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5/T 2474-2022 木材加工企业消防安全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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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B45/T 2474-2022  木材加工企业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6.1从业人员应学习基本消防安全知识,每季度参与一次包括以下内容的消防安全培训: 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一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一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一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6.2应组织开展对火灾发生时的自救、互救、逃生等消防常识培训。 .6.3培训记录应包括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

    4.7.1防火巡查应按制定的制度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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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 常闭式防火门、防火卷帘; 一消防设施、器材; 一用火、用电情况; 一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消防车通道;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7.3 每月初应在7日内将上月的防火巡查记录统一装订产品质量标准,存档备查,存档时间不少于1年。 7.4 使用电子巡更系统的巡查记录应可靠存档备查或打印存档,存档时间不少于1年。

    4.8.1防火检查应按制定的制度进行,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

    3.2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并按附录B要求填《防火检查记录表》: 一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场地、消防水源;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走道楼梯、安全出口以及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 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 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 一楼板、防火墙和竖井孔洞的封堵情况; 一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一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和记录;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规违章情况; 一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 一微型消防站的值班值守情况,人员、装备配置情况; 一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和记录;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8.3每月初应在7日内将上月的防火检查记录统一装订,存档备查,存档时间不少于2年。 8.4消防设施设备现场设置的检查卡在记录完毕后应统一存档,存档时间不少于2年。

    4.9.1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改正。 4.9.2对无法立即消除的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及时报告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 全管理人应组织拟定火灾隐患整改措施、组织制定火灾隐患整改计划。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及时确定整改 方案、措施及责任部门。 4.9.3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4.9.4对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将火灾 隐患整改情况报送至送消防救援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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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1食堂、宿舍等生活场所应与生产、仓储区分开设置。 5.1.2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厂房或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 级防火门。 5.1.3危险化学品放置处、仓库等场所应在出入口等醒目部位设置禁止明火、禁止吸烟、禁止燃放烟 花爆竹等警示标识。 5.1.4仓库内需要设置货架堆放物品时,货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5.1.5生产区域、仓储区域不应设置电动车充电设施。 5.1.6生产中使用胶粘剂时,作业场所应有明显标识,并应做通风、远离火源等防火措施。 5.1.7存在木粉尘的粉尘层、沉淀和堆积的场所应被视为可能形成爆炸性危险环境,应按GB12476要 求划分区域,并标识。

    2.1建筑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层数、面积、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 2.2不应将道路与建筑物之间的空间、建筑物之间的空间及非指定露天区域作为临时或长期使 料周转场地

    5.3车间消防安全管理

    5.3.1车间的平面布置、安全疏散应综合考虑消防安全的要求,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

    3.1车间的平面布置、安全疏散应综合考虑消防安全的要求,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 3.2车间工作地面应保持清洁。在生产工作地周围地面上,不应存放与生产无关的物料。 3.3喷漆车间的消防安全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5.4.1仓库的平面布置、安全疏散,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应符合GB50016的要 求。 5.4.2仓库和中间仓库内物品应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储存,并留出必要的间距,且不应遮挡、阻 碍安全疏散,

    5.4.3仓库的电气装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的规定。不应使用碘钨灯 和超过60W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 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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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5.4.6仓库以及周围50m内,不应燃放烟花爆竹。 5.4.7机动车进入库区,应安装防火罩,减速行驶,排气管的一侧不应靠近可燃物;机动车不应在仓 库内停放和修理。 5.4.8进入仓库的铲车和其他能产生火花的装卸设备应安装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5.5.1企业应制定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5.5.2危险化学品应在符合规定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进行存放,并应按GB2894的要 求设置明显的标志;危险化学品应在室外或安全区域进行分装、改装、开箱、开桶、验收等工作。 5.5.3企业应定期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消防设施进行检测、检验,确保设备完好有效。 5.5.4危险化学品储存应满足以下消防安全要求: 一库房内通道畅通,有隔热、降温、通风、防雨等措施; 油漆、胶水等易燃易爆化学品贮存区域,应采用防爆型式电气线路、开关、插座等。

    5.6.1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构架等非带电的裸露金属部分均应接地保护,且连接止确、可靠 纤维干燥管道和砂光除尘系统应有防静电和防雷接地装置。 5.6.2设备液压系统、润滑系统、气动系统应密封良好。 5.6.3设备设施周围应设置消防安全巡视、检查和检修通道。 5.6.4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场所不应使用容易碰撞出火花的铁质工具及摩擦可能产生静电的工具。 5.6.5除尘系统设备设施应具备防爆功能,并应在除尘系统安装火花探测及自动熄灭装置。 5.6.6 切割区、砂光区的设备设施应符合防爆要求。 5.6.7 电动传送设备、装卸设备、机械升降设备等的易摩擦生热部位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护措施, 5.6.8 企业的锅炉房设置应符合GB50041的规定。

    厂区消防设施器材配备应符合GB50016、GB50974、GB51251的规定,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的木材加工厂房和仓库应按照GB50016规范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 占地面积大于1500m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的单层、多层木材加工)房和仓库应按照 GB50016的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木材加工场所,当市政消防供水不能满足消防用水时,消防用水可 由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并应满足不小于3h火灾延续时间的消防用水;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的木材加厂房和仓库所应按照GB51251要求设置排烟设施;采 用自然排烟的,应设置在场所的屋顶或外墙上部,并宜在屋面上增设可熔性采光带(窗); 当采用钢结构屋顶的,排烟窗面积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10%;设置自然排烟不满足要求的, 应设机械排烟设施;机械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 应按照GB50140要求配置灭火器,灭火器配置的危险等级为工业建筑的中危险级; 按照GB50016和GB51309 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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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1粉尘的防爆应符合GB15577的规定。 5.8.2工艺设备宜将危险物料密封在容器内,防止粉尘泄漏。 5.8.3产生的粉尘的设备宜采用露天或开散式布置,或采用机械除尘措施。 5.8.4可能释放爆炸性粉尘的设备应单独集中布置。 5.8.5生产设备和工艺装置设置的泄爆装置泄爆口不应设在厂房内,泄爆口朝向不应面向安全出口、 安全通道、紧急避险区、车间内通道以及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 5.8.6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设有安全疏散通道,疏散通道的设置和宽度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安全 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疏散通道应设置应急照明和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 5.8.7产生木质粉尘的木工机械设备应设置收尘设施,且应采取防止粉尘爆炸和木屑燃烧的安全措施, 收尘管道设计风速应不小于20㎡/s

    用电产品使用应遵守以下要求: 不应带电移动电气设备、接线、检修; 插座的保护接地极应与保护接地线可靠连接: 用电产品使用前,应确认使用环境和条件符合其使用说明书规定的范围,并根据说明书的内 容,了解使用时可能出现的危险及应采取的预防措施;用电产品检修后重新使用前应再次确 认; 用电产品在运行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宜设置监控或监视措施; 用电产品因停电或故障等情况停止运行时,应及时切断电源。在查明原因、排除故障,确认 恢复正常后才能重新接通电源; 用电产品在检修后,应检测其安全性能符合正常使用要求;不合格的应予以报废,并在明显 位置予以标识; 长期不用的用电产品在重新使用前,应经过必要的检测和安全性能测试天然气标准,合格后方可使用; 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 护措施; 车间照明照度大于1501x时不得使用白炽灯;卤钨灯和额定功率大于100W的吸顶灯、槽灯、 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易燃物库房不应使用碘钨灯 或大于60W的卤钨灯、高压纳灯、金属卤化物灯、荧光高压汞灯等,照明开关宜设在库房外; 不应将电气线路缠绕在护栏、管道、脚手架、钢结构上;不应在电气线路上悬挂物件;不应 使用电压高于24VAC的移动式灯具; 电器设备与可燃物间距不应小于0.5m,架空线路的下方不应堆放物品: 电气开关箱应设置在场所外; 场所内不应使用电热器具和家用电器; 场所的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 一从事电气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持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后 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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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火查记录表见表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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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A.1防火巡查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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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标准规范范本表B.1防火检查记录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地方标准 木材加工企业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DB45/T24742022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刷 版权专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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