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居住区便民服务设施规划审批管理规定(试行)(洪工改文[2021]1号 南昌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南昌市行政审批局2021年6月1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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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市居住区便民服务设施规划审批管理规定

    及因市政工程建设拆除后确需恢复性建设的项目,结合实际情况 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条居民机动车停车 (一)居民机动车停车应满足《南昌市建设项自停车配建标 准》要求,考虑特殊需求,适当配置大号车位、访客车位、无障 碍车位,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大号车位(垂直停车尺寸2.5米x5.5米)设置比例不小

    于总配建车位数的 10%。

    (2)访客车位应结合商业配套机动车位置统筹考虑,设置 在居住区出入口外或靠近出入口 按总配建车位数的5%配建

    且100%设置快速充电车位

    (3)无障碍车位应靠近建筑物出入口或靠近电梯位置设置, 方便轮椅使用者到达自的地。 (二)居民机动车应优先设置地下停车库,在地下基本满锥 (指地下室占地大于总用地75%)的前提下方可考虑地面停车, 地面停车不超过居住总配建车位数的10%(含访客车位),并应 符合以下规定: (1)地下车库停放三辆车的结构柱网开间应不小于8.1米 或结构柱净距不应小于7.4米

    (3)无障碍车位应靠近建筑物出入口或靠近电梯位置设置, 方便轮椅使用者到达自的地。 (二)居民机动车应优先设置地下停车库,在地下基本满铺 (指地下室占地大于总用地75%)的前提下方可考虑地面停车, 地面停车不超过居住总配建车位数的10%(含访客车位),并应 符合以下规定: (1)地下车库停放三辆车的结构柱网开间应不小于8.1米 或结构柱净距不应小于7.4米

    (2)住宅建筑一次配建充电设备的停车位的配置比例不小

    位的20%,且应与主体同步实方

    (3)停车库(场)电动汽车停车位应集中布置成电动汽车 停车区,电动汽车停车区按防火单元要求进行设置,电动汽车停 车区应分散布置,停车库的防火分区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标准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执行。 (三)居民机动车停车应100%预留充电安装条件,应满足 相关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范要求。 第九条居民非机动车停车 (一)居民非机动车停车应满足《南昌市建设项自停车配建 标准》要求,考虑特殊需求,适当配置充电车位、共享车位,并 应符合以下规定: (1)按居住户数的10%设置非机动车充电车位。 (2)共享车位设置在用地内、临街、对外开放的区域,每 个共享车位可按5个非机动车泊位折算计入非机动车配建总量, 折算计入的非机动车泊位数量不超过其配建总量的30%。 (二)居民非机动车停车应结合楼栋,就近设置在方便居民 使用的位置,集中和分散兼顾。其中地面非机动车停车应设置雨 棚遮挡设施,并预留充电设施安装空间,停车雨棚净高应大于 2.0米。 第十条儿童、老年人活动场地 (一)新建居住区应设置儿童、老年人室外活动场,用地面

    (二居氏非机动车停车应结合楼栋,就近设直在万便居氏 使用的位置,集中和分散兼顾。其中地面非机动车停车应设置雨 棚遮挡设施,并预留充电设施安装空间,停车雨棚净高应大于 2.0米。 第十条儿童、老年人活动场地 (一)新建居住区应设置儿童、老年人室外活动场,用地面 积不应小于170平方米,并在标准的建筑目照阴影线范围之外

    第十七条设计部门在居住区规划设计时,应对便民服务设 施进行专篇设计人防标准规范范本,包括名称、功能、位置、指标等。 第十八条审批部门在总平面规划审定时,应对居住区便民 服务设施的名称、功能、位置、指标等进行核定。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将居住区便民服务设施图纸在销售场 所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便民服务设施名称、建筑面积、建设 地点、建设时序、交付时间等。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划审批所确定的功能 使用。对擅自改变其使用功能的,由有关职能部门责令改正,并 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一条未按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及建设要求完成居 住区便民服务设施的,自然资源部门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试行两年。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南昌市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

    2021年6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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