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T 149-2021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完整清晰正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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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JJ/T 149-2021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完整清晰正版)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生产经营场 斤建(构)筑物外立面或用地范围内设置的,表明其名称、宇 号、标识等内容的牌匾等设施。

    2.0.6附属式户外招牌设施affiliatedoutdoorsignboa

    共和国厂告法》等相天法律法规的规定。 3.0.3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满足城市设计和相关规划的要求, 应布局合理,设置规范。应编制符合当地城市特色与风貌的城市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明确城市不同区域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 求。重要商业街区、道路、节点应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详细设计方 案,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置、尺寸、形式等进行控制。 3.0.4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应符合城市公共安全、城市风 貌管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等方面的要求,不应影响车辆、行人 通行安全,不应妨碍安全疏散、灭火救援、建筑防排烟,不应影 响建(构)筑物及设施等被依附载体的安全和使用功能。 3.0.5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不应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居民 正常生活海绵城市标准规范范本,不应影响他人对建(构)筑物或设施的合法使用。 3.0.6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符合城市容貌方面的要求,设施 尺度、形式和风格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应注重昼夜景观效 果,不应损害建(构)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重要特征,不应 破坏建(构)筑物等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 3.0.7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 结构和用电设施安全、可靠。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应进行维 护保养和更新。 3.0.8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应符合节能与生态环保要求,

    占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

    1不应利用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执勤岗设施、道 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 与隔声墙等交通安全设施设置; 2不应在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除道路隔离栏外 的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周边10m内,以及公交站牌、路名 牌、出租车扬招牌、消防栓等设施周边5m内设置; 3不应在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过江(海)隧道 公路收费口、高架道路落地匝道及轨道交通等人和车流出入口周

    边10m内,以及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周边5m内设置 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 4不应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设置; 5不应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各类地下管线、架空线及 其他生命线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消防通道和消防场地内设置; 6不应利用危房设置,或设置后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 设施安全; 7不应在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坡屋面或造型独特 的屋面设置; 8不应依附于行道树设置,不应在分车绿带中设置; 9不应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中小学 校及幼儿园等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 10除商业步行街和商业街坊内圈外,不应播放声音;播放 声音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22337的规定。 3.0.10户外招牌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利用危房设置,或设置后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 设施安全; 2不得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 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正常使用; 3不应在大量车流、人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周边5m 内设置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 4不应采用动态视频或音频等方式。 3.0.11旗帜、贴膜、布幅、充气模型、系留气球、投影、展示 牌、实物造型等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固定装置应安全可靠。

    4.1.1屋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广告设施最大高度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4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

    4.1附属式户外广告设施

    1.1屋顶户外广告设施最大高度(

    2广告设施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宜小于该建(构)筑物屋顶 投影面积的1/8,设施外表面不应超出母体建(构)筑物屋顶四 周边线,其下缘距离女儿墙顶部的高度不宜大于1m。 3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有关日照间距的规定,不应妨碍相邻居住建筑日照采光。 4广告设施面板宜采用镂空形式。 4.1.2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广告设施宽度应与墙面相协调,周围不应超出墙面外轮 郭线,垂直方向突出墙面距离不宜大于0.5m; 2宜设置在多层建筑墙面和高层建筑的裙楼墙面; 3同一墙面上的广告总面积不宜大于该墙外立面面积 的30%; 4高层建筑主楼墙面广告设施宜采用镂空文字或图案等形

    式,最大高度宜符合表4.1.2的规定。

    4.1.3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设置在多层建筑墙面和高层建筑的裙楼墙面,自建筑 物室外地面起到广告设施顶部的高度不宜超过24m; 2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架空线安全要求,净距应符合规划 要求; 3广告设施最大高度不宜超过9m,最大外挑距离不应 超过2m。 4.1.4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宜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 不应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当必须突出道路红线设置时,应 经当地主管部门批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位于人行道上空时,3m以下,不应突出;3m及以 上,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6m。 2当位于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时,4m以下,不应突出; 4m及以上,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6m。 4.1.5围墙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实体围墙墙面上的,突出墙面的距离应小于 0.1m,上缘不应超出围墙顶部,宽度应小于围墙柱墩之间的实 墙面宽度; 2透空围墙上不宜设置; 3围墙顶部不应设置;

    4.1.3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厂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设置在多层建筑墙面和高层建筑的裙楼墙面,自建筑 物室外地面起到广告设施顶部的高度不宜超过24m; 2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架空线安全要求,净距应符合规划 要求; 3广告设施最大高度不宜超过9m,最大外挑距离不应 超过2m。

    不应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当必须突出道路红线设置时,应 经当地主管部门批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位于人行道上空时,3m以下,不应突出;3m及以 上,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6m。 2当位于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时,4m以下,不应突出; 4m 及以上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 6m

    4.1.5围墙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4.1.5围墙上设置的户外广告

    1 设置在实体围墙墙面上的,突出墙面的距离应小于 0.1m,上缘不应超出围墙顶部,宽度应小于围墙柱墩之间的实 墙面宽度; 2 透空围墙上不宜设置; 3 围墙顶部不应设置; 4 临时围挡设置的广告应采用喷绘、张贴等无结构形式; 同一路段同一风格围墙上,广告设施宜统一位置、尺寸 和间距。

    4.1.6玻璃幕墙上设置的贴膜广告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上刊、下刊不应造成玻璃松动、破损、划痕,拆除后不 应留有残胶; 2隐框玻璃幕墙不应设置贴膜广告。 4.1.7在建(构)筑物上设置的电子显示装置户外广告设施应 符合下列规定: 1宜设置在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裙房2层及以上外立面: 面积应根据建(构)筑物结构特征及周边环境确定; 2不应直接设置在有可燃或难燃材料的墙体上; 3沿街门店不宜设置滚动走字屏电子显示装置户外广告设 施。如需设置,应设置在底层建筑物门媚部位,高度不应超过 .4m,长度不应大于10m且不应超过门面宽度。 4.1.8灯杆上设置的户外厂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宜设置硬质广告设施。 2同一道路,应在同一种灯杆上设置广告,单根灯杆上 广告设施数量不应超过2个,不应重叠设置;同一路段的灯杆 上设置的广告应做到形式、尺寸、位置一致,并与周围景观相 协调。 3广告设施高度不应大于2.4m,宽度不应大于1m,牌面 底部距离人行道地面高度不应小于3m,牌面垂直投影超出路沿 石外缘的,牌面底部距离车行道地面高度不应小于4.5m。 4.1.9亭、棚、栏等公共设施顶部不应设置户外厂告设施。 4.1.10邮筒、废物箱、配电箱等公用设施上不宜设置户外广告 设施。 4.1.11公交候车亭广告牌面总面积不应超过候车亭立面总面积

    4.2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

    4.2.1沿主要商业街人行道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纵向间距不应 小于25m,沿其他道路人行道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纵向间距不应 小于50m。

    4.2.2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设置; 2广告设施不应超出人行道路沿石外缘,且牌面外缘距人 行道路沿石外缘不应小于0.2m; 3广告牌单面面积不应大于2m,任意一边长度不应大于 2m,厚度不应大于0.3m; 4广告牌面底部距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3m。 4.2.3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宽度小于5m的人行道或面积小于50m的场地不应设 置,设置广告设施后的人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3m; 2广告设施底座和牌面外缘距人行道路沿石外缘不应小 于0.4m; 3广告设施总高度不应大于2.4m,宽度不应大于1.5m, 高度应与宽度相协调; 4广告牌单面面积不应大于2.5m,厚度不应大于0.5m; 5步行街上的广告设施应设置在休憩带中,形式应与步行 街风格相协调。 44+型盐处 沉旅沉黑声版合下剂频空

    4.2.4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城市大中型广场和会展场所外,不宜设置在城市中心 区,可设置在机场、高速公路入口及郊区公路两侧等区域; 2广告设施整体高度不宜大于10m,宽度应与高度相适应, 不宜大于30m。

    4.2.5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

    4广告牌面下缘距离地面高度不应小于10m。 5立柱中心距道路外侧护栏及周边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厂 告设施自身高度。 4.2.6实物造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设置在城市道路红线内; 2应保障车辆、行人通行安全,并应与周边环境和空间尺 度整体协调

    4.3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

    4.3.3空中移动广告必须符合国家航空、气象等主管部门有关

    4.3.3空中移动广告必须符合国家航空、气象等主管部1 航空飞行物安全、气球施放的规定。

    空中移动广告必须符合国家航空、气象等主管部门有关 飞行物安全、气球施放的规定 除广告车外,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不应采用LED显示屏 放声音。广告车在行驶过程中不应播放动态画面和声音。

    :34陈牛外,动式人 和播放声音。广告车在行驶过程中不应播放动态画面和声音。

    和播放声音。广告车在行驶过程中不应播放动态画面和声音

    5户外招牌设施设置要求

    5.1附属式户外招牌设施

    5.1.1户外招牌设施不宜在6层以上建筑墙面上设置。除城 市商业街、商业中心、专业市场等商业零售建筑集中的区域 以及文体娱乐场所外,其他区域应在建筑3层及以上集中 设置。

    以及文体娱乐场所外,其他区域应在建筑3层及以上集中 设置。 5.1.2户外招牌设施不应破坏建筑立面特征。同一栋建筑立 面上相邻招牌的类型、尺寸、悬挂位置、出挑尺寸应整体 协调。

    1.2户外招牌设施不应破坏建筑立面特征。同一栋建筑立 上相邻招牌的类型、尺寸、悬挂位置、出挑尺寸应整体 办调。

    1底层有独立出入口的办公、生产经营场所,招牌设施数 量不应超过出入口个数。 2底层同一经营主体的沿街门面外立面有连续隔断的,或 坐落在道路拐角处的,可以分别设置。 3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在建筑2层、3层的,只能在自身 沿街外立面范围内设置1块招牌;建筑3层以上的宜在建筑外立 面或场地上集中设置,数量不宜超过出入口个数;不应于同一出 入口处重复或层叠设置。 424小时营业服务、临街人行道宽度小于2.5m、步行商 业街、特色商业街或商业街坊内圈等的办公、生产经营单位可增 设1块小型侧招。

    1招牌设施宽度不应超过自身沿街门面宽度;设置于建筑 顶层的招牌设施上缘不应超出建筑檐口或女儿墙上沿,设置于其 他层的招牌设施上缘不应超出上层窗台或阳台下沿线;招牌设施 高度与所在楼层层高比例不宜超过1:3。

    2有柱廊、骑楼或底层以上有出挑结构时,应在廊道内侧 设置;当出挑部分离地高度小于3m时,可设于建筑出挑部分的 外墙面上。 3结合底层建筑出入口雨篷设置的招牌,应采用字符式或 轻质结构,整体高度与底层层高比例不宜超过1:3,下缘不应 氏于雨逢下沿线,外表面不应超出雨逢四周边线。 4集中设置的招牌面积不宜大于6层以下建筑外立面面积 的30%。

    1同一幢建筑上的招牌设施宜设置于建筑外立面的同一基 准线上,悬挂角度应与建筑外立面成90°角; 2招牌设施外挑距离不应大于2m,高度不宜大于9m; 3小型侧招最大边长及突出墙面距离均不应大于0.7m,不 宜超过建筑二层设置。 5.1.6户外招牌设施不宜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不应妨碍 行人、车辆通行安全。当必须突出道路红线设置时,应经当地主 管部门批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位于人行道上空时,3m以下,不应突出;3m及以 上,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6m。 2当位于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时,4m以下,不应突出; 4m及以上,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6m。

    5.2.1 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数量不宜超过所属建筑物主要出入 口个数。

    5.2.1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数量不宜超过所属建筑物王要出人 口个数。 5.2.2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设置后单侧行人通行宽度不应小于 4m,场地宽度小于5m的区域不应设置。

    高度宜符合表5.2.3的规定。

    表5.2.3竖向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最大高度(m)

    W.是指招牌设施所在场地的最小宽度。

    5.2.4横向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最大高度和宽度宜符合表5. 规定。

    .2.4横向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最大高度和宽度宜符合表5.2.4白

    向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最大高度和宽度宜符合表5.2.4的

    4横向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最大高

    W2是指设置场地与招牌平行方向的最小

    6.0.1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照明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室外照 明干扰光限制规范》GB/T35626、《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 IGI/T163的规定,应严格控制照明器具投射角度和照明亮度 不应影响居民正常生活、交通安全及周边生态环境。 6.0.2采用内透光、外投光的户外广告和招牌照明应符合下列 规定: 1采用外投光照明时,散射到户外广告和招牌表面外的溢 散光不应超过20%; 2外投光户外广告和招牌表面的亮度均匀度U(Lmin Lmax)不宜小于0.6; 3广告和招牌设施表面的平均亮度限值应符合表6.0.2的 规定。

    秀光、外投光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表

    注:EO区为天然暗环境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天文台所在地区等;E1区为 暗环境区,无人居住的乡村地区等;E2区为低亮度环境区,低密度乡村居住 区等;E3区为中等亮度环境区,城乡居住区和一般公共区等;E4区为高亮度 环境区,城镇中心和商业区等。

    6.0.3自发光、LED显示屏等电子显示装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

    施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广告和招牌设施表面的平均亮度限值应符合表6.0.3的 规定。

    6.0.3电子显示装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表面的平均亮度限值(cd/m

    注:表内是夜间的数值,LED显示屏指全白屏的值;动态广告和招牌夜间的限 应为表内数值的1/2。

    2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具有亮度调节功能 .0.4机动车道两侧和人行道两侧的LED显示屏广告不宜设置 幼态模式。

    6.0.5高速公路两侧100m内、城市快速路两侧及第一排建

    (构)筑物立面且面向道路设置的,以及在道路交叉口及位于道 路交叉口的建(构)筑物上设置的LED显示屏广告,应采用画 面缓慢切换的刷屏形式,每顿画面停顿时间不应小于7s。 6.0.6投影广告的投影光束不应影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和周 边居民正常生活,不应投射在住宅门窗上。

    7.1.1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结构常用金属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7.1.户外厂告和招牌设施结构常用金属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材、不锈钢材及铝合金材等材料性能,应符合国家现 行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 GB/T1591、《不锈钢冷轧钢板和钢带》GB/T3280、《一般工业 用铝及铝合金板、带材第1部分:一般要求》GB/T3880.1、 《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板、带材第2部分:力学性能》GB/T 3880.2、《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板、带材第3部分:尺寸偏 差》GB/T3880.3、《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挤压型材》GB/T 6892和《装饰用焊接不锈钢管》YB/T5363的规定; 2结构采用的金属材料必须有机械性能和化学成分的合格 保证,焊接结构钢材应具有碳当量的合格保证。 7.1.2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基础及钢筋混凝土结构采用的主要 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泥、砂、石和钢筋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通用硅酸盐 水泥》GB175、《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 GB/T1499.1、《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 GB/T1499.2和《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 JGJ52的规定; 2普通钢筋的强度标准值应具有不小于95%的保证率; 3独立基础采用的钢筋等级不应低于HRB335,混凝土强 度等级不应低于C30。

    7.2.1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面板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7.2.1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面板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其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位于步行街、广场、商场、大型文体设施、车站、机 场等人员聚集密度高的公共场所设置的广告和招牌设 施的喷绘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中的B1级; 2)位于其他地区设置的广告和招牌设施的喷绘材料,燃 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 燃烧性能分级》GB8624中的B2级。 2印刷载体宜使用聚氯乙烯(PVC)、聚对苯二甲酸乙二 醇脂(PET)、聚碳酸酯(PC)、聚乙烯(PE)、聚内烯(PP)、 涤纶等可冉生材料。 3印刷颜料或染料等材料应采用无腐蚀性、无刺激性的 UV墨水、生物乳胶墨水及热升华墨水等环保材料,不应采用溶 剂型墨水喷绘。 4贴膜广告画面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50016的规定,材料阻燃性能应与幕墙一致。背胶材料应选 用不腐蚀幕墙结构密封胶的产品,且应有相关的质量保证书。 7.2.3附着于建(构)筑物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所采用的材 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应采用难燃材料或不燃材料,但当所依附的建(构)筑高度大于 50m时,应米用不燃材料。

    7.3.1结构焊接采用的焊条、焊丝、焊剂等焊接材料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非合金钢及细晶粒钢焊条》GB/T5117、《热强钢 焊条》GB/T5118、《熔化焊用钢丝》GB/T14957、《熔化极气 本保护电弧焊用非合金钢及细晶粒钢实心焊丝》GB/T8110、 《非合金钢及细晶粒钢药芯焊丝》GB/T10045的规定。 7.3.2化学锚栓(植筋)及锚固胶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I145的规定

    7.3.2化学锚栓(植筋)及锚固胶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145的规定。

    《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145的规定。

    7.3.3 地脚螺栓、机械型锚栓、螺栓、螺钉、螺母、垫圈及铆

    7.3.4结构胶及密封胶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硅酮结 构密封胶》GB16776、《建筑门窗、幕墙用密封胶条》GB/T 24498的规定。

    7.4电器件及照明器材

    7.4.1电器件及其他材料的选用,应符合散热和阻燃性要求。 并应适应环境条件,具有防潮、防雨水和防虫害侵蚀功能。 7.4.2电器元件、电线电缆、接线端子、接线盒及导管等产品 生能应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已纳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 录的产品必须具有“CCC认证证书”或“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 性自我声明”。

    7.4.1电器件及其他材料的选用,应符合散热和阻燃性要求,

    7.4.3照明灯具及户外接线盒防护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

    等)、LED光源等照明灯具,其安全及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双端荧光灯性能要求》GB/T10682、《双端荧光灯安全要 求》GB18774、《放电灯(荧光灯除外)安全要求》GB19652、 《金属卤化物灯(钠铊钢系列)性能要求》GB/T24333、《普通 照明用LED模块安全要求》GB24819、《普通照明用LED模 块性能要求》GB/T24823、《普通照明用非定向自镇流LEL 灯性能要求》GB/T24908的规定,

    7.4.5霓虹灯装置的灯管、镇流器、支架及导线等应符

    7.4.5霓虹灯装置的灯管、镇流器、支架及导线等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霓虹灯管的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GB19261的规定。

    8.1.1在既有建(构)筑物上设置金属结构的户外广告设施, 应对建(构)筑物结构安全进行评估,不应对建(构)筑物结构 安全构成威胁。 8.1.2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金属结构选型、布置和构造应便 于制作、安装和维护。 8.1.3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计文件应明确设计工作年限

    8.1.3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计文件应明确设计工作

    8.2.1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结构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 使用极限状态进行设计。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应考虑荷 载效应的基本组合;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应考虑荷载效 应的标准组合。考虑地震作用时,应按地震作用效应和其他荷载 效应的基本组合进行设计。

    8.2.2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结构重要性系数应

    设计工作年限为20年:取值不以小于1:1: 2 设计工作年限为10年,取值不应小于1.0; 3设计工作年限为5年,取值不应小于0.9。 8.2.3作用在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结构上的荷载取值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规定,其中风荷载 为主控荷载,风荷载标准值按基本风压取值。地震作用计算应按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执行。 8.2.4依附于建(构)筑物外墙面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锚固 十座产上建(格体恤

    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规定,其中风荷载 为主控荷载,风荷载标准值按基本风压取值。地震作用计算应按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执行。 8.2.4依附于建(构)筑物外墙面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锚固

    支座应与建(构)筑物的结构件连接,并应直接承担户外广告利

    招牌设施传递的荷载。设施结构与墙面支座的连接应按不低于设 计内力的2.0倍验算支座连接安全性

    计内力的2.0倍验算支座连接安全性, 8.2.5附着于建(构)筑物屋顶的户外广告设施的支座应与屋 顶的梁、柱连接,并应直接承担设施传递的荷载。对连接设施的 构件应进行强度、刚度和稳定性验算

    顶的梁、柱连接,并应直接承担设施传递的荷载。对连接设施的 构件应进行强度、刚度和稳定性验算

    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铝合金结构设计规范》( 50429的规定。对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的立柱与横梁连接节点 进行疲劳验算

    8.2.7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使用的铰链、撑杆等构件应满足承

    8.2.7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使用的铰链、撑杆等构件应满足承 载力要求。

    8.2.8地基基础设计应满足承载力要求,应进行强度、折

    抗倾覆及稳定性验算,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 计规范》GB50007的规定。大型户外高立柱广告的基底不应出 现零应力区。

    8.2.9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的

    8.2.10在风荷载标准值作用下,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结

    表中变形容许值不适用于LED显示屏钢结构; 2H为顶点离屋面或地面高度;L为横梁跨度(长度),对悬臂梁为悬臂长度的2倍。

    8.3.1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受力构架(桁架)连接节点应采用 节点板连接,节点板厚度不应小于6mm;搭接长度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的规定。 8.3.2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结构构造形式应适应环境影响,金 属构件截面规格、壁厚及其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受力杆件采用碳素结构钢型材或钢管时,壁厚不应小于 3mm,焊接结构的角钢不宜小于L40×4,螺栓连接的角钢不宜 小于L50×5,圆钢直径不宜小于10mm

    2采用热镀锌钢板板材作为设施框架时,受力构件截面 小壁厚不应小于2.0mm;采用铝合金型材作为设施框架时, 力构件截面最小壁厚不应小于2.5mm

    8.3.3采用铝合金型材作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框架时,框

    于室外地面150mm。锚固件不应采用膨胀型螺栓。地脚螺栓 露部分不应封闭,

    8.3.5附着于建(构)筑物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结构,应

    用预埋件、化学锚栓(植筋)等方式与建(构)筑物梁柱或承重 墙体等受力构件相连接,不应锚固于该建(构)筑物的外墙装饰 构件,不应降低原建(构)筑物保温、防水等性能。采用化学锚 栓(植筋)作为户外结构锚固时,构造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湿凝士结构后锚固技 的规定

    8.3.6金属结构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宜设置检修通道或

    8.3.7户外厂告和招牌设施结构除不锈钢以外的金属部件应采 取防腐保护措施,并应优先采用热浸镀锌法。紧固件应进行防腐 处理

    8.3.8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结构构造设计应便于杆件的除锈和

    8.3.8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结构构造设计应便于杆件的除锈 涂装等维护。对易造成积水的构件以及呈封闭箱型结构的户外 告和招牌设施电力标准,应设置泄水孔

    8.3.9户外广告设施构造设计应符合下

    1三面体高立柱广告设施承力桁架与立柱的固定节点,应 采用连接板熔透焊的构造形式,沿海地区的高立柱广告设施连接 板厚度不应小于14mm; 2灯杆广告固定抱箍应与灯杆表面形状吻合,抱箍、紧固 螺栓宜采用不锈钢材质,抱箍与灯杆的贴合面积不应小于70%。 8.3.10户外招牌设施构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外墙铝塑板、铝板或网孔板、不锈钢板或网孔板等 材料作为招牌表层围护时,与构架的连接不应采用粘贴及射钉 固定。 2采用高分子板材作为招牌表层围护时,与面框的固定应 采用嵌入安装法,不应直接采用螺栓、螺钉或铆钉固定。 3招牌表层围护采用格栅形式时,格栅条与钢构架连接方 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防腐木的,应使用不锈钢或镀锌螺栓、螺钉与构 架连接固定; 2)采用铝合金型材的,型材连接节点的强度应达到型材 强度要求。 4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招牌顶面应设置雨水坡、排水槽, 墙体交接处应设置泛水板,底部应设置泄水孔。 5牌匾式招牌应采用螺杆、金属型材等刚性杆拉结的方法 与依附结构做至少2处的可靠连接,不应采用钢丝绳或链条等柔 性方式连接。木结构牌匾框架、面板及固定端的构造连接应满足 承载力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 GB50005有关防火、防潮和防腐的规定

    8.4.1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宜采用低压供电,宜采用三相五芯 电缆或单相三芯电缆,电缆选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 电缆设计标准》GB50217的规定。 8.4.2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配电保护应采用熔断器及断路器, 配电线路应设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剩余电流保护。电气设计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低压 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的规定。附着于建(构)筑物的户外 广告和招牌设施的电气控制箱宜设置在室内。独立式户外广告和 招牌及屋顶户外广告设施的电气控制箱宜单独设置。

    压力容器标准8.4.3霓虹灯的配电回路应与其他照明回路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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