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海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19年12月13日起施行word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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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海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19年12月13日起施行word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盐县城乡规划管理,规范规划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海盐县各类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项建设。
第三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当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规划条件执行,详细规划中未予以明确的内容按规划条件和本规定执行,规划条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规划条件为准。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参照本规定的有关要求,对用地和建设管理有特殊要求的,详细规划可另行规定,但应专题论证说明,并随详细规划一并报批。第二章 用地控制
第四条 用地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附件3、附件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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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八条 本规定由海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八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12月13日起施行,原《海盐县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盐建〔2004〕69号)同时作废。附件:1.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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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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