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1修订word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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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1修订word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高规划设计和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等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长清、章丘、济阳、莱芜、钢城市辖十区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
第三条 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以规划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城乡规划及本规定为依据,科学开展规划管理,加强规划实施监督,提升规划管理水平。
规划设计单位开展设计活动,应当符合规划标准规范和本规定要求,规划设计成果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态发展要求相适应,体现规划先进理念。
建设单位应当要求设计单位按照规划标准规范和本规定要求开展项目方案设计,严格依据规划要求组织实施项目建设。
第四条 本规定由总则、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市政交通规划管理、乡村规划管理、规划批后管理、附则等部分组成。
总则是实施本规定的一般要求,其他内容是进行相应规划建设活动和实施规划管理的具体要求。
第五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规划管理和实施的直接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未明确规定具体要求的,按照本规定要求执行。
已经开展城市设计的历史文化街区、城市重要公共中心、景观风貌控制区、传统风貌区等特殊区域,建设项目设计也应当符合经审定的城市设计相关要求。
第六条 建设用地管理应保证公共利益、注重集约发展、增强城市活力、维护特色风貌。
第七条 建设项目建筑方案的编制以及规划审查审批,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用地规划条件以及本规定有关要求。
第八条 交通设施应科学配置交通资源,优先保障步行、非机动车、公共交通等绿色交通方式发展。市政基础设施应布局合理、功能完备、安全高效,注重向集约、绿色方向发展。......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规定由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七条 各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或制定本辖区内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百九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应当采用统一的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1年起实施。
......- 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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