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03/T 183-2021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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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B4403/T 183-2021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

    DB4403/T 1832021

    5.2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在建筑内时,应设置在建筑首层、半地下层或地下一层,并宜靠外 墙布置,不应设置在负二层及其他建筑楼层,且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 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5.3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车库、独立式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车库、敬开式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 车库、地下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车库、半地下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车库、建筑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车 场应划分专门的集中式充电区域。 5.4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内应分组停放电动自行车,每组长度不应大于20m,组与组之间应设置 高度不低于1.5m的隔墙,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 5.5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内同组电动自行车的车位宽度不宜小于0.8m。 5.6充电柜与电动自行车之间间隔不宜小于2m,充电柜应设置泄压孔,泄压孔不应面向通道及停放 的车辆。 57由动白行车停放充 不燃材黔

    a)应划线规范停车位置和疏散,充电部位应张贴、悬挂安全警示标志; 每辆电动自行车停放面积不宜小于2.2m×0.8m; c)充电设施应采取防撞保护措施。

    6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要求

    6.1设置在建筑内的电动自行车 场所其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2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在建筑内时园林绿化标准规范范本,应采用防火墙、甲级防火门、耐火极限不小于1h的 楼板与建筑其他区域完全隔开。 3.3建筑内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防火分区面积不应大于500m,设置 自动灭火设施面积也不得增加。 3.4建筑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设置 耐火极限不低于2h、宽度不小于1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不燃性防火挑檐。当建筑内电动自行车 充电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设施时,上、下层开口之间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0.8m。 6.5独立式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每个防火分区的面积不应大于1000m。 6.6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00m。 6.7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墙和1.5h的不燃性楼板设 置为独立的防火单元,并与建筑其他使用空间完全分隔

    7.1.1每个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 应分散布置,且不应少于2个,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7.1.2场所内任一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场所面积不大于200m时可设 个疏散门,且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4m,场所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 7.1.3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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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4场所内疏散楼梯、走道、「的净宽度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需要,疏散楼梯、疏散通道和疏散 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1Ⅱ。 7.1.5场所内沿走道双面布置车位时,疏散走道的宽度不宜小于2.6m,沿走道单面布置车位时,疏 散走道的宽度不宜小于1.5m。

    7.2建筑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7.2.1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安全出口和疏散门不应直接正对建筑疏散楼梯间,且与疏散楼梯间最 近水平距离不宜小于5m。 7.2.2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 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建筑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每个防火分区应当至少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 口。 7.2.3安全出口不应与建筑其它部分安全出口共用,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且应与建筑内其它防火 分区通过隔墙完全隔离。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挑出宽度不少于1m的防护挑檐。 7.2.4建筑内充电柜设置区域与建筑安全出口距离不应小于6m

    8.1.1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火灾危险等级按中危险I级确定。 8.1.2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按GB50016和GB50974一2014等相关消防技术文件设置与建筑相 适应的灭火设施,灭火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相关文件的规定。 8.1.3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按GB50084一2017的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确有困难的,可 安装简易喷淋系统;无消防水条件的场所,可安装其它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文件的灭火设施。 8.1.4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按照GB50140一2005配置A、B、E类火灾灭火器,灭火器配置的 危险等级可按民用建筑中危险级确定,电动自行车的电池部分灭火器宜采用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或推车 式水基型灭火器。 8.1.5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宜增加推车式水喷雾灭火器,推车式水喷雾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为30

    8.1.1电动目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目动喷水火火系统时,火灾危险等级按中危险1级确定。 8.1.2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按GB50016和GB50974一2014等相关消防技术文件设置与建筑相 适应的灭火设施,灭火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相关文件的规定。 8.1.3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按GB50084一2017的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确有困难的,可 安装简易喷淋系统;无消防水条件的场所,可安装其它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文件的灭火设施。 8.1.4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按照GB50140一2005配置A、B、E类火灾灭火器,灭火器配置的 危险等级可按民用建筑中危险级确定,电动自行车的电池部分灭火器宜采用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或推车 式水基型灭火器。 8.1.5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宜增加推车式水喷雾灭火器,推车式水喷雾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为30 8.1.6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全域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宜装设火灾图像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 应符合以下要求: a)图像能在值班室、控制室等场所实时显示; b)图像具备储存、查询、回放功能; c)图像存储时间不少于30天。 8.1.7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火灾图像及视频安防监控信号,宜实时上传至消防控制室或者专人值 守场所。 8.1.8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

    a)图像能在值班室、控制室等场所实时显示; b)图像具备储存、查询、回放功能; c)图像存储时间不少于30天。 8.1.7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火灾图像及视频安防监控信号,宜实时上传至消防控制室或者专人值 守场所。 8.1.8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

    8.2建筑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8.2.1所在建筑按GB50116一2013的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符合以下规定: a 应设置感烟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6) 除应按照GB50016和GB50067一2014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外,其他建筑内电动 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8.2.1所在建筑按GB50116一2013的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符合以下规定:

    所在建筑按GB50116一2013的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符合以下规定: 应设置感烟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除应按照GB50016和GB50067一2014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外,其他建筑内 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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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有条件的宜采用智能型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设置应符 合GB20517—2006的规定; d 有条件的宜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并与所在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的设置应符合GB14287一2014(所有部分)的规定。 3.2.2 应设排烟设施,并符合以下规定: a 采用自然排烟方式的,排烟口应设置在顶棚和墙面的上部,有效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 2%; 6 无可开启外窗或可开启外窗面积不足的,应设机械排烟设施。机械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家 有关消防技术文件的规定。

    8.3独立式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8.3.1应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并符合以下规定: a) 有条件的宜采用智能型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设置应符 合GB20517—2006的规定; 有条件的宜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14287一2014(所有 部分)的规定。 8.3.2宜采用自然通风,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系统,其设置要求应符合SJG39一2017 的规定。

    8.4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3.4.1所在建筑按GB50116一2013的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符合以下规定: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置感烟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6) 除应按照GB50016和GB50067一2014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外,其他建筑内电动 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C 有条件的宜采用智能型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设置应符 合GB20517—2006的规定; d 有条件的宜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并与所在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的设置应符合GB14287一2014(所有部分)的规定。 8.4.2宜采用自然通风,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系统,其设置要求应符合SJG39一2017 的规定。

    9.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9.1.1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包含供电系统的消防安全应符合DL5027一2015的有关规定。 9.1.2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充电场所内消防用电设备按照最低二级负荷供电,充电设施、照明、通风 设备按照三级负荷供电。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内消防设备负荷等级,与其所依附的主体建筑 内消防用电设备相同。

    9.1.1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包含供电系统的消防安全应符合DL5027一2015的有关规定。

    9.1.3电动自行车的充电设备线路应按照防火分区设置,每个防火分区设置总配电箱且紧急情况下供 电系统应能强制紧急切断。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内,每个充电区域应单独设置专用配电箱,进线为 专用配电回路,与其他场所合用一个供电回路时,进线断路器应采用漏电保护器,并加装浪涌保护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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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支断路器应采用漏电保护器,漏电保护器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动作时间不超过0.1S。有条件 的可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9.1.4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配电箱应设置在具有明显标识和便于操作的部位。 2.1.5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充电柜馈出充电配电回路中每个回路均应设置过载保护、短路保护 漏电保护等保护装置。 9.1.6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配电箱或插座处设置在室外时,配电箱、电源插座的防护等级不应 低于IP65天然气标准规范范本,并加装防雨罩。 2.1.7场所电气设备应该按GB51348一2019的要求设置接地系统

    9.2.1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充电设施应使用阻燃电线电缆,线芯截面大小应满足线路载流量、 机械强度等应符合GB50217一2018的设置要求,经常弯曲或者有较高柔软性要求的回路,应使用橡皮 绝缘等电缆。电缆防火与阻止延燃要求应符合GB31247一2014的有关规定。充电设施内部电线电缆截 面大小应满足线路载流量、机械强度等要求,电线电缆采用阻燃电线电缆。 9.2.2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电气线路应暗埋或穿绝缘套管或线槽保护,如需从地面穿过应埋地 布置。 9.2.3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充电柜和充电桩总量设置应满足场所内电动自行车日常充电需求。 9.2.4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充电设施应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漏电保 护等功能。 9.2.5电动自行车充电柜柜体需要具备防火能力。充电柜单仓壁厚不低于1.2mm,柜门具备防冲击能 力,单仓电池事故不能影响其他单元 安全,且不造成二次事故

    9.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2.3.1除露大以外的其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符 合下列要求: a)设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符合GB13495.1一2015和GB17945一2010的规定;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设置确保其不被遮挡,并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应增设能保 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设置高度和间距符合GB50016的规定。 9.3.2疏散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备用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墙面的上部 成顶棚上。 9.3.3建筑内设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除应符合本文件的规定外,还应符合GB 13495.1—2015和GB17945—2010的规定。

    10.1业主应负责管理本单位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场所消防安全。物业服务企业应负责管理其服务的电 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应对电动自行车固定充电设施及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 进行统一管理,保证其完好有效, 10.2未设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城中村等居民区,由各社区工作站负责协调统一明确该居民区的消防 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0.3负有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能分工,开展监督 检查,督促落实《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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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社区工作站、物业服务企业和居民小区管理单位应建立日常消防管理和防火查制度明确专人负 责,每天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加强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应如实填写巡查记录,及时消除隐患。 10.5不应在消防车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充电,不应妨碍消 防车和室外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使用。 10.6应使用已获得CCC质量认证的电动自行车;选择专业维修机构或人员进行维修保养,定期更换老 化电池,不得擅自改装。 10.7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严禁拉接临时电源线路、插座和开关。确需进行线路维修改造的,应由取得 资格的电工实施。 10.8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充电器应远离易燃可燃等危险物品,不应放置在电动自行车坐垫等可燃物上 并确保通风、散热。 10.9使用电池供电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应依据产品说明定期更换电池。 10.10社区工作站、物业服务企业或居民小区管理单位应经常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场所电气使用和着 火后的紧急处理和疏散的消防宣传,且每年不少于2次。 10.11不应在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值班室,如确需设置值班室的,值班室应设置在电动自行 车停放充电场所外。

    文化标准DB4403/T18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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