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湛江市自然资源局2021年11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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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湛江市自然资源局2021年11月)

    ......

    1 总 则
    1.1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东省城乡规
    划条例》,提高湛江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
    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合理、有效地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特制定
    《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
    1.2 本技术规定依据国家和广东省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和标准,参考国内先进城市的同类技术规定,结合湛江城市规划发展要
    求和建设实际情况制定。
    1.3 本技术规定尚未涵盖到的有关城市规划管理内容,应按国家和
    广东省现行的相关规范和标准执行。
    1.4 本技术规定作为湛江市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技术依据,湛江
    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活动及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工作均应按本
    技术规定的相关要求执行。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居民住宅(民房)、保障
    性住房的规划建设要求另行规定。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街区)、文物保
    护单位、历史建筑及其保护范围的建设项目应按批准的总体规划、控制
    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执行。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按《湛江市
    城市更新(“三旧”改造)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1. 5 本技术规定实行动态修订,以保障其适用性和适度超前性。市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每五年组织整体修订,上报湛江市人民政府批准后
    施行;在此期间,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局部章节和条
    款进行修订,上报湛江市人政府批准后施行。

    ......

    3.1.4专类公园。专类公园包含动物园、植物园、历史名园、遗址 公园、游乐公园以及其他专类公园。应结合城市发展和生态景观建设需 要,因地制宜、按需设置。 3.1.5游园。游园用地应独立设置,可规模较小或形状多样,方便 居民就近进入。带状游园的宽度宜大于12米,绿化占地比例应大于或等 于65%。 3.1.6除与公园功能相关的各种休息、游览、公用、管理及服务建 筑外,不得建设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其他性质的建筑物。配建公共服务设 施用房的,建筑高度不应大于8.0米。 3.1.7新建各级生活圈居住区应配套规划建设公共绿地,并应集中 设置具有一定规模,且能开展休闲、体育活动的居住区公园。公共绿地 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1.7的规定,

    表3.1.7公共绿地控制指标

    3.1.8滨水、沿路设置带状公园绿地应满足安全、交通、防洪和航 运的要求,宽度不应小于12米,宜大于30米行业分类标准,并应配置园路和休憩设施。 3. 2防护绿地 (G2) 3.2.1城市主要工业区、仓储区和城市其他功能区之间应设置卫生 隔离带。城市交通性主干路、快速于路、公路、铁路、高速公路、高压 走廊、海(河)岸线应设置防护绿地。

    3.2.2防护绿地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城市快速路和交通性主于路两侧应设防护绿地。其中:城市新区 新建道路防护绿地宜独立设置,建成区可利用建筑退让道路用地结合出 入口及人流集散场地设置。 (1)独立设置的道路两侧防护绿地的宽度规定为: 城市快速路两侧各设15米以上宽度的防护绿地: 城市交通性主于路两侧各设10米以上宽度的防护绿地。 (2)利用建筑退让用地设置的防护绿地其绿地比例不少于60%,并 结合人流交通集散、出入口等功能要求灵活布置,宽度5到10米。其它 按建筑退让用地的相关规定执行。 2城市规划区内公路红线外两侧不准建设区应设绿化隔离带。绿化 隔离带宽度为: 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城市外环高速路外侧宜不少于50米,内侧 不少于30米),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 乡(镇)道不少于5米。 3铁路沿线两侧的防护绿地宽度不小于30米,沿线结合铁路立体 综合开发的按需要设置。 4城市海岸、河岸的防护绿地宽度每侧不少于30米,河涌的防护 绿地宽度每侧不少于10米。旧城区受用地条件限制时,经市建筑与环境 艺术专业委员会评审或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单元规划评审组 审议认可,河涌的防护绿地宽度每侧可不少于5米。 5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工厂的防护绿地宽度不小于50米。污染 严重的,根据实际需要增加。 3.3广场用地(G3)

    1商业服务业建筑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绿地率不低于 30%,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绿地率不低于35%。 2商业街区广场结合绿地一并设置的,一般应设置为开放式绿地 绿地不小于广场总用地面积的30%,广场地面硬铺装不大于60%。 3.4.3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附属绿地(AG) 1机关团体、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科研教育用地等绿地率不低于 35%;医院、疗养院、高等院校的绿地率不得低于40%。 2养老设施场地内的绿地率:新城区不宜低于35%,旧城区不宜低 于30%。其它公共设施的绿地率不小于25%。 3.4.4工业用地附属绿地(MG)、物流仓储用地附属绿地(WG) 1一、二类工业用地的附属绿地率为15~20%,三类工业用地附属 绿地率不高于20%;三类工业、仓储用地应设置宽度不小于50米的防护 绿地,防护绿地可结合工业园区规划在园区四周统一设置。 2物流仓储用地附属绿地率不高于20%,物流仓储用地的卫生防护 距离应参照环保、防灾、卫生等专业部门要求综合确定。 3.4.5城市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附属绿地(SG) 1园林景观路绿地率须大于40%,道路红线宽度大于50米时,绿地 率须大于30%;道路红线宽度40至50米时,绿地率须大于25%;道路红 线宽度小于40米时,绿地率须大于20%。 2商业街区用地临城市道路规划设置防护绿地的,在其用地范围内 可结合广场一并设置。 3道路绿化应当满足行车视距、车辆通行和行人止常行走的要求。 绿化植物应控制高度,乔、灌木种植不得遮挡行车视线、路灯、交通 志等。 4车站、码头、机场等设施的集散广场,其绿地可按广场总用地面

    表4.3配套设施设置标准

    注:!八为应设置的项目,△为宜设置的项目

    2本表人口规模采用“标准户”,取户均3.3人,每户120m住宅建筑面积作为1个标准户,建立配套设施与居住开发总量的对应关系。 3各层级居住区配套设施的设置为非包含关系。上层级配套设施不能覆益下层级居住区配建的配套设施,即当居住区规划建设人口规模达到某级生 活居住区规模时,其配套设施除配置本层级的配套设施外,还需要对应配置本层级以下各层级的配套设施。

    ? 市中心城区用地紧张时,教育设施(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规模可按本表“一般规模”用地面积以0.8系数确定。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 目的教育设施(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规模可按本表“一般规模”用地面积乘以0.7系数确定。 5表中未明确用地面积的,可结合其他建筑设置。要求首层设置的项目,若集中设置在公共服务中心大楼,规划设置要求视具体情况确定。 6综合文化活动中心的指标中不包含电影院面积。 居住区内不得设置扰民设施。商业服务内客包括缘合百货、超币、餐饮、中西药店、书报、银行储蓄所、小型影视厅、电信营业所、快速、美容 综合修理、再生资源回收站等;餐饮项目宜独立设置,附建式餐饮用房应设专用烟遗。 8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且无偿移交政府的配套设施用房可不计算容积率(配套设施类别见表4.3)。 9单处规模超过500床的机构养老设施宜分点设置。 10常住人口规模大于5万人的社区养老宜分点设置。 11表中所列每处建筑面积及用地面积均为独立设置时的综合指标,当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甲心与社区老年人活动申心或其他社区服务设施合并设置 时,相同服务功能的指标不应重复计算。 12城市旧城区养老设施的配建规模、要求应满足老年人设施基本功能的需要,其指标不应低于本表中相应指标的80%,并应符合当地主管部门的有 关规定。

    5.1建筑间距应依据本地区日照条件、建筑物朝同、建筑属性以及 相邻建筑之间的相互关系,满足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 理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综合确定。 5.2住宅建筑间距 5.2.1住宅建筑间距控制(见附录4住宅建筑间距控制图) 1居住区的总体布局应结合城市主导风向,考虑住宅夏季防热和组 只自然通风、导风入室的要求。 2中高层住宅建筑为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建筑,多层或低层住宅 为建筑高度27米以下的住宅建筑,相应间距按照附录4执行。 3平行布置的多层和低层住宅建筑间距: (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北向偏东(西)45度以内 (含45度),下同」,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 (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向偏南(北)45度以内 (不含45度),下同」,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 4垂直布置的多层和低层住宅建筑间距: (1)南北向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 (2)东西向的间距,不应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 (3)当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较小的一面宽度大于12米时,应按平 行布置的间距规定控制。 5住宅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45度时,其最窄处间距应按平行布置 约住宅间距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或等于45度时,其最窄处间距应按垂

    直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 6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平行布置的低层住宅与其北侧多层建 筑的最小间距为9米。 7多层和低层住宅的侧面间距,必须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 住宅侧面有居室窗户的(不含宽度小于60厘米的转角窗),应按垂直 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 8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 (1)南北向的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6倍,且最小间距不应 小于30米。 (2)东西向的不应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且最小间距不应 小于30米。 9高层住宅与多层或低层住宅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 (1)高层住宅位于多、低层住宅南侧,其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 高度的0.5倍,且最小间距不应小于30米。 (2)高层住宅位于多层或低层住宅西侧,其最小间距不应小于多 或低层建筑高度的0.9倍且不应小于18米。 (3)高层住宅位于多层或低层住宅北侧,其最小间距不应小于多 层或低层建筑高度的1.0倍且不应小于18米。 (4)高层住宅位于多层或低层住宅东侧,其最小间距不应小于多 层或低层建筑高度的1.0倍且不应小于21米。 10高层住宅与高层、多层或低层住宅垂直布置时,其间距按以下 要求控制: (1)高层与高层之间,当侧面宽度小于16米时间距不应小于24 米;当侧面宽度大于或等于16米时,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2)高层与多层或低层之间,当高层的侧面宽度小于16米时,若

    高层在北侧时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多层或低层建筑高度的0.7倍且不应小 于9米,若高层在南侧时间距不应小于24米):当高层的侧面宽度大于 或等于16米时,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11既非平行又非垂直的异形住宅建筑,其建筑间距至少应满足消 防要求及日照标准。 12采用建筑间距系数计算住宅建筑间距时,相关建筑室外地坪高 差应按相应间距系数折算为水平距离予以增减。 13住宅底层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的计算不应扣除 底层的高度。但同一裙房之上的几幢建筑,计算间距时建筑高度可从裙 房屋顶以上算起。 14建筑高度超过80米的高层住宅建筑,综合考虑安全及城市设计 等要求,合理确定建筑间距。在满足建筑日照要求的前提下,建筑高度 每增加10米,建筑间距相应增加1米。建筑高度120米以上的,按建筑 高度120米的建筑间距计算。 15两幢建筑主要居室正方向的视线不存在对视,其建筑间距满足 俏防规定即可。 5.3非住宅建筑间距(包括住宅商业裙楼) 5.3.1非住宅建筑侧面间距应满足消防技术规范中的防火间距要 求,止面间距(净距)应满足以下规定要求: 1建筑高度小于24米的非住宅建筑间距不小于9米。 2建筑高度小于24米的非住宅建筑与24米以上非住宅建筑相邻, 其建筑间距不小于13米。 3建筑高度24~100米非住宅建筑间距:建筑面宽小于40米的, 建筑间距按遮挡建筑高度的0.3倍计算(且不得小于18米,下同);建筑 面宽40米以上的,建筑间距按建筑高度的0.4倍计算。建筑面宽小于

    40米与建筑面宽40米以上相邻的,按其间距平均值确定。 4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非住宅建筑间距,以建筑高度100米建筑 间距为基数,建筑高度每增加10米,建筑间距增加1米:建筑高度超过 150米的,按不小于建筑高度150米的建筑间距控制。 5.3.2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相邻的,当非住宅建筑为遮挡建筑 时,非住宅建筑应按住宅建筑控制建筑间距;当非住宅建筑为被遮挡建 筑时,建筑间距按5.3.1条款规定执行。 5.3.3医院病房和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 教学楼等特殊建筑与相邻建筑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5.3.3的规定。

    表5.3.3特殊建筑与相邻建筑最小间距

    5.3.4工业、物流仓储、市政设施等建筑间距按其工艺、安全及消 防要求控制,其他有特殊要求的非住宅建筑间距按国家相关规范执行。 5.4建筑退让权属用地红线距离 5.4.1建筑侧面退让权属用地红线:住宅建筑高度小于27米的建 筑侧面退让权属用地红线距离不小于5米,建筑高度27~100米建筑侧 面退让权属用地红线距离不小于9米,建筑高度100米以上住宅建筑侧 面退让权属用地红线距离不小于12米。非住宅建筑按其建筑间距的1/2 退让权属用地红线。 5.4.2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相邻,当非住宅建筑为遮挡建筑时, 非住宅建筑按住宅建筑间距的1/2退让权属用地红线;非住宅建筑为被

    遮挡建筑时,住宅建筑可按非住宅建筑间距的1/2退让权属用地红线。 5.4.3建筑退让权属用地红线距离应根据建筑高度、布局形式等条 件综合确定。建筑退让权属用地红线距离不少于该建设项目建筑间距的 1/2。当权属用地红线不规则导致建筑布局困难时,可按建筑不同位置的 凸面退让权属用地红线最小和最大距离的平均值确定,但计算点最小退让距离 按5.4.1条款执行,并满足被遮挡住宅建筑的日照间距要求。 5.4.4当相邻地块现状建筑退让权属用地红线距离不足时,拟建建 筑应适当多退,确保拟建建筑与相邻现状建筑满足建筑防火间距要求。 当相邻地块采用建筑拼建,拼接部分可不退让权属用地红线(但不 得与学校、幼儿园用地拼建),拼接建筑必须整体设计并同步实施。 5.4.5医院病房、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生活用房及大、中、小学 教学楼等特殊建筑退让权属用地红线距离应满足表5.3.3最小间距的 1/2。当住宅建筑与特殊建筑相邻且为遮挡建筑时,住宅建筑退让权属用 地红线距离应按特殊建筑最小间距的1/2退让。 5.4.6建筑与城市公园绿地、城市广场和防护绿地相邻时,建筑退 让距离不应小于8米。城市公园绿地、城市广场和防护绿地属项自权属 用地的,建筑退让城市公园绿地、城市广场和防护绿地的距离不应小于 2米。

    5.5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

    5.5.1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最小距离应符合表5.5.1的规定。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最小距离

    主:1高层建筑裙楼(骑楼)建筑高度小于27米的,按建筑高度小于27米退让,当裙楼高度 27来以上时,按建筑高度27米以上退让。雨篷(含有柱雨缝)、檐日、踏步等可在建 筑退让用地出挑,出挑外缘不得大于建筑退让道路最小距离的0.5倍。道路交叉口视距 三角形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通视的建(构)筑物。 2建筑退让道路宽度小于30米的,退让道路应同时满足住宅建筑间距要求。由项目建设 单位在其权属用地内增加的14米以下的对外开放的街坊路(小区支路),建筑退让道路 红线不受此限制,但要符合市政设施建设和建筑间距的要求。 3塔楼建筑高度>150米且≤200米时,按建筑高度每增加10米(含余数不足10米),建 筑退让道路增加1米。超过200米的部分不纳入道路退让计算。 4城市建设需要对原规划道路扩宽改造的,新建、改建建筑退让道路仍按原规划道路宽度 的高层建筑裙楼和塔楼退让道路规定执行。但法定规划调整后,新申请规划条件的按调 整后的道路规划出具。 5高层建筑裙楼设置住宅时,按建筑高度27米以上退让道路规定执行。 6建筑退让必须满足地下市政管线和化粪池的铺设要求

    5.5.2城币道路交义口的建筑退让应按相邻较宽道路控制。道路交 叉口较宽道路红线大于50米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20米; 道路交叉口较宽道路红线30~50米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 道路交叉口较宽道路红线30米以下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不小于10米。 交叉口道路红线为圆弧形的,在上款基础上增加5米。 城市道路交叉口设置立交的,建筑退让按9.3.6条款执行。 5.5.3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的用地作为城市公共空间使用。 5.5.4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之间有第三方权属用地的,第三方权属 用地(无现状建筑)宽度小于等于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最小距离的,建筑 物按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执行。

    5.6地下建筑物退让红线距离

    6.1建设项目临城市道路的地下室、地下管线(除项目用地连接

    5.7.3中心城区建筑退让海、河岸边线按国家有关规范执行。 5.7.4建筑退让轨道交通线的距离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5.7.5建筑退让电力架空线应满足本技术规定表10.3.5规定。 5.7.6石油天然气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周边的建筑物、构筑物退让 距离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油库、加油站、天然气站 退让轨道外边线距离不得小于50米。 5.7.7易燃易爆危险品项目距离城市居住用地应满足相关规范的 安全防护要求。 5.7.8城市污水处理厂距离居住用地应不少于300米;污水处理厂 主要设施加盖防臭处理的,污水处理广距离居住用地距离可适当减少。 旦根据《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中《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 标准》简表(2001】77号,污水厂产生臭气的生产设施的卫生防护距 离应不小于 100 米。

    6.1建筑高度控制 6.1.1在城市净空高度控制区域的建筑物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 度控制的规定。 6.1.2严格控制临城市海湾岸线建筑物高度和体量。临城市海岸线 建筑物高度宜梯次布局,并满足城市景观规划设计要求。 6.1.3小区高层建筑高度应符合城市设计要求,在区域范围内进行 协调。面向城市开散空间或主要道路的建筑应营造城市空间高低错落、 层次分明、富有韵律感的天际轮廓线。建设用地内面向城市开散空间或 主要道路,布局三幢以上建筑高度大于27米建筑的,应布局一幢(组) 以上较高或较低的建筑,且较高或较低的建筑与相邻的建筑高度相对高 差不宜小于15%。 6.1.4在风景名胜区和重要生态环境地区周围,新建、改建和扩建 的建筑应符合相关风景名胜区规划和相关保护条例,以及城市风貌景观 规划控制的要求。 6.1.5文物保护建筑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应编制详细规划或建筑 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符合文物保护建 筑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 6.2建筑物面宽控制 为改善城市空间景观,增大城市空间的通透性和纵深感,高层建筑 宜设置为独立单元的塔式建筑,控制两幢以上塔式建筑拼接及高层板式 建筑面宽。建筑面宽按以下要求控制:

    1飘窗作为墙面的一部分,不得设在楼板的延伸部分。飘窗凸出建 筑物外墙进深不得大于0.6米。 2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米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米以下的 凸(飘)窗,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米及以上的凸(飘)窗,不计 算建筑面积。 3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米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米及以上 的凸(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6.5建筑布局要求 6.5.1建筑的布局要体现内外协调,注重内外通风透景的打造。 6.5.2骑楼规划建设应体现岭南文化特色,鼓励有条件的区域沿街 建筑设置骑楼,设置骑楼的区域由相关专项规划确定。骑楼布局要求: 1骑楼首层架空廊道作为城市公共开放空间,架空廊道进深4~5 米,进深净宽和梁底净高均不小于3.6米,并满足行人通行安全和舒适 度要求。在同一街面的骑楼(凤雨走廊)不宜间断。满足以上条件的骑 楼架空廊道面积不纳入建筑面积和建筑密度计算,并按架空廊道水平面 积的1.5倍奖励建筑面积(不临城市道路的骑楼除外),奖励的建筑面积 不纳入容积率计算。奖励建筑面积用于住宅的,应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2商业步行街或宽度14米以下生活性道路(街坊路)两侧建筑高 度小于27米设置骑楼或风雨走廊的,在不影响地下管线布置的情况下 建筑骑楼或风雨走廊可紧邻道路红线设置,但应满足建筑间距、消防安 全和城市景观要求。 6.6超高层建筑 6.6.1建筑高度1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较大体量的超高层建筑应结合用地周边城市空间容量及对城市道路交通

    6.8.4实施装配式建造项目,应将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 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条件要求纳入供地方案,落实到土地使 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

    7.1城市重要区域景观设计 城市重要区域应编制景观规划或进行城市设计,确定主要的景观地 带、景观节点、景观空间形象和建筑风格。 7.1.1城市景观廊道包括海岸、河道、生态廊道、城市主要道路 景观性道路、景观视线走廊等自然或人工所形成的实体廊道和视线廊道 界面指围合廊道空间、广场、公园、生态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及海(河 岸、沿山建筑物的界面。城市景观规划与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建筑应当注重整体界面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沿海(河)岸建筑规划设计应充分考虑景观廊道的通透性,建筑层次感 和富有变化的天际线形态。综合公园和专类公园周边的建筑设计应符合 城市设计要求,且不得影响公园景观。 2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应根据建设项目规模、用地面宽等条件 及景观点位置选择观景视点、设置开放空间和景观视廊。 3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禁止遮挡海(河)岸、城市道路、广场 公园的景观视廊,并确保重要景观节点的可视性。临海岸一线新建建筑 物应严格控制建筑面宽。 4临海(河)岸、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等公共开放空间建筑立面 应为主要立面,建筑立面造型和屋顶作为重点设计,新建建筑的体量、 形式、色彩等应与滨海、城市街道、广场、公园等景观环境及周围原有 建筑物相协调。 7.1.2维护城市水体岸线的自然形态和生态特点,岸线设计应充分 考虑生态和景观要求。应保持水体沿岸用地的开放性、公共性和可达性 严格控制沿岸用地的开发强度和机动车道路的建设,保持水体和陆地之

    间良好的景观通透性。 7.1.3城市中各类广场空间设计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功 能和用地范围,结合交通、地形和自然环境等特点进行设计,力求体现 城市空间的艺术风貌。处理好与毗连道路及主要建筑物出入口的衔接, 及与四周建筑物协调。建筑物前广场、人行道及商场入口踏步铺设材质 及形式要协调一致,并应与绿化、小品等统一考虑。 7.1.4新建筑的设计方案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作出室外场地环境 设计,应标明用地周边一定范围内的现状地物地貌,并对建筑立面及色 彩进行多方案比较,与相邻空间环境相协调。较大规模的公共建筑应设 置相应的休闲广场、绿化景观、装饰小品、休息座椅、夜景照明系统等 配套设施。 7.2城市建筑景观设计 7.2.1建筑风格设计要求 城市建筑应以“地域、民族、时代”特征为设计原则,结合湛江本 地的自然条件、传统文化和历史建筑特点,确定城市建筑凤格。建筑风 格应以建筑的屋顶、柱廊、色彩等元素符号为特征。 1住宅建筑应结合本地传统建筑符号,统一片区建筑风格。屋顶构 架造型应结合建筑立面进行设计,建筑外立面宜简洁、轻巧,建筑装饰 线条与色彩应与建筑立面相协调。 2商业服务业高层建筑应注重建筑顶部形态和建筑底部的设计,力 求建筑形态自然,收放有序,体现地域特点和标志性。 3文化建筑风格应体现浓郁的文化气息,建筑凤格立面造型应庄重 大方,能反映一定的文化内涵和丰富的意义。 7.2.2临城市道路广场建筑景观设计 1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立面宜为主要立面,其立面和空间造型

    应与城市街道和广场景观相协调,形成整洁有序的城市界面和富于变化 的街道景观。 2注重建筑立面及屋顶天面的景观效果。建筑屋顶天面除配置必需 的楼梯间、设备用房、水池及装饰构架外,不得擅自增加任何建(构) 筑物。临道路建筑外立面不得随意悬挂空调机,规划允许设置室外空调 主机的,应统一形式和安装位置,统一设置遮挡设施;遮挡设施的材质、 色彩和造型应与主体建筑相协调。建筑临城市道路或广场面的窗、阳台, 走廊等不得设置显形防盗网,如需设置应设在玻璃窗内。 3商业街区应维持视觉的连续性,相邻地块商业建筑裙楼应拼接, 建筑拼接部分可紧邻项目用地红线。拼接的商业建筑立面风格在规划没 有特殊要求的情况下,后建的须与先建的协调。 商业建筑临街道按规划要求设置骑楼和连廊的,骑楼和连廊的高度 应统一,并与主体建筑风格相协调。规划设置跨街廊道的,其梁底净高 须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 7.2.3配套设施环境控制要求 1居住配套服务设施和商业建筑应设置或预留商业餐饮专用烟道。 在建筑塔楼设置商业餐饮专用烟道(烟道排放口应设在塔楼屋顶面)的, 按设置专用烟道的建筑面积予以奖励,但最高每层奖励不超过1平方米 建筑面积,奖励的建筑面积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严格控制在配套服务 设施中设置娱乐等对居住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 2建筑首层或裙房作商业用途的,空调外机不得面朝城市道路设 置。建筑首层为住宅,需面朝道路设置空调外机的,空调外机搁板应高 于人行道路面2.5米以上,并设置隔板遮蔽。 3独立设置的配电房、泵房应按消防、噪音、间距等规定进行布置, 其外部造型、色彩应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进出线路应埋入地下。

    7.2.4历史风貌街区建筑景观设计 历史风貌街区宜保持原有的城市肌理、路网格局和街道空间尺度。 历史风貌街区的建筑高度、层数、体量、造型、色彩、风格等须与街区 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相协调。历史凤貌街区内建筑翻修、改建和新建 应满足以下规定: 1建筑外观应保持传统风貌样式,骑楼翻修、改建应按历史原貌进 行复建。按原有历史风貌复建商业建筑时,建筑应符合消防间距要求。 2风貌街区建筑临道路红线建设时,建筑物的基础、台阶、及阳台 等突出建筑外墙面的建筑连接部分均不得超越规划道路红线。 3重要历史街区周边100~200米范围不宜设置高层建筑,其建筑 风格和色彩应与历史建筑相协调。 7.3城市建筑色彩控制要求 7.3.1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应有色彩设计专篇。城市建筑宜采用中等 明度、中低纯度,淡雅的色调,以体现地域特征和时代感,不应大面积 采用高纯度(艳丽)或低明度(深暗)的色彩。 7.3.2中心城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建筑物外墙面 不宜大面积使用城市非主流建筑色彩作为外墙主色调。 7.3.3不同使用功能的建筑物色彩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住宅建筑是体现区域色彩的重要载体,住宅建筑宜采用暖色调 其墙面主体色彩采用中明度色彩,以体现素雅、温馨、明快之感。 2办公建筑外部色彩可采用冷色调,以彰显庄重沉稳的建筑风格。 高层建筑裙楼色彩可根据周边环境及建筑物性质进行适当调整。 3商业建筑塔楼宜采用高科技材质,以塑造高品质现代感,裙楼宜 选择较为鲜艳、亮丽,丰富的色彩,尽量避免使用灰暗、低明度色彩, 以营造热闹、繁荣的商业氛围。

    4公共设施建筑色彩设计应以人性化、公众性为核心,以体现城市 文化的特点。学校建筑色彩应根据学校的性质、不同学龄阶段进行选择。 小学建筑颜色宜鲜艳,与学生共创一个欢快的环境氛围;中学建筑色彩 应体现温暖、安静;大学建筑色彩应肃静、平和。 5交通性建筑的色彩宜为高明度纯色调,以展示城市的风格和文化 气质,体现城市热情、亲切、时尚的特点。 6工业建筑应以灰白色调为主。高科技工业园区的建筑色彩应彰显 现代化特点,色调应简洁、明快,以浅色、低明度为主。 7.4建筑物夜景灯光设计 7.4.1建筑物灯光夜景是在建筑物外立面通过灯光亮度、颜色变化 来展示建筑物的特点,以美化城市的夜景。中心城区临30米以上城市道 路两侧沿街的高层建筑物,海湾和主要景观河道沿岸的重要建筑物应设 置夜景灯光。建筑物的夜景灯光应进行专业设计,以灯光突显建筑特征 和建筑的层次感。 7.4.2建筑物夜景灯光在保证建筑物整体亮化效果、主体轮廓线清 断的同时,应层次分明、重点突出,尽可能清晰地展示建筑物重点部位 (包括建筑顶部、裙楼、临街山墙等)和装饰细部特征,并根据建筑的 更用性质科学合理地选择照明方式和色光。 7.4.3建筑物夜景灯光应以黄色和白色为主,不同功能建筑物夜景 灯光要求如下: 1住宅、公寓建筑夜景灯光应体现宁静、温馨的氛围。住宅小区应 着重高层建筑的顶部和裙楼灯光,及小区大门造型和色彩的灯光设计。 低层建筑不作景观照明要求。禁止使用大面积、高强度的照明,避免对 住户产生光污染。 住宅小区内的绿地景观照明应与住宅建筑夜景灯光相协调

    2办公建筑夜景灯光应结合建筑的性质、功能以及风格,突出庄严 大方、高雅雄伟的照明效果。行政办公建筑灯光以黄色、白色光为主, 避免使用大面积色光,并防止灯光干扰建筑物内的正常办公。 3商业、娱乐性建筑设置的夜景灯光,应根据其功能和特性,建筑 灯光应以照度高,照明形式多样化、色彩丰富,灯具装饰性强为原则。 通过灯光绚丽变幻,营造浓烈的商业氛围,塑造繁华、愉悦且充满生机 的城市夜间形象。 4文化建筑夜景灯光应结合其功能、风格,体现建筑的内涵,通过 文化建筑的灯光照明,形成主题性节点,营造浓厚的文化氛围,以烘托 建筑的文化底蕴和艺术魅力。 5体育建筑通常为城市重要的公共建筑,体量较大,建筑夜景灯光 应突出体育建筑夜间体量,夜景灯光以泛光及点缀照明相结合。 6医疗卫生建筑夜景灯光应突出建筑物顶部天际线,不宜设置泛光 照射建筑楼体,以避免眩光及光污染对病人休息造成不利影响。 7教育科研建筑以功能性照明为依托,构建和谐宁静的教育科研建 筑夜间景观形象。位于景观道路两侧或重要视点范围内的教育科研建筑 夜景照明应以泛光照明为主,光色应以黄白色为主调,以体现教育科研 建筑的自身特性。 8工业建筑的夜景照明应简洁、明朗,重点突出工厂厂牌、标识 出入口建筑立面、厂区围墙等,以达到整体亮化效果。 7.4.4夜景灯光的强度、颜色不得与特殊用途灯光相似;不得影响 天文观测、交通及航行安全;不得造成光污染。商业户告屏幕的亮度及 噪声等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不得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及交通安全。 7.4.5建筑的夜景照明不应对建筑物内产生眩光或光干扰,照明设 备应隐蔽安装,做到“见光不见灯”;灯具必须外露时,灯具及灯架的尺

    7.6城市雕塑和建筑小品设置要求

    及用地范围不应影响城市交通。 7.6.2雕塑和建筑小品应内容健康、造型优美。雕塑和小品应考虑 其设置的自然与人文景观环境,及尺度、色彩、质感等因素

    及用地范围不应影响城市交通。 7.6.2雕塑和建筑小品应内容健康、造型优美。雕塑和小品应考虑 其设置的自然与人文景观环境,及尺度、色彩、质感等因素

    8.1建设用地竖向一般要求

    8.1.1沿城市道路相邻的建设用地竖向应统一规划设计,人行道以 及建筑退让道路用地的标高应按横坡1%~1.5%自然顺接。 8.1.2临城市道路一侧设出入口的建筑,骑楼及首层室内地坪设计 标高与同侧临道路室外自然地坪设计标高的高差应控制在0.15~0.3米 之间,公共建筑或地形变化较大的用地可适当放宽。 8.2建设用地室外自然地坪要求 8.2.1当建设用地的自然坡度小于5%时,宜规划为平坡式;当用 地自然坡度大于8%时,宜规划为台阶式;当用地自然坡度为5%~8% 时,宜结合地形适当进行工程处理,混合式布局。 8.2.2台地的划分应与规划布局和总平面布置相协调,应满足使用 性生质相同的用地或功能联系密切的建(构)筑物布置在同一台地,或相邻 台地的布局要求;台地的长边应平行于等高线布置。 8.2.3地形复杂的室外自然地坪,其挡土墙、护坡、梯道等室外设 施的设置形式和尺度应有韵律感:室外自然地坪作分台处理时,挡土墙 护坡的尺度和线型应有利于环境协调;有条件时宜少采用挡土墙。 8.2.4用于城市公共活动的建筑室外空间应将挡土墙、护坡、踏步 和梯道等室外设施与建筑作为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进行设计。 8.2.5住宅建筑室外自然地坪竖向分台设计宜采用小台地的形式 台阶之间用护坡或挡土墙连接,当相邻台地间高差大于1.5米时,应在 档土墙或坡比值大于0.5的护坡顶面加设安全防护设施。 8.2.6挡土墙、护坡与建筑的最小间距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高度大于2米的挡土墙和护坡,其上缘与建筑物的水平净距不应小

    于3米,下缘与建筑物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2米;高度大于3米的挡土 墙与建筑物的水平净距还应满足日照标准要求。 挡土墙、护坡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必须同时满足住宅消防及安全要求。 8.2.7台地高度、宽度和长度应结合地形和使用要求综合确定,台 地高度宜为1.5~3.0米。位于城市公共活动区高于1.5米的挡土墙以及 位于生活、生产区高于2米的挡土墙宜作艺术处理或以绿化遮蔽。 8.2.8居住用地主要道路纵坡宜平缓。小区道路纵坡宜小于4%, 受条件限制时不大于6%;当机动车道兼作无障碍通道或与非机动车混行 时,道路纵坡不应大于2.5%(最大坡长应小于50米)。小区及其他建设 用地道路与城市道路进行衔接时,其变坡点应设在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范 围以外,且不能小于7.5米。 8.2.9人行道横坡设置应坡向周边绿带、树池或其他凹陷绿地,且 横坡宜为1.0~1.5%。树穴缘石标高应比人行道铺装面低2厘米,树穴 缘石周边1米范围铺装应坡向树穴。 8.3地下空间利用一般要求 地下空间指地表以下或地层内部。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是将城市空间 句地表下发展延伸,将建筑物和构筑物全部或部分建于地表以下。 8.3.1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应与地上建筑及城市空间相结合,保证功 能与空间的连续性、已建设施的安全性以及新旧设施的兼容性。科学地 协调地上及地下空间的承载、震动、污染及噪音等问题,避免对既有设 施造成损害,预留与未来设施连接的空间,符合人防、消防及防灾规划 规范要求。 8.3.2城市中心区、人员密集区和主要商业区是人民防空的重要区 域,建设地下工程设施必须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要充分考虑防火、

    防震、防倒塌等因素,合理确定防火分区、防爆单元,增强工程抗力结 构,确保工程设施安全使用,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 8.3.3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应遵循分层分区、综合利用、公共优先 分期建设的原则。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应考虑对空间资源的保护,在浅层 空间得到充分利用的基础上再向深层空间发展。 8.3.4城市中心区的地下空间应逐步将单建式地下建筑(如地下商 业街、地铁车站、地下过街通道等)连成整体,高层建筑的地下室应与 街道或广场的地下空间同步开发,使之连成一片。 8.3.5人员活动频繁的地下空间,应符合空间使用的安全、便利 舒适及健康等方面的要求,配置相应的治安、环卫、安全、通信及服务 等设施,设置符合人的行为习惯的引导标志,以及供残疾人专用的电梯 或斜坡道。 8.3.6地下设施出入口的数量及其位置必须符合安全和防灾的规 范要求,地下设施露出地面的建筑或构筑物应与城市地面环境相协调。 8.3.7地下室管线不得占用地下室停车位(含机械停车位)空间 否则需增加地下室层高以满足停车位空间需要。 8. 4地下街 地下街为设在客流集散量较大的大型公共设施或交通设施的地下, 由商铺、人行通道和广场等组成的综合性地下建筑。 8.4.1地下街应与铁路车站、公交枢纽等公共交通设施整合建设 不得妨碍地面公共设施的使用及管理。 8.4.2地下街的规划建设应与区域商业配置及发展超势相协调。 8.4.3地下街的规模应综合考虑该区域长远发展规划以及地下街 的通行能力等因素(通行能力宜按20年内预测的高峰小时交通量确定)

    地下街建筑总面积不宜少于5000平方米,并配套设置必需的水、风、电 等设施。 8.4.4商业街区应整体规划设计,街区内相邻商业地块的地下空间 应连通。商业项目单独设计的,须留有与相邻地块地下空间对接通道。 8.4.5地下街交通与商业各部分面积应保持合理的比例,地下街内 商业设施的布置不应妨碍人行交通及视线的通达性,公共人行通道的净 宽度不宜小于4米。 8.4.6建筑物地下室与地下街相连接应符合公共连接需求为前提。 与地下街相连接的建筑物地下室应设置符合规划要求的防火分区,并有 直接通向地面的出入口和排烟设施。 8.5地下停车场 8.5.1城市停车场规划应充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集约用地。城市 公共停车场宜结合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及地下人防设施修建 地下公共停车场。 8.5.2地下停车场的建设应考虑城市动态交通与静态交通的协调, 以及个体交通工具与公共交通工具的换乘与衔接。地下公共停车场宜与 地下街及地铁车站等大型公共服务设施的地下空间设施整合建设,并与 相邻地下停车场预留战时连接通道。 8.5.3地下停车场应满足安全、舒适、通风、防火等要求。 8.5.4地下停车场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红线不应小于7.5米,并在 距离出入口边线内2米处视点120°范围内至边线外7.5米以上不应有 遮挡视线障碍物。

    9.1轨道交通 湛江市轨道交通设施包括国家铁路、城际轨道、城市轨道。 9.1.1国家铁路分为客运专线铁路、客货共线铁路、货运专线铁路。 9.1.2 国家铁路及城际轨道系统应满足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并与城 市综合交通系统相衔接。 9.1.3城际轨道交通全线的平均站间距不宜小于5公里,最小站间 距不应小于3公里。 9.1.4城市轨道分为轨道快线、干线和局域线。 9.1.5城市轨道最长交路运行时间不宜超过60分钟。城市轨道快 线站间距不宜小于3公里,城市规划干线长度不宜超过35公里,站间距 宜为1公里至2公里,城市轨道局域线长度不宜超过20公里,站间距不 宜大于1公里,在客流密集区域可适当缩短站间距。 9.2城市道路 9.2.1城市道路按照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等,划分为四级, 即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各级公路进入城区应作为城市道路 的组成部分,其布局和设计须符合城市规划以及国家现行有关城市道路 设计规范标准的规定要求。 9.2.2城市快速路是联系城市各片区之间的交通性干路,交通组织 采用全部或部分封闭式,机动车道设置中央隔离带,机动车道两侧不应 设置非机动车道(中心城区除外);任何单位不得设置直接通向快速路的 出入口,仅允许辅道出入;快速路出入口数量应加以限制,出入口间距 应大于1公里;快速道路与其他道路相交时,应采用立体交叉。快速路 穿过人流集中的区域应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

    9.2.3城市王十路是联系城市各王要功能区的十路,其机动车与非 机动车应分道行驶,并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设置分隔带。 9.2.4城市次干路是城市内部区域间联络干路,兼有集散干线交通 和服务地区的交通功能。 9.2.5城市支路是生活性道路,为次于路与街坊路的连接线,承担 小区内部及大型建筑出入交通作用,以服务功能为主。大型公共建筑和 有大量车辆出入的单位需开设车辆出入口的,应在其周边的次干路和支 路上设置。 9.2.6城市支路不应与快速路直接衔接,若需要交叉时,应采用分 离简易式立交上跨或下穿快速路。 9.2.7城币道路用地面积宜占城币建设用地面积的15%~24%。计 算道路面积时,道路两侧绿化带及道路内宽度8米以上的绿化用地不计 入道路内。 9.2.8城市各级道路的密度和断面应匹配。城市各级规划道路指标 应符合表 9. 2. 8 的规定。

    表 9. 2. 8 城市各级道路规划指标

    注:1商业区和轨道站点周边500米范围道路网密度宜取高值,其余地区宜取低值。 2道路宽度小于15米的街坊路,机、非混行路面宽度宜按7米设置

    2居住区内的步行系统应连续、安全、符合无障碍要求,并应便捷 连接公共交通站点; 3在适宜自行车骑行的地区,应构建连续的非机动车道; 4道路断面形式应满足适宜步行及自行车骑行的要求,人行道宽度 不应小于2.5米。 9.2.16居住街坊内附属道路的规划设计应满足消防、救护、搬家 等车辆的通达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1主要附属道路至少应有两个车行出入口连接城币道路,其路面宽 度不应小于4.0米;其他附属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宜小于2.5米; 2人行出入口间距不宜超过200米。 9.2.17人行道和绿道应在同一层面设置。 9.2.18在没有特定要求的情况下,由里往外的路权安排为主车道 辅道、非机动车道、绿道、人行道。 9.2.19弹性道路为城市道路的组成部分,应对外开放使用,且应 符合技术规定对城市道路的设计要求。弹性道路与用地外部道路的衔接 点可结合上位规划及建筑布局灵活设置。弹性道路的路由走向可灵活设 置,弹性道路面积纳入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平衡。沿弹性道路设置的骑楼 (或风雨连廊),可紧贴道路红线设置。 9.3城市道路交叉口 9.3.1规划城市道路交叉口宜根据交叉道路的类型、交通量等因素 确定。道路交叉口规划应符合《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和《城市道 路交叉口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 9.3.2道路平面交叉口间距应根据城市规模、路网规划、道路等级、 设计速度、设计交通量及高峰期间最大阻车长度等确定,满足进出口道 总长度要求。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规划间距应为:

    中心城区干路为400~600米,支路为150~300米; 外围城区于路为500~700米,支路为250~350米。 9.3.3道路交通规划时,规划道路交叉口不得出现超过四条进口道 的多路交叉口、错位交叉口、畸形交叉口及交角小于70°的斜交叉口。 9.3.4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应进行渠化设计。规划四车道以上交通 生干路平面交叉口应设置双向展宽段,进口道宽度为2.83.2米,出口 道宽度为3.0~3.5米。交叉口进口道展宽段最小长度为主干路70~90米, 次十路50~70米,支路30~40米,与十路相交时取上限,与支路相交时 取下限(展宽段长度自路缘石转弯半径的端点起算);交叉口出口道展宽 段最小长度可适当减少。 9.3.5道路交叉口转弯半径(道路红线计)按下列标准控制: 主干路为20~25米,次干路为15~20米,支路为6~15米。 交通性道路、工业区道路取其上限,生活性道路可按下限执行。 居住区道路转弯平径不小于6米,工业区道路转弯半径不小于9米, 有消防功能的道路最小转弯半径为12米。 9.3.6规划的立体交叉路口,其用地范围须严格按照审定的立交方 案控制;尚未确定立交方案的,其建筑线最小控制平径为100米,快速路 与主要交通干线立体交叉路口控制半径为350米。在立交道路口、桥梁的 坡道两端以及隧道进出口50米范围内不应设置平面交叉口。 9.3.7四车道以上宽度的道路人行横道宜利用分隔带设置行人安 全岛。行人横过快速路、高速公路时,须设置人行天桥或地下通道,天 桥净高不小于5米,人行地下通道净高不小于2.5米。 9.3.8城市主、次干路的行人横过马路流量高峰小时超过2000人, 交叉口流量高峰小时超过5000人时应设置人行天桥或地下通道。铁路和 城市道路相交道口宜设置人行天桥或地下通道。

    9.3.9临道路交叉口机动车出入口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新建道路交叉口 机动车出入口不得设在交叉口范围内,且不应设在于路上,应设置 在支路,或专为建设用地及建筑物集散车辆用的内部道路上。 2改建、治理道路交叉口 建设用地或建筑物机动车出入口应符合以下要求: 当出入口设置在主于路上,距平面交叉口停止线应不小于100米, 或设在建设用地离交叉口最远端。 当出入口设置在次于路上时,距平面交叉口停止线应不小于80米, 或设在建设用地离交叉口最远端。 当出入口设置在支路上时,距离同干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停止线应 不小于50米,距离同支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应不小于30米。 在主、次干路上设置建设用地出入口的,进出交通组织应规划为只 惟右进右出方案。 9.4公交站场 9.4.1城市公交站场包括公交首末站、枢纽站、综合车场和港湾式 亭靠站等。公交场站规划面积标准宜符合表9.4.1的规定。

    9.4.1城市公交场站规划面积标准

    9.4.2枢纽站及首末站应设于城市道路以外用地。枢纽站宜设置在

    靠近客流集散点的地方,但其用地不宜布置在道路平面交叉口附近。 公交首未站和枢纽站可在民用建筑首层配建设置,主要实现客流集 散和车辆运营组织功能,不安排车辆检修、清洗等功能。配建型场站进 场道路、场内道路、停车位净空高度应不小于4.8米,配建型场站的建 筑形式宜优先采用平面式、一层架空式,条件受限时,可采用地下式。 用于配建公交首末站和枢纽站的用地可以给予2.0容积率奖励。 9.4.3城币主、次十路应布置港湾式公交停靠站,同侧停靠站间距 宜为500~800米,同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50米,异向换乘距离不应大 于100米。道路交叉口附近设置停靠站,换乘距离不宜大于150米,特 殊情况下不得大于250米,且距离入口应大于150米,距离出口应大于 100米。 9.4.4长途客运汽车站、火车站、客运码头、市区公园和步行街(含 大型商场)应在主要出入口两侧50米范围内设公共交通停靠站,其设置 不得直接影响消防、交通以及城市景观。 9.4.5在商业中心、会展中心、机场、火车站、长途车站、客运码 头等公共建筑或大型居住小区附近,应设置出租汽车候车专用场(道) 和公共停车场。 9.4.6新建、改建、扩建有较大客运车流需求的大型公共建筑,宜 在其建设用地范围内设置专用的小型客车候客车道,每个候客车道宽度 不应小于3米,每条车道长度不宜小于30米。 9.5停车场和停车位设置 9.5.1城币机动车停车场分为公共停车场和项目配建停车场,城币 机动车停放应以项目配建停车场为主。城市出入口、交通枢纽、居住区 各级商业、文化、医疗、教育中心及大型公共设施应设公共停车场。 9.5.2公共停车场应以路外停车场为主,路内的公共停车场仅作为

    路外公共停车场的补充,次十路以上级别道路禁止设置路内公共停车场, 支路规划设置路边公共停车场的,道路路口宜作收窄处理。 路外公共停车场宜小型化就近分散设置,尽可能靠近相关服务主体 建筑或设施。公共停车场距离主要服务设施不宜超过300米;建设项目 配建停车场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米。 9.5.3城市公共停车场的出入口不宜直接与城市主、次干路相连, 停车场出入口受条件限制必须在城市主、次干路上设置时,机动车交通 组织应靠右行驶的原则设置进出车道,其出入口与城市主、次干路交叉 口停止线距离应大于80米,距离公交车站近端点应大于30米,距离桥 梁、隧道引道和人行过街天桥、地道须大于50米。 城市公共停车场出入口,以及停车场与医院等重要建筑物的距离应 符合《城市停车规划规范》规定。 9.5.4停车规划估算停车场用地时,地面停车场小型车按每车停放 面积25~30平方米,大型车按每车停放面积50~60平方米计算;地下 停车库、地上停车楼按每车建筑面积30~40平方米计算,机械式停车库 按每车建筑面积15~25平方米计算。 9.5.5新建项目配建停车位指标应符合表9.5.5规定

    5. 5 各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指

    注:1配建停车位指标为下限值,其他未列建筑类别可参照本表相近建筑类型执行。 2本表建筑面积不包括架空层和地下空间建筑面积(地下空间用于商业的除外)。 3子母停车位接1个停车位计算。城市公共停车场停车位不纳入配建停车位指标计算。 4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的小汽车停车位配建标准为:住宅1.0个/100m,商业 1.2个/100m。 9.5.6规划新建住宅区,应按人车分流设置,不宜设置机动车地面 停车位(少量临时造坊停车位不计入停车位指标)。其他建设项目地面停 车比例不宜大于项目配置停车位指标的20%。 拟建、在建的住宅小区、居民楼院等居住类建设项目,应当同步规 划配建室外电动车库(棚),建设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电动车停放场所和 专用充电。 已建小区在符合在满足消防安全、绿化、景观要求的情况下可新建 改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室外电动车停放场所和专用充电桩。 9.5.7商业与住宇混合开发项目的地下停车场,商业配建的停车位

    应与住宅配建的停车位分区设置,独立管理和使用(包括设置各自独立 的机动车出入口),且商业(商务)配建的停车位不得销售。 9.5.8鼓励用地5公以上建设项目设置停车楼或斜立叠式停车 场,其停车楼或斜立叠式停车场不纳入建筑密度和容积率计算。 9.5.9配建停车位设置应以单层平面停车方式为主,当受用地条件 限制时,可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居住类建筑其机械停车位数量不得 超过停车位总数的90%。采用二层升降式或二层升降横移式机械停车设 备的停车设施,其净空高度不得低于3.8米。 9.5.10改、扩建项目改、扩建部分应按表9.5.5规定配建停车位, 原有建筑配建停车位不足的,应同时补足。 9.5.11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位应与建筑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司时交付使用,交付使用后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和用途。 9.5.12商业娱乐设施、医院、学校、交通枢纽等建设项目应在用 地范围内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增配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要求的装卸货停车 位、出租车、旅游巴士或救护车停车位。 9.5.13学校用地宜在学校大门外的地面(学校用地)或校园内地 下设置停车场,且机动车出入口不宜与学校大门共用一个出入口。学校 正门出入口两侧道路应按规范要求增加家长接送学生临时停车的展宽。 9.5.14路内停车位设置不应妨碍行车视距(城市支路设置停车位 的路口宜作缩窄处理),并保证车辆通行安全。道路交叉路口、铁路道口、 桥梁、陡坡、弯道、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路段不得设置路内 停车位。距离公共汽车站和急救站3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停车位。对居民 生活及出行影响较大的道路上不宜设置路内停车位。 9.5.15居住小区、大型商业服务业项目,以及大型公交站点必须 在城市道路行人主出入口附近设置一个占地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城

    市公共自行车驿站,并且按政府批准实施运行的城市公共自行车系统配 置不少于50辆公共自行车的车辆和管理设备。 城市公共自行车驿站的布置不应对机动车道公交车行驶和人行道路 造成干扰,并保证自行车存取的方便与安全。 9.6汽车加油加气站 9.6.1汽车加油加气站选址应符合其专项规划,并选在交通便利的 地方设置。城区加油加气站的服务半径宜为0.9~1.2公里,城市道路同 方向加油加气站的间距应根据需求量确定,一般不小于1.8公里。 9.6.2汽车加油加气站不宜选址在城市干路的交叉路口附近,加油 加气站距道路交叉口不应小于100米。加油加气站出入口应合理设置, 不得影响道路交叉口的通行能力。 9.6.3汽车加油加气站出入口宜设在次干路上,并附设车辆等候的 亭车道。加油加气站车辆入口和出口应分开设置。站区内停车场和道路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米,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米。 2站内道路转弯半径按行驶车型确定,且不宜小于9米;道路坡度 不应大于6%,且宜坡向站外;在汽车槽车(含子站车)卸车停车位处 宜按平坡设计。 3站内停车场和道路路面应采用混凝土路面。 9.6.4汽车加油加气站出入口与学校、医院和住宅区等设施的主要 出入口距离不小于50米;与桥梁引道口、隧道口、铁路平交道口、军事 设施、堤防等重要设施的距离应大于100米。 9.6.5汽车加油加气站应大、中、小相结合,以小型为主。城市建 成区内不应建一级加油站、一级加气站和一级加油加气站。其他级别的 加油站用地面积应符合表9.6.5的规定。

    9.6.5汽车加油站的用地面积指标

    自站合建的,用地面积可按表中指标增加500平

    1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建设或预留安装充电设施接口的比例达到 100%。 2新建办公楼、商场、酒店等公共建筑类项目,要按不低于总停车 位10%的比例配建充电设施或预留充换电设施接口。新建公共停车场及 新增的路内收费站停车位应按不低于30%的比例建设快速充电桩。 3老旧或已建的住宅小区、商业服务业建筑、旅游景区、交通枢纽 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等场所,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量10%的比例 逐步改造或加装基础设施。 4具备条件的公共机构内部停车场,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设置电 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并配建充电桩。 5规划建设的公交首末站场、公交车夜间回车场应建设公交充换电 站。具备条件的现有公交首末站场、公交车夜间回车场应逐步配建充电 设施。 6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加油(气)站,原则上按不低于停车位总数的 50%的比例配建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凡具备安全条件的高速公路 服务区、加油(气)站均要实现充换电设施全覆盖。具备条件的加油站 应新建独立占地的公共快充站。 7国家对充电设施配置作出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9.7.4配套电网规划建设: 1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必须纳入当地或该项目 配电网专项规划,并与其他相关规划相协调。 2应根据各类建筑物配建充电基础设施需求,合理完善各类建筑物 用电设计标准。 9.8.行人过街通道 9.8.1行人过街设施的位置、数量应根据周边土地开发强度、行人

    数量综合确定。城市生活道路应每隔150~300米设置行人过街通道,且 地下行人过街通道应与附近的轨道交通站点无缝连接。纳入城市交通系 统的人行地道宜采用简明形式,避免造成行人滞留。 9.8.2城市商业中心区主要商业建筑和交通节点之间宜建立多层 次的步行系统,包括地下步行通道、过街天桥、空中连廊等,形成全天 侯步行区域。 9.8.3相邻地块之间因功能需求或公共交通需求,在不影响城市景 观且经专题论证的前提下,可设置跨越城市道路的地上廊道。地上廊道 宽度、高度及距城市道路路面净空高度应结合城市空间形态合理确定, 且地上廊道距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宜小于4.5米。

    10. 1给水工程 10.1.1城市用水量和城市水资源之间应保持平衡。对与其他城市 或地区共享的水源,应进行区域或流域的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 10.1.2水厂及泵站按规划期最高日给水规模确定,水厂及泵站用 地控制指标应按表 10. 1. 2 执行。

    表 10. 1. 2

    水厂及泵站用地控制指标

    注: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 2地表水水厂建设用地按常规处理工艺进行,广内设置预处理或深度处理构筑物及污泥 处理设施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3地下水水厂建设用地按消毒工艺进行,设置特殊水质处理工艺时可按需要增加用地。 4泵站设有大容量的调节水池时,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用地。 5厂站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绿化隔离带,本指标未包括周围绿化隔离带用地。 10.1.3城市输水干管不宜少于两条,配水管网应为环状设置。枝 状管网供水区域内不允许间断供水的,用户应当设置安全水池。 10.1.4给水管道应合理选择管材,减少对水质的影响。生活给水 管道禁止采用镀锌钢管。 10.1.5市政道路敷设的给水管管径不宜小于300毫米。当管径大 于1400毫米时,宜另增设配水管。 10.1.6给水管道宜设在道路东侧、南侧的人行道或绿化带地下,当 道路宽度大于30米时,宜采用双侧布管。

    表 10. 2. 6 城市污水处理厂占地面积

    10.2.7污水处理厂与居民点的卫生防护距离宜大于300米。若污 水处理设施进行加盖处理的,其周边卫生防护距离可适当缩小,具体卫 生防护距离应经环境影响评价论证后确定。 10.2.8排水泵站应当结合用地的周围环境设置,并在住宅建筑或 公共设施建筑之间设置绿化隔离带,绿化隔离带的宽度不宜小于20米。 排水泵站占地面积宜按表10.2.8估算。

    城市雨水(合流)泵站、污水泵

    10.2.9市政道路敷设的污水管管径不宜小于300毫米。雨水管管 径(有预留口时)不宜小于400毫米。排水管道尽量不设在快车道上, 当道路宽度大于30米时宜采用双侧布管。 10. 3供电工程 10.3.1500kV变电站宜布置在城区边缘,有充足的高压走廊用地; 220kV变电站宜靠近负荷中心,宜临近大型高压走廊和主要电缆通道; 110kV变电站应深入负荷中心,便于10kV出线。

    变电站宜远离加油站、燃气广站及危险品仓库等易燃易爆的建筑物 和构筑物。 10.3.2城市建成区边缘或郊区规划新建的变电站,应采用布置紧 、占地较少的全户外式或半户外式结构。城市建成区内规划新建的变 电站,宜采用户内式或平户外式结构。市中心区规划新建的变电站,应 当采用户内式结构。城市规划新建110~500kV变电站用地面积(围墙内 面积)按表10.3.2的控制指标确定。

    表 10. 3. 2 城市110~500kV变电站规划净用地面积控制指标

    景旅游区。 10.3.5架空电力线边导线与建筑物最凸出部分的最小水平距离应 符合表10.3.5的规定。

    表 10. 3. 5 架空电力线导线边线退让建筑物距离(D)

    10.3.6城市架空线路走廊(单杆单回、单杆多回)控制指标宜符 合表 10. 3. 6 的规定。

    表10.3.6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单杆单回或单杆多回)

    线路原则上沿城市道路、河流、对外交通防护绿地平行布置,形成相对 集中、对城市用地和景观于扰较小的高压走廊,不得斜穿或横穿建设项 目地块,电力线路宜同沟埋设或同杆架设。 10.3.10城市主干路、次干路及集中出线处应设置电力电缆沟,并 采用隐蔽式。在负荷密度高、电缆集中的城市中心地段,宜采用电缆隧 道,线路较少的地段可采用直埋或穿管埋地敷设。 10.3.11城市中心区内110kV以下电力线应埋地敷设,220kV线路 宜采用电缆暗敷。电缆通道应符合表10.3.11的规定

    表 10. 3. 11 220kV、110kV电缆通道推荐指标(单位:米)

    10.3.1210kV电力电缆沟应采用12线沟(净宽1.41m×净深 1.12m),16线沟(净宽1.41m×净深1.42m),24线沟(净宽1.91m×净 深1.42m)等标准断面;当10kV电力电缆与110kV电缆同沟敷设时,采 用1.4m×1.4m或2(1.4m×1.4m)。 10.3.1310kV开闭所和配电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电房应采用户内式设置。原则上不采用全地下式,严禁设置于 建筑物最底层,特别是处于高危、易引起次生灾害、特别重要地段的配 电设施必须要建于高于自然地面0.3米以上。如受客观条件所限,必须 采用全地下式或半地下式建设的辅助软件,要进行充分论证。 2独立式或外附式配电房设两台变压器时,建筑面积为60~100平

    方米,建筑物内附式配电房根据拟定电房位置,建筑面积不应小于独立 式或外附式配电房的面积,且需满足有关规范要求。配电房最小净宽4.5 米;开闭所和配电房净高不宜小于3.9米。 30.4kV公用配电房供电平径不宜大于250米;变压器台数一般为 2台。配电变压器应按“小容量、多布点”原则进行配置。公用配电变 压器单台最大容量不宜超过800kVA,油浸式配电变压器容量一般不大于 630kVA。 4地块计算所得负荷若≥5000千瓦,则还需配置开关站一座,占 地面积(建筑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且宜与10kV变配电所合建。 10.4通信工程 10.4.1通信局址应设在靠近用户申心、便于管线布置的道路附近, 选址应符合环境安全、服务方便、技术合理及经济实用原则,与110k 以上级别的变电站、易燃易爆危险区等防护距离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10.4.2电信目标局局址用地宜为3000~4500平方米,枢纽局局址 用地宜为4000~5000平方米。 10.4.3宽带局址宜与机房统一设置,建筑面积宜为10002000平 方米。宽带网光节点建筑面积宜为20~30平方米,光交接点建筑面积宜 为40~50平方米。 10.4.4移动通信局址用地宜为3000~4500平方米,移动基站所需 建筑面积宜为40~60平方米。 10.4.5有线电视分中心、管理站及片区机房宜结合居住配套设施 设置,不宜单独占地。 10.4.6邮政支局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米,邮政服务网点不宜 大于500米。邮政支局的用地面积标准:中心支局为4500平方米;一般 支局为2000平方米。邮政服务网点的建筑面积为100~150平方米,宜

    的安全地带,应具有适宜的地形、工程地质、供电、供水及通信等条件, 宜设置在长输管线或输气支线附近,其用地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0.5.2的 规定。

    混凝土结构表10.5.2天然气分输站、门站、储配站和加气母站用地指标

    10.5.3液化石油气的储存站、储配站和灌瓶站应设置在相对独立的 安全地带,应具有适宜的地形、工程地质、供电、供水及通信等条件, 应远离居住区、学校、影剧院及体育馆等人员密集地区。 10.5.4长输管线及输气支线线路应避开人口稠密地带,不应通过军 事设施、易燃易爆品仓库、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保护区、飞机 场、火车站及码头。 10.5.5城市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及市政道路建设应同时建设燃气设 施。新建、扩建和改建住宅和其他公共建筑项目应与主体工程建设同时 配套建设综合燃气管道设施。 10.5.6市区市政燃气管网系统宜采用中压一级系统。城市燃气管网 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市政地下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下面穿越(不包括 架空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在堆积易燃、易爆材料和具有腐蚀性液体的 场地下面穿越,不宜与其他管道或电缆同沟敷设。当需要同沟敷设时, 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2高压A和高压B级管网宜布置在市区外缘,避开居民点。 3随桥梁跨越河流的燃气管道,管道输送压力不应大于0.4MPa。 4燃气管道宜垂直穿越铁路、高速公路和城市主干路。当燃气管道 穿越铁路、高速公路时应加设套管,穿越城市主要干路时应敷设在套管 或地沟内。 10.6综合管廊(共同沟) 10.6.1市政公用管线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综合管廊的形 式规划建设: 1交通运输繁忙或地下工程管线设施较多的机动车道、城市主干路 以及配合地下铁道、地下道路、立体交叉等建设工程地段。 2不宜开挖路面的路段。 3广场或主要道路的交叉处。 4需同时敷设多种工程管线的道路。 5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 6道路宽度难以满足直埋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 10.6.2综合管廊系统规划应遵循节约用地的原则,确定纳入综合 管廊的管线,统筹安排管线在综合管廊内部的空间位置,协调综合管廊 与其他地上、地下工程的关系。 10.6.3综合管廊等级应根据敷设管线的等级和数量分为干线综合 管廊、支线综合管廊及电缆沟。 1干线综合管廊宜设置在机动车道,或道路绿化带下,其覆土深度 应根据地下设施竖向综合规划、道路施工、行车荷载、绿化种植等因素 综合确定。 2支线综合管廊宜设置在道路绿化带、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其 覆土深度应根据地下设施竖向综合规划、绿化种植等因素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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