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4284-2022 居民住宅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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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泵房应设置独立的排水设施,不得与其他排水设施(如消防等)合用,排水泵不应少于2台(含 备用泵),排水量应经计算确定,排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泵房地面应有不小于0.01的坡度坡向排水设施; b)集水坑及排水沟应设盖板,宜采用玻璃钢、不锈钢等材质; c)集水坑内应设置超高水位报警装置。 6.5.2泵房的防火等级和消防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有关规定。
6.6泵房噪声、温湿度
6.1泵房应采取减振降噪措施电气装置标准规范范本,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 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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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当泵房运行对居住用房有影响时,应进行吸音降噪设计,其材质应满足防火、防水要求 6.6.3管道支架、吊架和管道穿墙、楼板处,应采取防止固体传声的措施。 6.6.4泵房宜采取温度调节措施,室内温度不宜低于5℃。 6.6.5泵房内宜设自动除湿装置。
7.1.1选择二次供水系统时,应充分利用城镇供水管网压力,并依据城镇供水管网条件,综合考虑小区 或建筑物类别、高度、使用标准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选择。 7.1.2二次供水系统可采用下列供水方式: a)变频调速设备和水池(箱)联合供水; b)叠压供水; c)增压设备和高位水池(箱)联合供水。 7.1.3给水系统的竖向分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的规定。 7.1.4高层建筑生活给水系统应竖向分区,各分区的静水压力不宜大于0.45MPa。 7.1.5建筑高度小于100m的高层建筑,宜采用变频调速设备和水池(箱)联合供水或叠压供水方式。 7.1.6超高层建筑宜采用上行下给供水方式,并设中间或楼顶水池(箱)间。顶部不满足供水压力的区 域,应采取局部增压措施。 7.1.7超高层建筑采用上行下给供水方式时,宜采用中间层水池(箱)减压,若采用减压阀减压,宜集 中设置,且仅允许减压一次。 7.1.8超高层供水系统的每级竖向提升压力不宜超过1.6Mpa,采用减压阀供水方式的系统,阀后配水件 处的最大压力应按减压阀失效情况下进行校核,其压力不应大于配水件产品标准规定的公称压力的1.5 倍;当减压阀串联使用时,应按其中一个失效情况下计算阀后最高压力。减压阀设置的具体要求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的规定。 7.1.9叠压供水方式应有条件使用。采用叠压供水方式时,不得造成该地区城镇供水管网的水压低于本 地规定的最低供水服务压力,且不得对供水管网造成污染。 7.1.10变频调速系统应设置气压罐,气压罐的有效容积应与水泵允许后停次数相匹配。 7.1.11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户宜分别独立设置供水系统,并应独立计量。同一用户不同性质的用水,应 分别独立计量。住宅水表必须出 安装并计量到户,宜采用远传水表。
7.2.1小区二次供水泵房服务人口规模天于3500人时,二次供水十管管网应布置成环状,与二次供水管 网连接的加压泵出水管不应少于两条,环状管网应设置阀门分段。 7.2.2二次供水泵房引入管宜从居住小区给水干管或城镇供水干管单独引入,引入管防回流污染措施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的规定。 7.2.3室外二次供水管道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和《城市工程管线综 合规划规范》GB50289的规定。 7.2.4二次供水管道的布置、伸缩补偿装置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0015的规定。 7.2.5条件许可的小区宜在应急供水机组(车)可进入区域设置应急供水点、市政应急取水点及应急配 套电源,应急供水点应通过阀门与各分区主管相连,连接管段应设置冲洗排放口,应急状况下,应急供 水机组(车)可直接从市政应急取水点取水供应各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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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Cr19Ni10的不锈钢材料。抗腐蚀性能要求较高时,宜采用耐腐蚀性能不低于06Cr17Ni12Mo2的不锈钢 料。 3.2宜采用装配式不锈钢水池(箱),各模块间应采用螺栓装配组装,水池(箱)所有板块凸型弧面 宜增加X型结构,橡胶密封条宜采用三元乙丙材质。 3.3不锈钢水池(箱)采用焊接时,应使用情性气体保护,焊接材料牌号应高于水池(箱)材质,焊 逢应进行抗氧化处理。箱体应满焊且密封。 3.4水池(箱)应独立设置,且结构合理、内壁光洁、内拉筋无毛刺、不渗漏。 3.5水池(箱)距污染源、污染物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 为规定。 3.6室外水池(箱)及附属设施应设置防冻、隔热措施。 3.7当水池(箱)总容积大于50m时,应分为容积基本相等的两格或两座,并能独立工作 3.8水池(箱)高度不宜大于3m,且不宜小于2m。水池(箱)内外应设置爬梯。 3.9建筑物内水池(箱)侧壁与墙面间距不宜小于0.7m,安装有管道的侧面,净距不宜小于1.0m;水 (箱)与室内建筑凸出部分间距不宜小于0.5m;水池(箱)顶部与楼板间距不应小于0.8m,水池(箱) 孔设置在侧面时可适当缩小间距;水池(箱)底部应架空,距地面不宜小于0.5m,水池(箱)底部不 设置除水泵吸水管和放空管以外的其他管道。 3.10水池(箱)应设进水管、出水管、溢流管、放空管、通气管、人孔,应有防回流污染措施,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进水管宜在水池(箱)的溢流水位以上接入,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隔不应小 于进水管管径,且不应小于25mm,可不大于150mm; b) 进水管管口可采用淹没式出流方式,但应采取真空破坏器等防虹吸回流措施: c 进水管水位控制阀前宜设放空管; d) 出水管管底应高于水池(箱)内底,高差不小于0.1m; 进、出水管的布置不得产生水流短路,必要时应设导流装置; f) 进、出水管上应安装电动阀,当水池(箱)利用城镇给水管网压力直接进水时,进水管上应设 水位控制阀: 水池(箱)应设置水位监控和溢流报警装置,并输出到自控系统; h) 溢流管管径应大于进水管管径,宜采用水平喇叭口溢水,喇叭口下的垂直管道不宜小于4倍溢 流管管径: 1) 放空管应设在水池(箱)底部,管径不应小于DN50;放空管、溢流管宜引至排水沟或集水坑上 方,与排水系统不得直接连接,并应有不小于0.2m的空气间隙; 通气管径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DN50,通气管数量不宜少于2根; k) 水池(箱)人孔必须加盖、带锁、封闭严密,顶部开孔时人孔高出水池(箱)外顶不应小于0.1m, 圆型人孔直径不应小于0.7m,方型人孔边长不应小于0.7m; 1)溢流管、通气管应设置耐腐蚀防虫网。 3.11设水池(箱)的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当单个水池(箱)容积大于50m时宜采用自动清洗消毒方 代。采用自动清洗消毒方式时,水池(箱)放空管应安装电动阀。水池(箱)自动清洗消毒设备应具备 以下功能: a)/ 应在不影响用户正常用水的状态下完成自动清洗消毒全流程一一检测、抽排、消毒、清洗、水 质检测、清洗结束; 5)应具有手动启停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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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采声、 19762的规定; b)采用变频调速控制时,水泵额定转速时的工作点应位于水泵高效区的末端; c)用水量变化较大的用户,宜采用流量不同的多台水泵组合供水,但最多不宜超过4台: d)单台水泵功率大于11kW或流量大于28m/h时,宜设置小流量泵,小流量泵的扬程及控制方式应 与主工作泵一致,流量宜按主工作泵的1/2~1/3选取; e)应设置备用水泵,备用泵的供水能力不应小于最大一台运行水泵的供水能力。 7.4.5对于设在超高层建筑内的中间层泵房和楼顶泵房,应选用低噪声增压泵。 7.4.6电机额定功率小于11kW的水泵,宜采用成套水泵机组。水泵机组和其基础应做减振处理。 7.4.7每台水泵的出水管上,应装设压力表、止回阀和阀门,必要时应设置水锤消除装置。 7.4.8水泵吸水管上应装设真空压力表、阀门。 7.4.9水泵吸水口处变径宜采用偏心管件。水泵出水口处变径应采用同心管件。 7.4.10水泵吸水管和出水管上应设置减振装置,可采用不锈钢波纹管、可曲挠橡胶接头等装置。 7.4.11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并应设置防止水泵空载启动的保护措施;当因条件所限不能自灌吸水 时应采取可靠的引水措施。
7.5.1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7.5.2二次供水管道及附件应采用耐腐蚀、寿命长、水头损失小、安装方便、便于维护、卫生环保的产 品,并应符合相应的压力等级。泵房内部管道宜使用不锈钢材质;理地管道及附件可采用球墨铸铁管, 塑厚壁不锈钢管、PPR内衬不锈钢管、覆塑不锈钢间断式波纹管、PSP钢塑复合压力管、覆塑增强不锈 钢管等;小区内明设管道、建筑立管及附件可采用薄壁不锈钢管、PSP钢塑复合压力管、增强不锈钢管 等;管道用不锈钢材料的耐腐蚀性能应不低于06Cr19Ni10。管道、附件及连接方式应根据不同管材确定, 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7.5.3二次供水管道应有标识,标识宜为蓝色。 7.5.4室外明露的二次供水管道应采取隔热或防冻措施,其他易结冻的二次供水管道应采取防冻措施 7.5.5应根据管径、承受压力及安装环境等条件,采用水力条件好、关闭灵活、耐腐蚀、寿命长的阀门, 宜使用不锈钢、球墨铸铁(阀芯为不锈钢)或铜材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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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6室内二次供水管道应避免在设备上方通过,不得妨碍日常检修。阀门应设置在易操作和方便检修 的位置。 7.5.7室内二次供水管道管外底距地面或管沟底面的距离,当管径≤DN150时,不应小于0.20m;当管径 ≥DN200时,不应小于0.25m。
7.5.8室外阀门宜设置在阀门
7.5.9二次供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阀门:
a)环状管段分段处; b)从干管上接出的支管起始端; c)水表前、后处; d)自动排气阀、泄压阀、压力表等附件前端,减压阀与倒流防止器前、后端。 7.5.10自动排气装置的设置不应造成死水管段,且宜设在具备排水条件的位置。二次供水管道的下列 部位应设自动排气装置: a)间歇式使用的给水管网的末端和最高点; b)管网有明显起伏管段的峰点; c)减压阀出口端管道上升坡度的最高点和设有减压阀的供水系统立管顶端。 7.5.11浮球阀的浮球、连接杆应采用耐腐蚀材质。 7.5.12倒流防止器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的规定。 7.5.13供水管道的过滤器滤网应采用耐腐蚀材料,滤网目数应为20目~40目,下列部位应设置供水管 道过滤器: a)减压阀、自动水位控制阀等阀件前; b)叠压供水设备的进水管处。 7.5.14当采用叠压供水方式时,在叠压供水设备的进水管处应设电动阀。 7.5.15与供水部门贸易结算水表前的室内给水立管及水表应设置在专用管道井内,水表的安装高度宜 在本层地面标高0.3m~1.5m处。 7.5.16新建住宅给水立管应设置在管道井内,管道井不宜设置在建筑背阴面。管道井的尺寸应根据管 道数量、管径大小、排列方式、维修条件,结合建筑平面和结构形式等合理确定。需进人维修管道的管 井,其维修人员的工作通道净宽度不应小于0.6m。 7.5.17管道井每层楼面应封闭,检修门应为内衬保温层的自闭式密封防火门且应设置密封条。检修门 不宜直接与室外相通,开门方向不宜面向电梯厅。管道并内供水立管等设施应采取防冻保温措施,宜采 用防火等级在B1级及以上等级的保温材料,保温层厚度应通过计算确定,并不应小于40mm。保温层外宜 采用双导铝箔胶带缠绕保护。 7.5.18管道井内应每层设置排水设施,应设置管径不小于DN75的排水立管和地漏(或雨水斗)。管道 井与井外地面交界处应设置止水坎,井内建筑完成面标高应低于井外不小于30mm。需进人维修管道的管 道井内应设置照明设施,并采用安全电压。 7510入直水美前富热要正向通
7.5.19入户水表前宜设置止回阀。
6.1二次供水水池(箱)应设置消毒设备,并根据水质情况选择适宜的消毒方式。 6.2消毒方式可选择次氯酸钠发生器等,其设计、安装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7.7.1二次供水泵房应根据运 运行模式配备相应的压力、流量、液位等在线监测仪表。 7.7.2二次供水泵房应设置浊度、余氯(总氯)等水质在线监测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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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3二次供水泵房地面应设置水浸报警装置。 7.7.4二次供水泵房宜设置温度、湿度、机泵振动等传感装置。 7.7.5在线监测仪表应具有现场显示功能和标准信号接口,可实现数据的实时采集和远程传输。
8.1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用户需求,建设提供优质饮用水的二次供水工程。 8.2优质饮用水水质指标值不应低于江苏省现行地方标准《江苏省城市自来水厂关键水质指标控制标准 DB32/T3701的限值要求。 8.3优质饮用水二次供水工程宜采用超滤或纳滤等装置。 8.4优质饮用水二次供水工程所用水池(箱)应采用耐腐蚀性能不低于06Cr17Ni12Mo2的不锈钢材料; 水泵应采用耐腐蚀性能不低于06Cr19Ni10的不锈钢材料。 8.5除二次供水泵房内的水质检测采样点外,优质饮用水二次供水工程宜在管网末梢处增设水质检测采 样点。供水用户少于500户的,采样点的设置不宜少于2个;供水用户在500~2000户之间的,每增加500 户宜增设1个采样点;供水用户大于2000户的,每增加1000户宜增设1个采样点。 8.6优质饮用水二次供水工程水质检测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检测项目和相关要求应符合本规程第 13.3.2条的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和《江苏省城市自来水厂关键水质指标控制标准》 DB32/T3701全指标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9.1.1居民住宅二次供水泵房的反恐怖防范工作应当遵循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坚 持“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源头管理”的原则。 9.1.2管理单位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对泵房、水池(箱)等重要部位的安全管理。 9.1.3泵房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安装防盗窗、防火防盗门。防火防盗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盗安全 门通用技术条件》GB17565的规定, 9.1.4泵房内应设视频监控设备,监控范围应覆盖泵房出入口、水池(箱)人孔、机泵设备、电控柜等 处。视频监控系统应具备系统控制、信息存储、信息回放、记录检索以及显示功能,应实时向有人值班 的远程监控中心上传信息,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的规定。 9.1.5泵房应设门禁器和入侵报警器,其报警信号应与有人值班的远程监控中心连接;远程监控中心应 设入侵报警器。门禁器、入侵报警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的规定, 9.1.6泵房视频监控图像信息、门禁与入侵报警信息保存期限不应少于90天。 9.1.7泵房照明系统宜与门禁系统组合联动,自动状态下照明与门禁同步开、关(留有安防系统必要照 明),手动状态下不进行联动:门禁、灯光状态数据应上传至远程监控平台。
9.2.1电气设备应具有国家指定机构出具的安全认证标志,或其安全性能已经由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 验合格。 9.2.2电气设备应符合相应的环境要求。与水泵设置在同一空间的电控柜,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 变频控制柜应配备排风装置。采用数字集成全变频控制技术的水泵专用变频控制器应具有独立的散热及 风冷却装置,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 9.2.3电源进线和总配电箱(柜)应设置等电位联结箱。
.2.1电气设备应具有国家指定机构出具的安全认证标志,或其安全性能已经由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 检合格。 .2.2电气设备应符合相应的环境要求。与水泵设置在同一空间的电控柜,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 变频控制柜应配备排风装置。采用数字集成全变频控制技术的水泵专用变频控制器应具有独立的散热及 风冷却装置,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 2.3电源进线和总配电箱(柜)应设置等电位联结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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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电气设备防雷应符合三级防雷标准。架空进出线穿墙套管应在墙上设置避雷器;低压柜进线断路 器应设置避雷器,PLC馈线回路应设置过电压吸收装置;户外配电箱(柜)进线应设置过电压吸收装置。 9.2.5电控柜及其配件宜具有抗干扰性能。 9.2.6电气设备应选取合适位置布置,并根据环境做好防护措施。电控柜(箱)上方不应有水管通过。 9.2.7电气设备的金属结构体上应有接地点,接地点以及相连的保护导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控 制设备》GB/T3797的规定
9.3.1自控系统必须选用性能稳定、质量好的硬件,应编制完善的控制软件,必须考虑防止入侵破坏和 网络攻击的可能性。 9.3.2自控系统和相关设备应有过载、短路、过压、缺相、欠压、过热和缺水等故障报警及自动保护功 能。对可恢复的故障应能自动或手动消除,恢复正常运行。 9.3.3泵房应设置应急电源,在断电时维持自控系统、门禁和视频监控设备的运转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传 送至远程监控平台,进行应急供水响应,
10电气、自控、信息系统
10.1.1电气、自控等系统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产品,应优先选用效率高、能耗低、技术先 进、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的产品,应满足二次供水泵站无人值守自动运行的各项要求。 10.1.2二次供水泵房用电负荷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和《住宅 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的规定,供配电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的规定。 10.1.3二次供水工程宜有单独的配电及控制室。 10.1.4设备底层数据应包含泵房监控视频、水压、水质、流量、液位、变频器频率、机泵电力参数等 可增设温度、湿度、机泵振动等数据。
10.2.1二次供水泵房应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方式 0.2.2低压断路器、接触器控制电源宜采用AC220V。 0.2.3电控柜(箱)电源宜采用三相五线,单变频控制柜总进线应设置三相相序保护装置。 10.2.4条件许可的小区宜在发电机组(车)可进入区域设置应急供电接口,泵房断电情况下,发电机 组(车)可通过应急供电接口对泵房供电。 10.2.5二次供水泵房应设置满足收费要求的独立用电计量装置, 0.2.6二次供水泵房配电总开关不允许远程分合闸。 10.2.7变频调速供水电控柜(箱)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控制设备》GB/T3797的规定
10.2.1二次供水泵房应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方式。 0.2.2低压断路器、接触器控制电源宜采用AC220V。 0.2.3电控柜(箱)电源宜采用三相五线,单变频控制柜总进线应设置三相相序保护装置。 0.2.4条件许可的小区宜在发电机组(车)可进入区域设置应急供电接口,泵房断电情况下,发电机 组(车)可通过应急供电接口对泵房供电。 10.2.5二次供水泵房应设置满足收费要求的独立用电计量装置。 0.2.6二次供水泵房配电总开关不允许远程分合闸。 10.2.7变频调速供水电控柜(箱)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控制设备》GB/T379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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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变频调速设备应采用PLC等控制模式,每台变频水泵应独立配置变频器,可采用数字集成全变频 控制方式。 10.3.2控制柜上应有人机界面进行参数设定、状态检测和设备控制,手动控制和自动控制彼此独立, 互不影响,手动控制应具有最高优先级, 10.3.3变频器出现故障时,应自动切换到无故障泵组;控制系统故障时应能在变频器操作显示盘上手 动控制。 10.3.4二次供水自控设备宜有人机对话功能,界面应汉化、图标明显、显示清晰、便于操作。 10.3.5变频器应配置操作显示盘,可对变频器进行控制逻辑和运行参数的设置。 0 2检主龄是 活应位
空制方式。 0.3.2控制柜上应有人机界面进行参数设定、状态检测和设备控制,手动控制和自动控制彼此独立, 互不影响,手动控制应具有最高优先级, 0.3.3变频器出现故障时,应自动切换到无故障泵组;控制系统故障时应能在变频器操作显示盘上手 动控制。 0.3.4二次供水自控设备宜有人机对话功能,界面应汉化、图标明显、显示清晰、便于操作。 0.3.5变频器应配置操作显示盘,可对变频器进行控制逻辑和运行参数的设置。 0.3.6检测仪表的量程应为工作点测量值的1.5倍~2倍。 0.3.7自控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执行: b)应设定就地自动和手动控制方式,可采用远程控制,应能实现无人值守; c)自控系统的设备、软件、配件和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国际电工技术协会(IEC)有关标准; d)控制系统应具有必要的参数、状态、信号显示功能; e)备用泵应能设定为故障自投和轮换互投; f)流量变化较大时,系统应能自动进行机泵搭配调整及变频调速控制; g)系统应具备小流量停机休眠功能,设备休眠时采用气压罐稳压补水; h)控制系统应具备实时监测并定期记录水量、水压、水质、液位、电压、频率等参数的功能; i)叠压供水设备应能进行压力、流量控制; j)控制系统宜具备保存运行参数、设置历史记录的功能。 0.3.8水泵和水池(箱)的联动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a)水池(箱)应安装液位仪。在自控状态下,水池(箱)进水管上的电动阀门应能根据水池的 位自动开阀、关阀; b)水池(箱)采用水泵加压进水时,应设置根据水池(箱)液位自动控制水泵开、停的装置。 0.3.9采用数学集成全变频控制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数字集成全变频控制恒压供水设备》GB 7892的规定。 0.3.10采用变流量控制模式时,应能实时调节水池(箱)进水流量,出现异常时自动切换至变频恒日 控制方式。
10.3.7自控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0.3.11其它设备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a)排水泵与液位开关组合,自成系统运行,故障信号、运行控制信号与控制系统连接,当出现故 障时发出报警: b)通风系统应根据时间自动运行,故障信号与控制系统连接,当出现故障时发出报警
10.4.1泵房信息系统包含自控系统、「门禁控制系统、视频监控系统、设备管理系统、工单系统、水质 监测系统、物联网系统等,宜集成在二次供水智慧化管理平台上。 10.4.2系统应具备断网恢复后数据续传的功能。 0.4.3二次供水控制设备应提供标准的通讯协议和接口。 10.4.4泵房与远程监控中心之间宜采用光纤、VPN或以太网通讯等通讯方式,泵房内部宜采用以太网、 MODBUS等通讯方式。 10.4.5二次供水智慧化管理平台的硬件应部署在机房内。 10.4.6二次供水智慧化管理平台宜同时支持PC端、移动端访问及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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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施工单位应按批准的二次供水工程设计文件和审查合格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安装,不得擅 自修改工程设计。 1.1.2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涉及特种作业的施工人员应持证上岗。 1.1.3施工前应按程序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过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 验收规范》GB50268、《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及验收适用规范》GB50231、《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 收规范》GB50303及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等的规定。 11.1.4隐蔽工程应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下一工序施工。
11.2.1应按工艺要求进行设备安装,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监控仪表的安装位置和方向应 正确。 11.2.2材料和设备在安装前应核对、复验,确保资料齐全、外表无伤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做好卫生 清洁及防护工作。有源设备应通电检查。 11.2.3设备基础尺寸、强度和地脚螺栓孔位置应符合设计和产品要求。 11.2.4设备安装位置应满足安全运行、清洁消毒、维护检修要求。 11.2.5水泵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5的规定。 11.2.6电控柜(箱)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规定。
11.3.1管道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及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 1.3.2埋地金属管应做防腐处理。 11.3.3埋地金属管、钢衬塑复合管不宜采用沟槽式连接。 1.3.4管道安装时管道内和接口处应清洁无污物,安装过程中应严防施工碎屑落入管中,施工中断和 结束后应对散口部位采取临时封堵措施。
.1.2管道安装完成后应分别对立管、连接管及室外管段进行水压试验。系统中不同材质的管道 试压。水压试验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不得用气压试验代替水压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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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暗装管道必须在隐蔽前试压及验收。热熔连接管道水压试验应在连接完成24h后进行。 12.1.4各种材质管道系统的试验压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范》GB50242的规定。各种材质管道系统的试验压力应为管道工作压力的1.5倍,且不得小于0.60MPa。 12.1.5对不能参与试压的设备、仪表、阀门及附件应拆除或采取隔离措施。 12.1.6贮水容器应做满水试验。 12.1.7消毒设备、在线监测仪表等应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单体调试。 12.1.8系统调试前应将阀门置于相应的通、断位置,并将电控装置逐级通电,工作电压应符合要求。 12.1.9机电设备试运行应按单体试运行、联动试运行和负荷试运行三个步骤进行。 12.1.10水泵应进行点动及连续运转试验,当泵后压力达到设定值时,应对压力、流量、液位等自动控 制环节进行人工扰动试验,且均应达到设计要求。 12.1.11系统调试模拟运转应不少于30min。 12.1.12超高层二次供水泵房应进行多泵房联动测试。 12.1.13二次供水设施在调试后、交付前必须进行冲洗和消毒。 12.1.14冲洗前对系统内易损部件应进行保护或临时拆除,冲洗流速不应小于1.5m/s。消毒时应根据二 次供水设施类型和材质选择相应的消毒剂,可采用20mg/L~30mg/L的游离氯消毒液或0.03%的高锰酸钾 消毒液浸泡24h。 12.1.15冲洗、消毒后,系统出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音装管道必须在隐蔽前试压及验收。热熔连接管道水压试验应在连接完成24h后进行。 各种材质管道系统的试验压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0242的规定。各种材质管道系统的试验压力应为管道工作压力的1.5倍,且不得小于0.60MPa。 时不能参与试压的设备、仪表、阀门及附件应拆除或采取隔离措施。
12.2.1二次供水工程安装及调试完成后应会同供水企业按下列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a)工程质量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和《建 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执行; b)设备安装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50231执行; c)电气安装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执行 12.2.2竣工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a)施工图、设计变更文件、竣工图; b)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c)工程所包括设备、仪表、材料、系统的合格证、质保卡、说明书、铭牌标识、检测报告等相关 资料: d)涉水产品的卫生许可; e)系统试压、冲洗、消毒、调试检查记录; f)水质检测报告; g)环境噪声监测报告; h)工程质量评定表; i)自控系统源程序及密码。 2.2.3竣工验收时应检查下列项目: a)电源的可靠性,电气系统的布置与设计要求的一致性 b)水泵机组运行状况和扬程、流量等参数; c)供水管网水压达到设定值时,系统的可靠性; d)管道、管件、设备的材质和设置与设计要求的一致性; e)各类仪器仪表的准确度和初始设置; f)设备控制、数据传输等自控系统相关功能: g)设备、电控柜(箱)的接地、防雷等保护功能:
h)水池(箱)的材质与设置; i)泵房的门窗、地面、排水、通风、照明等环境状况; i)消毒设施: k)安防设施; 1)监控系统。 12.2.4竣工验收时应重点检查下列项目: a)防回流污染设施的安全性; b)供水设备的减振措施及环境噪声的控制; c)消毒设备的安全运行; d)安防设施的稳定运行。 12.2.5验收合格后应将有关设计、施工及验收的文件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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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应由供水企业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与管理。 3.1.2管理单位应制定二次供水的管理制度。 3.1.3运行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熟悉二次供水设施、设备的技术性能和运行要求,并应 寺有健康证明。 3.1.4管理单位应制定设备运行操作规程,宜包括操作要求、操作程序、故障处理、安全生产和日常 保养维护要求等。 3.1.5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报表制度,宜包括巡检、设备运行、水质、维修、服务和收费的月报、 年报,应采用电子报表和电子记录。 3.1.6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室外管道与设备设施的运行、维修维护档案管理制度。 3.1.7二次供水设备设施的维护应依托设备巡检系统、工单系统等数字化、信息化手段开展。
13.2.1管理单位应建立日常保养、定期维护和大修理的分级维护检修制度,运行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对 设施进行定期维修保养。 13.2.2运行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应按制度规定对设备的运行情况及相关仪表、 闵门进行经常性检查,并做好运行和维修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交接班记录、设备运行记录、设备维 护保养记录、管网维护维修记录、故障或事故处理记录。 13.2.3运行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改已设定的运行控制参数。 13.2.4运行管理人员应掌握电气装置的额定容量、保护方式和要求、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和保护元件的 规格,不得擅自更改电气装置或延长电气线路,不得擅自增大电气装置的额定容量,不得任意改变电气 装置的额定容量和保护元件的规格, 13.2.5当电气装置的绝缘或外壳损坏,可能导致人体触及带电部分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修复 或更换。 13.2.6长期放置不用的或新使用的用电设备应经过安全检查或试验后才能投入使用。 3.2.7二次供水设施出现故障应及时抢修,尽快恢复供水。 13.2.8泵房内应整洁,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及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物品。泵房应保持清洁、 通风,确保设备运行环境处于符合规定的湿度和温度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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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管理单位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泵房内的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进行检测,对压力表、在线水质 义表等仪器仪表进行检测或校准
13.4.1管理单位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13.4.2泵房发生突发事件时,运行管理人员应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对措施。 3.4.3泵房遇突发事件停水时,管理单位应及时向受影响的居民用户或小区物业发布通知或公告。 13.4.4若连续24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管理单位应采取搭建临时供水设备、设置临时供水点或派出应 急送水车等措施保障居民生活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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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5泵房内应设应急灯;管理单位应配备应急供水机组(车)、发电机组(车)和设备零部件等应 急处置设备或物资,在应急状况下保障居民生活用水。
附录 A (规范性) 二次供水泵房最小推荐面积 A.1二次供水泵房最小推荐面积参见表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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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接头标准表A.1二次供水泵房最小推荐面积
超高层建筑二次供水泵房的数量和面积,宜根据实际情况,由建设方与供水企 33层以上 单独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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