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石政办发[2022]5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2月13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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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石政办发[2022]5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2月13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13日
石家庄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我币户外户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户告设置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理条例》、《城市容貌标准》、《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区域内的户 外广告设施设置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区域内户外告的内容审 查及其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市 政公用设施、交通运输工具、户外场地等为载体发布的商业性或 公益性产告(不含门店牌匾),设置形式包括: (一)利用建(构)筑物设置的户告牌、电子显示屏、灯箱、 霓虹灯、发光字体等; (二)利用市政公用设施设置的桥体灯箱、标语牌,灯杆灯
箱、灯杆旗帜,候车厅灯箱、电子显示屏,报刊亭灯箱、橱 窗等; (三)利用交通工具设置的LED显示条(屏),张贴、喷绘 的画面、文字; (四)利用户外场地设置的落地灯箱、道旗、充气装置、实 物造型、指示牌; (五)利用工地围挡设施设置的标语牌、喷绘画面;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户外户告。 第四条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户外广告设 置监管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国资监管、行政审批、市场监管、交通 运输、机关事务管理、公安、园林、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应 急管理、气象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学士标准规范范本,共同做好户外产告管理 工作。
箱、灯杆旗帜,候车厅灯箱、电子显示屏,报刊亭灯箱、橱 窗等; (三)利用交通工具设置的LED显示条(屏),张贴、喷绘 的画面、文字; (四)利用户外场地设置的落地灯箱、道旗、充气装置、实 物造型、指示牌; (五)利用工地围挡设施设置的标语牌、喷绘画面;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户外户告。 第四条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户外广告设 置监管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国资监管、行政审批、市场监管、交通 运输、机关事务管理、公安、园林、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应 急管理、气象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户外产告管理 工作。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置应按照石家庄市户外广告规划执行。 户外产告分窗口展示区、集中展示区(商业核心、商务中心)、 适度控制区、严格控制区。 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在符合石家庄市户外广告规划的前提 下,同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安装,应当符合行业技
术规范; (二)户外户告设施应当牢固、安全,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合城市容貌标准; (三)利用空中充气物等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必须保持 平整、不缠绕、不变形下垂; (四)利用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发布的车身户告,不得超过 车身面积的三分之二,且前后挡风玻璃不得张贴产告,不得影响 车辆原有的可见光透射比、透风、乘坐和行车安全; (五)临街商铺介绍商品及服务的活动广告,不得超出门槛 占道摆放; (六)除全市性大型活动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 以设置临时布幅户告外,其他活动不得设置; (七)凡在户外张贴产告,必须张贴在统一设置的张贴栏内; (八)户外户告内容应当真实、健康、文明。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在国家机关、学校、名胜风景点、文物保护单位、市 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 (二)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三)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 (四)利用住宅建筑(含商住混合类建筑的住宅部分)的; 利用建筑物屋顶的;遮挡建筑物窗户,影响消防安全的;危及建 筑物安全或者利用危房、违章建筑的:
术规范; (二)户外户告设施应当牢固、安全,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三)利用空中充气物等设置、绘制、张贴的产告必须保持 平整、不缠绕、不变形下垂; (四)利用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发布的车身产告,不得超过 车身面积的三分之二,且前后挡风玻璃不得张贴产告,不得影响 车辆原有的可见光透射比、透风、乘坐和行车安全; (五)临街商铺介绍商品及服务的活动广告,不得超出门槛 占道摆放; (六)除全市性大型活动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 以设置临时布幅户告外,其他活动不得设置; (七)凡在户外张贴产告,必须张贴在统一设置的张贴栏内; (八)户外户告内容应当真实、健康、文明。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在国家机关、学校、名胜风景点、文物保护单位、市 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 (二)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三)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 (四)利用住宅建筑(含商住混合类建筑的住宅部分)的: 利用建筑物屋顶的;遮挡建筑物窗户,影响消防安全的;危及建 筑物安全或者利用危房、违章建筑的;
(五)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使用的; (六)利用行道树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 (七)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建筑物形象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本市节能和环保相关要求, 不得形成光污染。
(五)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使用的; (六)利用行道树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 (七)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建筑物形象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本市节能和环保相关要求 不得形成光污染。
第九条利用政府投资、融资建设的公共建(构)筑物,市 政公用设施(公交站亭、桥梁、灯杆、报刊亭等)、公共场地、 交通工具(公交车)设置商业广告,应当通过拍卖的方式取得户 外广告设置权。 利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所有的建(构 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第十条纳入有偿使用范围的非公共产权的建筑物、构筑 物、场地设置经营性户外产告的,应当征得建筑物、构筑物、场 地所有者(以下简称业主单位)的书面同意。按照财政部等三部 委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公 共空间广告设置权通过拍卖方式取得。 第十一条户外户告设置权的拍卖由市城币管理部门、市交 通部门分别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方案,委托中介机构评估拍卖底 价,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十二条公共产权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的广告设置位置 使用权实行有保留价拍卖;非公共产权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的 产告设置位置使用权实行无保留价拍卖。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设置权拍卖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设置权使用时间不超过3年,电子显示 屏不超过5年。设置期满后,应当重新进行拍卖。 第十五条公有产权建筑物、设施、场地等城市公共空间 告设置权拍卖所得收入,全部上缴市财政;在征得业主单位同意 后,非公有产权建筑物、设施、场地等城市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 拍卖所得收入,按1:1的分成比例,将政府应得部分全部缴入 市财政。 第十六条空置的户外产告位在招商期间应以公益性产告填 充,招商内容可与公益性户告同时发布,且招商内容应位于公益 性广告下方,招商内容所占面积(播放时间)不得超过户外广告 面积(播放时间)的20%。大型户外广告中公益广告面积(播 放时间)应不小于总面积(播放时间)50%,户外广告设施空置 超过十五日的,广告设置者应设置公益性广告覆盖。遇重大活 动,公益广告发布比例需符合市城市管理部门的要求。
取样标准第十七条 市行政审批部门负责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
裕华区区域内的大型户外广告(单边长度大于等于4米或单面面 积大于等于10平方米,工地围挡户告除外)的审批工作。 第十八条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审批部门负责 工地围挡户告的设置审批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审请设置大型户外告,应当征得城市管理部门 司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行政审批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时,许可证中许可 期限应当与拍卖合同中确认的有偿使用期限一致。 第二十一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期满,需要继续设置 的,设置人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行政审批部 门申请延期,行政审批部门征求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后办理相关 手续。 第二十二条大型户外户告、工地围挡户告以外的其他户外 产告包括霓虹灯、发光字体、落地灯箱、道旗、充气装置、实物 造型、指示牌等商业广告,需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市 (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设置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户外产告设施经许可后,设置人应当按照下列 规定设置: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地点、位置、形式、规格、数量、制 作材质、灯饰配置、结构图、效果图等要求设置,不得擅自
变更; (二)结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建(构)筑物荷载、防雷、防 风、抗震、防火、电气安全要求,符合设置技术规范; (三)具备建筑、钢结构工程专业施工资质企业,按照设计 施工图及标准要求进行施工; (四)取得行政许司后,应及时完成设置工作,因逾期设置 导致影响城市容貌和市民生活的,需服从城市管理部门管理; (五)设置完成后,版面空置超过十五日的必须按城币管理 部门的要求设置公益广告。 第二十四条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履行主体责任。 第二十五条户外户告设施未按照许可手续批准的位置、形 式、规格、数量等要求设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户外广告设置人因违法设置广告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城市管理部 门依法纳入诚信系统。 第二十六条户外产告设置人应按照户外产告技术规范升展 日常维护、特殊季节维护及安全检定工作。 (一)日常维护要求:户外户告设施结构防腐保养每年至少 进行一次,发现有锈蚀、油漆脱落、龟裂、风化等现象应进行基 底清理、除锈、修复和重新涂装。构件连接点(焊接、螺栓、锚 栓)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发现焊缝有裂痕、节点松动,应及时修 补及紧固。对照明、供电、电器控制设备应定期维护,确保用电
安全。 (二)特殊李节维护要求:大风李节和雨李,应对户外户告 设施结构强度、刚度、结构节点、连接焊缝、螺栓、板面连接牢 固程度、避雷设施和电器安全保险设置等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 正常安全使用。 (三)安全检定要求:户外广告设施质量检测应委托具有法 定资质的专业检测单位进行。户外广告设施结构应定期进行检 定,以保证在设置年限内的安全使用,户外户告设施结构峻工验 收满两年后,应每年检定一次。 第二十七条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对检测、检查发现的问题, 制定整改措施,及时进行整修或拆除。 第二十八条户外户告设置人应该保持户外户告设施整洁、 完好、美观。户外广告画面污损、设施损坏等影响城市容貌的: 应及时维修、更新或更换。 第二十九条电子显示屏、灯箱广告等户外广告设施的亮度 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电子显示屏22点前关闭。 第三十条户外广告设置人未及时维护、更新户外广告设 施,致使倒、坠落等,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除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以外,各
县(市、区)户外广告管理电气设备标准规范范本,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后,本市制定的原户外广告管理文 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若国家或省出台新的相关 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以国家或省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2月13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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