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T 5557-2022 村庄规划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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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T 5557-2022 村庄规划技术规范
6.2.1应依据上级规划确定村庄等级结构和职能分工,分为中心村、基层村两个层次。 6.2.2村庄规模应按规划人口数量划分为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四级,具体分级标准见表1
6.2.1应依据上级规划确定村庄等级结构和职能分工,分为中心村、基层村两个层次。
招标投标1村庄规划人口规模分
1.1村庄用地分类应参照《国土空间调查、 用地用海分类指南》划分为:耕地 地、林地、草地、湿地、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居住用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 、工矿用地、仓储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开散空间用地、特殊用地、留白 、陆地水域、其他土地等18个一级类,在使用中可根据实际需要细分至二级类和三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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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当用地具备多种用途时,应适当考虑其兼容性,并以其主要功能进行归类。
7.2.1村庄的现状和规划用地应统一按规划范围进行计算,分片布局的应分片计算,再进行汇总。 .2.2现状与规划用地分类统计应采用同一分类标准,统一采用法定计量单位,用地计量单位长度 单位采用米(m):面积计算单位采用平方米(m),面积统计汇总单位采用公顷(hm) 7.2.3落实上级规划指标,优化村庄用地结构与布局,制定村域国土空间功能结构调整表,见附录
7.3村庄建设用地要求
7.3.1按照上级规划分解的约束性指标要求,结合村庄发展实际,明确村庄建设用地规模。 7.3.2人均村庄建设用地指标计算时,应以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的村庄现状人口和规划期末人口为准 .3.3人均村庄建设用地指标宜按照表3要求的幅度进行调整,坝上地区一般控制在180m以内, 其他地区一般控制在150m以内。
表3人均村庄建设用地指标
集聚提升类、特色保护类等建设用地需求量较大的村庄,村庄建设用地规模和人均村压建设 可在县级或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统筹安排。 农村宅基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场站用地、绿地与开散空间用地比例宜符合表4的要
表4规划村庄主要建设用地比例表
B.1农业空间和永久基本农田
3.1.1农业空间包括耕地,园地,草地中的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不含和 主内部道路),陆地水域中的沟渠、坑塘水面,其他土地中的田坎、田间道等用地。县级以上林业草 原主管部门认定的商品林应划入农业空间, 8.1.2耕地包括水田、水浇地和旱地。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 遇制“非农化”、严控“非粮化” 8.1.3应将有良好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集中连片优质长期稳定利用耕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布局 应符合以下要求:
8.2生态空间和生态保护红线
8.2.1生态空间包括林地,草地中的其他草地,湿地,陆地水域中的河流、湖泊、水库, 中的盐碱地、沙地、裸土地和裸岩石砾地等用地。县级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认定的生态 生态空间。
8.2.2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落实上级规划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任务和布局; b 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域、生态极敏感脆弱区域以及具有潜在重要生态价值的区域,整合优化 后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纳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 C 妥善处理与永久基本农田、耕地、人工商品林、镇村及工矿用地、特殊建设用地、其他现 状用地(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园地等)、合法矿业权、重大项目、相关规划用地、围填海、 海域海岛使用权等矛盾冲突区域: d) 根据山脉、河流、林线等自然地貌单元的界线,合理划定生态保护红线边界。 8.2.3林地包括乔木林地、竹林地、灌木林地、其他林地,应明确主要道路和河道两侧林带、农田 防护林的位置宽度,布局应符合以下要求: a)落实上级规划确定的林地保有量指标要求和生态廊道布局; b)不应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中布置; C 位于河流源头、山区、丘陵、湖泊、水库周围,铁路公路两旁、河流渠道两侧和海岸等地 段,利于水源涵养和生态防护; d 位于容易引起水土流失区域和受风沙危害的村庄、农田、牧场、工矿区、水利设施等周围, 利于水土保持和防风固沙。 8.2.4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其他草地,应明确各类草地的布局、范围以及规模,落 买上级规划确定的基本草原面积。 3.2.5湿地包括森林沼泽、灌丛沼泽、沼泽草地、其他沼泽地、沿海滩涂、内陆滩涂等,应明确各 类湿地布局、范围以及规模,落实上级规划确定的湿地面积。 8.2.6陆地水域包括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水面和沟渠等,应明确各类水面水体的边界、保护范 围界限。
8.3建设空间和村庄建设边界
应避开河洪、海潮、山洪、泥石流、滑坡、风灾、地下采空区、地震断裂带等灾害影响地 段,符合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等相关要求; 应避开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及文物埋藏区: 应尊重村民意愿,充分利用原有用地调整挖潜,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8.3.3 村庄建设边界划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落实上级规划确定的村庄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 b 应在国土调查确定的现状村庄用地范围基础上进行划定和优化调整,原则上不超过现状村 庄用地的面积; 应以道路、河流、田坎等明显的现状自然地物和人工建(构)筑物作为界线,力求边界清 晰,容易识别,应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占或尽量少占耕地,不应侵占和 破坏山水林田湖草沙的自然空间格局, 8.3.4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绿地与开散空间用地等应统 筹安排在村庄建设边界内。对暂时难以明确具体用途的建设用地,予以规划留白。 8.3.5村庄建设边界以外的城镇建设用地、区域基础设施等,应落实上级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规 模,并细化到地块。 8.3.6村庄居民点建设用地布局应符合以下要求: a)宜集中布局,充分利用现状,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方便村民生产、生活及各项设施建设; b)由两个及以上自然村组成的村庄,宜选择1个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自然村进行重点 发展,其他自然村适当控制发展
8.3.6村庄居民点建设用地布局应符合以下要求: a)宜集中布局,充分利用现状,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方便村民生产、生活及各项设施建设: b)由两个及以上自然村组成的村庄,宜选择1个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自然村进行重点 发展,其他自然村适当控制发展。
8.3.6村庄居民点建设用地布局应符合以下要求:
8.4生态修复和国土综合整治
9生产经营设施用地布局
9.1农业设施建设用地
9.1.1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布局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种植设施应方便村民生产劳动使用和运输作业。打谷场、晾晒场宜布置在干燥、地势较高 地段: b) 畜禽养殖设施宜布置在村庄居民点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选择通风、排水条件 良好的地段,并保持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按照人蓄分离要求,引导规模化养殖; c)水产养殖设施应优先利用村内荒滩、荒水、低洼地等未利用地,周围不应布置污染企业。
9.1.2农业设施建设用地规模应符合以下要求: a)打谷场、晾晒场用地可按需要打晒作物种植面积的3%计算,坡度要求5%左右;作物种植 和食用菌生产,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
9.1.2农业设施建设用地规模应符合以下要求:
9.1.2农业设施建设用地规模应符合以下要求
打谷场、晾晒场用地可按需要打晒作物种植面积的3%计算,坡度要求5%左右;作物种植 和食用菌生产,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 亩; b)畜禽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 c)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面积的7%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
9.2.1仓储用地包括物流仓储用地和储备库用
a 仓储用地宜布置在村庄边缘、交通方便且利于排水、不受洪涝等灾害影响的地段,并应满 足仓储用地对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的要求,村庄道路不应穿越小型仓储用地; 同类仓储设施宜集中布置,收储中转和物资储备仓储用地选址应靠近铁路站场、公路货运 站、港口等;存放生活资料的仓储用地可临近居住和商业用地布置;存放生产资料的仓储 用地宜结合生产用地布置 C 易燃易爆和危险品仓储用地选址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防护要求,不宜设在村庄居民点内 宜布置在相对独立地段和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江河下游等地段。
3.1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包括工业、商业等用地,应充分发挥当地特色优势,引导发展特色手二 农产品加工业、乡村旅游业等。 3.2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布局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直接服务种植养殖业的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仓储保鲜冷链、产地低温直销配送等产业, 应集中在村庄建设边界内,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 b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同类型的工业用地应集中分类布置, 协作密切的生产项目应邻近布置; 发展休闲观光旅游的村庄,可在村建设边界外沿旅游线路安排旅游厕所、观景台、服务 点等少量配套服务设施用地; 村庄餐饮、住宿等商业用地宜布置在交通出入方便,有停车场地,并不对周围居民生活 产生干扰的地段: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应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应破坏生态环境和乡村风 貌,其规划图件应明确土地界址、面 面积、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
10.1宅基地用地规模
0.1.1农村宅基地包括用于建造独户住房的一类农村宅基地和用于建造集中住房的二类农村宅基 0.1.2 宅基地用地规模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村庄宅基地规划应落实一户一处宅基地政策,根据需求预留宅基地; b) 集聚提升类村庄应根据发展实际,合理确定新增宅基地规模; 保留改善类村庄按照实际需求,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优先利用空闲地,适量控制新增 宅基地规模: d 特色保护类村庄,应在保护原有格局和特色风貌的前提下,合理保障村民住房需求
10.2宝基地和住宅布局
.2.1宅基地布局应符合以下要求: a)方便村民生活需要,宜集中布局,处理好宅基地与村庄道路、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 绿化景观及山体、水域等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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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布置在大气污染源的常年最小风向频率下风侧以及水污染源上游。山区和丘陵宅基地应优 先选用坡度适宜的向阳坡和通风良好地段; C 新规划宅基地应布置在村庄建设边界内,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地, 避开自然灾害隐惠区,满足铁路、公路、高压线等设施退让要求; d) 对每处宅基地进行编号,区分在用、闲置和规划宅基地,标明每处宅基地范围、位置、面 积等指标。 10.2.2 住宅布局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按建筑年代、质量、材料、屋顶形式、建筑色彩对现状村民住宅进行分类,提出规划要求; b) 根据气候、用地条件、使用要求及地方风俗习惯,合理确定建筑高度、密度、容积率、退 让距离等控制性要求,建筑朝向、建筑间距应满足卫生、采光、通风和防灾要求: c 结合村庄地形地貌、道路、绿地等空间布局进行群体组合,合理安排绿地系统和空间环境, 避免简单单调; d 新建改建村民住宅建筑高度不应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日照标准不应低于 大寒日3h。一类宅基地的村民住宅不宜超过3层(10m),二类宅基地的村民住宅不宜超过 6层(18m)
10.3院落和住宅设讯
0.3.1村庄院落应布局合理、使用方便,考虑停车空间、生产工具及粮食存放要求,做好庭院绿 化美化,创造整洁舒适的院落空间。 0.3.2院落布局形式可采用“一字型”,见图1a);“二字型”,见图1b);“L型”,见图1c); “U型”见图1d)和“口字型”见图1e)等布局形式
10.3.3住宅平面应与院落布局相协调,各功能空间划分应实现寝居分离、食寝分离、洁污分离, 给水、排水、电力、燃气、采暖、网络等配套设施完善。 10.3.4住宅开间、进深、净高等不宜过大,住宅开间尺寸不宜大于6m,单面采光房间进深不宜大 于6m。考虑到老年人和残疾人需要,首层应布置卧室,4层以上宜设置电梯。 10.3.5住宅设计应以节能环保、安全经济、施工简单为原则,宜采用适于本地的新技术、新材料 新产品及当地建材,鼓励采用装配式建筑。
11.1.1村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11.1.2公共服务设施宜布置在位置适中、内外联系方便、服务半径合理的地段,除中小学、幼儿 园外,宜将村委会、文化活动室、健身广场、戏台剧场等进行集中布置,形成村民活动中心和公共 开放空间,配置标准应符合表5的要求。 11.1.3教育设施和社会福利设施应考虑与附近村庄共建共享,对于本村没有条件建设小学、农村
互助幸福院的,应明确其到附近县城、乡镇、中心村的解决方案。
表5村庄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及项目配置表
小学和幼儿园可根据实际情况几个村合并建设 中心村应按3000人以上标准进行设施配置。 注:·一为应设内容,O一为选设内容。
11.2.1学校、幼儿园、托儿所选址应在交通便利、阳光充足、地势平坦、环境安静、远离污染、不 危及学生安全的地段;距离铁路干线应大于300m,主要入口不应开向交通量较大的过境公路。幼儿 园应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 11.2.2教育设施的配置规模应与其实际服务人口相适应,小学宜按66生/千人计算,幼儿园宜按 23生/千人计算,其布局和规模应满足服务半径要求。
.3.1文化体育设施宜选址在村庄中心位置,可与广场、绿地、停车场等混合配建。 3.2文化设施配置标准为建筑面积60m/千人~80m/千人,用地面积160m/千人~250m/千人 .3.3体育设施配置标准为建筑面积40m/千人~50m/千人,用地面积100m/千人~150m/千)
11.4医疗卫生和社会福利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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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村卫生室应选址在群众方便就医的地点,服务范围以步行15分钟内到达为宜,满足突发灾 害事件的应急医疗需求,可结合村民委员会、村民服务中心等设施集中建设。 1.4.2村卫生室应设诊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药房,有条件的可设值班室,业务用房不应少 于60m。 1.4.3社会福利设施宜选择环境安静、日照充足、交通便利、设施完善的地段,避开自然灾害易 发区。
1.5.1集贸设施选址应有利人流和货流的集散,确保内外交通顺畅安全,并与村庄公共设施联系 方便,互不干扰。为村民日常生活服务的设施应与集中居住地临近布置,但不应与学校、托幼设施 相邻。运输量大的商品市场应根据货源来向选择场址。 1.5.2集贸设施用地不应跨越公路、铁路进行布置,并不应占用公路、桥头、码头、车站等重要 交通地段的用地。
村庄内的骨灰堂、墓地等殡葬设施布置应符合上级规划相关要求,引导村庄殡葬设施集中建设, 墓地应选址在荒山、荒坡、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区域。不应在耕地、林地,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 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主于线两侧建设。
12道路交通和公用设施布局
12.1.1道路交通规划内容应包括对外交通、村庄内部道路、村道和田间道、交通场站等。 12.1.2对外交通规划应符合以下要求: a 落实上级规划中确定的铁路、公路、水运等各类区域交通设施布局及防护要求,并应配置 相应的站场、码头、停车场等设施,规划公路不应穿越村庄内部; b 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 m,省道不少于15m,县道不少于10m,乡道不少于5m。 12.1.3 村道和田间道规划应符合以下要求: 村道宜统筹考虑村庄与城镇、村庄与村庄、村庄与生产用地之间的车行、人行以及农机通 行的需要; b 按照村域生产需求,设置村道用地(含机耕道),宽度宜为3m~6m,根据地形等情况合理 设置错车道; C 为服务农业生产、农村生活,方便田间交通运输,合理布局田间道,宽度不宜超过3m。 2.1.4 村庄内部道路可分为干路、支路、巷路,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机动车道路面宽度应根据车型及设计速度确定,干路车行道应为双车道,不应小于6m;支 路可为单车道,不宜小于3.5m。单车道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错车道,设置错车道路段的路 基宽度不宜小于6.5m。巷路的路面宽度根据现状具体情况确定; 6 道路坡度中最小纵坡不应小于0.3%,最大纵坡不宜超过8%,条件受限时最大纵坡不应超过 10%。多雪严寒地区的村庄道路最大合成坡度不应超过6%,纵坡度大于3.5%时,宜采取相 应的路面防滑措施; 道路标高应低于两侧建筑场地高程,满足防洪排涝的要求。路面排水应充分利用地形和水 系及农田水利排灌系统。平原地区宜在路侧设置边沟排水,山区可利用道路纵坡自然排水。 12.1.5 交通场站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停车场设置应结合村庄出入口和村民活动中心,充分利用零散空地,满足机动车和农机车 辆的停放要求。发展休闲观光旅游的村庄可根据旅游交通量和线路设置车辆集中停放场地; b) 合理设置公交停靠站,方便村民出行;加油站宜布置在村庄出入口,并设置安全防护距离。 12.1.6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当公路穿越村庄时,村庄入口应设置警示牌;在公路与村庄道路形成的平面交叉口、学校 、停车让行等交通标志、标线:
b) 线杆、路灯设置可采用一侧或两侧交义布置的方式, ,没有条件架设线杆的路段,可结合建 筑山墙布置照明设施:村庄道路照明设施宜采用节能灯或新能源灯具。
2.2.2村庄水源宜就近选用地表水或地下水,具备采用区域供水条件的村庄,宜优先选择城镇配 水管网和区域供水管网延伸供水。水源地应按照相关规范采取安全卫生保护措施,水质应符合有关 标准。 12.2.3村庄给水方式应结合当地水源、经济条件等综合确定,可分为集中式和分散式两类。村庄 给水站、高地水池选址宜充分利用地形高程,靠近用水区,并有可靠电源, 12.2.4给水水量应满足生产、生活需求,人均综合用水量(不包括农业用水)不宜超过120L/人d。 2.2.5给水管网布置和干管的走向应与给水的主要流向一致,在冰冻线以下敷设。山区、丘陵等 地形起伏较大区域,宜充分利用地形,优先考虑重力自流;平原地形平坦区域,宜采用压力给水。 有条件的村庄,给水主管网宜布置成环状, 2.2.6村庄布置有室外消火栓的给水管道管径不应小于100mm,住宅的入户管管径不宜小于20mm
12.3.1排水工程规划内容应包括排水体制、排水量预测、排水系统、污水处理设方
2.3.1排水工程规划内容应包括排水体制、排水量预测、排水系统、污水处理设施等。 2.3.2村庄排水宜采用雨污分流制或不完全分流制:已建成合流制的村庄,可采用截留式合流制
2.3.3村庄生活污水排放量宜按生活用水量的75%~90%进行估算;生产污水排放量预测应按生产 全业的类别、工艺流程、用水量等因素综合确定。 2.3.4城郊融合类村庄宜纳入城镇污水收集处理系统;集聚提升类、特色保护类村庄可设置小型 亏水处理设施;保留改善类村庄宜采取生态处理方式,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的确定污水处 理形式。 2.3.5污水处理设施选址应位于村庄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村庄水系的下游,并靠近受纳水体 成农田灌溉区,同时避免雨李和洪水季节自然水体的倒灌。 2.3.6雨水排放应充分利用地表径流和沟渠;山区村庄应规划截洪沟或截流沟,充分利用村庄地 形、地貌,考虑村庄道路竖向设置,原则上不高于两侧宅基地标高,利于收集和引导山洪水排放。 2.3.7排水管网布局应符合以下要求: a)排水管渠宜依据地形敷设,应以重力流为主,宜顺坡敷设,不设或少设排水泵站; b)排水干管应布置在区域内地势较低或便于雨污水汇集地段,污水应通过管道或暗渠排放; C 排水管道宜沿规划道路敷设,主要道路和次要道路下污水管道管径应不小于300mm; d)截流式合流制的截流干管宜沿受纳水体岸边布置
a)排水管渠宜依据地形敷设, 应以車力流为王, 宜顺坡敷设,不设或少设排水泵站: b)排水干管应布置在区域内地势较低或便于雨污水汇集地段,污水应通过管道或暗 C 排水管道宜沿规划道路敷设,主要道路和次要道路下污水管道管径应不小于300m d)截流式合流制的截流干管宜沿受纳水体岸边布置
12.4.1电力电信工程规划内容应包括用电需求、用电负荷以及电信设施布置、用电标准、通信设 施等。 2.4.2 落实上级规划要求,做好相关设施用地预留和布局衔接 2.4.3 用电负荷可采用现状年人均综合用电指标乘以增长率进行预测。 2.4.41 供电线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架空电力线路应根据地形、地貌特点和网络规划,沿道路、河渠和绿化带架设;路径宜短 捷、顺直,并应减少同道路、河流、铁路的交叉; b 35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应设置高压走廊,并不能穿越村庄中心、文物保护区、风景 名胜区和危险品仓库等地段; c 电力线路宜沿公路、村镇道路布置,采用同杆并架的架设方式,电力线路不应穿过危险仓 库等地段,应避开易受洪水淹没、河岸塌陷、滑坡的地区,减少交叉、跨越,避免对弱电 的干扰; d)有特殊保护要求的村庄可采用电缆理地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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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 通信工程规划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电信线路规划应依据发展状况确定,宜采用埋地管道敷设;不具备埋地管道敷设条件时, 电信、有线电视线路宜同杆架设:线路宜设在电力线走向道路的另一侧 广播、电视应与电信线路及设施统一规划,通信基站规划应统筹考虑功能、风貌等需求: 通信线路及设施应避开易受洪水淹没、河岸塌陷、土坡塌方以及有严重污染的地区; d 邮政网点的选择应利于邮件运输、方便用户使用
12.5.1供热工程规划内 供热量、管网他置、供热设施等。 12.5.2应根据不同地区的村庄特点和经济条件采取锅炉房、热电厂、地热、太阳能、热泵等热源。 12.5.3有条件的村庄应考虑集中供热,一般地区可采用分散供热。城郊融合类村庄可考虑接入城 镇供热管网。 12.5.4集中供热管道可采用无沟敷设、半通行或不通行式地沟敷设。
12.6.1燃气工程规划内容应包括确定燃气气源种类、供气方式、供气规模、供气范围、管网布置 和供气设施等。 12.6.2村庄应根据不同地区的燃料资源和能源结构的情况确定燃气气源种类。城郊融合类村庄可 接入城镇燃气管网;距城镇气源较远的村庄可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人工煤气等。 12.6.3村庄人均生活燃气用气量宜为0.10m/d~0.25m/d,配套公共设施用气量取村民用气量的 0%30%。 12.6.4推进太阳能、风能、地热资源、生物质能等新能源的开发利用。村庄新能源设施的布局应 优先使用村庄空闲地。
12.7环境保护和环卫设施
12.7.8每个村庄应至少设置1处公共厕所,人口规模较大和布局分散的村庄可酌情增设 设在村庄入口、村民服务中心、主要街巷、广场、集贸市场和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口集中且 区域。 2.7.9应实现一户一厕,户厕改造宜结合住宅设计同步推进。已实现集中给水的村庄, 应采用三类水冲式标准以上的厕所:缺水、寒冷地区村庄宜优先采用节水防冻型厕所。
12.8.1工程管线布局时,应考虑发展的需要,为可能建设的管线预留空间。
12.8.1工程管线布局时,应考虑发展的需要,为可能建设的管线预留
2.8.2管线布置有冲突时, 临时管线应避让永久管线,小管径管 线应避让大管径管线,压力管线应避让重 力流管线 易弯曲管线应避让不易弯曲管线,
12.9.1竖向工程规划内容应包括确定建(构)筑物、场地、道路、排水沟等的规划标高,确定地面 排水方式和相应的排水构筑物,估算土石方挖填工程量,进行土方初平衡,合理确定取土和弃土地 12.9.2坚向工程规划应符合以下要求,
排水方式和相应的排水构筑物,估算土石方挖填工程量,进行土方初平衡,合理确定取土
12.9.2坚向工程规划应符合以下要求
13.2.1山区村庄应重点防御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等灾害;矿山和岩溶发育地区的村庄应重点防御 地面塌陷灾害;地下水超采区应重点防御地面沉降和地裂缝灾害。其他地质灾害地区应明确相应的 具体防治措施。 13.2.2地质灾害危险区、采矿波及区、未来采矿波及区应及时采取工程治理和搬迁避让措施,地 质灾害危险区应避免高挖深填,不应安排爆破、削坡等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 活动。
于设防,宜玩定任0 30年。村域范围内有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能源设施、文物古迹等时,在不能分别设防时, 应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设防标准及防洪设施 3.3.2村庄的防洪工程和防洪措施应与当地江河流域、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绿化造林等规划相 3.3.3位于行洪区内不满足 求的村庄应限期搬迁。位于洪泛区和蓄滞洪区的村庄,应 设置具有避洪救灾功能的公共建筑物、安全台、避水台、疏散通道等设施,满足避洪疏散要求。 村庄建设用地。不满足防洪标准要求的村
,应在村庄建设区周围建设防洪堤或采取搬迁安置措施。受风暴威胁的沿海地区村庄,应将防海 潮纳入防洪排涝规划。 13.3.5排涝标准应与服务区域人口规模、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重现期可采用5~20年。易涝地 区的村庄,应根据积涝标准制定
13.5.1易受风灾影响地区的村庄,村庄建设用地应避开与风向一致的谷口、山口等易形成风灾的 地段,迎风侧宜规划防风林带或安排刚度大的建筑物,不应布置独立的高耸建筑物。 13.5.2沿海村庄结合海域管控线的划定和防洪排涝规划,针对风暴潮等灾害,明确村庄海堤、渔 港等地的防灾措施。
村庄隔离点设置应与村庄居民点保持一定距离,远离水源和取水点,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 便于隔离观察人员接收、疏散和转运的通道;应分别设置清洁和污染通道,满足卫生、消防、 等相关要求。
14.1绿地和开散空间
4.1.1绿地规划应根据地形地貌、现状绿地的特点,明确绿化植被选择,结合用地布局以及村庄 周围环境的绿化,形成绿地系统。 4.1.2村庄绿化宜采用经济、乡土树种,与环境相协调;村庄绿化覆盖率,坝上地区、沿海地区 不应低于20%,山区、丘陵区不应低于35%,平原地区不应低于30%。 4.1.3 绿地布局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特大型、大型村庄可规划独立的小型公园,公园绿地宜结合村口、公共中心及主要道路进 行布置。中型、小型村庄可结合运动健身场地等公共服务设施布置绿地 b 街道绿化宜以养为主,灌木、藤本为辅邮政标准,主要街道两侧应至少种植一行适宜的乔木或灌 木,道路两侧有高压线等设施的应选择小乔木或花灌木; 宅旁空间绿化应充分利用空闲地和不宜建设地段,可布置农家小菜园、小果园。游园及公 共场所绿化宜以冠幅大、遮荫好的乔木为主,适当搭配花灌木; d 坑塘河道绿化应保留、利用现有河道岸线,以生态护坡的方式,整治边坡与岸线; e 防护绿地应根据卫生和安全功能要求,在水源保护区、工矿企业、养殖企业、铁路和公路、 高压电力线路走廊周边设置。 4.1.4 广场等开敬空间布局应符合以下要求: 8 应根据村规模和形态合理布局,避免车辆干扰,方便使用,保证安全,服务半径不宜超 过500m,宜充分利用现状闲置场地、边角地等:
14.1.1绿地规划应根据地形地貌、现状绿地的特点,明确绿化植被选择,结合用地布局以及村庄 周围环境的绿化,形成绿地系统。 4.1.2村庄绿化宜采用经济、乡土树种,与环境相协调;村庄绿化覆盖率,坝上地区、沿海地区 不应低于20%,山区、丘陵区不应低于35%,平原地区不应低于30%。 14.1.3绿地布局应符合以下要求: a)特大型、大型村庄可规划独立的小型公园,公园绿地宜结合村口、公共中心及主要道路进 车用出型到世生人动建自然公共服发业用海业
b)广场应与村民活动中心集中布置,形成公共开散空间,结合村民的生产、生活和民俗乡情, 适当布置休憩、健身和文化设施,规模不宜过大
14.2.1景观风貌规划应遵循自然地理格局和人文要素,确定村庄整体风貌、街巷风貌、民居建筑 及公共建筑风貌、村庄标识和重要节点的引导要求。 14.2.2村庄整体风貌塑造应挖掘和提炼村庄自然、人文景观及乡土特色,确定村庄总体风貌格局 和整体形象,明确特色保护、风貌塑造和高度控制等空间形态引导要求;应做到不挖山、不填湖、 不砍树、不挖塘,不搞大牌楼、大广场、大水面、大公园。 14.2.3街巷风貌塑造应明确街巷建筑风貌管控、绿化亮化设计和街巷小品设置要求,制定沿街立 面设计方案,并符合以下要求: a)村庄建筑、道路、绿化、小品、设施风格应协调统一,街巷立面应注重层次变化; b)照明灯具、座椅、雕塑、废物箱等街巷小品应形式简洁、色彩和谐、易于识别: C 村庄路面宜采用与村庄风貌相协调的材料,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应保留和修复石板路、 青砖路等, 14.2.4民居建筑及公共建筑风貌塑造应提出屋顶形式、墙体、门楼、檐口、重要细部节点等风貌 引导要求;确定具有代表性民居新建、改造方案和公共建筑风格的引导要求,并符合以下要求: 民居建筑的外观、风格、比例、尺度、色彩、材料等应与村庄整体风貌相协调; b 民居建筑应遵循内部品质城市化、外观风貌乡村化的原则,新、改、扩建时在门楼、院墙、 屋顶、门窗、材质、色彩等方面,应充分运用传统特色元素; C 公共建筑宜就地取材,结合地方特色,融合村庄文化符号,可适当融入现代元素; 寺庙、祠堂、亭台楼阁、戏台、戏楼等传统公共建筑应保护其原有风貌,新、改、扩建时 应参照古建筑制式。 14.2.5 村庄标识和重要景观节点应符合以下要求: 村标识设计应体现当地特色文化,造型宜采用当地特有历史文化、装饰符号、生活生产 用具、建筑形式等,材料宜选取具有地方特点的原材料: 6 提出村民活动广场、村庄出入口、水渠坑塘等重要节点的景观整治方案,结合村庄特色, 体现乡士文化和生态化施工工艺:在水体汇流的沟渠等低洼地带建设富有特色的人工湿地,
15.1.1特色保护类村庄保护规划内容应包括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的保护要求;保护范 围和建设控制要求;建立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古树名木、农业文化遗产、 灌溉工程遗产、地名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的历史文化保护体系,提出保护利用要求等。 其他有历史文化遗产的村庄,也应提出相应保护措施。 15.1.2应保护村落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及其所依存的地形地貌、河湖水系、农田、乡土景观、自 然生态等,协调好新村与老村发展关系。
粮油标准[5.2保护范围划定和要求
15.2.1将村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较为完整、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集中的片区及其依存环境 划定为核心保护范围。核心保护范围内应保护历史风貌,维护其整体格局及空间尺度;历史建筑应 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及色彩等 15.2.2将核心保护范围之外,确保风貌特色完整而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地区划定为建设控制地带 建设控制地带内应控制新建建筑物及构筑物的高度、体量、色彩和形式等,与传统格局和历史风弱 相协调。 15.2.3宜将建设控制地带之外仍有空间视觉景观控制要求的地带、历史文化遗产所依托的地形地 貌、河湖水系等自然景观与人文环境划定为环境协调区。环境协调区应注意建设活动与保护对象利 周边环境的协调。
DB 13/T 555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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