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区建筑物停车设施配建准则(试行)(淮政发[2016]145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2016年10月24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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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淮安市区建筑物停车设施配建准则(试行)(淮政发[2016]145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2016年10月24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
    城市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
    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
    围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准则。
    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划分为三
    类停车分区(详见附件 1):
    A 类区:楚州大道以西,涧河以北,里运河、城西北路以东,
    翔宇大道以南所围成的区域。
    B 类区:盐河以南,北京南北路以东,延安东西路、深圳路
    以北,天津路、南昌路(古淮河南)及翔宇大道(古淮河北)以
    西所围成的区域。
    C 类区: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除 A、B 类区外其他
    区域。
    第三条 淮安市规划局是本市停车设施配建规划管理的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本准则。
    第四条 本准则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建设
    时需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用的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
    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各类机
    动车与非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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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淮安市区建筑物停车设施配建准则(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 城市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 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未规定》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 围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准则 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中小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划分为三 类停车分区(详见附件1): A类区:楚州大道以西,洞河以北,里运河、城西北路以东 翔宇大道以南所围成的区域。 B类区:盐河以南,北京南北路以东,延安东西路、深圳路 以北,天津路、南昌路(古淮河南)及翔宇大道(古淮河北)以 所围成的区域。 C类区: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除A、B类区外其他 区域。 第三条,淮安市规划局是本市停车设施配建规划管理的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本准则。 第四条本准则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建设 时需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用的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 为自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各类机 动车与非机动车。

    第五条建筑物应按照节地、节能、安全、高效的原则配建 停车设施,停车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 入使用。 第六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原则上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 内,但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建设的两个以上的建设项目, 其相距离不超过100米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的条件下,经过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第七条建筑物应按附件2和附件3规定的标准分别配建机 动车、非机动车以及特殊停车(包括出租车、装卸车、天巴车、 救护车、无障碍车位等)泪位 第八条商品房、定销商品房和共有产权房机动车停车配建 指标采用双指标控制,即按户数和建筑面积两种方式分别计算应 配建停车位个数,取高值作为配建停车位数 住宅类建筑应按每100户居民不低于1个车位,总数最高不 超过20个设置访客机动车停车位,原则上在地面设置,且不得 出售或出租。 第九条中小学及幼儿园学生接送临时停车位应按附件2要 求进行设置;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等建筑物应设置不少于5个临 时性地面落客停车位。临时停车位应计入建筑物配建停车指标忌 量。 第十条对已有建筑的改建和扩建,其改、扩建部分应按附 件2规定设置各类停车位;原建筑物配建不足,新增建筑面积超

    过3000平方米且超过原建筑规模25%的,应同时补充配建原不 定差额数的20%。 第十一条达到住建部颁布的《建设项自交通影响评价技 未标准(C/141一一2010)》中交通影响评价后动值时应通过 交通影响分析确定停车配建设施要求,建设项自的交通影响评价 应按《江苏省建设项自交通影响评价编制要点》开展, 在涉及历史文化保护、商业步行街、地下空间等特殊区域开 发的建设项目,其停车设施配建指标可经交通影响评价后按批准 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执行。 第十二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停车库、停车 楼、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地面停车场等多种形式,鼓励建设生态 停车设施。 住宅类建筑应优先设置地下停车库。地面停车泊位宜集中安 排用地,共有产权房、公租房、集体宿舍等建筑的机动车地面停 车泪位数不宜超过配建住宅总泪位数的40%,其他住宅小区住宅 停车位地面停车的比例不宜超过20%。立体停车楼视作地下停车 车计算停车位比例 在符合规划建筑密度、高度控制的前提下水电标准规范范本,鼓励建设项自配 套建设地上立体停车楼,在符合梁底净层高不超过2.4来、无实 本围护结构的条件下,可不计入地块容积率,但地上立体停车楼 的基底应计入建筑密度 第十三条建筑物需配建机械停车设施的,住宅类建筑机械 停车泊位数A、B类区不得超过住宅停车泊位总数的30%,C类区

    建筑物配建的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经过规划批准后,可按15:1 的比例换算,配建机动车停车位 第十九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车位指标,机动车以小型 汽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装卸车、大巴 车以大型车为计算当量。核算车位时,各类车型车位可按附件4 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车位进行计算。 第二十条建筑物可结合自身交通特性,在以标准车位为主 体的基础上,设置一定数量的其他车型机动车位,但其他车型车 位所占比例不应超出全部机动车位的10%。 第二十一条大型综合性公共建筑,其配建车位数量应按附 件2所确定的各类建筑车位配建指标分别计算后累计确定 第二十二条群体建设的建筑物,在符合规定的配建停车设 施总指标的条件下,可以统一安排,协调布置。但分期建设的群 本性建筑,分期停车设施配建数量应不低于同期应配建规模。 第二十三条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应充分留汽车充电设施 新建社会公共停车场、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综合交通 纽、规模达100个车位以上的经营性停车场等,按照不低于车 应10%的比例配建或预留纯电动汽车充电桩和专用车位 新建任宅类建筑配建停车位应按100%比例建设充电基础设 施或预留充电桩的建设安装条件 在公交保养场、首未站、出租汽车服务中心建设公交车、出 租汽车专用充换电设施。公交车和出租汽车充电桩与车位数不得 少于50%

    电动汽车充电桩的配置标准应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四条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定 1 个的按1 个计算。 第二十五条本《准则》自2016年11月1日起试行。原《淮 安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准则(试行)》(淮规发【2012] 10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停车分区示意图 2.建筑物标准车位配建指标 3.机动车特殊停车位配建指标 4.其他车型折合成小型汽车或自行车换算系数

    附件:1.停车分区示意图 2.建筑物标准车位配建指标 3.机动车特殊停车位配建指标 4.其他车型折合成小型汽车或自行车换算系数

    附件2建筑物标准车位配建指标机动车位非机建筑物分类计算单位A类区B类区C类区动车位下限下限下限商品房、定销商品房户100m建筑面积1.01.01.01.5共有产权房户100m建筑面积0.80.80.81.5住宅公租房户0.30.4 0.42.0廉租房户0.20.30.32.0集体宿舍间0.10.10.12.0拥有执法、服务窗口的100m建筑面积1.51.81.82.0办公行政办公其他行政办公、科研100m建筑面积1.01.31.52.0博物院、图书馆、展览文体100m建筑面积0.40.60.82.0馆、会议中心等设施影剧院、体育场馆100个座位1.52.53.02.0大中专院校、100名学生5.05.05.050.0教职工中学4.04.04.060.0停车位100名学生小学、幼儿园3.03.03.05.0教育高中1.01.01.05.0学生接初中2.02.02.010.0送临时100名学生小学3.03.03.010.0停车位幼儿园3.03.03.010.0综合医院0.81.51.51.0医疗专科医院0.81.01.21.0100m建筑面积卫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61.01.01.5其它医疗卫生0.60.80.81.0

    机动车位非机建筑物分类计算单位A类区B类区C类区动车位下限下限下限独立餐饮、娱乐1.51.61.73.00.4/职商业宾馆0.40.50.6工服务100m建筑面积社区农贸市场0.50.60.75.0业商业0.60.70.83.0商务0.60.80.93.00.4/职工业厂房100m建筑面积0.30.3 工业工仓储0.4/职物流仓储100m建筑面积0.50.5工交通汽车站车位/年平均日2.02.03.0枢纽火车站每百位旅客2.02.03.0游览主题公园、游乐场车位/公cal2.08.08.010.0场所一般公园、风景区顷占地面积1.02.02.015.0注:1.商品房非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以“户”为单位计算。2.社会福利等项目的停车指标参照共有产权房。3.新建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宜将教职工机动车位与家长接送临时机动车位统一设置在校园内。4.中医医院按照综合医院配建,血站、卫生监督所、妇幼保健所、疾控中心等公共卫生机构参照办公类行政办公配建,其他医疗用地包括疗养院、养老院等场所。5.附属配套餐饮、娱乐按独立餐饮、娱乐指标的80%执行。10

    6.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建筑物配建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以计容建筑面 积为准(不含停车设施面积),但地下室中的商业、办公等部分 应按照其使用功能配建停车位

    酒店标准规范范本机动车特殊停车位配建指标

    机动车特殊停车位配建指标

    附件 4 其他车型折合成小型汽车或自行车换算系类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深圳标准规范范本,市法院

    市检察院,淮安军分区

    2016年10月24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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