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1T 0225-2022 社会停车场运营管理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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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67的规定,并在显著位置设置《火灾应急线路指示图》。《火灾应急线路指示图》的设计应简洁、 明显、连续,利于快速疏散逃生。地下停车场和停车楼内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 4.4.3.3消防设施、器材应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完好有效。
4.5.1公共停车场应当提供24小时停车服务。 4.5.2公共停车场的使用应遵循“先到达、先使用”原则。 4.5.3停车场尚有车位空余时,不应限制车辆进入。 4.5.4停车场宜通过停车位预约、设置可变车位等方式满足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的特殊停车需 求。 4.5.5停车场运营机构应与公用充电桩建设运营企业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4.5.6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应按规定统一收费管理、统一人员管理、统一收支管理。
采取多种形式向车辆驾驶者提供以下告知信息:
a)服从引导综合管廊标准规范范本,有序停放车辆,不应在非停车区域停放车辆; b)禁止鸣笛; c)关好车窗、锁好车门、拿好财物; d)机械式立体停车位设备限重、限高等信息; e)公用充电桩安全、文明、规范操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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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停车管理员应正确引导车辆出入,保证场内道路的通畅。 5.2.2停车管理员应及时疏导泊位停满后进入的车辆,做好解释和劝导工作。 5.2.3当出现车辆在场内滞留情况时,停车管理员应及时引导不能正常驶离的车辆。 5.2.4停车管理员发现车辆带有易燃、易爆、剧毒或污染品等物品时,应阻止车辆驶入停车场。 5.2.5有条件的停车场,宜通过停车场车位引导系统向车主提供停车场的车位占用状况、内部行驶路 线等信息。通过车位指示灯完成车位状态信息的指示,车位检测器检测到车辆驶入车位后,系统更新车 位占用状态 5.2.6应做好无障碍车位的使用引导,非残疾人使用车辆不应占用。 5.2.7应做好公用充电桩车位的使用引导,
5.3.1运营机构应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 费标准收取停车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场,由运营机构按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的原则 自主定价。
5.3.2运营机构应向属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停车场信息,并接入城市大脑停车系
5.4.1运营机构应加强停车场内安全巡(监)视工作,发现安全隐惠,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5.4.2停车管理员应及时上报巡查中发现的可疑、异常情况。 5.4.3运营机构应配备有效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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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运营机构应建立设施设备维护与保养制度,对设施设备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并建立档案。 5.5.2运营机构应建立场内设施设备的巡视维护制度,关键设施设备应由专人负责保养维护。 5.5.3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应建立设施设备的交接班检查记录,准确记录时间、交接人、设施设 备完好程度等 5.5.4运营机构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机械式立体停车、电梯等特种设备进行定期的维 护保养。 5.5.5公用充电桩运营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充电设施维护保养队伍,加强对充电设施的日常维护检修和 照查登记,对故障情况应及时响应并在1个工作日内落实维修;同时做好充电现场的引导服务和咨询投 诉处置,确保充电桩安全、规范运行。
6.1运营机构应建立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并制定应急预案,包括消防、交通事故、刑事案件、防汛、 共卫生防疫、供电系统故障等内容的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设备的储备及处置措施等。 6.2运营机构应加强应急培训,宜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应急演练。 6.3适宜时,可购置能减少风险的保险产品。 6.4 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还应做好以下应急处置工作,其他运营机构参照执行。 防暑降温。根据相关规定发放高温补贴、防暑降温物品,并配备应急小药箱等急救设施。 b) 防汛防台。准备充足的防汛防台物资,地下车库应配备挡水板及强排水泵。 c) 防冻防雪。建立防冻防雪应急处理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准备充足的防冻防雪物资。 d) 发现车辆在停车区域内有损坏或被盗等情况,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及时通知车主。如车辆确 实在停车区域内损坏或被盗,配合车主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e) 在停车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保护好现场,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及时通知车主。必要时,配合车 主向公安交警部门报案。 f) 因酗酒或寻畔肇事而引发的相关问题,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或报警,对造成事故的,配合相关部 门的调查。 g) 发现车辆漏油、未上锁、物品遗留在停车区域内等情况第一时间通知车主,并做好相关记录,特殊 情况第一时间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h) 发现车主在停车区域内加油、修车、洗车等行为,第一时间阻止,必要时第一时间报相关部门进 行快速有效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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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无杆管理停车场应安排停车管理员引导车辆安全、有序进出,并回复车主关于停车缴费方面的 咨询。 5.8.5无杆管理停车场车位停满后,宜在入口处放置“停车场已满”等告示牌,引导车辆停往周边其 它停车场。
5.9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移交接管
5.9.1接管单位界定
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立项后, 见附录B
5. 9. 2 明确运营机构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由辖区道路停车管理机构负责日常运营、维护和管理,辖区道路停车管 理机构委托他人管理的,应当向社会公开招聘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负责运营、维护和管理
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移交内容及具体要求按照
5. 9.4 数据传输
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数据传输及具体要求按照附录D执行
6.1信息管理系统基本要求
3.1.1信息管理系统应具有基础通信、信息管理、电子服务、信息安全等功能。 6.1.2停车场应提供具有数据通信方面基础功能的基础通讯设施。 6.1.3停车泊位大于500个的大型、特大型停车场宜设置车位引导系统、反向寻车系统 6.1.4 应具备停车场流量管理功能,车辆进出按实际记录。 6.1.5应按照停车场实际容量,设置停车场泊位总数。 6.1.6应具备车辆进场控制功能,在场内车辆达到泊位总数后其他车辆无法再入场
6.1.1信息管理系统应具有基础通信、信息管理、电子服务、信息安全等功能。
6.2.1信息管理系统硬件基础设施包括
6.2.1信息管理系统硬件基础设施包括: a) 车牌识别设备、道闸栏杆、防砸感应设备、互联网通讯设备等; 采光条件较差的停车场,宜设置辅助设施; c) 有条件的停车场宜设置收费显示屏; d) 设置车位引导系统的停车场,还应设置车位引导提示装置; e) 设置反向寻车系统的停车场,还应设置车位检测器。 6.2.23 车牌识别设备对车辆号牌进行自动识别,包括号牌号码、车牌颜色等特征信息的识别,正确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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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信息管理系统功能及性能要求
6.3.1应具备本地或云端停车信息存储功能,存储所有停车记录,存储时间不少于1年。 6.3.2应建立与城市大脑停车系统、停车场进出车道的通信连接,传输本系统所需的数据,基础数据 应完整、真实和安全。 6.3.3停车场信息管理系统应符合《杭州城市大脑停车系统接入规范》等文件的要求,完整上报和对 接所有停车信息,具体要求按照附录E执行。相关规范标准以城市大脑停车系统运营机构发布的最新文 件为准。
b残疾人车辆信息; c)停车场和道路公共泊位欠费信息。 6.3.61 停车场信息管理系统与城市大脑停车系统平台之间的数据信息传输应保持一致: a): 具有数据断点续传功能,保证在发生故障时,数据可在停车场管理系统缓存,故障排除后, 可恢复传输并重新上传; 具有数据比对功能,保证停车场管理系统与城市大脑停车系统平台数据的一致性; c) 数据传输的正确率大于99%,错误数据包占所发送数据包的比率应≤0.2%; d): 具备停车场余位检测和校对功能,保证停车场信息管理系统余位信息与停车场内实际情况 致。 6.3.7车 车辆出场时,应根据城市大脑停车系统下发的车辆“先离场后付费”签约信息执行车辆出场逻 辑。 6.3.8 应对上报城市大脑停车系统申请“先离场后付费”扣费的账单做好状态标记,及时更新账单状 态,避免重复扣费等问题。应每日与城市大脑停车系统进行先离场后付费接口对账。 6.3.9在车辆到达或离开停车场出入口时,停车场信息管理系统应在10秒内将信息数据上传至城市大 脑停车系统。
6.3.10其他运行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最小计时单位不大于1秒
b)24小时的计时误差宜不超过土3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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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基准时钟校正,局域网停车场管理系统统一以物联网云平台为基准时钟校正同步,同步间隔 不得大于24小时; d 停车场信息管理系统和城市大脑停车系统平台交换数据的平均时延小于等于5秒。移动支付 终端、自助缴费终端等在发生支付或解除车辆锁定等操作动作后,停车场信息管理系统响应 时间小于等于5秒。先离场后付费用户出场时,停车场系统应在识别到车辆号牌时,1秒内开 闸放行。
6.4.1数据采集使用安全
应建立数据使用安全管理机制,遵循合法、必要、正当的原则采集停车数据,保护公共数据安 人隐私,不应撞自修改相关数据。
享车场信息管理系统服务器应布设网络防火墙,防病毒网关、防入侵检测系统,
6.4.4数据传输安全
停车场信息管理系统同城市大脑停车系统、移动终端等之间的通信应采取加密方式传输,不应泄露 隐私信息。
.4.5停车费支付安全
停车场信息管理系统应同城市大脑停车系统先离场后付费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和手机应用程序平 台等通过安全链路对接,保障电子支付安全可靠
7.1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停车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运营维护活动的指导、服务 和监督管理工作。 7.2监管机构应建立覆盖服务投诉、规范管理、现场检查、停车设施维护等方面的监督机制。 7.3监管机构应定期到现场检查停车场日常运营情况,适宜时,应建立暗访机制核查“先离场后付费” 功能正常使用情况。 7.4监管机构人员现场工作时应做好被检查内容的照片、视频等取证工作
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运营管理应建立退出机制,出现以下情况时启动退出机制: a)考核不合格的运营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整改要求; b) 运营机构在日常运营中出现重大安全事故; c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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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退出后3年内不应重新进入政府投资建设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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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资料性) 杭州市社会停车场收费公示牌设置规范
A.1.1.1P牌与收费公示牌分2块牌,P牌样式见图A.1,收费公示牌样式见图A.2。
A.1.1.2P牌与收费公示牌整合样式见图A.3。
图A.2收费公示牌样式
图A.3P牌与收费公示牌整合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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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应在每个基地出入口和停车场车行专用出入口处明显位置设置收费公示牌,实行进出双向通 行的车行专用出入口,只设置一块公示牌
A.2.1 公示牌样式
A.2.1.1P牌与收费公示牌分2块牌,P牌样式见图A.4,收费公示牌样式见图A.5。
A.2.1.2P牌与收费公示牌整合样式见图A.6。
图A.5收费公示牌样式
图A.6P牌与收费公示牌整合样式
A. 2. 2 设置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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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应在每个基地出入口和停车场车行专用出入口处明显位置设置收费公示牌,实行进出双向通 行的车行专用出入口,只设置一块公示牌
公示牌样式见图A.7
图A.7P牌与收费公示牌整合样式
收费公示牌应分别设置于道路停车点路段起点和终点,停车泊位起点终点距离较短的可只设置 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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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B (资料性) 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项目接收单位界定表 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项目接收单位界定表见表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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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C (规范性) 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移交内容及具体要求
.1.1市级停车管理部门根据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公共停车场项目接 管工作,会同属地区政府(管委会)督促接管单位及时接管公共停车场,以及运营管理和设施养护管理 等工作。 C.1.2建设单位负责公共停车场项目竣工验收、建设遗留问题整改、项目移交等工作。 C.1.3接管单位负责参与公共停车场项目竣工验收,跟踪检查建设单位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并做好项 日接管竺工作
1.1市级停车管理部门根据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公共停车场项 工作,会同属地区政府(管委会)督促接管单位及时接管公共停车场,以及运营管理和设施养护 工作。
1.3接管单位负责参与公共停车场项目峻工验收,跟踪检查建设单位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并做 接管等工作。
C.3.1接管单位界定
C.3.1.1建设单位在项目立项后,提供界定所需的资料,至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接管单位的 界定。 0.3.1.2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界定申请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公 共停车场项目接收单位界定表》中界定项目的接管单位。
C.3.2接管单位提前介入
C.3.2.1方案设计审查阶段
牵头审查部门和建设单位在项目各方案设计审批阶段,应邀请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接管单位参 与,公共停车场收费管理信息需接入杭州市道路停车收费管理服务系统,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接管 单位按照实际管理需求,提出收费信息系统、网络连接配置、设施配套等相关要求;根据管理实际要求, 由牵头审查部门结合其他职能部门意见统筹后明确,在初步设计批复中予以体现。
C. 3. 2. 2施工图交底
建设单位邀请接管单位参加施工图审查和施工图交底,与会单位应以工程初步设计批复为依据,结 合停车场运营、维护等的实际完整地提出意见和建议。
C.3.2.3建设施工协调
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涉及使用功能的重大设计变更或甩项的事项,应征求接管单位意 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C.3.3项目竣工验收
C. 3. 3. 1预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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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3.1.1施工单位完成项目批复的全部内容和自查整改后,组织预验收,并邀请接管单位参加。 C.3.3.1.2接管单位在预验收时,对项目使用功能是否达到设计批复及施工图要求进行仔细、全面的实 地查验和资料审查;并将查实的问题7个工作日内以《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项目预验收整改 消项告知书》形式告知建设单位。 C.3.3.1.3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施工单位对查实的问题进行整改,同时将整改消项情况,在组织竣工验 收前以《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项目预验收整改消项单》形式反馈接管单位,接管单位现场检 查后确认盖章。
C. 3. 3. 2 竣工验收
C.3.3.2.1建设项目通过消防、质量、公安、交警等相关部门专项验收后,由建设单位等责任主体,按 照建设规定程序依法组织竣工验收,邀请市级停车管理部门和接管单位参加,并结合与会单位意见形成 会议纪要或以相关单项验收合格凭证作为验收凭证。
C.3. 4 项目移交接管
C.3.4.1移交接管
文资建放 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交接表》到接管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3.4.1.2项目峻工验收合格,各接管单位必须予以接收,签署《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建设 项目交接表》和《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遗留问题整改承诺书》,并在7个工作日内 报市级主管部门备案。 C.3.4.1.3项目质量保修、回访期从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期限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C.3.4.2问题整改
3.4.2.1项目移交接管后,建设单位对存在的建设遗留问题,必须按照建设遗留问题整改承诺 容和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3.4.2.2接管单位应建立负面清单,列出问题。在问题未得到充分解决时,不予接受。通常负 内容如下: 附建式停车场强制隔离设施不到位; b) 附建式停车场在公共停车场范围内独立的出入口数量设计不符合相关要求标准; c) 缺少独立消控室的; d) 监控没有做到全覆盖,或360°无死角; e) 场库未设置具备独立结算能力的水电; f) 停车场收费信息系统未接入市级停车管理部门的信息化系统的(或未能预留接口的); g) 停车场出入口建造在其他单位或小区内的,涉及二次收费问题的; h) 人行出入口建造在其他单位或小区内,存在安全隐惠的: i) 交警、规划、消防等职能部门专项验收手续未完成的; j) 建设单位未按照验收整改要求落实整改的; k) 工程项目移交接管所需资料不全的; 停车场库改变出入口方位,导致进出不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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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如停车场与学校或者其他场所为共有的停车场,出入口为同一个的; n)停车场库与外界没有硬隔离,有翻越可能性的; o)停车场项目前期、项目建设、工验收、移交内容等存在程序缺失不符合移交接管规范要求。 0.3.4.2.3接管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建设遗留问题整改,并跟踪问题整改进度;对建设单位 整改不力或未能限期整改到位的,书面发函给建设单位,同时抄送辖区政府、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0.3.4.2.4整改完成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接管单位,双方在3个工作日内复查确认。遗留问题的质 量保修期自整改完成确认之日起计
C.3. 4. 3质量回访
.3.4.3.1在项目质量保修、回访期内,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应及时沟通协调解决因工程质量引起的, 影响使用功能或安全隐惠的问题和限期整改等情况: .3.4.3.2在项目质量保修、回访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完成相关问题的整改工作,填写《杭州市政府报 资建设公共停车场质量回访表》征求接管单位意见;各接管单位根据质量保修、回访情况在《杭州市政 车管理部门备案
C.3.4.4项目设施量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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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D (规范性) 杭州政府场库接入规范主要接口参数 杭州市政府场库接入规范主要接口参数见表D.1。
附录D (规范性) 杭州政府场库接入规范主要接口参数
电力弱电管理、论文D.1杭州市政府场库接入规范主要接口参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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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政府场库接入规范主要接口参数表(级
杭州城市大脑停车系统接入规范主要接口参数见表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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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E (规范性) 杭州城市大脑停车系统接入规范主要接口参数
螺旋钢管标准杭州城市大脑停车系统接入规范主要接口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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