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J)T 8333-2019 城市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安装工程施工规范(京津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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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设备及材料进场时应开箱验收并记录,并应符合下
1型号、规格及配件等应符合设计和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2高压和低压成套配电柜、蓄电池、UPS柜、EPS柜等成套柜 应有出厂试验报告。 3合格证、说明书等技术文件应齐全。 4外观不应有损伤、变形和锈蚀,且不应有影响其功能的缺陷。 3.0.5综合管廊设备软件在出厂前应内部测试完成,并出具测试报 告。 3.0.6综合管廊的作业环境、人员及机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密 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205的规定。 3.0.7具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安装工程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 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 的规定。
3.0.8材料及设备在场内运输、保管和安装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损 坏或腐蚀的有效措施。 3.0.9施工中采用的计量和检测设备应在有效期内,其精度应符合 被检测项目的精度要求。 3.0.10 施工前应编制施工方案、进行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 3.0.11 施工前施工现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场地应符合进场需求,应具备施工场地所需的水、电等 条件。 2施工区域内建(构)筑物的现场情况和预留管道、预留孔洞、 沟槽及预埋件等应符合设计及国家现行相关规范要求。 3作业人员配备应满足施工需要,进场作业前应对其进行技 术、安全交底及实际操作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并持 证上岗。 17 4施工所用仪器、设备、辅材、机具等应进行检验、标定、调 试,且应满足施工要求。 5给水、排水、电气及通风等专业的工序应交接完毕,并应进 行接口确认。 3.0.12施工过程中,宜采用BIM技术进行现场管理,应对施工、检 验、调试等过程进行检查,施工过程检查记录可按本规范附录A的 规定填写。 3.0.13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调试前应对设备的规格、型号、数 量、接线等进行查验。应在设备安装已经完成,相关的技术资料齐 全后方可进行调试,系统功能及参数应符合设计和相关标准。 3.0.14系统调试前应编制调试方案,系统调试应由专业施工和技术 人员实施。调试结束后,调试记录表可按本规范附录B规定填写。 3.0.15施工结束后,应对工程的安装质量进行检查,工程质量控制 资料可按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填写。 工击三
4.1.1槽盒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支架在充许焊接的金属结构或混凝土构筑物的预埋件上,应 采用焊接固定,并应进行防腐处理:在混凝土构筑物上,宜采用膨 胀螺栓固定。 X 2支架、槽盒应固定牢固、横平竖直、整齐美观。 3支架、槽盒不宜与管道直接接触,槽盒与其他管道的最小距 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 的规定。 4除设计要求外,承力钢结构构件上不应熔焊支架、槽盒,且 不应热加工开孔。 5支架、槽盒安装在有坡度的沟槽内或结构上时,其安装坡度 应与沟槽或结构的坡度致,安装在有弧度的设备或结构上时,其 安装弧度应与设备或结构的弧度一致。 6多层槽盒安装时,槽盒间距不应小于0.5m,有屏蔽隔离措施 时,间距不应小于0.3m市政定额、预算,并应预留检修空间
4.1.2槽盒固定点设置应符合下
4.1.2槽盒固定点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槽盒宽度小于或等于100mm时,槽盒固定点间距应为 1500mm,吊杆规格不应小于8mm;当槽盒宽度大于150mm时,槽 盒固定点间距及吊杆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2当进出接线盒、箱、柜、转弯、变形缝两端及T型接头的三 端小于500mm时应设置固定点。 4.1.3当槽盒全长小于30m时,不应少于2处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
4.1.3当槽盒全长小于30m时,不应少于2处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
当全长大于30m时,每隔20m~30m应增加一个连接点,
终点端均应可靠接地。 4.1.4非镀锌电缆槽盒间连接板的两端应跨接保护联结导体,保护 联结导体的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4.1.5镀锌电缆槽盒间连接板的两端可不跨接接地线,且连接板两 端应配备不少于2个有防松螺帽或防松垫圈的莲接固定螺栓。 4.1.6当槽盒进行转弯、分支连接时,应采用成品预制件进行连接 4.1.7当槽盒与盒、箱、柜等连接时,进线和出线口等处应采用抱 脚接,并应采用螺丝紧固,未端应加装封堵。 4.1.8当槽盒沿综合管廊顶板或侧墙敷设,槽盒宽度大于150mm时 应采用双螺栓固定。 4.1.9当梯架、托盘和槽盒跨越建筑物变形缝处时,应设置补偿装 置。
终点端均应可靠接地。
4.2.1盘、柜安装基础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础的中心距离及高度的偏差不应大于5mm。 2 预留孔或预埋件中心偏差不应大于5mm。 3基础预埋件上端应高出混凝土表面1mm~5mm。 4预埋螺栓中心线的偏差不应大于2mm。 4.2.2机柜、配线箱等设备的规格、容量、位置应满足设计要求, 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3mm。 2机柜上的各种零件不应脱落或损坏,漆面不应有脱落及划 痕,各种标识应完整、清晰。 3门锁的启闭应灵活、可靠。 4机柜、配线箱及槽盒等设备的安装应牢固,当有抗震要求时, 应按抗震设计进行加固。 4.2.3盘、柜相互间或与基础型钢间应采用镀锌螺栓连接,防松零
4.2.3盘、柜相互间或与基础型钢间应采用镀锌螺栓连
4.2.4盘、柜面板上的电器连接导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连接导线应采用绝缘铜芯软导线,敷设长度应留有适当余 量。 2线束宜有外套塑料管等加强绝缘保护层。 3当与电器连接时,端部应绞紧、不松散、不断股,电源线端 部宜采用O型接线端子进行连接,控制线端部宜采用U型或针型线 鼻子进行连接。 4可转动部位的两端应采用线卡固定。 4.2.5 各类配线部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部件应完整且安装就位。 2标识标牌应齐全、清晰。 透浏览专用 3安装螺丝应拧紧,面板应在同一水平面上 4.2.6盘、柜装置应有可靠的防电击保护,装置内保护接地导体排 应有裸露的连接外部的端子,并应可靠连接。当设计未做要求时, 连接导体最小截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的规定。 4.2.7盘、柜的金属框架及基础型钢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对装 有电器的可开启门,闪和金属框架的接地端子间应选用截面积不小 于4mm的黄绿双色绝缘铜芯软导线连接,并应有标识。
4.3.1导管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导管敷设应横平竖直。 2 导管敷设应保持管内清洁干燥,管口应有保护措施并做封堵 处理。 当导管穿越外墙时应设置防水套管,且应进行防水处理。 钢导管或刚性塑料导管跨越变形缝处应设置补偿装置。 5导管敷设过程中,应按设计要求对金属导管表面涂层破损处 进行防腐处理。
6当导管与控制箱、接线箱、接线盒等连接时,应采用锁母将 管口固定牢固。 4.3.2导管转弯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所穿入线缆的最小允许弯曲半 经,且不应小于该管外径的6倍;当暗管外径大于50mm时,不应 小于10倍导管外径。
4.3.3明配电气导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3.3明配电气导管应符合下列规
2当终端、弯头中心点距柜、台、箱、盘等边缘大于150mm 500mm范围内时应设固定管卡,管卡间的最大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规定 3明配管采用的接线或过渡盒(箱)应选用明装盒(箱)。 4当采用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保护,并应在金 属管或金属线槽上涂防火涂料。 117 4.3.4金属导管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镀锌钢导管、可弯曲金属导管和金属柔性导管不应熔焊连 接。 2当非镀锌钢导管采用螺纹连接时,连接处的两端应熔焊焊 接。 3镀锌钢导管、可弯曲金属导管和金属柔性导管连接处的两端 宜采用专用接地卡固定, 4机械连接的金属导管,管与管、管与盒(箱)体的连接配件 应选用配套部件,其连接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要求,当连接处的接 触电阻值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安装用导管系统第1部分:通用 要求》GB/T20041.1的相关要求时,连接处可不设置保护联结导体, 但导管不应作为保护导体的接续导体。 5金属导管与金属梯架、托盘连接时,镀锌材质的连接端宜用 专用接地卡固定保护联结导体,非镀锌材质的连接处应熔焊焊接保 护联结导体,
6以专用接地卡固定的保护联结导体应为铜芯软导线,截面积 不应小于4mm?;以熔焊焊接的保护联结导体宜为圆钢,直径不应小 于6mm,其搭接长度应为圆钢直径的6倍。 4.3.5导管出线口与设备接线端子之间,应采用金属软管连接,不 应将线裸露,管端应进行封堵,有防爆要求时,应采用防爆管接头 及防爆软管连接。 4.3.6钢导管不应采用对口熔焊连接;镀锌钢导管或壁厚小于或等 于2mm的钢导管,不应采用套管熔焊连接;壁厚大于2mm的钢导 管,宜采用套丝连接。 M 4.3.7可弯曲金属导管及柔性导管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弯曲金属导管或柔性导管与刚性导管或电气设备、器具间 的连接应采用专用接头。 2当可弯曲金属导管有可能受重物压力或明显机械撞击时,应 采取保护措施。 3明配的柔性导管固定点间距应均匀,且不应大于1.0m,管卡
6以专用接地卡固定的保护联结导体应为铜芯软导线,截面称 不应小于4mm?:以熔焊焊接的保护联结导体宜为圆钢,直径不应小 于6mm,其搭接长度应为圆钢直径的6倍。 4.3.5导管出线口与设备接线端子之间,应采用金属软管连接,不 应将线裸露,管端应进行封堵,有防爆要求时,应采用防爆管接头 及防爆软管连接。
4.3.6钢导管不应采用对口熔焊连接;镀锌钢导管或壁厚小于或等 于2mm的钢导管,不应采用套管熔焊连接;壁厚大于2mm的钢导 管,宜采用套丝连接。
4.3.7可弯曲金属导管及柔性导管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弯曲金属导管或柔性导管与刚性导管或电气设备、器具间 的连接应采用专用接头。 2当可弯曲金属导管有可能受重物压力或明显机械撞击时,应 采取保护措施。 3明配的柔性导管固定点间距应均匀,且不应大于1.0m,管卡 与设备、器具、弯头中点、管端等边缘的距离应小于0.3m。 4可弯曲金属导管和金属柔性导管不应做保护导体的接续导 体。
4.4.1线缆敷设前应检查施工路径并复核资料,按设计文件及复核 资料对预埋、安装、敷设的位置进行确认。当保护管安装、缆线敷 没在经过防火门时,应符合设计及人防专业的要求。 4.4.2线缆敷设、引入、接续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 统工程验收规范》GB/T50312的规定及设计要求外,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机柜内线缆应分别绑扎在机柜两侧理线架上,应排列整齐、 美观,配线架应安装牢固,信息点标识应准确。
资料对预埋、安装、敷设的位置进行确认。当保护管安装、缆线敷
1机柜内线缆应分别绑扎在机柜两侧理线架上,应排列整齐、 美观,配线架应安装牢固,信息点标识应准确, 2光纤配线架(盘)宜安装在机柜顶部,交换机宜安装在铜缆
配线架和光纤配线架(盘)之间。 3线缆布放应自然平直,不应受外力挤压和损伤。 4同层电缆应避免在同一档支架内进行接头:电缆穿越区不应 设置电缆接头:现场设备间内的电缆不应有接头,不应绞拧、打结: 电缆的接头部位,应设置不少于1处的刚性固定。 5当线缆敷设施工时,现场应安装临时线号标签,线缆上配线 架、成形模块前应安装永久线号标签,标签书写应清晰、准确。 6线缆标识应一致,其终接处应牢固且接触良好,电缆标识设 置间隔宜为10m,且在孔洞及转角处增加设置,标识应与其相对应 的缆线固定牢固、字迹清晰耐久。 7线缆敷设拉力及其他保护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8光缆、电缆敷设、接续或固定安装时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光 缆、电缆外径的15倍。 7 9当光纤预留在接头盒内的光纤盘上时,其曲率半径不应小于 30mm,且盘绕方向应一致,应无挤压、松动。带状光缆的光纤接续 后应理顺。 4.4.3导管内穿线和槽盒内敷线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
架、成形模块前应安装永久线号标签,标签书写应清晰、准确, 6线缆标识应一致,其终接处应牢固且接触良好,电缆标识设 置间隔宜为10m,且在孔洞及转角处增加设置,标识应与其相对应 的缆线固定牢固、字迹清晰耐久。 7线缆敷设拉力及其他保护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8光缆、电缆敷设、接续或固定安装时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光 缆、电缆外径的15倍。 7 9当光纤预留在接头盒内的光纤盘上时,其曲率半径不应小于 30mm,且盘绕方向应一致,应无挤压、松动。带状光缆的光纤接续 后应理顺。 4.4.3导管内穿线和槽盒内敷线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规定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同回路、不同电压等级的交流与直流线路的绝缘导线不应 穿于同一导管内。 2同交流回路的绝缘导线不应敷设于不同的金属槽盒内或 穿于不同金属导管内。 3同一路径无防干扰要求的线路在导管和槽盒内线缆敷设不 应超过导管和槽盒内截面积的40%。 4当动力电缆与控制缆线同槽盒敷设时,应设置隔板。 4.4.4当线缆敷设穿越变形缝时应留置相适应的补偿余量,线缆的 补偿余量宜为0.5m~1.0m。 中层一海述游工南称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规定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同回路、不同电压等级的交流与直流线路的绝缘导线不应 穿于同一导管内。 2同交流回路的绝缘导线不应敷设于不同的金属槽盒内或 穿于不同金属导管内。 3同一路径无防干扰要求的线路在导管和槽盒内线缆敷设不 应超过导管和槽盒内截面积的40%。 4当动力电缆与控制缆线同槽盒敷设时,应设置隔板。 4.4.4当线缆敷设穿越变形缝时应留置相适应的补偿余量,线缆的 补偿余量宜为0.5m1.0m。
4.4.5电气二次线缆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
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4.5.1防火封堵施工应按照设计文件、相应产品的技术说明书
4.5.1防火封堵施工应按照设计文件、相应产品的技术说明书、操 作规程,以及相应防火封堵组件的构造节点图进行施工。
1对防火封堵材料的适用性、质量和相关的测试报告或证书等 进行查验。 2按设计和相关产品的技术要求,确认并修整现场条件。 4.5.3综合管廊建筑贯穿孔口的防火封堵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装前,应清除孔口处内壁及被贯穿物表面的杂物、油污等 2防火封堵材料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相邻防火分隔构件的而 火性能,且应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封堵物与孔口应贴合密实无空隙 3当采用防火板进行封堵时,宜对防火板的切割边进行钝化处 理,避免损伤电缆等被贯穿物。 4当采用防火包进行封堵时,应将防火包平整嵌入被贯穿物的 空隙及环形间隙中,防火包宜交叉堆砌。 4.5.4综合管廊建筑缝隙的防火封堵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5.3条 第1、2款要求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在整个缝隙长度上采用防火封堵材料紧密封堵,安装完毕 后防火封堵材料应粘接牢固、不脱落, 2水平缝隙在封堵后,防火封堵材料不应直接承受荷载。当需 承受荷载时,应在其外部安装能直接承载的不燃板材进行保护。 4.5.5防火封堵施工时,应根据现场情况采取防止污染地面或其他 构件表面的防护措施。
1对防火封堵材料的适用性、质量和相关的测试报告或证 进行查验。
4.6.1防雷与接地装置的布置、安装数量、连接方式、材料规格、 型号、接地电阻值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4.6.2接地装置不应埋设在有强烈腐蚀性的环境中,其在地面以上
部分,应按设计要求设置测试点,测试点不应被遮挡且应有明 识。
部, 识。 4.6.3 接地装置的焊接应采用搭接焊,除理埋设在混凝土中的焊接接 头外,应采取防腐措施,焊接搭接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扁钢与扁钢搭接应为扁钢宽度的2倍,且不应少于三面施焊 2 圆钢与圆钢、扁钢搭接应为圆钢直径的6倍,且应双面施焊 3扁钢与钢管、扁钢与角钢焊接,应紧贴角钢外侧两面,或紧 贴3/4钢管表面,上下两侧施焊。 4.6.4不应使用金属软管、管道保温层的金属外皮或金属网、低压 照明系统的导线金属外皮以及电缆金属护层作为接地线 4.6.5接地体与接地干线的连接应采用焊接连接。 4.6.6当接地极为铜材和钢材组成,且铜与铜或铜与钢材连接采用 热剂焊时,接头应无贯穿性的气孔,且表面应平滑。 4.6.7当接地装置跨越变形缝时,应设补偿装置。 4.6.8接地装置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 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的规定。 4.6.9综合管廊地上建(构)筑物的防雷工程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的规定。
4.6.3接地装置的焊接应采用搭接焊,除埋设在混凝土中的焊接接
5.1.1安全防范系统设备安装应包括入侵报警、视频安防监控、出 入口控制、电子巡查、人员定位系统等的安装施工。 5.1.2安全防范系统调试应包括入侵报警系统调试、视频安防监控 系统调试、出入口控制系统调试、电子巡查系统调试、人员定位系 统调试及系统的联调控制功能调试等。 5.1.3安全防范系统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 标准》GB50348的规定,
2.1入侵报警系统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探测器应安装牢固,探测范围内应无障碍物 2探测器应有防水、防潮措施。 3探测器安装位置应明显且便于操作。 4红外对射探测器接收端宜顺光方向安装。
1摄像机安装前应通电检测,工作应止常。 2摄像机宜吊顶安装,安装位置应能覆盖设计要求的监控范 围,其视场不应被遮挡。 3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设备任何部分的机械结构应有足够的弧 度,满足综合管廊环境的使用要求,不应由于机械不稳定、移动、 突出物和锐边造成对人员的伤害。
5.2.3出入口控制系统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识读设备的安装位置应避免强电磁辐射源,潮湿、有腐蚀性
等恶劣环境。 2控制器应安装在弱电现场设备间等便于维护的地点。 3读卡器类设备安装完成后应加防护结构面,并应能防御破坏 性攻击和技术开启。 4配套锁具安装应牢固,启闭应灵活。 5.2.4电子巡查系统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线巡查或离线巡查的信息采集点(巡查点)的数目应符合 设计与使用要求,其安装高度离地面宜为1.3m~1.5m。 2信息采集点安装应牢固,并应采取防护措施。 5.2.5人员定位系统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利用在线巡查系统兼做人员定位系统时,其设备的安装应 符合本规范第5.2.4条的规定。 2当利用无线通信系统兼做人员定位系统时,其设备安装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工程技术标准》 GB/T51274的规定。
5.3.1入侵报警系统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GB/T32581的规定,检查与调试系统探测、响应、指示、控制、记 录、通讯和查询等功能。 2应对探测器的探测范围、灵敏度、误报警、漏报警、报警状 态后的恢复、故障识别、防拆保护等功能进行调试。 3应对系统报警联动、电子地图显示等功能进行调试。 5.3.2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现行行业标准《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367 的规定,检查与调试图像信号采集、传输、切换控制、显示、分配、 记录和重放等功能。 2应检查并调整对云台、镜头等的遥控功能,不应有遥控延迟
和机械冲击等不良现象。
5.3.3出入口控制系统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GA/T394的 规定,检查与调试系统出入授权、系统响应时间、计时、自检和故 障指示、报警、应急开启、指示/显示、信息保存、非正常开启、长 时间不关闭、通信终端等功能。 2每一次有效的进入,系统应储存进入人员的相关信息,对非 有效进入及胁迫进入应有异常报警功能。 5.3.4电子巡查系统的调试应按现行行业标准《电子巡查系统技术 要求》GA/T644的规定,检查与调试系统信息采集信息存储、识 读响应、校时与计时、传输故障监测、数据输出等功能
1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GA/T394的 规定,检查与调试系统出入授权、系统响应时间、计时、自检和故 障指示、报警、应急开启、指示/显示、信息保存、非正常开启、长 时间不关闭、通信终端等功能。 2每一次有效的进入,系统应储存进入人员的相关信息,对非 有效进入及胁迫进入应有异常报警功能。 5.3.4电子巡查系统的调试应按现行行业标准《电子巡查系统技术 要求》GA/T644的规定,检查与调试系统信息采集、信息存储、识 读响应、校时与计时、传输故障监测、数据输出等功能。 1当利用在线巡查系统兼做人员定位系统时,其调试应符合本 规范第5.3.4条的规定。 2当利用无线通信系统兼做人员定位系统时,其调试应符合本 规范第6章的有关规定。 5.3.6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安全防范系统任意子系统报警或接收到其他系统的联动 信号时,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能将报警现场画面切换到指定的图像 显示设备显示。 2除可燃气体报警系统之外的其他联动,应同时通过环境与设
1当利用在线巡查系统兼做人员定位系统时,其调试应符合本 现范第5.3.4条的规定, 2当利用无线通信系统兼做人员定位系统时,其调试应符合本 规范第6章的有关规定。
1当安全防范系统任意子系统报警或接收到其他系统的联动 信号时,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能将报警现场画面切换到指定的图像 显示设备显示。 2除可燃气体报警系统之外的其他联动,应同时通过环境与设 备监控系统配合打开报警现场照明。 3出入口控制装置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在紧急情况下 应具备联动解除相应出入口控制装置的锁定状态的功能
5.1.1通信系统设备安装应包括网络交换设备、固定语音通信设备 一播设备、无线通信设备等的安装施工。 5.1.2通信系统调试应包括网络系统调试、固定语音通信系统调试 一播系统调试和无线通信系统调试等
6.2.1网络交换设备应安装排列整齐、漆饰完好,标识清楚准确。
1固定语音通信系统应由安装在监控中心的通信控制设备、安 装在综合管廊现场的固定语音通信终端设备及沟通两者的传输链路 组成。 2综合管廊各舱室内应设置固定语音通信终端,通信终端间距 不宜大于10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 3固定语音通信终端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4m1.6m,且不应 被其他管线和设备遮挡,固定语音通信终端宜设置明显标识, 4固定语音通信系统宜具有与综合管廊外公共通信网络通信 的功能。 6.2.3广播设备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广播设备安装的高度、水平指向和垂直指向应符合设计要 求。 2安装应固定可靠。 6.2.4无线通信设备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综合管廊监控 与报警系统工程技术标准》GB/T51274的规定。
7.1.1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安装应包括ACU控制柜、控制器、环境 检测传感器和其他控制及检测设备等的安装施工。 7.1.2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调试应包括现场可编程控制器调试、环 境检测传感器调试、其他控制设备联合调试、回路试验及检测等。 7.1.3综合管廊燃气舱内设备、安装与接线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 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 收规范》GB50257的规定。 7.1.4温度、湿度、液位、可燃气体、有毒气体计量器具(仪表) 应进行校验。 7.1.5燃气舱内电气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 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爆炸性气体环境2区的防爆规定。 7.1.6施工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控设备及管道、阀部件应安装完毕。
7.1.6施工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所控设备及管道、阀部件应安装完毕。 2高低压配电柜、动力配电柜、照明配电箱等应安装完毕
7.2.1ACU控制柜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ACU控制柜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维修方便的位置。 2ACU控制柜型钢基础的制作尺寸应与ACU控制柜相符,其 直线允许偏差应为1mm/m,型钢基础高度宜为100mm~200mm,且 型钢基础应做防腐处理。 3当ACU控制柜高度不大于1m时宜采用壁挂安装,当高度大 于1m时应采用落地式安装,落地安装底座应符合本规范第7.2.1条
第2款的规定。 4现场ACU控制柜侧面与墙面或其他设备的净距离应符合设 计要求,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5m。 5ACU控制柜内各设备构件之间的连接应牢固,用于安装的紧 固件应为防锈材料,安装固定不应采用焊接方式。 6ACU控制柜在安装加工过程中,应采用机械加工 7现场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周围环境温度不宜高于45℃; 2)与各监测点距离应适当,柜体中心距操作地面高度宜为 1.2m~1.5m; 3)不应影响操作、通行和设备维修; 4)柜体应密封并标明编号,柜内接线应标明编号; 5)当不锈钢材质的接线箱固定时,不应与碳钢材料直接接触; 6)现场控制柜安装位置应靠近主要被控设备电控箱,控制柜安 装应牢固,不应倾斜,控制柜可根据安装位置采用落地安装或壁挂 安装方式。
7.2.2控制器安装应符合下列规
1现场控制器接线应按照接线图和设备技术安装说明书进行, 配线应整齐,不宜交叉,并应固定牢靠,端部应标明编号。 2现场控制器应在调试前安装完毕,安装后应妥善保管并应采 取防尘、防潮、防腐蚀措施。 3控制器箱内的设备接线图应贴在现场控制器箱体内门板内 则的图纸袋中,且不易污损、取用方便。 4ACU控制柜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控制柜内线路宜敷设在汇线槽内,在小型接线箱内可明线敷 设;当明线敷设时,电缆电线束应采用由绝缘材料制成的扎带扎牢 2)柜体内线路不应有接头,其绝缘保护层不应有损伤: 3)柜体内接线端子两端的线路均应按设计图纸标号,标号应正
确、字迹清晰牢固且不易褪色,适宜永久保存; 4)对剥去外部护套的绝缘芯线及屏蔽线,应加设绝缘护套,不 应有裸线外漏; 5)当信号线缆与端子板或控制设备、电气设备连接时,应留有 余量;当备用芯线接在备用端子上时,应按使用的最大长度预留。 5控制器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接线前应校线,线端应有标号: 2)线缆与端子连接应牢固,控制器每个接线端子接线不应超过 两根; 3)输入输出线缆应分开敷设,数字信号及模拟量信号应分开敷 设,屏蔽层应接地; 4)应对接入控制设备及检测设备进行标识,包括设备名称、设 备编号、回路编号,标识应清晰、牢固。7
1环境检测传感器的安装位置应易于查看、检修,安装检测器 的地点与周边管线或设备之间应留有不小于0.5m的净空和出入通 道。 2温度、湿度传感器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温度传感器应布置在空气流通、能反应被测空间空气状态的 部位,不应靠近风口处; 2)温度湿度传感器安装高度宜为1.6m~1.8m。 3气体传感器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气体传感器安装舱室及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甲烷(CH4)检测传感器安装高度距舱室顶部宜为0.3m; 3)硫化氢(H2S)检测传感器安装距舱室地坪的高度宜为 0.3m~0.6m; 4)氧气(O2)、二氧化碳(CO2)检测传感器安装距舱室地坪 的高度宜为1.6m~1.8m。
7.2.4设备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供电电压高于36V的现场检测传感器的外壳,ACU控制柜 底座等正常不带电的金属部分,均应进行保护接地。 2接地线的标识颜色应采用黄绿双色
7.3.1现场可编程控制器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模拟输入条件进行逻辑、控制功能试验,同时应检测逻辑 控制输出。 2对具有模拟量控制的系统,应进行模拟量输入和模拟量输出 试验,同时应进行运算、控制功能试验。 3 i 调试仪器与现场控制器应能正常通信。 4/ 应采用手动方式对全部数字量输入点进行测试,并应作记 录。 5应采用手动方式测试全部数字量输出点,受控设备应运行正 常,并应作记录。 6确定模拟量输入、输出的类型、设定值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设 备说明书的规定。 7应按不同信号的要求,用手动方式测试全部模拟量输入,并 应记录测试数值。 8应采用手动方式测试全部模拟量输出,受控设备应运行正 常,并应记录测试数值。 7.3.2受控设备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自动控制模式下,系统设备的启动、停止和自动退出顺序应 符合设计和工艺要求。 2模拟所控设备故障,系统应能自动启动备用机组或水泵投入 运行,宜具有设备故障报警功能的提示及回传,故障报警的人工确 认、排除功能。 3检测温度、湿度、风压等模拟量输入值,数值应准确。风压
开关和防冻开关等数字量输入的状态应止常,并应作记录。 4应能根据硫化氢(H2S)、甲烷(CH4)、氧气(O2)、二氧 化碳(CO2)浓度的变化自动控制排风机启停。 5排烟风机由消防系统和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同时控制时,应能 实现消防控制优先方式。 6应对液位、压力等参数进行检测及水泵运行状态的监控和报 警进行测试,并应作记录。 7应能根据污水坑水位自动启停水泵。 8通过工作站控制照明回路,每个照明回路的开关和状态应正 常。 9按时间表和室内外照度自动控制照明回路的开关应符合设 计要求
7.3.3环境检测传感器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环境检测传感器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校准 2气体检测传感器报警信息应能上传。 7.3.4应将所有经调试合格的控制系统设备、受控系统设备按设计 要求进行联动控制,按照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检查系统的各项功能
8.1.1电力监控系统设备安装应包括管理工作站、信号采集设备 平台设备的安装施工。
3.2.1管理工作站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作站等设备应按施工图纸要求进行安装,布置应整齐、稳 固。 2设备的电源线缆、通讯线缆及控制线缆的连接应符合设计要 求,理线应整齐、避免交叉,并做明显标识
1工作站等设备应按施工图纸要求进行安装,布置应整齐、稳 固。 2设备的电源线缆、通讯线缆及控制线缆的连接应符合设计要 求,理线应整齐、避免交叉,并做明显标识。 8.2.2信号采集设备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信号采集及监控设备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25 强电回路和弱电回路应分开布线。 3设备接地应可靠。 8.2.3 平台设备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依据电力监控系统技术文件进行图形界面绘制和通信参 数配置,并应进行子系统权限管理配置。
8.2.3平台设备安装应符合下列
1应检查设备的数量、型号、额定数等,并应与设计单位提供 的数据表或文件一致。 2工程配置应检查电力监控系统设备与网络配置等描述文件
的一致性。 3单体功能应检查确认检查测量的采样值与上传信息表的一 致性。 8.3.2 电力监控系统功能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在线自检功能检查。 2 切换功能检查 3 通讯信道功能检测。 4 无负载运行功能测试。 5 带负载运行功能测试。 专用 8.3.3 电力监控系统应与各设备接口通畅,且遥测、遥信信息应准 确。 8.3.4应采用现场测量的方法对电压、电流、有功(无功)功率、 用电量等各项参数和工作站测量的参数进行准确性检验,并对报警 信号进行验证。
用电量等各项参数和工作站测量的参数进行准确性检验,并对报警 信号进行验证。
9.1.3设备、材料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有清单、使用说明书、质
9.2.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布线前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 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对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进行检 查。 9.2.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单独布线,系统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 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布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
9.2.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布线前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誉 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对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进行检 9.2.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单独布线,系统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 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布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 9.2.3控制器类设备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气体灭火控 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等设备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 高度宜为1.3m~1.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落地安装时, 其底边宜高出地面0.1m0.2m。
1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气体灭火 刮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等设备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 高度宜为1.3m~1.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落地安装时, 其底边宜高出地面0.1m~0.2m。
2控制器应安装牢固,不应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 加固措施。 3控制器的主电源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识,并应直接与消防电 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控制器与其外接备用电源之间应直接 连接。 4控制器的接地应牢固,并有明显的永久性标识。 9.2.4探测器底座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探测器的底座应安装牢固,与导线连接应可靠压接或焊接 当采用焊接时,不应使用带腐蚀性的助焊剂。 2探测器底座的连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0mm的余量,且在 其端部应有明显标识,底座的穿线孔宜封堵,安装完毕的探测器底座 应采取保护措施。 3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应朝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探 测器在即将调试时方可安装,在调试前应妥善保管并应采取防尘、 防潮、防腐蚀措施。 9.2.5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2探测器周围水平距离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3在宽度小于3m的走道顶棚上安装探测器时,宜居中安装。 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点型感烟火灾探测 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至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安装 间距的一半。 4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确需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 45°. 9.2.6纟 线型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探测区域长度不宜超过100m。 2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光路上应无遮挡物,且应避开日光和 人工平消百接照时发时婴接婴堂装定固产不危生信移
1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探测区域长度不宜超过100m。 2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光路上应无遮挡物,且应避开日光和 人工光源直接照射,发射器和接收器应安装牢固,并不应产生位移
3光束轴线至顶棚的垂直距离宜为0.3m~1.0m。 4相邻两组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4m,探测器至侧墙水 平距离不应大于7m,且不应小于0.5m。 9.2.7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在电缆桥架、变压器等设备上安装时 宜采用接触式布置。 2敷设在顶棚下方的线型差温火灾探测器,至顶棚的距离宜为 100mm。探测器的保护半径应符合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保护半径 要求;探测器至墙壁的距离宜为1.0m~1.5m。 X 3光栅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每个光栅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 应符合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要求。 4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应设置在顶部距顶棚宜为100mm 200mm,线型光栅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光栅间距不应大于10m。 5设置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场所有联动要求时,宜采用两只 不同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组合。 6与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连接的模块不宜设置在长期潮湿度 7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应采用接触式的敷设方式对管廊内的 所有的动力电缆进行探测: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应采用S形布 置在每层电缆的上表面,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应采用一根感温 光缆保护一根动力电缆的方式,并应沿动力电缆敷设。 8分布式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在电缆接头、端子等发热部 位敷设时,其感温光缆的延展长度不应少于探测单元长度的1.5倍 线型光栅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在电缆接头、端子等发热部位应设置 感温光栅。
1采样管应固定牢固。 2采样管(含支管)的长度和采样孔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2电动开门器的手动控制按钮应设置在防火门内侧墙面上,距 门不宜超过0.5m,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0.9m~1.3m。 3防火门监控器的设置应符合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设置要 求。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m~1.5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 应小于0.5m。 9.2.13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在安装前,应进行功能检查,控制装置外 接导线的端部,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识。 2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箱体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端 子应分开布置,并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识。 3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应安装牢固,不应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 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4同一报警区域内的模块宜集中安装在金属箱内;模块(或金 属箱)安装应独立支撑或固定,安装牢固,并应采取防潮、防腐蚀 等措施,模块的连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0mm的余量,其端部应有 明显标识。 5隐蔽安装时在安装处应有明显的部位显示和检修孔。 6模块严禁设置在配电(控制)柜(箱)内。 9.2.14交流供电和36V以上直流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应 拉
9.3.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准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备品备件等应按设计要求查验 2系统的施工质量应按本规范要求检查,对属于施工中出现的 问题,应会同有关单位协商解决,并应有文字记录。 3系统线路应按本规范要求检查,对于错线、开路、虚焊、短 路、绝缘电阻小于20MQ等问题,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4对系统中的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气体灭火控
1调试前应切断火灾报警控制器所有外部控制连线,并将任 人总线回路的火灾探测器及该总线回路上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等部 件连接后,方可接通电源。 2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GB4717的规定对控 制器进行功能检查并记录,控制器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检查自检功能和操作级别; 2)应使控制器与探测器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控制器在100s 内发出故障信号(短路时发出火灾报警信号除外);在故障状态下, 更任一非故障部位的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控制器在1min内发 出火灾报警信号,并应记录火灾报警时间;再使其他探测器发出火 灾报警信号,检查控制器的再次报警功能; 3)应检查消音和复位功能 4)应使控制器与备用电源之间断路和短路,控制器宜在100s 内发出故障信号; 5)应检查屏蔽功能: 6)应使总线隔离器保护范围内的任一点短路,检查总线隔离器 的隔离保护功能; 7)应使一回路上不少于10只的火灾探测器同时处于火灾报警状 态,检查控制器的负载功能: 8)应检查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并在备电工作状态下重 复本条第7项检查; 9)应检查控制器特有的其他功能; 10)应依次将其他回路与火灾报警控制器相连接,重复第本条
第 2、6、7 项检查
9.3.3消防联动控制器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将消防联动控制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任一回路的输入/ 输出模块及该回路模块控制的受控设备连接,切断所有受控设备的 控制连线,接通电源。 2应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分别处于自动工作和手动工作状态,检 查其状态显示,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 的规定进行功能检查并记录,控制器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自检功能和操作级别: 2)消防联动控制器与各模块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时,消防联 动控制器宜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3)消防联动控制器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时,消防 4)检查消音复位功能; 5)检查屏蔽功能; 6)使总线隔离器保护范围内的任一点短路,检查总线隔离器的 隔离保护功能; M 7)使至少50个输入/输出模块同时处于动作状态,检查消防联 动控制器的最大负载功能 8)检查主、备电源的额自动转换功能,并在备用电源工作状态 下重复本条第7项检查。 3接通所有启动后可以恢复的受控现场设备。 4使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工作状态处于自动状态,按现行国家标 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的规定和设计联动逻辑关系进行 下列功能检查并记录: 1)按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使相应的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 信号,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接收火灾报警信号情况、发出联动信号 情况、模块动作信号、受控设备的动作情况、受控现场设备动作情
况、接收反馈信号(对于启动后不能恢复的受控现场设备,可模拟 现场设备启动反馈信号)及各种显示情况: 2)检查手动插入优先功能, 5使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工作状态处于手动状态,应按国家现行 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的规定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 一次手动启动相应的受控设备,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联动信号 情况、模块动作情况、受控设备的动作情况、受控现场设备动作情 况、接收反馈信号及各种显示情况。 6对于直接用火灾探测器作为触发器件的自动灭火控制系统 除符合本节有关规定外,并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 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进行检查。 7依次将其他回路的输入/输出模块及该回路模块控制的受控 设备相连接,切断所有受控现场设备的控制莲线,接通电源,重复 本条第2~6项检查。 9.3.4火灾探测器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点型感温、感烟火灾探测器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专用的检测仪器或模拟火灾的方法,逐个检查每只火 灾探测器的报警功能探测器应能准确发出报警信号: 2)对于不可恢复的火灾探测器应采取模拟报警方法逐个检查其 报警功能,探测器应能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当有备品时,可抽样检 查其报警功能。 2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调整探测器的光路调节装置,使探测器应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2)用减光率为0.9dB的减光片遮挡光路,探测器不应发出火灾 报警信号; 3)用减光率为1.0dB~10.0dB的减光片遮挡光路,探测器应发 出火灾报警信号。 3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况、接收反馈信号(对于后动后不能恢复的受控现场设备,可模拟 现场设备启动反馈信号)及各种显示情况; 2)检查手动插入优先功能, 5使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工作状态处于手动状态,应按国家现行 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的规定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 一次手动启动相应的受控设备,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联动信号 情况、模块动作情况、受控设备的动作情况、受控现场设备动作情 况、接收反馈信号及各种显示情况。 6对于直接用火灾探测器作为触发器件的自动灭火控制系统 除符合本节有关规定外,并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 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进行检查。 7依次将其他回路的输入/输出模块及该回路模块控制的受控 设备相连接,切断所有受控现场设备的控制连线,接通电源,重复 本条第 2~6 项检查。
1点型感温、感烟火灾探测器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专用的检测仪器或模拟火灾的方法,逐个检查每只火 灾探测器的报警功能探测器应能准确发出报警信号; 2)对于不可恢复的火灾探测器应采取模拟报警方法逐个检查其 报警功能,探测器应能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当有备品时,可抽样检 2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调整探测器的光路调节装置镀锌电焊网标准,使探测器应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2)用减光率为0.9dB的减光片遮挡光路,探测器不应发出火灾 报警信号; 3)用减光率为1.0dB~10.0dB的减光片遮挡光路,探测器应发 出火灾报警信号。 3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调试在不可恢复的探测器上模拟火警和 故障,探测器应能分别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和故障信号; 2)在可恢复的探测器可采用专用检测仪器或模拟火灾的办法使 其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并在终端盒上模拟故障,探测器应能分别发 出火灾报警和故障信号。 4吸气式火灾探测器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采样管未端采样孔加入试验烟,探测器或其控制装置应在 120s内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2)根据产品说明书,改变探测器的采样管路气流,使探测器处 理故障状态,探测器或其控制装置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5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像性火灾探测器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像型火灾探测器调试应采用专用检测仪器 和模拟火灾的方法在探测器监视区域内最不利处检查图像测器的报 警功能,探测器应能正确响应。
对所有共用扬声器进行强行切换;应急广播应以最大功率输出。 2应对扩音机和备用扩音机进行全负荷试验,应急广播的语音 应清晰。 3应对接入联动系统的消防应急广播设备系统,使其处于自动 工作状态,然后按设计的逻辑关系,检查应急广播的工作情况,系 统应按设计的逻辑广播。 4使任意一个扬声器断路,其他扬声器的工作状态不应受影 响。 七丫 9.3.8系统备用电源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查系统中各种控制装置使用的备用电源数量,电源容量应 与设计容量相符。 2使各备用电源放电终止,再充电48h后断开设备主电源,备 用电源应至少保证设备工作8h,且应符合设计要求。 9.3.9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切断应急电源应急输出时直接启动设备的连线,接通应急电 源的主电源。按下列要求检查应急电源的控制功能和转换功能,并 观察其输入电压、输出电流、主电工作状态、应急工作状态、电池 组及各单节电池电压的显示情况并进行记录。显示情况除满足设计 要求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手动启动应急电源输出,应急电源的主电和备用电源不应同 时输出,且应在5s内完成应急转换; 2)手动停止应急电源的输出,应急电源应恢复到启动前的工作 状态; 3)断开应急电源的主电源,应急电源应能发出声提示信号,声 信号应能手动消除;接通主电源,应急电源应恢复到主电源工作状 太.
对所有共用扬声器进行强行切换;应急厂播应以最大功率输出。 2应对扩音机和备用扩音机进行全负荷试验,应急广播的语音 应清晰。 3应对接入联动系统的消防应急广播设备系统,使其处于自动 工作状态,然后按设计的逻辑关系,检查应急广播的工作情况,系 统应按设计的逻辑广播。 4使任意一个扬声器断路,其他扬声器的工作状态不应受影 响。 专 9.3.8系统备用电源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查系统中各种控制装置使用的备用电源数量,电源容量应 与设计容量相符。 年分用4X 断开设各主电源,备
9.3.9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切断应急电源应急输出时直接启动设备的连线,接通应急电 源的主电源。按下列要求检查应急电源的控制功能和转换功能,并 观察其输入电压、输出电流、主电工作状态、应急工作状态、电池 组及各单节电池电压的显示情况并进行记录。显示情况除满足设计 要求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手动启动应急电源输出,应急电源的主电和备用电源不应同 时输出,且应在5s内完成应急转换; 2)手动停止应急电源的输出,应急电源应恢复到启动前的工作 3)断开应急电源的主电源,应急电源应能发出声提示信号,声 信号应能手动消除;接通主电源,应急电源应恢复到主电源工作状 态; 4)给具有联动自动控制功能的应急电源输入联动启动信号,应 急电源应在5s内转入到应急工作状态,且主电源和备用电源不应同
时输出,输入联动停止信号,应急电源应恢复到主电工作状态; 5)具有手动和自动控制功能的应急电源处于自动控制状态,然 后手动操作,应急电源应有手动插入优先功能,且应有自动控制状 态和手动控制状态指示。 2断开应急电源的负载检查应急电源的保护功能,应符合下列 规定: 1)使任一输出回路保护动作,其他回路输出电压应止常: 2)使配接三相交流负载输出的应急电源的三相负载回路中的任 相停止输出,应急电源应能自动停止该回路的其他两相输出,并 应发出声、光故障信号; 3)使配接单相交流负载的交流三相输出应急电源输出的任一相 停止输出,其他两相应能正常工作,并应发出声、光故障信号; 4)将应急电源接上等效于满负载的模拟负载,使其处于应急工 作状态,应急工作时间应大于设计应急主作时间的1.5倍,且不小于 产品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5)使应急电源充电回路与电池之间,电池与电池之间连线断线 应急电源应在100s内发出声、光故障信号,声故障信号应能手动消 除。 9.3.10防火门监控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由常开防火门所在防火分区内的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 或一只火灾探测器与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作为常开 防火门关闭的联动触发信号,联动触发信号应由火灾报警控制器或 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并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或防火门监控器联动 控制防火门关闭。 2各防火门的开后、关闭及故障状态信号应反馈至防火门监控 器。 9.3.11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将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与火灾报警控制器相连接,按
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显示盘通用技术条件》GB17429的要求检查其 下列功能并记录,区域显示器应满足相应要求: 1)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应在3s内正确接收和显示火灾报 警控制器发出的火灾报警信号: 2)消音、复位功能; 3)操作级别; 4)对于非火灾报警控制器供电的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 应检查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和故障报警功能。 9.3.12控制中心图型显示装置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将消防控制中心图型显示状态与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 动控制器相连接,接通电源。操作显示装置使其显示完整系统区域 覆盖模拟图和各层平面图,图中应明确指示出报警区域、主要部位 和各消防设备的名称和物理位置,显示界面应为中文界面。 2使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分别发出火灾报警信 号和联动控制信号,显示装置应在3s内接受,准确显示相应信号的 物理位置,并能优先显示火灾报警信号相对应的界面。 3使具有多个报警平面图的显示装置处于多报警平面显示状 态,各报警平面应能自动和手动查询,并应有总数显示,且应能手 动插入使其立即显示首个火警相应的报警平面。 4使显示装置显示故障或联动平面,输入火灾报警信号,显示 装置应能立即转入火灾报警平面的显示。 9.3.13气体灭火控制器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切断气体灭火控制器的所有外部控制连线,接通电源。 2给气体灭火控制器输入设定的启动控制信号,控制器应有启 动输出,并应发出声光启动信号。 3应输入后动设备后动的模拟反馈信号,控制器应在10s内接 受并显示。 4应检查控制器的延时功能,延时时间应在30s内可调
5应使控制器处于自动控制状态,再手动插入操作,手动插入 操作应优先。 6应按设计控制逻辑操作控制器,并应满足设计的逻辑功能 7 应检查控制器向消防联动控制器发送及反馈信号的正误。 9.3.14 系统性能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将所有经调试合格的各项设备、系统按设计连接组成完成的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 范》GB50116的规定检查系统各项功能。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连续运行120h无故障后,按规定填写调 试记录。
水利标准10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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