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寿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2021年4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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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寿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202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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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与依据】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高城乡规划实施的科学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寿光市(以下简称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根据《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50178),寿光属于Ⅱ类气候区;根据《寿光
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30 年)》,至规划期末,寿光中心城区人口规模为 77
万人,做为指标选取依据。
第2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寿光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30 年)》
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即寿光市市域范围。凡在此范围内与城乡规划有关的活动,
均按本规定执行。临时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参照《寿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一
步加强临时建设工程的意见》相关内容执行,本规定不涉及相关内容。
第3条 【实施要求】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市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双王城生态经济园区管
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4条 【适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
规划,服从规划管理。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规划控制指标及要求与本规定不
一致时,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
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
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规定的要求。
为保障实用性和适度超前性,本规定实行动态修订,每 5 年应当对实施情况
进行评估。在下列情形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对局部章节、条款进行修订:
(1)国家、省和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强制性规范、标准进行修订;
(2)国家、省和市新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强制性规范、标准颁布实施;
(3)寿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进行修编。
......工业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
备注:1、建筑系数=(建筑基底面积+场地、堆场基地面积)/建筑用地总面积×100 2、本表规定建筑系数应不低于40%。
建设工程项目分期并发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先期开发的区域按照不少于 先期开发项目总建筑面积3%的比例配置临时物业服务用房 第22条【相邻地块】为加强规划管理,保证相邻地块之间的空间间距,在 取得相关权益人同意的情况下可采取以下措施: (1)若相邻地块采用建筑拼建,拼建部分可不退用地红线(不得与幼儿园, 小学、中学用地拼建),拼接建筑必须整体设计并同步实施: (2)相邻地块为公共建筑时,地下停车场之间可整体设计或通过通道连接 坡道共享。 (3)相邻地块之间因功能需求或公共交通需求,在不影响城市景观且经专 题论证的前提下,可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地上廊道。地上廊道的宽度、高度及距 离城市道路的净空高度应结合城市空间形态合理确定,且地上廊道距室外地面的 争空高度不低于5m。 第23条【地下空间】地下空间包括结建式地下空间和单建式地下空间,其 开发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单建式地下空间使用权范围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条件中明确 结建式地下空间使用权范围为宗地范围,一般不得超出地表用地红线。地下空间 具备扩展条件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规划镀锌电焊网标准,单独划定地下空间规划 建设用地范围。 (2)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须保证规划以及现状城镇市政、水利、交通等设 施的建设空间和安全使用要求,满足绿化种植的覆土要求。 (3)城市主副中心区、连片开发的商务功能区块、交通枢纽设施以及其它 公共活动较为集中地块的地下空间,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连通建设, (4)单个地块的地下空间离建设用地地面界线的水平距离应满足本规定的 第67条规定,多个地块统一建设的地下空间离界要求按照相关规范执行。 第24条【竖向分层】开发地下公共空间应在浅层空间得到充分利用的基础 上,向深层空间发展。地下公共空间按竖向开发利用的深度可分为以下层次
(1)浅层空间:地下0一10m(含10m); (2)中层空间:地下10一30m(含30m); (3)深层空间:地下30一50m(含50m)。 第25条【竖向避让原则】同一深度地下设施在彼此产生冲突时需相互避 避让原则如下: (1)人和车产生矛盾时,行人空间优先; (2)地下民用设施与市政设施产生矛盾时,市政设施优先; (3)交通和管线产生矛盾时,管线优先; (4)不同交通形式产生矛盾时,根据避让的难易程度决定优先权,
(1)浅层空间:地下0一10m(含10m); (2)中层空间:地下10一30m(含30m); (3)深层空间:地下30一50m(含50m)。 第25条【竖向避让原则】同一深度地下设施在彼此产生冲突时需相互避让 避让原则如下: (1)人和车产生矛盾时,行人空间优先: (2)地下民用设施与市政设施产生矛盾时,市政设施优先: (3)交通和管线产生矛盾时,管线优先; (4)不同交通形式产生矛盾时,根据避让的难易程度决定优先权。
第四节居住区配套设施
配建各类人防工程的平衡控制指标(%》
第39条【旧区改造】旧区改造项目应根据所在居住区各级配套设施的承载 能力合理确定居住人口规模与住宅建设用地规划指标;对于旧区内,居住区改造 提升,其公共服务设施配建项目与指标可酌情减少,但不低于一般指标的70%; 绿地率不应低于28%,公共绿地总指标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
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41条【一般规定】同一建筑在同时满足建筑间距和建筑退界等多重控制 要求的情况下,按最大的控制距离控制
第42条【建筑间距的概念与计算】建筑间距指两幢建筑外墙之间的水平距 离,包括正向间距与侧向间距。建筑间距除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防灾、 交通需求、工程管线埋设、建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规范外,应同时满足 以下建筑间距的规定。 住宅建筑的止尚间距特指日照间距,即止对受遮挡住宅建筑主采光面范围内 遮挡建筑至受遮挡住宅建筑外墙(含阳台)的最小距离(如附图1一附图5所示)。 正对范围是指垂直于建筑主采光面两端的射线以及主采光面范围内正南向 (或止东、西向)所构成的区域(如附图6所示),位于该区域的建筑,按照止 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位于该区域之外的建筑,按照侧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 遮挡建筑物外挑阳台、走廊、屋顶挑檐等对相邻被遮挡住宅建筑形成日照遮 档的,应当按其外挑部分的垂直投影线计算建筑间距。 第43条【建筑朝向】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南向或者东、西向)为 主要朝向,南向包括正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东西向包括正东西向和 东(西)偏南45度以内(不含45度)。点式建筑以南向为主要朝向。住宅建筑 朝向以南向计。 第44条【计算日照间距的建筑相对高度】被遮挡住宅建筑底部为非生活居 主性质、以上为生活居住性质的,计算遮挡建筑相对高度可以扣除被遮挡建筑底 至最低生活居住层以下的高度(如附图7所示)。同一裙房之上的住宅建筑, 计算相对高度可以扣除裙房高度(如附图8所示)。 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局部突出屋面的辅助用房,水平面积之和不超 过屋顶平面面积1/4,不计入建筑相对高度,但须按实际造型建模,并纳入计算
住宅建筑正向间距控制一览表
南北向住宅建筑与其北侧各类公共建筑的建筑间距(如图13所示)应满足 下列规定: (1)公共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4m以下的,建筑间距不小于20m。 (2)公共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4m(含24m)以上、50m以下的,建筑间距不 小于25m。 (3)公共建筑的建筑高度在50m(含50m)以上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其建筑 高度的 0. 3 倍,且不小于 30m。
第46条【住宅建筑间侧向间距】住宅建筑山墙间的侧向间距(如图14所示) 应满足多(低)层住宅建筑山墙之间的侧向间距不小于8m,高层住宅建筑与各 种层数住宅建筑山墙间的侧向间距不小于15m,如有飘窗,应从飘窗外侧起计算 侧向间距。 第47条【其他侧向间距】住宅建筑山墙与公共建筑山墙的侧向间距按照公 共建筑的侧向间距规定控制。 住宅建筑山墙与公共建筑主要朝向的侧向间距(如附图15、附图16所示): 按照公共建筑南北向正向间距的0.8倍控制。 第48条【公共建筑的建筑间距】公共建筑南北向正向间距宜满足下列规定 (1)南侧建筑高度在24m以下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5 倍,且不小于15m (2)南侧建筑高度在24m以上(含24m)、50m以下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南 侧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小于20m; (3)南侧建筑高度在50m以上(含50m)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 度的0.5倍,且不小于25m。 公共建筑东西向正向间距根据较高建筑的高度,按照南北向正向间距的0.8 倍控制;山墙与主要朝向的建筑间距,根据主要朝向建筑的高度,按照南北向正 向间距的0.8倍控制。 沿城市主次干道(道路红线宽度大于30m)的公共建筑的侧向间距,应当符 合以下规定: (1)多(低)层与多(低)层公共建筑的侧向间距不小于8m; (2)多(低)层与高层公共建筑的侧向间距不小于12m (3)高层与高层公共建筑的侧向间距不小于15m。 第49条【其它间距要求】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 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独立设置的高度6m以下的传达室、变配电房、泵房、小库房和车库等建筑, 或面向住宅一侧不开窗的商业建筑,与住宅外墙间距在满足消防、卫生、环保要 求情况下不应小于6m。 学生宿舍与其它建筑的间距及日照标准参照住宅建筑标准控制。 工业、仓储、市政及特殊用地内的建筑之间间距按相关的消防、环保、绿化 安全和日照的有关规范控制
第二节日照标准控制与日照分析
第50条【应当进行日照分析的情况】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申请审查修建 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可能对有日照 要求的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第51条【基础分析参数】日照分析应采用天正日照或众智日照分析软件, 且采用以下分析参数:
日照分析基本分析参数表
第52条【申报项目建筑日照要求】申报生活居住类项目建筑日照应当满足 下列要求: (1)测定日照时间的窗台高度按离室内内墙面位置地坪0.9m高度计算。 (2)受遮挡的住宅建筑的所有南向房间在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小 时:学生宿舍、职工宿舍的南向居室,大寒日日照时间不小于3小时。
(3)老年人公寓及护理院、养老院、托老所的主要居室(卧室和起居室) 应当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 (4)医院病房楼南向病房应当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 (5)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普通教室及其他教育用地内的南向普通教室应当 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 (6)幼儿园活动用房应有良好朝向,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3小时, 保证1/2以上的游戏场地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 (7)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的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 日2小时的标准。 (8)申报项目以外被遮挡的住宅,原日照时间满足南向房间大寒日日照时 间不低于3小时的,叠加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仍应满足;申报项目以外被遮 挡的其他住宅建筑原有日照标准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叠加申报项目的日照 影响后,仍应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 原有日照标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叠加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原有日照时 间不应减少。 (9)所有建筑全部进行日照分析;坡屋顶坡度超过26度的,以屋脊高度为 准。 第53条【日照分析范围】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需 进行日照分析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指对客体建筑产生日照遮挡 的建筑。 在主体建筑150m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的客体建筑进行日照分析和控制,范 围以外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见图17);(建筑高度小于等于80m的,遮挡范 围可按照120m计算)。 第54条【不纳入日照分析对象的情况】下列建筑不作为被遮挡建筑进行日 照分析: (1)恢复性建设;
(2)临时建筑,确定为近期拆迁的建筑: (3)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开设采光门、窗,擅自变更使用性质,或 擅自变更为住宅、宿舍、学校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场(场地)和疗养 院、医院病房、老年人居住建筑的; (4)高度低于2.2m的底层建筑; (5)其他依相关法规、规范不适用日照间距规定的情形。 第55条【日照分析委托】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应当随规划设计、建筑设计一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日照分析工作 第56条【日照分析报告】需进行多点沿线分析的,日照分析报告须计算出 其主要朝向的沿线有效日照时间,并绘制多点沿线日照分析图,注明不满足日照 要求的位置。 需进行窗户分析的,日照分析报告须计算出其每一分析窗位在申报建筑建成 前后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间,并列出日照时间表,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 窗位。
置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在界外的影响距离(用地界至 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范围的边缘线)不应大于14m,且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 范围之外的绿地面积不应少于1/3。 (3)地下(含半地下)建(构)筑物(包含但不限于汽车坡道、化粪池等) 外墙后退规划绿地、广场的距离不小于5.0m。 (4)多层及以下建筑退沿河道(弥河)两侧绿化带距离不小于6m,其他建 筑不小于10m
建、构筑物后退城市开放绿地边界的距离 后退城市公共绿地边界的最小距高
建、构筑物后退城市开放绿地边界的距离
第60条【退主干道两侧建筑红线】沿城市主干道(参照总体规划)两侧新 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退道路红线、绿线的距离应当满足下列规定: (1)在没有控制道路绿线的道路两侧,一般建筑主立面退让道路红线不少 于20m,山墙面不少于15m。大型公建(面积3万m以上)、超高层建筑(高度 100m以上)主立面退让道路红线不少于30m,山墙面不少于20m。 (2)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 流集散的大型公建(面积3万m以上)、学校、超高层建筑(高度100m以上), 徐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其面临城市道路的建筑主要出入口后退主十道 现划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m,其他方向不得小于20m,且退道路绿线不小 于5m,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绿线标准按照第58条执行,且满足不少于5m亦不低于上述退道路红线的标准。 第61条【退次干道两侧建筑红线】沿城市次干道(参照总体规划)两侧新 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退道路红线、绿线的距离应当满足下列规定: (1)在没有控制道路绿线的道路两侧,一般建筑主立面退让道路红线不少 于15m,山墙面不少于10m;大型公建(面积3方m以上)、超高层建筑(高度 100m以上)主立面退让道路红线不少于25m,山墙面不少于15m。 (2)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 流集散的大型公建(面积3万m以上)、学校、超高层建筑(高度100m以上), 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其面临城市道路的建筑主要出入口后退次干道 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5m,其他方向不得小于15m,且退道路绿线不小于5m 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3)次干道两侧绿线控制宽度参照总体规划控制,两侧建筑退让道路两侧 绿线标准按照第57条和第58条执行。 第62条【退支路两侧建筑红线】沿城市支路(红线宽度30m以下)两侧新 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应当满足下列规定: (1)一般建筑主立面退让支路红线不少于10m,山墙面不少于5m;退让道 路绿线不小于5m,且不低于退道路红线的标准; (2)大型公建(面积3万m以上)、超高层建筑(高度100m以上)主立面 退让支路红线不少于20m,山墙面不少于10m。 第63条【退道路红线、绿线的其他相关规定】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 建筑物的控制,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的围墙不得逾越道路两侧的用地红线;基础、台阶、管线和附 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红线和绿线; (2)建筑后退次干道两侧绿线,在控规动态维护或城市设计时,根据专项 没计和论证后,在保证原绿线内面积不减小的前提下,按照相应程序可调整绿线 空制宽度,集中布置沿街小型开放空间:
第64条【退道路交叉口】新建、改建建筑物建筑后退道路交叉口切角红线、 道路绿线的距离应满足下列规定: (1)一般建筑后退规划红线宽度30m以上道路(含30m)交叉口切角红线 的距离不小于20m,退让城市支路(红线宽度30m以下)交叉口不少于10m,其 余后退规划道路切角红线的距离按退较宽道路红线的距离要求控制; (2)大型公建(面积3万m以上)、超高层建筑(高度100m以上)后退规 划红线宽度30m以上道路(含30m)交叉口切角红线的距离不小于30m,退让城 市支路(红线宽度30m以下)交叉口不少于25m,其余后退规划道路切角红线的 距离按退较宽道路红线的距离要求控制。 (3)新建、改建建筑物建筑后退道路交义口绿线切角的距离参照第58条执 行,且满足不少于5m亦不低于上述退交义口切角红线的规定。 第65条【退高架】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建筑,其沿 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30m;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 不小于20m
3.参照《土660kV直流架空输电线路运行规程》(Q/GDW547一2010),土660kV线路边导 线与建筑物(不在规划范围的城市建筑)之间的水平距离,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不应小 于6.5m(无风情况下对边导线);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25m做为走廊保护区,在人口密 集地区可略小,但不应小于导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 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第68条【地下建筑退让】
第70条【一般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工程应当配建相应的停车 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停车设施规划设计应当合理安排与建 设用地出入口、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和周边道路的关系,满足交通组织和交通安 全的要求。 本规范未涵盖的特殊建筑类型,其配建停车位指标执行《山东省城市建设项 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内的相应条款,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停车需 求分析的结果确定。 第71条【坡度要求】停车场场地应当平整、坚实、防滑,并应当满足排水 要求,地坪坡度不小于0.5%;停车库的楼地面坡度不小于1%,且最大坡度不大 于4%。 第72条【停车位面积】地下停车库每个机动车停车位建筑面积不小于30m 露天停车场每个机动车停车位占地面积不小于25m,机动车库应以小型车为计 算当量按照机动车换算当量系数进行停车当量的换算,即垂直机动车停车位最小 尺寸按照长5.3m宽2.4m计算;平行停车方式的机动车停车位最小尺寸按照长 5m宽2.4m计算;停车位的实际尺寸应符合车库建筑设计规范。非机动车每个停 车位占地面积不小于1.5m
第73条【配建要求】公共建筑、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库 (场)应当与主体建筑布置于城市道路同侧,确因用地条件限制需在道路两侧布 置的,应当设置过街设施。 小区内地面停车位不应采用简单硬化的形式,地面必须采用铺装透水植草砖 等形式处理,同时要栽种养木,形成林荫停车场。 第74条【配建停车场(库)】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出入口不得直接与 城市主干路连接。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距,距离城市道路红线应不小于7.5m 距公交车站应不小于20m;距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桥梁引道 端点,应不小于50m;距道路交叉口应不小于80m。建设项目沿城市道路最长边 长度小于上述规定距离时,按照《山东省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经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在适当位置设置出入口。 少于1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100一1000个停车位的停车 场,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大于10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车辆出入口不应 少于3个,并应设置人流专用出入口。各汽车出入口之间的净距应大于15m。出 入口的宽度,双向行驶时不应小于7m,单向行驶时不应小于5m。 第75条【停车方式】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上停车库 和地下停车库等多种形式。鼓励规划建设地下停车库和地上多层停车库。 (1)各类住宅正向窗户距车库出入口的距离应不小于10m。 (2)居住区配建停车位应优先采用地下停车位,停车位地面停车率不超过 10%,应结合绿化方式设置。 、3)配建地下停车库在住宅和公共建筑下面时,应设置隔音、隔气和防火 防爆楼板,在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小区广场和道路下面时,应满足绿化种植和 地下管线敷设的覆土深度要求。 (4)多层、高层住宅底部不应设置地上或半地下停车库。地下停车库顶面 覆土深度满足冻深、给排水及其他工程管线、种植景观等要求,并做好底部排水 处理,当覆土深度达到150cm以上方可计入绿地面积(详见附录二)。
第四章城市景观及建筑形态管理
城市公园建设控制一览表
依托,串联起片区内的街头游园、片区公园、城市公园等开放空间,形成丰富的 城市景观效果。 (1)自然开散空间:严格保护规划区内的自然绿地、水体地带。 (2)滨水开敲空间:严格控制河道、水域周边建设,选择适当的高度比, 加强水体保护、交通联系和景观营造。 (3)广场与步行空间:完善广场与步行系统,串联各级开散空间形成网络 建立完善的城市公共空间网络。完善商业街区周边的便捷交通联系,引导公共活 动的开展。建立服务社区的基层公共活动空间,设置合理的服务半径。 (4)主要景观节点景观要素控制:包括旧城商业中心、会展中心、商务中 心、文体中心、行政中心、弥河桥等,由景观廊道所串联。 第88条【弥河滨水空间】弥河两侧景观绿化带主要布局弥河生态观光园、 湿地公园等形成的弥河观光带,以休闲游憩为主,兼顾保护河堤、涵养水源等功 能。滨水空间以原生态景观保护为主,可结合城市设计或相关设计适当进行景观 改造。改造标准参照第81条的相关内容进行控制,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 法》,在与防汛部门对接核实的基础上确定绿化植被种类,行洪区外以高大乔木 为主,可适当布置小型景观休闲设施及公益性设施(如骑行驿站、广场、小型餐 饮等)。 确需突破上述规定的,必须以进行专项论证为依据,在不影响主要景观面的 前提下,对后退距离予以明确。 第89条【道路及景观界面】结合城市设计进行控制,城市线性景观界面内 容包括线性景观类型、街道空间控制、道路两侧用地性质控制、道路断面和其它 因素。 (1)交通性十道:沿路控制城市界面,以连续性景观界面为主,结合节点 地块的独立性景观界面,整体上注意统一沿线建筑风格,包括沿街裙房和屋顶形 式,建筑体量、建筑色彩等。 (2)生活性于道:强化人性尺度 通过建的改建或改造
强化连续性界面形式,在居住区以连续性界面将单幢建筑物形式统一起来,塑造 具有围合感强、有凝聚力的活动地带,加强商业密集地区和生活环路沿线的城市 设计,强化道路空间连续性。 (3)综合性干道:沿道路高层建筑的布局及建筑物顶部形式的设计要考虑 到车行观赏的特点;高层建筑的裙房或建筑的邻地面儿层,要充分考虑行人尺度 加强建筑物的细部处理,结合功能分布补充视觉焦点与小型公共开放空间,景观 小品等,以增强街道的韵律感与节奏感。 (4)滨水景观界面:建筑控制重点应为建筑风貌、建筑高度、视线控制等, 规划形成通透、具有滨水特色的建筑界面。
第90条【海绵设施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海绵城市专 规划、规划条件及相关技术标准,配套建设海绵设施。海绵设施应当与主体工 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海绵性措施选择以入渗和减排峰为主,以调蓄和净化为辅,包括下沉式绿地 生物滞留设施、渗井、渗管/渠、人工土壤渗滤、水体、植草沟、植被缓冲带 其中,植被缓冲带可选择低坡绿地、多坡绿地。 结合城市3区(各类城市新区、园区和开发区)、4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与改造、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全面落实海绵城市 建设要求,通过“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将至少75%的降雨实现就 也消纳和利用,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的 目标。 第91条【水土保持】海绵措施选择应以入渗为主,净化为辅,包括生物滞 留设施、湿塘、渗透塘、渗管/渠、植草沟、植被缓冲带。其中,植被缓冲带宜 采用多坡绿地的形式。在满足功能、景观等需求的基础上,各类用地的透水性铺 装应满足以下要求: (1)绿地率:中心城区绿地占比不低于38%。(总体绿地率,非单独项目内
第三节建筑形态与其他管理要求
第92条【一般规定】项目在确定建筑高度、建筑形态、公共空间等空间、 景观要素时应编制城市设计导则,编制要求应符合附录五的规定。 全面执行《山东省绿色建筑设计规范》,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 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3层以下居住建筑除外)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采用 国家和山东省规定的绿色建筑标准。其中,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 建筑,以及其他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新建高度80m以下城镇居住建筑、农村社区以及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
应当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司步验收 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项目应当优先使用浅层地热能进行供暖、制冷。鼓励其 他建筑项目使用浅层地热能进行供暖、制冷。 既有建筑改造,鼓励按照绿色、节能要求,对既有建筑进行改造,增强既有 建筑的实用性和舒适性,提高建筑能效既有建筑改造应与周边建筑及环境相协调 并有所提升。对有建筑特色、具有保护价值的既有建筑,按照尊重历史文化的原 则,做好既有建筑特色形象的维护,传承城市历史文脉;在保证结构安全的前提 下,支持拓展地下空间、加装电梯优化建筑结构等,增强既有建筑的适用性。 第93条【建筑高度】建筑物的高度应当根据项目区位、用地条件、功能要 求、周边建筑及景观要求合理确定。 高层建筑群体组合应采用不同高度层次,形成梯级变化避免“一刀平齐”, 创造层次丰富的建筑群体轮廓。新批住宅项目建筑高度应不超过80m,3栋以上 高层建筑组团形成不少于10m的高低错落的景观效果,面向城市开敲空间和主要 道路形成高低错落的天际轮廓线与纵深空间层次。 建筑的不同立面要和谐统一,防止过度差异的“阴阳脸”注重临街建筑非南 向的沿街立面设计和主干道主要行进方向上的对景建筑设计,注重标志性建筑 召河沿广场等开阔地段建筑的全方位设计,控制合理的建筑高度及体量,丰富沿 岸天际线,保证建筑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适应,保证建筑整体效果。 外临主要河道、主要公园一侧的建设项目,绿线两侧50m以内新建住宅建筑 高度根据视线分析后确定,建筑高度自以上区域一侧向外依次递增 铁路、轻轨及高速公路两侧建筑追求整体效果,城市中心区域建筑应注重细 节。历史文化街区控制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新建建筑外轮廓及天际线不得破坏整 本环境尺度,并与整体建筑风貌相协调。 第94条【保护建筑周边区域】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 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 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
筑设计方案,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评议后核定。 第95条【净空要求】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 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是指建筑物最 高点,包括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窗、避雷针等,其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 制的规定。 第96条【建筑外部景观】沿城市干道两侧的建筑,应当注重建筑景观界面 的完整性和连续性,不宜设置开散阳台。垂直于城市干道的住宅建筑不应与沿路 的商业建筑插建;沿河道两岸的建筑,应当保持生态景观廊道的通透性;沿各类 成市公园、广场周边的建筑,应当与公园、广场景观相协调。 建筑外观应体现多样化,可采取组群布局方式,通过建筑组群之间材质、色 彩、形态、立面处理上的区别,形成丰富多样的建筑形态。商业办公建筑不宜出 现3栋及以上相同重复。住宅建筑不宜出现6栋及以上相同重复。 (1)建筑风格 从寿光传统文化、历史建筑中深入挖掘寿光建筑特色,赋予建筑灵魂与生命 力,突出地域性,时代性。公共建筑应追求艺术性,彰显城市活力与特色,住宅 建筑应遵循实用和舒适性,工业建筑在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体现现代与 简洁。 设计单位在进行建筑设计时在尊重城市历史、延续城市文脉的基础上,塑造 其有较高辨识度的标志性建筑和建筑群,赋予片区鲜明的个性。建筑设计避免因 盾守旧、缺乏创新,应将建筑方案是否具有创新特点作为衡量建筑方案设计水平 的重要标准。 (2)建筑色彩 统筹建筑色彩搭配,遵循色彩规划及城市设计要求,注重宏观与微观相和谐 整体与局部相统 建筑立面色彩应确定基准色,主次分明,一栋建筑不宜超过三种颜色,做好 色彩搭配,满足城市建筑立面色彩设计要求除城市特殊需要警戒和标识的建(构)
呆温一体化新技术材料;幕墙应采用低反射材料,避免对周围环境产生光污染 (2)建筑空调室外机搁板、管道等设置在建筑外墙的,其位置和形式应当 结合立面统一设计,并设置装饰构件。住宅建筑必须进行空调、落水管隐蔽设计, 并实现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 (3)合理控制沿街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沿城市主干道3栋以上建筑应 形成不少于5m的退线落差,形成进退有序、统一连续、景观功能相融合的界面 效果。 (4)位于重要城市界面(沿河、沿广场及红线宽度40m及以上主干道两侧) 建筑外观应进行“公建化处理”。建筑外立面阳台外缘至道路红线或绿线的距离 不应小于建筑后退距离;建筑外立面阳台宜封闭,不应设置外凸出挑式阳台。 (5)重点控制区内沿街道、广场、河流建筑底部及裙房鼓励采用石材、瓷 饭、金属板、金邦板等高档材料,墙面宜采用石材铝板、高档面砖、水包水、仿 木质材料等。建筑色彩力求沉稳,用色不应超过三种。 第98条【建筑面宽】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 以下规定执行: (1)新开发的建设项目,沿城市主次干道(道路红线宽度30m以上)的建 筑中商业建筑面围合比例,南北向道路上不宜超过项目临街面用地长度的60% 东西向道路上不宜超过70%。规划区内明确规划为商业街的不受此限。 (2)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居住建筑面宽不应超过70m;建筑高度大于 24m小于等于54m居住建筑面宽不应超过60m;建筑高度大于54m居住建筑面宽 不应超过50m:建筑高度大于60m的非居住建筑面宽不应超过60m
建筑主要朝向投影面宽示
A、B、C为连续建筑,A为连续建筑的最 高部分,L为建筑主要朝向投影面宽:H 为A的建筑高度。
A、B、C为连续建筑,A为连续建筑的最 高部分,L为建筑主要朝向投影面宽:卜 为A的建筑高度。
(3)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 建筑高度所对应的主要朝向投影面宽执行。 第99条【建筑屋顶】采用高低联体建筑形式的,低层部分屋顶设计原则不 应为平屋顶,屋顶太阳能采用嵌入式布局。如建筑确需为平屋顶的,平屋面积 2000m以上的,应进行屋顶绿化,参照第85条执行。 建筑屋顶应与建筑立面方案同步设计,应采用美观、耐久的饰面材料,避免 单一的平顶形式。建筑顶部设置太阳能的,应采用嵌入式布局;屋通信设施等 要美化处理。 建筑顶部应作适当的处理,以丰富建筑立面,优化天际轮廓线。高层住宅宜 采用塔式设计;六层及以下住宅建筑应采取坡屋顶;低层住宅,应与周边已有建 筑和环境相协调 在风貌协调的基础上,高层商务办公、酒店等公建顶部宜采用收分、退台、 波顶等处理形式,鼓励设置屋顶花园;高层居住类建筑顶部宜采用坡顶、平坡结 合、局部收分等处理形式。电梯机房、设备用房、楼梯间等屋顶建构筑物应进行 美化或遮挡处理,形成高低错落的建筑天际轮廓线 第100条【其他建筑管理要求】为进一步优化城市形态,提升城市建筑品 质,形成人性化的城市空间,住宅、公建类高层建筑项目除必须满足日照、间距、 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含商兼住、住兼商项目中的商业、办公部分, 不含酒店)平面布局不采用住宅套形式设计,一般应采用公共走廊、公共卫生间 式布局,不得设置厨房。卫生间、茶水间(饮水供应点)、阳台(含露台)及各 类型管井、烟道、风井等应集中设置。如因功能需要,确需设置套内带独立卫生 间和茶水间的商业、办公单元,每一分隔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不应小于250m(首 商铺除外)。建筑立面需进行公建化处理。 (2)除建筑入口雨篷外,建筑附属构件(包含但不限于各类形式的空调板 花池、构造板、抗震板等装饰构件或结构构件)的进深不宜大于0.7m,且连续 长度不宜大于1.8m。住宅建筑不宜设置除结构构件以外的附属构件。
(3)建筑主体底层设置檐廊形成连续公共空间的,檐廊从建筑外墙出挑不 应大于4.0m,且凸出部分外缘至规划控制线的距离应大于规定建筑后退距离的 0.5倍(可落柱)。檐廊距地面高度不小于4.5m,并与主体建筑风格相统一,檐 郎地面与人行道平顺连接。 (4)建筑主体二层及以上(高度15.0m以内且为商业功能时)外挑的平台、 道,凸出部分外缘至规划控制线的距离应大于规定建筑后退距离的0.5倍。 (5)鼓励高层建筑临道路侧主体部分直接落地。 (6)在建筑总平面设计中,场地设计标高与建筑土0.00标高应结合现状地 形及周边城市道路、相邻地块场地的标高和相关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竖 句规划确定。 (7)场地标高的确定(内部主要道路及铺装广场标高),应满足以下要求 场地现状地形标高低于相邻地块或规划道路中心标高的,或现状地形标高高 于相邻地块和道路中心标高在0.6m以内的,场地设计标高不宜超过相邻地块 道路中心标高0.6m 现状地形标高超过相邻地块或规划道路中心标高0.6m以上的,设计时不宜 抬高现状标高: 场地周边与相邻地块、城市道路临界处的设计标高,不宜超过相邻地块、城 市道路中心设计标高0.3m;场地周边有多个道路中心标高或道路有一定坡度的 应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竖向布置,同时必须复合该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场地结合园林设计进行景观堆坡的,可以根据需要适当进行地形改变 特殊地形,另行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8)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建筑物与场地之间、建筑物与道路广场之间应 有合理的衔接。必须设置非机动车道、无障碍设施的,其尺度、坡度等应满足国 家相关规范要求。 第101条 【建筑风貌引导】建筑项目环境营造应体现以人为本,提升城市 品质,形成人性化的空间环境。中心城区可分为政务办公风貌区、教育科研风貌
区、现代商业风貌区、都市产业风貌区、生态居住风貌区、传统风貌区、特色滨 水景观风貌区。 (1)政务办公风貌区:以低、多层大体量公共建筑为主组织城市公共空间, 建筑风格简洁现代,建筑色彩淡雅庄重。 (2)教育科研风貌区:打造具有时代特色、文化内涵的教育科研中心。 (3)现代商业风貌区:高层和大体量公共建筑为主,风格简洁现代,色彩 淡雅明快。 (4)都市产业风貌区:突出园区高新技术特征,塑造生态型、高附加值的 现代化高新产业园区形象。 (5)生态居住风貌区:塑造设施齐全、尺度宜人、环境优美的现代化大型 居住社区。 (6)传统风貌区:注重景观的整治与系统化。 第102条【围墙】毗邻城市道路或广场建设的公共建筑,临道路或广场 则不应修建围墙,鼓励开墙透绿,院落内绿化不入计算绿地率指标。 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确需修建围墙的,应结合整体景观统一设计透空型围墙 且围墙不应高于2m,底座部分不应高于0.45m。 第103条【广告、招牌、指示牌】设置广告、招牌、指示牌应当遵循安全、 美观的原则,并符合交通、消防、通风、采光、卫生、安全的要求,与周边环境 相协调。 建筑物附属大型广告、招牌的位置、尺度等应当与建筑立面统一设计,整体 效果应当与建筑风格及周边环境相协调。 教育文化设施、行政办公建筑、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不应设置商业 广告。
第五章交通设施规划管理
不同宽度人行道上的公共设施带宽度(m)
第106条 【交通影响评价】根据《山东省建设项自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 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 (1)符合下列要求的建设项目,应当在规划设计方案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 价。 中心城区规划建成区范围内,建筑规模超过1.5方m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 超过4万m的住宅类项目;其它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面积超过5万m的大型公 共建筑项目、超过8万m的住宅类项目; 大型城市交通设施项目,包括航空、铁路、公路的客货站场,公共汽车停车 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公共交通枢纽,港口码头,汽车动力补充站,机动车检测 站等; 物流中心、商贸中心、批发交易市场等建设项目: 配建停车位100个以上的医疗机构、场馆和园林建设项目,包括医院、影剧 院、文化场馆、会展场馆、体育场馆、公园、休憩广场、旅游景区等: 单独报建的学校类建设项目; 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四周100m范围内或者城市快速路两侧开设机动车出 入口的建设项目; 混合类的建设项目,其总建筑面积或指标达到其使用功能所含建设项目分类 中任一类的启动阙值;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 (2)符合下列要求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选址(或者国有土地出让 块核发规划条件)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规模达到报建阶段启动阈值的3倍及以上的建设项目; 重要的交通类项目;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认为需要在建设项目选址(或者国有土地出让地块 核发规划条件)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其它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范围
加油加气站周边建构筑间距、罩棚遮退用地红线等要求应符合《汽车加油加 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按照经批准的建筑方案执行。同时,满足相关的消防 环保、绿化和安全的有关规范控制。 汽车加油、加气场地宜设罩棚,罩棚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进站口无限高 措施时,罩棚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进站口有限高措施时,罩棚的净空高 度不应小于限高高度。罩棚遮盖加油机、加气机的平面投影距离不应小于2m, 第112条【自行车通道和停车设施】中心城区各级道路鼓励自行车专用道 建设,次干路及以上等级道路的自行车道应与机动车道物理分隔;城市支路自行 车交通量较大时,应根据条件设置物理隔离,优先采用绿化隔离。对于道路红线 8m以下的街巷,路权分配应优先考虑行人和自行车交通需求,宜禁止或单向组 织机动车交通。 自行车道宽度包括自行车带总宽度及两侧路缘带宽度,其中,一条自行车带 宽度为1m,两侧路缘带各0.25m。应根据自行车规划高峰小时交通量、服务水平 以及自行车道通行能力,综合确定自行车道宽度。自行车道如混行电动自行车 自行车道宽度应适当加宽,加宽一条电动车道宽度为1.5m。 自行车停车设施应以建设项目配建为主,并结合城市发展要求,合理设置路 内、路外自行车停车设施。自行车公共停车位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1)公共自行车停车点到公交站的距离不应大于50m,不得大于100m。 (2)公共自行车停车点应采用路外停车;如采用路(人行道)内停车,应 呆持人行道的连续性,布置在人行道上的停车位,应留出至少2m的行人通行空 间。 (3)公共自行车停车位的设置应避免与机动车冲突,在区域内分散多处设 置,并充分利用空闲场地。 第113条 【公交停靠站】在城市主干路及有条件的城市道路上应设置港湾 式公交停靠站;公共汽车专用道劳应当设置港湾式或月台式公交停靠站, 停靠站站台可设置在道路绿化分隔费或人行道内例.港湾式停靠站直线段有
效长度应不小于30m,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0m。同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50m,异 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150m:对置设站应在车辆前进方向迎面错开30m。
第114条【出租车即停点】在城市主干路及有条件的城市道路绿化隔离带 或人行道内侧应当设置长度为1一2台出租车车位的即停点。 在商业繁华地区,大型超市、会展中心、机场、火车站、长途车站等公共建 筑附近,应设置出租车候车专用场(道)
第六章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管理
排水泵站应当独立安排并设置围墙, 与住宅建筑间距不小于10m。采用地下 式布置且地面部分为绿化的,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6m。
架空电力线与建筑物、行道树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表
圆钢标准第126条 【信通管线建设管理】信通管线建设必须履行规划审批手续和规 划核实手续。
条 【信通管线建设管理】信通管线建设必须履行规划审批手续和规 卖
新建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项目应同步建设规划用地红线内的地下通信管道、配
线管网、电信间、设备间等信息通信设施,严格执行有关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 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配套建设标准、工程施工和验收等强制性规范 第127条【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应按照山东 省《建筑物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规范》(DB37/5057一2016)建设,并与建筑物 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一般原则】市政管线按照下列规定设量
(1)电力电缆、给水配水管线、中水配水管线、燃气中低压管线可设置在 人行道或者非机动车道下; (2)电信管孔、热力管线、给水输水管线、中水输水管线、燃气中低压管 线、电力排管、雨水管线、污水管线可设置在非机动车道下或者机动车道下; (3)各类通信管线应当同沟共并敷设; (4)具备入地条件的现状架空线路应当入地敷设 第129条【管线综合与道路空间关系】新建市政管线可在道路红线范围 内敷设;不具备开挖条件或者道路红线内无敷设空间,且道路两侧有绿化带的 可在绿化带内设置,但理深不得小于1m。 城市快速路机动车道下不应设置市政管线。 新设各种电力变压器、通信交接箱、燃气调压器(箱)等设施不得占用人行 道。 第130条【管线综合规划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同步设计 并实施管线工程。 新建道路内的各种管线应当预留支管或者接口;各种管线的附属设施以及专 用管线,尽量设置在城市道路红线以外。 各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应满足《城市工程管线综
钢结构施工组织设计合规划规范》要求。 第131条【管线非开挖要求】工十年内的城市快速路、竣工五年内的 成市道路、竣工三年内的大修城市道路、市中心交通繁忙的道路交叉口以及商业 网点集中的路段新建管线宜采用非开挖技术措施。 第132条 【综合管沟敷设要求】下列情况市政管线应当采用综合管沟集中 敷设: (1)交通运输繁忙或工程管线设施较多的机动车道、城市主干道以及配合 建设轨道交通立体交叉等工程地段; (2)不宜开挖路面的路段: (3)广场或主要道路的交叉处: (4)需同时敷设两种以上工程管线及多回路电缆的道路; (5)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 (6)道路宽度难以满足直埋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 第133条【综合管沟布置原则】综合管沟内宜敷设电信电缆管线、低压配 电电缆管线、给水管线、热力管线、污雨水排水管线。综合管沟内相互无干扰的 工程管线可设置在管沟的同一个小室;相互有干扰的工程管线应分别设在管沟的 不同小室。电信电缆管线与高压输电电缆管线必须分开设置;给水管线与排水管 线可在综合管沟一侧布置、排水管线应布置在综合管沟的底部
第137条 【公厕设置要求】公共厕所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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