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20/T 10-2021 城市容貌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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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B4420/T 10-2021  城市容貌标准

    DB4420/T102021

    7.2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更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等应按《中 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定》和GB/T50357的有关规定进行规划控制,历史保护建(构)筑物应保持 原有风貌及特色,不应损坏或擅自迁移、拆除、改建、装饰装修,应设置专门标志并保持标志的完好、 整洁。 7.3建(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外立面装饰完好、整洁,无明显脱落和污迹,保持设计建造时的 形态和色彩,符合街景的要求。骑楼建筑柱体、顶棚应整齐、完好。 7.4建(构)筑物不应违章搭建附属设施,临街商铺不得搭建遮阳蓬等附加设施。建(构)筑物在安 装各类外部附加设施时,应保证安全,统筹规范设置,易于维护。临街建筑物有露台、外廊等附属设施 的,应对其使用状态进行监管,禁止影响城市容貌的各种堆放、晾晒、悬挂、装饰、改造和封闭等行为。 7.5建(构)筑物窗户设置防盗网的,应于窗户内侧设置;建(构)筑物阳台设置防盗网的,不应超 越建(构)筑物墙身及防护栏。建(构)筑物阳台不得以加装窗户等形式进行封闭或改造。 7.6建(构)筑物屋顶应保持整洁、美观,屋顶设施设备设置不应影响屋顶的美观;适宜时,可进行 屋顶绿化,屋顶绿化不应对屋顶、外墙面等造成损害。 7.7建(构)筑物外立面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无乱张贴、乱挂晒、乱涂写、乱刻画等。外立面装 饰应合理采用耐久性好、易维护、环保的装饰装修建筑材料。 7.8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应按不同外立面材质定期清洗、修饰和翻新,玻璃、金属类的应每年清 洗一次,贴面砖、石材类的应每3年清洗一次,水刷石、干粘石和喷涂材料类的应每3年清洗或粉刷 次,其他材料类的视材质情况定期保洁或粉饰,遇有明显污渍或残损、脱落的,应及时清洗、粉饰或修 饰。 7.9城市雕塑和其他类型街道公共艺术作品,应保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定期进行维护,保持完好, 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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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公共设施包括不限

    11.1城市厂告设施与标识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相关要求和CJJ149的相关规定,与周边环境相适应, 兼顾昼夜景观,不影响道路交通标识和公共服务设施标识的有效识别。 11.2城市广告设施与标识设置应安全牢靠,应定期检修、维护、保持外观整洁,出现破损、残缺、陈 日等情况应及时拆除或更换。 11.3城市广告设施与标识设置应位于指定场所,不应在沿街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桥梁及树木上 涂写、刻画、张贴。 11.4城市广告设施与标识设置宜采用环保、可重复利用的材料,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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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严禁设置厂告设施与标识的区域应符合GB50449及GB55013规定。 11.6城市公共绿地周边宜设置小型广告设施;对外交通道路、场站周边宜设置大、中型广告设施,且 不宜设置过多。 11.7人行道上不应设置大、中型产告,在不影响行人的前提下可设置小型产告。宽度小于3m的人行 道不应设置广告,人行道上设置广告的纵向间距不应小于25m。 11.8城市建筑物的广告设施与标识设置应规范、协调、完整、可识别度高;建筑物屋顶不应设置大型 产告设施,当在建筑物屋顶设置中小型产告设施时,应严格控制产告设施的高度,且不应破坏建筑物结 构;建筑物屋顶广告设施的底部构架不应裸露、高度不应大于1m,确保广告设施结构稳定、安装牢固。 11.9沿街建筑的广告设施与标识设置不应破坏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应破坏依附 载体的整体效果,电子屏广告不应对周边居民生活造成光污染和噪声污染。 11.10公交车、出租车、游船等公共交通的流动广告应按照相关要求设置,保证整洁完好、色彩协调、 不应使用反光材料,不应影响识别和乘坐。 11.11各类横幅、布慢、条幅、空飘物、节目标语、彩旗等产告应符合相关限制性要求。 11.12城市广告设施不应挤占公共服务标识标牌、服务告知和安全警示信息发布的合理位置,不应减 弱这类信息的辨识性。 11.13城市广告设施与标识设置的规格、色彩应分类统一,形式、图案应与街景协调,宜体现城市风 貌。

    12.1城市照明应兼顾功能性和景观性,结合相关规划丰富城市夜景、体现城市风貌,与周边环境相协 调。 12.2城市照明应根据城市总体布局及功能分区,进行亮度等级划分,合理控制分区亮度、明暗层次, 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规定。 12.3城市照明灯具和附属设施的外观应保持整体协调,同时兼顾夜间照明和白昼观瞻,优先选用高效、 节能、美观的照明灯具及光源。 12.4城市照明应符合生态保护、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宜造成光污染,避免外溢光、杂散光等对行人和 驾驶员造成安全出行视觉障碍,眩光限制应符合GB50449的规定;避免照明灯光对周边植物生长产生 不利影响,必要时应先行评估。 2.5宜采用地面、低空、人视高度等不同层次的照明,增强照明的空间美感, 2.6照明应与周边的环境、建筑风格相协调,不应对原有景观风貌造成十扰或破环,符合城市景观照 明设计规范JGJ/T163规定。 12.7城市照明宜进行建筑轮廓灯光布置,开展商业橱窗和门饰照明、绿化喷泉照明、广场艺术照明等 景观照明布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度使用动态艺术景观照明形式。 12.8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应完好,对灯具、灯杆、配电柜的等照明设备和器材应定期进行检修维护行业分类标准,城 市主干路、快速路遇突发性照明故障,如有在线监测系统,应于8小时内完成修复;如无在线监测系统, 应在收到维修指令24小时内修复,其他路段修复时间不应超过48小时。 12.9城市照明亮灯率应达到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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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山市人大(含常委会),(十五届)第三十三号 2] 中山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府办[2015]47号 3」 中山市扬尘污梁染防治管理办法,广东省申山市人民政府,中府[2020]15号 4 中山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中府[2019]12号 5 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中山市人大(含常委会),(十四届)第三十一号 [6】中山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中府[2003]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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