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T 1266-2021 城市地下工程施工与运行监测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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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T 1266-2021 城市地下工程施工与运行监测技术规程
采用仪器监测、现场巡查或远程监控等手段和方法,长期连 续地采集和收集反映城市地下工程和周边环境安全状态的信息并 进行分析和反馈的活动
城市地下工程施工影响区内的建(构)筑物、轨道交通设 施、道路、桥梁、隧道、管线等保护对象的统称。
安全生产标准规范范本城市地下工程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岩体、土体和地下水等工程 地质和水文地质的统称
2.1.5施工影响分区
根据周围岩土体受城市地下工程施工影响程度的大小划分得 到的区域。
根据城市地下工程自身和周边环境的风险大小,对城市地下 工程施工阶段与运行阶段的监测进行划分的等级。
2.1.7城市地下工程自身风险等级
ground engineering
根据城市地下工程自身发生变形或破坏、周围岩土体失稳等 可能性和破坏后果的严重程度进行综合评估而确定的等级
2.1.8周边环境风险等级 risklevelofaroundenvironment
2.1.8周边环境风险等级
根据周边环境重要性类别、服役年限、安全状况以及所处的 周边地下工程施工影响分区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而确定的等级。
监测报警值alarming value of
为确保城市地下工程在施工阶段与运行阶段工程自身和周边 环境的安全,对监测对象可能出现异常和危险所设定的监测变量 警戒值。
3.1.1城市地下工程施工监测与运行监测应综合考虑城市地下 工程的设计文件、建设场地的岩土体特征、周边环境条件和施工 方案等因素,制订合理监测方案,并精心组织实施,为动态设 计、信息化施工及安全运行提供监测成果
3.1.2城市地下工程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监测,
1下列城市地下工程施工阶段中,应对自身及周围岩土体 #行监测: 1) 基坑工程; 2)盾构法隧道; 3)矿山法隧道; 4) 桩基工程。 2城市地下工程施工阶段中,应对下列周边环境进行监测: 1)运行隧道; 2)建(构)筑物; 3)轨道交通设施; 4)桥梁; 5)道路; 6)管线。 3下列城市地下工程在运行阶段中应进行监测: 1)盾构法隧道; 2)矿山法隧道。 1.3 监测工作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 接受委托;
2现场踏勘,收集资料; 3 编制监测方案,并报委托方及相关单位认可; 展开前期准备工作,设置监测点、校验仪器设备; 5 设备、仪器、元件和监测点验收; 6 现场监测; 7 监测数据的计算、整理、分析及信息反馈: 提交阶段性监测成果和报告; 9 现场监测工作结束后,提交完整的监测资料。 5.1.4 城市地下工程监测方案应根据城市地下工程施工监测等 级或运行隧道监测等级制订,具体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概况; 建设场地水文和地质条件、周边环境状况: 3 监测目的和监测依据: 城市地下工程施工或运行隧道监测等级; 5 监测范围、监测项目和测点布置; 6 监测方法及其监测仪器设备、元器件及检定要求: 7 监测期和监测频次; 8 监测报警及异常情况下的监测措施; 9 监测数据采集、处理与信息反馈: 10 监测人员配备; 11 监测质量、安全及其他管理制度。 $.1.5 下列城市地下工程的监测方案应进行专门论证: 1 监测等级为特级的城市地下工程: 2 已发生严重事故,重新组织实施的城市地下工程: 主要结构和重要结构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城 市地下工程; 4与相邻地下工程交叉施工且存在相互影响的城市地下 工程; 5其他需要论证的城市地下工程
3.1.6监测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3.1.6监测工作应符合下列规
1监测报警值除应满足本规程规定外,尚应满足结构设计 和周边环境保护的特殊规定; 2当监测数据达到监测报警值时,应立即通报委托方及相 关单位; 3当城市地下工程设计及施工有重大变更时,应及时调整 监测方案。
3.2城市地下工程监测等级
3.2.1城市地下工程施工监测等级应综合考虑工程自身破环后 果的严重程度、周边环境和地质条件等因素进行划分,也可根据 城市地下工程施工的自身风险等级和周边环境风险等级按表 3. 2. 1 确定。
表3.2.1城市地下工程施工监测等级
:1城市地下工程施工的自身风险等级应按本规程第3.2.3条和3.2.4条的规定 确定; 周边环境风险等级应根据本规程第3.2.5条和3.2.6条的规定确定
3.2.2运行隧道监测等级应根据自身结构安全状况和施
程度按表3.2.2确定。
程度按表3.2.2确定。
表 3. 2. 2运行隧道监测等级
注:1运行隧道结构安全状况类别应按本规程第3.2.7条的规定确定; 2城市地下工程施工影响区的划分应按本规程第3.3节的规定确定
3.2.3基坑工程施工的自身风险等级应根据基坑支护结构发生
3.2.3基坑工程施工的自身风险等级应根据基坑支护结构发生
3.2.3基坑工程施工的目身风险等级应根据基坑支护结构发生 变形或破坏、周围岩土体失稳等可能性和破坏后果的严重程度进 行综合评估和确定,也可根据基坑开挖深度和地质条件按表 3. 2. 3 进行划分
表3.2.3基坑工程施工的自身风险等纟
注:1H为基坑开挖深度!
2地质条件复杂程度应按本规程第3.2.8条的规定确定
或破坏、周围岩土体失稳等可能性和破坏后果的严重程度进行综 合评估和确定,也可根据隧道埋深、断面尺寸和地质条件按表
3.2.4进行划分。
表3.2.4隧道工程施工的自身风险等
3.2.5周边环境风险等级应按施工影响范围内各类保护
3.2.6周边环境监测中各类保护对象的风险等级,应根据所处 的施工影响分区、重要性类别、服役年限和安全状况等因素综合 确定,也可按表3.2.6 进行划分,
表3.2.6周边环境风险等级
注:1城市地下工程施工影响分区的划分应按本规程第3.3节的规定确定: 2运行隧道结构安全状况类别应按表3.2.7确定
2运行隧道结构安全状况类别应按表3.2.1
3.2.7运行隧道结构安全状况类别应根据其变形和结构损伤情
3.2.7运行隧道结构安全状况类别应根据其变形和结构
.Z./ 受形和结构损伤情 况进行划分,并应符合表3.2.7的规定
况进行划分,并应符合表3.2.7的规定。
况进行划分,并应符合表3.2.7的规定。
表3.2.7运行隧道结构安全状况分类
3.2.8地质条件复杂程度可根据场地地形地貌、工程地质和水 文地质条件按表3.2.8进行划分。
表3.2.8地质条件复杂程度
城市地下工程施工影响分区与监
3.3.1城市地下工程施工影响分区应根据基坑、隧道、桩基等 工程施工对周围岩土体影响程度及范围划分,可分为主要影响 区、次要影响区和轻微影响区
3.3.1城市地下工程施工影响分区应根据基坑、隧道、桩基等
3.3.1城市地下工程施工影响分区应根据基坑、隧道、桩基等
3.3.2基坑工程施工影响分区宜按表3.3.2的规定进行划分
3.3.2基坑工程施工影响分区宜按表3.3.2的规定进行划分。
表3.3.2基坑工程施工影响分区
注:i为隧道地表沉降曲线Peck计算公式中的沉降槽宽度(m)。
3.3.4桩基工程施工影响分区应根据桩型、桩长、布桩密度、 打桩设备和方式、土质条件等因素确定,也可按表3.3.4的规定 进行划分。
表3.3.4桩基工程施工影响分区
主:1当场地内打桩深度范围内土质以饱和软黏土为主时,各影响区的范围应适当 增大; 2当打桩场地周围有应力释放孔或应力释放沟时,各影响区的范围可适当 减小
:1当场地内打桩深度范围内土质以饱和软黏土为主时,各影响区的范围应适当 增大; 2当打桩场地周围有应力释放孔或应力释放沟时,各影响区的范围可适当 减小
施工工法、支护结构形式、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周边环境条件 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包括主要影响区和次要影响区
3.3.6当遇到下列情况时,应调整施工影响分区界限:
1隧道穿越或基坑处于断裂破碎带、岩溶、土洞、强风化 君、全风化岩或残积土等不良地质体或特殊性岩土发育区域,应 根据其分布和对工程的危害程度调整施工影响分区界线: 2采用锚杆支护、注浆加固、高压旋喷等工程措施时,应 根据其对周围岩士体的扰动程度和影响范围调整施工影响分区 界线; 3采用施工降水措施时,应根据降水影响范围和预计的地 面沉降大小调整施工影响分区界线: 4施工期间发现严重的涌砂、涌土或管涌以及较严重渗漏
水、支护结构过大变形、周边建(构)筑物或地下管线严重变 形等异常情况时,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增大主要影响区范围 3.3.7采用爆破开挖岩土体的城市地下工程,爆破振动的监测
水、支护结构过大变形、周边建(构)筑物或地下管线 形等异常情况时,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增大主要影响区范
4.1.1监测方法应根据监测对象的性质及类别、监测等级、现 场条件、测试方法的适用性、监测精度要求和地区工程经验等因 素综合确定,监测方法应合理易行。 4.1.2监测应采用仪器量测、现场巡查、远程视频监控等多种 手段相结合的综合监测方法,对安全风险较大的关键部位宜进行 自动化监测
4.1.3变形监测的基准点和工作基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准点应布设在施工影响范围以外的稳定区域,且每个 监测工程的竖向位移监测基准点和水平位移监测基准点均不应少 于3个; 2当基准点距离监测工程较远而影响监测作业时,应设置 工作基点:当使用工作基点时,应与基准点进行联测: 3基准点和工作基点应在工程施工前理埋设,并应理设于相 对稳定的岩土层,经观测确定稳定后方可使用: 4监测期间,应对基准点进行定期复测; 5基准点布设尚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 范》JGJ8的有关规定。 4.1.4监测仪器、设备和元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满足观测精度和量程的要求,且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和 可靠性; 2应通过检定或校准,且检定或校准证书齐全,并应在规 定的检定或校准有效期内使用; 3监测过程中应定期对监测仪器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检
测,对监测元件进行检查。
4.1.5同一工程的监测项目,监测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相同的监测方法和监测路线: 2 宜使用同一监测仪器和设备; 3宜固定监测人员: 4 宜在基本相同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4.1.6 监测点布设位置和数量应根据监测等级、施工影响分区 施工方法、结构状况及监测方法等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应满足反映监测对象变化规律和分析工程安全状态的 要求; 2应布设在监测对象位移较大、内力较大或影响工程安全 的关键部位; 3不同监测项目的监测点宜布置在同一断面; 4不应影响和妨碍结构的正常受力和使用,应减少对施工 作业的不利影响,同时便于观测和保护。 .1.7 隧道监测断面的选择应主要考虑岩土体代表性、施工方 法的变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岩土体的不同分级区域,应至少布置一个监测断面; 2地质条件复杂区段,应布置监测断面; 3当施工方案出现变更时,变更区段应布置监测断面; 4出现大变形、塌方、突水突泥等重大事故,应在事故区 域增设监测断面。
1 在岩土体的不同分级区域,应至少布置一个监测断面: 2 地质条件复杂区段,应布置监测断面; 3 当施工方案出现变更时,变更区段应布置监测断面: 4 出现大变形、塌方、突水突泥等重大事敌,应在事故区 域增设监测断面
合监测对象和监测项目的特点、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自身 结构与周边环境变化等综合确定,并应满足监测信息及时、准 确、系统地反映施工工况,以及关键过程对监测对象的影响、监 测对象随时间变化的规律、各监测项目或对象之间的内在联系的 要求。
4.1.9监测项目初始值应在相关施工工序之前测定,并取至少 连续观测3次稳定值的平均值,
监测精度应根据监测项目、报警值大小、工程要求、国 家现行有关标准等综合确定,并应满足对监测对象的受力或变形 特征分析的要求
4.1.13施工期间,现场巡查宜每天1次,在关键工况、
4.1.13施工期间,现场巡查宜每天1次,在关键工况、特殊天 气等情况下,应适当加密巡查。
4.1.13施工期间,现场巡查宜每大1次,在关键工况、特殊大 气等情况下,应适当加密巡查。 4.1.14施工期间,当遇到下列情况时,应适当提高仪器监测和 现场巡查的频次: 1 监测数据达到报警值时 2 监测数据异常或变化速率较天: 3 存在未发现的不良地质条件,并影响工程安全: 4 工程出现异常或工程事故后重新组织施工。
4.2岩土体变形与压力监测
4.2.1测定监测点特定方向的水平位移时,可采用投点法、小 角度法、激光准直法、方向线偏移法或视准线法:测定监测点任 意方向的水平位移时,可视监测点的分布情况,采用前方交会 法、自由设站法、导线测量法和极坐标法。水平位移监测基准点 宜设置具有强制对中的观测墩,或采用精密的光学对中装置,对 中误差不宜大于0.5mm
4.2.2测点竖向位移监测可采用几何水准测量、电子测距三角
4.2.2测点竖向位移监测可采用几何水准测量、电子测距三角
4.2.2测点竖向位移监测可 高程测量或静力水准测量方法:基坑坑底隆起(回弹)宜采用 磁环式回弹测试法或回弹监测标法进行监测,采用回弹监测标法 时,传递高程的金属杆或钢尺应进行温度、尺长和拉力等修正。
4.2.3水平位移和竖向位移的监测精度应根据监测等级和被监
测对象的报警值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标准》 GB50026、《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标准》GB50497、《城市轨 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911和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变 形测量规范》IGI8等的相关规定
4.2.4深层水平位移宜通过在支护桩(墙)体或岩土体内预
移计法或沉降标法进行监测。场地及地基内部各分层岩土的沉降 量和沉降速率可采用分层沉降仪法或多点位移计法进行监测:特 定深度处地基岩土的竖向位移可采用沉降标法进行监测。
6分层沉降仪法或多点位移计法观测管顶高程时宜采用二
4.2.6分层沉降仪法或多点位移计法观测管顶高程时宜
等沉降观测精度,每次测量应重复2次并取其平均值作为测量结 果,2次读数差不应大于1.5mm,分层沉降仪或多点位移计的系 统精度不宜低于1.5mm:采用沉降标法结合水准测量时,水准 监测精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的 规定。
量程精度、使用前检验、理设方式、保护、稳定初始值的获取等 均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标准》GB 50497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911等的相 关规定。
4.3结构变形与内力监测
4.3.1结构倾斜监测应根据现场观测条件和要求,宜选用投点 去、前方交会法、激光铅直仪法、垂吊法、倾斜仪法或差异沉降 去。倾斜观测精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标准》GB 50026和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的有关规定。倾 斜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投点法应采用全站仪或经纬仪瞄准上部观测点,在底部
观测点安置水平读数尺直接读取偏移量,正、倒镜各观测一次取 平均值,并根据上、下观测点高度计算倾斜度: 2垂吊法应在下部测点安装光学垂准仪、激光垂准仪或经 纬仪、全站仪加弯管目镜法,在顶部测点安置接收靶,在靶上读 取或量取水平位移量与位移方向; 3倾斜仪法可采用水管式、水平摆、气泡或电子倾斜仪进 行观测,倾斜仪应具备连续读数、自动记录和数字传输功能: 4差异沉降法应采用水准方法测量沉降差,经换算求得倾 斜度和倾斜方向; 5当采用全站仪或经纬仪进行外部观测时,仪器设置位置 与监测点的距离宜为上、下点高差的1.5~2.0倍。 4.3.2结构裂缝监测应包括裂缝位置、走向、长度和宽度等内 容,必要时可监测裂缝深度:深度观测宜选在裂缝最宽的位置。 结构裂缝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施工前应记录监测对象已有裂缝的分布位置和数量, 并对监测裂缝进行统一编号,记录各裂缝的位置、走向、长度、 宽度、深度以及初测日期等,必要时宜拍照留证; 2裂缝宽度监测宜采用裂缝观测仪进行测读,也可在裂缝 两侧贴、埋标志,采用千分尺或游标卡尺直接量测,或采用裂缝 计、粘贴安装干分表及摄影量测等方法监测裂缝宽度变化: 3裂缝长度监测宜采用直接量测法; 4裂缝深度监测宜采用超声波法或凿出法: 5裂缝宽度量测精度不宜低于0.1mm,裂缝长度和深度量 测精度不宜低于1.0mm; 6当采用测缝传感器自动测量时,应与人工监测数据比对, 且数据的观测、传输、保存应可靠。 4.3.3盾构法隧道管片、矿山法隧道初期支护和衬砌结构的收 敛变形可采用收敛计、全站仪、红外激光测距仪或激光断面扫描 仪进行监测。收敛变形监测方法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观测点安置水平读数尺直接读取偏移量,正、倒镜各观测一次取 平均值,并根据上、下观测点高度计算倾斜度; 2垂吊法应在下部测点安装光学垂准仪、激光垂准仪或经 纬仪、全站仪加弯管目镜法,在顶部测点安置接收靶,在靶上读 取或量取水平位移量与位移方向; 3倾斜仪法可采用水管式、水平摆、气泡或电子倾斜仪进 行观测,倾斜仪应具备连续读数、自动记录和数字传输功能: 4差异沉降法应采用水准方法测量沉降差,经换算求得倾 斜度和倾斜方向; 5当采用全站仪或经纬仪进行外部观测时,仪器设置位置 与监测点的距离宜为上、下点高差的1.5~2.0倍。
1当测量特定位置的净空对向相对变形时,应采用固定测 线法; 2 当测量净空断面的综合变形时,可采用全断面扫描法; 3当测量连续范围的收敛变形时,可采用激光扫描法。 4.3.4矿山法隧道开挖或盾构法隧道拼装完成后,应及时设置 收敛监测点,并进行初始值测量
土应变计或表面应变计进行量测,钢构件内力可采用轴力计或表 面应变计进行量测:锚杆和土钉内力可采用专用测力计、钢筋应 力计或应变计进行监测,当使用钢筋束时,宜监测每根钢筋的 内力。
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标准》GB 50497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911等的 关规定。
4.4.1地下水位宜通过电测水位计进行监测,水位管理设、水 立测读、数据分析等均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 测技术标准》GB50497的相关规定 4.4.2孔隙水监测宜采用电测式孔隙水压力传感器进行监测 孔压计的埋设、保护、测读、数据分析等均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标准》GB50497等相关规定。
4.5爆破与桩基施工振动监测
4.5.1爆破振动和桩基施工振动可采用由速度传感器或加速度 专感器、数据采集仪及数据分析软件组成的振动测试系统进行监 则。传感器的选择、安装、数据采集和测试数据分析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容许振动标准》GB50868和《爆破安全规
程》GB6722的有关规定。
螺纹标准4.5.2桩基施工振动评价指标宜取建(构)筑物基础、
4.5.2桩基施工振动评价指标宜取建(构)筑物基础、顶层楼 面的竖向和两个水平向振动速度峰值的最大值及相应的振动 频率。
4.6.1特级监测等级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关键区域应采用自动化 监测技术。城市地下工程结构变形和位移的监测宜采用全站仪 静力水准仪、激光测距仪、固定式测斜仪、光纤传感器、计算机 视觉系统等自动化监测仪器设备实施自动化监测,必要时,可采 用高精度三维激光扫描仪进行外观巡测和收敛变形监测。 4.6.2水位、结构内力及岩土体水、土压力等监测,宜采用相 应传感器通过数据自动采集设备接入自动化监测系统实施自动化 监测。
1全站仪应具有马达驱动、自动照准功能,且宜配置自动 整平基座,架设稳固; 2全站仪测站应使用强制对中观测墩,测站宜具有保护仪 器设备的设施; 3基准点应位于变形区域外,不应少于4个,宜均匀分布 于变形区周边; 4基准点、监测点宜使用单棱镜,棱镜宜设置保护措施; 5 监测点应避免同一方向上设置多个或过于集中; 6全站仪测站与基准点、监测点间应具有较好的通视条件: 7采用多测站全站仪联合组网观测时,相邻测站间不应少 于2个共同传递基准的基准点,并应有2个以上的重叠监测点; 8全站仪运行期间,应定期对测站、基准点的稳定性进行 检查和人工复核,
4.6.4采用静力水准仪实现沉降自动化监测时,静力水准监测
点连线宜组成环线或复合水准线路,且应采用几何水准方法定期 复核。 4.6.5采用计算机视觉方法实现结构变形自动化监测应符合下 列规定: 1相机视野应覆盖监测目标及其变形范围: 2应根据被测结构变形范围进行结构变形值与图像像素尺 寸的比例标定; 3采用多个相机监测结构变形时,应确保各个相机同步采 集图像; 4长期监测时,宜在相机视野内覆盖位置固定的参考点 修正环境因素引起的监测误差: 5相机应布置在地下施工影响分区外,相机固定装置及连 接件应确保连接稳固: 6监测过程中相机及镜头应放置于防风、防尘的保护套内; 7图像数据采集设备宜采用防尘、散热好的工控机; 8工控机的中央处理器、内存、接口等硬件性能和数量应 满足图像数据采集需求; 9数据传输线缆的带宽应满足相机采集的图像实时、保真 地传输至工控机的要求。 4.6.6自动化监测系统应具有良好的稳定性、耐久性、抗十扰 性、兼容性和可扩展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传感器和监测装置的安装方式方法及工艺等应符合使用 要求;安装完毕后,应及时现场标识与保护,并绘制监测设备布 置图。 2数据采集设备应满足下列规定: 1)采集设备的功能与对应传感器性能匹配,并满足 被测物理量要求; 2)遵循标准协议和标准接口; 3)具备实时采集、自动存储的功能,数据存储时间
不少于7天。 3数据采集软件应满足下列规定: 1)具备自动、触发启动、人工十预采集和参数调整 的功能; 2)具备对传感器及设备运行、异常监测信息的自诊 断功能; 3)对配置专用测控软件的采集设备,应具备软件运 行平台及相应的通信协议与接口。 4数据传输系统应满足下列规定: 1)数据传输系统具有可靠性、安全性、高效性,并 保证传输数据不失真: 2)根据需要,可采用基于信号或基于时间的同步技 术以及有线或无线传输方式: 3)必要时,宜进行数据的加密和压缩传输。 5数据处理分析系统应满足下列规定: 1)具备信号降噪处理功能; 2)具备识别并剔除由监测设备引起的异常数据的 功能; 3)具备数据分类功能: 4)能够分析监测参数的特征值建筑施工图集,包括均值、极值等; 5)具备预警报警等功能 6 数据存储与管理应满足下列规定: 1)数据存储与管理应采用数据库形式; 2)数据库宜包括监测设备数据库、监测信息数据 库、结构模型信息数据库、评价分析数据库和用 户数据库等,可存入设计、施工及验收信息、日 常管养信息、系统软硬件信息、监测信息、分析 结果信息和养护建议信息等; 3)数据库设计应具备数据库数据和分析评价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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