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110/T 38-2021 城市容貌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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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110/T 38-2021 城市容貌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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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奠位、隔离板、迎面墙干净;墙壁、门、窗干净;照明灯、挂衣钩、无障碍扶手、镜子 干净;标识牌、制度牌干净;槽沟、座便器、小便池干净;四周环境(5m内)干净。 4.3.2.11公厕管理公示牌应设置在公厕墙面醒目位置,便于市民监督。 4.3.2.12 公厕男、女、残疾人标识应明显、规范、配置齐全,公厕外部导示牌应完整醒目,使用完好。 4.3.2.13 公厕内部照明灯具、标志、洗手器具、镜子、挂衣钩、冲水设施等设施设备应保持完好,无 缺损渗漏、无积灰、污物。 4.3.2.14 化粪池窖井盖丢失或损坏应及时补充维修,确保正常使用。 4.3.2.15 公厕内管线应定时检修,保持干净完好。 4.3.2.16无障碍公厕通道畅通
4.3.3.1沿街所有单位、门店实行一店一匾,在同一楼体或建筑物设置的牌匾,其高度、厚度、材质、 额色应保持一致,不得在建(构)筑物顶部设置。 4.3.3.2新设或更换的门店牌匾应按照门店牌匾设置技术要求进行设置,具有亮化功能。 4.3.3.3在单层平屋顶建筑物设置的牌匾总高度不超过0.8m;二层(含二层)以上楼体的门店牌匾总 高度不超过1.2米,所有门店牌匾厚度不得超过0.2m。 4.3.3.4门店牌匾材质应使用亚克力内透光、铝塑板、吸塑灯箱、霓虹灯、闪烁光源或其他新型材料, 不得使用喷绘布等低档材料。 4.3.3.5门店牌匾应保证在设置期间外观完好、整洁、美观,无广告过期、画面脱色、缺字少划、破 损陈旧等现象,无照明设施损坏、光亮显示不全等现象
4.3.4楼体标识标牌
4.3.4.1楼体标识标牌设置应符合以下原则: a) 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城乡规划、安全和生态环保要求,合理布局标识标牌空间。 b 应与周边的建筑、街景、环境相协调,达到白天与夜间美化城市景观的效果。 4.3.4.2楼体标识标牌设置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a 在建筑物墙面设置标识标牌的,应保持原建筑物风格,不得破坏建筑物立面景观。 b) 每幢建筑物墙面设置单位(企业、公司)名称的标识标牌只允许设置1处。 C 标识标牌设置高度不得超出建筑物顶部土地标准,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外轮廓。 d) 标识标牌不得遮挡建筑窗口。 e 标识标牌的色彩应与该建筑物外观主色调相协调。 对于建筑物楼体设置标识字的,12层以下建(构)筑物字体高度原则上限定在1.2m~1.5Ⅱ 之间;12层至18层之间建(构)筑物字体高度限定在1.5m~2m;18层以上建(构)筑物字体 高度限定在2m~3m之间。 g 标识标牌设施灯光照明应采用内透式、发光字等光源形式,光照强度合理,避免光污染,开闭 时间符合有关管理规定,美化城市夜景。 h 标识标牌应制作精良,符合相关安全性能标准。 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标识标牌应由该场所、建筑物的 所有权人或著管理人统一规划、规范制作, 标识标牌使用的字体应规范完整,字序应遵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排列顺序,字迹清晰。 3.4.3楼体标识标牌应保证在设置期间亮化正常、外观完好,整洁、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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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5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不符合技术规范设置要求的,由属地城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拆除或 整改处理。
4.3.5.1路灯照明应符合以下主要指标
城市道路主干道路灯亮灯率≥98%; 一城市道路次干道路灯亮灯率≥96%; 一一背街小巷路灯亮灯率≥95%。 4.3.5.2道路主、次干道主灯按城市照经纬度日出、日落照时差启、闭;道路主次干道辅灯按照城市 经纬度日出、日落时差开启。重大活动启闭时间按市城市管理部门的通知执行, 4.3.5.3城市路灯照明实行集中控制。各区应完善路灯自动运行、集中控制设备,按照城市经纬度日 出、日落时差统一启、闭, 4.3.5.4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发生故障后,应于发现或接到报告后1h内到达现场处理。一般故障自发 现灯具损坏或接到灯具报修后4h内修复,单灯故障应在24h内修复,线路故障应在48小时内修复, 复杂故障应在72h内修复。除灯具更换外,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发生故障的,建设单位或者维护单位应 立在5d内完成维修或处理。 4.3.5.5灯杆、配电箱周边等设施应每周1次进行清洁保养,确保设施无“乱扯电线、乱挂广告、乱 贴、乱画”现象。 4.3.5.6每年应至少2次对“树遮灯”现象进行上报,协调属地园林管理部门对树木进行修剪,确保 道路照明光线充足,满足市民群众安全出行需求。 4.3.5.7每周应对照明设施进行至少1次安全检查,对灯头松动、灯杆倾斜、电线脱落、线头外漏、 路灯基础松动等情况进行维修整改,确保用电安全和设施安全,
4.4.1主次干道建(构)筑物外部装修应当遵守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保持原建(构)筑物 整体设计风格,无擅自改变原建(构)筑物外部立面现象。 4.4.2主次干道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阳台外、窗外无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4.4.3主次干道建(构)筑物外立面应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4.4.4主次干道建(构)筑物外立面出现损坏、墙面剥离或污染,其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及时整修、 刷新。 4.4.5 主次干道建(构)筑物外立面无涂写、刻画,张贴、悬挂宣传品。 4.4.6主次干道建(构)筑物窗台的安全防护设施不超出建筑物墙面,规范、整齐、无残缺、无锈蚀 4.4.7 主次干道建(构)筑物安装空调室外机,不妨碍行人通行及安全。 4.4.8 主次干道建(构)筑物无设置广告灯箱、闪光牌等悬挂物。 4.4.9 主次干道建(构)筑物外部装修施工工地应按规定设置围挡,保持周边环境卫生整洁。 4.4.10 主次干道道路两侧无残墙断壁等,
4.5临时便民经营区域(点)
4.5.1按照“便民利商、规范有序”原则,划定临时便民经营区域(点),包括早(夜)市临时经营 区域、农副产品临时便民经营区域(点)、小工业品夜市、修鞋、修车、修锁等临时便民经营区域。 4.5.2进入早(夜)市临时经营区域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延时收市月(方)市临时经营区城经营时间风表
4.5.1按照“便民利商、规范有序”原则,划定临时便民经营区域(点)施工安全资料,包括早(夜)市临时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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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早(夜)市临时经营区域经营时间
4进人经批准设置的小工业品市 的经营者应遵守以下规定: 按规定时间经营,无提前出市、 延时收市, 小工业品夜市临时便民经营时间见表5
小工业品夜市临时便民
5进入经批准设置的修鞋、修车、修锁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应设置统一规格围挡,并保持围挡干净整洁。 无占用机动车道、盲道和绿化设施经营现象。
水利标准规范范本4.5.5进入经批准设置的修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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