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33/T 1277-2022 城市街容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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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BJ33/T 1277-2022  城市街容标准

    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总称,指城镇发展区内城市道路、 遂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构)筑物 的功能照明或者景观照明

    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广 场等供公众从事社会活动的各类室外场所。

    2. 0. 8 指示牌 sign

    是标志的一种,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在其 生产经营场所周边利用公共场地或公共设施设置的提供导向与识 别功能等信息载体

    3.0.1建(构)筑物外观应保持完好、整洁和美观,无明显污渍 无破损和表面脱落闸阀标准,无乱吊挂、张贴、涂写和刻画等现象。临街 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及屋顶不得吊挂或者堆放有碍街容、危及 安全的物品。 3.0.2既有建(构)筑物外立面进行粉饰或重新装饰、装修时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B55022 的规定,应保持原建(构)筑物的色调、造型和设计风格;应注 重耐久性、可维护性和环保性,减少后期维护、更新频次和对环 竟与资源的影响;改变原建(构)筑物色调造型或者建筑设计风 格的,应按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经批准后实施。

    3.0.1建(构)筑物外观应保持完好、整洁和美观,无明显污渍 无破损和表面脱落,无乱吊挂、张贴、涂写和刻画等现象。临街 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及屋顶不得吊挂或者堆放有碍街容、危及 安全的物品。 3.0.2既有建(构)筑物外立面进行粉饰或重新装饰、装修时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B55022 的规定,应保持原建(构)筑物的色调、造型和设计风格;应注 重耐久性、可维护性和环保性,减少后期维护、更新频次和对环 境与资源的影响;改变原建(构)筑物色调造型或者建筑设计风 格的,应按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经批准后实施。 3.0.3依附于建(构)筑物的玻璃幕墙、展板、防护栅等附加 设施应与建筑主体相协调,应安全牢固,无破损和表面脱落现 象,无构件锈蚀、油漆脱落、龟裂、风化和松动,并应符合下 列规定: 1不得违法搭建; 《2门窗防护栅(网)、遮阳(雨)篷、空调室外机位等附加 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的规定; 3空调机冷凝水应接入排水管道,不得无组织排放; 4同一路段沿街立面设置的遮阳(雨)篷、晾衣架、窗台花 架的形式、色彩宜相对统一; 5外立面不得随意敷设管线,既有管线宜采取暗敷或整齐排 布等改造措施; 6不得侵占消防通道、应急疏散通道和消防登高场地

    3.0.3依附于建(构)筑物的玻璃幕墙、展板、防护

    3.0.4沿街商业网点门面及橱窗陈设应美观,防护设施宜采用透 视形式。

    4.0.1城市道路路面应保持平整、完好,无坑凹、沉陷、剥落、 率裂、隆起和晴大积水等现象,养护质量和评价应符合现行行业 标准《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的规定。 4.0.2城市桥梁、隧道的路面应平整,无坑槽、沉陷、车辙: 伸缩缝装置封面应平整、直顺,无松动、变形、破损、漏损等 现象;各类标志、栏杆等附属设施应功能完好,无破损,无明 显污渍和锈蚀。隧道内的排水、照明和消防等设施应功能完好 4.0.3人行道板、道缘石应平整、防滑、牢固,无缺损和松动 有颜色或图案的人行道板应色彩和谐。 4.0.4道路上的各类标志、标牌和标线应准确规范、清晰醒目 出现缺损、不洁等情况应及时维护。 4.0.5道路停车泊位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应分区停放。 4.0.6道路路面保洁质量和清洁度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 市道路清扫保洁与质量评价标准》CJJ/T126的规定 4.0.7交通信号灯、隔离护栏、隔离墩等道路设施应完好,无明 显积泥积尘、移位变形、缺失缺损和油漆剥落等现象。 4.0.8盲道、坡道等无障碍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无障碍设计规范 GB50763的规定,并应保持畅通,不得占用。 4.0.9各类并盖应保持齐正、完好、正位,无缺失、异响、破损 松动、突出和下陷等现象;雨、污排水口和管道应定期清捞、疏 通,无堵塞和满溢:排水系统检查并应安装防坠落装置。

    4.0.10道路非机动车道路口设置的临时性遮阳(雨)篷,应规 范统一、整洁美观、使用安全。 4.0.11在道路上行驶的各类车辆、作业机具应保持整洁,无超 高超载、挂包运输、乱吊乱挂等现象。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 辆应密闭运输,运输途中无抛洒滴漏。 4.0.12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加工、经营、堆放、吊挂、张贴 刻画、晾晒及搭建,无违章接坡。 4.0.13清除路面积雪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除雪作业 技术规程》CJJ/T108的规定

    5.0.1城市绿化宜充分利用街角、桥下、沿街建(构)筑物屋顶 墙体等地块和区域,增加城市绿色空间。 5.0.2城市绿化应遵循植物多样性及适地适树原则,优先选用乡 土植物和弓引种驯化后在当地适生植物,合理配置养、灌、草,注 重季相变化 5.0.3城市道路同一路段行道树应选用统一品种和规格的乔木 行道树定植后应保持线形流畅、树形整齐、树冠美观,行道树分 枝点高度宜保持一致,不应低于2.5m。 5.0.4绿带、花坛(池)内泥土土面应低于边缘石10cm以上, 边缘石外观应保持完好和整洁。 5.0.5树池周围的士面宜采用草坪、卵石等材料覆盖美化,无泥 土裸露。树池面积应与树种根系相适应,树木根系生长造成道路 路面隆起应及时维护。 5.0.6对古树名未及后备资源应建立保护档案,精心养护,并应 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 5.0.7历史、文化和商业特色街区的绿化植物应与街区特色协调 一致。 5.0.8临时设置的应急保绿防护设施应牢固、整齐、整洁,确保 安全,使用完毕应及时拆除。 5.0.9绿化应定时进行养护,保持植物生长良好、叶面洁净美观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绿化植物应定期修剪,保持树形整齐,树冠美观,无缺株 枯枝(十)、病虫害、死树,无危树危膀;行道树枝叶不得遮挡 交通标志、信号灯、路灯和监控等设施,不应影响电力、通信等

    5.0.1城市绿化宜充分利用街角、桥下、沿街建(构)筑物屋 墙体等地块和区域,增加城市绿色空间。

    5.0.2城市绿化应遵循植物多样性及适地适树原则,优先选

    土植物和引种驯化后在当地适生植物,合理配置乔、灌、草,注 重季相变化,

    5.0.3城市道路同一路段行道

    O.0.5 土裸露。树池面积应与树种根系相适应,树木根系生长造成道路 路面隆起应及时维护

    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 5.0.7历史、文化和商业特色街区的绿化植物应与街区特色协调 一致。

    安全,使用完毕应及时拆除

    5.0.9绿化应定时进行养护,保持植物生长良好、叶面洁净

    1绿化植物应定期修剪,保持树形整齐,树冠美观,无缺株、 活枝(十)、病虫害、死树,无危树危膀;行道树枝叶不得遮挡 交通标志、信号灯、路灯和监控等设施,不应影响电力、通信等

    7.0.1户外广告、招牌与标志的设置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与景 观亮化相融合。 7.0.2户外广告、招牌与标志使用的商标、图案、文字应符合国 家规定。 7.0.3户外广告、招牌与标志应保持整洁,无污渍、破损,无缺 字、错字,陈旧、损坏的应及时更新或修复,过期和失去使用价 值的应及时拆除。 7.0.4户外广告设施和户外招牌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GB55013和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户 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149的规定。 7.0.5户外广告、招牌与标志不得损害建(构)筑物、街景和城 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得破坏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其设置 位置、形式、大小、色彩和图案应与建(构)筑物及其所依附的 载体相协调。 7.0.6依附于建(构)筑物的广告设施不得外露支架。墙面上的 广告设施应设置在实体墙面,其高度和宽度应与墙面相协调,与 所在墙面四周应保持间距,不得超出墙面外轮廓线。 7.0.7利用围墙作为户外广告设施发布户外广告的,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不得在围墙上部加高或外部加设任何结构的户外广告设施 2 透空围墙不宜设置: 3 同一路段围墙设置户外广告,其尺寸和间距、位置应协调; 4 临街建(构)筑物立面装修围挡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7. 0. 8 附设于路灯杆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影响交通、消防和市

    7.0.1户外广告、招牌与标志的设置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与景 观亮化相融合。 7.0.2户外广告、招牌与标志使用的商标、图案、文字应符合国 家规定。 7.0.3户外广告、招牌与标志应保持整洁,无污渍、破损,无缺 字、错字,陈旧、损坏的应及时更新或修复,过期和失去使用价 值的应及时拆除

    7.0.4户外广告设施和户外招牌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

    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得破坏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其设置 位置、形式、大小、色彩和图案应与建(构)筑物及其所依附的 载体相协调。 7.0.6依附于建(构)筑物的厂广告设施不得外露支架。墙面上的 广告设施应设置在实体墙面,其高度和宽度应与墙面相协调,与 所在墙面四周应保持间距,不得超出墙面外轮廓线,

    7. 0. 7 利用围墙作为户外广告设施发布户外广告的,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不得在围墙上部加高或外部加设任何结构的户外广告设施 2 透空围墙不宜设置; 3 同一路段围墙设置户外广产告,其尺寸和间距、位置应协调; 4 临街建(构)筑物立面装修围挡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7. 0. 8 附设于路灯杆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影响交通、消防和市

    1 沿街单一单位门面长度应大于10m; 2一家单位可设置一块,并应设置在招牌下方,长度不得 大于10m且不得超过商户门面宽度,高度不得超过0.4m; 3宜采用黑底红字: 4不得以电子显示屏形式设置招牌 7.0.18不得擅自在临街道路、人行道、绿化带和各类杆线及公 共设施上设立指示牌。 7.0.19布慢、条幅、气拱门、空飘物、标语、彩旗等临时性广 告,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设置。 7.0.206层及以上建(构)筑物墙面不宜设置户外招牌设施 办公、经营场所在建筑2层、3层的,可在自身沿街外立面范围 设置一块户外招牌,设置位置宜在1层门檐以上2层窗檐以下和 2层门檐以上3层窗檐以下:建筑3层以上的应在6层及以下建 筑外立面或场地集中设置,面积不得超过6层以下外立面面积的 1/3,数量不得超过出人口个数。

    7.0.21专业市场、商业中心、城市商业街区应根据市场和街区

    7.0.21专业市场、商业中心、城市商业街区应根据市场和街区 特色与定位设置户外招牌设施,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8.0.1城市照明应与建(构)筑物、道路、广场、绿化、水域、 户外广告、招牌与标志等被照明对象及周边环境相协调,体现被 照明对象的特征及功能;应符合生态和环境保护要求;应避免和 减少光污染;应保证用电安全;应采用高效、节能光源。 8.0.2城市照明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 JGJ/T163和现行浙江省标准《环境照明工程设计规范》DB33/T 1055的规定

    8.0.1城市照明应与建(构)筑物、道路、厂场、绿化、水域、 户外广告、招牌与标志等被照明对象及周边环境相协调,体现被 照明对象的特征及功能:应符合生态和环境保护要求:应避免和 减少光污染;应保证用电安全;应采用高效、节能光源。 8.0.2城市照明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 JGJ/T163和现行浙江省标准《环境照明工程设计规范》DB33/I 1055的规定。 8.0.3城市照明应兼顾夜晚照明和白唇观瞻,暗夜保护区、限 制建设区、适度建设区和优先建设区建设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城市照明建设规划标准》CJJ/T307的规定,照明灯具应妥善 隐蔽安装。 8.0.4灯杆、灯具和配电柜等城市照明设施应定期维护,应保持 整洁、完好,设施无污损、锈蚀,应确保安全运行,设施完好率 应达到 96%以上。 8.0.5城市道路及公共场所装灯率均应达到100%,城市照明亮 灯率应达到98%以上。 8.0.6禁止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画、涂污,并不应擅自在城市照 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以及架设线缆 8.0.7禁止擅自利用建(构)筑物景观照明播放商业广告及其他 有损城市形象的视频、图案和文字。

    8.0.3城市照明应 白唇观瞻,暗夜保护区 制建设区、适度建设区和优先建设区建设应符合现行行业 《城市照明建设规划标准》CJJ/T307的规定,照明灯具应 隐蔽安装。

    整洁、完好,设施无污损、锈蚀,应确保安全运行,设施完好率 应达到96%以上。 8.0.5城市道路及公共场所装灯率均应达到100%,城市照明亮 灯率应达到98%以上。 8.0.6禁止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画、涂污,并不应擅自在城市照 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以及架设线缆 8.0.7禁止擅自利用建(构)筑物景观照明播放商业广告及其他 有损城市形象的视频、图案和文字

    9.0.1公共场所应保持整洁有序,不得擅自出店经营;不得乱涂 写、张贴、刻画、晾晒、吊挂和堆物;无人员露宿。一 9.0.2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 清扫保洁与质量评价标准》CJJ/T126的规定。 9.0.3在公共场所举办节庆、文化、体育、宣传、商业等临时性 活动,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并应保持设施和场地的干净 整洁。 9.0.4不得违章设摊,经批准在公共场所设置的各类便民服务摊 (点)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内容设置。 9.0.5车站码头、批发市场、商贸集市等场所的各类设施应设置 规范、性能完好。 9.0.6机动车停车场(库)、非机动车停放点(亭、棚)应合理 布局、规范设置,车辆应在规定区域有序停放。损坏和废弃的车 辆应及时清理。公共自行车车篮中废弃物应及时清理。机动车清 洗站(场)清洗作业不得占用城市道路,污水不得直排。 9.0.7在公共场所遛犬时犬只不得放,饲养人应即时清除犬只 排放的粪便

    术规范》CJJ134的规定路桥设计、计算,运输应采用封闭式运输车辆或

    措施,无抛洒滴漏。 12.0.5施工时产生的污水应规范处理,经许可达标排放,废水 和泥浆不得流出场外,不得浸漫路面和堵塞管道:产生的生活垃 圾应进行分类投放和处置。工地内临时公厕的粪污水应按规范处 置后达标排放。 12.0.6施工工地应有控制扬尘外泄措施,物料分类应堆放整齐 易飞扬的散体物料和尚未清运的工程渣土应落实覆盖措施:拆除 工地现场应有酒水喷淋措施:建筑工地围墙应安装喷淋系统进行 降尘。 12.0.7施工工地应有控制光污染和噪声污染措施,并应符合下 列要求: 1工地照明不得直射周围建(构)筑物。 2应采用低噪声的施工机具。夜间施工应事前审批,噪声 应符合有关规定。 12.0.8塔式起重机不得起吊重物通过街道和既有建(构)筑物 上空。 12.0.9不得在塔式起重机的塔身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其他物品 12.0.10道路施工挖掘路面产生沟(洞)的应及时遮盖,盖板应 坚固可靠、结合平顺,车辆通过时不应发出异响。 12.0.11道路在进行养护、维修等作业时,应设置简易围栏,现 场应设置醒目的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作业完毕后应做到工完场 清。造成临时交通变道的,应设置临时性交通指弓引标志标线。 12.0.12待建工地应进行合理利用和规范管理,应保持场地环境

    措施,无抛洒滴漏。 12.0.5施工时产生的污水应规范处理,经许可达标排放,废水 和泥浆不得流出场外,不得浸漫路面和堵塞管道:产生的生活垃 圾应进行分类投放和处置。工地内临时公厕的粪污水应按规范处 置后达标排放。 12.0.6施工工地应有控制扬尘外泄措施,物料分类应堆放整齐 易飞扬的散体物料和尚未清运的工程渣土应落实覆盖措施:拆除 工地现场应有洒水喷淋措施;建筑工地围墙应安装喷淋系统进行 降尘。 12.0.7施工工地应有控制光污染和噪声污染措施,并应符合下 列要求:

    易飞扬的散体物料和尚未清运的工程渣土应落实覆盖措施;拆除 工地现场应有洒水喷淋措施;建筑工地围墙应安装喷淋系统进行 隆尘

    12.0.7施工工地应有控制光污染和噪声污染措施,并应符

    12.0.12待建工地应进行合理利用和规范管理饮用水标准,应保持

    1为了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 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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