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技术要点(2021版)(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8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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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技术要点(2021版)(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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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说明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 办发〔2019〕11 号)“实行联合审图,将消防、人防、技防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 审查”的有关要求,推进施工图联合审查工作,结合进一步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减政 放权”的改革精神,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甘肃省勘察设计协会编制了《甘肃省市政 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技术要点》(以下简称“市政工程联审要点”)。 为了使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人员了解“市政工程联审要点”的编制思路,对有关问题进行 简要说明,供使用时参考。
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 查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46 号)确定技术审查内容,将涉及工程 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消防安全、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 护安全、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绿色建筑标准纳入审查范围;考虑到海绵城市、风景园 林行业的发展和审图需要,将其相关内容一并纳入,在市政工程联审要点中增加了海绵城市、 风景园林章节。
二、联审要点以 2013 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 审查要点》为基础,结合 2021 年 8 月前出台的新法规和新标准对审查内容进行了调整,考 虑到落实“深化减政放权”改革精神的需要,对部分内容进行了精简。
三、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以下简 称强条)是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基本依据,所有与施工图设计相关的强条均为审查内 容。随着工程建设标准的不断更新,强条的内容和数量也在逐渐变化,因此未在联审要点中 将强制性条文列出,审图人员应直接依据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的强条进行施工图审查。
四、鉴于部分非强条和强条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有些强条过于原则,完全不审 查非强条,有些强条的原则规定很难真正得到落实,故除了“强条”外,对突出影响地基基 础和主体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生产安全的、较为重要的条文进行了梳理和编写,对与上述 安全问题关联相对较弱的条文进行了精简。
五、联审要点所列审查内容是保障工程设计质量的基本要求,并不是工程设计所应遵守 的全部规定,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全面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和法规的有关规定。
六、本联审要点主要依据 2021 年 8 月前发布的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在此之后如 有新版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实施,应以新版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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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给水工程一建筑专业
【三】给水工程一结构专业
精装修标准规范范本抗震设计规范》GB5019
5.1.3给水建筑工程中,20万人口以上城镇和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及以 的县及县级市的主要取水设施和输水管线、水质净化处理厂的主要水处理 建(构)筑物、配水井、送水泵房、中控室、化验室等,抗震设防类别应 划为重点设防类。 5.1.4排水建筑工程中,20万人口以上城镇、抗震设防烈度度为7度及以 上的县及县级市的污水干管(含合流),主要污水处理厂的主要水处理建 (构)筑物、进水泵房、中控室、化验室,以及城市排涝泵站、城镇主干 道立交处的雨水泵房,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四)给水工程一电气专业
审查内容 3.4.1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应按其最大试验安全间隙(MESG)或最小点燃电 流比(MICR)分级。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分级应符合表3.4.1的规定。 3.4.2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应按引燃温度分组,引燃温度分组应符合表3.4.2 的规定。 4.1.1当生产、加工、处理、运转、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可燃性 粉尘与空气形成的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环境时,应进行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电 力装置设计。 4.2.5为爆炸性粉尘环境服务的排风机室,应与被排风区域的爆炸危险区 域等级相同。 5.1.1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详见条文)。 5.2.3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和组别不应低于该爆炸性气体环境内爆炸行气 体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并应符合下列规定(详见条文)。 5.2.4(爆炸性环境电气设备的选择)当选用正压型电气设备及通风系统 时,应符合下列规定:(详见相关条文) 5.3.3除本质安全电路外,爆炸性环境的电气线路和设备应装设过载、短 路和接地保护,不可能产生过载的电气设备可不装设过载保护。爆炸性环 境的电动机除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装设必要的保护之外,均应装设 断相保护。如果电气设备的自动断电可能引起比引燃危险造成的危险更大 时,应采用报警装置代替自动断电装置。 5.3.4紧急情况下,在危险场所外合适的地点或位置应采取一种或多种措 施对危险场所设备断电。连续运行的设备不应包括在紧急断电回路中,而 应安装在单独的回路上,防止附加危险产生。 5.3.5变电所、配电所和控制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变电所、配电所(包括配电室,下同)和控制室应布置在爆炸性环 境以外,当为正压室时,可布置在1区、2区内。 2对于可燃物质比空气重的爆炸性气体环境,位于爆炸危险区附加2 区的变电所、配电所和控制室的电气和仪表的设备层地面应高出地面 0.6m 5.4.1爆炸性环境电缆和导线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详见条文)。 5.4.2爆炸性环境线路的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1区内单相网络中的相线及中性线均应装设短路保护,并采取适 当开关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 5.4.3爆炸性环境电气线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详见条文)。 5.5.2爆炸性气体环境应设置等电位联结,所有裸露的装置外部导电部件 应接入等电位系统。本质安全型设备的金属外壳可不与等电位系统连接, 制造厂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具有阴极保护的设备不应与等电位系统连接, 专门为阴极保护设计的接地系统除外。
【六)给水工程一暖通专业
(五)给水工程一仪表自控专业
三、排水工程审查内容要点
9.0.2工业电视系统供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二)排水工程一暖通专业
(三)排水工程一其他专业
建筑专业、结构专业、电气专业、仪表自控专业等审查内容同给水工程。
【一再生水工程一工艺专业
四、再生水工程审查内容要点
1.13.4再生水管道与生活给水管 亏水管道相交时,应敷设 道和污水管道的上面
《埋地塑料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101
建筑专业、结构专业、电气专业、仪表自控专业等的审查内容同给水工程;暖通专业的 审查内容同排水工程。
(一)城市环境卫生工程一工艺专业
五、城市环境卫生工程审查内容要
(二)城市环境卫生工程一建筑专业
(三)城市环境卫生工程一结构专业
(四)城市环境卫生工程一仪表自控专业
(五)城市环境卫生工程一电气专业
(六)城市环境卫生工程一给排水专业
(七)城市环境卫生工程一暖通专业
生产标准六、城市道路工程审查内容要点
七、城市桥隧工程审查内容要点
6.1.4明洞荷载组合时应符合本条规定。 6.2.2深埋隧道松散荷载垂直均布压力及水平均布压力,在不产生显著偏 隧道设计标 及膨胀力的围岩条件下,可按本条规定计算。 4 6.2.3浅埋隧道围岩压力可按本规范附录D确定。 准 6.2.4隧道可能产生偏压时,应根据偏压的状态和程度采取相应的治理 施,并符合本条规定要求。 6.3.3变形受约束的结构,应考虑温度变化和混凝土收缩徐变对结构的景 响。
(三)照明与供电专业
(一)燃气工程一工艺专业
八、燃气工程审查内容要点
6.4.8城镇燃气管道的强度设计系数(F)应符合表6.4.8的规定。 6.4.9穿越铁路、公路和人员聚集场所的管道以及门站、储配站、调压站 内管道的强度设计系数,应符合表6.4.9的规定。 6.4.10下列计算或要求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GB50251的相应规定(详见条文)。 5.4.14四级地区地下燃气管道输配压力不宜大于1.6MPa(表压)。其设计应 遵守本规范6.3节的有关规定。四级地区地下燃气管道输配压力不应大于 4.OMPa(表压)。 6.4.15高压燃气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详见条文)。 5.4.17焊接支管连接口的补强应符合下列规定(详见条文) 6.4.18燃气管道附件的设计和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详见条文)。 6.4.19燃气管道阀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详见条文)。 6.4.21埋地管线的锚固件应符合下列要求(详见条文)。 5.4.22高压燃气管道的地基、理设的最小覆土厚度、穿越铁路和电车轨 道、穿越高速公路和城镇主要干道、通过河流的形式和等应符合本规范 6.3节的有关规定。 6.4.23市区外地下高压燃气管道沿线应设置里程桩、转角桩、交叉和警 示牌等永久性标志。 市区内地下高压燃气管道应设立管位警示标志。在距管顶不小于500mm 处应埋设警示带。 6.5.6当燃气无臭味或臭味不足时,门站或储配站内应设置加臭装置。加 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2.3条的有关规定。 6.5.7门站和储配站的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详见条文)。 5.5.11低压储气罐的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详见条文)。 6.5.12高压储气罐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详见条文)。 6.5.15压缩机室的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详见条文)。 6.6.2调压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2设置在地上单独的调压箱(态挂式)内时,对居民和商业用户燃气 进口压力不应大于0.4MPa;对工业用户(包括锅炉房)燃气进口压力不应大 于0.8MPa; 3设置在地上单独的调压柜(落地式)内时,对居民、商业用户和工 业用户(包括锅炉房)燃气进口压力不宜大于1.6MPa; 5.6.4地上调压箱和调压柜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详见条文)。 6.6.5地下调压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2地下调压箱上应有自然通风口,其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6.6.4条第 2款4)项规定; 6.6.6单独用户的专用调压装置除按本规范第6.6.2和6.6.3条设置外,尚
5.4.8城镇燃气管道的强度设计系数(F)应符合表6.4.8的规定。 6.4.9穿越铁路、公路和人员聚集场所的管道以及门站、储配站、调压站 内管道的强度设计系数,应符合表6.4.9的规定。 6.4.10下列计算或要求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GB50251的相应规定(详见条文)。 5.4.14四级地区地下燃气管道输配压力不宜大于1.6MPa(表压)。其设计应 遵守本规范6.3节的有关规定。四级地区地下燃气管道输配压力不应大于 4.OMPa(表压)。 6.4.15高压燃气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详见条文)。 5.4.17焊接支管连接口的补强应符合下列规定(详见条文) 6.4.18燃气管道附件的设计和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详见条文)。 6.4.19燃气管道阀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详见条文)。 6.4.21埋地管线的锚固件应符合下列要求(详见条文)。 6.4.22高压燃气管道的地基、埋设的最小覆土厚度、穿越铁路和电车轨 道、穿越高速公路和城镇主要干道、通过河流的形式和等应符合本规范 6.3节的有关规定。 6.4.23市区外地下高压燃气管道沿线应设置里程桩、转角桩、交叉和警 示牌等永久性标志。 市区内地下高压燃气管道应设立管位警示标志。在距管顶不小于500mm 处应埋设警示带。 6.5.6当燃气无臭味或臭味不足时,门站或储配站内应设置加臭装置。加 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2.3条的有关规定。 6.5.7门站和储配站的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详见条文)。 5.5.11低压储气罐的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详见条文)。 6.5.12高压储气罐工艺设计施工管理标准规范范本,应符合下列要求(详见条文)。 5.5.15压缩机室的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详见条文)。 6.6.2调压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2设置在地上单独的调压箱(态挂式)内时,对居民和商业用户燃气 进口压力不应大于0.4MPa;对工业用户(包括锅炉房)燃气进口压力不应大 于0.8MPa; 3设置在地上单独的调压柜(落地式)内时,对居民、商业用户和工 业用户(包括锅炉房)燃气进口压力不宜大于1.6MPa; 5.6.4地上调压箱和调压柜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详见条文)。 6.6.5地下调压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2地下调压箱上应有自然通风口,其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6.6.4条第 2款4)项规定; 6.6.6单独用户的专用调压装置除按本规范第6.6.2和6.6.3条设置外,尚
形,当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补偿器;补偿器宜采用II形或波 纹管形,不得采用填料型。补偿量计算温差可按下列条件选取。 10.2.31住宅内暗埋的燃气支管应符合下列要求(详见条文)。 10.2.32住宅内暗封的燃气支管应符合下列要求(详见条文)。 10.2.33商业和工业企业室内暗设燃气支管应符合下列要求(详见条文)。 10.2.34民用建筑室内燃气水平干管,不得暗埋在地下土层或地面混凝土 层内。 工业和实验室的室内燃气管道可暗理在混凝土地面中,其燃气管道的 引人和引出处应设钢套管。钢套管应伸出地面5~10cm。钢套管两端应 采用柔性的防水材料密封;管道应有防腐绝缘层 10.2.35燃气管道不应敷设在潮湿或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内。当确需敷设 时,必须采取防腐蚀措施。 输送湿燃气的燃气管道敷设在气温低于0℃的房间或输送气相液化 石油气管道处的环境温度低于其露点温度时,其管道应采取保温措施。 10.2.36室内燃气管道与电气设备、相邻管道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表 10.2.36的规定。 10.2.37沿墙、柱、楼板和加热设备构件上明设的燃气管道应采用管支架、 管卡或吊卡固定。管支架、管卡、吊卡等固定件的安装不应妨碍管道的自 由膨胀和收缩。 10.2.38室内燃气管道穿过承重墙、地板或楼板时必须加钢套管,套管内 管道不得有接头,套管与承重墙、地板或楼板之间的间隙应填实,套管与 然气管道之间的间隙应采用柔性防腐、防水材料密封。 10.2.39工业企业用气车间、锅炉房以及大中型用气设备的燃气管道上应 设放散管,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屋脊(或平屋顶)1m以上或设置在地面上安 全处,并应采取防止雨雪进入管道和放散物进入房间的措施。 当建筑物位于防雷区之外时,放散管的引线应接地,接地电阻应小于 102。 10.2.40室内燃气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阀门(详见条文)。 10.3.2用户燃气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3燃气表的环境温度,当使用人工煤气和天然气时,应高于0℃;当 使用液化石油气时,应高于其露点5℃以上。 10.3.3燃气表保护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2当使用加氧的富氧燃烧器或使用鼓风机向燃烧器供给空气时,应在 燃气表后设置止回阀或泄压装置。 10.4.6单户住宅采暖和制冷系统采用燃气时,应符合下列要求(详见条 文)。 10.5.2商业用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专用房间内;商业用气设备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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