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4170-2021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上盖综合利用防火设计标准.pdf
- 文档部分内容预览:
DB32/T 4170-2021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上盖综合利用防火设计标准
5.1.1盖下车辆基地的总平面设计应根据城市规划、线路敷设方式、周边环境等因素,合理进行功能 布局、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5.1.2当上盖地坪满足消防车通行及盖上建筑消防扑救场地条件时,可作为盖上建筑高度计算的室外 设计地面。盖上建筑与盖下车辆基地的消防设计要求可分别按其各自高度确定,并应各自独立设置。当 盖上建筑的汽车库层、设备层等空间位于上盖地坪下方时,其消防设计要求应符合地下建筑的规定。 5.1.3板地下方不应设置燃油、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 5.1.4板地、上盖平台应设置直达城市地面的人员专用垂直交通设施,垂直交通设施可采用坡道、楼 梯、垂直电梯、扶梯等,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4m。 5.1.5当非地铁功能的建筑在板地下方部分采用无门窗洞口防火墙,且满足板地下方消防救援及疏散 等要求时,板地可与其相接。 5.1.6板地下咽喉区区域的建筑宜设置在板地边缘
DB32/T 41702021
处,消防车道坡度不应超过8%。 5.2.2运用库、停车列检库、联合检修库、物资总库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在库 区与咽喉区之间设置宽度不小于4m的可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并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 5.2.3运用库、停车列检库、联合检修库、每线列位在两列或两列以上时,宜在列位之间沿垂直于股 道方向设置穿过建筑物的可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宽度不应小于4m;当库房的各自总宽度大于150m时, 应在库房的中间沿纵向设置可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宽度不应小于4m。 5.2.4板地下部消防车道顶部或侧部应为开散形式,开散面积不得小于消防车使用部分路面面积的 25%,消防车道开口中心与消防车道的距离不应大于板下该区域净空高度的2.8倍。且宜均匀设置,间 距不大于60m
图5.2.4(a)顶部开口示意
建筑施工图集图5.2.4(b)侧部开口示意
5.2.5可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宜采用自然排烟,当无法满足自然排烟条件时,应采用机械排烟系 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a)盖下消防车道与库房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或防火卷帘等措施分隔: b)该段消防车道的计算排烟量应按照《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执行:
6.1.1运用库内的运转办公区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 6.1.2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采用自动驾驶模式的停车库、列检库内穿越轨道的地下通道不单独划 分防火分区: 地下通道深度不大于4m,净高不小于2m,宽度不小于1.2m; 地下通道出入口间距不大于30m,轨道区出口管理门的透空率不小于50%; C 地下通道内设置应急照明; d 地下通道出口的管理门及疏散路径上的管理门火灾时应保证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 通道及疏散路径处开启。
6.2.1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当设置防火墙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分隔,防火卷帘的 设置要求和长度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 3.2.2板地下方车辆基地内的调机工程车库等内类生产区域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墙、 甲级防火门及相应耐火极限的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措施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 6.2.3板地上、下方建筑应由板地结构层完全分隔,车辆基地的人员出入口、采光窗、消防车道开口、 风井确有困难需在板地上方开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DB32/T4170202
a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高层建筑与盖板边缘、消防车道上方开口、板地下方非厂房区域开口、 独立建造的非厂房区域风亭口部的退距不应小于9m;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单多层建筑及耐火等级不低于一、二级的高层建筑裙房与盖板边缘、 消防车道上方开口、板地下方非厂房区域开口、独立建造的非厂房区域风亭口部的退距不应 小于6m;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高层建筑及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单多层建筑与板地下方厂房区域内 的直接开口应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民用建筑与丁、戊类厂房的退距要求:
6.2.4当盖上建筑距离盖板边缘的退距难
图6.2.3退距示意
4当盖上建筑距离盖板边缘的退距难以满足5.2.3条要求时,可采取以下2种方式进行处理: 在板地外围设置水平防火挑檐,盖上建筑至挑檐边缘距离等于退距要求; 6 当盖上建筑为高层建筑时,高于盖下厂房开口上边缘15m高的垂直保护范围内采用防火墙,两 侧保护范围不应小于5m;当盖上建筑为单、多层建筑时,高于盖下厂房开口上边缘10m高的 保护距离内采用防火墙,两侧保护范围不应小于5m;防火墙上开设的门窗应为火灾时联动关闭 的甲级防火窗或不可开启的甲级防火窗; 确有困难时,退距可按下图a+b计算。a为板地沿开口或盖板边缘向上设置防火分隔构件的高 度,防火分隔构件的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h:
6.2.5板地下方车辆基地在所有管线(道)穿越防火墙、防火隔墙、楼板、电缆通道和管沟隔墙处,均 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紧密填实。在难燃或可燃材质的管线(道)穿越防火墙、防火隔墙、楼板处,应在墙 体或楼板两侧的管线(道)上采取防火封堵措施。在管道穿越防火墙、防火隔墙、楼板处两侧各1m范围 内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6.2.6盖下车辆基地咽喉区轨行区边界范围及咽喉区与库前平交道交接处顶板应设置挡烟垂壁,挡烟 垂壁深度应不低于顶棚高度的20%。 6.2.7当盖上建筑设备管廊确有困难需设置在板地下方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与下方车辆基地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管廊围合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b)设置在板地上的检修口对应的接口处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6.3建筑保温与内部装修
DB32/T4170202
3.1板地下方所有单体建筑内部顶棚、墙面及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 3.2板地下方建筑外围护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7.1.1盖上建筑与盖下车辆基地应按各自相应规范要求独立设置人员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借用,两者的出入口口部间距不应小于5m,两者间的连通口和上下联系楼梯或扶梯不得作 安全出口。
借用,两者的出入口口部间距不应小于5m,两者间的连通口和上下联系楼梯或扶梯不得作为相互间的 安全出口。 7.1.2上盖地坪的室外开区域,可作为盖上建筑的室外安全区域。 7.1.3板地下方停车列检库、运用库和联合检修库等丁、戊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和存储场所,当符合 本标准第7.3.3条的规定时,其室内最远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限。 7.1.4当板地下方车辆基地各建筑物外墙与板地边缘或消防车道的距离不大于30m时,可将板地下的 库外区域或消防车道作为疏散的室外准安全区域
用,两者的出人口口部间距不应小于5m,两者间的连通!
8.1.2车辆基地消防水源应优先采用城市自来水,车辆基地与盖上建筑应各自设置独立的给水系统, 分别从市政给水管网引入。 3.1.3车辆基地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发生一起火灾时需要同时作用的各种水灭火系统最大设 计流量之和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规定
8.2.1车辆基地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3.1盖下车辆基地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 定。
DB32/T4170202
8.3.2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a) 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联合检修库、吹扫库、不落轮库、调机工程车库及上述 库房的附跨用房; b)存放可燃和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或高层仓库; 8.3.3车辆基地内的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联合检修库、吹扫库、不落轮库、调 机工程车库及上述库房的附跨用房,库内板下净空高度大于8m的高大空间应采用湿式系统,设计基本 参数应符合表8.3.3的规定:
3.3.3厂房高大空间采用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
注:表中未列入的场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规定。
3.4车辆基地内储存可燃物品的仓库和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或高层仓库等设置闭式系统的场所 头类型和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应符合表8.3.4的规定:
4酒水喷头类型和场所
a)设置货架内置酒水喷头的场所,可不受此表规定的限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 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规定; b 喷头类型的选定、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的规定; 3.3.5 竣工验收程序和组织形式应符合国家和江苏省现行的有关规定,
3.4.1盖下车辆基地应配置建筑灭火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的规定。
9.1.1盖下车辆基地库外轨行区不设置排烟措施。 9.1.2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检修库、轮库、轨道车库、工程车库、内燃机车库、 材料库等场所或部位的排烟系统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9.1.3盖下车辆基地各建筑防烟与排烟系统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及《地铁设计防火标准》GB51298的规定。 9.1.4排烟风机宜设置在排烟区的同层或上层,并应与补风机、加压送风机分别设置在不同的机房内, 排烟管道宜顺气流方向向上坡或水平敷设。
别墅图纸DB32/T 41702021
9.1.5机械排烟系统可与正常通风系统合用,合用系统应符合排烟系统要求,且能满足由正常运转模 式向消防运转模式的快速转换。 9.1.6板地下方疏散的室外安全区域不应设置排烟风机的出风口。
9.1.6板地下方疏散的室外安全区域不应设置排烟风机的出风口。 9.1.7盖上建筑送风机的进风口与盖下车辆基地排烟风机的出风口不应设置在同一面上。确有困难时, 两者应分开布置,竖向布置时,盖上建筑送风机的进风口应设置在盖下车辆基地排烟风机的出风口的下方, 其两者边缘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m;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
9.2.1车辆基地内各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 室合用外)及消防电梯前室应设置自然通风系统或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的规定。
9.3.1盖下车辆基地的厂房、仓库设置 烟系统时, 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的规定。当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排烟时,其系统排 烟量应按最大的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计算。 9.3.2盖下空间净高大于6米的厂房、仓库的排烟量宜按照火灾热释放率进行模型计算确定。空间净 高大于8m的厂房、仓库,当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9984的高大 空间场所的湿式灭火系统时,火灾热释放率可按有喷淋取值。 9.3.3咽喉区与出入段线隧道的排烟系统应独立设置,不应相互产生影响,且出入段线不应向咽喉区 排烟。 9.3.4咽喉区与库区之间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应独立设置排烟设施。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设置机械排 烟系统时,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2000m,最小机械排烟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h 计算确定。
0.1.1盖下车辆基地应合理设置消防负荷供配电系统、消防应急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 合理选择非消防负荷配电线缆和通信线缆的燃烧性能等级药品标准,防止火灾蔓延。 10.1.2盖下车辆基地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 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地铁设计防火标准》GB51298的有关规定。 10.1.3板地下各单体建筑内的消防应急照明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的有关规定。 0.1.4盖下车辆基地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的有关规定。
DB32/T4170202
10.2.3盖下车辆基地的消防末端配电箱应设置在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机房、排烟机房、消防控制室 和各防火分区的配电间内。各防火分区内的防烟和排烟风机、消防排水泵、防火卷帘、活动挡烟垂壁、 自动灭火系统等宜共用上述机房或配电间内的双电源切换箱放射式供电。 0.2.4盖下车辆基地的消防配电干线宜采用矿物绝缘电缆或耐火型母线槽,消防配电支线宜采用阻燃 耐火电线电缆。当采用阻燃耐火电缆时,电缆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 GB31247的规定,并不低于B1级,
....- 交通标准
- 相关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