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稿)(2022年4月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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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稿)(2022年4月版)

    第二十四条(建筑日照标准)拟建项目内部有日照影响或 拟建项目对周边建筑有日照影响的应当进行日照分析。居住建筑 (包括住宅、宿舍、老年人居住建筑、残疾人居住建筑等)、医 完、疗养院、中小学、幼儿园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有效日照时 可应当满足以下规定: (一)住堂建筑中每套住堂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冬至日满 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 (二)宿舍建筑半数以上的居住空间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 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 (三)老年人居住建筑、残疾人居住建筑的居住空间冬至 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二小时。 (四)医院、疗养院建筑50%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冬至日满 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二小时。 (五)中小学普通教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 二小时。 (六)幼儿园主要生活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 少于三小时。 第二节建筑退线 第二十五条(建筑退线总体控制要求)沿建筑基地边界利 沿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河道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 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本节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环保 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3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表(单位:米

    (一)公路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 但可耕种或绿化。 (二)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开挖沟渠、理设管 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沿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两 则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可按村镇、城镇规划进行管理市政图纸、图集,但 建筑物后退公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第二十九条(铁路两侧建筑退线控制)沿铁路两侧新建建 (构)筑工程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高速铁路两侧建(构)筑工程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 距离不得小于50米:铁路十线两侧的建(构)筑工程与最外侧 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 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 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高度不应高于3米; (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图等) 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 后确定; (三)沿铁路两侧需建铁路配套设施的,应另设专项报批: (四)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 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不临城市道路建筑退线控制)不临城市道路建 筑物退让用地红线距离应满足以下规定: (一)满足下表中建筑物高度倍数的控制要求,且不小于最

    注:1、建筑主次朝向的确定详见附图:

    2、建筑层数按本规定附录计算确定。 (二)地下建(构)筑物临城市道路或用地红线时,在满足 国家相关要求的情况下,离界距离不应小于3米:基地内汽车库 库址车辆出入口的坡顶或者坡底,距离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不应 小于7.5米,距离绿化控制线不应小于5米。 (三)地块边界另一侧为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园、广场的, 其退让地块边界的距离不小于6米。重要的城市广场或其他开放 空间应依据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其周边建筑的退让距离。 邻近上述地界的第一排建筑高度不得大于24米。 第三十一条(建筑退让绿线)新建、改建建筑物(包括地 下建筑物)退让道路路侧绿带绿线、各类绿地绿线的距离不应小

    构)筑物退离水系绿化控制线距离表(单

    第三十三条 (河道两侧建筑退线控制)建筑退让河道应当 满足以下规定: (一)澜沧江沿岸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其退让同侧蓝线 的距离不小于100米。 (二)沿主要河道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其退让同侧蓝线 的距离不小于20米。主要河道主要包含:罗梭江、南卧河、流 沙河、南腊河、打洛江等。 (三)一般河道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其退让蓝线或同侧 河堤外缘线的距离不小于15米。 (四)其他河道及沟渠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其退让蓝线 或同侧河堤外缘线的距离不小于10米。 (五)河道或沟渠退让控制线内包括现状道路或规划道路 的,沿河道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应当同时满足城市道路的退让

    (二)建筑退让电力电缆线路距离:电力电缆线路两侧新建、 改建、扩建建筑物退后电力电缆中心线向外侧延伸的距离应不小 于 0. 75 米。

    足消防、安全、通风、日照等方面的技术要求,并根据建筑物所 在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控制,以及符合本节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特殊地区建筑高度控制)特殊地区的建筑高 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重要国家机关、涉密机关、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 等机关、单位和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设施周边进行建设的,应当 符合因国家安全需要而规定的高度控制要求。 (二)凡位于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机场、气象站、电台和其他 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其 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三)其他地区对建筑工程的高度有特殊要求的,应符合有 关特殊规定。 (四)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 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建筑设计方案应进行视 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建筑和文物专家评审以后, 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核定。 (五)具有历史文化意义地区、自然保护区和重要的生态环 境地区或建筑周围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其高度必须符合 相应的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性规划的有关规定和城市设计对高度 的控制要求。 第三十七条(建筑高度与面宽比例控制)建筑高度的确定 应遵循纵向轮廓高低错落、虚实有致布置的原则,符合城市天际

    线设计的要求,处理好建筑高度与面宽的比例关系。 (一)滨水地区的建筑邻水方向宜采用退台处理,首排建筑 宜以低层和多层为主; (二)建筑面宽应根据建筑物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控制,应 避免因面宽过大形成屏风效应: (1)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时,最大面宽不大于80米; (2)建筑高度大于24米不大于60米时,最大面宽不大于 70米; (3)建筑高度大于60米时,最大不大于60米。 (4)城市滨水地区的民用建筑物的面宽要求应按照城市设 计要求执行。医疗卫生、文体、教育等公共建筑的面宽要求须满 足相关规范要求,不受面宽要求限制。 建筑应注重第五立面(屋顶平面)设计,综合考虑消防疏散 室顶绿化、室外活动、太阳能利用等各种功能需要,统一设计和 利用。 建筑高度27m以上的项目,主体建筑3栋以上(含3栋) 的地块,主体建筑应采用2种高度变化:主体建筑5栋以上(含 5栋)的地块,主体建筑应采用3种以上(含3种)高度变化。 每种建筑最高点(绝对标高)高度差应大于最高建筑建筑高度的 10%。

    第四章交通设施管理 第一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 第三十八条(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要求)新建、改建、 扩建建设项目,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由具备资质的设计 单位进行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编制的规划设计方案应当符 合交通影响评价提出的要求。 (一)对外停车场(库)和各类市场、大型仓储式商业设 施、物流中心、体育场馆、会展场馆、二级及以上医院、单独 报建的学校等交通需求量较大的建设项目;对外交通枢纽、公 共交通枢纽场站、大型停车场、大型加油站等交通设施项目; 新增停车泊位数超过100个的非居住类项目。 (二)相关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 第二节道路交通 第三十九条 (城市道路工程)城市道路规划和建设应当以 相应的城市规划为依据,与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城市道路系 统中各级道路的规划设计指标一般参照下表取用。特殊情况 若有合理的技术措施并经专题论证的可适当降低标准

    力、电信等币政工程设施的检查井、窖井等,应当避开城币机 动车道路;道路标志标牌与路灯、信号灯等应尽可能共杆设置。 第四十条(城市道路交叉口)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设置应满 足以下要求: (一)道路相交应采用正交。特殊情况需要斜交时,交义 角不宜小于60度,不宜采用多路交叉和畸形交叉。 (二)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布设任何高出道 路平面标高1.0米以上的遮挡物。 (三)主于路、次干路的平交路口,应根据车流量、流向 等实际情况,宜渠化拓宽,提高通行能力。 第四十一条(城市桥梁)新建、改建城市桥梁应当符合桥 梁设计规范要求;桥梁设计应当考虑市政管线布设、防洪要求 及大型消防车通行、停靠作业要求:可燃、易燃、易爆工程管 线不宜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道;跨越铁路、城市主次干路的桥 梁净空高度应在5.5米及以上。 第四十二条(城市道路海绵建设要求)城市道路应在满足 其自身基本功能的前提下,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满足对道 路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年径流污染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相关 指标要求:新建道路的海绵化设计应结合道路功能、道路竖向 和景观要求,优化道路横坡坡向、路面与道路绿化带及周边绿 地的竖向关系等,便于路面径流雨水汇入低影响开发设施;城 市道路应建设有效的溢流排放系统,并与城市雨水管渠系统和

    直接影响消防、交通以及城市景观。 (四)立交道口、桥梁的坡道两端、隧道进出口外80米范 围内,严禁设置公交停靠站。 第四节步行与自行车交通 第四十五条(一般要求)应努力营造连续、安全、便捷、 舒适、充满活力和吸引力的步行及自行车交通空间。城市绿道 网、城市道路步行及自行车道系统、公共交通站点、道路红线 外城市用地的步行及自行车道系统之间应有机衔接,构筑连续 的步行及自行车系统。 第四十六条(步行设施)步行设施包括道路人行道、行人 过街通道、步行专用道等,步行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步行设施应系统规划,并与城市用地规划相结合, 原则上次千路和支路的人行道与沿街建筑间不应设置封闭的 绿化带或其它隔离设施。 (二)各级道路人行道宽度最小值为2米,一般值为3米 商业区、交通枢纽等人流量大的路段人行道宽度最小值为4米, 一般值为5米。 (三)林荫步行道及滨水步行道应与车行道分离设置,步 行道应至少保留2米净宽、4.5米净高的通行空间;商业商务 核心区、大型居住社区需结合公共开放空间及骑楼连廊等设置 休闲步行道,宽度不小于4米;公园、户场的步行道路宽度不 应小于5米。

    其中10%的车位应设置为访客车位,并优先在地面上集中设置:设置机械式停车时,层高不

    第五十一条(地下停车库设置要求)地下停车库库址的车 辆出入口,宜布置在次十道或支路,距规划道路红线不小于7.5 米,并在距出入口边线内2米处作视点的120度范围内至边线 外7.5米以上不得有遮挡视线的障碍物。 第六节建设项自机动车出入口设置 第五十二条(道路条件要求)建设项目机动车出入口的设 置应满足以下道路条件: (一)当地块主要出入口与规划道路直接连接时,应选择 在道路级别低的、对城市交通影响小的道路上,并根据道路等 级,按从低到高的顺序安排。特殊情况下向城币更高等级道路 (次于道以上)的开口不应超过2个。 (二)禁止向城市快速车道和城市主于道开口,如需设在主 干路上,应设专用车道,同向与道路相连,并应留足候车空间。 第五十三条(与道路交叉口间距)道路交叉口附近的地块 或建筑物出入口应满足下列要求:开口位置在主干道上距道路 交义口切角红线不得小于80米,次十路上距道路交义口切角 红线不得小于50米,支路上距道路交叉口切角红线不得小于 30米。开口位置距离达不到上述要求时,应布置在地块最远端。 第五十四条(与其他设施的间距)距离桥、隧道、立体交 叉口的起坡点不宜小于80米或地块的最远端;距离公园、学 校、儿童及残疾人等建筑的出入口不得小于20米;距离非道 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桥、地铁出入口)最边

    缘线不得小于15米;距离公交站台边缘不得小于15米。 第五十五条(相邻出入口间距)机动车出入口之间的距离 应满足下列要求(以下起算点为两相邻出入口中心线之间的距 离):同一条主于路上相出入口的间距一般不小于100米, 司一条次千路上相邻出入口的间距一般不小于70米,同一条 支路上相邻出入口的间距一般不小于30米,相邻两块地块在 用地分界线两侧分别设置出入口时,两个出入口宜合并成一 个。 第五十六条(出入口数量)当机动车停车位小于等于50 辆时,车辆出入口不应小于1个;当机动车停车位大于50小 于等于300辆时,车辆出入口不应小于2个:当机动车停车位 大于500辆时,车辆出入口不应小于3个,并应设置人流专用 出入口。 大于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出口和入口应分开设置,两 个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应大于15米。 第五十七条(出入口宽度)地下停车场的出口与入口宜分 开设置,单车道宽度不得小于4米,双车道宽度不得小于7米 小型停车场只有一个出入口时,应设置为双向行驶出入口。地 上停车场出入口宽度双车道不小于6米,单车道不小于4米。 第七节公共加油、加气、充电站 第五十八条(公共加油加气站)加油加气站可与电动汽车 充电设施联合建站:下列加油加气站不应联合建站:CNG加气

    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建设项目实行备案制,具体办 理流程按照《云南省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备案办法(试行)》执 行。非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按照简政放权、减少审批环 节的要求,无需办理项目立项手续。 建设项自用地面积超过3公时,应配置有效使用面积不 小于700平方米的公共充电站(不少于8个快速充电位):当 建设用地面积超过8公时,应配置有效使用面积不小于1100 平方米的公共充电站(不少于16个快速充电位)。若项目周边 1000米范围内,有已建或已落实用地并具备近期建设条件的公 共充电站,经论证可满足片区需求时,可以不配置公共充电站。 公共充电站应设置在进出车辆便利的位置,进出口宜设置 在次干路、支路或高等级道路的辅道旁。不应设置在燃气用地 油(气)管道运输用地、危险品仓库等易燃、易爆、多尘、或 有腐蚀性气体等用地周边。 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符合规划、建设、环保、供 电、消防及防雷等现行规定。单个共用充电基础设施项目中充 电桩不少于5个,切桩间距不大于10米。 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单位需具有电力设施承装(修)资 质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第五章市政设施管理 第六十条(市政工程总体要求)市政工程应根据城市、镇 国土空间规划和建设计划,编制相应的专项规划,统一规划、分 期实施。市政工程管道应当按远期规划规模设计,市政管线应当 采用地下敷设,鼓励建设综合管沟集中敷设市政管线。 建设项目的配套市政设施应当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审 查和建设。 第六十一条(给水工程规划要求)给水工程的规划建设应 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配水管网应设置成环状,以提高供水的可靠性和安全 性。 (二)在规划道路和城币公共绿地范围内的室外水表须按地 下式设置。 第六十二条(排水工程规划要求)排水工程的规划建设应 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排水体制 采用雨、污分流制,在近期难以实现分流制改造的建成区,应采 取合流制截留式改造。 (二)江北区、曼弄枫片区、嘎栋工业园区、城郊外等建设 范围,以及其他城市管线还未配套的地区,建设用地内部污水不 能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应当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将内部污水 全部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期无法实施地下电缆敷设的,经方案论证后可以采用临时架空线 路,但是条件具备后应当改造入地。 (二)在规划道路同一路段上的各等级电缆线路宜同路径敷 设。 (三)在中心城区、城市景观区220KV及以下等级的变电站 宜采用户内型结构,10KV开关站宜与10KV配电所合并设置。 第六十五条(电信工程规划要求)电信工程的规划建设应 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新建、改建电信线路均应地下敷设,现状架空线路应 逐步改造入地。各电信运营商应在规划的统一路径上联合建设。 (二)移动通信基站的建设应遵循共建共享的原则,实行与 周边环境协调一致的景观化设计,满足城市景观和环境保护要 求。 (三)新建、改建的规划道路交叉口应当预留道路交通管理 控制线路地下过街管孔。 (四)新建建筑物经确定需要设基站机房的,基站机房面积 不应小于20 ㎡。 第六十六条( (燃气工程规划要求)燃气工程的规划建设应 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燃气管线与建构筑物、其他市政管线的水平及垂直距 离应满足《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和有关消防安全规范 的要求,并尽量避免与高压电缆平行敷设

    第六十八条(管线综合规划要求)管线综合应当符合以下 规定: (一)新建、改建规划道路,应作管线综合规划设计。 (二)各类管线应当平行道路中心线敷设,并有各自独立的 敷设带,尽量避免横穿道路。确需横穿道路的,应当尽量与道路 中心线垂直。 (三)规划红线宽度≥30米的规划道路,应当双侧布置给水 配水、燃气配气和排水管道,规划红线宽度≥50米的规划道路,

    应预留支管并延伸至道路红线外0.5米,预留支管位置按现状实际或规划确定,

    应预留支管并延伸至道路红线外0.5米,预留支管位置按现状实际或规划确定

    第六章城市景观管理 第一节城市风貌控制 第七十一条(城镇建设凤貌特色化控制)县(市)城市规 划区、工业园区、重点镇规划区域、旅游公路沿线、风景名胜区 各旅游景点以及其他对村镇和旅游景观有较大影响的区域,建设 项目风貌应体现“热、傣、水、边”的地域特点和以西双版纳傣 族传统建筑文化风貌为主体的城镇风格特色。 第七十二条(规划布局特色化要求)建筑规划布局应结合 地形和周边环境灵活变化,形成空间丰富、组合自然的有机组团, 不应大量布置过于呆板平直、过于均匀构图、机械重复的建筑群 体。 第七十三条(建筑空间特色化要求)新建临街商业建筑, 沿临城市道路面必须设置开的骑楼设施,骑楼净空高度不小于 3.5米,净宽不小于2米(不含柱子)。骑楼设施为开放的人行 通道,不得擅自围合设置其他功能。开式骑楼的建筑面积,不 计入容积率,但计入建筑密度。沿街骑楼设置外开门时,有效通 行距离不得小于2米。 第七十四条( (建筑屋顶造型)各类建筑的屋顶造型应满足 以下规定: (一)住宅、商业、行政办公、文化、娱乐、餐饮、宾馆酒 店、医疗卫生、教育、交通设施等建筑,必须设置具有傣族传统 文化风貌特色为主体的整体式、造型变化丰富的坡屋顶,建筑檐

    郎、门厅、雨篷、屋顶楼梯间、屋顶设备间、建筑和场地出入口 也必须设置坡屋顶造型装饰。 (二)除传统民居建筑,大跨度厂房、集贸市场和旅游休闲 小品、凉亭等特定功能的建筑外,建筑坡屋顶应设计为混凝土结 构的永久性构件,具有西双版纳族传统建筑文化风貌为主的明 显的识别特征,新建建筑不得以简易、临时构件代替坡屋顶。坡 室顶符合有组织排水的国家相关规范。 (三)傣族建筑文化特色的坡屋顶必须与主体建筑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未按批准的特色化设计方案建设的, 主体建筑不得竣工验收。未经批准,原有建筑屋面不得擅直加层 或加盖简易建筑物、构筑物、铁塔、水箱和其他设备。 (四)中高层、高层建筑可以用多种形式体现傣族民族传统 建筑文化风貌特色,但民族风貌特色构件必须具有明显的西双版 纳民族传统文化识别性和装饰性。 第二节街区景观控制 第七十五条(公共步行通道设置要求)新建、改建、扩建 的居住用地项目一侧沿城市道路的长度超过200米的,应当按照 如下规定设置城市公共步行通道: (一)公共步行通道与用地周边城市道路或者公园绿地、产 场连通,连通后的公共步行通道(含城市道路)之间的距离应当 小于或者等于200米; (二)入口位置应当设置醒目的标识、标牌:

    下端离地面高度不小于4.5米;建筑物同一墙面上的户告牌总面 积不得大于所处墙面面积的30%,户告牌、环境小品和休息设施 应注意与环境协调。户外广告不得封堵门窗、占用堵塞安全出口 及消防通道,不得影响消防设施使用及逃生、灭火救援。五星级 及以上酒店、大型城币综合体可在其位置100米半径内设置道路 商业信息指示牌。 (五)灯杆、交通标志牌(杆)等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宜 采用共杆的方式设置,一般灯杆服从交通标志牌(杆),各类杆 的距离不宜小于15米并注意协调好与行道树的关系。 第七十七条(绿化设计要求)城镇规划区、公路沿线、风 景区、旅游景点等绿化应优先选择本地树种,建设项目绿化用地 中的乔木种植密度不小于1株/100平方米,所种植的乔木树种 中,珍贵树种的种植比例要达到60%以上(本地传统珍贵树种要 达到30%以上)。未按审批绿化配置图种植的不予竣工验收。 第三节建筑景观控制 第七十八条(建筑立面总体控制要求)建筑立面应当符合 城市道路和广场的界面变化要求,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立面应当 为主要立面,立面造型和屋顶形式应与城市街道和广场景观相协 调,建议居住建筑以次要朝向立面临街。 在城币道路两侧的所有新建建筑各设计阶段的文件必须提 供效果图。尤其要加强三层以下沿街立面的细部设计(如橱窗、 产告、招牌样式等),并在效果图上一并考虑,统一设计。

    临主十道住宅应优化立面设计,不可设置开敲式阳台。 第七十九条(建筑立面特色风貌总体要求)建筑外立面造 型应结合实际情况,采用多种设计手法体现干栏式建筑特点。 第八十条(建筑立面控制)新建建筑立面设计应满足以下 要求: (一)新建建筑应讲究建筑艺术,造型美观,并与周围环境 相协调。建筑立面设计要注重自身建筑特征和与周边住宅群立面 的协调和谐。 (二)建筑立面设计和装饰应当与所处环境和景观相协调: 居住、公共建筑在立面上安装各种空调及其他建筑设备与遮阳棚 等设施,必须统一协调设计、统一施工。 (三)建筑外墙装饰材料宜采用环保涂料、玻璃、钢材、金 属幕墙、金属百叶等;建筑立面设计鼓励采用被动节能措施,不 宜采用镜面反射玻璃或抛光金属板等材料;外墙严禁使用有光污 染玻璃幕墙,特殊项目需设玻璃幕墙的应符合住建部、安监局相 关文件的规定。建筑外墙装饰材料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 料,但建筑高度不大于50米时,可采用B级材料, (四)临规划宽度40米及以上道路的建筑,顶部应作适当 的处理,以丰富建筑立面、改善天际轮廓线。 (五)规划红线宽度40米及以上城币道路两侧、文物及历 史建筑保护区、规划确定的景观地区的建筑,其屋水箱、冷却 塔等应结合建筑造型设计,不得直接外露;其锅炉房、烟图、泵

    房、厨房、配电房、发电机房等附属设施不得临街布置;建筑物 地下室排烟(井)道等宜与主体建筑相结合,不得沿街单独设置; 中心城区新建项目设备用房宜设置于地下空间。 (六)建筑设置室外空调机和临街居住建筑的晾衣设施,宜 采用隐蔽式设计,统一形式和安装位置,设置统一的遮挡设施, 遮挡设施的材质、色彩和造型应与主体建筑保持协调:空调室列 机临路设置时其搁板的位置应高于人行道路面2.5米以上。 (七)建筑物安全防护设施的材质、色彩和造型应与主体建 筑保持协调,统一设计。全封闭型的外窗安全防护设施应当设置 于外窗内侧:全封闭型的走廊和阳台宜采用隐形的安全防护设 施。 第八十一条(建筑架空层要求)新建居住区住宅建筑,地 面一层部分除管道井、楼梯间、电梯间等设施外,须设计为架空 层,三层及三层以下建筑不须设置架空层。坡地建筑自坡底层起 算,四层及四层以下建筑不须设置架空层。净空高度(梁底)不 小于2.8米,并有无障碍坡道与周边道路连接。架空层不得擅自 围合设置商业、仓储、停车功能,应作为居民永久性的休闲交流 开放空间。架空层非计容部分产权归全体业主共有。 第八十二条(建筑附属设施控制)建筑需要设置空调外机 箱、商业厂告位、单位店铺标识牌、太阳能集热板、水箱、铁塔、 构架、设备、管线、管道等附属设施的,其设置应进行隐蔽和美 化处理,不得影响建筑外观造型。建筑的内、外保温系统,宜采

    第九十八条 (室外避难场所)室外避难场所应满足下列要 求: (一)室外避难场所主要利用公园、绿地、体育场、广场 学校操场、停车场和空地等室外场地进行设置。选址应避让地 震断裂带、水库泄洪区、蓄滞洪区、难以整治的地质灾害隐惠 点、高压走廊,以及次高压以上燃气管道、成品油输送管道、 大型油气及其它危险仓储区、大型化工园区等危险设施的影响 范围和高层建筑物、高耸构筑物的垮塌范围。 (二)室外避难场所人员进出口与车辆进出口应分开设 置,最少应有方向不同的两条及以上与外界相通的疏散道路, 其中固定避难场所和中心避难场所至少应有两个进口与两个

    出口。 第九十九条(室内避难场所)室内避难场所的服务半径不 宜超过2公里,主要利用体育馆、学校、社区(街道)中心、 福利设施和条件较好的人防工程等室内场所进行设置,选址应 避让地质灾害区、内涝区域,远离各类危险源。

    第八章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

    注:●为允许建设;○为规划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允许建设;×为不允许建设

    第一百〇一条 (人行地下通道)人行地下通道应当按照以 下规定设置: (一)人行地下通道宜连接附近主要交通站点,纳入整体 交通系统。人行地下通道宜采用简明便捷的形式,避免造成行 人滞留。 (二)人行地下通道的长度不宜超过100米;如有特别需 要而超过100米时,宜设置自动人行道。 (三)人行地下通道内每间隔50米应设置防灾疏散空间 以及2个以上直通地面的出入口。 第一百〇二条 ( (地下停车场)地下停车场应当按照以下规 定设置: (一)城市停车场规划应充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集约用 地。城市公共停车场宜结合城市公园绿地、户场、体育场馆及 地下人防设施修建地下公共停车场。 (二)地下停车场的建设应考虑城市动态交通与静态交通 的协调,以及个体交通工具与公共交通工具的换乘与衔接。地 下公共停车场宜与临近地下空间设施整合建设,并与相邻地下 亭车场预留战时连接通道。

    (三)地下停车场应方便出入并设置明显的导向标识,应 满足安全、舒适、通风、防火等要求,机动车出入口设置的数 量和宽度应符合第四章第六节条款的规定。 (四)地下停车场出入口纵坡:曲线坡道坡度不大于12%, 直线坡道坡度不大于15%,并设置缓坡;直线缓坡段的坡度是 坡道坡度的一半,且水平长度不小于3.6米,曲线缓坡段水平 长度不小于2.4米,其半径不小于20米。 第一百O三条(地下街)地下街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设置: (一)地下街可结合公交站点、轨道站点、铁路车站和公 交枢纽等公共交通设施整合建设,符合城市商业功能布局的要 求,并符合对大型商业设施的限制要求。 (二)地下街内商业设施的布置不得妨碍人行交通和视线 的通达性,公共人行通道宽度不小于6米。 (三)与地下街相连接的建筑物地下室应设置符合规范要 求的防火分区,并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出入口和排烟设施。 (四)地下街规模的确定应综合考虑该区域长远发展规划 以及地下街通行能力等因素路桥图纸,地下街建筑总面积不宜小于5000 平方米,并设置必要的给排水、通风、电力电信、消防等设施。 (五)地下街的通行能力宜按该地下街20年内预测的高 峰小时交通量确定。 第二节地下设施出入口及通风井 第一百○四条(地下空间出入口)地下空间出入口应当按

    照以下规定设置: (一)地下设施出入口的数量及位置必须满足安全和防灾 的规范要求。 (二)地下空间出入口应布置于主要人流方向,并与人行 过街大桥、地下人行通道、临近建筑物地下空间连通。道路两 则地下室空间出入口方向宜与道路方向一致,出入口前应设置 集散场地。 (三)地下室空间出入口设计应简洁、轻巧、通透、可识 别。地下空间出入口应采用多种形式强化无障碍设计。与建筑 物相的出入口宜与建筑整体设计。 第一百O五条(地下设施通风井)地下设施通风井应当按 照以下规定设置: (一)非公共设施的建筑物地下室通风井等附属设施严禁 设于道路红线内。 (二)公共设施的通风并宜在绿化带内设置;当必须设于 人行道时,不得对人行道通行能力和行人安全造成不利影响。 (三)地下设施通凤井的进凤口和排凤口宜分开建设,其 水平距离不小于10米,垂直距离不小于6米;如有特别需要 而将进风口与排风口合建时,排风口应比进风口高出6米;临 近建筑物设置的通风并,其口部距建筑物的水平直线距离不小 于10 米。

    第九章规划核实 第一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 第一百O六条(规划核实总则)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和已批准的施工图进行,包括验线 核实、基础竣工核实和工程竣工核实。 第一百○七条(建筑工程验线核实的核查内容)进行建筑 工程验线核实,应当查验下列技术内容:(一)建筑物、构筑 物等外轮廓平面形状和尺寸。(二)建筑物、构筑物等外轮廓 退让规划控制线的距离,没有规划控制线的,退让建设用地界 线的距离。(三)建筑物、构筑物等外轮廓与相邻建筑物、构 筑物等外轮廓以及现状地下工程、市政管线的距离。(四)建 筑物、构筑物等的平面布局。(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 他技术要求。 第一百○八条(建筑工程申请规划核实的条件)具备下列 条件的可审请规划核实:(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各 项目工程内容已全部或部分竣工;(二)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 以拆除的建(构)筑物和临时建(构)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其他 事项已全部完成。 第一百O九条(建筑工程规划核实方式及对应要求)建设 工程工核实原则上实行整体规划核实。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可

    以进行分栋、分段规划核实。分栋规划核实是指两栋以上的建 筑工程,其中一栋或几栋竣工后,被许可人提出申请,由城纟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竣工建筑工程予以竣工规划核实;分栋 峻工规划核实的建筑与相邻其他建筑的间距,应满足本规定要 求,同时应具有完整的使用功能及相应的配套设施,并能正常 投入使用。分段规划核实是指几栋建筑工程竣工后,被许可人 提出申请,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竣工的部分建筑予以 峻工规划核实;竣工规划核实的部分建筑应具有相对独立及完 整的使用功能和配套设施、并能正常投入使用。 第一百一十条(建筑工程竣工核实的核查内容)建筑工程 峻工核实应当查验下列内容:(一)查验总平面布局,内容包 括用地范围,建筑间距,道路、绿化、停车场、出入口位置、 配套设施,建筑物、构筑物满外尺寸,退让距离等;(二)查 验技术指标,内容包括建设规模、建筑层数、建筑密度、容积 率、绿地率、停车泊位等;(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高度、 层高、立面效果、内部平面布置:(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一百一十一条(建筑工程规划核实误差范围)建筑工程 规划核实误差范围:(一)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容积率要求, 司时计容建筑面积误差不大于建筑总面积的2%,且不超过500 平方米。(二)建筑物、构筑物等长宽、退线、间距等数据误 差不大于5%,且建筑间距与退线不小于规定的最小值。(三

    程验线核实应当查验下列内容:(一)进行管线工程验线核实, 核查内容包括:管线中心线与道路中心线、道路红线、绿线的距 离;管线中心线与有关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二)进行交通工程验线核实,核查内容 包括:线路中心线平面位置以及线路走向:线路宽度、转弯半径: 承台平面位置:定位桩点以及控制点坐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一百一十五条(市政工程竣工验收的核查内容)市政工 程规划核实内容以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内容为准,主要核实以下内 容:(一)道路、桥梁、轨道交通等工程,主要核实平面位置、 长度、宽度、路面标高、横断面布置、道路纵断面、各部分尺寸 桥梁净空、桥梁立面、景观、配套管线预理及其他规划控制要求。 (二)管线工程主要核实管线特征点(起点、终点、转折点、变 径点等)的平面位置、管顶或管底高程、覆土厚度、相邻管线空 旬间距、管线长度、规格、材质、附属物(如窖井等)位置、高 程、规格及其他规划控制要求。供电线路(架空线)主要核实线 路平面走向、杆塔位置及其他规划控制要求。(三)水系工程主 要核实平面位置、宽度、高程、横断面型式、景观绿化及附属物 的位置规格、高程及其他规划控制要求。(四)地铁、隧道等工 程主要核实平面位置、内底高程、各部分尺寸、净空、覆土厚度 及其他规划控制要求。(五)加油(加气)站主要核实场地内地 上建构筑物平面位置、建筑面积、建筑立面、绿化等建设工程空

    第一百一十七条在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城乡规划行政主管 部门核发规划设计条件、批准详细规划或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的建设项目,仍按照原批准的执行,若调整的应当符合本 规定的要求。 第一百一十八条本规定的表格、附录、附图与本规定正文 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一百一十九条本规定由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负责解释

    附录一名词解释 1.城乡规划:对一定时期内城乡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 利用、空间布局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 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 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 2.城市设计:对城市体形和空间环境做的整体构思和安 排,贯穿于城市规划全过程。 3.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 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 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4.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城币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 详细规划为依据,制订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 工的规划设计。 5.容积率:一定用地范围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总用地面 积的比值。 6.建筑密度:一定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 与总用地面积的比率(%)。 7..建筑计算高度:平屋顶应按建筑物能作为人员疏散及消 防扑救场地的室外地面至建筑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无女儿墙 的建筑物计算至其屋面檐口;坡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 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 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坡地建筑物的建

    筑间距按相对一侧露出室外地面的建筑高度进行计算。 8.最高点(绝对标高):指建筑物、构筑物最高点的海拔高 程。 9.绿地率:一定用地范围内广播电视影视标准,各类绿地总面积与总用地面 积的比率(%)。 10.自然层: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 11.架空层: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12.结构层:整体结构体系中承重的楼板层。 13.地下室: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 高的1/2的房间。 14.半地下室: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 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房间。 15.层高: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 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平屋面的结构 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 距离。 16.净高:从楼、地面面层至吊顶或楼盖、屋盖底面之间的 有效使用空间的垂直距离。 17.滨水区:指与水体在空间上紧密联系的有城市建设活动 的陆域范围的总称。是影响水系功能发挥的主要因素。 18.公共绿地: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想活动 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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