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4T 048-2020 城市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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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 1. 3可回收物
4.2.1.3.1可回收物分类标准
4.2.1.3.2可回收物分类投放
a)分类投放可回收物时,应尽量保持清洁干燥,避免污染; b)投放至指定的可回收物收集容器食品添加剂标准,或者交售可回收物回收经营者或专业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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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公厕保洁质量等级划分
公厕保洁质量等级根据设置区域划分为 具体要求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表5公厕保洁质量等级划分
生态公厕、旅游公厕保洁质量应达到一类公厕保洁标准,移动公厕保洁质量应达到三类公厕保洁标 准,
4. 3. 2保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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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1公厕内采光、照明和通风良好,一类公厕无异味,可视范围内无蚊蝇;二类公厕无明显异味, 蚊蝇不超过3只;三类公厕无明显臭味,无蛛网,蚊蝇不超过5只。 4.3.2.2墙面洁净:公厕内、外墙整洁,墙面光洁无破损、污蚀渗漏;隔板、窗栅、门窗玻璃无破损; 内墙面、天花板,门窗和隔离板无积灰、污迹、蛛网,无乱涂乱画,无破损。公厕内洗漱器具整洁。 4.3.2.3地面洁净:公厕内地面光洁,无积水。 4.3.2.4厕位洁净:奠位整洁,大便槽两侧无粪便污物,槽内无粪迹,无堵塞,洁净见底;小便槽(斗) 无水锈、尿垢、烟蒂,无明显臭味;沟眼、管道保持畅通。 4.3.2.5设施有序:公厕内照明灯具、洗手器具、镜子挂衣钩、烘手器、冲水设备等设施设备完好有 序,无缺亮渗漏,无积灰、污物;管理房(工具间)物品摆放有序,整洁无杂物,不得挪作他用;无障 碍公厕通道畅通。
4.3.2.6公厕应有专人保洁,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T17217的有关规定。
5.1建(构)筑物管理
5.1.1外形基本完好无缺,临街及其两侧立面保持整洁、美观,不影响整体观瞻。 5.1.2不得随意搭建附属设施。封闭阳台、安装防盗窗(门)及空调外机等设施,宜统一规范设置。 5.1.3建筑物屋顶应保持整洁、美观,不得随意堆放杂物。屋顶安装的设施、设备应规范设置。 5.1.4干道及繁华路段不得设置实体围墙或高围墙(特殊情况除外)。宜采用半透景、透景围墙,或 用绿篱花坛(花池)栅栏分界,
合理设置疏导点,实现“定区域、定时间、定标准、定保洁、定责任、定考核”的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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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临街经营餐饮或食品生产、加工、销售者,应采取前厅后灶方式;使用清洁燃料,油烟排放符 合食品卫生和环境保护要求,墙面、地面油污及时清理。 5.2.9无证商贩不得在道路上流动设摊,流动人员不得散发小广告。 5.2.10城市主、次干道原则上不得设置废品回收、大型机械操作、机动车辆维修等可能污染环境的门 店;原已设置的,应逐步迁到主、次干道以外。 5.2.11人行道机动车停放管理规范,泊车入位,停放有序,无乱停车辆,无占压盲道。 5.2.12人行道非机动车停放管理规范,有框停入,无框停齐,无倾倒车辆,无占压盲道。 5.2.13道路两侧路灯的高度、间距、悬挑长度、照度应经过统一设计并符合相关规范,主要道路和景 观区域的景观照明应体现建筑本身特点,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保持整洁、美观。 5.2.14不得利用电灯杆、电线杆等市政设施杆线或箱体、街道家具设施(公交候车亭除外)设置广告。 5.2.15架空线缆和杆架应排列整齐、保持完好,无废弃、多余线缆缠绕、悬挂。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 施,对已建架空管线应按规划逐步改为埋地管线。
人行道不得存在同功能重复设置设施及残存设施。 5.3.2交通标志设置应清晰醒目,交通标志图形符号、设置数量、位置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768 和现行地方标准DB33/T818的有关规定。 5.3.3绿化枝叶不得遮挡交通标识。 5.3.4 交通标识牌不得出现商业广告。 5.3.5 交通标识不得添加口号式标语。 5.3.6监控探头设置规范、整洁,拆除报废设施。纳入智慧城市一部分,整合资源,实现“多杆合一” “多头合一”。 5.3.7隔离路障设施无重复、整洁。
5.4临街遮阳、遮雨逢管理
5.4.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主要道路、次要道路、历史保护街区临街建筑物上搭建遮阳、遮雨 篷。 5.4.2同一建筑物上的遮阳、遮雨篷规格要求基本一致,其材质防锈、防老化,外观色彩与道路环境 面貌协调,雨篷檐口高度距离地面不得低于2.5m,宽度不得超过道路红线,基本保持在一个水平线上。
5.5临街店铺空调外机管理
5.5.1临街店铺空调外机应安装于背街立面
5.2因背街立面条件限制,空调外机需要安装在临街立的,同一街面基本保持一致,安装后其 度距地面应大于2.5m,支架不占用人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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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空调支、吊架应固定在可靠的建筑结构上,不应影响结构安全。 5.5.4空调支、吊架应安装在通风散热良好位置,尽量避开风吹日晒、腐蚀性气体、油烟。 5.5.5空调外机应尽可能远离相邻方的门窗和绿色植物,与对方门窗距离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GB 17790的有关规定。 5.5.6因临街立面条件限制,空调外机只能落地安装的,应设置装饰围护和安全标志,保持围护完女 无损,整洁美观。 5.5.7空调冷凝水应接入排水管道,不得随地排放。 5.5.8空调使用者应定期清扫空调外机及装饰围护内部空间,保持整洁
5.6.1市场内无占道,开放式市场沿街门店无店外摆放、店外经营,门牌字号符合广告设置相关要求 5.6.2 在满足安全、采光的前提下,允许在市场内有序设置广告。 5.6.3市场内空中除需悬挂的证照、灯具线路外,无明管道、栏板及其他线路, 5.6.4车辆应按规定停放在停车场或指定位置。 5.6.5门店无鼠屎、无活(死)鼠、苍蝇、蚊子和蟑螂,
5.6.6市场应配置高压水冲洗装置和专职卫生管理保洁人员,配有专职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落实清 扫制度和保洁要求。室内农贸市场的清扫、保洁不得低于二级道路保洁标准;露天集市周围的清扫和保 洁,不得低于三级保洁标准。
5.7.1.1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点的周边控制地带;承担主要交通功能的城市道路; 中小学生及幼儿园;易燃易爆区;人群密集、交通流量较大的公共场所等重要区域,流动摊点(包含早 餐工程)尽量进店、入市经营。不得在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公共场地、人行通道等地段乱摆摊设点占 道经营。
5. 7.2 摊点经营
2.1便民摊点经营者应按约定时间、地点、范围、经营项目经营;不得擅自利用经营设施布置 难点应由本人经营,不得私自转租、转借、转让;按规定要求陈列物品和实施经营行动,不得随 和乱拉乱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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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5不得搭建永久性摊棚,条件允许地段可设置遮阳伞。 5.7.2.6每户临时摊点经营者原则上不超过3人,特殊情况超3人的应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 批准后方可增加。 5.7.2.7如有不登记不备案、调配不说明情况,一经发现将在定期考评中记录,超过3次取消经营资 格。
5.8.1不得在政府规定的禁止范围内进行任何形式的露天烧烤,所有烧烤作业一律在室内进行,并严 格按照有关标准安装防尘、过滤设备。 5.8.2允许烧烤的区域按照“不影响交通、不破坏绿化、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不影响市容市貌”的 原则,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规范有序经营。
5.9.1除政府规定的特定范围外,任何人不得垂钓、游泳或用网箱等工具从事养殖、捕捞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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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道路无障碍设施设计应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763的有关规定。
城市桥梁应根据养护类别、养护等级和技术状况级别进行养护,并符合现行行业标准CJJ99的有关 规定。
6. 3. 1一般要求
城市照明维护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分区、分时、分级的照明节能控制措施,不宜使用高耗能灯具,积 极采用高效的光源和照明灯具、节能型的镇流器和控制电器以及先进的灯控方式,优先选择通过认证的 高效节能产品。
6.3.2照明设施管理
6.3.2.1灯杆、灯具、变压器、控制箱、检查井等路灯照明设施应设置规范,完好无缺损,保 无歪斜、锈蚀、粘贴小广告等现象
斜、锈蚀、粘贴小广告等现象, 2.2在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不得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 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6.3.2.2在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不得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 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6.3.2.3不得在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6.3.3道路亮化管理
6.3.3.1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项目的功能照明装灯率应当达100%。与城市道路、住宅区及重要建(构 筑物配套的城市照明设施,应按照城市照明规划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使用。 5.3.3.2城市道路照明设计应根据道路使用功能分别设计,并符合现行行业标准CJJ45的有关规定 5.3.3.3广场路灯的灯罩应定期擦洗,保持灯罩的透光性,提高透明度
6.3.4夜景照明管理
6.3.4.1城市夜景照明设计应以人为本,注重整体艺术效果,并符合现行行业标准JGJ/T163和《嘉 兴市中心城区夜景照明总体设计》的有关规定
6.3.4.1城市夜景照明设计应以人为本,
6.3.4.2不得使用非截光灯具用于道路或地面
6.3.4.3工业区、物流、防护绿地及较偏僻区域不得采用彩色及动态光,影响生态及特殊用地的功能 性质。 6.3.4.4城市夜景灯光照明设施,由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负责设置、维护和管理,并设置防火、防 风、防漏电等安全设施。 6.3.4.5道路设置夜景灯光的,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 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6.3.4.6不得造成光污染、影响居民生活和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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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7不得有碍观瞻和影响城市的整体市容形象。 6.3.4.8灯光的强度、颜色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与特殊用途的灯光相似。 6.3.4.9凡需改变、移动、拆除夜景灯光设施的,需经相关主管部门核准。 6.3.4.10夜景灯光照明设施应加强管理、维护,并且适时更新、改造。 6.3.4.11不 夜景灯光设置应牢固、安全,确保设施完好和性能良好。发现设施损坏或灯光达不到规定标 准,有关责任者应及时予以修复或更换
6.3.4.7不得有碍观瞻和影响城市的整体市容形象。 6.3.4.8灯光的强度、颜色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与特殊用途的灯光相似。 6.3.4.9凡需改变、移动、拆除夜景灯光设施的,需经相关主管部门核准。 6.3.4.10夜景灯光照明设施应加强管理、维护,并且适时更新、改造。 6.3.4.11不 夜景灯光设置应牢固、安全,确保设施完好和性能良好。发现设施损坏或灯光达不到规定标 准,有关责任者应及时予以修复或更换。
6.4.2通道内无积尘、无积水、无污渍,无乱涂、乱张贴、乱刻画现象。 6.4.3 隧道养护单位应在雨季、汛期前后对隧道进行全面检查,并对查出的隐患及时进行处置。 6.4.4提倡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先进的隧道养护技术。
6.5.1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应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综合交通规划及停车场专项规划和道路交通发展的要 求进行规划建设,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通畅,适应城市交通与管理的需求 6.5.2各类标线清晰醒目,式样统一,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768.3的有关规定。为蓝色时表示此 停车位为免费停车位;为白色时表示此停车位为收费停车位;为黄色时表示此停车位为专属停车位。并 在醒目位置设置标牌,标明允许停车时段。 6.5.3各类停车泊位的规格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GA/T850的有关规定。 6.5.4规范停车收费行为,建立停车收费备案制度。 6.5.5严格控制人行道停车泊位的设置。对人行道比较宽、沿路单位确有需要的,经相关主管部门批 准后方可实施。经批准后设置的人行道泊位,设置单位应事先对其地面进行加固,以确保地下管线安全。 6.5.6提倡实行智能化管理和收费系统,将停车场置于智能信息平台下统一管理。实现远程监控、查 询、预约等智能化停车管理。
6.5.1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应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综合交通规划及停车场专项规划和道路交通发展的要 求进行规划建设,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通畅,适应城市交通与管理的需求。 5.5.2各类标线清晰醒目,式样统一,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768.3的有关规定。为蓝色时表示此 停车位为免费停车位;为白色时表示此停车位为收费停车位;为黄色时表示此停车位为专属停车位。并 在醒且位置设置标牌,标明允许停车时段
6.5.5严格控制人行道停车泊位的设置。对人行道比较宽、沿路单位确有需要的,经相关主管部门批 准后方可实施。经批准后设置的人行道泊位,设置单位应事先对其地面进行加固,以确保地下管线安全。 6.5.6提倡实行智能化管理和收费系统,将停车场置于智能信息平台下统一管理。实现远程监控、查 询、预约等智能化停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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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护栏扶手洁净,无污迹、无满溢;雕塑小品、座椅(凳)、抛光面石材等设施表面洁净,无污 垢、灰尘:公共空间墙面清洁
的设施;喷泉要保证节假日等重要活动正常开放和使用。 7.2.2广场铺装平整,水泥面无缺角;卵石铺装无缺失;侧石无缺失、倾斜、破损等现象 7.2.3广场客井、积水井不漫溢,井盖无缺损,发现损坏应在规定时间内修复。 7.2.4配备广场音响的应保证音响设备完好,音响无缺失、损坏,按规定时间播放音乐
广场内绿化应生长旺盛,层次丰富,并参照本规范9.1节绿化养护的相关要求执行。
7.4.1广场建筑物门窗不得安装外置式栅栏门、卷帘门。防盗网无乱吊乱挂物品,透视门窗 贴、乱写、乱画现象。
7.4.1广场建筑物门窗不得安装外置式栅栏门、卷帘门。防盗网无乱吊乱挂物品,透视门窗上无乱张 贴、乱写、乱画现象。 7.4.2广场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不应影响整体广场环境,并符合《嘉兴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有关 规定。
7.6.1不得进行非法集会、游行活动
7.6.2携犬进入广场的,应符合《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7.6.3保安人员着装整齐、语言文明、行为规范, 7.6.4广场内治安秩序良好,无打架斗殴、聚众滋事行为,无煽动闹事人员。 7.6.5广场内保证公共安全,无未经批准擅自拉线接电行为,无遛狗行为,无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无 放飞孔明灯行为,不得擅自使用明火,不得在地下室储存、使用液化可燃性气体,及时发现和制止影响 游人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 7.6.6广场设施看护到位,无偷盗或故意损毁广场附属设施行为,无偷盗或攀折、损毁广场花草树木 行为,无践踏草坪、花坛行为,无攀爬、踩踏雕塑、小品行为。广场建筑物、构筑物、雕塑以及其他公 共设施上无乱写乱画或张贴非法小广告现象
游人行为文明,无游人在通道、花池及其他不适当区域打扑克或开展其他不充许在产场开展 娱乐活动。广场无随意躺卧、露宿人员,无气讨、拾荒人员,无算卦、占卜或从事其他封建迷 人员。游人在广场组织文体娱乐活动时,不得使用音响设备产生过大音量于扰周围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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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燃气经营企业应在燃气管道设施上设置燃气管道安全警示标志,标明保护范围和“燃气管道” 字样,在燃气管道设施转角处设置的,需标明走向。 8.3.3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建(构)筑物,不得开挖沟渠或种植深根植物, 不得打桩或顶进作业,不得动用明火作业,不得抛锚、拖锚、掏沙、挖泥,不得从事爆破作业,不得放 置、碾压易燃易爆物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不得从事其他损坏燃气管道设施或危害燃气管道设施 安全的行为。
3.3.5瓶装燃气充装应当在储配站内按照操作规程作业
9.1.2草坪及地被植物养护
9.1.2.1整体效果:生长茂盛,草根不裸露;草坪无明显枯黄现象;草坪边缘线清晰,高度保持在10cm
9.1.2.2空秃控制:中心区不得有空秃现象,草坪覆盖率达98%以上。 9.1.2.3其他:草坪无修剪残留草屑、杂物,基本无杂草,无乱停乱放现象。
9.1.3.1整体效果:定期修剪,不影响行人交通安全。无歪斜、无倒伏现象。花灌木开花应适时,修 剪及时。 9.1.3.2存活率要求:长势良好,存活率达98%以上,保存率达100%,无缺、死株,
9.1.4.1整体效果
9.1.4.1.1树干挺直,无歪斜、无倒伏现象,对倾斜树木要控制倾斜度,及时纠偏,逐渐扶正, 9.1.4.1.2有防台风措施,对危树及时采取修枝、加固或申报更换等措施,遇灾害性天气及时组织抢 天。 9.1.4.1.3树穴有侧石,有平整盖板或种植地被植物,黄土不裸露,树干涂白高度一致,
9.1.4.2存活率要求
行道树存活率达99%以上,保存率达100%。无死株、无缺株。
9.1. 5 绿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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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道设计应结合城市交通慢行系统,并符合现行地方标准DB3304/T041的有关
9.1.6古树名木养护
二建标准规范范本9.1.6.3不得从事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头
9.2.1景色优美,与周边环境保持一致。 9.2.2无护栏的水体在近岸2m范围内,水深不应大于0.5m。 9.2.3沿水驳岸的高度、水的深浅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1192的有关规定 同汉盗丝Ⅲ
9.3.1园林建(构)筑物管理
9.3.1.1亭、廊、图等园林建(构)筑物安全可靠,定期维护修结,完好率达98%以上 9.3.1.2室内清洁、完好;无明显锈斑、油漆剥落现象,每两年粉刷油漆一次。
9.3.2假山叠石管理
9.3.3.1各种铺装、侧石、台阶、斜坡保持完整,无大面积破损 方便面标准,完好率达98%以上。 9.3.3.2园路、铺装表面无积水、无淤泥。
9.3.4娱乐健身设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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