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20T 10-2021 城市容貌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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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20/T102021
0.1公共设施包括不限
11.1城市厂告设施与标识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相关要求和CJJ149的相关规定,与周边环境相适应, 兼顾昼夜景观,不影响道路交通标识和公共服务设施标识的有效识别。 11.2城市广告设施与标识设置应安全牢靠,应定期检修、维护、保持外观整洁,出现破损、残缺、陈 日等情况应及时拆除或更换。 11.3城市广告设施与标识设置应位于指定场所,不应在沿街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桥梁及树木上 涂写、刻画、张贴。 11.4城市广告设施与标识设置宜采用环保、可重复利用的材料,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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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严禁设置厂告设施与标识的区域应符合GB50449及GB55013规定。 11.6城市公共绿地周边宜设置小型广告设施;对外交通道路、场站周边宜设置大、中型广告设施,且 不宜设置过多。 11.7人行道上不应设置大、中型产告,在不影响行人的前提下可设置小型产告。宽度小于3m的人行 道不应设置广告,人行道上设置广告的纵向间距不应小于25m。 11.8城市建筑物的广告设施与标识设置应规范、协调、完整、可识别度高;建筑物屋顶不应设置大型 产告设施,当在建筑物屋顶设置中小型产告设施时,应严格控制产告设施的高度,且不应破坏建筑物结 构;建筑物屋顶广告设施的底部构架不应裸露、高度不应大于1m,确保广告设施结构稳定、安装牢固。 11.9沿街建筑的广告设施与标识设置不应破坏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应破坏依附 载体的整体效果,电子屏广告不应对周边居民生活造成光污染和噪声污染。 11.10公交车、出租车、游船等公共交通的流动广告应按照相关要求设置,保证整洁完好、色彩协调、 不应使用反光材料,不应影响识别和乘坐。 11.11各类横幅、布慢、条幅、空飘物、节目标语、彩旗等产告应符合相关限制性要求。 11.12城市广告设施不应挤占公共服务标识标牌、服务告知和安全警示信息发布的合理位置,不应减 弱这类信息的辨识性。 11.13城市广告设施与标识设置的规格、色彩应分类统一,形式、图案应与街景协调,宜体现城市风 貌。
12.1城市照明应兼顾功能性和景观性,结合相关规划丰富城市夜景、体现城市风貌,与周边环境相协 12.2城市照明应根据城市总体布局及功能分区,进行亮度等级划分,合理控制分区亮度、明暗层次, 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规定。 12.3城市照明灯具和附属设施的外观应保持整体协调,同时兼顾夜间照明和白昼观瞻,优先选用高效、 节能、美观的照明灯具及光源。 12.4城市照明应符合生态保护、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宜造成光污染,避免外溢光、杂散光等对行人和 驾驶员造成安全出行视觉障碍,眩光限制应符合GB50449的规定;避免照明灯光对周边植物生长产生 不利影响,必要时应先行评估, 2.5宜采用地面、低空、人视高度等不同层次的照明,增强照明的空间美感, 2.6照明应与周边的环境、建筑风格相协调,不应对原有景观风貌造成十扰或破环,符合城市景观照 明设计规范JGJ/T163规定。 12.7城市照明宜进行建筑轮廓灯光布置,开展商业橱窗和门饰照明、绿化喷泉照明、广场艺术照明等 景观照明布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度使用动态艺术景观照明形式。 12.8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应完好,对灯具、灯杆、配电柜的等照明设备和器材应定期进行检修维护,城 市主干路、快速路遇突发性照明故障,如有在线监测系统,应于8小时内完成修复;如无在线监测系统, 应在收到维修指令24小时内修复,其他路段修复时间不应超过48小时。 12.9城市照明亮灯率应达到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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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标准规范范本DB4420/T 102021
1)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山市人大(含常委会),(十五届)第三十三号 2] 中山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府办[2015]47号 3」 中山市扬尘污梁染防治管理办法,广东省申山市人民政府,中府[2020]15号 4 中山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中府[2019]12号 5 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中山市人大(含常委会),(十四届)第三十一号 [6】中山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中府[2003]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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