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行政许可管理办法(青人防办[2021]22号 青海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21年4月26日word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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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行政许可管理办法(青人防办[2021]22号 青海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21年4月26日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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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行政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行政许可管理。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行政许可管理是指人防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结合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进行的各类行政许可管理事项。
第三条 本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行政许可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市(州)和县(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根据各自职能权限分别负责相关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青海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监督指导全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行政许可工作。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和行政许可部门按照 “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原则,负责职责范围内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行政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第二章 修建防空地下室行政许可
第五条 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人民防空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定和规划要求,突出战时效能和战备属性,做到防空区布局合理、结构均衡、功能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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