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部分非强制性条文适用指引(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2020年11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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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部分非强制性条文适用指引(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2020年11月)

                    前 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
    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51 号),扎实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山东省建筑工
    程消防设计部分非强制性条文适用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在借鉴北京市、浙江省、广州市等省市对消防标准规范技术指南和疑难
    问题解答的经验基础上,根据全省在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和审查过程中对标准规范的非
    强制性条文理解把握不一、自由裁量偏大的实际情况,对部分非强制性条文的理解认
    识和执行尺度进行了统一。《指引》起草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各地主管部门、行业协
    会、设计单位、图审机构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并经《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规范标准
    编写组知名专家审查后定稿。《指引》共分 4 篇 19 章,主要内容包括:建筑专业、
    暖通空调专业、给排水专业、电气专业。
    本《指引》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实施与监督管理,同圆设计集团
    负责技术解释。
        本《指引》是相关标准规范条文的补充和完善,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
    建议,请联系同圆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 2000 号舜泰广场 11 号楼,
        邮编:250101)。
        主 编 单 位:同圆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员:
        建筑专业:王春堂 王振东 王海亮 周瑞雪 杨 韬 朱 奎 李天然
        暖通空调专业:王方琳 杨绍阳 陈军华 韩晓东 于 玉 李建林 李 刚
        给排水专业:王方琳 周 艳 李炳瑾 李 志 姚兰芳 李 刚
        电气专业:韩子磊 张业政 张 强 孙文杰 张海波 王建明
    ......

    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地面与较高地坪的高

    2.1.4高层主体建筑下部(即投影部分)的附属建筑高度不超过24m(含裙房部分) 当和上部高层主体建筑进行了严格的防火分隔后,是否可以按各自的高度进行消防设 计? 高层主体建筑下部(即投影部分)的附属建筑高度不超过24m(含裙房部分), 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高层主体建筑与附属建筑的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设置可根据各自的高度分别按《建规》执行: 1附属建筑与高层主体建筑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 2附属建筑与高层主体建筑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及穿越通风管道的防火墙和 不开设洞口(消防电梯井、上下管道井除外)且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

    3附属建筑与主体建筑的疏散楼梯应完全独立,且不应设置相互连通的门窗洞口 4附属建筑外墙与高层主体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 体窗槛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两侧各延长0.5m的防火挑 檐,

    2.1.5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设置的配套营业用房是否应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设置的配套营业用房(办公、卫生间、仓储和建筑面积 不超过100m的小卖部等除外)应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当 配套用房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处于同楼层的不同防火分区且疏散完全独立或者 处于不同楼层不同的防火分区时水利标准规范范本,可按其实际功能进行防火设计

    2.1.6售楼处是人员密集场所吗?其疏散人数如何计算?

    售楼处按人员密集场所设计。其营业大厅的人数按商业对待,执行《建规》第5.5.21 条第7款的规定,其办公部分的人数可按办公建筑对待,按使用面积9m2/人计算人数

    东弟秋口 2.1.7月子护理中心既不是旅馆也不是医院,如何进行消防设计? 月子护理中心是为产妇生产完后身体康复使用的。康复部分可按照《建规》对旅 馆建筑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医疗、检查部分应按照医疗建筑进行消防设计。 2.1.8学校、医院等公共建设用地内,经常出现以值班楼、教师公寓、老年公寓名义 建设的单元式建筑,平面形式完全与住宅相同,这种建筑是否允许?我们认为公共 用地内的建筑,其疏散应按公共建筑设计。 民用建筑是以建筑高度、建筑层数以及建筑功能来确定防火设计的,和用地的属 性没有关系。在学校、医院等公用设施用地内允许建设住宅等配套建筑,应按其规划 批复认可的实际使用功能、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确定防火设计。 2.1.9《建规》第5.1.1条,表中“高层民用建筑中的一类”第2项中”其他多种 功能组合”,不包括住宅与公共建筑组合建造的情况。那该类建筑分类该如何确定? 《建规》已经取消了商住楼的分类,住宅建筑下部设置有商业或其他功能的裙楼 时,该建筑不同部分的防火设计可按《建规》第5.4.10条的规定进行设计。住宅与其 他功能组合建造时,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蔬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 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建规》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建规》有关公共建筑的

    2.2总平面布局及消防救援

    2.2.3《建规》第7.2.3条: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国

    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此入口通过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一般应设置在建筑出入口一侧或和疏散楼梯对应一侧,以使 消防员能尽快安全到达着火层。因此,在建筑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 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十分必要。以下方式均认为符合规定: 1楼梯间直通室外的外门; 2通过专用疏散走道连接楼梯间的外门: 3通过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疏散到室外的外门。

    车道和建筑物之间设置的室外机动车停车位是否视为妨碍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 1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原则上应设置在建筑基地内,如设置在建筑基地外,应征 得主管部门的书面认可(如规划、建设、城管、交通、市政、绿化等部门),还应确 保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范围内无高大乔木、高压电线及架空线路等影响登高操作的障 碍物。 2在消防车道和建筑物之间设置的室外机动车停车位应视为妨碍消防车操作的障 碍物。

    车道和建筑物之间设置的室外机动车停车位是否视为妨碍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

    2.2.6沿街楼穿过建筑物设置消防车道问题:转角沿街建筑单侧沿街长度大于

    一般应根据当地消防救援能力确定消防车荷载。 1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0m的建筑,一般要求地面能够承受40T的消防车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一般要求地面能够承受75T的消防车荷载, 2隐形消防车道及隐形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如设置植草砖等)不利于日 和消防救援使用,有的还可能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应尽量避免在建筑基地内 形消防车道。否则,应设置配 全使用与快速通行的

    2.2.8消防电梯出口是否应直通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高度大于54m的住宝建

    梯出口是否应直通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的避

    难房间是否应设置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一侧

    1消防电梯出口宜直通或正对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以便于消防队员快速进入消 防电梯。如确有困难,也应通过公共区域或疏散通道方便到达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2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的避难房间宜设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一侧,便于消 防队员快速有效进行救援。如确有困难,则住宅的避难房间应尽量靠近消防队员可以 到达的公共部位。 2.2.9一多层公建,因造型需要,建筑外圈设一金属幕墙造型,幕墙外侧周边设环形

    是否可参照《建规》第7.2.1条,消防登高操作场地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 控制? 此种做法相当于在实体建筑的外侧做穿孔装饰幕墙表皮,其与建筑外墙间的距离 不应大于4.0m。外侧的穿孔装饰幕墙应按规范要求设置消防救援口和外墙上的消防 救援窗对应,且在相应位置采用栈桥连接,连接栈桥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2.2.10多层、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转弯半径应分别执行多少? 消防车的转弯半径是指内径。多层、高层、超高层建筑的消防车转弯半径应分别 执行不小于9m、12m、18m

    2.2.12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建筑外墙之间距离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的号

    求中,建筑外墙以哪部分外墙为基准开始计算距离?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建筑外墙之间距离应以不影响消防车救援为前提。此处的 建筑外墙是高层建筑主体的外墙,包含裙房的外墙。无论建筑外墙如何凹凸,以最近 外墙算起。

    2.2.13住宅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对应范围内建筑底部设置的面宽较小的门厅以及

    部凸出的楼梯间超过4m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是否认定不连续?

    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和建筑物对应范围内,不充许有进深大于4m的裙房(其 余部分可以有进深大于4m的裙房),如果有,则认为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连续。 2.2.14根据《建规》第7.2.1条,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消防车登高作业场 地可间隔布置。当间隔布置时,是否每一块场地都需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 间的入口? 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间隔布置时,每一块场地均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 楼梯间的入口。

    2.2.15关于设置消防救援窗的问题:对于建筑体量比较大,一个防火分区不沿外墙, 或虽沿外墙但不足以设置2个救援窗口时,如何考虑?首层的外门可以代替消防救援 窗吗?消防救援窗必须设置在公共部位吗?100m以上的建筑也需要设置消防救援窗 码?商业服务网点需要设置消防救援窗吗? 《建规》第7.2.5条对消防救援窗提出了技术要求,消防救援窗应易于破碎,应 采用钢化玻璃。 1应调整防火分区或建筑布局,使每个防火分区尽量有靠外墙的条件。确实难以 实现时,中间部位的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2处走道和相邻靠外墙的防火分区连通。外 墙上的消防救援窗的间距不宜大于20m并均匀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 2首层的外门以及各层有外阳台或外走道的门均可以作为消防救援窗使用,消防 救援窗和门可按间距不宜大于20m布置 3消防救援窗宜设置在公共部位,如公共走廊、公共卫生间、楼梯间、合用前室 共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等。 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楼层部分,也应设置消防救援窗。每个商业服务网点不 必要均设置消防救援窗。 5当有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或消防车道时,消防救援窗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或消防车道对应。 6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在每层设置消防救援窗(含首层)

    2.2.16同一座回形、U型口的民用建筑,其两翼外墙之间是否有防火间距要求?

    同一座回形、U型口的民用建筑,其两翼中的任何一侧发生火灾,均可通过回 形、U型口蔓延到另一侧,因此,应重视这种平面布置形式的防火措施。同一座回形 U型口的民用建筑,其两翼外墙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同一座回形、U型口民用建筑的两翼外墙属于同一个防火分区时,一般可不考 虑其相邻两翼的防火间距。但考虑到回形、U型处可能产生特殊的火灾效应,相邻两 翼的间距一般按6m控制。当间距小于6m时,可在两翼外墙上的门窗洞口处的中间位 置设置一片垂直防火隔墙等措施,该防火隔墙的外端应至少与相对的门窗洞口的最外 边平齐;当门窗洞口正对的相邻墙体为不设开口的防火隔墙时,可不采取上述措施。 2同一座回形、U型民用建筑的两翼外墙属于不同防火分区时,两翼外墙门窗洞 口之间的距离应按《建规》第6.1.3条、第6.1.4条的规定执行,两翼外墙一般应考

    虑其防火间距,按《建规》第5.2.2条的规定执行

    2.2.17直升机停机坪的尺寸应如何确定

    直升机停机坪的尺寸为直径不小于21m,直升机救助设施的场地尺寸为不小于 15m(长)×12m(宽)。直升机荷载可按不大于6T考虑。 2.2.18《建规》第A.0.2条图示3.2.2m与1.5m是否可以理解为能够叠加计算? 《建规》主要以建筑高度和层数等为依据制定相关防火要求,《建规》第A.0.2 条图示3中的2.2m与1.5m可以叠加计算。但认为建筑高度应按照《建规》第A.0.1 条第1~5款的规定执行

    2.3.1建筑内设置的中庭,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做防火分隔

    2.3.1建筑内设置的中庭,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做防火分隔处理, 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后,不大于《建规》第5.3.1条规定的防火分

    区面积时,该中庭是否按防火分区的要求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建筑中庭是建筑内部贯穿多个楼层的室内空间。中庭的形式多种多样,有的与所 贯通的楼层在界面处不连通、有的与所贯通的楼层在界面处连通、有的中庭周围均有 楼层、有的只有部分空间与楼层连通。但无论哪种形式的中庭,均会导致火势在其所 连通的楼层蔓延。 1中庭是一个特殊的独立的防火单元,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做 防火分隔处理,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后,不大于《建规》第5.3. 条规定的防火分区面积时,一般不要求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2当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后大于《建规》第5.3.1条的规定时,应 采取《建规》第5.3.2条规定的4项措施。 3每层的防火分区在扣除中庭后还是按自然层划分防火分区,按《建规》有关规 定执行。 4当中庭在起始层不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相邻区域与中庭的总建筑面积不应超 过1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且应按照《建规》的有关规定设置安全出口

    2.3.2中庭面积多大时,需要单独设疏散

    中庭面积多大时需要设置疏散门,《建规》没有明确。一般认为,防火卷帘应选 用具有停滞功能的卷帘,其落下时,中庭内的人员有一定的反应时间,在此时间内, 中庭内的人员可以迅速离开中庭,不需要再单独设置疏散门。

    2.3.3划分防火分区时,那些功能房间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

    建筑中的消防水池、室内游泳池的水面面积、溜冰场等的冰面面积、滑雪 面面积、桑拿浴室的洗浴部分、保龄球馆的球道区、射击馆的靶道区均可不计 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

    丙2类。其防火分区如何划分?是否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另外多 层建筑的楼梯间还需要地上地下分隔吗? 1为了满足住户的需要,住宅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常常设计有小的储藏室(每 间储藏室的面积小于50m,可不设乙级防火门),存放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为丙2 类,其防火分区面积可按500m设计。如果地上部分住宅建筑按规范规定需要设置自 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则其地下储藏室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 报警系统;如果地上部分住宅建筑按规范规定不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 警系统时,则其地下储藏室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如果和上部的楼梯间共用,应按《建规》第6.4.4条的规 定进行防火分隔,并设乙级防火门。 2.3.5由于人流量大、建筑体量大,医院医疗街的设计越来越多。医院医疗街疏散是 否能参照《建规》第5.3.6条有关“有顶棚的步行街”执行? 医院建筑有特殊性,其医疗街的设计不能按《建规》第5.3.6条执行。 2.3.6根据《建规》第5.3.2条、第5.3.13条,中小学、幼儿园为便于疏散,是否可 采用开楼梯间,且防火分区按层计算,不叠加。 《建规》第5.3.2条的条文说明:对于本规范允许采用散开楼梯间的建筑,即本 规范第5.5.13条规定以外的多层建筑,如5层或5层以下的教学建筑、普通办公建筑 等,规范充许设置敬开楼梯间,其防火分区可以按各楼层的建筑面积进行划分, 中小学、幼儿园是教育建筑,可以设置敲开楼梯间(含三跑楼梯),其防火分区 可以按各楼层的建筑面积进行划分。 2.3.7有顶棚步行街(含步行街首层地面 二层及以上连廊、回廊区域)在符合《建

    层建筑的楼梯间还需要地上地下分隔吗?

    1为了满足住户的需要,住宅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常常设计有小的储藏室(每 间储藏室的面积小于50m,可不设乙级防火门),存放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为丙2 类,其防火分区面积可按500m设计。如果地上部分住宅建筑按规范规定需要设置自 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则其地下储藏室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 报警系统;如果地上部分住宅建筑按规范规定不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 警系统时,则其地下储藏室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如果和上部的楼梯间共用,应按《建规》第6.4.4条的规 定进行防火分隔,并设乙级防火门。

    否能参照《建规》第5.3.6条有关“有顶棚的步行街”执行? 医院建筑有特殊性,其医疗街的设计不能按《建规》第5.3.6条执行。 2.3.6根据《建规》第5.3.2条、第5.3.13条,中小学、幼儿园为便于疏散,是否可 采用敬开楼梯间,且防火分区按层计算,不叠加。 《建规》第5.3.2条的条文说明:对于本规范允许采用开楼梯间的建筑,即本 规范第5.5.13条规定以外的多层建筑,如5层或5层以下的教学建筑、普通办公建筑 等,规范充许设置敲开楼梯间,其防火分区可以按各楼层的建筑面积进行划分, 中小学、幼儿园是教育建筑,可以设置敲开楼梯间(含三跑楼梯),其防火分区 可以按各楼层的建筑面积进行划分。

    规》第5.3.6条要求的同时,是否还有其他要求?

    有顶棚的步行街在符合《建规》规定的同时,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步行街两侧非餐饮类商铺大于300m,餐饮类商铺大于500m时,应按照防火

    分区进行设计,采用防火墙、防火卷帘与步行街分隔,连通步行街的开口部位宽度不 应大于9m,且应设置独立的蔬散设施,不能利用步行街进行疏散。非餐饮类商铺不大 于300m,餐饮类商铺不大于500m,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营 业区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商铺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 且两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 2当建筑局部突出物或相邻建筑的外墙高于步行街顶棚部分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 限不低于1.00h的屋面板时,步行街顶棚开口与上述外墙距离不限;当上述外墙高于 步行街顶棚部分设置门窗洞口时,步行街顶棚开口与上述外墙距离不宜小于6.0m。 3步行街各层开口宜上下对应并均匀布置;单侧连廊宽度不应小于3.0m。步行街 立按商业营业厅要求计算蔬散人数。 4步行街的长度不应超过300m;步行街地面面积是指步行街与两侧商铺外墙的分 隔线以内的区域。 5地上二层及以上层回廊、连廊部分的人员疏散可直接通至蔬散楼梯间或前室; 步行街在首层可利用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扩大楼梯间或扩大防烟 楼梯间前室与其他功能用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隔墙以及乙级防火门分 隔)通至室外。首层商铺的疏散门可直接通至步行街,步行街内任一点到达最近室列 安全地点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60m。步行街两侧建筑二层及以上各层商铺的疏散门至 该层最近疏散楼梯口或其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7.5m; 6步行街首层地面及各层连廊、回廊可利用步行街的自然排烟窗进行排烟,与步 行街相邻的商业用房应设置独立的排烟设施;各层步行街的回廊、连廊应设置自动喷 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步行街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2.3.8目前超大城市综合体建筑很多,其防火设计除应符合《建规》要求外,还应符

    超大城市综合体是指总建筑面积大于10万m(含本数,不包括住宅和写字楼部 分的建筑面积),集购物、旅店、展览、餐饮、文娱、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 能于一体的超大型公共建筑。其防火设计除应符合《建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 定:(总建筑面积小于10万m的城市综合体参照执行) 1对于利用建筑内部有顶棚的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的超大城市综合体,其步行街 两端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步行街两侧的主力店应采用防火墙与步行街之间

    进行分隔,连通步行街的开口部位宽度不应大于9m,主力店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 不充许借用连通步行街的开口。 2步行街首层与地下层之间不应设置中庭、自动扶梯等上下连通的开口。 3步行街、中庭等共享空间设置的自动排烟窗,应具有与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和手 动控制开启的功能,并宜能依靠自身重力下滑开启; 4严禁使用侧向或水平封闭式及折叠提升式防火卷帘,防火卷帘应当具备火灾时 依靠自重下降自动封闭开口的功能; 5电影院与其他区域应有完整的防火分隔并应设有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6餐饮场所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应靠外墙设置,并应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 7商业营业厅每层的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 火门与其他部位进行分隔 8在消防设计中应结合灭火救援实际需要设置消防救援窗,消防救援窗应直通建 筑内的公共区域或走道; 9在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同时,应按照《建筑防排烟标准》在建筑外墙上设置 定数量的用于排除火灾烟热的固定窗; 10鼓励面积较大的地下商业建筑设置有利于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的下沉式广场。 需要说明的是,此类建筑功能复杂、占地面积大、火灾荷载高、人员数量多,发 生火灾后,火灾蔓延速度快、人员蔬散逃生难、灭火救援难度大,极易造成重大人员 伤亡和财产损失。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建筑设计还应全面按照公安部《关于加强超大 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公消【2016】113号执行

    2.3.9大型商业综合体内设置的餐饮场所有何具体要求。

    大型商业综合体是指建筑面积不小于5方m,集购物、住宿、餐饮、娱乐、展览、 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单体建筑和通过地下连片车库、地下连片商 业空间、下沉式广场、连廊等方式连接的多栋商业建筑组合体(其他商业综合体可参 照执行)。 大型商业综合体内的餐饮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餐饮场所宜集中布置在同一楼层或同一楼层的集中区域; 2餐饮场所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及甲、乙类液体燃料; 3餐饮场所使用天然气作燃料时,应当采用管道供气。设置在地下且建筑面积大

    于150m或座位数大于75座的餐饮场所不得使用燃气; 4不得在餐饮场所的用餐区域使用明火加工食品,开放式食品加工区应当采用电 加热设施; 5厨房区域应当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他部位 分隔; 6厨房内应当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当设置能够联 动切断燃气输送管道的自动灭火装置,并能够将报警信号反馈至消防控制室: 7炉灶、烟道等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当采取隔热或散热等防火措施

    金融机构地下金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为1000m,当设置自动 灭火系统时可增加1.0倍。每个防火分区可以设置一个安全出口,

    2.4.1关于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相关问题: 1非住宅建筑的一、二层或独立建造的不超过2层的商店建筑,符合商业服务网 点条件,是否可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规定执行? 2老年人照料设施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是否可以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规定 执行? 3每个商业服务网点单元之间的外墙是否有门窗洞口距离要求? 4商业服务网点的楼梯有什么要求?如果疏散距离超过了规范规定,设置了封闭 楼梯间,在首层如何要求? 5商业服务网点的防火分区如何划分?是按上下层叠加吗? 1住宅建筑的底部一、二层,非住宅建筑底部的一、二层或独立建造的不超过2 层的杂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洗衣店、药店、洗车店、餐 饮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及小区的物业服务设施,其设置位置在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 层以及独立建造的不超过2层的建筑,每个分隔单元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都可 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规定执行。但如果上部住宅建筑的投影所占面积比例较小,甚至 小于50%时,则需要综合考虑将其视为商店建筑,按照其他功能与住宅组合建造的建 筑进行考虑。 2老年人照料设施有其特殊性,可以设置在建筑的首层及二层,但不能参照商业

    2.4.1关于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相关问题

    楼梯间,在首层如何要求?

    安全出口。问商场是否可借用该安全出口疏散(借用疏散距离和宽度)?

    《建规》第5.4.7条,对于电影院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规定至少应设 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并应符合其他规定。 电影院应是单独的防火分区,电影院和商业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为电影院独立 设置的楼梯不能同其他场所共用,更不能被其他场所借用疏散距离和宽度。当然,除 了电影院独立设置的楼梯外,还会有和其他场所共用的楼梯间,此楼梯间无论是电影 院还是其他场所均可以计算为疏散出口和疏散宽度。

    定,上述房间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上下层或贴邻,如果建筑平面受限,可否在其 房间上部设双层楼板?

    定,上述房间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上下层或贴邻,如果建筑平面受限,可

    布置做出了严格的规定,上述房间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上下层或贴邻,如果建筑 平面受限,可通过设置钢筋混凝土楼板(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做夹层分隔,但夹 层层高不应小于2.2m。

    2.4.4锅炉房、油浸变压器室和消防控制室的疏散门充许通过多长的短走道通向楼梯

    2.4.5《建规》第8.1.7条对消防控制室设置位置作出了规定,对于大型商业建筑利

    高层建筑是否必须在建筑首层?

    《建规》第8.1.7条: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或地下 层,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大型商业建筑和高层建筑无特殊要求,按《建规》第 8.1.7条执行。

    2.5.1关于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的问题:

    1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口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到室外门的距离如何要求? 2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内是否可以设置设备管井及普通 电梯门? 3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和其他部位的分隔是否充许采用 防火卷帘? 4地上疏散楼梯在首层通过大堂设置的共用的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 间前室通向室外是否可行?

    间前室通向室外是否可行?

    1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口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门至室外门的距离不应大于30m (建筑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也不应大于30m)。即使建筑的层数不大于4层,如果楼 梯间门到室外门的距离超过了15m,也可以按扩大封闭楼梯间的方式设计

    2设备管井、电气管井及普通电梯可以在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 前室内开门,但门应是乙级防火门。 3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封闭楼梯间内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内形成 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与门厅连通的管理用房、设备房应采用乙级 防火门、2.00h耐火极限的防火隔墙等进行防火分隔,不应采用防火卷帘进行分隔, 区域内不得设置可燃物。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有关防火要求按《建规》第6.4.2 条、第6.4.3条的规定执行。 4地上和地下蔬散楼梯在首层可以通过大堂设置的共用的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 防烟楼梯间前室通向室外(不需要将疏散楼梯用防火隔墙隔出专用的疏散走道通向室 外),但其安全出口应布置在不同的方向上,且安全出口的间距应大于等于5.0m。 5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没有面积限制。 2.5.2商场、医院内的疏散楼梯,如果在首层不能直通室外,则应采取措施通过扩大 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通向室外,此处的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 间前室是否可以采用防火卷帘、防火隔墙、乙级防火门进行分隔? 商场、医院的疏散楼梯,确有困难在首层不能直通室外,可在首层将走道和门厅 等包括在封闭楼梯间内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 前室,且应采用耐火极限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进行分隔,不应采用防火卷 帘进行分隔,区域内不得设置可燃物。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有关防火要求按《建 规》第6.4.2条、第6.4.3条的规定执行。

    2.5.3如何理解《建规》中的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哪些措施可以认定为直通室

    安全出口是建筑内某一区域直通室内或室外安全区的疏散出口。通常有直通室外 安全区域(包括符合疏散要求的室外地面、下沉式广场、屋面、平台、天桥等)的出 口、符合规范要求的疏散楼梯间的楼层入口(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楼层入口)、室 外疏散楼梯间的楼层入口、通向避难走道前室或避难间的入口、进入相邻防火分区的 入口等。 《建规》中有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的表述,目的是确保楼梯或房间在疏散过 程中的安全。以下情况可认为是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 1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的门或房间的门直接开向室外:

    2.5.5《建规》第5.5.8条表5.5.8是为设置1部疏散楼梯或1个安全出口的公共建

    筑制定的,是指独立建筑吗?设置在其他建筑中的底部3层以内符合《建规》第5.5.8 条是否可以参照执行?不超过3层的商业并联店是否可以参照《建规》第5.5.8条执 行? 1《建规》第5.5.8条表5.5.8是为设置1部疏散楼梯或1个安全出口的公共建筑 制定的,通常应为独立建筑。

    筑制定的,是指独立建筑吗?设置在其他建筑中的底部3层以内符合《建规》第

    1《建规》第5.5.8条表5.5.8是为设置1部疏散楼梯或1个安全出口的公共建筑 制定的,通常应为独立建筑。 2对于设置在其他功能建筑内的小型公共建筑,当与其他功能部分完全分隔、安 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均分别完全独立设置时,可以参照《建规》第5.5.8条的规定执行。 每个分隔单元与相邻分隔单元的门窗洞口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3不超过3层的商业并联店符合《建规》第5.5.8条的规定,可以参照《建规》 第5.5.8条执行。 4上述2、3款的小型公共建筑,其防火分区、自动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等 应按照《建规》的相应规定执行。疏散门宽度、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宽度、疏散距离 等应按照《建规》对多层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2.5.6《建规》第5.5.26条:“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单元 设置一座疏散楼梯时,疏散楼梯应通至屋面···..当不能通至屋面或不能通过屋面 连通时,应设2个安全出口。”,当该建筑只有一个单元时,是不是就应设置2个安全 出口? 根据《建规》第5.5.25条第2款,对于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 宅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不大于650m,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 离不大于10m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可以设置1个。当有2个及以上住宅单元时, 其疏散楼梯均应通至屋面连通;当任何一个单元,其疏散楼梯不能通至屋面时,每个 单元均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当仅有一个单元时,其疏散楼梯通至屋面即可,可停留 屋面面积应≥1/2本楼户数×3.2人/户×0.25m/人,且不应小于10.0m

    2.5.7高层住宅的两个单元的屋顶连通,连通通道是否必须是室外通道,设计坡屋顶

    通过室内通道连通是否可行?

    高层住宅的楼梯间通过上人平屋面连通,是为人员疏散提供第二通道,坡屋顶建 筑对连通通道会有影响。当设计坡屋顶通过室内通道连通时,连通通道应有天然采光 和自然通风防烟。如果对建筑造型有影响,可以采用天窗等形式实现采光通风和防烟,

    2.5.8《建规》第5.5.9条中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的所

    有规定是否包括地下建筑部分?

    《建规》第5.5.9条适用于地下建筑,本条款是为了解决安全出口不够、疏散距 离超长及疏散宽度不足的问题。使用本条款的前提是,本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 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以及各个安全出口的疏散宽度总和满足相邻防火分区按规范要求 的总蔬散宽度。公共建筑被借用的防火分区必须有2个安全出口,需要注意的是: 1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连通时,必须采用甲级防火门,不能采用防火卷帘、防 火分隔水幕等措施代替。

    布置受限不能直接通向室外的情形。某一楼层内个别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的 琉散宽度不足或其中局部区域的安全疏散距离过长时,可将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出口 及其宽度计入该防火分区内,但疏散宽度不能大于该防火分区所需总疏散净宽度的 30%。 2.5.9《建规》第5.5.9条中第2款:建筑面积大于1000m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 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不应少于1个,然后可以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如 果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的限定面积是否可以增加1.0倍。 《建规》第5.5.9条是对借用安全出口的规定,此处的建筑面积即使在有自动灭 火系统的条件下也不充许加倍。 2.5.10《建规》图示中5.5.21图示5商业营业厅与附属部分如仓储、设备房、工具 间、办公室等是否需要划分独立的防火分区?同时附属部分的面积有没有具体规定多 少考所上营业匠的比例

    《建规》第5.5.9条,商业营 业厅的附属部分如仓储、设备房、 工具间、办公室等,如果其建筑面 积大于500m但小于1000m,应 单独划分防火分区。本防火分区可 只设置1个安全出口,另1个安全 出口可通过甲级防火门通向其他

    防火分区;如果其建筑面积大于1000m,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设置2个安全出口; 如果其建筑面积小于500m,可不单独划分防火分区,可通过商场疏散,但应计算人 数。 2.5.11大空间办公、图书馆大空间阅览室和高校大空间实验室的疏散距离可以按《建 规》第5.5.17条第4款的规定执行吗?是按直线距离考虑的吗?自行车库、很大的 设备用房(如空调机房、制冷机房等)、游泳池等是否可以参照执行? 大空间办公、图书馆大空间阅览室和高校大空间实验室的疏散距离可以按《建规》 第5.5.17条第4款的规定执行。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可按直线距离考虑。 房间面积大于400m2以上的自行车库(含电动自行车)、设备用房(如空调机房、制

    防火分区;如果其建筑面积大于1000m,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设置2个安全出口 如果其建筑面积小于500m,可不单独划分防火分区,可通过商场疏散,但应计算人 数。

    设备用房(如空调机房、制冷机房等)、游泳池等是否可以参照执行? 大空间办公、图书馆大空间阅览室和高校大空间实验室的疏散距离可以按《建规》 第5.5.17条第4款的规定执行。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可按直线距离考虑。 房间面积大于400m以上的自行车库(含电动自行车)、设备用房(如空调机房、制

    冷机房等)、游泳池等可以参照执行

    2.5.12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科设施用房是否可设于袋形走道尽端和两侧 根据《建规》第5.5.15条的规定,对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医疗 建筑、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时,必须设置2个疏散门;当不能满足此要求 时,不能将此类用途的房间布置在袋形走道的尽端,但上述用房可以设置在袋形走道 两侧。

    2.5.13内廊式办公楼,在走廊的尽端设有开敞式的休闲区(无房间)

    任意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如何控制?

    过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连通的,是

    能否作建筑的其他用途使用?避难区需要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对应吗?

    能否作建筑的其他用途使用?避难区需要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对应吗?

    1公共建巩的避难层只能布置设备用房和避难区,不能有除设备用房以外的其 功能用房。住宅建筑在保证设备用房使用和消防安全的条件下,避难层可以不采用整 个楼层作为避难区,但避难区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与其他区域分隔,其他 区域可采用上下跃层的方式利用。另外,如果避难层的避难区被分成了2个,则2个 避难区应设置走廊联系。 2避难区应至少有一面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 2.5.16《建规》第5.5.11条,顶层局部升高,当高出部分的层数不超过2层、人数 之和不超过50人且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时,高出部分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 但至少应另外设置1个直通建筑主体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且上人屋面应符合人员 安全疏散的要求。那么这个上人屋面还需要有1部楼梯吗?首层平面满足疏散要求, 其建筑面积大于200m可以吗? 1《建规》第5.5.11条的规定是主要针对公共建筑制定的。局部高出部分可设置 部疏散楼梯,但至少应另外设置1个直通建筑主体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且上人屋

    面应符合人员安全疏散(即应有1个安全出口)的要求。 2当建筑首层设置不少于2个安全出口并满足疏散要求时,首层建筑面积可以大 于200㎡

    2.5.17建筑物内设置的夹层是否必须设置疏散楼梯,当其与下部空间相通时是否可按

    1建筑物内设有局部夹层(设备夹层或有其他使用功能),当每层的建筑面积不 大于200m时,可按《建规》第5.5.8条的规定设置1部疏散楼梯,同时疏散距离符 合袋形走道尽端的规定;当每层的建筑面积大于200m时,应按《建规》的要求至 少设置2部蔬散楼梯。 2当建筑夹层房间与其下部房间为同一防火分区时,可通过疏散走道上的踏步连 接,夹层室内房间任一点至下层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袋形走道的疏散距离,疏散 走道上的踏步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倍计算,夹层房间门的设置数量等按规范相关 规定执行。

    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医疗建筑,单、多 教学楼建筑采用T型布置时,应按袋形走道尽端的距离执行,不允许按2a+b≤40m 或2a+c≤40m进行计算,

    2.5.19《建规》中未明确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是否能开其他非

    短边尺寸可以不执行2.4m的规定。 住宅建筑如果在防烟楼梯间前室(《建筑防排烟标准》称独立前室)设置了电梯 则此电梯可以是普通电梯,但电梯层门的耐火极限应大于等于1.00h。 公共建筑如果按规范规定可以设置封闭楼梯间,但为了平面紧凑、使用合理而和 消防电梯设置在一起,则此楼梯应按防烟楼梯间的规定执行

    《建规》第5.5.28条对此作了规定,当首层的公共区无可燃物且首层的户「不 直接开向前室时,剪刀梯在首层的对外出口可以共用一个大堂,但宽度需满足人员疏 散的要求。住宅剪刀梯在首层的大堂可以设置一个门,但门净宽应大于等于1.4m。 2.5.21高层住宅设置剪刀楼梯,其中1部楼梯由户门处公共区域进入,另1部楼梯从 户内通过厨房、阳台等进入,是否可行? 1剪刀楼梯必须实现在同一个楼层通过公共区域进行转换,通过户内空间转换布 置的剪刀楼梯不符合防火要求,不予认可。 2当剪刀楼梯间共用前室时,进入剪刀楼梯间前室的入口应位于不同方向,不能 通过同一个入口进入共用前室,入口之间的距离仍不应小于5m。

    1剪刀楼梯必须实现在同一个楼层通过公共区域进行转换,通过户内空间转换布 置的剪刀楼梯不符合防火要求,不予认可。 2当剪刀楼梯间共用前室时,进入剪刀楼梯间前室的入口应位于不同方向,不能 通过同一个入口进入共用前室,入口之间的距离仍不应小于5m。

    2.5.22商业建筑是否允许设置剪刀楼梯?安全出口算1个还是2个?

    按1个安全出口认定。剪刀楼梯在2个防火分区分别设 置前室可按2个安全出口认定,但剪刀楼梯的前室门和 楼梯间疏散门必须是甲级防火门。

    2.5.23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设置剪刀楼梯时

    此种情况属于前室套前室,不允许。如果设计,只 能按三合一前室设计,按《建规》相应规定执行。

    《建规》第5.5.24条是对高层病房楼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应设 置避难间的规定。要求避难间应靠近楼梯间,是为了就近便于救援。一般认为,避难 间和楼梯间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2.5.26关于疏散楼梯宽度计算中人员密度取值及人数计算问题:

    火栓设置在开门方向的后面是否可行?

    总净宽度应经计算确定,且户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疏散走道、疏 散楼梯和首层疏散外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建筑高度不大于18m的住宅中一边 设置栏杆的疏散楼梯,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0m。 据此,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净宽度,《建规》和《住宅建筑规范》的要求不 样,因为《住宅建筑规范》是全文强条,因此,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净宽度应按不 小于1.2m执行。如果在此走道上设置消火栓,走道宽度应从消火栓的外侧算起。 消火栓设置在开门方向的后面时,不便于使用,应避免出现这种情况。

    5.28《建规》弟6.4.4杀:除通可避难层错位的疏散楼梯外,建巩内的疏散楼梯

    避难层是安全区域,疏散楼梯间通过避难区调换位置是可以的。专月 能用于连接蔬散楼梯,不应开设其他任何门窗洞口

    2.5.31住宅建筑只有1个单元,地下储藏室的面积不大于500m,是否可以采用金属

    住宅建筑只有1个单元,其地下储藏室的面积不大于500m且设有一部疏散楼梯 时,符合《建规》第5.5.5条的规定,可以设金属竖向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应注 意出地面的门或洞口距离周围房间门窗洞口的距离应大于等于1.0m。

    2.5.32体育场馆比赛大厅如何划分防火分区?比赛大厅及看台的疏散距离如何控 制?

    2.5.32体育场馆比赛大厅如何划分防火分区?比赛大厅及看台的疏散距离如何控

    体育场馆比赛大厅(含比赛看台和比赛场地)和观众休息厅可按一个防火分区设 计,看台和场地的人员可通过观众休息厅疏散至安全出口,当防火分区面积大于 5000m时,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同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1观众休息厅仅可用于人员通行和休息,观众休息厅应采用不燃、难燃材料装修 休息桌椅应为不燃材料,且不得影响人员疏散。 2比赛大厅看台及场地任一点至观众休息厅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超过37.5m 3休息厅与比赛大厅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 分隔。 4观众休息厅与相邻功能用房(卫生间和淋浴间除外)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的防火隔墙、甲级防火门和防火卷帘分隔。 5观众休息厅和比赛大厅应分别设置独立的排烟设施。泳池看台区和戏水池区在 计算排烟量或自然排烟口开窗面积时,水区面积可不计入。 6座位数大于3000座或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体育馆,休息厅应设置自动灭火 系统,喷头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游泳馆的泳池上空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 报警系统

    33多层学校建筑的餐厅是否需要设置封闭

    独立设置的5层以下的学校建筑的餐厅以及专门的餐饮建筑(无商业、娱乐功能) 可采用散开楼梯间,首层应直通室外,

    2.5.34单独设置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的地下设备用房需不需要设置封闭楼梯

    2.5.34单独设置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的地下设备用房需不需要设置封

    地下建筑的安全疏散均需设置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 的地坪高差大于10m时,应为防烟楼梯间;不大于10m时,应为封闭楼梯间。根据《建 规》第5.5.5条的规定,单独设置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的地下设备用房可以仅设 置1部封闭楼梯疏散。

    2.5.35位于非住宅建筑下方的商业,当疏散楼梯完全独立设置时,计算每

    计算商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人数可按《建规》第5.5.21条的规定,按楼梯间 实际贯通层数计算

    计算商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人数可按《建规》第5.5.21条的规定,按楼梯间 实际贯通层数计算。 2.5.36住宅建筑地下一层储藏室,其中一部分与一层住户设有户内楼梯时,该部分 疏散是否可以按户内“跃廊式”住宅考虑?还是按《建规》第5.5.5条,在设有1个 安全出口的前提下,另1个安全出口可以按户内“跃廊式”住宅考虑? 关于一层住户和地下室进行下跃式设计的疏散问题有以下几种解决办法: 1地下室部分除户内的楼梯外还通过地下室的走廊和公共疏散楼梯相通,有2个 安全出口。当地下室内任一点到户门的距离不大于22m时,户内楼梯形式不限。地 下室部分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 2地下室部分仅有户内的楼梯疏散,有1个安全出口,地下室部分的建筑面积不 大于200m;地下室内任一点到户门的距离不大于22m时,户内楼梯形式不限。 3地下室部分有户内的楼梯,地下室部分的建筑面积大于200m且没有外门通过 地下室的走廊和公共疏散楼梯相通,地下室内任一点到户门的距离不大于22m时, 户内楼梯形式不限。按《建规》第5.5.5条的规定,该地下室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 可以设置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2.5.37住宅地下一层储藏室总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其中一部分与一层住户设有户 内楼梯,其余部分仍为分隔为单间的储藏室,该部分的疏散是否仍需要设置2个安全 出口?(其中一个可利用金属竖向梯) 当扣除和一层住户相通的面积外,剩余储藏室部分的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时 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可以设置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2.5.38《建规》第5.5.7条,高层建筑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挑出宽度 不小于1.0m的防护挑檐。 1高层建筑低层设置的商铺,其外开门上方是否需要设置防护挑檐? 2高层建筑低层架空或局部架空,其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位于架空区(建筑内) 其出入室外的出口位置是否还需要设置防护挑檐? 3位于高层建筑裙房部分的安全出口是否需要设置防护挑檐? 《建规》第5.5.7条规定的防护挑檐,主要为防止建筑上部坠落物对人体产生伤 害,保护从首层出口疏散出来的人员安全。防护挑檐可利用防火挑檐,与防火挑檐不 同的是,防护挑檐只需满足人员在疏散和灭火救援过程中的人身防护要求。一般设置

    《建规》第5.5.7条规定的防护挑檐,主要为防止建筑上部坠落物对人体产生伤 售,保护从首层出口疏散出来的人员安全。防护挑檐可利用防火挑檐,与防火挑檐不 同的是,防护挑檐只需满足人员在疏散和灭火救援过程中的人身防护要求。一般设置

    40相邻2个防火分区之间是否可以共用疏

    为保证防火分区间的分隔有效和疏散楼梯的使用安全,共用楼梯间一般应为防烟 楼梯间,利用相互独立的前室连通疏散楼梯间与不同的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前室的 门和共用楼梯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共用疏散楼梯间的防火分区数量不应超过2个。 共用疏散楼梯间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1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1000m时,每个防火分区内应至少有1部独立 的疏蔬散楼梯

    2每个防火分区通向共用疏散楼梯间的前室应各自独立,开向每个前室的门不应 大于2个。 3共用蔬散楼梯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通向该楼梯间的门的净宽度之和。楼梯间首 层出口门的宽度不应小于梯段的宽度。 4每个防火分区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与进入共用疏散楼梯间 的出口净宽度之和,不应大于该防火分区计算所需总净宽度的30%。 5建筑各层直通室外、避难走道和疏散楼梯间的安全出口总宽度不应小于按照 《建规》第5.5.20条、第5.5.21条规定计算所需总净宽度。 2.5.41《建规》第5.5.17条,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当层数不超过4层且 未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 不大于15m处。为满足不大于15m的要求,设计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建筑凹口内 是否可行? 在建筑的凹口处设计外门,对防火不利,宜尽量避免。如必须这样设计,则凹口 处的外门至建筑外墙最外侧的距离也不应大于15m,在此范围内(相当于走道)不应 设置外门窗,或设置固定乙级防火窗和向外开启的乙级防火门。

    水利图纸、图集2.5.42人员密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儿童活动场所如何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 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 共娱乐场所等。 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 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 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 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儿童活动场所,指用于12周岁及以下儿童游艺、非学制教育和培训等活动的场 所。如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早教中心、儿童教育培训学校、亲子园、午托、 日托机构举办儿童特长培训班等类似

    《建规》第5.5.22条对此作出了规定,本规定是在吸取有关火灾教训的基础上, 为方便灭火救援和人员逃生的要求确定的,主要针对多层建筑或高层建筑的下部楼层 (一般24m以下楼层)。 本条要求设置的辅助疏散设施包括逃生袋、救生绳、缓降绳、折叠式人孔梯、滑 梯等,设置位置要便于人员使用且安全可靠,但并不一定要在每一个窗口或阳台设置。 建筑救生缓降器通常设置于各楼层靠外窗(门)位置,理想位置是公共部位:如 公共走道,公共休息厅,公共厕所等位置。对于设计为内置交通核且公共部位无外窗 的高层办公楼只能在办公室内设置,但应告知其他办公室的人员,以便于紧急情况下 的逃生。

    2.6.1建筑屋顶和地下室顶板上开设的采光井、通风井、排烟等开口,该开

    部建筑门窗洞口之间是否有距离要求?下地下车库的坡道以及下沉式广

    1采光井、通风井和排烟井与邻近门、窗、洞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直线 距离不应小于6.0m。当上述开口背向建筑物时,该开口与上部建筑门窗洞口之间距 离不限。 2当地下汽车库坡道出入口不作为排烟口使用时,坡道出入口与上部建筑物的距 离可不限。 3下沉式广场、下沉式庭院(均要求其最短边尺寸大于13m)等开口部位,当作 为景观、绿化、人员通行使用时,与上部建筑物的距离可不限。

    封闭阳台是否应按室内空间要求做防火设计。

    封闭阳台应按室内空间对待,因此,在防火间距、防火墙两侧门窗洞口距 算上,应计算到封闭阳台的边缘,

    2.6.3首层是厨房,与上层的其他用房满足1.2m的窗槛墙要求市政常用表格,还必须设置防火挑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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