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潜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0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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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潜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规划管理工作,实现规划管理的标准化和法制
化,保障我市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
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编制、审批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的具体规定和
确定技术经济指标的依据,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
建设工程规划编制和建设规划管理。本市其它建制镇、管理区可
参照本规定执行或制定技术规定。
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还应符合国家及湖北省有关法律、条
例、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发改、国土、住建、环保、水务、交通、商务、城管、人防、
交警、消防、园林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规划管理应当保护“水乡园林”城市风貌和自然生态
格局,体现低碳环保、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综合防灾的总体要
求,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引领城乡建设、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众
利益的作用,创造特色鲜明的城市空间形态,改善人居环境,实
现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和建设项目选址,应当以控制性详细
规划为依据,并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建设用地使用性质
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用地兼容性规则确定。
本规定附表 2-1 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
单位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上述项目在项目选址时一并提交。
第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和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集约利
用、整体实施的原则,除公益性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外,建设项
目的用地规模应满足最小开发单元的要求。其中,居住项目用地
应不小于 20000 平方米,商业、服务业等公共设施项目用地应不
小于 6000 平方米,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除外:
(一)街区内邻近土地已经开发建设完成,规划期内不具备扩大建设可能性的;......
条件。 第六十一条居住区停车设施的规划和设计应当符合下列要 求: (一)居住区停车场地应尽量靠近机动车出入口,并保证相 对集中设置与停放安全,减少对住宅环境的影响。住宅架空层不 得用作机动车停放处。非机动车停车库(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 地下室,不得在住宅群落或楼栋之间搭建停车棚。 (二)居住区机动车停车位应近远期结合设置,远期停车位 数量应符合规划要求。鼓励多层停车方式,考虑远期采用多层停 放方式的场地,其地块尺寸不宜小于30米×70米;设置机械式 双层停车位的车库,净高不得低于3.7米。 (三)居住区地面停车场应有绿化种植,并设置植草砖等透 水地面。居住区地面停车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 居住户数的比率)不宜超过10%,地面停车位距其他建筑物不得 少于6米。居住区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应满足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 定。 (四)新建居住区配建停车位应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 第六十二条城市快速路、主于路人行过街设施平均间距不 应大于400米,次十路、支路人行过街设施平均间距250米;立 体人行过街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六十三条人行天桥结构外边缘与周边建筑的净距不应小 于3米,特殊困难情况下最小净距不小于1.5米,但应当采取相
第八章市政公用设施与管线
距应按照相关国家标准执行。 第六十八条广播通讯发射、无线电、微波、气象等需设置 专用走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堤防、泄洪区、防灾避难场 所、污水处理厂、医疗卫生、工业废物等危险废物处置场所、垃 圾处置场等需划分保护范围和设置卫生防护距离、大气环境防护 距离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部门规章予以控制。
第六十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市发布的有 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颁布施行前已取得土地划拨决定书、土地出让合同(或 土地成交确认书)的建设项目,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1年内继续 沿用原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满1年后稀土标准, 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附件:1.名词解释 2. 附图 3. 附表 4.规划用地兼容性规则
附件:1.名词解释 2. 附图 3. 附表 4.规划用地兼容性规则
一、用地兼容:指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在规划编制 和实施阶段,对不同类别性质用地进行合理选择、调配的规定。 二、五线:指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范确定的城市道路规划控 制线(红线);城市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绿线):国家历史文化名 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 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 湖、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对城 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市政设施 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 三、规划用地红线:指各种用地的边界线。 四、容积率:指项目用地范围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 积的比值。地下容积率指标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五、建筑密度:指各类建筑外轮廓的垂直投影线面积与净用地面 积的比值。 六、建筑高度:本规定对建筑高度的定义适用于建筑间距和日照 的计算取值。 平屋顶建筑高度是指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的高度; 坡屋顶建筑高度是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檐口的高度加上屋脊的平 均高度:
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 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局部突出屋顶的嗪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 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内。 七、塔式建筑:指建筑长边与短边之比小于2,以楼梯与电梯组 成的交通中心为核心的建筑。 八、条式建筑:指建筑长边与短边之比大于或等于2。 九、标准间距:按本规定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一)、(二)、 (三)项的规定计算出的建筑间距; 十、山墙:指条式布置的建筑外墙中短边所在的外墙面。 十一、纵墙:指条式布置的建筑外墙中长边所在的外墙面。 十二、建筑间距:指两栋建(构)筑物外墙外边缘线之间的水平 距离。 十三、面宽:指建筑物外立面的宽度。 十四、配套公建占比:指在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规划 中,按照《城币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应当配置的公共设施的总和占 该项目地上部分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十五、公交专用道:指提供给公交车行驶的专用车道。 十六、港湾式公交车站:指在道路车行道外侧,采用局部拓宽路 面方式设置的公共交通停靠站。 十七、公共通道:指穿越单宗地块或在多宗地块之间、不影响沿
线用地权属、通行社会性交通、弥补城市支路网密度不足的区域共享 的通道。公共通道的交通功能及建设标准参照城市支路执行。 十八、绿道:指串连水、园、林、城等生态景观资源,集休闲健 身、游憩观光、交通通行等功能于一体的线形绿色开敲空间,主要由 自然因素所构成的绿廊系统和为满足游憩功能所配建的人工系统两大 部分构成,其中人工系统包括慢行道、标识系统和服务设施等。 十九、临江:指临汉江沿线地区。
筑高度20米以下(含20米)条式建筑间距示意图
建筑高度20米以上(不含20米)条式建筑间距示意图
建筑高度20米以上的条式建筑与20米以下的条式建筑间距示意
式建筑南北向投影重叠面示意
式建筑与条式建筑间距示意图
建筑物退让城市规划道路红线、规划用地红线示意图
建筑物退让城市规划道路交叉口示意图
物突出部分后退人行天桥结构外边缘的距离D
用地或出人口距离道路交叉口关
用地或出入口距离道路交叉口关系图
注:1.居住用地不低于1.0; 2.工业仓储用地不低于1.0 3.混合用地按比例以混合的各用地极限容积率控制
:1.居住用地不低于
主:1.居住用地不低于1.0; 2.工业仓储用地不低于1.0 3.混合用地按比例以混合的各用地极限容积率控制
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配置标准表
区配套用房及设施应根据相关文件的要求进
道路宽度两侧的建筑物退让距离
主:当道路沿线设有绿化控制带时,应在表中退让距离上加上绿化控制带宽度, 同时退让绿化控制带距离应满足第四十五条的要求。
城市快速路出入口最小间距
首路边缘至建、构筑物最小距离
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车位指标
注:1.上表中指标为最低控制值:
注:1.上表中指标为最低控制值; 2.综合性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按各类性质和规模分别计算; 3.三星级及以上酒店、大型餐饮娱乐设施、剧院、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按 每1000m建筑面积配建一个旅游巴士停车位; 4.考虑建设成本和利用率等问题,本表中教育类建筑的停车配建标准仍未满足 高峰时间的停车需求,建议在学校周边增设公共停车场或临时停车位。
注:自行车的当量小汽车换算系数为0.2。
质,在满足本规定甲的相关条件后,可直接应用于规划管理; (二)“部分兼容”中有“有条件允许”的用地性质,除满 足本规定中的相关条件外,还须通过规划论证等进一步明确兼容 功能的布局、规模、交通、环境及景观等方面具体要求,才能应 用于规划管理; (三)本规定中未涉及的用地性质,其规划兼容的判断须单 独进行规划论证; (四)进行规划兼容的地块,应予以规范化的明确表达。在 规划论证、规划设计条件中,应按用地或建筑规模递减顺序依次 列明地块的用地性质构成,并对兼容后各类用地规模或建筑规模 予以明确,有其他附加要求的,应在特殊要求中提出。
规划居住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用地兼容商业服务业用地(B)的,应结合方案产格控制沿街底层商业建筑,临城市快速 主干路的新建、扩建住宅建筑底层不得配建商业服务业用房,原则上采用商业内街或独立 置的形式,并按照相关规定单独配置机动车停车场位。
路、主干路的新建、扩建住宅建筑底层不得配建商业服务业用房,原则上采用商业内街或独立 设置的形式,并按照相关规定单独配置机动车停车场位,
舰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兼容性规定
锅炉标准规范范本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
主:批发市场用地(B12)兼容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
工业用地(M)和仓储用地(W)的各项用地总和不得超过地块总用地规模的20%。
规划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主:1.工业用地(M)兼容绿地与广场用地(G)不得超过总用地规模的20%:属于创意产业园区的 工业用地,兼容科研用地(A35)和文化设施用地(A2)不得超过地块总用地规模的30%。 2.物流仓储用地(W)兼容绿地与广场用地(G)不得超过总用地规模的20%;属于物流园区的 仓储用地,兼容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的各项用地 总和不得超过地块总用地规模的30%。 3. 有特殊要求的,按其规划要求执行。
潜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海绵城市标准规范范本2017 年 12 月1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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