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0年文件汇编)(东自然资[2020]266号 东莞市自然资源局2020年7月27日).pdf
- 文档部分内容预览:
东莞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0年文件汇编)(东自然资[2020]266号 东莞市自然资源局2020年7月27日)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平面图规划设计 第一节建筑退线,
第二节建筑间距 ? 第三节竖向设计. 40 第四节交通组织. 41 第五节绿地设计 43 第六节配套设施. .43 第二章建筑工程设计. 49 第一节住宅建筑. 49 第二节宿舍建筑. .51 第三节商业、办公、科研建筑 51 第四节教育建筑计算机标准, 52 第五节工业、仓储建筑. . . 53 第三章建筑经济技术指标计算 55 第一节结构层高计算。 55 第二节建筑面积计算. .56 第三节容积率计算 59 第四节建筑密度计算 66 第五节绿地率计算. .66 第六节建筑高度计算. 68 第七节停车位计算 68
第三章建筑经济技术指标计算
附录A:全市重点海岸、河岸示意图 70 附录B:海岸、河岸建筑退缩空间建设指引. 71 附录C:道路推荐断面示意图 .73 附录 D: 术语.... . 79
附录A:全市重点海岸、河岸示意图 【 附录B:海岸、河岸建筑退缩空间建设指引. 71 附录C:道路推荐断面示意图 附录 D: 术语...
第0.0.1条为了进一步提高东莞城乡规划建设水平,促进城乡规划编制利 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保持整体规划 管理体系稳定的基础上,针对东莞社会发展、城市建设的自身需要,对《东莞市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0年5月版)》进行修订与补充。 第0.0.2条本《补充规定》围绕建设“湾区都市,品质东莞”的战略目标, 以提升城市发展品质、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城市精细化管理为主要方向 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的导向作用。 第0.0.3条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东莞市良好的生态自然基底,维 护生态自然格局。城乡规划建设应坚持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的原则,充分尊重现 状地形地貌和山形水系,避免占山填湖式建设,促进城市发展与自然资源保护相 协调。 第0.0.4条本《补充规定》以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基础依据, 参照国内外城市先进经验,并结合东莞城市发展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0.0.5条本规定条文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 规定》(2010年5月版)中第一章、第三章中的部分标准、第四章、第五章、第 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的相关条文同时废止。国土 空间规划体系建立前的过渡时期内,东莞市行政范围内的城乡规划和工程设计管 理工作应按《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0年5月版)》的保留条文、本 《补充规定》条文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 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0.0.6条本规则施行前,已通过审查批准的总平面规划方案、已办理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筑物,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时,不涉及变更的部分内容可继 续沿用原技术标准。 第0.0.7条本规定由东莞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一节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与建筑限高
第1.1.1条居住、商业金融业、工业、仓储、新型产业等用地及其混合用 地容积率的确定按《东莞市密度分区管理技术标准(试行)》执行。公共服务设 施、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等公益性用地的容积率在符合国家、省相关技术要求的 基础上按需赋值。 第1.1.2条地块建筑密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工业、仓储用地的建筑密度原则上不大于50%,因生产工艺、流程需 求并提供相关论证说明,可适当放宽建筑密度上限。 (二)新型产业用地、科研设计用地的建筑密度原则上不大于50%。工业建 筑(厂房、车间)占比较高的项目可适当放宽建筑密度上限。 (三)商业金融业用地的建筑密度原则上不大于50%。 (四)混合用地的建筑密度上限原则上按照混合地块上各类功能取高值确定 (五)其他用地的建筑密度按照相关技术规定要求赋值,
第1.1.3条地块绿地率指标应符合下表规定
注:其他用地的绿地率指标应符合相关技术规定要求。
第1.1.4条地块建筑限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除机械、传统装备制造类产业有特殊要求和对安全、消防等有特殊 规定的项目外,无行业特殊要求的工业、仓储用地建筑高度不应超过60米。 (二)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机场、军事用地、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 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
度限制的规定。 (三)在历史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等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 空制范围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保护规划及相关控制规定。 (四)湖边、山边、河边等生态环境地区的建设应通过开展城市设计、地块 包装等专项研究确定建筑高度控制要求,形成有序的天际轮廓线,达到显山露水 效果。 第1.1.5条一般地块的规划控制指标应符合本节的规定。确需对建筑密度 建筑限高等控制指标调整的,可通过轨道站场TOD规划、城市更新规划、城市设 计、地块包装等进行专题研究论证。
第1.2.1条为贯彻落实规划管控、整体开发的原则,进一步规范用地边界, 提高土地统筹集约利用效率,促进用地规整开发,规划用地边界的划定应符合本 章节的规定。 第1.2.2条用地边界的划定应规整,避免形成不规则的边界轮廓和尖角, 原则上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单个细分地块的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应小于3000平方米,公益性用地 除外; (二)地块最窄处不宜小于30米,且建筑红线最窄处不宜小于20米,绿地 和市政设施用地除外; (三)用地边界不宜出现边长小于30米的锯齿状,应裁直规整边界; (四)用地边界不宜出现小于60度的尖角; 乡村地区的建设用地,或因行政区划、自然边界、土地权属和邻接用地建成 条件等特殊原因导致用地边界难以满足上述要求的,在不妨碍规划实施的情况下 可结合实际情况划定。 第1.2.3条不符合上款用地边界划分和规整要求、难以开发的边角地,原 则上不划为独立地块,优先规划为街头绿地等公益性用地,或纳入相邻地块统 利用
第1.3.1条建筑退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安全、日照等方 面的要求外,还应符合本章节的规定。 第1.3.2条相邻地块为建筑基地时,建筑退缩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 米;相邻地块为绿地、广场等非建筑基地时,建筑退缩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 2米。
3条沿道路的建筑退缩距离应符合下表的
注:乡村道路两侧建筑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降低退缩距离;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可开展专 题研究论证
第1.3.4条为提升滨水地区空间品质,打造高品质滨水公共空间,沿海岸 河岸线的建筑退缩距离应符合下表规定。
带1:.4来为促! 侣博件 线、河岸线的建筑退缩距离应符合下表规定
线、河岸线的建筑退缩距离应符合下表规定。
第二涌,刀关洛第三涌,中心涌,北排四涌,蕉利河,大汾河,水蛇涌,北海水道,立沙水道,沙尾陇,民田涌水道,大≥35≥20≥10级陂河,仁和水,西南河,梅塘水,小海河,谢岗涌,清溪河,铁矢岭河,厦河其它河道≥20≥10其它排洪渠两岸(有规划道路的除外)≥10注:1、重点海岸、河岸示意图详见附录A。2、滨水地区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蓝线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有水源地保护要求的岸线、按港口总体规划布局的港口码头、紫线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岸线,其建筑退缩按相关规定执行:3、建筑退缩“基线”。以河道防洪堤迎水面坡顶线或海岸线作为建筑退缩“基线”;未建有防洪堤的,以规划的水域用地边线作为建筑退缩“基线”。4、建筑退缩距离。一般滨水地块的建筑退缩按“平均值”进行管控。城市中心区、镇中心区等重要滨水节点、桥头堡地区,统筹滨水岸线不少于2公里、满足“平均值”和“最低值”要求的基础上,鼓励开展城市设计等专题研究实现对滨水退缩空间的精细化管控,并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中。5、建筑高度控制。一般滨水地块应满足D(建筑退离“基线”距离):H(建筑高度)》1:1,城市中心区、镇中心区等重要滨水节点、桥头堡地区可通过开展城市设计等专题研究确定。6、退缩空间利用原则:1)公共开放原则。临水一线优先布局公园、文化设施、体育设施等开放性较强的公共活动设施用地,形成开放空间节点;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一、二级管控退缩空间可适当布置小体量、规模适宜的文化、商业等服务设施,以增强滨水公共空间的活力。2)慢行优先原则。应设置步行道、单车道、跑步道、绿带等慢行设施,确保滨水空间慢行的连续性;同时为减小对滨水地区的分割,应优先在内陆地区而非临水一线规划城市干道,确保滨水空间慢行的安全性和可达性。3)尺度适宜原则。步行道、单车道、跑步道、绿带等功能分区应有宜人的空间尺度,确保滨水开放空间的舒适度(具体设计指引详见附录B)。7、“生产岸线”是指连续滨水岸线不小于1公里、以工业用地(不含新型产业用地)、仓储用地为主的工业、物流园区岸线。8、现状已建的合法建筑可继续保留使用;已出让未建用地,受用地条件约束确实无法执行的,经专题论证后可适当放宽。第1.3.5条轨道交通设施、市政设施和线路廊道周边的建筑退缩距离应符合交通设施章节和市政与防灾设施章节的相关防护控制规定。726
第2.1.1条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 第2.1.2条城市道路网规划应结合城市的自然地形、地貌与交通特征,因 地制宜地确定。应体现以人为本、绿色交通,以及窄马路、密路网、完整街道的 理念。 第2.1.3条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宜为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15%至25%,人均 道路与交通设施面积不应小于12m。 第2.1.4条城市建设用地内部的城市干线道路包括快速路和主干路,城市 干线道路间距不宜超过1.5km。 第2.1.5条市不同功能区的次干路和支路道路密度应结合用地布局和开发 强度综合确定。不同功能区的街区尺度宜符合下表,
注:1、历史城区街区尺度按照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相关要求控制
2、轨道站场TOD地区的城市道路,同时应符合《东莞市轨道交通TOD地区土地与空间复合 利用管理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
第2.1.6条城市道路系统中各类道路的规划设计指标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首路推荐断面详见附录C。
第2.1.7条不同等级道路交叉口控制形式宜符合下表的规定,
第2.1.8条新建道路交叉口规划中,规划干路交叉口不应规划超过4条进 口道的多路交叉口、错位交叉口、畸形交叉口;相交道路的交角不应小于70°, 地形条件特殊困难时,不应小于45°。 第2.1.9条平面交叉口道路红线应符合安全停车视距三角形限界的规定, 交叉口缘石转弯半径宜符合下表的规定。
过小、及道路斜交较大的情况,应按照交叉口人行道宽度不低于路段宽度进一步校核。 3、在满足消防急救车辆通行的前提下,为保障行人安全,城市生活区的非交通性道路的缘 石转弯半径可通过论证进一步减小。
第2.1.10条地块的出人口的设置,需符合以下规定: (一)严格控制在主干道路开设地块机动车出入口,优先选择低等级道路开 设地块机动车出入口,并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 (二)地块车行出入口距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未设有辅 道的城市道路交叉口,沿路缘线转角切点位置向主干路方向延伸100米范围、向 次干路方向延伸60米范围、向支路延伸30米范围、立交桥与连接道路相交点向 车接道方向延伸250米范围内,不应开设机动车出入口;辅道沿路缘线转角切点
位置向路段延伸60米范围内,不应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因特殊情况,地块机动 车出入口距离无法满足上述要求,需开展交通专题研究。 (三)当地块较小并与街区内多个地块相邻时,宜统一安排地块机动车出入 口和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合理减少车行出入口。
第2.2.1条轨道交通分为国家铁路、城际轨道和城市轨道。 第2.2.2条轨道交通沿线建设管控区分为一级管控区和二级管控区,具体
划分标准如下表所示:
第2.2.3条对轨道交通线路的一级管控区和二级管控区内开发建设行为的 管控规定如下: (一)一级管控区:原则上规划建设项目建筑红线不得侵入一级管控区内, 除轨道站点上盖一体化开发、轨道区间与上盖一体化开发,以及必需的园林、环 卫工程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活动。确因特殊情况,规划建筑红线需侵入一级管 空区的,应征得轨道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程序调整相应区划后修改一级管控区范 围; (二)二级管控区:建设项目红线进入二级管控区时,建设方案应征得轨道 主管部门同意。
满足各项基本功能要求的,应根据实际需求扩大配建公交首末站的规
各项基本功能要求的,应根据实际需求扩大配建公交首末站的规模,
公交首末站规模(平方米)
注:一类区和二类区划分标准参照《东莞市公交站场配建技术指引》执行
第2.3.6条公交停靠站站点覆盖率按服务300米计算,中心城区不应小子 规划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70%,其它镇街园区不应小于50%;以500米半径计算, 不应小于90%。 第2.3.7条新建、改建主、次干路原则上应同步开展港湾式公交停靠站白 设计和建设工作。 第2.3.8条综合车场主要承担公交车辆的夜间集中停放、维护保养、充电 等功能,可同时兼作公交企业的管理中心、营运指挥调度中心。综合车场原则 上应采取多层形式设计以集约、节约用地,提高使用效率。 第2.3.9条综合车场用地面积不宜低于15000平方米;若兼做公交企业办 公用地、营运调度中心,不宜低于20000平方米。 第2.3.10条新建或改造已有公交场站设施应考虑新能源公共交通工具对 设施的要求,根据实际需要预留加油(气)、充电功能的用地面积
第四节机动车停车场(库)
高等学校用车位/100学C61≥2.5地生中等专业学校车位/100学C62≥2.5用地生成人与业余C63车位/班≥1. 0C6学校用地特殊学校用每2000m建筑面积设置2个出租车车位/100学C64≥2.5上下客泊车位;每10000m建筑面地生积设置1个装卸车位。科研设计用车位/100m每2000m建筑面积设置1个出租车C65≥0.6上下客泊车位;每10000m建筑面地计容建筑面积积设置1个装卸车位。车位/10000每10000m占地面积应设置1个出文物古迹用C7≥12租车上落客泊位。每10000m占地地m计容建筑面面积应设置1个旅游巴士上落客车积位。配建指标适用于小型工厂和一般工传统工业用厂的综合性建筑面积,大型工厂配建地车位/100m≥0.2停车位的核定须提交独立厂房建筑(M1M2M3计容建筑面积面积;每3000m建筑面积设置1个工业)装卸车位,最低不得少于每幢厂房或用M每单位元设置1个装卸车位;在面积地不少于45米×40米的地盘除设一般新型产业用车位/100m货车使用的装卸车位外,须另设大货地≥0.6计容建筑面积车装卸车位,供货柜车使用。对面积(MO)少于45米×40米的地方个案加以考虑。物流仓储用地物流仓储用车位/100m≥0.2地计容建筑面积绿地公共绿地车位/公顷占地面积大于50公顷的公园配建标G1≥8(公园)准需进行专题研究注:1、除各单位提供以上配建停车场(库)外,有关部门应在市场、商业区、体育馆、影剧院、城市公园、火车站、港口、机场、长途汽车站等大型公共建筑附近安排社会停车场(库),在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旁安排小型人、车流集散广场:2、在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不得设置配建停车设施:3、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以1个计算;4、纳入近期建设计划的轨道站点500米半径范围内可按照配建标准下限的80%折减(居住用地除外):5、城市交通设施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中涉及设施的停车位配建标准应通过专题研究确定;6、特殊情况用地的停车位配建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专题研究确定:1433
7、混合用地按比例加权配建停车位; 8、在满足常规停车位配建指标的情况下,鼓励增设机械停车位
第2.5.1条慢行交通包括步行交通和自行车交通。应按照城市道路交通“安 全、绿色、高效、有序、舒适、有趣”的整体发展目标,遵循“以人为本”的设 计理念,努力营造充满活力和吸引力的步行和自行车空间。 第2.5.2条城市绿道网、城市道路步行及自行车道系统、公共交通站点、 道路红线外城市用地的步行及自行车道系统之间应有机衔接,构筑连续的慢行系 统。 第2.5.3条慢行交通应与机动车交通分离。道路交叉口及片区支路上应通 过合理的交通管理措施保证有序的道路空间,减少慢行交通与机动车交通冲突 第2.5.4条为体现城市不同区域之间的步行与自行车交通特征差异,提出 差异化的规划设计要求。不同分区步行道路及自行车道的密度和平均间距宜符合 下表的规定。居住、商业步行密集地区的过街设施间距不宜大于250米,步行活 动较少地区的过街设施间距不宜大于400米
注:高密地区、中密度区和低密度区参照东莞市密度分区管理技术标准(试行)》中的密度 分区执行。
第2.5.5条在商业文化集中区、轨道车站周边等人流密集区,应提高步行 交通网络密度,可将商业建筑内的步行系统与城市道路的地下行人通道、行人天 侨、步行连廊等设施无缝连接,并提供完善的引导设施。
第2.5.6条道路人行道宽度应根据道路红线宽度、行人流量、流向和市政管线敷设要求等综合确定,且不宜小于3米,推荐宽度详见附录C。第2.5.7条行人过街设施布置的位置、数量应根据周边的土地利用、行人需求综合确定。快速路必须设置立体过街设施。其它等级城市道路在保障行人安全的前提下,宜采取平面过街的形式。鼓励建设连廊连通不同步行设施、毗邻建筑等。第2.5.8条空中连廊、天桥及地下通道应符合下表的规定。形式净宽净高无货运车辆行驶≥4.5m通道下为机动车道空中连通道下净高≥3m有货运车辆行驶≥5.0m廊、天桥通道下为非机动车道≥3.5m通道净高2.53.5m地下通道≥4m≥2.5m第2.5.9条主次干路两侧宜设置自行车道,并应与机动车道进行物理隔离。第2.5.10条自行车道宜独立设置,尽量避免与人行道共板;若与人行道并建时,宜设置在人行道与机动车道之间。第2.5.11条自行车道独立设置时,宽度宜按单向单车道1.5米,单向双车道2米、2.5米,双向不低于2.5米布置。自行车道与人行道并建时,自行车道按1米、1.5米/车道计算,同时并建后的总宽度不宜小于3米。自行车道2.5米净高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自行车道推荐宽度详见附件C。第2.5.12条自行车停车设施的布局应满足下列原则和要求:(一)新建住宅小区和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配建永久性自行车停车场(库),并与建筑物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二)轨道车站、交通枢纽、名胜古迹和公园、广场等周边应设置路外自行车停车场(库),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米,以方便自行车换乘或抵达。轨道车站、交通枢纽、公共建筑等应在各出入口分别设置路外自行车停车场(库),距离不宜大于30米;(三)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应在建筑的人行出入口就近设置,不得占用公共空间,应在建筑物红线范围内设置。16 35
第3.1.1条规模预测。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用水量预测应采用分类用 地面积用水量指标法,并以其他用水量指标法进行校核;详细规划城市用水量预 测应采用分类建筑面积用水量指标法,并以分类用地面积用水量指标法进行校核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地块包装用水量预测宜参照《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的相 关定额进行计算。 第3.1.2条建设要求。给水工程设施建设规模应符合下述要求: (一)水厂规模应按照最高日用水量确定。水厂用地应按照水厂远期规模确 定,具体宜按照下表要求配置
万立方米/天≤II类<30万立方米/天,5万立方米/天≤III类<10万立方米/天: 2、本表指标未包括厂区周围绿化带用地: 3、建设规模大的取上限,规模小的取下限,中间规模应采用内插法确定,给水规模大于50 万立方米/天的指标可按50万立方米/天指标适当下调,小于5万立方米/天的指标可按5万 立方米/大指标适当上调: 4、建设用地面积为控制的上限,实际使用中不应大于表中的限值: 5、预处理采用生物预处理形式控制用地面积,其他工艺形式宜适当降低; 6、深度处理采用臭氧生物活性炭工艺控制用地面积,其它工艺形式宜适当降低
注:1、本表指标未包括站区周围绿化带用地: 2、大于I类规格的泵站,用地面积应进行专题论证后确定;小于III类规格的泵站,用地 面积可参照III类的标准基础上适当减少; 3、泵站有水量调节池时,可按实际增加建设用地,
注:1、本表指标未包括站区周围绿化带用地: 2、大于I类规格的泵站,用地面积应进行专题论证后确定;小于III类规格的泵站,用地 面积可参照III类的标准基础上适当减少; 3、泵站有水量调节池时,可按实际增加建设用地,
第3.2.1条规模预测。污水量、雨水量预测宜采用下述方法和标准: (一)污水量排放系数标准宜符合下列要求:生活污水量取平均日用水量的 90%;工业和物流仓储的污水量取平均日用水量的85%;其它污水量取平均日用 水量的70%;地下水渗入量按平均日污水量的10%;道路广场和公共绿地不计污 水量; (二)综合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符合下表规定:
注:1、当污水平均日流量为中间数值时,总变化系数用内 2、有实际综合生活污水量变化资料时,可按实际数据采用
(三)雨水量计算依据东莞市暴雨强度公式: q=3717.342(1+0.5031gP)/(t+14.533)0.729(L/sha)
(四)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根据汇水地区性质、城镇类型、地形特点和气 侯特征等因素确定。结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的要求,东莞市雨水管渠设计重 现期参照下表取值
:1、中心城区包括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四个街
2、重点地区主要是指行政文化中心区、中央商务区、松山湖科学城、水乡新城、滨海湾新 区、银瓶合作创新区、轨道站点TOD地区等战略地区。 3、设计重现期选取前宜进行必要的内涝风险评估,在评估的基础上科学确定设计重现期,
确保满足内涝防治的要求;经济条件较好且人口密集、内涝易发的地区,宜采用上限值 4、同一排水系统可采用不同的设计重现期。
(五)雨水管渠设计综合径流系数宜符合下表的规定。
第3.2.2条建设要求。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应符合下述规定: (一)城市新建区排水应采用雨污分流制。建成区排水近期可采用截流式合 流制并结合规划逐步改造成分流制; (二)确定生活污水处理厂用地面积时,应为城市发展和污水厂自身发展留 有足够的备用地,并应预留污水深度处理设施用地。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用地面 积宜符合下表规定:
注:1、表中的用地面积为污水处理厂围墙内所有处理设施、附属设施、绿化、道路及配套 设施的用地面积:
2、建设规模大的取上限,规模小的取下限,中间规模应采用内插法确定: 3、污水深度处理设施的占地面积是在二级污水处理厂占地面积基础上新增的面积指标: 4、大于50方立方来/关规模或小于1方立方来/关规模的污水厂占地面积应结合国家相关规 范及污水处理厂的实施条件进行综合考虑后确定: 5、表中用地面积不含卫生防护距离面积。 (三)排水泵站建设用地按泵站性质、建设规模确定。排水泵站的用地指 夺合下表的规定:
(三)排水泵站建设用地按泵站性质、建设规模确定。排水泵站的用地指标 宜符合下表的规定:
第3.2.3条空间管控。城市排水设施的防护控制应符合下述要求: (一)污水处理厂、分散式污水处理站及污水泵站应设置卫生防护距离,在 没有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前,其卫生防护距离可参照《城市排水工程规划 规范》的要求进行设置; (二)上述排水设施的卫生防护距离可根据项目具体实施过程中的环境影响 平价报告进行修正。 第3.2.4条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应贯彻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 的“海绵城市”理念,将低影响开发、精明增长、生态网络、生态补偿等理论落 实到城市规划的各个层面,并因地制宜制定雨水入渗、滞缓、调蓄和利用等相关 工程措施。各层次规划应根据《东莞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 关的内容与措施。
第3.3.1条规模预测。电力负荷预测应充分考虑各地区发展潜力,预留弹 性。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负荷预测应采用单位用地面积负荷密度法,详细规划 的负荷预测应采用单位建筑面积负荷密度法,并宜采用其它预测方法进行校核 第3.3.2条建设要求。城市电力设施的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规划新建500千伏变电站原则上应采用半户外式或全户内式,220千 伏和110千伏变电站原则上应采用全户内式或附建式。 (二)规划新建变电站的用地按照最终规模规划预留,各级变电站规划用地
面积应符合下表规定:
面积应符合下表规定:
注:1、上述用地指独立占地变电站控制面积(平地)。
2、中心城区和重点地区鼓励节约用地,经供电部门同意可减少用地规模
(三)变电站及配电设施的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个项目公服商业类建筑面积达40万平方米、或电力负荷达4万千伏 安、或有特殊用电需求时,原则上应配建110千伏变电站,可采用附建形式配建。 若经论证周边变电站能满足需求,并经供电部门同意,可不配建变电站; (2)配电站、开关站宜优先考虑室内形式建设,应预留足够的扩建空间, 满足配置自动化等智能电网新技术发展要求 (四)电力线路的敷设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500干伏及以上线路宜按架空线形式预留高压走廊; (2)结合城市发展区域及电力传输技术要求,合理选择220千伏及以下线 路敷设方式,中心城区和重点地区等地区宜采用地下敷设方式,在一般发展区、 河道、山林、农由、果园等不宜采用地下敷设或景观要求影响充许的区域宜采用 架空敷设方式; (3)220千伏或110干伏电力电缆,一般应采用沟槽方式在人行道下敷设。 220千伏和110千伏电力电缆可以同沟、隧道敷设,当同一通道最终规划的110 千伏及以上电缆回路数达到6回及以上时宜采用电缆隧道方式敷设; (4)10千伏及以下等级电力电缆,当同一通道最终规划的电缆管道电缆少 于或者等于6根的,宜采用排管方式敷设;超过6根的,宜采用电缆沟方式敷 设;同一路径下电缆超过30根的,可以采用电缆隧道方式敷设: 第3.3.3条空间管控。电力设施的防护要求应符合下述规定:
中心城区包括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四个街道:重点地区主要是指行政文化中心区、中央商务 区、松山湖科学城、水乡新城、滨海湾新区、银瓶合作创新区、轨道站点TOD地区等战略地区
(一)架空线路走廊宽度应符合下表的规定。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除电力 配套设施外,不得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
以上控制宽度是架空线路中心线单侧外扩宽度的两倍
(二)电力电缆通道控制宽度宜满足下表要求,还应满足综合管线施工空间 要求船舶标准,且电力电缆通道(管沟)与建(构)筑物的间距不应小于0.5米
(二)电力电缆通道控制宽度宜满足下表要求,还应满足综合管线施工空间 要求,且电力电缆通道(管沟)与建(构)筑物的间距不应小于0.5米,
(二)电力电缆通道控制宽度宜满足下表要求,还应满足综合管线施工空间 要求,且电力电缆通道(管沟)与建(构)筑物的间距不应小于0.5米
(三)变电站与站外的民用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 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注:此防火间距为变电站建筑红线与站外建筑红线的最近水平距离!
第3.4.1条规模预测。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用气量预测应采用分类用地 面积年用气指标法,详细规划的用气量预测应采用分类建筑面积年用气指标法 并可采用其它预测方法相互校核。 第3.4.2条建设要求。城镇燃气设施的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城市燃气输配管道包括高压燃气管道、次高压燃气管道、中压燃气管 然气管道。燃气管道按照燃气设计压力分为下列等级
(三)燃气管网的布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各类燃气管道宜采用直理方式敷设: (2)地下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下穿越,但架空的建筑物和 大型构筑物除外; (3)地下燃气管道不得在堆积易燃、易爆材料和具有腐蚀性液体的场地下 面穿越,并不得与其他管道或电缆同沟敷设; (4)高压、次高压燃气管道不得在高压供电走廊下、桥梁上敷设: (5)超高压燃气管道、高压燃气管道原则上不得穿越城镇、城市水源地、 飞机场、火车站、码头、军事设施、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确需穿越的,应进行相关论证防雷标准规范范本,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3.4.3条空间管控。城市燃气设施的防护控制应符合下述要求: (一)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防护范围应符合东莞市黄线管控的相关要求。 (二)燃气站场与周围居住区、相邻厂矿企业、交通线等的防火间距,不应 小于下表的规定
注:1、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站场分级等级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储存总容量V(立方米)一级V,>5000二级2500V≤5000三级1000V,≤2500四级200Y,≤1000五级V,≤2002、天然气站场分级:等级天然气净化厂、天然气处理厂规模V(立方米/日)天然气脱硫站、脱水站V。(立方米/日)天然气压气站规模Y(立方米/日)三级V,≥100 ×10°Va≥400X 10°四级50 × 10°≤V,100×10°200×10≤V,<400×10*Y,>50 ×10*五级V≤50 ×10°V,≤200X 10°V,≤50 X10°集气、输气工程中任何生产规模的集气站、计量站、输气站(压气站除外)、清管站、配气站等定为五级站场3、防火间距起算点规定: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站场从用地红线算起:公路从路边算起:铁路从中心算起、对象建(构)筑物从外增壁算起;架空电力线、架空通信线从中心线算起:居住区、村镇、公共福利设施和散居房屋从邻近建筑物的建筑红线算起。27 46
....- 技术标准
- 相关专题: 城市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