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区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三次修订版)(梅州市自然资源局2021年3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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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梅州市区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三次修订版)(梅州市自然资源局2021年3月)

    ......

    一、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进一步提高梅州市区建设用地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实现建设用
    地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
    细规划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发展的要求
    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梅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除应符合国家、
    省有关法律、法规外,还应执行本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村民宅基地
    的规划建设可按其他有关规定执行。梅州市所辖各县(市、区)可参
    照执行。
    第三条 修订与施行
    本规定实行动态修订,以保障其适用性和超前性。市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可根据梅州市的城市规划要求、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和国家规范
    的颁布等因素对局部章节、条款适时进行修订,按程序上报梅州市人
    民政府备案后施行。在下列情形下,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整体
    修订后实施:
    1.国家、省和市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
    2.国家和省的相关强制性规范进行修订。
    3.梅州市城市发展形势和目标发生重大变化。

    ......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注:1、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基底面积的计算见附求二。 2 除位于特殊区域内或安全、消防等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由省级以上 政府认定的开发区的新型产业用地(M0)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2.0。 3、旧区范围详见附录四。

    第一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第三条沿30米以上(含30米)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 物的控制高度(H),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应超过道 路红线宽度(W)加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S)之和的1.5倍,即: H≤1.5(W+S)。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红线 计算其控制高度。 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临时建筑不得超过二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7米,作为 体育场馆、展览馆、有特殊工艺需求的单层厂房等特殊用途临时建筑 的高度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执行

    第五条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日照、采光、通风、消防、卫生、 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螺旋钢管标准,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建筑间距除参照本章规定外,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和场地应满足国 家相关规范规定的冬至目目照时数要求,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建 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时数1h,并应采用经国家有部门鉴 定合格的正版专业软件进行日照分析。

    (一)除另有规定外,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构)筑物外墙勒 以上外墙表面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二)建筑工程防火间距范围内,建筑工程不得外伸或外挑任 建(构)筑物。 (三)在建筑间距范围内外挑阳台、走廊、楼梯平台,应在满 消防间距要求的前提下,符合以下规定: 1.建筑间距小于或等于8米:间距内不得外挑阳台、走廊和楼 梯平台。 2.建筑间距大于8米:外挑阳台、走廊、楼梯平台的总长度小 于或等于相应建筑边长的一半时,允许外挑不大于1.8米进 深的阳台、走廊、楼梯平台;外挑进深大于1.8米时,超出 部分应计入建筑间距;外挑阳台、走廊、楼梯平台的总长度 大于相应建筑边长的一半时,应按阳台、走廊、楼梯平台的 外挑边线计算建筑间距。 建筑间距的计算图示见:《附录三》一、建筑间距图示。 第七条低层、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以内(含45°), 一下同,其间距在旧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在新区 以不小于1. 0倍。 2.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北)45°以内(不含 45°),下同,其间距在旧区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 在新区不小于0.8倍。 (二)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一)除另有规定外,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构)筑物外墙勒朋 人上外墙表面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二)建筑工程防火间距范围内,建筑工程不得外伸或外挑任作 建(构)筑物。 (三)在建筑间距范围内外挑阳台、走廊、楼梯平台,应在满) 肖防间距要求的前提下,符合以下规定: 1.建筑间距小于或等于8米:间距内不得外挑阳台、走廊和楼 梯平台。 2.建筑间距大于8米:外挑阳台、走廊、楼梯平台的总长度小 于或等于相应建筑边长的一半时,允许外挑不大于1.8米进 深的阳台、走廊、楼梯平台;外挑进深大于1.8米时,超出 部分应计入建筑间距;外挑阳台、走廊、楼梯平台的总长度 大于相应建筑边长的一半时,应按阳台、走廊、楼梯平台的 外挑边线计算建筑间距。 建筑间距的计算图示见:《附录三》一、建筑间距图示。 第七条低层、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以内(含45°), 一下同,其间距在旧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在新区 以不小于1. 0倍。 2.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北)45°以内(不含 45°),下同,其间距在旧区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 在新区不小于0.8倍。 (二)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且其最小值 为6米。 2.东西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且其最小值 为6米。 3.当板式(指平面外廓基本成矩形,长边与短边之比不小于2, 且短边长度不大于20米的建筑,下同)低、多层居住建筑 短边超过14米,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I (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 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时,最小间 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东西向时采用较高建筑高度)的 K 0.7倍。 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 居住建筑控制。又 第八条低层、多层居住建筑山墙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低层居住建筑与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 (二)点式居住建筑的东(西)侧有厅房开窗的,其与相邻居佳 筑东西向的间距不适用前款规定的山墙间距,应按第七条的有关 控制。 对按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按消防间距或道 要求控制,并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定。 第九条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且其最小值 为 6 米。 2.东西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且其最小值 为6米。 3.当板式(指平面外廓基本成矩形,长边与短边之比不小于2 且短边长度不大于20米的建筑,下同)低、多层居住建筑 短边超过14米,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I (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 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时,最小间 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东西向时采用较高建筑高度)的 K 0.7倍。 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 居住建筑控制。√ 第八条低层、 多层居住建筑山墙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低层居住建筑与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6 米; (二)点式居住建筑的东(西)侧有厅房开窗的,其与相邻居住 建筑东西向的间距不适用前款规定的山墙间距,应按第七条的有关规 定控制。 对按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按消防间距或通 道要求控制,并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定。 第九条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第十四条非居住建筑(第十三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 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十四条非居住建筑(第十三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 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的,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其最小间距应 不小于18米。 2.东西向的,不少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间距应 不小于15 米。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应不小于13米。 (三)高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垂直布置,当 建筑山墙小于14米时的间距按防火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间距应 不小于9米;当建筑短边大于或等于14米时,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控制。 (四)高层非居住建筑山墙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的山墙间 距,按防火间距的规定控制。 第十五条临时建筑工程的建筑间距控制要求应按照本章规定 执行。 第十六条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对建筑间距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 定。 第十七条梅州市城市规划区个人自建住宅规划管理,按相关规 定执行。

    、第十八条沿建设用地红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 则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 防、防汛、交通安全和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方面的要求外,应 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注:1.建筑分类按《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表中H为计算 建筑间距的建筑高度;

    2.旧区为0.2; 3.主、次要朝向见《附录三》二、建筑退界距离图示;建筑山墙宽度 大于14米,其距离按主要朝向的距离控制; 4.建筑退界最小距离不得小于防火间距的一半,且与相邻地块建筑之 间的防火间距应满足规范要求。 V (二)建筑离用地界线的距离,除应符合表3的规定外,还应不 少于本篇第二章计算的建筑间距值的0.5倍;当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 距离满足本篇第二章计算的建筑间距值的0.5倍时,其与相邻用地建 筑的距离除满足日照及消防要求外,还应尽量满足本篇第二章计算的 建筑间距要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规划以及规定另有规定的除 外。 相邻地块同步报建时,在满足各自用地规划条件、相关规范要求、 E 双方签订有关协议的前提下,可在地块相邻处按同一地块计算地上建 筑间距,无需按用地界线规划地上建筑后退用地界线距离,地下空间 可共墙规划。 (三)地下建筑物退让用地界线的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 (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其最小值不 能小于5米。沿街(路)地下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本篇 第十九条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 如城市地下空间进行统一规划的,其沿街地下建筑物退让用地界 线的距离按地下空间规划进行退缩

    第二十一条值班室(岗、亭)、围墙和大门(门楼)、挡土墙 等辅助性建(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景观、建筑退让、市政管线、道 路交通、消防安全及其他有关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临城市支路以上级别道路,新建办公(建筑面积大 于5000平方米的集中式写学楼)、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博物 馆、大型商场(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集中式商场)、学校等 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的裙房),其面 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 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并应在用地红线内增设集 散广场。 第二十三条建筑物相邻城市立交,建筑退让立交匝道边缘线的 距离应不少于15米;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在 满足道路交叉口停车视距的情况下, 人低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 层建筑不得小于10米(均自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线算 起)。 第二十四条在规定的最小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 建(构)筑物、机动车位,也不允许建筑突(挑)出,包括围墙、台 阶、平台、窗井、地下建(构)筑物、建筑基础、挡土墙及车辆出入 地下层起坡车道等,临路退让范围应当无偿用作为道路设施、绿化、 人流集散、市政管线埋设及市政道路配套设施用地。雨篷经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批准可外挑,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宜小于3.5米。 第二十五条中心城区沿梅江河道两岸设置不小于50米的生态 廊道控制带,沿程江河、黄塘河、周溪河河道两岸设置不小于30米 生态廊道控制带。其余河道两岸生态廊道按控规要求设置(未编制控 规区域应征求水务部门意见),生态廊道向社会公众开放使用。退让 河道距离的起算点为天然河岸的临河岸坎线、人工河岸护坡的临河坡

    脚线或河坝临河堤顶线。如水务部门划定的行洪断面控制线比上述起 算点宽的,则以行洪断面控制线为起算点。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应 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规划控制。 第二十六条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电力线 路保护区的范围按《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沿铁路两侧新建建筑应符合《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除学校、幼儿园、医院等有特殊要求的场所外,不 得建围墙。围墙宜采用通透、半通透并配置绿化的形式、高度不宜超 过1.8米,并设在建筑红线内。 第二十九条临时建筑工程的建筑退让控制要求应按照本章规 定执行。 第四章建筑面宽要求 第三十条住宅建筑低层、多层建筑的最大连续面宽不应大于 100米;高层建筑面宽不应大于80米,且各单体累加面宽不应大于 对应用地红线面宽的2/3。 第三十一条梅江滨江地块的临江建筑面江面宽控制:除文化、 体育等城市级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外,高层建筑塔楼最大连续面宽不大 于 60 米。 第三十二条对建筑面宽有特殊要求的其他建筑工程,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可以组织进行城市设计研究或专家评审,经报市规划委员会 审议后,根据审议结果确定

    第三十条住宅建筑低层、多层建筑的最大连续面宽不应大于 100米;高层建筑面宽不应大于80米,且各单体累加面宽不应大于 对应用地红线面宽的2/3。 体育等城市级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外,高层建筑塔楼最大连续面宽不大 于 60 米。 一第三十二条,对建筑面宽有特殊要求的其他建筑工程,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可以组织进行城市设计研究或专家评审,经报市规划委员会 审议后,根据审议结果确定。

    五章建筑基地内的附属绿地控

    第三十五条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除满足经批准的控制性详 细规划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基地的机动车出入口,应优先考虑在基地周边等级最 低的道路上安排,如需在不同等级的道路上开设多个机动车出入口 的,应根据周边道路等级,按从低到高的顺序安排。 (二)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若兼做人防疏散出入口时,还应满 足人防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 配建或者增建一定规模的停车场。商业设施、文娱场所、医院、中小 学校、幼儿园、交通枢纽等建设项目,应当在用地范围内根据建设项 自的具体情况增配符合城乡规划、道路交通管理要求的装卸货泊位、 出租车和小汽车上下客泊位、旅游巴士或者救护车停车位

    注:以上所指建筑面积为除专用于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以外的计容 一建筑面和

    上所指建筑面积为除专用于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以外的计容

    注:大型车:R推荐=0.0685V2 小汽车R=0.0477V2 R最小=0.0477V2 R最小=0.0366V2 R1人行道缘石转弯半径,R2道路边线转弯半径(括号内) 第四条城市道路(不含小区内部道路)的横断面及附属设施 符合以下规定: (一)横断面 1.机动车道双向车道数一般不宜超过6~8条,双向8车道以 上的道路中间需设宽度不小于5m的绿化隔离带。 2.机动车每条车道宽度:一条机动车道最小宽度应符合:(1) 车专用车道总宽3.5m;(2)设计车速≤60km/h时,大型车 或混行车道宽为3.5m,小客车专有车道宽为3.25m。 3.非机动车道与机动车道间应有绿化隔离带,以免非机动车侵 占机动车道,非机动车专用道路面宽度应包括车道宽度及两 侧路缘带宽度,单向不宜小于3.5m,双向不宜小于4.5m。 (二)人行道 AL 1.人行道的宽度应根据城市不同地段和城市地下管线的分布 确定,宽度应控制在5~10m间(含建筑后退红线)。 2.人行道缘石应高出车行道8~15cm。人行道地面必须用地砖 铺砌,不得使用混凝土直接捣制。 3.人行道必须按规范设置无障碍设施。 (三)道路绿化 1.道路绿化与分隔带占道路红线宽度的比例,应控制在15~ 30%,绿化覆盖率应≥30%。中央绿化隔离带宽度一般控制在 2.5~8m之间,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绿化隔离带宽度不宜 小于1.5m,相邻绿化带断口长度宜为8~12m。

    2.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m,行道树种要选择冠大、荫 浓、常青、耐修剪、树挺直分枝离地面3.5m以上的树种, 不得因绿化妨碍行人及行车的视线;分隔带上可种植草皮或 高大乔木,不宜种植高度大于0.7m的灌木丛。行道树树穴 尺寸为1.25×1.25m或直径大于1.5m。 (四)路灯设施应贯彻一路一灯型的原则。 第五条规划建设道路交通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道路机动车道的通行净高不得小于4.5m,) 次干道以上 级(含次干道级)道路机动车道不宜小于5m;人行自行车道的通 行净高不得小于2.5m (二)支路应当与支路、次干道相接,确需与主干道相接的,应 当组织右进右出交通。 (三)道路立交控制用地范围内不得建设除城市基础设施外的建 (构)筑物。 (四)严格控制在主次干道上开设车辆出入口。 (五)大型公共建筑物或者对城市交通产生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估,并根据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估意见完善交通 设施。 (六)停车场(库)出入口应当设置缓冲区间,缓冲区间和起坡 道不得占用规划道路,闸机不得占用规划道路和建筑退让范围。严格 空制直接正对主干道设置停车场(库)出入口。 (七)城市道路应当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规定设置无障碍 设施。 (八)新建改建城市快速路、主次十路,必须同步设置港湾式公 交停靠站

    (十四)道路红线与建筑之间的建筑退让范围为人流集散、绿化 及市政工程设施及市政管线预留用地, 第六条规划建设城市轨道交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划定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控制保护区,并纳入城乡规划。 (二)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应当兼顾行人过街的功能,并且设置无 障碍设施,兼顾行人过街功能的通道不得封闭。 (三)城市轨道交通的风亭不得占用市政人行道,应当结合相邻 拟建建筑物设计和建设。 (四)控制与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衔接的公共汽车首末站、中途站 枢纽站用地。 第七条规划建设其他交通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客(货)运站场、公交首未站、枢纽站场应当进行交 通影响评估,并根据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估意见完善设施。 (二)公交首末站原则上应当设置在城市道路以外的独立用地 上,公交港湾式停靠站有条件的, 应当设置在行人街设计附近 (三)在商业区、 交通枢纽区、大型公建区等设置的行人过街天 桥或者隧道,应当设置自动扶梯或者预留设置自动扶梯的条件。 (四)建设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应当将配套设施纳入路位选线 方案一并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第八条规划建设管线工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沿道路设置的管线(包括架空),应依次由道路红线向道 路中心线方向排列。一般江南片、梅县区:东南侧为电力管道、燃气 管道、排水管道,西北侧为通信管道、给水管道;江北片:东南侧为 通信管道、给水管道、排水管道,西北侧为电力管道、燃气管道。宽 度40m及以上的道路,有条件的可采用双管线布置。各种管线走向 应当与道路中线平行,横过道路的管孔应与道路中线垂直。

    (二)各管线工程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的原则,在城乡规划划定范 围内,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综合管廊: 1.交通运输繁忙或地下管线较多的40米以上(含40米)城市 主干道以及配合轨道交通、地下道路、城市地下综合体等建 设工程地段; 2.城市核心区、中央商务区、地下空间高强度成片集中开发区、 重要广场、主要道路交叉口、道路与铁路或河流交叉口处, 过江隧道等; 3.道路宽度难以满足直埋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 4.重要的公共空间; 5.不宜开挖路面的路段。 易信息公 已建管廊区域,规划入廊管线不得在管廊以外区域新建管线。除 上面情况外,各管线工程应当采用共同管沟或者同沟同井的方式进行 建设。 (三)管线应当优先布置在人行道下,原则上不得在行道树下铺 T 设。 (四)各类管井顶面标高应当与道路设计标高一致,在人行道下 设置的管线,其顶板装饰应当与人行道面砖铺砌统一,并且与道路景 观相协调。 (五)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桥梁和隧道应当考虑管线的铺设, 并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不能同步建设的,应当预留管线通过的位 置。 (六)除110千伏和220千伏的电力管线外,规划区建设用地范 围内新建的各类管线有条件的地段应当在地下埋设,现有架空管线应 当逐步改造为地下埋设

    (2)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与城市道路交通、城市居住 区、城市环境、供水工程、排水工程、电力工程、人 防工程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3城市工程管线宜地下敷设。工程管线的平面位置和竖 向位置均应采用城市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4)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管线的布置应与城市现状及规划的地下通道、 人防工程等地下隐蔽性工程协调配合,并避免地基 不稳定地带。 ②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充分利用现状工程管线, ③应结合城市道路网规划,在不妨碍工程管线正常运 行、检修和合理占用土地的情况下,使线路短捷。 2.平面布置 (1)工程管线在道路下面的规划位置,应布置在人行道或 非机动车道下面。电信电缆、供水输水、污水雨水排 水等工程管线可布置在非机动车道或机动车道下面。 (2)各种地不工程管线从道路中心线向两侧方向平行布 置,一般应遵循下列排列次序: 道路西、北侧为:污水排水、雨水排水、给水输水、 燃气输气、给水配水、信息管线。 2②)道路东、南侧为:雨水排水、给水配水、电力电缆。 (3)管线在庭院内建筑线向外平行布置的次序,应根据工 程管线的性质和埋设深度确定,其布置次序宜为:电 力、电信、污水排水、燃气、供水。当燃气管线可在 建筑物两侧中任一侧引入均满足要求时,燃气管线应 布置在管线较少的一侧。

    注:1.管线距建筑物距离,除次高压燃气管道为其至外墙面外均为其至建筑物基础,当次高压燃气管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 施或增加管壁厚度时,管道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3.0m; 2.地下燃气管线与铁塔基础边的水平净距人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地下燃气管线和交流电 力线接地体净距的规定; 3.燃气管线采用聚乙烯管材时,燃气管线与热力管线的最小水平净距应按现行行业标准《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CJJ63执行; 4.直埋蒸汽管道与乔木最小水平间距为2.0m

    注:1.*用隔板分隔时不得小于0.25m; 2.燃气管线采用聚乙烯管材时,燃气管线与热力管线的最小垂直净距应 按现行行业标准《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63执行; 3.铁路为时速大于等于200km/h客运专线时,铁路(轨底)与其他管线最 小垂直净距为1.50m。 第九条各类市政设施应附合下列要求: 、1.城市给水管网必须成环状,给水主干管不应少于两条。给水干管 和连通管根数及连通管径,应按输水干管任何一段发生故障时仍 能满足事故用水量来确定。 2.生活饮用水的管网,严禁与非生活饮用水的管网连接,严禁与各 单位自备供水系统相接

    注:1.*用隔板分隔时不得小于0.25m; 2.燃气管线采用聚乙烯管材时,燃气管线与热力管线的最小垂直净距应 按现行行业标准《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63执行; 3.铁路为时速大于等于200km/h客运专线时,铁路(轨底)与其他管线最 小垂直净距为1.50m。 第九条 各类市政设施应附合下列要求: 、1.城市给水管网必须成环状,给水主干管不应少于两条。给水干管 和连通管根数及连通管径,应按输水干管任何一段发生故障时仍 能满足事故用水量来确定。 2.生活饮用水的管网,严禁与非生活饮用水的管网连接,严禁与各 单位自备供水系统相接

    3.给水干管应沿道路布置,当道路红线宽度小于40m时可沿道路单 侧布置,否则宜在道路两侧布置。横跨车道的给水管主要采用球 墨铸铁管或钢管,根据实际情况可选用可选用PE管材。给水管 的埋设深度,在道路下必须大于80cm,其他的须大于60cm。 4.市区内最低供水水压必须满足城区服务水压应不低于26m,市规 划边缘区服务水压应不低于12m。 5.接有消防栓的给水干管的最大直径不得大于500mm,最小直径不 应小于150mm。室外消火栓的布置间距不应大于120m。V 6.输水管道和配水管网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分段和分区检修的阀 门。配水管网上的阀门间距,不应超过5个消火栓的布置长度 在管网必要位置上装设排(进)气阀,低处应装设泄水阀。 7.城市道路上支路及以下道路,给水管径不宜小于200mm,次干道 给水管管径不宜小于300mm,主于道给水管管径不宜小于500mm。 当给水管径大于等于1000mm时,宜增设配水管。 (二)排水 1.排水工程 城市排水应采用雨、污分流制。对于已形成合流制的建成区, 应进行合流截流制改造,并结合规划逐步改造成分流制。 2.排水管网 (1)市规划区内,梅江两岸的堤围,其防洪标准为百年一遇, 其他堤围按五十年一遇,市区内的排涝标准按二十年一遇 24小时暴雨产生径流量一天排干。 (2)排水管应沿路布置,当路宽>40m时,宜在道路两侧各布 置一条。

    (3)在不同管径、不同标高、管道转变、管道交汇或直线管段 上每隔一定的距离设检查井;当管道跌落水头大于1m时: 设跌水井。 (4)排水干管的最小埋深一般不小于1.2m,排水管的最大埋深 不大于6.0m,若达到最大埋深时,应设置泵站。 (5)池塘或低洼的地方,根据可能,考虑雨水调蓄,但要求其 面积不小于0.5公。 6)永久的排水管(渠)未成系统时,应设置临时排水管道系 统及事故排水出口。 (7)工业污水要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其污水必须经处理去除有 毒物质或病原体,且排放水质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一1996)规定的二级标准 (8)雨水管(渠)不得设倒虹吸管,污水管穿过河道、旱地洼 池或地下构筑物等不能按原高程径直通过时设倒虹吸管; 一般应铺设2条工作管道。 (9)立交桥排水:宜采取分散排放的原则,高水高排,低水低 排,避免雨水聚集到低点时,排泄不及,造成积水。 (10)文场排水:汇水面积宜按分散排放的原则,管线宜设在 场周边汇水线上。 (三)城市架空电力线路的路径选择,应根据城市地形、地貌特 X城市道路路网规划,沿道路、河渠、绿化带架设。路径做到短捷、顺 减少同道路、河流、铁路等的交叉,尽量减少跨越建筑物。 500千伏、220千伏、110千伏线路必须预留架空走廊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定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 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 “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 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 “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或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 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或规 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3.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不大于”、“不少 于”、 不小于”,包括本数;所称的“大于”、“小于”、“以 外” “少于”不包括本数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定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 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 “严禁”。 V (2)表示严格高层标准规范范本,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 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 “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或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 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或规 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3.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不大于”、“不少 于”、 不小于”,包括本数;所称的“大于”、“小于”、“以 外” 多于”、“少于”不包括本数

    住宅建筑阳台最大进深不应大于2.4米,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得 大于该户水平投影(含阳台)建筑面积的20%。 (十五)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及小区开放式绿地内供公众 使用的建筑小品或其他配套建(构)筑物,包括亭、台、廊、榭等不计算 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十六)建筑物的避难层、设备层、结构转换层或结构安全所需封闭 空间,层高大于或等于2.2米时计算全面积并计入容积率,层高小于2.2 米时应计算1/2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 三、建筑基底面积计算 独立的建筑,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室外有顶盖: 有立柱的走廊、门廊、门厅等按立柱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有立柱或墙体 落地的凸阳台、凹阳台、平台均按立柱外边线或者墙体外边线水平面积计 算;悬挑不落地的阳台(不论凹凸) 乎台、过道等,均不计算。 四、建筑基地面积计算! 建筑基地的面积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划定的面积为准;城市 道路规划红线、河道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用地面积不得计入。 五、绿地面积的计算方法 (一)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应符合附图1的规定。 1.当绿地边界与城市道路临接时,应算至道路红线;当与居住街坊 附属道路临接时,应算至路面边缘;当与建筑物临接时,应算至 距房屋墙脚1.0m处;当与围墙、院墙临接时,应算至墙脚; 2.居住区集中绿地与城市道路临接时,应算至道路红线;当与居住 街坊附属道路临接时,应算至距路面边缘1.0m处;当与建筑物 临接时,应算至距房屋墙脚1.5m处。

    (二)道路绿地面积计算,以道路红线内规划的绿地面积为准进行计 算。对仅种植乔木的行道树绿带,宽度按1.5米计;对乔木下成带状, 配置地被植物,且宽度大于1.5米的行道树绿带,按实际宽度计。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以下所指条款对应详规总图篇有关条款

    第十四条(四)高层 非居住建筑与低层、 多层、高层非居住建 筑的山墙间距 Lx:南北向建筑间距;Ly: 东西向建筑间距;Hs:南侧 图示 建筑高度;H:相邻建筑中较 高建筑的高度;B:建筑山墙 宽度;m:米(单位)

    附录四 梅州市中心城区旧区范围示意图

    装修软件附录四 梅州市中心城区旧区范围示意图

    注:旧区范围包括梅州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片区中的江南东梅江大道片区、江 及攀桂坊片区、大新城片区、华侨城片区、教育片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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