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图示(培训学习用2020年10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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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图示(培训学习用2020年10月)

    第十五条(建筑半间距规定)建筑半间距按照建筑功能分别制定。 居住建筑半间距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筑计算高度为24米及以下的居住建筑,主采光面半间距为 计算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4米; (二)建筑计算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居住建筑,建 筑计算面宽小于或者等于40米的,主采光面半间距为13米;建筑计算 面宽大于40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板式居住建筑,主采光面半间距 为计算高度的0.3倍,且不小于15米;建筑计算面宽大于40米的其 他居住建筑,主采光面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15米; (三)建筑计算高度大于60米、小于或者等于100米的居住建筑, 建筑计算面宽小于或者等于40米的,半间距为15米;建筑计算面宽大 于40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板式居住建筑,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3 倍;建筑计算面宽大于40米的其他居住建筑,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 倍; (四)建筑计算高度大于100米的超高层居住建筑,建筑计算面宽小 于或者等于40米的,半间距为18米;建筑计算面宽大于40米、小于 或者等于60米的板式居住建筑,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3倍;建筑计 算面宽大于40米的其他居住建筑,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 (五)建筑计算高度为24米及以下的居住建筑,山墙面半间距为4米; 建筑计算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者等于40米的居住建筑,山墙面半间 距为8米。 注:1.H40W的选筑山增才有4术或8术的享尚距 2.H多40的矩形、L形、T形、十宇形、U形建抗端墙亦作山墙,该建英其他面应网 时满足相应问爬要求,

    非居住建筑半间距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筑计算高度24米及以下的非居住建筑,主采光面半间距为 计算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4米; (二)建筑计算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者等于100米的非居住建筑, 建筑计算面宽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主采光面半间距为13米;建筑计 算面宽大于60米的,主采光面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 15米; (三)建筑计算高度大于100米的超高层非居住建筑,建筑计算面 宽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半间距为15米;建筑计算面宽大于60米的, 半间距为50米; (四)建筑计算高度为24米及以下的非居住建筑,山墙面半间距为 4米;建筑计算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者等于40米的非居住建筑,山 墙面半间距为8米

    非居住建筑半间距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筑计算高度24米及以下的非居住建筑,主采光面半间距为 计算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4米; (二)建筑计算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者等于100米的非居住建筑 建筑计算面宽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主采光面半间距为13米;建筑 算面宽大于60米的,主采光面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 15米; (三)建筑计算高度大于100米的超高层非居住建筑,建筑计算面 宽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半间距为15米;建筑计算面宽大于60米的, 半间距为50米; (四)建筑计算高度为24米及以下的非居住建筑,山墙面半间距头 4米;建筑计算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者等于40米的非居住建筑, 墙面半间距为8米

    报缩小到16求以内钢结构计算、软件,以各自租对面富度分盘退达周距

    为主表动能房间在侧面开室 ,将用或富成用导主要办能房同积建,花 野不能定为山情面

    建筑间距在符合前款规定的基础上,建筑退让还应当同时符合本规 第四章规定的退让要求

    立面A的建筑计算高度为H1.立面B的建筑计算高度为H2.

    HA 段 H1、H2 中的大值 HB 段H3、H4、H5 中的大值

    (三)居住建筑首层标高高于其相邻建筑非居住部分屋顶标高的, 该居住建筑与相邻建筑非居住部分之间的间距:【图示17.5】

    注:办公建筑相较居佳建莫采光要求受低,办公建就与商业建就之同的同距可参鼠本条婉 定执疗 (四)同一栋居住建筑在顶部退台收分后形成的高度不大于7.2米 的建筑体之间的间距;同一栋非居住建筑在顶部退台收分后形成的建筑 体之间的间距(附图1):【图示17.6】

    的周证可事品余亮 执疗 (四)同一栋居住建筑在顶部退台收分后形成的高度不大于7.2米 的建筑体之间的间距;同一栋非居住建筑在顶部退台收分后形成的建筑 体之间的间距(附图1):【图示17.6】

    第十八条(主采光面的特别规定)一栋建筑的主采光面与另一栋建 筑主采光面的不开窗部分相对的,或者两栋建筑主采光面的不开窗部分 相对的,均应当按照主采光面相对的情形确定间距。【图示18.0】

    第十九条(退台建筑的间距计算)建筑退台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五 条至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不同建筑计算高度分别确定间距。【图示 19.01

    第二十条(建筑与堡坎的间距计算)建筑与高度大于1米的堡坎相 对的,其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幕墙)与堡坎的距离不得小于 堡坎高度的0.4倍,且不得小于3米。与堡坎的间距计算值大于18米的, 按照不小于18米控制。堡坎退台的,分阶计算。【图示20.0】

    第二十一条(建筑立面宽度规定)建筑立面宽度应当符合以下规 定: (一)居住建筑位于与城市重要水体、规划路幅宽度大于或者等于 40米的道路、大于2万平方米的广场或者公园绿地相邻的头排规划地块, 或者位于传统风貌区的环境协调区的【图示21.0】【图示21.1】

    1.建筑计算高度小于或者等于24米的,建筑立面宽度不得大于80 米; 2.建筑计算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建筑立面宽度 不得大于70米; 3.建筑计算高度大于60米的,建筑立面宽度不得大于60米

    (二)居住建筑在本条第一项规定的范围外布置的,建筑计算高度 小于或者等于24米的,建筑立面宽度不作要求;建筑计算高度大于24 米的,建筑立面宽度不得大于80米,且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图 示21.2】 (三)两栋建筑拼接的,其拼接面叠合宽度不得小于3米。【图示 21.21拼接后按照一栋建筑计算间距和退让。建筑平面的凹槽宽度小于 15米的,凹槽宽度计入建筑立面宽度;大于或者等于15米的,建筑立 面宽度分段计算。【图示21.3】

    新建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展览馆、会展中心、大型商场、 大型旅馆、大型医院、中小学校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临 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5米。 【图示23.1】

    第二士五条(建筑退让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的距离)新建、

    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以外 的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钱的量小距离,按照以下标准控制:

    正确退距方式:C山墙面和主采光面与用地红线尖角均为45* (≤60°)则两者与用 地红线为小于60的面 ①以主采元面退红线:(7x32)+3=13.5M ②山清面退线;4+3=7M 应区大值退让红线,所以C能退红线显息应13.5M

    (三)位于城市更新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因完善居住功能,增加 厨房、卫生间等背包工程,增设电梯、门厅、连廊、消防楼梯等建筑随 属设施,以及增加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为片区服务的公共停车库 等,与用地红线的退让距离按照以上第一项、第二项的0.5倍执行,与 道路中心线的退让距离按照以上第一项、第二项执行;其他城市更新情 形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图示25.2】 建设用地红线外有永久性建筑的,还应当符合建筑间距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建筑退让中小学用地、医疗卫生用地、体育用地边界 的距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相邻中小学用地(A33),医 疗卫生用地(A5),体育用地(A4)边界的最小距离,应当在本规定第 二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拟建设用地与相邻用地为同类规划用 地性质的,其建筑退让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执行。【图示27.0】

    第三十条(临街建筑墙外设施)临街建筑墙外设施的设置,应当符 合以下规定: (一)阳台、飘窗、外廊、外包柱、门廓、采光井、橱窗、污水处 理设施等,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图示30.0】

    绿化缓冲带原则上应当规划为绿地,除护岸工程及必要的交通设施, 公用设施以外,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任何建(构)筑物。外围协调区 应当控制滨水头排建筑高度,形成自水面向外围逐步升高的空间形态。 【图示31.3】]

    应当保持组团隔离绿带连续性,不得减少或者随意置换组团隔离绿 带范围内城市绿地和非建设用地;除游憩绿道、防灾避难场所等公益性 施外,不得新增经营性建设项目。布局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应当经专 息诊证确定

    第三十四条(建筑色彩及材料)建筑色彩、材质应当延续历史文脉, 契合时代风貌,展示城市个性和特色,与建筑功能、造型、体量相协调, 体现建筑特征。鼓励使用绿色建筑材料。 同一组建筑的主体色调应当统一,一般以不超过两种相互协调的主 体色彩为宜,其色彩的明度、彩度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提倡采用柔 和雅致的色调。【图示34.0】

    除消防站、邮政局等国家有统一色彩规定的建筑外,原则上不得大 面积采用红、黄、蓝等高彩度原色。不得使用白色、粉色瓷砖等效果较 差的外装饰材料。【图示34.1】

    第三十五条(建筑屋顶)建筑屋顶造型应当与城市天际轮廓线、周 边环境相协调。 建筑屋顶造型应当与建筑主体协调统一。低,多层居住建筑屋顶宜 采用坡屋顶形式;高层建筑屋顶应当结合功能优先采用退台,收分等造 型变化。平屋顶建筑宜采用屋顶绿化等形式美化建筑第五立面, 屋顶上的冷却塔、电梯机房、水箱、楼梯间、烟图等,应当与屋顶 造型整体设计,进行遮蔽或者景观美化处理, 居住建筑女儿墙(含上人露台栏板)高度不得超过2.4米。确需突 破的,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图示35.0】

    住宅小区的商业与居住功能应当相对分离【图示37.1】,鼓励将商 业集中布置或者按照商业内街布置。住宅小区不得临快速路、主干路设 置临街商业设施;因地形高差、位于城市商业街区等原因确需设置的, 其车行出入口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七十九条规定。 步业相时

    ②容积率校低,如far≤2.0,完全分离

    商务办公建筑平面形式应当采用开散式大空间或者公共走廊式布 局,开水间、卫生间、管道井应当集中设计。确需设置带独立卫生间分 隔单元的,该分隔单元套内面积应当不小于200平方米,此类分隔单元 套内面积之和不得超过本层建筑面积的20%,但套内面积大于500平方 米的除外。其立面不得设置开散式阳台,空调室外机位和各类管线应当 遮蔽处理。【图示37.2】

    生产用房不得采用类似住宅套型设计,标准厂房项目的生产用房, 其单层平面最小分隔单元的套内面积不得小于300平方米;楼宇产业园 项目的生产用房,其单层面积最小分隔单元的套内面积不得小于150平 方米。【图示37.3】

    第三十八条(临街开散空间)以居住性质为主的建设项目,其用地 沿江或者沿主干路长度大于或者等于150米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集中 设置临街绿地、广场开散空间: (一)开空间长边应当沿江或者沿主干路设置; (二)单个地块面积大于或者等于6万平方米的,开散空间面积不 小于该地块建设用地面积5%,每块开敲空间长边不小于50米、短边不 小于20米;单个地块面积大于或者等于3万平方米、小于6万平方米的, 开敞空间面积不小于该地块建设用地面积3%,每块开散空间长边不小 于30米、短边不小于10米; (三)开散空间应当与城市道路或者岸线标高自然衔接、视线通透; 高差过大的,应当采取绿化挡墙、护坡、堡坎等进行美化处理; (四)开敲空间地面以上不得布置建筑。【图示38.0】

    第三十九条(市政工程景观控制)跨江桥梁、轨道交通车站、立交 桥、高架桥、人行天桥、滨江防洪堤岸等工程,应当进行建筑和景观设 计,与城市空间形态和山水环境相协调,体现文化内涵和建筑艺术特色, 图示39.0]

    第六章公共空间 第四十条(公共空间周边控制)风景名胜区、城市重要水体、用 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公园绿地以及广场等公共空间周边的建设项 且,其建筑设计方案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

    第四十三条(公园绿地控建)在公园绿地内进行建设的,应当符 合以下规定【图示43.0】: (一)公园绿地配套建筑的设计应当符合《公园设计规范》。陆地 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公园绿地,仅允许建设为公园绿地配套的交通设 施、公用设施用房和公园管理用房,其占地面积之和不得大于公园陆地 面积的1%;陆地面积大于或者等于2万平方米的公园绿地,其配套建 筑占地面积之和不得大于公园陆地面积的3%:公园绿地配套建筑总面 积(不含地下车库)不得大于建筑占地面积之和的1.5倍; (二)公园绿地配套建筑不宜临城市道路布局,除塔、亭、台、阁 等景观建筑小品外的建筑计算高度不得大于10米; (三)动物园、植物园、盆景园等专类公园,因使用功能需要,其 配套建筑占地面积及建筑高度可以经专题论证确定: (四)低影响开发设施、市政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小型公用设 施经专题论证确需建设的,可以使用公园绿地。 1.公园绿地配套建筑面积 要求:公园绿地配套的交通设 ≤10术 施、公用设施用房、公园管理 用房(背为配套建筑) 公园绿地配套建筑总面积多建 筑占地面积之和x1.5 2.公园陆地面积要求: 公用水体 公园陆地面积<2万m (不计入脂地面积) A面积+B面积+C面积..... +N面积≤公园陆地面积x1% 公园陆地面积≥2万m A面积+B面积+C面积+ +N面积≤公园陆地面积x3% 公园绿地配套建筑不宜临城市 3.配套建筑布置要求: 道路布局, 除塔、亭、台、阁等景观建筑 4.公园建筑高度要求: H可以> f0 术 小品外的建筑计算高度不得大 2 塔、亭、台、闽 于10米。 图示43.0

    第四十四条(公共架空空间)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公共架空空间, 按照以下规定执行【图示44.0】 (一)客积率大于1.5的居住用地,其建筑层数大于4层的住宅驻 筑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设置公共架空空间,其架空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1,在入口层设置: 2.仅用于公共休闲活动、绿化等非经营性用途; 3.架空空间应当以柱、剪力墙落地,与室外环境整体设计,场地 平整,视线通透,空间开散,路径便捷可达: 4.架空总面积不小于上述4层以上住宅建筑底层总建筑面积的 20%; 5.架空空间所在单元的楼层内不得布置住宅; 6.架空空间层高大于或者等于4.8米

    (二)连接居住建筑公共架空空间的底层公共走廊,其架空面积不 计入客积率: (三)公共建筑以及非住宅类的居住建筑底部架空空间,符合以下 要求的,其架空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图示44.1】 1.架空空间与城市道路标高自然衔接,且满足全天候对外开放; 2.仅用于公共休闲活动、绿化等非经营性用途,并与室外环境整体 设计,场地平整,视线通透,空间开散,路径便捷可达; 3.公共建筑架空空间层高大于或者等于6米,非住宅类居住建筑架 空空间层高大于或者等于4.8米: 4、架空空间的入口位置应当设置醒且的标识、标牌。

    第四十五条(城市道路的绿化设置要求)城市道路的绿化、海绵 城市设施在保证交通安全前提下,应当结合道路等级以及环境条件因地 制宜地进行布置。 人行道绿化沿街应当充分开敞,适度种植高大乔木,创造更多的树 荫空间和休闲活动场地。行道树距路缘石的距离宜为0.5一1米。不得 设置阻碍行人通行和影响视线通透的花池、灌木等。同一道路宜种植统 一树种,以形成整体感。【图示45.0】

    第四十五条(城市道路的绿化设置要求)城市道路的绿化、海绵 城市设施在保证交通安全前提下,应当结合道路等级以及环境条件因地 制宜地进行布置。 人行道绿化沿街应当充分开敞,适度种植高大乔木,创造更多的树 空间和休闲活动场地。行道树距路缘石的距离宜为0.5一1米。不得 没置阻碍行人通行和影响视线通透的花池、灌木等。同一道路宜种植统 一树种,以形成整体感。【图示45.0】

    第七章市政及管线 第四十六条(建筑控制线的划定标准)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 津筑控制线应当按照以下标准划定【图示46.0】 (一)临规划路幅宽度小于26米道路的,退让3米; (二)临规划路幅宽度大于或者等于26米、小于40米道路的,退让 5米; (三)临规划路幅宽度大于或者等于40米道路的,退让7米; (四)临不同等级城市道路交叉口的,以较高等级道路的标准退让; (五)隧道周边应当划定安全保护区,安全保护区包含隧道上方, 隧道两侧50米,隧道洞口往外30米(附图3);在安全保护区内修建 建筑的,应当进行隧道结构安全论证,涉及现状隧道的,结构安全论证 应当征求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或者交通等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规划隧 道的,设计方案应当充分考虑规划隧道的可实施性:

    (六)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 建筑的,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要求; (七)位于建设用地内规划保留的自然水体周围的,从自然河床外 边线起算退让10米;渠化的,从渠化工程外边线起算退让10米;【图 示46.11

    (八)有其他控制要求的,按照专项规划划定。 以上建筑控制线为最低退让要求,绿化、河流、建筑等有严于此退 上要求的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交通设施、公用设施与道路红线、建筑控制线及建设 用地红线的关系)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用地条件受限的,在保证现状 建筑结构及管线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布置在道路红线与建筑控制线之间。 【图示47.0]

    新建、改建、扩建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的建(构)筑物地下部分与

    建设用地红线的距离,应当满足安全要求。

    第五十二条(架空电力线与现状建筑及规划地面、道路的垂直距离) 在城市规划区新建、改建、扩建的架空电力线(无需对原杆塔进行拆除 的导线更换除外),其导线在最大计算弧垂条件下,与现状建筑及规划 地面、道路的垂直距离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图示52.0】: (一)10千伏的,不得小于9米; (二)35千伏至110千伏的,不得小于15米; (三)220千伏的,不得小于18米; (四)500千伏的,不得小于21米; (五)500千伏以上的,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 架空电力线跨越铁路、轨道交通、航道、等级公路的,应当征求相 关主管部门意见。 第五十三条(架空交通、公用设施与建筑水平距离)除人行天桥、 轨道交通、电力设施外的其他架空交通设施、公用设施距现状建筑的最 小水平距离,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图示53.0】: (一)架空交通设施、公用设施顶面标高低于现状房屋底层标高的, 不得小于5米; (二)架空交通设施、公用设施顶面标高高于现状房屋底层标高的, 不得小于10米。 因建设条件限制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

    )现状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轨道交通线路外边线外侧30 米内,规划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轨道交通线路左、右中心线两侧 36米内;【图示54.1】 就状高东车站、地面车站

    第五十六条(现状道路的保护)现状道路位于规划道路红线之外的闸阀标准, 现状道路的功能未被已实施的规划道路取代前,项目建设不得占用现状 道路,其建(构)筑物应当按照以下标准退让: (一)无人行道的,按照车行道边缘起算退让3米;【图示 56.01

    二)有人行道的,人行道宽度小于3米的,按照车行道边缘起算 退让3米【图示56.1】;人行道宽度大于或者等于3米的,按照现状 人行道宽度退让【图示56.2】 确需占用现状道路的,在保证原有道路交通功能不降低的前提下, 可以另行设置替代道路,并先期建设

    第五十七条(河流的保护) 城市的主要次级河流的主流、主要支 流及其蓄水水面均应当予以保护, 在河道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不得侵占主行洪断面,并 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除修建道路、桥梁可以横跨外,禁止封盖集水面积超过两平 方公里的河道:【图示57.0】

    (四)改变河流性状后,原控制的水面面积与绿化控制面积之和不得 减少,蓄水水面以坝顶标高(无坝的以泄水口标高)起算,向岸侧后返 距离不小于10米; (五)确需在河道内布设管线工程的,应当采取措施,确保管道不渗漏, 不得阻碍河道行洪,并应当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二)港湾式停车港直线段有效长度不宜小于30来,其宽度不得小 于7.5米;划线式停车港有效长度不宜小于30米 钢管标准,其车道宽度不得小 于3.5米; (三)停车港出入口单边渐变段长度不得小于30米; (四)对向设置的停车港以渐变段起点起算,应当朝车辆前进方 向错位30米设置; (五)停车港区域人行道宽度原则上不得小于该道路人行道宽度; 【图示61.11

    第六十二条(公交首末站设置标准)公交首末站应当在道路红线 外设置,基用地面积宜为3000一4000平方米。【图示62.0】

    用地条件受限的,人行天桥可以超出道路红线布置。独立设置天桥 (含梯道)结构外边缘距现状建筑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3米。不能满足 的,应当专题论证,并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图示64.1】 鼓励人行天桥、轨道交通车站通道与建筑合理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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