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2/T 1760-2021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运维检修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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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B42/T 1760-2021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运维检修规范

    DB42/T1760—2021

    5.2.5接地系统:接地线、接地体等所有金属接地装置。 5.2.6监控系统:智能监控中心、实时监测系统、单灯控制系统、UPS电源、电子门禁系统、电子 号牌等。

    5. 3. 1一般要求

    5.3.1.1运维单位应确保照明设施的正常、安全稳定运行。运维检修工作根据工作量大小、种类分 为设备巡视、检测、防护、巡修、抢修和检修等。 5.3.1.2道路照明设施运维检修应满足优质高效、安全文明、绿色节能的要求。 5.3.1.3道路照明设施运维检修积极采用先进工艺、方法、工器具以提高维护质量与效率。 5.3.1.4照明设施维修更新后,使用的材料规格、设备外观宜与原设施保持一致。 5.3.1.5各类道路照明设施标识均应统一、美观、齐全、清晰。 5.3.1.6运维单位应定期对道路照明设施进行检测和评价,及时掌握照明设施的运行现状。 5.3.1.7运维单位应根据道路照明设施设备状态评价结果、安全运行及优质服务的要求钢筋标准规范范本,编制年度 月度、周维护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维护记录与验收,定期开展维护统计、分析和总结

    5.3.2.1运维单位应结合道路照明设备、设施运行状况和气候、环境变化情况以及上级运维管 门的要求,编制计划、合理安排,开展标准化巡视工作。

    5.3.2.2巡视分类包括

    a)定期巡视:由道路照明设施运维人员进行,以掌握道路照明设备、设施的完好情况、运行状 况、运行环境变化情况为目的,及时发现缺陷和威胁道路照明设施安全运行情况的巡视; b)特殊巡视:在有外力破坏可能、恶劣气象条件(如大风、暴雨、覆冰、高温等)、重要保电 任务、设备带缺陷运行或其它特殊情况下由运维单位组织对设备进行的全部或部分巡视; c)故障巡视:由运维单位组织进行,以查明线路发生故障的地点和原因为目的的巡视; d)监察视:由管理人员组织进行的巡视工作,了解线路及设备状况,检查、指导巡视人员的 工作。

    5.3.2.3巡视周期要求如下!

    1)定期巡视的周期见表1。 多可延长一个定期巡视周期,架空线路与电缆线路的定期巡视周期不得延长:

    明巡视的周期见表1。 可延长一个定期巡视周期,架空线路与电缆线路的定期巡视周期不得延长:

    b)重要线路和故障多发线路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察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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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2.4定期巡视的主要范围包括: a)灯具、灯杆、基础、检修井、配电箱等道路照明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b)架空线路、电缆及其附属电气设备: c)柱上变压器、柱上开关设备、开关站、环网单元、配电室、箱式变电站等电气设备; d)开关站、环网单元、配电室的建(构)筑物和相关辅助设施; e)防雷与接地装置、配电自动化终端、路灯智能化监控终端、直流电源等设备; f)各类相关的标识标示及相关设施; g)对照明设施的影响的施工行为 h)不符合安全距离、影响照明设施安全运行以及影响照明效果的树木。 5.3.2.5特殊巡视的主要范围包括: a)过负荷、负荷有显著增加或其他运行状态发生显著变化的道路照明设施; b)检修或改变运行方式后,重新投入系统运行或新投运的道路照明设施; c)存在严重缺陷或缺陷有所发展及运行中有异常现象的道路照明设施; d)存在外力破坏可能或在恶劣气象条件下影响安全运行的道路照明设施; e)重要保电任务期间的道路照明设施; f)其他有特殊运行要求的道路照明设施。 5.3.2.6巡视人员在巡视时还应巡查以下可能损坏照明设施的行为或现象: a)擅自在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广告等; b)擅自在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晾晒等; c)擅自在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装其他设备或设施; d)擅自接用道路照明电源,或虽经批准、但外接电设施未规范运行情况; e)擅自迁移、拆除、利用照明设施做其他用途情况; f)在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挖掘取土或倾倒腐蚀性废渣、废液等。 5.3.2.7巡视人员应随身携带相关资料及常用工具、备件和个人防护用品, 5.3.2.8巡视人员在巡视线路、设备时,应同时核对命名、编号、标识标示等。 5.3.2.9巡视人员应认真填写巡视记录。巡视记录应包括气象条件、巡视人、巡视日期、巡视范围、 线路设备名称及发现的异常情况,沿线危及线路设备安全的树(竹)、建(构)筑物和施工情况、 存在外力破坏可能的情况等。 5.3.2.10巡视人员若发现有损坏照明设施危及人身、设备安全时,应立即保护现场,采取相应安全 措施;在发现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负责人汇报,并协助做好处置工作;发现影响安全的施工作业情 况,应立即开展调查,做好现场宣传、劝阻工作,并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巡视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 行记录、分析、汇总,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5.3.2.11运维单位应加强对于外力破坏、恶劣气象条件情况下的特殊巡视工作力度和频度,确保道 路照明设施安全可靠运行。

    5.3.2.4定期巡视的主要范围包括

    5.3.3.1照明运维单位宜借助数字通信技术,搭建可实时监控路灯线路工作电压、电流、接地故障 电流的系统,采用数据分析的手段,评估当前路灯线路运行状况,及时采取针对措施。 5.3.3.2道路照明质量检测周期:亮(照)度、均匀度、眩光、环境比和功率密度值每年检测一次 抽检比例不应低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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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录。 5.3.3.4检查路灯低压配电回路接地系统形式,检查台账记录。 5.3.3.5照明线路的绝缘电阻的测量检查应每年进行一次,数值一般不得低于0.5MQ。 5.3.3.6每年对数量不低于10%的以下设备进行运行正常性检测: a)电缆变压器系统; b)高压送配电装置系统; c)自动投入装置; d)箱变温控装置: e)低压母线: f)高压母线; g)避雷器; h)电涌保护器; i)接地装置; j)环网柜; k)功率因数集中补偿柜,

    a)电缆变压器系统; b)高压送配电装置系统 c)自动投入装置; d)箱变温控装置; e)低压母线; f)高压母线: g)避雷器; h)电涌保护器; i)接地装置: j)环网柜; k)功率因数集中补偿柜

    5.3.3.7接地电阻检测周期

    a)监控中心、箱式变、配电箱及灯杆的保护接地每年至少检测一次; b)高杆灯和防雷接地装置每年雨季前检测一次,避雷针接地装置每5年检测一次: c)对土壤中有腐蚀性废弃物的接地装置和地下接地体每3年检查一次。 5.3.3.8每年对不低于1%的高压电缆检测,包括电缆探伤、绝缘测试、接地电阻测试、耐压测

    5.3.4.1运维单位应加强与政府规划、市政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及时收集本地区的规划建设、施工 等信息,及时掌握外部环境的动态情况与道路照明线路通道内、设施周边的施工情况,全面掌控其 施工状态。 5.3.4.2运维单位应加大防护宣传,提高公民保护道路照明设施重要性的认识,定期组织召开防外 力破坏工作宣传会,防止各类外力破坏,及时发现并消除缺陷和隐患。 5.3.4.3对经同意在照明线路、设施范围内施工的,运维单位应严格审查施工方案,制定安全防护 措施,并与施工单位签订设施保护协议书,明确双方职责:施工前应对施工方进行交底,包括路径 走向、架设高度、埋设深度、保护设施等;施工期间应安排运维人员到现场检查防护措施,必要时 进行现场监护,确保施工单位不擅自更改施工范围。 5.3.4.4对未经同意在照明线路、设施范围内进行的违章施工、搭建、开挖等可能威胁照明设施安 全的行为,运维单位应立即进行劝阻、制止,及时对施工现场进行拍照记录,发送书面通知书,必 要时应现场监护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5.3.4.5当照明设施发生外力破坏时,应保护现场,留取原始资料,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汇报,对 于造成照明设施损坏或事故的,应按有关规定索赔或提请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3.4.6运维单位应定期对外力破坏防护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制定相应防范措施

    5.3.5巡修、抢修及检修

    5. 3. 5. 1 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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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道路照明设施本身发生故障及周边环境出现的影响道路照明、用电安全、经济和优质运行的 情况需进行处理修复,按服务时限以及故障对人身、设备、电网的危害或影响程度分为巡修、 抢修以及检修: b)运维单位应采用巡修的方式,在夜间检查道路照明设施运行情况及安全情况,发现故障应及 时修复; c)当道路照明系统故障或道路照明设施出现危及设备、人身安全的情况时,运维单位应启动抢 修; d)运维单位应建立应急抢修小组,有完善的抢修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车辆、工器具以及合理 数量的备品备件。应对员工进行定期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抢修演练; e)运维单位应根据设备巡视结果、状态评价以及维护周期的要求,及时开展设备检修工作,消 除照明设施存在的缺陷、隐患; f)巡修、抢修与检修应遵循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的原则,尽快查明故障地点和原因,消除 故障根源,防止故障的扩大; )大面积灭灯故障、重要保障路段熄灯、群众投诉及媒体曝光等需按服务承诺时限要求立即进 行现场核实,做到及时修复、及时回复: h)按路灯设施数量及巡修周期编制月、周、日检修计划,安排检修人员,配备巡修车辆,做好 每日路灯设施巡修记录; )抢修与检修应做好记录,包括故障发现时间、地点、部位、故障描述、故障设备的家和型 号、处理情况、验收意见等; i)定期开展故障的统计、分析和报送工作,及时掌握故障产生原因和消除情况,有针对性制定 应对措施

    5. 3.5.2 技术要求:

    a)巡修、抢修与检修应优先采取不停电作业方式,未经批准白天不得擅自送电对设施进行维折 或检修; b)抢修前,应采取措施防止行人接近故障线路和设备,避免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c)抢修时,应尽量缩小故障停电范围和减少故障损失; d)多处故障抢修顺序是先主干线后分支线 e)巡修、抢修及检修灯具时不得擅自退出节能装置、电容补偿、单灯控制装置等设备: f)当电缆损坏需要更换时,更换的规格、型号应与原材料一致,宜整档更换,档内、管道内不 宜有接头; g)电缆更换或分支电缆、灯引线搭接前应核对相序,不得擅自更改运行方式,严禁回路合并超 负荷运行;接头必须采用热、冷缩接头或其他有效绝缘方式,且管内应留有一定的余量;电 缆故障维修完成后,应进行绝缘测试,并做好记录; h)如设备故障不能短时间内消除,设备带故障运行期间,运维单位应加强监视,必要时制定相 应应急措施; i)应急抢险工作影响到交通时,需通知交通管理部门,同时做好现场交通疏解。 高

    5.3.5.3巡修工作应包

    5.3.5.4设施巡修周期应符合下列规定:

    a)快速路、主于路设施宜每周巡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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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次干路、支路设施宜每二周巡修一次; c)居住区设施宜每月巡修一次; d)当遇重大活动时,应增加主干道及活动场所周边 设施的巡修次数。

    d)当遇重大活动时,应增加主干道及活动场所周边设施的巡修

    d)当遇重大活动时,应增加主干道及活动场所周边设施的巡修次数。 5.5抢修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a)可触及的配电箱外壳、金属灯杆带电; b)灯杆断裂、严重倾斜或倒塌; c)灯杆基础破坏或法兰螺栓严重锈蚀或断裂; d)架空线路断线或下垂影响道路通行; e)工作井井盖严重破损或缺失; f)周边物体或植物倒塌危及灯杆或线路; g)灯具或配套装置脱落下坠; h)因照明设施损坏而影响交通或行人通行; i)人员密集场所或重大群体活动场所的照明故障: j)其他危及人员和交通安全的事件或紧急情况,需到现场应急处理的事项。 5.6检修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 a)灯杆:更换接地设备;更换或扶正灯杆;更换基础;更换杆内线材;更换高杆灯内部的钢丝 绳、卷扬机、行程开关:更换检修杆门内控制面板:更换杆门;加固地脚螺栓; b)灯具:更换故障的光源、镇流器、触发器、保险、灯具以及附属装置; c)线路(包括电缆、架空线、临时架空线等):调整弧垂;修剪树木;清除异物;更换破损的 金具;查找电缆和架空线的故障点;更换故障电缆和架空线;制作电缆中间接续、户内接续、 户外接续;更换破损保护管、电缆盖板等; d)变配电设施:变压器更换、加油、除尘、更换部件;更换故障老化的开关、断路器、避雷器、 接触器、保险、母排及站内电缆、线材;箱体内除尘、防腐防锈保养、标识牌更新等; e)监控设备:维护调试,光电探测设备,以及通讯控制设备的日常维护;更换故障的CPU、显 示面板、蓄电池、继电器、通讯模块、互感器以及相应线材;清除灰尘;软件系统的及定期 检查、更新、升级; f)智慧设施:包括LED显示屏、5G通信设备、环境监测设施、摄像头等设备的调试和更换维修 工作; g)其他:为保障重要节日、活动以及各种突发事件而进行的检修工作。 5.7巡修、抢修及检修后,运维单位应及时从责任、技术等方面分析故障原因,制订防范措施, 安规定完成分析报告与分类统计上报工作。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a)故障情况,包括故障及修复过程、运行方式调整、设备变更情况、监控系统报警及数据等; b)故障基本信息,包括线路或设备名称、投运时间、制造厂家、规格型号、施工单位等; c)原因分析,包括故障部位、故障性质、故障原因等; d)暴露出的间题,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5.3.5.5抢修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5.3.5.6检修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

    5.4道路照明设施信息化

    )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宜建立城市照明地理信息系统、生产管理系统以及相应软件平台; 城市照明地理信息系统,应包括设施位置、设施属性数据,涵盖各类灯杆、箱变/配电箱, 接线井、线缆等主要设施:应具有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的动态数据更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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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城市照明生产管理系统,应具备调度管理、工单派发、作业日志管理等主要功能。 5.4.2道路照明设施运维单位应采用信息化管理方法实现对照明设施控制监测、资产数据、维护过 程、工程项目、技术文档资料进行管理,实现日常业务管理、决策管理、职能服务等应用。 5.4.3在信息化管理的基础上,道路照明设施的维护将从故障报修、定期检修逐渐进步到主动维修, 能有效提高道路照明设施的运行效率和设备完好性。 5.4.4信息化系统应由计算机工作站、服务器、无线或有线数据通信网络、数据库、计算机网络和 平台软件等组成。

    5.5.1运维单位宜建立道路照明设施的监控系统,提供远程监视、自动化运行控制和信息化管理的 手段。 5.5.2道路照明监控系统宜能够自动监视和控制道路照明设施的运行,对道路照明设施监测的电济 电压异常、非正常时段开关灯、元器件故障等以及监控系统终端设备的运行异常进行报警及自动化 处理。 5.5.3路灯尚未纳入联网运行的道路照明设施,应具有就地的自动控制功能。 5.5.4道路照明监控系统应具备定时控制,宜具备感光控制。 5.5.5道路照明监控系统应能够实现道路照明设施的优化运行和节能运行

    5.6.1外接用电应统一审批、统一验收,统一管理。 5.6.2外接用电应签订安全用电协议,明确责任分界点。 5.6.3外接用电负荷及相关参数应满足运行及安全要求。 5.6.4城市照明管理部门应建立外接用电管理档案,定期巡查,并对违规外接用电进行整治

    6.1外接用电应统一审批、统一验收,统一管理。 6.2外接用电应签订安全用电协议,明确责任分界点。 6.3外接用电负荷及相关参数应满足运行及安全要求。 6.4城市照明管理部门应建立外接用电管理档案,定期巡查,并对违规外接用电进行整治。

    5.7.1道路照明设施维护过程中应贯彻执行节约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持续推进城市照明的绿色 发展、可持续发展。 5.7.2道路照明设施维护过程中选用的照明产品应使用低耗、高效的照明设施和产品;改造维护过 程中应逐步淘汰低效、高耗能产品。 5.7.3运维单位应建立节能管理制度,在改造或运维过程中采取的节能方式不应降低道路照明标 准。 5.7.4照明设施改造更新过程中应符合原设计的照明功率密度值,严禁随意改变装灯功率、布灯数 量等。 5.7.5道路照明采用的装饰性功能灯具的上射光通比不超过25%。 5.7.6运维单位应对废旧对环境有影响的废旧产品进行回收,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转移给有资质单位 进行处理,禁止随意丢弃和无看护堆放。

    5.8新技术新产品要求

    8.1在保证照明效果和质量的前提下,鼓励运维单位采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 8.2“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要充分考虑其安全性、可替代性。

    5.9其他运维检修工作

    5.9.1其他运维检修工作系因特殊原因而开展的运行维护工作,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5.9.1其他运维检修工作系因特殊原因而开展的运行维护工作,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a)迁移、拆除道路照明设施; b)增补道路照明设施; c)修复其他施工损坏、被盗的照明设施; d)设置临时照明设施; e)人大政协、上级部门和人民来信等要求解决的道路照明相关工作。 5.9.2应协调绿化主管部门对影响线路安全运行和照明效果的树枝进行修剪,因不可抗力致使行道 树严重危及道路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可采取紧急措施进行修剪,并应及时报告绿化主管部门。 5.9.3因系特殊原因而增加的其他维护工作,相关单位需另外安排专项资金实施,

    5.10照明设施故障维修时限

    5.10.1城市照明管理部门和运维单位应面向社会公布照明设施故障报修方式和承诺维修时限 5.10.2道路照明设施故障应分为一般故障和重大故障两类,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a)一般故障:单盏路灯未在规定的时段内亮灯; b)重大故障: 1) 一个配电回路及以上的路灯在亮灯时间段内灭灯或灭灯时间段内亮灯; 2) 架空线路断线或短路; 3) 灯杆断裂或倾倒; 4) 配电设施或电气线路起火; 5) 设施损毁造成人员伤亡; 6 监控系统瘫痪或大面积通讯中断: 7) 其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危及公共安全的设施故障。 10.3 照明设施故障修复应符合以下规定: a)一般故障报修应在24小时内修复; b)重大故障报修应在2小时到达现场处理,并应采取临时措施亮灯,因设备和器件损坏原因应 在48小时内修复; c)强台风、强降雨、地质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严重故障或设施损坏,应于五天内修复。

    6.1灯具(含光源及附件)

    6.1.1灯具配件应齐全,无机械损伤、变形、油漆剥落;防坠落装置固定螺栓无松动,钢丝绳无断 股、锈蚀等现象。 6.1.2灯具外壳完整,无破损、锈蚀及缺陷;透光罩应保持完整,无裂纹、穿孔;灯罩内反光器无 变形断裂、光亮无积污,灯头无松动。 6.1.3当灯具中的补偿电容损坏更换时,不得拆除或更换与原规格不同的电容器。 6.1.4灯具中的变功率镇流器或相关配件损坏或不投运时,应对其进行更换。 6.1.5灯头中的相线必须接在中心触点端子上,零线必须接在螺纹口端子上。 6.1.6灯具引流线和管内穿线应绝缘良好,无破皮开裂等现象,引流线中间不能有接头。 6.1.7每盏灯都应装设熔断器,熔断器必须安装在相线上。更换熔芯时,应符合灯具熔芯选择要求 6.1.8灯具内光源和电器等在更换、维修时,应与原规格一致。安装位置应保持原状并紧固

    6.1.9气体放电灯的灯具效率不应低于70%,功率因数不应小于(

    6.1.10LED道路照明灯具维护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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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LED灯具光源应符合GB/T31832的相关规定; b)LED灯具外壳应与LED模块、光学部件、机械部件结合紧密,无松动; c)LED灯具发光面无脏污,应每年进行1次清洗,对于扬尘、油污等污染较重区域的灯具应缩短 清洗周期

    a)高架路和桥梁等易发生强烈振动和灯杆易发生碰撞的场所,灯具应采取防振措施和防坠落 置; b)防撞护栏嵌入式路灯壳体无破损、锈蚀;防眩光挡光板或格栅完好无损; c)高架路和桥梁防撞墙上灯杆基础法兰应无锈蚀,螺栓应紧固,防撞墙面混凝土应无裂缝露 现象。

    6.1.12隧道灯具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a)隧道灯具支架应固定良好,无锈蚀、变形现象; b)隧道灯具配线保护管为明管时,固定支架应牢靠、无锈蚀、掉落等现象; c)更换的隧道灯具、光源应与原灯具、光源功率、规格一致; d)隧道灯具每年清洁不少于2次; e)修理和维护隧道中的照明灯具应关闭相关作业车道; f)隧道照明调光控制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随意变更。夜间应关闭隧道出入口过渡段的加强照 明。

    6.2.1一般灯杆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件维护付合下规定 a)在同一条道路上,路灯安装高度、仰角、装灯方向宜保持一致; b)灯臂应固定牢固,与道路纵向垂直,偏差不应大于土3°; c)歪斜大于杆梢直径1/2的灯杆和歪斜大于土3°的灯臂应进行校正; d)金属灯杆应无明显锈蚀、裂缝和凹凸等现象; e)灯杆、灯臂、灯具应定期清洁保养;灯杆号牌字迹清晰、完整; f)灯杆、灯臂、灯盘、法兰、紧固件等金属构件表面无明显锈蚀; g)运维管理单位应按C.T/T527的相关要求进行质量验收,

    6.2.2杆内设施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a)灯杆内电缆、引流线及接地接零保护接头牢固,电缆接头及终端无发热烧坏痕迹; b)接线端子固定牢靠,端子两侧接线宜为1根,不得超过2根,螺栓紧固无锈蚀,熔断器熔体规 格与负荷相匹配; c)灯杆检修门应开闭灵巧、防盗结构完好无异常; d)当暴雨洪涝浸泡灯杆检修门内电器设备时,应及时关闭配电箱内该回路电源。

    6.2.3灯杆砼基础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a)灯杆基础周围应无堆土、无明显泥土流失、地基沉降等现象,保证灯杆埋深满足要求; b)基础螺栓和灯杆下法兰盘混凝土结面保护应完整无缺损; c)设置在硬铺装下的灯杆法兰和紧固螺母不应裸露在硬铺装层上,应采取防锈防腐措施后采用 混凝土包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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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1灯杆维护应符合以下规定

    .3.1灯杆维护应付合以下规定: a)高杆灯灯杆维护除应符合本文件外,还应符合现行CJ/T457相关规定; b)高杆灯灯杆应正直,灯杆应每年测量1次,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杆高的3%o; c)灯杆的根部和基础每年应进行1次检查; d)每年汛期之前和汛期应进行灯杆的接地电阻测试; e)灯杆内主电缆每年进行1次绝缘检测,绝缘电阻应大于0.5MQ/km。

    6.3.2灯杆传动机构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a)升降机构的钢丝绳无损伤,接头无松动,挂脱钩灵活可靠无异常; b)电动机、变速箱支架牢固可靠,变速箱无油质污染、缺油等情况,齿轮无异常; c)限位开关触点位置准确、控制电器触头无电蚀,导线无受压、受夹、老化破损: d)升降机构的钢丝绳应按GB/T5972的规定进行保养、维修、检验和报废更换。

    6.3.3高杆灯灯盘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a)升降式灯盘支架牢固、无锈蚀、变形,灯具投射方向正确; b)灯盘上配套电器固定牢靠、导线和固定架不承受附加的机械应力; c)灯盘升降导向装置完好无损,升降时灯盘始终保持平衡状态; d)防坠落保护装置制动过程中应平稳,制动后灯盘上所有部件无损坏、变形和脱落现象 e)灯盘固定卸荷装置工作应正常,挂脱钩应灵活可靠,

    a)砼基础外形应无破损露筋现象; b)在砼基础周边无挖掘取土或倾倒腐蚀性废渣、废液等; c)基础固定螺栓外露部分无锈蚀、松动; d)防雷接地系统完好无损,接地电阻符合本文件9.3的相关规定。 6.3.5高杆灯采用三相供电负荷应均匀分配,每一回路应装设保护装置。 6.3.6每基高杆灯应建立档案资料,记录投入年限和每次维护保养时间及更换配件内容

    6.4.1宜建立多功能智慧灯杆综合管理平台,对多功能灯及附属设备进行统一管理,明确灯杆主体 及各功能部件产权单位的维护范围、安全责任、协作机制等。 6.4.2多功能智慧灯杆不得随意挂载设备,所有挂载设备应进行风载荷、灯杆强度、螺栓强度校验 挂载的设备应小型化、轻量化,不应影响路灯的正常使用,灯杆的维护应符合本文件6.2.1条的相 关规定。

    6.4.3多功能智慧灯杆内强、弱电线路和设备应分隔安装,维护保养时严禁随意改动。

    6.4.3多功能智慧灯杆内强、弱电线路和设备应分隔安装,维护保养时严禁随意改动。 6.4.4多功能智慧灯杆混凝土基础应符合本文件6.2.3的规定。 6.4.5综合配电箱电器的维护应符合本文件6.5.3的相关规定。 6.4.6 应建立多功能智慧灯杆的档案资料,记录投入年限、使用功能、维护保养时间和更换 容。

    6.5.1变压器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压器维护应合下列安求: )变压器应固定牢靠,警示标志应完整无缺,相色标志应正确清晰:

    a)变压器应固定牢靠,警示标志应完整无缺,相色标志应正确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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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油浸式变压器应无渗油,油枕、油标玻璃管应完好,油色应正常,干燥器硅胶应有效,温度 计运行应正常; c)变压器顶盖及散热片上应无异物,接线端子应无虚接、松动或过热现象; d)瓷套管应清洁,应无裂纹、损伤及放电痕迹; e)变压器本体及所有附件应完好无缺陷,运行声音应正常: f)杆上变压器台架横梁应固定牢固无松动,台架应无锈蚀; g)防雷保护设备应齐全,接地端子应无松动,接地装置应无缺损、锈蚀; f)负荷断路开关绝缘件应无变形、裂纹和剥落;瓷件表面应光滑、无裂纹和缺损,铸件应无砂 眼;操动机构的联合动作应正确可靠,分、合闸位置应正确,防误闭锁装置应完好,六氟化 硫气压应正常; i)跌落式熔断器上下触点应联接可靠,熔断器熔管用绝缘操作杆合、分操作应灵活,更换熔管 后熔管与铅垂线的夹角应为15°30°

    5.5.5地下式变电站运维应符合下列规定

    变形,各设 备编号、铭牌及警示标志应齐全、正确; b)周边应无杂物堆积,无杂草、藤蔓类植物生长,安装位置应无积水; c)地上灯箱式低压开关柜的电器运维应符合本文件6.5.3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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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地下式变压器的运维应符合本文件6.5.1 ~6.5.2的相关规定: e)预装式地坑内温控、排水、通风系统和智能控制系统等运行应正常无故障; f)变电站内应无杂物、严重积尘、污、渗漏水或积水的情况

    6.5.6配电室运维应符合下列规定:

    a)配电室门向外开启应正常,门锁应牢固可靠,周边应无杂物堆积,无杂草、藤蔓类植物生长: b)门窗及通风设备等设施应完好,房屋应无渗漏现象; c)室内外场地应平整、干净,保护性网门、栏杆和电气消防设备等安全设施应齐全: d)高低压配电装置应前后通道畅通,设置的绝缘垫应无破损。设备编号、铭牌及警示标志应齐 全、清晰、正确; e)配电柜(屏)体应无锈蚀、变形,各种通道的最小宽度、配电装置的电气安全净距应符合要 求; f)电缆沟内应无积水和杂物,盖板应无破损、缺失,进出钱管孔封堵应完好。 5.7配电(控制)箱、柜运维应符合下列规定: a)配电箱应完整不渗水,门上警示标志、编号清晰应不脱落,箱体防盗门锁开启应灵活: b)箱门应平整,密封胶条应完整,无变形、损伤;防护等级应达到IP65及以上: c)箱内接触器、开关、熔断器等电气元件应工作正常,导线绝缘应良好,接线端子应无松动 变形、缺损或烧焦变色; d)配电箱内监控终端设备应工作正常、固定牢靠; e)智能监控设备天线、固定杆架应无歪斜、锈蚀;

    a)配电室门向外开启应正常,门锁应牢固可靠,周边应无杂物堆积,无杂草、藤蔓类植物生长; b)门窗及通风设备等设施应完好,房屋应无渗漏现象; c)室内外场地应平整、干净,保护性网门、栏杆和电气消防设备等安全设施应齐全; d)高低压配电装置应前后通道畅通,设置的绝缘垫应无破损。设备编号、铭牌及警示标志应剂 全、清晰、正确; e)配电柜(屏)体应无锈蚀、变形,各种通道的最小宽度、配电装置的电气安全净距应符合要 求; F)电缆沟内应无积水和杂物,盖板应无破损、缺失,进出钱管孔封堵应完好

    b)箱门应平整,密封胶条应完整,无变形、损伤;防护等级应达到IP65及以上; c)箱内接触器、开关、熔断器等电气元件应工作正常,导线绝缘应良好,接线端子应无松动 变形、缺损或烧焦变色; d)配电箱内监控终端设备应工作正常、固定牢靠; e)智能监控设备天线、固定杆架应无歪斜、锈蚀; f)箱体和门保护接地连接应牢固,应急照明装置应完好

    6.6.1地下(埋)管线运维应符合下列规

    运行; c)更换直埋电缆施工应符合CJJ89的相关规定: d)电缆线路地上标志桩完好,裸露的保护管、电缆铠装应无严重锈蚀,接地应良好; e)电缆接线盒应无破损、渗水现象,且防水密闭性能应符合要求。 2电缆接头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a)剖切电缆线头时,不应损伤线芯绝缘,剥除芯线绝缘时,不应损伤芯线,电缆头制作宜采用 分指套保护,并应包扎密封: b)电缆接头制作应保持清洁、燥、铜铝过渡接头在导线压接前应作退火处理、导线压接牢固 不应松动、绝缘胶带包扎密封不应渗水; )电缆接头连接宜采用压接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要求规定: 1 铜套管为含铜99.9%以上的铜管制成,壁厚应不小于1mm,长度应为芯线直径的8~10 倍; 2 铝套管为含铝99.6%以上的铝管制成,壁厚应不小于1.2mm,长度应为芯线直径的8~ 10倍; 3)套管壁厚均匀,中心偏移应在土0.15mm以内,内径应与电缆线芯压接紧密,

    6.6.2电缆接头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6.6.3工作并运维应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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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井盖不应破裂、防盗措施应完好,并应满足相应的承重要求。盖断裂或边长大于50mm缺 角时应及时更换,井盖端面与框上端面落差不应大于5mm; b)工作井内无渗水孔,暴雨后应及时对低洼地带的电缆井进行检查,排除井内积水; c)无含酸、碱、盐等腐蚀性残留物流入井内,发现流入应及时封闭处理; d)井内电缆回路标志牌应字迹清晰、完整无缺,应无杂物、积水; e)电缆接头连接牢固,包封应严密,铠装电缆接地应良好。

    开不应破装、防盗指施应元好,开应满定相应的净量要求。 角时应及时更换,井盖端面与框上端面落差不应大于5mm; b)工作井内无渗水孔,暴雨后应及时对低洼地带的电缆井进行检查,排除井内积水 c)无含酸、碱、盐等腐蚀性残留物流入井内,发现流入应及时封闭处理; d)井内电缆回路标志牌应字迹清晰、完整无缺,应无杂物、积水; e)电缆接头连接牢固,包封应严密,铠装电缆接地应良好。 6.6.4高架路(桥)管线运维应符合下列规定: a)电缆桥架及支架不得有缺损、脱落、锈蚀、变形现象,桥架及支架的接地应符合要求; b)防撞护栏上的电缆检查孔,其盖板应平整,锁扣牢固,不得有锈蚀与破损,任何部件不得侵 入通行限界; c)防撞护栏嵌入式过渡接线箱应无锈蚀,门锁、防盗装置应完好,箱内线路应排列整齐,回路 标志牌字体应清晰不褪色

    a)电缆桥架及支架不得有缺损、脱落、锈蚀、变形现象,桥架及支架的接地应符合要求; b)防撞护栏上的电缆检查孔,其盖板应平整,锁扣牢固,不得有锈蚀与破损,任何部件不得 入通行限界; c)防撞护栏嵌入式过渡接线箱应无锈蚀,门锁、防盗装置应完好,箱内线路应排列整齐,回 标志牌字体应清晰不褪色

    6.6.5架空线路运维应符合下列规定:

    a)架空线路更新调换的器材应与原器材的规格、型号一致,不应随意变更 b)横担和抱箍锌层应良好无锈蚀,螺母应紧固,横担应平正; c)瓷瓶瓷釉应光滑、无裂纹、破损等缺陷,应紧固松脱的瓷瓶绑线; d)应紧固松弛的拉线,应更换破损的绝缘子和锈蚀严重的拉线和抱箍; e)应调整导线弧垂,同一档距内架空导线的弧垂应保持一致,导线接头不应超过一个; f)应更换、修复损伤的导线,更换的导线与原导线绞向应保持一致; g)灯臂、灯杆、灯盘内的导线不应有接头: h)应清除电杆或线路上附着及悬挂的杂物; i)终端杆、转角杆的外倾角应符合设计要求。

    6.7.1智能控制设备运维应符合以下规定

    a)智能监控中心宜具有功能照明智能化控制全覆盖,运行维护应符合GB50174的相关规定 b)应定期监测系统运行情况,并应建立系统运行日志,应按月对数据库内容进行可靠完整备份; c)应对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应用系统和网络设备设置权限,并应定期(每月两次)检查和 测试管理员帐号、用户帐号及口令: d)应及时升级智能照明控制系统、修复漏洞,应定期检查和调整安全设备的控制机制和访问策 略,严防黑客攻击: e)光敏等各种传感器应工作正常、固定牢靠,应每周擦拭一次光敏探头,保持探头清洁,每年 应对各种传感器进行一次校验; f)监控系统的有关参数应设置正确,并能根据季节变化、节日需求合理调整开关灯时间; g)应每年检查、维护、升级单灯控制器,单灯上线率不应低于95%; h)应定期对云服务的数据备份、故障自动恢复功能进行检查; i)应定期对智能控制系统运行申存在异常开、关灯,电压、电流异常,箱门异常开门报警等情 况进行监测、定位、告警、分析,并记录在案

    6.7.2UPS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使用UPS电源时,应按产品说明书或使用手册中的有关规定,所接的火线、零线、地线应符 合要求,不得随意改变其接线的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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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严格按照正确的开机、关机顺序进行操作, 亚禁频繁地关闭和开启UPS电源,在关闭UPS电源 后,至少等待6秒钟后才能开启UPS电源; c)禁止超负载使用,UPS电源的最大启动负载应控制在80%之内; d)长期无停电的UPS,应每隔3~6个月对UPS放电,然后重新充电; e)长期存放的UPS,应每隔3~6个月对UPS开机使用和充电; f)应定期对UPS电源进行维护工作。应清除机内的积尘,测量蓄电池组的电压,检查风扇运转 情况及检测调节IIPS的系统参数等

    6.8道路照明设施使用年限

    6.8.1道路照明设施使用年限应参照设计规定执行,若无相关设计规定,则参照附录A推荐值 6.8.2对影响道路照明系统安全、可靠、稳定运行的箱式变电站、变压器、地埋式变压器和 等照明设施到期必须更换,

    5.8.2对影响道路照明系统安全、可靠、稳定运行的箱式变电站、变压器、地埋式变压器和避雷器 等照明设施到期必须更换, 5.8.3对逾期使用的道路照明设施应由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性检测试验。逾期使用应符合下列 条件: a)光采集器:应根据天然光开、关灯照度水平,偏差不应大于10%; b)路灯监控终端:对监控终端反馈的电压、电流、功率、功率因数等数据偏差不应大于10%: 灭灯等故障误报率应小于2%; c)铜、铝电缆线:电缆芯线之间绝缘电阻应大于0.5MQ;

    a)光采集器:应根据天然光开、关灯照度水平,偏差不应大于10%; b)路灯监控终端:对监控终端反馈的电压、电流、功率、功率因数等数据偏差不应大于10%; 灭灯等故障误报率应小于2%; c)铜、铝电缆线:电缆芯线之间绝缘电阻应大于0.5MQ; d)钢、铝质灯杆:钢质灯杆壁厚锈蚀应小于壁厚的20%;铝质灯杆壁厚氧化锈蚀应小于壁厚的 20%。

    7.1.1各类道路照明设施新(扩)建、改造、检修工程应进行移交验收,主要包括设备到货验收、 中间验收和竣工移交验收。 7.1.2城市道路照明工程移交验收应符合CJJ45、CJJ89、GB50054、GB50057的要求。 7.1.3对移交验收工作中发现的缺陷问题,应及时用书面通知移交单位,限期整改完毕,并经复查 合格。 7.1.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参照附录B书面签置城市道路照明工程移交验收表。相关设备信息应 同步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7.2.1设备到货后,运维单位应参与对现场物资的验收。主要内容包括: a)设备外观、设备参数应符合技术标准和现场运行条件; b)设备合格证、试验报告、专用工器具、接线图、安装基础图、设备安装与操作说明书、设备 运行检修手册等。 7.2.2运维单位应根据工程施工进度,按实际需要完成生产装备、工器具等运维物资的配置,收集 新投设备各类信息、基础数据与相关资料,建立设备基础台帐,完成标识标示及辅助设施的制作安 装,做好工器具与备品备件的接收。

    7.3.2中间验收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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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材料合格证、材料检测报告、混凝土和砂浆的强度等级评定记录等验收资料应正确、完备; b)回填土前,基础结构及设备架构的施工工艺及质量应符合要求; c)杆塔组立前,基础应符合规定: d)接地极埋设覆土前,接地体连接处的焊接和防腐处理质量应符合要求; e)埋设的导管、接地引下线的品种、规格、位置、标高、弯度应符合要求; f)电力电缆及通道施工质量应符合要求; g)回填土夯实应符合要求

    7.4.1道路照明工程峻工移交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4.1道路照明工程竣工移交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a)已经完成道路照明工程设计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并质保期已满; b)具有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 c)工程使用的主要电气材料和设备的技术证明文件及检验试验报告; d)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工程质量合格的文件; e)其他需提供的竣工技术资料

    7.4.2工程移交验收资料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a)规划、建设等有关文件,合同、与相关单位签订的协议书等; b)工程设计图纸; c)预算、决算; d)设计变更(联系)单设备设计图纸,重大设计变更应具备原设计审批部门批准的文件及正式修改的图纸资 料; e)开竣工报告; f)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g)竣工图纸: h)主要设备、材料说明书及质保书; 1)必备的各种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和仪器仪表、标识标牌等: j)电缆检验试验报告、接地电阻测试记录、电气绝缘测试记录、RCD剩余电流保护器测试记录、 负荷分配图及各回路负荷值等运行报告; k)《工程质量保修书》(保修范围、时间等); 1)相关资料电子版或扫描件

    1.1运维单位应以现有道路照明设施设备数据为基础,采用各类信息化管理系统(如智能化监 统、用电信息采集系统等),以及各类带电检(监)测、停电试验、设备巡视、照度测量等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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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展设备状态评价,掌握设备运行状态,防止故障发生,保障照明效果,优化经济运行水平,并进 一步指导、完善道路照明设施运维、检修工作。 8.1.2运维单位应积极开展道路照明设施设备状态评价工作,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实行专人负责 3.1.3设备应自投入运行之日起纳入状态评价工作。

    3.2.1状态信息收集应坚持准确性、全面性与时效性的原则,各相关专业部门应根据运维单位需要 及时提供信息资料。 8.2.2信息收集应通过内部、外部多种渠道获得,如通过现场巡视、现场检测(试验)、监控系统 数据、市民来电、市政规划建设等获取道路照明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与外部运行环境等信息。 3.2.3运维单位应制订定期收集道路照明设施运行信息的方法,对于收集的信息,运维单位应进行 初步的分类、分析判断与处理,为开展状态评价提供正确依据。

    8.3.2状态评价内容包括设备外观、运行环境、各类运行数据、检测数据等。

    a)定期评价特别重要设备1年1次,重要设备2年1次探伤标准,一般设备3年1次。设备动态评价应根据设 备状况、运行工况、环境条件等因素适时开展: b)在设备状态量可实现自动采集的情况下,设备状态评价可实时进行,即每个状态量变化时, 系统自动完成设备状态的更新。

    8.3.4设备状态评价结果分为以下四个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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