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TJ08-2343-2020 大型物流建筑消防设计标准(完整清晰正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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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G/TJ08-2343-2020  大型物流建筑消防设计标准(完整清晰正版)

    口,当在楼层货物运输平台上设置直通首层的蔬散楼梯时,人! 可以疏散到楼层货物运输平台;楼层货物运输平台上任一点至 通首层的疏散楼梯的距离应满足本标准第3.2.1条的规定。

    3.3.1大型物流建筑内不得设置与物流活动无关的功能用房。 当确需设置物流管理办公室、物流收发室等附属用房时,应采用 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 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如需开设相互连 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附属用房的总建筑面积不宜超过 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5%。 3.3.2大型物流建筑内设置搬运车辆或搬运机器人充电间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充电间应靠外墙设置,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充电间应远离明火、高温、潮湿和人员密集的作业场所。 3充电间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 楼板与其他部位完全分隔。如防火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 应米用甲级防火门。 4充电间外墙顶部宜设置通风百叶窗,其总有效通风面积 不应小于0.8m,且不应小于充电间地面面积的5%。 5充电间应采用不发火地面,其入口处宜设置人体静电释 放装置。 6有蓄电池维修功能的充电间,应设置为独立建筑

    JD3OO1 可定。 3.3.4当多座多层或高层大型物流建筑由货物运输平台连通 时,货物运输平台、汽车坡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平台的顶棚 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其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 应低于1.00h。 3.3.5当多座多层或高层大型物流建筑由货物运输平台连通 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顶层的货物运输平台向室外开面积不应小于该层平台 面积的20%;其他楼层货物运输平台自然排烟面积不应小于该层 平台面积的6%。 2货物运输平台上设置的自然排烟井(口)应高出顶层或楼 层货物运输平台不小于1.8m,并应均匀布置。 3货物运输平台的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井(口)之间的 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当平台高度大于6m且具备良好的自 然对流条件时,其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7.5m。 4楼层货物运输平台内应设置自动灭火设施和消火栓。 5楼层货物运输平台内应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4.0.1天型物流建筑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其宽度不应小 于6m。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 5m,且不应大于15 m。 4.0.2大型物流建筑应至少沿一条长边设置灭火救援场地,当 建筑高度大于24m或建筑的进深大于120m时,应沿2条长边 设置灭火救援场地。场地的宽度不应小于10m。场地靠建筑外 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应小于5m,且不应大于15m,场 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 4.0.3大型物流建筑的外墙应在每层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 救援人员进入的灭火救援窗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火火救援窗口沿建筑四周均衡布置,各相邻救援窗口间 距不应大于24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并宜布置在不 同的方向。 2灭火救援窗口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2m,且净高度和净 宽度均不应小于1.0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应大 于1.2m。 3灭火救援窗口的应急击碎玻璃宜采用厚度不大于8mm 的单片钢化玻璃或中空钢化玻璃。不得采用普通玻璃、半钢化玻 璃或夹层玻璃。灭火救援窗口应设置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4火火救援窗口处宜设消防救援平台。 5室内货架或堆垛的设置不应妨碍灭火救援窗口的使用。 4.0.4大型物流建筑的地上二层及以上各层应沿建筑长边设置 灭火救援平台,平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3m和1.5m, 平台之间的水平间距不应大于40m,平台宜与室内楼面连通,并

    应设置灭火救援窗口或乙级防火门。 4.0.5当大型物流建筑防火分区进深大于120m或货架连续长 度大于90m时(采用全自动立体存储设备及双面装卸货除外), 应设置宽度不小于8m的室内防火分隔带,防火隔离带内不应布 置影响人员疏散和导致火灾蔓延的物品和设施,并应有明显的标 志。室内防火分隔带顶部应设置可开启外窗,其面积不应小于防 火分隔带地面面积的5%,并宜均匀布置。 4.0.6货物运输平台的宽度、坡度、转弯半径均应满足消防车通 行的要求。货物运输平台两侧进行装卸作业时,平台的最小宽度 不宜小于30m;单侧装卸作业时,平台的最小宽度不宜小于 20m。货物运输平台仅作为车辆通行时食用盐标准,多层物流建筑之间的距 离不应小于10 m,高层物流建筑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3m。

    应设置灭火救援窗口或乙级防

    5 给水、排水系统设计

    5.1.1大型物流建筑的消防用水应由城市给水管网、消防水池 供给。其水量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 范》GB50974执行。

    1.2当市政为两路供水且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时,消防线

    系统可采用市政给水管网直接供水。室外消防管应布置成理 欠。当一路供水管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应仍能满足消防时所需要 内全部水量。室外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80m。

    5.1.3当市政供水无法满足

    置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房。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能满足灭火 持续时间内的所需室内、外消防水量。当室外给水管网为两路进 水且在火灾时能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可减去其中管 径较小的一根进水管的进水量。当两路以上进水且在火灾时能 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可减去其中管径较小的两根进 水管的进水量。补水流速按不大于1.5m/s计。 5.1.4储存有室外消防水量的消防水池应设可供消防车取水的 设施。取水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供消防车取水的取水口或取水井,其水面深度应保证消 防车的消防泵吸水高度不大于6.0m。 2当水池为半地上式且取水口设于水池上部时,取水口不

    置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房。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能满足灭火 持续时间内的所需室内、外消防水量。当室外给水管网为两路进 水且在火灾时能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可减去其中管 径较小的一根进水管的进水量。当两路以上进水且在火灾时能 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可减去其中管径较小的两根进 水管的进水量。补水流速按不大于1.5m/s计。

    5.1.4储存有室外消防水量的消防水池应设可供消防车

    1供消防车取水的取水口或取水井,其水面深度应保证消 防车的消防泵吸水高度不大于6.0m。 2当水池为半地上式且取水口设于水池上部时,取水口不 高于地面1.5m。当水池为半地上式且取水口设于水池下部 时,其取水设施与水池的连接处应设置在水池有效水深的底部。

    与消防车连接的接口应高出地坪0.45m。 3取水设施与水池间距不宜大于5m。 4每个取水设施按15L/s计。 5.1.5当基地红线外150m范围内有天然水源时,宜设置天然 水源取水口,将天然水源作为备用消防水源。 5.1.6独立设置的消防泵房宜设置在室外明显处,泵房的保护 距离不应大于1200m

    5.2.5室内消火栓系统供水水泵与喷淋系统供水水泵应分开 设置。

    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采用流量系数为80的标准覆盖面积 酒水喷头时,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2MPa;当采用流量系数为 115的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时,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1MPa。 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货架通道的设计流量与建筑顶板下设计流 量之和确定。 货架通道的喷头开放总数按同时开启14个洒水喷头计算 当洒水喷头超过2层时,按每层同时开放7个且同时开放层数为 2层计算。设置洒水喷头的上方应为实层板

    5.3.1设有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大型物流建筑均 应设置水泵接合器。 5.3.2水泵接合器应设置在便于使用的场所,宜布置在消防取 水口附近,并应设置标有与之相对应消防系统的固定铭牌,且应 注明供水系统范围和额定压力

    栅。消防排水流量不应小于15L/s。 5.4.3排至底层集水井的消防排水立管应按流量不小于10L/s 计。管材应采用金属材质

    5.4.3排至底层集水井的消防排水立管应按流量不小于10L/s

    6.1.1大型物流建筑的消防用电设备,其供电电源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大型物流建筑,应按不低于一级负 荷供电;其他大型物流建筑,应按不低于二级负荷供电。 2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规定

    6.1.2当采用自备发电设备作为备用电源时,自备发电设备应 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采用自动启动方式时,应在30s内 供电。

    6.1.3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备用消防

    供电时间和容量,应满足该大型物流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 电设备的要求。

    6.1.4大型物流建筑物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应采用

    越防火分区,确需穿越时,应采取防火封堵措施

    6.2.1大型物流建筑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2货架上或堆垛区的储存物品与照明灯具的间距应符合下 列规定: 1)固定货架或固定货物堆垛区不应布置在照明灯具的正 下方,且灯具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的最小水平间距不得 小于0.5m。 2)固定货架、固定货物堆垛区、移动货架、移动货物堆垛上的 诸存物品与照明灯具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表6.2.1的 规定。

    表6.2.1照明灯具与储存物品的最小间距

    注:当采用物流搬运机器人的工艺时,移动货架、移动货物堆垛除应考虑储存物品 的高度外,还应计及物流搬运机器人的提升高度。

    3额定功率不小于60W的气体放电灯及表面温度高的灯 具(包括电感镇流器)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体上。灯具安装的 位置靠近可燃物时,应选择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灯具: 1)具有标记符号的限制表面温度的灯具。 2)具有标记符号的“P级”热保护镇流器/变压器的 灯具。 3)具有标记符号、所标注明温度数值不高于130℃的 热保护镇流器/变压器的灯具。 4大型物流建筑物内的照明灯具应固定安装。 5照明应采用集中控制或智能控制。 6.2.2大型物流建筑物流活动场所的照明灯具及其附属装置选 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照明灯具应采用对发热部件具有隔热保护措施的低温照 明灯具,且具有防止灯组件从灯具上坠落的措施。

    2 照明灯具外壳防护等级应与环境相适应: 1)存储可燃固体火灾危险场所的照明灯具,外壳防护等级 应不低于IP4X。 2)存储闪点不小于60℃的无爆炸危险可燃液体场所的照 明灯具,外壳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4X。 3)存储无爆炸危险可燃粉尘(包括纤维或飞絮)场所的照 明灯具,外壳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6X。 3灯具或镇流器变压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第 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GB7000.1的有关规定

    6.2.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符合下列规定:

    辅助用房等物流活动场所以外区域的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 水平照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 《物流建筑设计规范》GB51157的规定。

    3大型物流建筑物流活动场所的蔬散指示标志灯设置应符 列规定: 1)有维护结构的疏散走道应设置在走道高度1m以下的 墙面、柱面上。 2)仅有柱结构且柱距超过方向标志灯规定间距的疏散走 道应优先设置在走道高度1m以下柱面上;其余方向 标志灯设置在走道高度1m以下有困难时,可设置在 疏散走道的上方。无墙、柱等结构的方向标志灯设置在 走道高度1m以下有困难时,可设置在疏散走道的上 方。设置在疏散走道上方的方向标志灯,宜设置在走道 的中间;当设置在走道的中间影响到物流机械运作时, 可设置在疏散走道的一侧。 3)有维护结构的疏散走道,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 向垂直时,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20m:方向标志灯 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平行时,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 10m。 4)开空间的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垂直时,特 大型或大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0m,中 型或小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20m;方向 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平行时,特大型或大型方向 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5m,中型或小型方向标 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0m。 4当确需在物流活动场所的地面上设置保持视觉连续的方 示志灯时,灯具应采取与其物流作业所采用的物流车辆最大载 相匹配的保护措施或灯具的安装位置应避开物流车辆的行驶 。

    6.3电气装置和电力线路

    6.3. 1 电气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3.1电气装置应符合下列规

    1除确需安装在现场的防火卷帘门控制箱、排烟窗控制箱 等火灾时早期动作的消防设备配电箱外,其他消防用电设备的配 电箱和控制箱应设置在控制室或设备间内。消防配电设备应具 有红色明显标志。 2每个防火分区的非消防用途总电源配电柜(箱)、各库房 总配电柜(箱)宜设置在存储区外的其他室内空间或在物流建筑 内独立的电气设备间内。 3当电气装置满足本条第5、6款条件时,每个防火分区的 非消防用途总电源配电柜(箱)、各库房总配电柜(箱)也可设置在 物流建筑内人员出入口附近,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1)当总电源配电柜(箱)设置在人员出人口附近的位置时 配电柜(箱)离堆放可燃物的距离应不小于1.5m。 2)总电源配电柜(箱)用围栏加以隔离。 4配电柜(箱)应设置电源通断指示。人员离库后,不工作 的电气设备均应切断电源,并应在出人口处设置“人员离库切断 电源”的提示标志。 5物流活动场所的电气装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配电回路应具有短路和过载保护功能 2)除消防设备供电回路外,每个用电设备的供电回路应具 备切断N(中性)线的隔离措施。 3)应设置防止电气火灾剩余电流保护器,其额定动作电流 应为I≤300mA。 4)除消防设备供电回路外,未端配电箱应在进线总开关下 侧设置限流式电气防火保护器或在终端侧设置故障电 弧保护器。

    5)高度大于12m的空间场所,照明回路应设置电弧故障 火灾探测器。 6当确需在存储区或作业区内设置配电柜(箱)时,除符合 本条第5款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存储可燃固体的火灾危险场所内,具有发热元件的电 气设备应采用限制表面温度保护的电气设备;在存储闪 点不小于60℃的无爆炸危险可燃液体场所和存储无爆 炸危险可燃粉尘(包括纤维或飞絮)场所内,应采用限制 表面温度保护的电气设备。 2)设备的防护等级应与环境相适应:在存储可燃固体的 火灾危险场所内,电气设备外壳防护等级应不低于 IP4X;在存储闪点不小于60℃的无爆炸危险可燃液体 场所内,电气设备外壳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5X;在存储 无爆炸危险可燃粉尘(包括纤维或飞絮)场所内,非导电 可燃粉尘环境的电气设备外壳防护等级应不低于 IP5X,导电可燃粉尘环境的电气设备外壳防护等级应 不低于IP6X。 3)装有电气设备的配电屏、箱、盒等,其外壳应采用金属材 料制造,设备应采用阻燃材料,内部线缆应采用阻燃型。 7安装在物流活动场所的电动机等三相负荷的配电回路应 设置断相保护。 6.3.2电力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选用矿物 绝缘类不燃性电缆、阻燃耐火铜芯绝缘电线或电缆,其敷设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2大型物流建筑中的普通配电线路应采用燃烧性能等级不 低于B级的电缆;敷设在非封闭式的电缆桥架、托盘内时,应采 用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不低于d级的电缆;敷设在金属管或封 闭式全属线槽内时可采用燃烧滴菠物/微粒等级为d。级的

    6.3.2电力线路应符合下列规

    电缆。 3在货架层间敷设电气线路时,应采用穿金属管明勇 方式。

    暴炸危险可燃粉尘(包括纤维或飞絮)场所内,电动起重机采用 动电缆供电,不得采用滑触线供电;存储固体可燃物的火灾危 场所内,电动起重机可采用防护等级为IP5X的安全滑触线供电

    6.4火灾探测与报警 6.4.1大型物流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物流活动场所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根据建筑结构、物流工艺布置、安装条件,采 用一种火灾探测报警或多种火灾探测报警的组合。以人工分栋 为主的场所及建筑高度大于12m的空间场所,宜同时选择两种 及以上火灾参数的火灾探测器。 6.4.2大型物流建筑内物流活动场所火灾报警探测器的设置应 符合下列要求: 1存储区、作业区宜选择管路采样式吸气感烟火灾探测器 图像型感烟火灾探测器或线型光束感烟火灰探测器;辅助用房宜 采用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 2当建筑高度大于12m的空间场所设置管路采样式吸气 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时,应在货架内部设置火灾探测器。 3上人货架应分层设置管路采样式吸气感烟火灾探测 管网。 4当无侧板货架深度大于2.0m时,应在货架内设置火灾 探测器

    6.4.3当在货架内设置火灾探测

    1货架内的层板当采用实层板或采用通透率小于30% 透板时,应每层设置火灾探测器;当采用通透率不小于30%

    透板时,可多层共用一组火灾探测器。 2在货架实层板下或通透率小于30%的通透板下设置火灾 探测时,建筑高度大于12m的空间场所应采用管路采样式吸气 感烟火灾探测器,其他场所宜采用管路采样式吸气感烟火灾探测 器;当采用点型火灾探测器时,应在货架通道侧设置火警确认灯。 3货架内管路采样式吸气感烟火灾探测管分层设置时,垂 直间距应不大于10m。 6.4.4大型物流建筑的非消防负荷的配电回路应设置电气火灾 监控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 建筑电气设计规范》GB51348中“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章节 的有关规定。

    6.4.5疏散走道内应设置火灾报警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6.4.6大型物流建筑宜设置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

    7.1.1大型物流建筑中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 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应设置防烟系统。防烟方式宜采用自然通 风;当采用自然通风有困难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

    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应设置防烟系统。防烟方式宜采用目然通 风当采用自然通风有困难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 7.1.2大型物流建筑中的下列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设施: 1采用敬开的阳台或凹廊作为前室或合用前室。 2设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的前室或合用前室,且前室 的两个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2.0m,合用前室 分别不小于3.0m。 7.1.3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防烟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 1.0m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当楼梯间高度大于10m时,尚应在 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m可开启外窗 或开口,且布置间隔应小于3层。 2前室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时,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 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2.0m,合用前室不应小于 3.0m,且有效面积不应小于可开启外窗面积的40%。 3可开启外窗应方便直接开启;设置在高处不便于直接开 启的可开启外窗,应在距地面高度为1.3m~1.5m的位置设置 手动开启装置。

    1.1.2大型物流建筑中的下列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设施

    7.1.4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的防烟系统应符合下列规负

    1采用独立前室且其仅有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相

    仅在防烟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独立前室有多个门 时,楼梯间、独立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采用合用前室时,防烟楼梯间和合用前室应分别设置机 械加压送风系统。 3当防烟楼梯间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时,设置在独立前 室、合用前室的加压送风口应在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上。 4当楼梯间设置加压送风竖井(管)道确有困难时,楼梯间 可采用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的送风量应 增加20%

    7.1.5机械加压送风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除直灌式加压送风方式外,楼梯间应每隔2~3层设1个 常开式百叶送风口。 2独立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应每层设1个常闭式 加压送风口,并应设带有开启信号反馈的手动开启装置。 3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 4前室加压送风口的位置应保证送风的有效性,不宜设置 在被门挡住的部位。 7.1.6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采用管道送风,不应采用土建风道 送风管道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当送风管道内 壁为金属材料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送风管道内 壁为非金属材料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5m/s;送风管道的 厚度及制作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 验收规范》GB50243中压系统风管的规定

    7.1.7机械加压送风管道设置和耐火极限应符合下列要求:

    1竖向设置的送风管道应设置在独立的管道并内,管道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隔墙与相邻部位分隔;当墙上必 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当独立设置管道井确有困 难时,送风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2水平设置的送风管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但需要

    穿越疏散楼梯间及前室等场所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加压送风的计算风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 标准》GB51251的规定计算或查表确定。 7.1.9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满足走道至前室至楼梯间的压力呈递 增分布,余压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1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与疏散走道之间的压差应 为25 Pa~30 Pa。 2楼梯间与疏散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40Pa~50Pa。 3当系统余压值超过规定最大允许压力差时,应采取泄压 措施。 7.1.10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 在其顶部设置不小于1.0m的固定窗。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尚 应在外墙上每4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m的固定窗。 7.1.11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计算风量的 1.2倍。其送风机宜设置在系统的下部,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 房内。

    7.2.1大型物流建筑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系统:

    1 经常有人停留、面积大于300m的地上内类作业区。 2面积大于1000m的丙类储存用房。 3建筑内长度大于40m的人员疏散走道 4楼层货物运输平台上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大于 30m处。 5除顶层外,上人货架的货架通道中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 口的距离超过40m处。

    7.2.2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或部位应设置防烟分区,

    不应跨越防火分区。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9m的防烟分区之间 应采用挡烟垂壁、结构梁及隔墙分隔,挡烟垂壁等挡烟分隔设施 的深度不应小于本标准第7.2.4条规定的储烟仓厚度。

    应采用挡烟垂壁、结构梁及隔墙分隔,挡烟垂壁等挡烟分隔设施 的深度不应小于本标准第7.2.4条规定的储烟仓厚度。 7.2.3大型物流建筑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及其长度应符合 表7.2.3的规定。当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 度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8倍

    7.2.3大型物流建筑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及其长度应符合

    .2.3大型物流建筑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及其长度应符 表7.2.3的规定。当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 度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8倍,

    表7.2.3物流建筑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及其长度

    :1建筑中的走道宽度不大于2.5m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60m。 2在上人货架中,防烟分区按货架楼层划分,其空间净高H指货架楼层 净高

    7.2.4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储烟仓的厚度不应小于

    高的20%;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储烟仓的厚度不应小于空间 净高的10%,且均不应小于500mm,同时应保证疏散所需的最小 清晰高度,最小清晰高度应按本标准第7.2.17条的规定及其公 式计算确定。

    7.2.5排烟系统可采用自然排烟或机械排烟,同一个防烟分区

    7.2.6大型物流建筑内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计算应符合下列

    1建筑空间净高天于6m的场所,应根据场所内的热释 放速率以及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排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251的规定计算确定。采用机械排烟时,且不应小于 表7.2.6中的数值;采用自然排烟时,设置自然排烟窗(口)所需 的有效面积应按表7.2.6中风速计算确定。

    表7.2.6大型物流建筑中净高大于6m场所的计算排烟量及自然 排烟侧窗(口)部风速

    注:1建筑空间净高大于9.0m的,按9.0m取值;空间净高位于表中两个高度 之间的,按线性插人法取值。 2自然排烟窗(口)面积=计算排烟量/自然排烟窗(口)处风速;当采用顶开 窗时,其自然排烟窗(口)处风速可按侧窗(口)部风速的1.4倍计。

    2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6m的场所,其排烟量应不小 于60m/(h·m),且取值不小于15000m/h,或设置有效面积 不小于2%该房间面积的排烟窗。 3物流建筑中疏散走道设置排烟时,其机械排烟量应不小于 60m/(h·m),且取值不小于13000m/h,或在走道两端(侧)均 设置面积不小于2m的自然排烟窗(口),且两侧自然排烟窗 (口)的距离不应小于走道长度的2/3。 4楼层货物运输平台应按本标准第3.3.5条的规定设置自 然排烟口。 5上人货架各层通道设置机械排烟时,通道所设排烟口的 排烟量按通道所在防烟分区需要的排烟量确定。 7.2.7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大型 物流建筑应在其外墙或屋顶设置固定窗。

    7.2.8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1

    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建筑内空间净高的2.8倍且不大于30m。 7.2.9自然排烟窗(口)、常闭型机械排烟口(阀)应设置手动开 启装置。当物流建筑内空间净高大于12m时,采用的自然排烟 的窗(口)应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功能 7.2.10采用自然排烟系统的任一层面积大于2500m的大型 物流建筑,除自然排烟所需排烟窗(口)外,宜在屋面上增设可熔 性采光带(窗)。 7.2.11当一个机械排烟系统担负多个防烟分区排烟时,建筑空 间净高大于6m场所,其系统排烟量计算应按最大一个防烟分区 的排烟量计算;建筑空间净高于6m及以下场所,应按相邻两个 防烟分区的排烟量之和的最大值计算。排烟系统的设计风量不 应小于该系统计算风量的1.2倍。 7.2.12物流建筑内设置机械排烟系统且面积大于500m的房 间应设置补风系统。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补风系统 可采用疏散外门、手动或自动可开启外窗等自然进风方式以及机 械送风方式。防火门、防火窗不得用作补风设施。补风口与排烟 口设置在同一空间内相邻的防烟分区时,补风口位置不限;当补 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防烟分区时,补风口应设在储烟仓下沿 以下,且补风口与排烟口水平距离不应少于5m;当补风口低于排 烟口垂直距离大于5m时,水平距离不作限制。机械补风口的风 速不宜大于10m/s,自然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3m/s。 7.2.13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专用的风机房内,烟气出口宜朝上, 并应高于加压送风机的进风口和补风机的补风口,以及本层灭火 救缓窗口。烟气出口与加压送风机的进风口、排烟补风口设在同 一面时,二者的垂直距离均不应小于6m或水平距离均不小于 20m。 7.2.14排烟系统中任一排烟口或排烟阀开启时,该系统的排烟

    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建筑内空间净高的 2.8 倍且不大于30 m。

    物流建筑,除自然排烟所需排烟窗(口)外,宜在屋面上增设可 性采光带(窗)。

    7.2.11当一个机械排烟系统担负多个防烟分区排烟时,建筑

    间净高大于6m场所,其系统排烟量计算应按最大一个防烟分 的排烟量计算;建筑空间净高于6m及以下场所,应按相邻两 防烟分区的排烟量之和的最大值计算。排烟系统的设计风量 应小于该系统计算风量的1.2倍。

    间应设置补风系统。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补风系 可采用疏散外门、手动或自动可开启外窗等自然进风方式以及 械送风方式。防火门、防火窗不得用作补风设施。补风口与排 口设置在同一空间内相邻的防烟分区时,补风口位置不限;当 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防烟分区时,补风口应设在储烟仓下 以下,且补风口与排烟口水平距离不应少于5m;当补风口低于 烟口垂直距离大于5m时,水平距离不作限制。机械补风口的 速不宜大于10m/s,自然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3m/s

    并应高于加压送风机的进风口和补风机的补风口,以及本层灭 救缓窗口。烟气出口与加压送风机的进风口、排烟补风口设在 一面时,二者的垂直距离均不应小于6m或水平距离均不小 20m

    7.2.14排烟系统中任一排烟口或排烟阀开启时,该系统的排

    烟防火阀,并联锁关闭排烟风机

    烟防火阀,开联锁天闭排烟风机。 7.2.15当火灾确认后,同一机械排烟系统中着火防烟分区的排 烟口或自动排烟阀应呈开启状态,其他防烟分区的排烟口或排烟 阀应呈关闭状态,并在15s内自动关闭与排烟无关的通风、空调 系统。

    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的规定计算确定

    气象标准2.16物流建筑火灾达到稳态时的热

    7.2.17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走道、室内空间),其排烟口可 设置在其净空高度的1/2以上;其他区域最小清晰高度应按下式 计算:

    (7. 2. 17)

    7.2.18排烟口的风速不宜

    大于3m时,每个排烟口的排烟量不应天于最大充许我

    1为了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 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 “可”。 2标准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写法为“应符 合………·的规定(要求)”或“应按执行”

    《灯具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GB7000.1 《限制表面温度灯具安全要求》GB7000.17 5 《低压电气装置第4一42部分:安全防护热效应保 护》GB/T16895.2 + 《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GB3124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1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 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 11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 12 《物流建筑设计规范》GB51157 13 《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51249 14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 15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 16 《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技术标准》DG/TJ08一2251

    轻工业标准大型物流建筑消防设计标准

    1总则 33 2术语 34 3 大型物流建筑 35 3.1耐火等级和防火分区 35 3.2安全疏散与疏散距离 35 3.3防火构造与措施 36 4 灭火救援设施 38 5 给水、排水系统设计 · 40 5.1室外消防 40 5.2室内消防 41 5.3 消防水泵接合器 43 5. 4 消防排水 44 6 电气系统设计 45 6. 1 供配电系统 45 6. 2 照 明 46 6.3 电气装置和电力线路 50 6.4 火灾探测与报警 54 防烟、排烟系统设计 .· 57 7. 1 防烟设计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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