DB54/T 0100-2016 文物建筑保护工程设计防火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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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4/T 0100-2016 文物建筑保护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5.4.3文物建筑内有明火或散发火花部位的附近,如存在易燃、可燃材料,应在受火面或受热面 采用不燃材料包覆或包裹
5.5.1文物建筑宜利用窗口、阳台、平台等部位设置临时疏散逃生通道和临时避难场所。 5.5.2具有宗教、旅游或文博性质的文物建筑,应在疏散走道、疏散门、疏散楼梯设置控制人 流的辅助措施,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疏散门或疏散出口的文物建筑,入口和出口应分开设置。 2仅有一处疏散门或疏散出口的文物建筑,疏散楼梯、入口和出口应采取出、入人流的分隔 措施。 5.5.3不对外开放的其他文物建筑,其疏散走道、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可不做限制
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可不做限制。
5.6.1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应根据现场实际合理设 5.6.2对于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文物建筑,应设置能到达该建筑一侧外墙面的消防车道。当确有困 难时,应在该建筑一侧设置消防扑救场地,且距该建筑外墙面间距不应大于20m。 5.6.3对于由三个以上文物建筑组成的建筑群,应设置能到达该建筑群中心区域的消防车道。确 有困难时,应在该建筑群周围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在建筑群四周设置消防扑救场地,且距最近的 文物建筑外墙面间距不应大于20m。 5.6.4消防车通道和供消防车通行的大门,其净高和净宽不应小于4m
5.7.1文物建筑保护工程消防设 技术标准和本规范的管道标准规范范本,其保护工程的 消防设计应组织文物、消防、建筑等专
6.1.1文物建筑保护工程应根据其消防保护等级, 合理设置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室外消火 水系统应能同时满足室内、室外消防用水水量、水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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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1.3文物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L/s)
注:文物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计算。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防用水量较大 的相邻两座之和计算。
表6.1.4文物建筑室内消防用水量(L/s)
V>10000 25 6.1.5文物建筑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消防保护等级分别计算,一、二类按3.00h计算,三类按 2.00h计算。 6.1.6文物建筑保护工程消防用水可利用市政给水管网、天然水源。当市政给水管网、天然水源 不能满足消防用水时应设置消防水池。远离城镇的文物建筑的消防水源宜采用自备水源。 6.1.7消防水池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室外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2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应超过48h; 3容量大于500m的消防水池,应分设成两个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 4消防水池的选址不应对文物建筑本体和基础造成破坏,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防渗漏保护
6.1.8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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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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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特别重要的建筑或火源电源较多、烟气较重不适宜选择点型火灾探测器和管路采样式吸气 火灾探测器的建筑,宜选择分布式光纤火灾报警系统: 7同一探测区域内设置多个火灾探测器时,可选择具有复合判断火灾功能的火灾探测器和火 灾报警控制器。
6.2.8点型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选择高灵敏度的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灵敏度可调的探测器应设置为高灵敏度: 2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最大充许烟雾传输时间不应大于90s,报警响应时间不应大于 60S; 3探测器的每个采样孔的保护面积、保护半径等应符合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保护面积、保 护半径的要求;单独的房间内采样孔不应少于2个,且开孔方向应垂直面对气流及烟雾运动的方向: 4当采样管道采用毛细管布置方式时,毛细管长度不宜超过4m。当采样管道布置形式为垂直 采样时,每2℃温差间隔或3m间隔(取最小者)应设置一个采样孔; 5探测区域不应跨越防火分区,一条管路的探测区域不宜超过500m,一台探测器的探测区域 不宜超过2000m。当一台探测器保护多个探测区域时,同一探测器所保护的不同探测区域的气流、 温度及湿度等环境条件应一致。
1 具有预、报警功能,支持定温、差温、温升、平均温度等报警方式,可以设置每点的报警 方式和报警值; 在发生火灾时可以对报警点进行定位和定温; 3 不受电磁干扰,不受任何环境影响,本体安全,无误报; 光纤本身抗拉伸、抗冲击、外径小,便于安装,不影响文物建筑整体风貌: 5 维护简便,正常条件下使用寿命达到20年以上。 6.2.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主电源和直流备用电源。主电源的保护开关不应采用漏电保护开 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用的管或线槽,应与电力、照明用的管或线槽分别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的传输导线应选用阻燃型或矿物绝缘型导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导线敷设后,其对地绝缘电阻值不 应小于20兆欧。
6.3.1文物建筑保护工程应以能有效处置初起火灾的原则合理配置灭火器, 6.3.2文物建筑保护工程灭火器选择原则,灭火器类别应以A类为主,B、C类为辅。在同一灭火 器配置场所,宜选用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当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存在不同火灾种类时, 应该选用通用灭火器。 6.3.3设置在A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6.3.3的规定
表6.3.3设置在A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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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3.4设置在B、C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m)
6.3.5E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不应大于该场所内A类B类火灾的规定。
1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2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 3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4灭火器不宜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灭火器 设置在室外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5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及安全出口处宜配置水基型灭火器。 6.3.7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独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不得少于2具: 2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 3单体式文物建筑,不论面积,均应至少配备2具灭火器,文物建筑群的所有单独房间均应 至少配备2具灭火器。 6.3.8每个灭火器设置点实配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和数量不得小于最小灭火级别和数量的计算值。A 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符合表6.3.8A的规定,B、C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 准应符合表6.3.8B的规定,E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最低配置基准不应低于该场所内A类(或B类) 火灾的规定。
A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表
表6.3.8B B、C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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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文物建筑保护工程的消防设备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确有困难时,消防保护等级为三类 的可按二级负荷供电。消防电源的负荷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的有关规定。 7.1.2当设置自备发电设备作为备用电源时,自备发电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且自动 启动方式应能在30s内供电。 7.1.3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 房的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主备电自动切换装置。 7.1.4文物建筑保护工程的供电及配电线路应根据文物建筑的特点、规模及供电条件等实际,合 理确定供电方案。 7.1.5文物建筑保护工程宜设置集中的配电室,采用放射式配电。其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按《供 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中的规定执行。 7.1.6文物建筑的配电箱(柜)应安装在文物建筑外部的不燃烧体上,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周 围不应有障碍物和遮挡物。 7.1.7文物建筑保护工程敷设线路不得损坏建筑本体,其线路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 矿物绝缘阻燃类电缆时,可直接明敷: 2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时应采取穿金属管等防火保护措施; 3金属管与金属盒应做可靠的接地连通; 4配电线路明敷时应穿金属管或阻燃管保护,不得破坏文物结构,敷设应美观、隐蔽; 5电气配线保护的金属管宜用焊接钢管或镀锌钢管: 6明暗管的过渡连接,可通过暗配接线盒与明配接线盒重叠安装解决; 7室内明配金属管的敷设要求横平竖直、排列整齐,管路距终端、弯头中点、接线盒或过路 盒、电气器具等的边缘距离在150mm~500mm范围内对钢管予以固定; 8当明配金属钢管明敷于墙、木梁、木檐子上时,可通过在墙上或者木梁、木檐子安装塑料 胀管,将钢管连同管卡固定于塑料胀管上: 9明配金属钢管的连接可以采用管套连接,除管径太大无法套丝外,应采用专用管接头连接 明配管与电气箱连接时,钢管端头也应套丝; 10明配金属钢管接头两侧钢管的跨接地宜焊接;箱盒两侧的钢管跨接地宜焊接;钢管与箱盒 的跨接地宜焊接。焊接等动火作业严禁在文物建筑内部进行,并应落实防火保护措施。 7.1.8在文物建筑中敷设电缆应符合下列规定: 16mm以下的耐火阻燃电缆可以明敷,用卡子固定电缆,固定距离,平线不大于0.5米,分 支支线不大于0.3米; 2部分沿柱垂直敷设的电缆,可以在木柱上敷设; 3电缆金属外皮不得做中性线,并应与保护线可靠连接。 7.1.9文物建筑保护工程中塑料护套线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塑料护套线不应直接敷设在抹灰层、吊顶、护墙板内; 2室外阳光直射的场所,不应明配塑料护套线; 3敷设在易受机械损伤场所的塑料护套线应增设钢管保护;
1.7文物建筑保护工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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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塑料护套线进入接线盒(箱)或与设备、器具连接时,护套层应引人接线盒(箱)内或设 备、器具内。 7.1.10文物建筑保护工程中开关和插座等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等防火保护措施。文物建筑 内宜使用低温照明灯具,并应对灯具的发热部件采取隔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7.1.11文物建筑保护工程应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文物建筑内的所有低压配电线路应设置电气 火灾监控系统 7.1.12应根据文物建筑的规模和需要检测电气火灾的部位,确定采用独立式监控探测器或非独立 式监控探测器。消防保护等级为一类的文物建筑宜设置剩余电流动作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选择剩余 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时,应考虑供电系统自然泄漏电流,并选择参数合适的探测器;探测器 报警值宜在自然泄漏电流基础上增加300mA~500mA
路基标准规范范本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方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
7.2.1文物建筑内不宜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但文物建筑下列部位宜设置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1日均人流量超过1000人的文物建筑内: 2布局复杂的文物建筑内疏散走道、楼梯和主要疏散路线位置: 3消防控制中心、配电室、水泵房、机房等发生火灾时需正常工作的地方。 7.2.2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做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 少于30min 7.2.3文物建筑保护工程内设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符合《消防安全标 志设置要求》GB15630和《消防应急灯具》GB17945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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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标准对条文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安全生产标准规范范本,以便在执行本标准时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2条文中指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或有关规定执行时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 的规定或要求
1本标准对条文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本标准时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2条文中指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或有关规定执行时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 的规定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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