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2版)(2022年6月1日起施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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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2版)(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 1.1 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
提高我市的综合功能和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
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自贡市实际,制定《自贡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 1.2 条 本《规定》主要适用于自贡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城市建设用地
上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确定建设用
地(或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指导各类建设项目的各阶段设计以及规划实施
管理等活动。中心城区以外的建设用地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 1.3 条 本《规定》根据城市中心城区不同区域实际情况和特点,划
定旧区改建地段(以下简称旧改区)和新建区规划建设地段(以下简称新建
区)两个城市形态分区(见附录五《自贡市中心城区分区控制图》)。编制详
细规划、实施规划建设和管理应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规定。应
加强城市设计工作,通过城市设计,从整体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统筹城市建筑
布局,协调新城与旧城的景观风貌,体现城市地域特征和时代风貌。
第 1.4 条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出具地块规划条件和建设项目规划设
计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区域进行建
设项目规划和设计的,在分区规划和专项规划的指导下按本《规定》执行。
第 1.5 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确定的历史文化保护地段、自流井
-恐龙风景名胜区规划中确定的各风景区和景点等城市特别地区内的各项建
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按照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按总体
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和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14.1 条 富顺县、荣县城乡规划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14.2 条 本技术规定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14.3 条 本技术规定从2022 年6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2 年。原本市颁布的与本《规定》不符的有关规定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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