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1T 5009-2021 城镇综合管廊工程监测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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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测点的位置、数量应根据设计要求、施工过程及监测项 目确定; 2监测点的数量和布设范围应有穴余量,重要部位应增加 监测点; 3测点宜便于监测设备的安装、测读、维护和更换; 4不应妨碍监测对象的施工和正常使用,并且便于监测、易 于保护;
4.1.1综合管廊工程施工期间应对支护结构、周围岩土体及周 边环境进行监测。 4.1.2工程监测方案应根据工程的施工特点,在分析研究工程 风险及影响工程安全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的基础上,有针对性 地进行编制
4.1.3现场监测应采用仪器量测、现场巡查、远程视频等多种
装修工艺、技术4.1.3现场监测应采用仪器量测、现场巡查、远程视步
段相结合的综合方法进行信息采集。
工程影响分区及监测范围
注:H——基坑开挖深度。
4.1.5监测范围应包括主要影响区和次要影响区。当遇到下列
情况时,应调整工程影响分区界线: 1围岩内分布有饱和软黄土或其他高压缩性土层时,应增 大工程主要影响区和次要影响区; 2采用锚杆(索)支护、注浆加固等工程措施时,应根据其对 地层的扰动范围和影响程度确定监测范围: 3采用地下水控制措施时,应根据降水影响范围和预计的 地面沉降影响范围确定监测范围; 4施工期间发现严重的涌砂、漏水、冒水、支护结构过大变 形、邻近建(构)筑物或地下管线严重变形等异常情况时,应根据 工程实际情况确定监测范围
4.1.6工程监测等级宜根据基坑及隧道工程的自身风险等级
4.1.6工程监测等级宜根据基坑及隧道工程的自身
4.1.6工程监测等级宜根据基坑及隧道工程的自身风险等级 周边环境风险等级和地质条件复杂程度按表4.1.6进行划分
周边环境风险等级和地质条件复杂程度按表4.1.6进
4.1.7基坑、隧道工程的自身风险等级宜根据支护结构发生变
形或破坏、岩土体失稳等的可能性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可采用工 程风险评估的方法确定,也可根据基坑设计深度、隧道埋深和断 面尺寸等按照表4.1.7 划分。
4.1.8周边环境风险等级可根据工程与周边环境的空间位置关系 周边环境重要性等按表4.1.8划分
表4.1.8周边环境风险等级
续表4.1.8周边环境风险等级
4.1.9地质条件复杂程度可根据场地地形地貌、岩土条件和水文 质条件按表4.1.9划分
表4.1.9地质条件复杂程度
注:符合条件之一即为对应的地质条件复杂程度,从复杂开始,向中等、简单推定,以量 先满足的为准
工程监测对象的选择应在 二程支护结构安全和周边
计方案、周围岩土体及周边环境条件综合确定。监测对象宜包括 下列内容: 1基坑工程中的支护桩(墙)、立柱、支撑、锚杆、土钉等结 构,矿山法隧道工程中的初期支护、临时支护、二次衬砌及盾构法 遂道工程中的管片等支护结构; 2工程周围岩体、土体、地下水及地表; 3工程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高速公路、城市道路、桥 梁、既有轨道交通及其他城市基础设施等环境。 4.2.2工程监测项目应根据监测对象的特点、工程监测等级、工 程影响分区、设计及施工的要求合理确定,并应反映监测对象的 变化特征和安全状态。 4.2.3各监测对象和项目应相互配套,满足设计、施工方案的要 步并形左新空临 L
.2.4明(盖)挖法基坑支护结构及周围岩土体主要监测项目应 根据表4.2.4 选择。
根据表4.2.4选择。
表4.2.4明(盖)挖法基坑支护结构及周围岩土体主要监测项目
续表4.2.4明(盖)挖法基坑支 周围岩土体主要监测项目
4.2.5浅埋暗挖法隧道支护结构及周围岩土体监测项目应根 表 4. 2. 5 选择
表4.2.5浅埋暗挖法隧道支护结构及周围岩土体监测项目
4.2.6盾构法隧道支护结构及周围岩土体监测项目应根据表4 2.6选择
表4.2.6盾构法隧道支护结构及周围岩土体监测项目
表4.2.7顶管法隧道施工监测项目
8竖井支护结构及周围岩土体监测项目应根据表4.2.8选
表4.2.8竖并支护结构及周围岩土体监测项
4.2.9综合管廊工程施工期间周边环境主要监测项目应根据表 4. 2. 9 选择
表4.2.9周边环境主要监测项目
续表4.2.9周边环境主要监测项目
注:周边环境监测项自除应符合本条规定,还应符合被监测对象所属行业现行相关 范规定
4.2.10综合管廊施工期间应对施工情况、支护结构、周边环境、 监测设施等进行巡视检查,巡查内容应符合本规程附录B的要求 确定。 4.2.11基准点、监测点、监测元器件的完好状况、保护情况应定 期巡视检查,
4.2.12对工程施工中风险较大的部位宜进行远程视频监控,远 程视频监控现场应有适当的照明条件,当无照明条件时可采用红 外设备进行监控。
2.13下列部位宜进行远程视频
1 明(盖)挖法基坑工程的岩土体开挖面、支护结构、周边环 境等; 2 盾构法隧道工程的始发、接收井与联络通道: 3 矿山法隧道工程的岩土体开挖面; 4施工竖井、洞口、通道、提升设备等重点部位
4.3.1支护结构和周围岩土体监测点的布设位置和数量应根排 施工工法、工程监测等级、地质条件及监测方法的要求等综合矿 定,并应满足反映监测对象实际状态、位移和内力变化规律,及分 析监测对象安全状态的要求
4.3.2周边环境监测点的布设位置和数量应根据环境对象的
型和特征、环境风险等级、所处工程影响分区、监测项目及监测 法的要求等综合确定,并应满足反映环境对象变化规律和分析 境对象安全状态的要求
映监测对象的变化规律,以及不同监测对象之间的内在变化规 律。监测断面的位置和数量宜根据工程条件及规模进行确定
4.3.4明(盖)挖法基坑支护结构及周围岩土体监测点的不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标准》GB50497的木 关规定。
4.3.5浅埋暗挖法隧道初支结构及周围岩土体监测点
1拱顶沉降、净空收敛、底板竖向位移、拱脚竖向位移监测点宜 按断面布设,断面间距宜为5m~15m,每个导洞均应布设断面; 2地表沉降纵向监测点应沿隧道的轴线方向布设,间距宜 为5m~15m且应与拱顶沉降监测点相对应;地表沉降横向监测 断面,间距宜为30m~100m,每条断面监测点数量不宜少于7个 监测断面位置可根据周边环境和地质条件确定,监测断面长度宜 大于综合管廊工程次要影响区范围: 3支护结构内力监测点应选择在应力变化大或地质条件复杂 的部位,宜按断面形式布设,每条断面蓝测点数宜为5个~11个: 4地下水位观测孔布设位置和数量应满足监测地下水位动 态变化的要求。 4.3.6盾构法隧道支护结构及周围岩土体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 列规定: 1管片结构水平位移、竖向位移、净空收敛监测宜沿隧道垂 直轴线布设监测断面,监测断面的位置宜布设在盾构始发与接收 段、联络通道附近、左右线交叠或邻近、小半径曲线段、施工出现 异常、管片结构出现开裂以及岩土条件较差、周边环境较复杂等 地段。断面监测点宜布设在拱顶、拱底、两侧拱腰处; 2地表沉降监测点应沿隧道轴线方向布设,沉降监测点间 距宜为5m~15m,在始发和接收段应增设监测点。地表沉降横向 监测断面,间距宜为50m~150m,每个监测断面的监测点数不宜 少于7个; 3管片结构应力、围岩压力等监测应布设成监测断面,每个 监测断面测点点数不应少于5个;断面位置可根据地质条件、环 境条件、施工或设计需要等因素确定。 4.3.7顶管(箱涵)法隧道支护结构及周围岩土体监测点布设应 然人工到圳宝
1拱顶沉降、净空收敛、底板竖向位移、拱脚竖向位移监测点宜 按断面布设,断面间距宜为5m~15m,每个导洞均应布设断面; 2地表沉降纵向监测点应沿隧道的轴线方向布设,间距宜 为5m~15m且应与拱顶沉降监测点相对应;地表沉降横向监测 断面,间距宜为30m~100m,每条断面监测点数量不宜少于7个 监测断面位置可根据周边环境和地质条件确定,监测断面长度宜 大于综合管廊工程次要影响区范围: 3支护结构内力监测点应选择在应力变化大或地质条件复杂 的部位,宜按断面形式布设,每条断面监测点数宜为5个~11个: 4地下水位观测孔布设位置和数量应满足监测地下水位动 态变化的要求。
4.3.6盾构法隧道支护结构及周围岩土体监测点布设应符
1管片结构水平位移、竖向位移、净空收敛监测宜沿隧道垂 直轴线布设监测断面,监测断面的位置宜布设在盾构始发与接收 段、联络通道附近、左右线交叠或邹近、小半径曲线段、施工出现 异常、管片结构出现开裂以及岩土条件较差、周边环境较复杂等 地段。断面监测点宜布设在拱顶、拱底、两侧拱腰处; 2地表沉降监测点应沿隧道轴线方向布设,沉降监测点间 距宜为5m~15m,在始发和接收段应增设监测点。地表沉降横向 监测断面,间距宜为50m~150m,每个监测断面的监测点数不宜 少于7个; 3管片结构应力、围岩压力等监测应布设成监测断面,每个 监测断面测点点数不应少于5个;断面位置可根据地质条件、环 境条件、施工或设计需要等因素确定。 4.3.7顶管(箱涵)法隧道支护结构及周围岩土体监测点布设应
4.3.7顶管(箱涵)法隧道支护结构及周围岩土体监测点
1管节(箱涵)顶沉降点及地表沉降点应沿隧道顶进方向布 设,每一管节宜布设1个~2个监测点; 2大断面顶管(箱涵)收敛监测可根据管节(箱涵)的长度 每节或隔节布设监测断面,监测点应布设在拱顶、拱底、两侧拱腰 处; 3内力监测点宜选择在管节接头部位及其他典型部位,宜 以断面形式布设,每条断面监测点数不应少于5个。
4.3.8地下水位观测孔布设应满足下列要求:
1地下水位观测孔应根据施工工法、水文地质条件、降水深 度、降水影响范围和周边环境保护要求,在降水区域及影响范围 内分别布设地下水位观测孔,观测孔数量应满足掌控降水区域和 影响范围内地下水动态的要求: 2在降水深度内存在2个以上含水层时,应分层布设地下 水位观测孔
周边环境监测点布设
4.3.9建(构)筑物监测点的布设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 形测量规范》JGJ8的相关要求
4.3.9建(构)筑物监测点的布设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变 形测量规范》JGJ8的相关要求。 4.3.10地下管线监测点埋设形式和布设位置应根据地下管线的 重要性、修建年代、类型、材质、管径、接口形式、理设方式、使用状 况,以及与工程的空间位置关系等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管线位于主要影响区时,竖向位移监测点的间距宜 为5m~15m;位于次要影响区时,竖向位移监测点的间距宜为 15m ~30m; 2竖向位移监测点宜布设在地下管线的节点、转角点、位移 变化敏感或预测变形较大的部位; 3地下管线水平位移监测点的布设位置和数量应根据地下
管线特点和工程需要确定
1路面竖向位移监测应根据施工工法,按本规程第4.3.4 条、第4.3.5条和第4.3.6条的规定,并结合路面实际情况布设监 测点和监测断面,对高速公路和城市重要道路,应增加监测断面 数量; 2道路挡墙竖向位移监测点宜沿挡墙走向布设,挡墙位于 主要影响区时,监测点间距不宜大于5m~10m:位于次要影响区 时,监测点间距宜为10m~15m: 3道路挡墙倾斜监测点应根据挡墙的结构形式选择监测断 面布设,每段挡墙监测断面不应少于1个,每个监测断面上、下监 测点应布设在同一竖直面上。 4.3.12桥梁监测点布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桥梁结构 监测技术规范》GB50982的相关规定。 4.3.13处于综合管廊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地下城市轨道交通、隧 道等监测点的布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 技术规范》GB50911的相关规定。
道等监测点的布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工租 技术规范》GB50911的相关规定。
4.4监测方法及技术要求
4.4.1监测方法应根据监测对象和监测项目的特点、工程监测 等级、设计要求、精度要求、场地条件和当地工程经验等综合确 定,并应合理易行。
4.4.2变形监测基准点、工作基点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准点应布设在施工影响范围以外的稳定区域,且每 监测工程的竖向位移观测的基准点不应少3个,水平位移观
的基准点不应少于4个; 2当基准点距离所监测工程较远致使监测作业不方便时 宜设置工作基点; 3基准点和工作基点应在工程施工前理设,并应理设在相 对稳定土层内,经观测确定稳定后再使用: 4监测期间,基准点应定期复测,当使用工作基点时应与基 准点进行联测;
4.4.3工程周边环境与周围岩土体监测点应在施工之前埋设
工程支护结构监测点应在支护结构施工过程中及时理设。监测 点理设并稳定后,应至少连续独立进行3次观测,并取其稳定值 的平均值作为初始值
现行有关标准等综合确定,应满足对监测对象的受力或变形特征 分析的要求,并应符合表4.4.4的规定。
4.4.5测定特定方向的水平位移宜采用小角法、方向线偏移法、
4.4.5测定特定方向的水平位移宜采用小角法、方向线偏移法、 视准线法、投点法、激光准直法等大地测量方法;测定任意方向的 水平位移可根据监测点的分布情况,采用交会、导线测量、极坐标
等方法,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标准》GB50026的相 关规定。
4.4.6竖向位移、地表沉降宜采用几何水准测量、静力水
量、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等方法,用水准测量方法观测分层 沉降的观测精度不宜低于1mm。
4.4.7土体或支护结构的深层位移监测宜采用在支护结构体或
土体中预埋测斜管和沉降标,通过测斜仪观测各深度处水平位 移,通过沉降标观测分层竖向位移
4.4.8净空收敛观测可采用收敛计直接量测、全站仪对边法测 量、激光测距仪测量,
4.4.9支护结构应力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力计安装前应进行拉压两种受力状态的标定;安装完 成后应使应力计处于不受力状态: 2应力计应进行温度率定; 3应力计的量程宜为设计值的2倍,精度不应低于 .5% F · S,分辨率不应低于 0.2% F · S。
4.4.10土压力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土压力盒应镶嵌在挡土结构内,应力膜应与挡土结构表 面平齐; 2土压力盒背面应具有良好的刚性支撑,在土压力作用下 不应产生任何微小的相对位移; 3土压力计的量程宜为设计压力的2倍,精度不应低于 0.5%F·S,分辨率不应低于0.2%F·S; 4对于钢板桩或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挡土结构,应采用土 玉力盒固定支架、挡泥板及导线保护管等措施: 5对于现浇混凝土挡土结构,土压力盒应牢固安装在钢筋 笼与被挡士体之间,并采用挂布法或其他方法进行保护。
4.4.11孔隙水压力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孔隙水压力计的量程应根据理设位置的深度、孔隙水压 力的变化幅度等确定; 2在同一钻孔内理设多个孔隙水压力计,其间距不应小于 1m; 3压力传感器安装完成后,应做好数据采集线的保护措施,
4.4.12锚杆(索)内力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水位观测点应实测平面坐标和地面高程,实测方法 和精度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标准》GB50026的要求: 2地下水位监测宜通过孔内设置水位管,采用水位计进行 监测; 3承压水位监测时被测含水层与其他含水层之间应采取有 效的隔水措施; 公
式金属标志、粘贴式金属片标志、钢尺条或其他专用量测标志:裂 缝宽度的测量宜采用千分尺、游标卡尺等方法,也可采用裂缝计 或摄影测量等方法,测量精度0.1mm;裂缝长度可采用钢尺直持 量测,裂缝深度监测宜采用超声波法、凿出法等,测量精度1mm,
4.4.15倾斜监测应根据现场观测条件和精度要求,宜
沉降推算或顶部、底部对应点的水平位移差值推算等方法,并符 合下列规定: 1投点法应在建构筑物顶部标设监测点,底部安置水平读 数尺,经纬仪正、倒镜各观测一次取平均值,并根据上、下测点高 度计算倾斜度:; 2垂准法应在下部测点安装光学垂准仪或激光垂准仪,在 质部测点安置接收靶,在靶上读取或量取水平位移量与位移方 向; 3倾斜仪法可采用水管式、水平摆、气泡或电子倾斜仪等进 行观测。
1水平变形监测可采用坐标方格网板标志法、三角形网、极 坐标法、视准线法、交会法等,采用方格网法测量时,宜采用有机 透明玻璃,透明度不应小于93%,厚度不应小于3mm,测量读数应 清确至1mm;采用三角形网法、交会法、极坐标法、视准线法测量 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标准》GB50026的有关要求: 2竖向变形监测可采用水准测量、静力水准测量等方法,并 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标准》GB50026的有关要求。
4.4.17现场巡查可采用人工目测的方法,并辅助以量测、锤、放 大镜、照相机、摄像机等器具。 4.4.18巡查人员应以填表、拍照或摄像等方式将观测到的有关 言息和现象进行记录,可按本规程附录B的要求填写巡查记录, 并应及时整理巡查信息
4.4.17现场巡查可采用人工目测的方法,并辅助以量测、锤、方 大镜、照相机、摄像机等器具。
信息和现象进行记录,可按本规程附录B的要求填写巡查记录 并应及时整理巡查信息
4.4.19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应包括前端采集、数据传输、显示等 三个部分。
象头,摄像头、扩音器等应安装在便于取景和录音的安全部位,并 应采取防撞、防水等保护措施
网络传送到管理部门的监视器中,同时应采用硬盘机或其他天容 量的媒介记录图像和声音。
4.5.1监测频率应根据施工方法、施工进度、监测对象、监测项 目、地质条件等情况和特点,并结合当地工程经验进行确定。 4.5.2工程施工期间,现场巡香查每天不宜少于1次,并应做好巡
4.5.1监测频率应根据施工方法、施工进度、监测对象、监测项
4.5.3当遇到下列情况时,应提高监测频率
1监测数据异常或变化速率较大; 2存在勘察未发现的不良地质条件,且影响工程安全; 3地表、建(构)筑物等周边环境发生较大沉降、不均匀沉 降; 4盾构始发、接收以及停机检修或更换刀具期间; 5矿山法隧道断面变化及受力转换部位; 6工程出现异常;
7工程险情或事故后重新组织施工; 8暴雨或长时间连续降雨; 9邻近工程施工、超载、振动等周边环境条件较大改变; 10当出现本规程第4.6.3条规定的警情时。 4.5.4施工阶段监测应贯穿工程施工全过程,满足下列条件时 可结束监测工作: 1基坑回填完成或浅理暗挖法隧道讲行二次衬砌施工后 可结束支护结构的蓝测工作: 2盾构法隧道完成贯通、设备安装施工后,可结束管片结构 的监测工作; 3支护结构监测结束后,且周围岩土体和周边环境变形趋 于稳定时,可结束监测工作;
4.5.5建(构)筑物变形稳定标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
形测量规范》JGJ8的有关规定,道路、地下管线等其他周边环境 的变形稳定标准宜根据地方经验或评估结果确定
4.5.6明(盖)挖法基坑监测工作应丛基坑施工前开始至基
填后结束。对有特殊要求的基坑周边环境的监测应根据需要延 续至变形趋于稳定,有降水时,应延长至降水结束:基坑开挖前应 进行首次观测取得初始值,基坑开挖期间每开挖一层观测不应少 于1次,观测间隔不应大于7d;基坑开挖完成后第1个月内每周 观测2次:第2个月至基坑回填完成,观测间隔不宜大于10d:当 基坑出现异常或设计文件有严格要求时,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观 测次数;当基坑出现险情时应24h不间断监测
率应根据盾构施工情况、监测断面距开挖面的距离和沉降速率买 确定,可按表4.5.7 选取。
表4.5.7盾构法隧道支护结构 周围岩土体和周边环境监测频率
注:1.D一隧道开挖直径(m);L一开挖面与监测点(或断面)的水平距离(m):
:1.D一隧道开挖直径(m);L一开挖面与监测点(或断面)的水平距离(m); 2.管片结构位移、净空收敛在管片脱出盾尾后监测; 3.监测数据趋于稳定后,监测频率宜为1次/(15d~30d),稳定3个月后可终止观测。
4.5.8隧道采用浅埋暗挖法施工时,隧道初支结构、周围岩
和周边环境监测频率可按表4.5.8选取。
里暗挖法隧道初支结构、周围岩土体和
:1.B一隧道宽度(m)
2.临时支撑拆除时应增加监测频率; 3.监测数据趋于稳定后,监测频率宜为1次/(15d~30d)稳定3个月后可终止观测。
4.5.9采用顶管(箱涵)法施工
+.?.y 未用顶管(箱涵)法施 ,监测频率为距顶管升挖面小一 50m时1次/d,距顶管开挖面50m~100m时1次/2d,大于100 后1 次/7d,基本稳定后1 次/30d
4.5.10地裂缝设防段监测频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裂缝的监测频率应根据监测目的及地裂缝活动程度确定 每年监测不宜少于2次;地裂缝活动活跃时,应增加监测次数: 2跨越地裂缝主体结构的监测频率,施工期间宜30d监测1次 卫生标准, 竣工后可与地裂缝监测同步当变形较大时,应增加监测次数
4.6监测项目控制值和预警
4.6.1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监测应根据工程特点、监测项目控制 值、当地施工经验等制定监测预警值
4.6.2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明确监测项目的控制 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测项目控制值应根据不同施工方法特点、周围岩土体 持征、周边环境保护要求并结合当地工程经验进行确定,并应满 足监测对象的安全状态得到合理、有效控制的要求; 2支护结构监测项目控制值应根据工程监测等级、支护结 沟特点及设计计算结果等进行确定; 3周边环境监测项目控制值应根据环境对象的类型与特 点、结构形式、变形特征、已有变形、正常使用条件及国家现行有 关标准的规定,并结合环境对象的重要性、易损性及相关单位的 要求等进行确定; 4对重要的、特殊的或风险等级较高的环境对象的监测项 控制值,应在现状调查与检测的基础上,通过分析计算或专项
生活垃圾标准规范范本注:1.f一构件承载能力设计值:
空制值取绝对值和相对基坑深度(h)控制值
绝对值和相对基坑深度(h)控制值两者的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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