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1年11月22日信阳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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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1年11月22日信阳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

    3.5.2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严格限制地面停放机动车, 消防、救援等应急车位除外。鼓励建设地下两层停车库,新建 主宅项自原则上不得设置地面停车位,配套公共建筑司独立设 置临时停车位。 3.5.3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 条件。预留安装条件是指满足规划电动汽车充电负荷要求的供

    配电设施应建设到位,电力线路可预留穿管敷设位置,达到充 电电源接入条件,同时满足相关消防技术要求。 新建大于2m的商场、宾馆、医院、科研、办公楼等大 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同步建成并达到 使用要求的充电设施停车位比例不得少于15%。 3.5.4电动自行车充电棚建设应满足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 范要求。地上非机动车充电设施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 规范》GB/T50353计算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第六节建设项目命名 建设项目命名,要体现地方传统文化底蕴,符合时代精神 气质。不使用怪名、洋名,或采用王公权贵等带有封建意识的 词语,不得使用“府”、“国际”、“中华”等夸大实体的词语,不 得使用庸俗低俗词语等。 第七节验线与规划核实 3.7.1建设工程验线是指为确保建设工程符合规划定位 要求,在建设工程施工至土0位置时、地下建筑覆土前、地下 管线工程覆土前、市政道路工程结构层或桥梁桩基施工前,经 建设单位审请,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和相关政策、规范为依据,对建设工程 是否按要求讲行施工的事先检查和确认的行政行为

    规划核实是指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和相关政策、规范为依据,对已工待 峻工验收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复核和确认的行政行为。 3.7.2建筑工程的实测建筑间距、建筑物长宽尺寸与规划 许可要求的误差在0.5m以内的,建筑退让用地界线、道路红 线等有关间距与规划许可要求的误差在0.3m以内的,属允许 吴差;超过充许误差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研究决定。 3.7.3实测建筑面积(指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范 围内的总建筑面积)小于许可的总建筑面积且按《建设工程规 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的,按实测建筑面积办理规划核实。 实测建筑面积超出许可总建筑面积1%内的为合理误差。 买测建筑面积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但属于未按《建设工程规 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的,应认定为影响城乡规划实施,依 法进行查处。 3.7.4实测物业用房、社区用房等公共服务配套建筑面积 小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建筑面积的1%为合理误 差。实测面积小于本规定要求的,建设单位必须在本项目内补 足配齐,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3.7.5建设工程实测建筑高度与规划许可的建筑高度允 许一定范围内的误差。建筑高度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 算: (一)20m以内(含20m)的建筑部分,允许误差为1%。

    第四章城市道路交通管理

    4.0.1中心城区内的各级公路是城市道路的一部分,其布 局和设计必须符合城市道路规划要求。 4.0.2建筑基地及单位机动车出入口除符合城市居住区 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在建筑基地周边较低级别的道路上安排路桥施工组织设计 ,特殊情况需 要在不同级别道路上升设二个以上机动车出入口时,应当按照 道路等级由低到高顺序安排。 2.各类建设项目不得在交叉口范围内设出入口,出入口距 城市道路红线交义点的距离,主十路不小于70米,次十路不 小于50米,支路不小于30米。 3.临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的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宜采取 右进右出方式交通组织;必要时接入辅道。 4.0.3道路绿地率及绿化覆盖率指标,按照城市交通规划 和城市道路绿化相关的国家规范、标准执行。园林景观路绿地 率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 30%;红线宽度40一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红线 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5.1.1城市水源地必须设置卫生防护地带。卫生防护地带 范围和防护措施,必须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5.1.2城市水厂、加压泵站用地规模应按照规划确定,城 市水厂、加压泵站用地外围应当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 防护带。 城市水厂、泵站用地周边进行其他建设时,与现状水厂、 泵站用地边界距离不得小于10米,并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要 求。 5.1.3输水干管的安全防护范围为管道中心线两侧不小 于10米。在安全防护范围内,禁止建设与供水无关的建(构) 筑物。沿城市道路敷设的输水干管按照道路管线综合规划实 施。 5.1.4在道路及城市公共绿地范围内的室外水表井须按 地下式设置,不得影响环境景观。

    5.2.1城市排水体制采用雨污分流制。各排水单位内部实 行雨污分流,接入城市排水系统。 5.2.2污水处理厂厂区内绿地率不得少于30%。 5.2.3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采取防护措施 在厂区周边设置不小于10米的卫生防护绿带。 5.2.4排水泵站的设置应结合周围环境,并与居住建筑利 公共建筑保持不小于10米的防护间距。

    抽、送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液(气)体的泵站,必须设计 为单独的建(构)筑物,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2.5雨水储存池、化粪池和生化等处理设施不得临城市 道路(含规划道路)设置。若只能临城市道路设置的,需后退 道路红线不小于4米。 5.2.6建设项目应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将年径流总量控制 率、下沉式绿地率、透水铺装率、绿色屋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 指标纳入用地规划条件。

    5.3.1在城市建成区内原则上不应新建110KV以下的架 空管线,原有架空线路应逐步改造入地。临时管线和特殊情况 下确需架空的,需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研究,报 市政府审定。 5.3.2在城市规划区内,架空电力线路在技术条件允许情 况下,同一性质的线路应同杆架设。架空电力线宜采取单塔多 回的方式架设,且应采用钢管型杆塔或窄基塔,同时宜结合道 路隔离带、城市绿化带进行建设。 在满足有关法律规定及技术规范的条件下,建(构)筑物 的外边线距已有架空电力线边导线的最小水平距离: 1.1千伏至10于伏的不小于5米; 2.35 千伏至 110 千伏的不小于 10 米:

    3.220千伏的不小于15米; 4. 500 于伏不小于 30 米。

    5.4.2新建居住区热交换站服务范围不宜越过周边城市 道路,建议1万人设置一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平方米, 宜采用半地下式。 5.4.3热力站与周围建筑物的距离,应符合《声环境质量 标准》等国家规范。热力站所在场所有隔声减振要求时,应采 取隔声减振措施

    5.5.1天然气场站如分输站、门站、储配站、调压站和加 气(母)站应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利用管道供气的场 站宜设置在供气管道附近,占地面积宜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 求。燃气设施距周围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间距必须满足 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5.5.2燃气管道敷设除满足相应规范标准的要求外,还应 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不包括架空 的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的下面穿越; 2.燃气管道不得在堆积易燃易爆材料和有腐蚀性液体的 汤地下面穿越; 3.高压、次高压燃气管道不得在高压供电走廊下、桥梁上 设; 4.在燃气管线中心线两侧各5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修建其 也与燃气管线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5.5.3建设用地内燃气管线必须地理敷设,建筑物外墙上 为燃气管道应隐蔽安全设置,建筑临街立面不得设置裸露的架 空燃气管道。 第六节管线综合 5.6.1工程管线的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5.6.2市政工程管线需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人防 设施、绿化、河道、建筑物以及涉及消防、文物、净空控制和 其它管线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征得相关单位的同意,采取相应 内保护或者安全措施,并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 隹后方可实施。

    5.6.1工程管线的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及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5.6.2市政工程管线需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人防 设施、绿化、河道、建筑物以及涉及消防、文物、净空控制和 其它管线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征得相关单位的同意,采取相应 的保护或者安全措施,并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节环卫和消防工程

    备注:1、其他各类城市用地的公共厕所设置可按: ①结合周边用地类别和道路类型综合考虑,若沿路设置,可按以下间 距:主干路、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500800m;支路、有人行道 的快速路:800~1000m。 ②公共厕所建筑面积根据服务人数确定;最小建筑面积不小于20m/ 座。 ③独立式公共厕所用地根据公共厕所建筑面积按相应比例确定。 2、用地面积中不包含与相邻建筑物间的绿化隔离带用地。

    6.0.1本规定与国家相关规范标准不一致时,以国家相关 规范标准为准。 6.0.2若有特殊情况,需由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所在 辖区政府(管委会)报请市政府研究后,提交市城乡规划委员 会审议决定。

    6.0.3在本规定发布施行前,规划条件已批准且土地已经 出让的不再变更,仍按原规划条件执行。 6.0.4本规定由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解释。 6.0.5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试行期为一年;试行期 间,国家和省有新政策规定,从其规定;试行期满后,正式颁 布或修订。 原版《信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同时废止。城市规 划区内各乡镇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附录A:名词解释 附录B:计算规则

    1.旧区改建:对城市旧区进行的调整城市结构、优化城市用地布 局、改善和更新基础设施、整治城市环境、保护城市历史风貌等的城 币更新建设活动。 2.城市内河:包括谭家冲河、老官河、二号桥河、新申河、黑泥 沟、棉麻沟、化工沟、平西沟、平西新村沟、电西沟、中山铺河、吴 家上湾河、黄家湾沟、郭家湾沟、三里店河、界河、肖河、陆院西排 水沟、湖东沟、五里沟、青龙河、珍珠河、震雷东沟、小洪河、连心 河共二十五条内河。

    3.建筑控制线:规划行政王管部1门在道路红线、建设用地边界内, 另行划定的地面以上建(构)筑物王体不得超出的界线。 4.容积率:在一定用地及计容范围内,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 的比值。 5.建筑密度:在一定用地范围内,建筑物基底面积总和与总用地 面积的比率(%)。 6.绿地率:在一定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总面积占该用地总面积 的比率(%)。 7.建筑间距: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投影最外边线之间的最小水平 距离。 8.建筑高度:①当建筑位于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 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设施的技术作业控制区内及机场航 线控制范围内时,应按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及施工设备高度;建筑 处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 筑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各项建设,应按规划控制建筑高度。 以上建筑高度应以绝对海拔高度控制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构 筑物最高点的高度。②非上述类型建筑高度的计算,平屋顶建筑高度 应按建筑物主入口场地室外设计地面至建筑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 无女儿墙的建筑物应计算至其屋面檐口;坡屋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 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 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下列突出 物不计入建筑高度内:1)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

    水利标准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2)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 、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3)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9.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附属建 筑。 10.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 的 1/2 者。

    1.建筑面积计算: 建筑面积测量计算以《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为准。 2.建筑基底面积的计算: 建筑基底面积既不等同于底层建筑面积,也不是基础外轮廓范围 内的面积。建筑基底面积是指建筑物接触地面的自然层建筑外墙或结 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它一般的计算规则是:独立的建筑,按外墙墙 体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室外有顶盖、有立柱的走廊、门廊、门厅等 按立柱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有立柱或墙体落地的凸阳台、凹阳台、 平台均按立柱外边线或者墙体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悬挑不落地的阳 台(不论凹凸)、平台、过道等,均不计算。大型商业综合体内部有 顶盖的通道计算基底面积,但不计容;建筑内部有顶盖的天并计算建 筑基底面积并计容。 3建筑容积率计算:

    (1)住宅建筑当结构层高大于等于4.5m,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 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当住 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4.9m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 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跌层式住宅,当起居室(厅)或餐厅设置一处通高,通高部分面 积不超过该户型套内建筑面积15%且层高不大于7.2m的,可按其实 示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通高超15%的部分、通高大于7.2m 和通高超过一处的任一种情况,仍按上述要求乘以相应系数后计算建 筑面积和容积率。 (2)办公建筑当结构层高大于等于5.1m,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 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面积乘1.5倍计算。当办公建 筑层高大于等于5.5m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 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办公建筑结构层高大于等于8.8m 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3倍计算。 (3)商业建筑当结构层高大于等于5.1m,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 筑面积均按该层面积乘1.5倍计算。当商业建筑结构层高大于等于 5.1m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 面积的2倍计算;当商业建筑结构层高大于等于10m时,不论层内 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4)当工业建筑层高大于等于8m时,以2倍建筑面积计算容积 率。配套费按实际建筑面积征收。

    (5)建筑底层布置的架空层,其建筑面积计入总建筑面积但不计 入地块容积率,电梯井、门厅、过道等围合部分应计入容积率。架空 层应满足以下条件:以结构支撑构件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敬;无 特定功能,只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等公共开敬空间使用。 (6)建筑底层作为机动车、电动车、自行车停车使用,结构层高 2.2m以上计入总建筑面积同时计入地块容积率,低于等于2.2m以下 计入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7)地面机械式停车构筑物占地面积计入建筑密度,建筑面积不 计入容积率。 (8)除建筑入口雨篷外,建筑附属构件(如空调板、花池、构造 板等)的进深不应大于0.8m。中央空调室外搁板(含设备平台)小 于等于2m时不计算建筑面积,大于2m时按全面积计入建筑面积和 容积率。 (9)项目含有飘窗设计的,须在申报图纸标准层中提供飘窗大样 和具体位置。飘窗挑出长度(外墙墙体结构外边线至窗户外边线)不 得大于600mm。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 2.10m及以上的凸(飘)窗,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 积并计入容积率指标;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 高在2.1m及以下的凸(飘)窗,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及以 上的凸(飘)窗,不计算建筑面积且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10)主体结构内的阳台,统一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 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统一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

    面积,按1/2计算后的单套住宅台面积占该套住宅套内建筑面积(不 含阳台)比值超过7%的,超过部分按全面积计算。 (11)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坪1.5m以上(含1.5m)时, 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建筑面积计入容积 率;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足1.5m的,其建筑面积不计 入容积率。 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空间顶板标高与较低侧室外地坪 标高的差值不大于2.2m,且与较高侧室外地坪标高的差值不大于 .5m者,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空间顶板标高与较低侧室外地 坪标高的差值大于2.2m,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12)住宅、办公、普通商业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 光厅等公共部分及屋顶,独立式住宅建筑和大型商业建筑,单独建造 的大会议室、多功能厅、工业建筑、体育馆、博物馆和展览馆类建筑 暂不按本节规定计算容积率,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应按《计算规范》 或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13)各类建筑因超高多倍计算容积率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证载建筑面积按单倍填写,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证载面积征收。 (14)设备层、结构转换层、避难间和管道层的建筑面积的计算值 应按《计算规范》或其他相关规定执行,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15)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建筑面积或容积率计算出现难以界定 的情况时瓦楞纸箱标准,可以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结论作为项目审批的参考依 据。

    4.建筑间距计算: 建筑间距分正面间距和侧面间距两个方面,凡泛称的住宅间距系 指正面间距。本规定确定的建筑间距仍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 考虑采光、通风、消防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与空间环境等要求。 (1)住宅建筑底部设有非住宅用房的,建筑间距计算不得扣除底 部非住宅用房的高度。同一满铺裙房之上的住宅建筑,其间距计算可 以扣除裙房高度。 (2)不规则平面的住宅建筑,按建筑外墙面的最凸出外围线和周 围建筑的最近距离计算建筑间距。 (3)住宅建筑南北向布置,相邻两住宅建筑之间地面有高差时, 其建筑间距按下列原则计算:当南侧住宅地面低于北侧住宅地面高度 时,以两建筑高度完全重叠的部分计算建筑间距,并应同时符合其他 规范的要求;当南侧住宅建筑地面高于北侧住宅建筑地面时,应以南 侧建筑高度加上南北地面高差计算建筑间距。 (4)坡度大于45度的多、低层坡屋面建筑,其建筑间距是指自屋 脊线在地面上的垂直投影线至被遮挡建筑的外墙面之间的最小垂直 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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