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建筑工程)(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12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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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建筑工程)(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12月)

    1.1.11、直升机停机坪

    4)屋面保温层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外墙采用A级保温材料时,屋面与外墙之 间可不设防火隔离带。

    1. 1. 14建筑防排烟

    1.2.1消防车道及场地出入口:

    1.复核建设场地出入口是否满足消防车出入的要求。复核道路的宽度、转弯半径、 坡度坡向、地面承载能力、与周边建筑、大型树木和围墙等之间的距离。如果有穿越建筑 的消防通道,应符合平面图、立面图及部面图中通道净宽、净高是否满足要求。 2.如果消防车道下部有地下建、构筑物家具标准,应注明类型。化粪池、检修井等不宜设在 消防车道下部。

    1.2.2登高操作场地与扑救面

    1.复核登高场地的长宽尺寸、与建筑之间的距离、地面坡度等,以及建筑 地一侧出入口的位置。

    2.对于在登高场地一侧外立面存在凹凸的建筑,登高场地与建筑之间的距离应按照 朝向场地一面建筑主体墙面计算。 3.高层建筑落地面如果存在采光凹口,该凹槽侧墙不应计入落地边长;对于平面复 杂、凹口较多的建筑,计算建筑外墙周长时应为外包轮廓尺寸。 4.高层建筑扑救面一侧裙房有多级收进时,仍应按照最外沿进深计算,不应大于 4.0m。同时扑救面一侧的雨篷、外檐挑出长度不应超过4.0m。 5.外立面竖向有收进或突出的高层建筑,登高场地与建筑之间的距离应按照消防登 高车所能达到的最大登高高度范围内立面外墙计算。 6.对于弧形平面的高层建筑,登高场地宜沿外弧侧布置。弧形布置的登高场地应确 保在场地各部位消防车能正常开展工作。 7.如果设有消防控制室,其出入口宜开向登高场地一侧。 8.化粪池、检修井等不宜设在登高场地下部。 9.场地受条件限制登高操作场地需要设在建设用地之外的市政道路一侧时,首先应 征得规划部门的批准,并与市政部门协商在此路段内不设置电杆、路灯、绿化等设施,同 时地面应满足满载消防车的承载要求。 10.消防车道和登高操作场地应有明显的标志,不应采用“隐形消防车道、扑救场地” 等方式。 1.2.3防火间距: 1.复核各建筑之间的距离,间距应为建筑外墙皮之间的距离。有阳台的建筑应从阳 台外沿计算。有外凸可燃物构件的建筑应从外凸构件外沿计算。 2.对于防火间距不满足要求的建筑,应注明所采取的防火措施。同时应复核平面图 和立面图中相应部位是否采取防火措施 3.不同类别的建筑布置成U型或山型平面时,在凹槽内两翼之间的距离应满足对应 建筑高度防火间距的要求。同一建筑不同防火分区间布置成U型或山型平面时,在凹槽内 两翼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6m。 1.2.4直升机停机坪:如果建筑设有停机坪应在图中用专用符号注明位置。 1.2.5竖向设计:除消防车道和登高场地的要求外,应注明建筑各出入口外地面高程,以复 核建筑高度。

    1.3.1公共建筑的消防设计 的相关要求进行审查。 1.3.2公共建筑的总平面图应根据本章第1.2的相关要求进行审查

    1:民用建巩内特殊场所,如托儿所、动儿园、医院、老年人照科设施等平面布置与 建筑耐火等级之间的匹配关系。 2.建筑内油浸变压器室、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柴油发电机房、锅炉房、歌 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老年人活动场所、儿童活动场所等的 布置位置、厅室建筑面积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民用建筑内设有观众厅、电影院、汽车库、商场、展厅、餐厅、宴会厅等功能区 时,防火分区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防火分区竖向分隔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当建筑物内设置自动扶梯、中庭、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是否采用 等合规范的防火分隔措施。散开楼梯间应根据建筑性质与层数复核防火分隔措施。 5.医院、学校、老年人照料设施、铁路旅客车站、图书馆、旅馆、博物馆、电影院 等的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和建筑层数、高度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1.3.4建筑防火构造

    并壁、检查门、排气口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电缆井、管道井每层楼板处和与走道、其他房间连通处的防火封堵是否符合规 范要求。 3.审查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的防火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1)屋顶、闷顶材料的燃烧性能、耐火极限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闷顶内的防火分隔和入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变形缝构造基层材料燃烧性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电缆、可燃气体管道和甲、 乙、丙类液体管道穿过变形缝时是否按规范要求采取措施。 4.审查建筑外墙和屋面保温、建筑幕墙的防火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 下内容: 1)建筑外墙和屋面保温的防火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电气线路穿越或敷设在B1或B2级保温材料时,是否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3)当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时,防护层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中庭等各种形式的上下连通开口部位及玻璃幕墙上下、水平方向的防火分隔措 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审查建筑外墙装修及户外广告牌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6.审查天桥、栈桥和管沟的防火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3.5安全疏散及消防救援 1.审查各楼层或各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位置、宽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 审查以下内容: 1)每个防火分区或同一防火分区内不同楼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只设置 个安全出口时,是否符合规范规定的设置一个安全出口的条件; 2)确定疏散人数的依据是否准确、可靠; 3)安全出口的最小疏散净宽度,除符合消防设计标准外,还应符合其他建筑设计 示准的要求: 4)安全出口和蔬散门的净宽度是否与疏散走道、疏蔬散楼梯梯段的净宽度相匹配: 5)建筑内是否存在要求独立或分开设置安全出口的特殊场所。 2.审查蔬散楼梯和疏散门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1)疏散楼梯的设置形式和数量、位置、宽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疏散楼梯的防排烟设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疏散楼梯的围护结构的燃烧性能和 耐火极限是否符合要求,不得以防火卷帘代替;防烟楼梯间前室的设置形式和面积是否符合

    规范要求; 3)蔬散楼梯在避难层是否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其他楼层是否上、下位 置一致; 4)疏散门的数量、宽度和开启方向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审查疏散距离和疏散走道的宽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审查避难走道、避难层和避难间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1)根据建筑物使用功能、建筑高度审查该建筑是否需要设置避难层(间); 2)避难层(间)的设置楼层、平面布置、防火分隔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避难层(间)的防火、防烟等消防设施、有效避难面积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避难层(间)的疏散楼梯和消防电梯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 且紧靠1口内外各1.40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6.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0m,并应直接通向宽 敬地带。 7.公共建筑的外墙在每层是否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开口的大小、位 置是否满足要求,标识是否明显

    1.根据建筑的性质、高度和楼层的建筑面积或防火分区情况,审查建筑是否需要设 置消防电梯。 2.审查消防电梯的设置位置和数量,消防电梯前室及合用前室的面积及短边尺寸, 消防电梯运行的技术要求,如防水、排水、电梯井壁的耐火性能和防火构造、轿厢内装修 材料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利用建筑内的货梯或客梯作为消防电梯时,审查所采取的措施是否满足消防电梯 的运行要求。

    1.设置部位。审查建筑内需要设置防烟设施的部位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外窗设置形式。审查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避难层 (间)外窗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自然通风。审查楼梯间、防烟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等可开启外窗或开 的面积、开启方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避难层(间)采用自然通风时是否设有两个不同

    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每个朝向开窗面积是否满足自然通风开窗面积要求。 4.审查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机房的建筑防火分隔措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3.12《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

    .16《交通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I/T6

    1、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每100人

    4.1.14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走廊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4.1.14的规定。

    1.基地至少应设有两个出入口,且当主要出人口紧邻城市交通干道时,应符合城乡 规划的要求并应留出疏散缓冲距离

    1.档案馆可分特级、甲级、乙级三个等级。不同等级档案馆的使用范围及耐火等级 要求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表1.0.3档案馆等级与使用范围及耐火等级

    不应低于1.5h,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

    33《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标准》JGJ7

    1.4.3商业服务网点定性及疏散

    4.建筑高度超过54m的住宅建筑,同一楼层或同一单元内住户应在公共部位从两个 不同的方向和位置分别到达不同的安全出口,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当设 置三合一前室时,设在短走道内的住户应从两个不同的方向分别进入前室,进入前室两个 门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 5.高层住宅建筑受条件限制,需将户门开在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内时,每层每单元 数量不应超过3户。开在前室内的户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门宜向户内开启。建筑高度超 过54m的住宅建筑,除一层外两个,独立的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之间不应开设连通门或 独立连通走道。前室门应为常开,楼梯间门应为常闭。 6.无公共疏散楼梯的独栋或连栋多层住宅,顶层最远点至通向室外蔬散口之间的距离 不应超过22m(户内楼梯应按照楼梯段水平投影长度的1.5倍计算距离)。当层数较高无法 实现时,可在上部楼层设置宽度不小于2m的室外露台,通向露台的门可作为安全出口,露 台应设置通向地面的简易逃生设施

    1.工业建筑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 2.高层厂房,占地面积大于3000m的甲、乙、丙类厂房和占地面积大于1500㎡的 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3.飞机库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III类飞机库可沿飞机库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当设置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尚应设置回车场。 4.生产区、仓库区和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当受地形 条件限制时,应设置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相邻防火 堤的外堤脚线之间,应留有净宽不小于7m的消防通道。 .1.2消防车道的设置除保证消防车通行和扑救建筑火灾的需要外还应满足生产、运输并应 等合竖向设计的要求。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路面内侧转弯半径应为9m;供大型消防 车使用时,消防车道的净宽不应小于6m,路面上方净空高度不应低于5m,道路上空遇有管 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在困难地段不应小于4.5m(机库消防车道上空4.5m、电厂在困难地 段不应小于4.5m),路面内侧转弯半径宜为12m。) 2.厂区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2处与其他车道连通。 3.当“U”形或“山”形建筑物的总长度及总宽度均大于150m或总长度超220m时, 应在其两翼之间设置贯通的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设环形消防车道。消防车道两侧不应 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 4.洁净厂房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GB50016的有关规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要求周

    围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也可沿厂房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考虑洁净厂房均设置环形 俏防车道未结合建筑规模,因此按GB50016执行。) 5.飞机库的长边长度大于220m时,应设置进出飞机停放和维修区的消防车出入口, 消防车道出入飞机库的门净宽度不应小于车宽加1.0m,门净高度不应低于车高加0.5m,且 的净宽度和净高度均不应小于4.5m。 6.需沿厂区围墙内侧设置消防车道时,当厂区围墙外侧已设有消防车道,且该处围墙 采用通透栏杆时,可利用厂区围墙外侧的消防车道,但应与厂区内消防车道相连接,形成 环状。兼有消防扑救功能的消防车道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满足消防扑救的要求。

    2. 1. 3建筑间距

    1.根据建筑类别审查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 距不应小于GB50016相关建筑防火间距的规定。 3.申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 间距不应小于30m。 4.高层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 燃材料堆场(除煤和焦炭场外)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且不应小于13m。 5.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 应小于GB50016相关建筑防火间距的规定。 6.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 7.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散开或半散开式。其承重结构宜 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8.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冷库贴邻布置时,贴邻布置的库房总长度不应大于150m, 总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0000㎡。库房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贴邻库房两侧的外墙均应为防 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9.冷库与制冷机房、变配电所和控制室贴邻布置时,相邻侧的墙体,应至少有一面 为防火墙,屋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2.2建筑设计 2.2.1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丙类液体原料储存不应设置在地 下或半地下场所。 2.2.2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 他库房。经营、存放和使用里、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

    民用建筑内。 1.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仓库内。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 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防爆 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办公室、休息室等应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 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防火隔墙和1.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进行分隔,并应至少设置 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果隔墙上确需开设连通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办公室、休息 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 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万连通的门时应平用乙级防水门

    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防爆 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办公室、休息室等应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 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防火隔墙和1.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进行分隔,并应至少设置 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果隔墙上确需开设连通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办公室、休息 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 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2.2.3建筑屋顶上局部凸出屋面的小间,当同时满足以下各项条件时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1.生产的火灾危险性为丙类或丙类以下; 2.凸出部分的面积不超过该部分所在屋面面积的25%,且不大于300m; 3.无固定的生产操作岗位或限定范围的操作岗位,仅需巡回检查, 2.2.4单层厂房内部设置架空夹层(不包括总风道)时,其建筑面积应合并计入所在防火分 区的面积。当架空夹层的建筑面积占该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时,该防火分区可 按单层厂房进行防火设计。 2.2.5物流建筑的消防设计除应符合GB51157规范外,尚应按下列要求执行GB50016的规定: 1.作业型物流建筑应执行有关厂房的规定; 2.存储型物流建筑应执行有关仓库的规定; 3.综合型物流建筑的作业区、存储区应分别执行有关厂房和仓库的规定。 2.2.6甲乙类厂房(仓库)屋面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A2级,防水材料燃烧性能 等级不应低于C级,当保温材料或防水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不满足要求时应采用不燃材料进 行覆盖。 2.2.7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10人时,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 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 2.2.8地上建筑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的丙类厂房(仓库)应按要求在外墙或屋顶设 置固定窗。

    2.3火灾危险性分类及耐火等级

    2.3.1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 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 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

    2.4建筑防爆、泄爆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仓库)宜独立设置,其防爆措施应符合GB50016的有 有防爆要求的建筑物举例见本要点附录A。(当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必

    与其他类别的厂房贴邻布置或设置在其他类别的厂房内时,该部位与相邻部位之间应采用 防爆墙分隔,该部位所在的房间应设置泄压设施,且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楼地面)

    2.4.2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

    2.4.3封闭厂房泄压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比大于3的时,宜划分为长径比不大于3的多个计算段,各计算段中的公共截面不得作为 世压面积。 2.4.10防爆墙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爆墙应设置在需要防护爆炸的非爆炸区域的一侧,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防爆墙应与地面、楼(屋)面及其他墙体一起,将存在爆炸危险的工艺装置与非爆炸区域 完全隔开。防爆墙应为自承重墙。 2.防爆墙下部应直接设置在基础上或钢筋混凝土梁上。周边应与钢筋混凝土梁、柱进 行连接。 3.防爆墙的设计可只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设计荷载应采用等效静荷载,或根 据爆炸力计算出的等效静荷载。 4.防爆墙可采用钢筋轻骨料混凝土墙,轻骨料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LC15。钢筋 轻骨料混凝土墙的墙厚不应小于150mm,配筋应按计算确定,应采用双层配筋方式,并应满 足同家现行标准《轻骨料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2的构造要求。

    2.4.10防爆墙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5安全疏散与灭火救援设施

    2.5.5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 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 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独立安全出口。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或 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除符合设 置1个安全出口的条件外,地上防火分区不应向相邻防火分区借用安全出口。 2.5.6飞机库应设置从室外地面或附属建筑屋顶通向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屋面的室外消防梯 且数量不应少于2部。当飞机库长边长度大于250m时,应增设1部。 2.5.7飞机库除下列情况外,两座相邻飞机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0m。 1.两座飞机库,其相邻的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2.6.7当建筑物的上、下层为不同的防火分区时,楼板上的设备安装孔等孔洞应采取防火分 隔措施。当设备或管道穿过建筑物的楼板时,与楼板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紧密 填实。 2.6.8散开或半散开式厂房的上、下层为不同防火分区时,两层之间梁及不燃烧实体窗槛墙 的高度之和不应小于2.0m,或在散开部分的上方设置宽度不小于1.2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 檐。窗槛墙及防火挑檐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耐火等级楼板的耐火极限。散开式厂房、 半散开式或封闭式厂房的开部分设置挡雨板或通风百叶时,挡雨板或通风百叶应采用不 燃烧材料制作。 2.6.9冷库、低温环境生产场所采用泡沫塑料等可燃材料作墙体内的绝热层时,宜采用不爆 绝热材料在每层楼板处做水平防火分隔。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楼板的耐火极 限。冷库阁楼层和墙体的可燃绝热层宜采用不燃性墙体分隔。当外墙与阁楼楼面均采用松 散可燃隔热材料时,相交处应设防火带。相交部位防火分隔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楼板的耐 火极限。冷库、低温环境生产场所采用泡沫塑料作内绝热层时,绝热层的燃烧性能不应低 于B1级,且绝热层的表面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冷库的库房与加工车间贴邻建造时 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当确需开设相互连通的开口时,应采取防火隔间等措施进行分隔,隔 间两侧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当冷库的氨压缩机房与加工车间贴邻时,应采用不开门窗洞 口的防火墙分隔。 2.6.10不发火花楼地面骨料为不发火花石灰石、白云石和大理石等,面层分隔的嵌条应采 用不发火花的材料配置;亦可采用不产生静电作用的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 2.6.11建筑屋顶上的开口与邻近建筑或设施之间,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3.1.1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 场等,应设置在城市(区域)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3.1.2桶装、瓶装甲类液体不应露天存放。 3.1.3液化石油气储罐组或储罐区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实体防护墙。 3.1.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 场,应与装卸区、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布置

    3.2.3液化石油气储罐(区)

    3.2.4可燃材料堆场

    方便面标准木结构建筑之间及其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窗、洞口时,防火间距可为4m;外墙上的门、窗、洞口不正对且开口面积 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10%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2当相邻建筑外墙有一面为防火墙,或建筑物之间设置防火墙且墙体截断不燃 性屋面或高出难燃性、可燃性屋面不低于0.5m时,防火间距不限。 4.1.11木结构墙体、楼板及封闭吊顶或屋顶下的密闭空间内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且水平 分隔长度或宽度均不应大于20m,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m,墙体的竖向分隔高度不应大 于3m。轻型木结构建筑的每层楼梯梁处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4.1.12木结构建筑与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砌体结构等其他结构类型组合建造时,应 合下列规定: 1.竖向组合建造时,木结构部分的层数不应超过3层并应设置在建筑的上部,木结构 部分与其他结构部分宜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水平组合建造时 木结构部分与其他结构部分宜采用防火墙分隔。 2.当木结构部分与其他结构部分之间按上款规定进行了防火分隔时,木结构部分和其 他部分的防火设计,可分别执行本规范对木结构建筑和其他结构建筑的规定;其他情况, 建筑的防火设计应执行本规范有关木结构建筑的规定。 4.1.13木结构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执行本规范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规定,防火构造 要求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GB50005等标准的规定。 4.1.14木结构采用的建筑材料,其燃烧性能的技术指标应符合GB8624的规定。 4.1.15木结构建筑中的各个构件或空间内需填充吸声、隔热、保温材料时,其材料的燃烧 性能不应低于B1级,

    5.1.1钢结构防火保护措施及其构造应根据工程实际,考虑结构类型、耐火极限要求、工作 环境等因素,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 5.1.2在钢结构设计文件中,应注明结构的设计耐火等级,构件的设计耐火极限、所需要的 防火保护措施及其防火保护材料的性能要求,

    5.1.3钢结构构件的设计耐火极限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按GB50016的规定确定。柱间支 撑的设计耐火极限应与柱相同,楼盖支撑的设计耐火极限应与梁相同,屋盖支撑和系杆的 设计耐火极限应与屋顶承重构件相同。 5.1.4钢结构的防火保护可采用下列措施之一或其中几种的复(组)合: 1.喷涂(抹涂)防火涂料; 2.包覆防火板; 3.包覆柔性毡状隔热材料; 4.外包混凝土、金属网抹砂浆或砌筑砌体。 5.1.5钢结构采用喷涂防火涂料保护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隐蔽构件,宜选用非膨胀型防火涂料; 2.设计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构件,不宜选用膨胀型防火涂料; 3.室外、半室外钢结构采用膨胀型防火涂料时,应选用符合环境对其性能要求的产品; 4.非膨胀型防火涂料涂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 5.防火涂料与防腐涂料应相容、匹配。 5.1.6钢结构采用包覆防火板保护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板应为不燃材料,且受火时不应出现炸裂和穿透裂缝等现象; 2.防火板的包覆应根据构件形状和所处部位进行构造设计,并应采取确保安装牢固稳 定的措施; 3.固定防火板的龙骨及黏结剂应为不燃材料。龙骨应便于与构件及防火板连接,黏结 剂在高温下应能保持一定的强度,并应能保证防火板的包敷完整。 5.1.7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框架、梁等承重结构的耐 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

    6.1.1申报资料中要明确装饰装修工程是新建建筑还是既有建筑改造。 6.1.2对于既有建筑改造装修设计项目,以“鼓励改善提升,不降低原建筑消防安全水平” 为原则进行装修设计。设计时应对既有建筑结构安全进行综合判定。设计文件中应包含改 造前的消防设施情况、改造后的消防设施技术要求、既有建筑改造实施的技术可行性资料 等相关内容。

    3已取得消防验收(备案)合格文件的既有建筑,在不改变规划使用性质的情况下

    6.1.3已取得消防验收(备案)合格文件的既有建筑联轴器标准,在不改变规划使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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