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l聊政复[2021]19号 聊城市人民政府2021年2月7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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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聊城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l聊政复[2021]19号 聊城市人民政府2021年2月7日)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保障国土空间规划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聊城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土空间
    规划管理。
    第三条 为保障适用性和适度超前性,本规定实行动态
    修订。
    在下列情形下,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整体
    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1.国家、省和市相关法律、法
    规进行修订;2.本市发展战略和目标发生重大变化。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实施效果,对局部章
    节、条款进行完善,上报市政府备案后施行。
    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
    第一节 规划制定
    第四条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
    可持续发展,科学有序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
    间,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提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
    质量和效率。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
    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五条 国土空间规划是对一定区域国土空间开发保
    护在空间和时间上作出的安排,在全市范围内构建“三级三
    类”规划体系,“三级”为市级国土空间规划、县(市)级
    国土空间规划和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三类”包括国土空
    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

    第十七条建设用地规划与布局应优先确保城镇安全以 及公共服务保障体系,促进城镇绿色低碳、集约紧和可持 续发展。各类建设用地规划与布局应遵守国土空间规划。 第十八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 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建设 项目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依据相关规范及国 土空间规划确定其适建性。 第十九条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前提 下,调整完善产业用地政策,创新使用方式,推动不同产业 用地类型合理转换,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 第二十条沿城市主次十道两侧的建设项目用地,用地 边界规划至道路红线;道路两侧有绿化带的,规划至绿线。 第二十一条 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 家高程基准作为空间定位基础。 第二十二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应充分尊重现状,并与 周边地区竖向相衔接,一般不得大面积、大幅度改变现状竖 向。规划室外地坪高程宜比周边道路最低路段的地面高程高

    出0.2米以上,原则上不应超出周边相邻道路正常路段的平 均规划高程1.0米。 第二十三条有地下空间开发的建设项目,地下空间上 覆土厚度应满足管线敷设、绿化种植等要求,原则上不应低 于 1. 5 米。

    第二十九条在住宅规划甲水电站标准规范范本,住宅层数按如下计算: 1.阁楼的计算方式:阁楼为可辅助居住的住宅坡屋顶之 内部空间;住宅顶层阁楼有独立入口的计为一层;阁楼中 高度超过2.20米(含2.20米)的部分,其平面投影面积若 大于标准层面积2/3的,计为一层。 2.住宅底层兼做存储空间的,当层高超过2.20米(含 2.20米)时,计为一层。 3.住宅层数不含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室应为房间地 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半地 下室应为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 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 第三十条住宅建筑附建公共用房时,应符合以下要 求: 1.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甲、乙、内类火灾危 险性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以及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 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2.住宅建筑内不应布置易产生油烟的餐饮店,当住宅底 层商业网点布置有产生刺激性气味或噪声的配套用房,应做 排气、消声处理。

    注:居住区公园中应设置10%~15%的体育活动场地。

    第三十七条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分为:机关团体 用地、科研用地、文化用地、教育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 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 商业服务业用地分为:商业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娱乐 康体用地。 第三十八条各项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 业用地布局,应根据城镇性质和人口规模、用地和环境条件 设施的功能要求等进行综合协调与统一安排,以满足社会需 求和发挥设施效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业 设施应按方便使用、交通便利的原则进行选址和布局,严禁 建设在地震、地质塌裂、洪涝等自然灾害或人为凤险高的地 段和污染超标的地段。 第三十九条农贸市场、幼儿园、养老设施、社区服务 中心应根据城镇功能定位,人口分布特征、用地条件和发展 需求,须编制相应专项规划,综合协调、统筹相对集中安排

    第四十条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 以便民为目的,宜集中组合设置,形成多功能、一站式的社 区(邻里)服务中心。鼓励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 服务业设施向现状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内集中布置。鼓励教育 设施的教学区与运动场馆相对独立设置,弓引导学校运动场馆 向社会开放。

    第四十一条工矿用地包括工业用地、采矿用地和盐 田。工业用地的规划建设,应结合当地社会经济条件,按照 有利于城乡统筹和区域协作,有利于行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 整,有利于护大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范围的原则,采用 先进工艺技术、装备和建设模式,精心规划设计、合理布局 综合确定建设规模。

    第四十三条非生产性建筑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 目总用地面积的7%;非生产性建筑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每亩

    要地段,城市中的高新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和旅游度假区等的中心地区;III类区域是指以 上区域之外的地区

    第四十七条仓储用地包括物流仓储用地和储备库用 地。物流仓储用地分为一类物流仓储用地、二类物流仓储用 地、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第四十八条仓储用地宜分类集中布置,选址应满足防 洪、防涝及地基承载力等要求,应依托铁路、公路、机场、 港口等交通设施进行布局,综合协调内部交通与城市交通的 关系,尽量减少对城市交通的十扰。物流仓储用地与居住用 地、疗养院、医院、学校等环境质量要求较高的设施的距离 应符合消防和安全的有关规定。 第四于九条一类物流仓储用地是指对居住和公共环 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布局无特殊控制要求的物 流仓储用地;二类物流仓储用地是指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 定于扰、污染和安全隐惠,不可布局于居住区和公共设施集 中区内的物流仓储用地。一类、二类物流仓储用地内可布置 为仓库管理服务的简单分栋加工、办公等配套设施,在满足 消防的基础上,鼓励建设多层仓库。 第五十条三类物流仓储用地指用于存放易燃、易爆和 刮毒等危险品,布局有防护、隔离要求的物流仓储用地。选 址应远离城市中心区、人口密集地区及重大设施,并应符合 环境保护和防火、防灾、防爆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五十一条物流园区所配套的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 施用地面积,占园区总用地面积的比例,货运服务型、生产 服务型和口岸服务型不应大于10%,商贸服务型和综合服务 型不应大于15%。 第五十二条物流建筑的物流生产面积、配套建筑面积

    注:大型、超大型的综合性单体物流建筑可按物流建筑群的面积比例确定。

    第六节绿地与开空间用地

    第五十三条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指城镇、村庄建设用 地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等公共开空间用地。 绿地与开空间应符合应急避难场所设置、无障碍设计 和雨水入渗等绿色、低冲击的相关要求,同时应满足国家、 省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第五十四条公园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

    功能,兼具生态、景观、文教、体育和应急避险等功能,有 定服务设施的公园和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 类公园和游园等。 1.综合公园内容丰富,适合开展各类户外活动,具有完 善的游憩和配套管理服务设施的绿地。规模宜大于10公。 2.社区公园用地独立,具有基本的游憩和服务设施,主 要为一定社区范围内居民就近开展日常休闲活动服务的绿 地。规模宜大于1公顷。 3.专类公园是具有特定内容形式,有相应的游憩和服务 设施的绿地。如动物园、植物园、历史名园、遗址公园、游 乐公园等。 4.游园是其他用地独立,规模较小或形状多样,方便居 民就近进入,具有一定游憩功能的绿地。带状游园的宽度宜 大于12米。 第五十五条防护绿地是指具有卫生、隔离、安全、生 态防护功能,游人不宜进入的绿地。主要包括卫生隔离防护 绿地、道路及铁路防护绿地、高压走廊防护绿地、公用设施 防护绿地等。 第五十六条广场用地是指以游憩、健身、纪念、集会 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公共活动场地。绿地率宜不小于35%。

    第四章开发强度与建筑控制

    第五十九条建设用地开发强度根据功能定位、区位条 件、生态环境、城市风貌、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和资源承载 力等综合确定。通过容积率、建筑密度及绿地率等指标进行 控制;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调整。 第六十条根据消防、卫生防疫、文物保护、环境保护 工程管线、人防疏散、施工安全等综合确定建筑控制要求。 通过建筑退让、建筑间距、建筑高度与面宽等要求进行控制

    第二节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

    第六十一条居住类建筑规划建设用地容积率应大于 1.0,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的相关控 制要求。 工业类建筑规划建设用地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应 符合《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9年版)》的相关规定。 科研、天甲专院校、甲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 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及其余用地类型的容积率、建筑密度、

    绿地率等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容积率是衡量建筑用地使用强度的一项 重要指标,其计算公式如下: 容积率二计容总建筑面积/用地面积 1.计容总建筑面积用公式表示为:S=Si十Sz S指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 Si指各类计入容积率的地上建筑总面积; S2指计入容积率的半地下室建筑总面积; 2.S1计算方法参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其中: (1)住宅(公寓)的层高一般为2.8米~3.0米。当住宅 建筑层高介于4.5米~5.1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 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的1.5倍计算;当住宅建筑 层高介于5.1米~6.6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 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层高超过2.2米的,其建筑面 积应计入容积率:跃层式住宅、高档次住宅等当起居室(厅)

    层高在户内通高时,建筑面积按其实际面积计算,计容建筑 面积按2倍实际面积计算; (2)办公建筑层高一般为3.6米。当层高介于4.8米~5.8 米时,无论层内是否有夹层,建筑面积均按1.5倍计算;当 办公建筑层高大于5.8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 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门厅、大堂、 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3)商业建筑层高一般为4.5米。当商业建筑层高介于5.7 米~6.7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 亥层水平投影的1.5倍计算;当商业建筑层高大于6.7米时 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 积的2倍计算。 单一空间建筑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用 房(如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酒店、娱乐等功能集 中布置的商业用房)建筑高度可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门 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 容积率; (4)建筑底层整体作为架空层的,层高不应小于3米,其

    建筑面积不计入地块容积率,但电梯井、门厅、过道等围合 面积应计入容积率。建筑底层架空层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仅 以柱、剪力墙落地,且无围护墙体的开散空间,视线通透; 无特定功能,只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公共开敞空间 使用;架空层应计入建筑层数; 5)工业建筑、体育馆、博物馆、展览馆类建筑按国家有 关规范规定计算容积率。 3.S2的计算方法:层高2.2米以上,地上部分(室外地 评至地下室、平地下室的顶板上表面)不超过1米时,建筑 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当地上部分大于1米并不超过1.5米时, 该层面积的一半计入地块容积率;当地上部分大于1.5米时 该层建筑面积全部计入地块容积率; 4.不计容积率的规定: (1)楼顶间:根据使用功能设置在建筑物楼顶的楼梯间、 电梯间、水箱间、风机房、新风机组机房、排烟机房、送风 机房、水暖井、电井、风井等功能相似的建筑空间建筑面积 不计入容积率; 2)公共通道: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全天可通行的不封闭

    公共通道;满足车行的公共通道净宽不小于4.0米且梁底净 高不小于4.0米,满足人行的公共通道净宽不小于2.5米且 梁底净高不小于3.0米; (3)骑楼:建筑沿街或沿城市公共通道开辟骑楼作为城市 公共空间,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建设用地规划许司 证》批准的或有关上层次规划中明确要求的或经市政府批准 的商业步行街等公共设施需设置骑楼的;②骑楼的净宽不小 于2.5米,梁底净高不小于4.0米;③骑楼地坪应与相邻人 行道平顺衔接,地面应符合城市人行道地面标准; 4)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及小区开放式绿地内 供公众使用的建筑小品或其他配套建(构)筑物,包括亭、台、 廊、榭等; (5)带顶棚的车库出入口、采光井、自行车棚等附属设施。 5.用地面积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用地面 积为准。 第六十三条建筑密度=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 总面积/用地面积。 1.平地建筑基底面积为建筑首层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

    6.兼容用地绿地率指标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7.城市道路路段的绿化覆盖率应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8.陆地面积小于5公顷的综合性公园和陆地面积小于2公顷的动物园绿地率不作规 9.未提及的其他用地按国家相关规范控制。

    第六十五条绿地面积计算

    1.果中绿地面积应不少娃用地的5%。在果中绿 中,园林小品、亭台、水池、溪流、园路等设施,可以一并 计入绿地面积的计算,但其面积不得大于集中绿地用地面积 的30%; 2.鼓励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可将屋面绿化面积(每 块面积不得小于100m)折算成绿地面积,但实有绿地面积 至少应达到规定指标的70%以上,折算部分不参加用地平衡。 屋顶绿化(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覆土厚度≥1.5米的 按0.5倍、覆土厚度1.0米~1.5米的按0.3倍、覆土厚度 0.6米~1.0米的按0.2倍折算成绿地面积;覆土厚度不足 0.6米的绿地不计入绿地面积。 地下工程的覆土绿化,至少有1/3周长的土层与周围相 连接。覆土厚度≥1.5米的,按照1.0倍计入绿地面积;覆 土厚度1.0~1.5米的按照0.5倍计入绿地面积;覆土厚度 0.6~1.0 米的按照 0.2 倍计入绿地面积:覆土厚度不足 0. 6

    米的绿地不计入绿地面积; 3.孤植乔木、树阵绿地面积计算,硬化地面上成排种植 的乔木胸径不小于10厘米,且株距不大于6米时,其绿地 面积按种植长度乘以1.5米计算;单株木按每株1.5米× 1.5米计算;树阵绿地面积据实际种植情况按上述两种方法 计算; 4.鼓励建设林荫式生态停车场,林荫式停车场每个车位 至少有一株胸径不小于10厘米的乔木,且全部为植草砖铺 地的,绿地面积可以按铺装的30%计算。

    第六十六条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 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 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等方面 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节的规定。 建筑退让分为后退用地边界和后退城市道路红线(绿 线)。两者同时起作用。 建筑退让的起点以建筑物垂直投影最突出部分的边线 算起。

    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现状城市道路,按城市主

    第六十九条地下建筑退线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地下建筑退线距离控制指标应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 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无单独规定的,不应小于地下建 筑物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 0.7倍,且不得小于3.5米。建设项目相邻地块内有既有建 筑(包括地上建筑和地下建筑)的,必须保障既有建筑的消 防、抗震、结构安全等不受影响; 2.在满足工程技术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建设项目的地下 空间与地下商业、文化等公共设施、地下公共步行系统、轨 道交通站点及其它地下公共交通设施相连通,其连通部分不 受建筑退线距离要求影响; 3.人防工程的建筑退线距离按有关规定执行。

    2.垂直布置时,住宅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5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 控制; 3.表中图例的长边为建筑主立面,短边为建筑侧立面; 4.本表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建筑。

    2.低层住宅建筑及多层1类住宅建筑平行遮挡住宅建

    表中图例的长边为建筑主立面,短边为建筑侧

    3.低层住宅建筑及多层1类住宅建筑地面层为非住宅 用途时,视同住宅建筑控制日照间距。

    注:表中图例的长边为建筑主立面,短边为建筑侧立面。

    注:表中图例的长边为建筑主立面,短边为建筑侧立面。

    宅建筑(南侧)与非住宅建筑(北侧)之间的最

    1.独立布置的单层传达室、配电房、供热房等附属建(构)筑物在符合消防、安全和 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与南侧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

    2.低层非住宅建筑与相邻住宅建筑垂直布置时,在符合日照、环保、施工、安全、消 防和交通等要求的前提下,可毗邻建设; 3.山墙之间如有道路,山墙间距应满足相关规定;山墙非平行布置时,以其最近处控 制山墙间距; 4.表中图例的长边为建筑主立面,短边为建筑侧立面。

    2.低层非住宅建筑与相邻住宅建筑垂直布置时,在符合日照、环保、施工、安全、消 防和交通等要求的前提下,可毗邻建设; 3.山墙之间如有道路,山墙间距应满足相关规定;山墙非平行布置时,以其最近处控 制山墙间距; 4.表中图例的长边为建筑主立面,短边为建筑侧立面。

    注:1.独立布置的单层传达室、配电房、供热房等附属建(构)筑物在符合消防、安全和 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与非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可情减少; 2.工业建筑、仓储(库)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按相关的消防、安全间距控制; 3.山墙之间如有道路,山墙间距应满足相关规定;山堵非平行布置时,以其最近处控 制山墙距离。

    第八十一条居住区内的挡土墙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

    第八十一条居住区内的挡土墙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

    高度不超过2层,凸出外墙面小于3米,长度小于5米且累 计长度不超过建筑总长1/3,在符合消防要求时,可不作间 距计算。 第八十四条下列建筑被遮挡阳光时,其建筑间距结合 实际情况确定: 1.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拟征收 房屋; 2.在古城区、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区和特殊用地内 的建筑。

    第八十五条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满足日照、建筑间 距、消防、抗震等且不宜影响景观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 合本节的规定。 第八十六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机场、电台、电信、 微波通讯、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工程等设施周围的新 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 定。

    第八十七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 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自然公园周围规划控制区域 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等 有关规定。 第八十八条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建筑物高度控制与计 算方法按以下原则控制: 1.建筑高度控制应按建筑高度分区等有关专业规划的 规定控制; 2.平屋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主入口室外地坪至女儿 墙顶点的高度计算,无女儿墙的建筑物应计算至其屋面檐 口;坡屋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主入口室外地坪至屋檐和屋 脊的平均高度计算;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 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3.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指建筑物对相邻建筑计 算遮荫的遮挡高度H,H的计算方法如下图所示:

    4.建筑屋面上有建(构)筑物的,在计算建筑间距时, 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 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天线塔、烟卤、装饰 构架等突出屋面的建(构)筑物,如其高度大于等于6米, 应将该建(构)筑物的高度计入建筑高度; 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 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超过该屋顶平面面积的1/4,应将该建 (构)筑物的高度计入建筑高度。 第八十九条一般不得对建筑物进行加层,如有特殊情 况确需加层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加层后能满足建筑的容量、日照、间距、退让、高 度等的规定;

    B、C为连续建筑,L为最大连续面宽,L≤60米

    第九十一条交通运输用地包括铁路用地、公路用地 机场用地、港口码头用地、管道运输用地、城市轨道交通用 地、城镇道路用地、交通场站用地、其他交通设施用地。本 章主要包括城市道路交通、公共交通、步行与非机动交通、 停车设施以及加油(气)站和充(换)电站。 第九十二条城市道路系统规划应结合城市的自然地 形、地貌与交通特征,因地制宜进行规划,并应符合以下原 则: 1.与城市交通发展目标相一致,符合城币的空间组织和 交通特征; 2.道路网络布局和道路空间分配应体现以人为本、绿色 交通优先,以及窄马路、密路网、完整街道的理念; 3.城市道路的功能、布局应与两侧城市的用地特征、城 市用地开发状况相协调; 4.体现历史文化传统,保护历史城区的道路格局,反映 城市风貌; 5.为工程管线和相应市政公用设施布设提供空间:

    6.满足城市救灾、避难和通风的要求。 第九十三条城市道路横断面宜由机动车道、非机动车 道、人行道、分车带、设施带、绿化带等组成。 第九十四条城市道路沿线的重大建设项目,以及道路 沿线大型建筑改为商场、会展、娱乐、餐饮、学校、医院等 可能影响道路交通的建设项目,应当通过政府采购评价机构 按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并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城市新建及更新片区 可参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进行交通影响专 项研究。

    3.次十路应与主十路结合组成十路网,应以集散交通的 功能为主,兼有服务功能; 4.支路宜与次十路和居住区、工业区、交通设施等内部 道路相连接,应以解决局部地区交通,以服务功能为主; 5.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快速路包括辅路)不应超过70 米。

    注:1.城区已经形成现状的道路红线宽度大于上表规定的道路按照现状道路红线宽度 保留:

    注:1.快速路最大纵坡不应大于3.5%:

    2.当遇特殊困难纵坡小于0.3%时路桥图纸,应设置锯齿形边沟或采取其他排水设施。

    平面交叉口进口道展宽段及展宽渐变段长度(

    注:均以自相交道路红线交叉点算起。

    第一百零一条常规公交首末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 定: 首末站的设置应根据综合交通体系的道路网系统和用 地布局,并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首末站应选择在紧靠客流集散点和道路客流主要方 向的同侧; 2.首末未站应临近城币公共客运交通走廊,且应便于与其 他客运交通方式换乘; 3.首末站宜设置在居住区、商业区或文体中心等主要客 流集散点附近; 4.在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客运站、大型商业区、分 区中心、公园、体育馆、剧院等活动集聚地多种交通方式的 衔接点上牛奶标准,宜设置多条线路共用的首末站; 5.长途客运站、火车站、客运码头主要出入口100米范 围内应设公共交通首末站; 6.0.7万人~3万人的居住小区宜设置首未站,3万人以 上的居住区应设置首末站; 7.在城市用地繁张的居住区、商务商业区、文体科教区 大型新建、改建项目宜配建公交首末站,并同建设项目进行 体化设计,实现土地集约利用; 8.配建公交首末站宜设置在建筑的地面一层,用地确有 困难的,可考虑设置地下层; 9.公交首末站宜紧邻现状或具有近期建设条件的规划

    道路进行布置,方便乘客和公交车辆到达和离开,不应在交 叉口附近设置; 10.对于大型居住区,首末站宜靠近小区外围道路布设 并可适当增加慢行设施连接首末站和周边建筑。 第一百零二条常规公交车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车站应结合常规公交规划、沿线交通需求及城市轨道 交通等其他交通站点设置。城区停靠站间距宜为400米~800 米,郊区停靠站间距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车站可为直接式和港湾式,城市主、次干路和交通量 较大的支路上的车站,宜采用港湾式; 3.道路交叉口附近的车站宜安排在交叉口出口道一侧, 距交叉口出口缘石转弯半径终点宜大于50米; 4.站台长度最短应按同时停靠两辆车布置,最长不应超 过同时停靠4辆车的长度,否则应分开设置; 5.站台高度宜采用0.15米~0.20米,站台宽度不宜小 于2米;当条件受限时,站台宽度不得小于1.5米。 第一白零三条出租车停靠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交通繁忙、行人流量大、禁止随意停车的地段,应设 置出租车停靠站,并根据需求合理确定停靠站规模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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