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4143-2021 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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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T 4143-2021 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规范
一条完整的公共信用信息记录至少应包括:主体标识信息、信用状况信息、归集时间、信息来 分。
6.1.2主体标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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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确定主体有效身份的信息。主体标识信息包括: a)自然人的主体标识信息应为主体姓名和可以标识其身份的证件类型及其证件号码;可标识其身 份的证件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为主。 b)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主体标识信息应为主体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全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船舶标准6.1.3信用状况信息
6. 1. 4归集时间
6. 2. 1通用要求
6. 2. 2目录要求
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的数据项应符合国家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和名 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中规定的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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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每类信息应明确归集周期。 8.2信息归集周期分为:实时、天、周、月、季、半年、年、不定期。 8.3实时归集的信息应在产生后立即归集。 8.4按天、周为周期归集的信息应在数据产生的当期内归集。 8.5按月、季、半年和年为周期归集的信息应在数据产生的当期或下一周期7个工作日内归集。 8.6不定期归集的信息应在数据产生后7个工作日内归集。 8.7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应以部署在省电子政务外网的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为主要归集通道;互联网 或专线网络实施的归集,应及时同步至省电子政务外网的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设备设计图纸DB32/T4143202
9.1同一信息来源的信息,除归集时间外,其它内容完全相同的信用记录视为重复记录,保留其中提 供时间较早的一条。 9.2同一信息来源的信息,宜采用“主体标识信息+其他信用信息中的关键数据项”确立更新记录规则。 视为更新记录的,应保留提供时间最晚的一条。 9.3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应对归集的信息按照格式要求进行规范处理。 9.4不符合格式规范要求的数据应作为疑问数据。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应标记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记录 并加以说明。 9.5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应提供重复数据和疑问数据下载反馈功能。
9.1同一信息来源的信息,除归集时间外,其它内容完全相同的信用记录视为重复记录,保留其中提 供时间较早的一条。 9.2同一信息来源的信息,宜采用“主体标识信息+其他信用信息中的关键数据项”确立更新记录规则 视为更新记录的,应保留提供时间最晚的一条。 9.3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应对归集的信息按照格式要求进行规范处理。 9.4不符合格式规范要求的数据应作为疑问数据。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应标记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记录 并加以说明。 9.5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应提供重复数据和疑问数据下载反馈功能。
10.1信息存储应统一数据类型和格式,保障数据兼容和共享。 0.2结构化数据宜采用关系型数据库存储。 10.3非结构化数据宜采用非关系型数据库存储。 0.4应对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实施容灾备份垫圈标准,防止信息丢失。 10.5应建立安全的信息存储系统、安全管理及保护制度。 10.6应按照法律法规或行业内部管理条例规定的期限保存公共信用信息;超过保存期限的信息应归 档
11.1各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应自动记录归集日志。 11.2归集日志应记录归集处理时间、归集方式、信息来源、归集周期、处理记录数量、符合格式规则 的记录数量、疑问数据量、疑问原因、处理人员、处理时长等信息。 11.3各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应提供归集日志查询追溯功能。查询条件应支持关键词、时间、处理人员 等不同条件及条件组合。 11.4应对归集日志信息进行备份,并纳入系统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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