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CI01-A017-2021 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轨道交通车辆独立安全评估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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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CI01-A017-2021 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轨道交通车辆独立安全评估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
.!人贝 6.1.2检验机构中从事管理和检验的人员应是建立了合法劳动关系的全职签约人员。 注:60周岁以上人员不能作为评估人员申请认可,行业特殊管理规定除外。 6.1.3从事轨道交通车辆系统独立安全评估的检验机构,评估人员总数不应少于10 人,其中具备车辆系统相关技术工作8年以上且至少包含2年独立安全评估工作的不 应少于6名。从事轨道交通车辆子系统独立安全评估的机构,评估人员总数不应少于 6人,其中具备车辆系统相关技术工作8年以上且至少包含2年独立安全评估工作的 不应少于3名。独立评估人员应符合表1规定的专业、经验和工作年限要求,并熟悉 独立安全评估的要求。 检验机构应对评估人员、特别是出具综合检验结论或对检验结论做出解释的评估 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和检验工作质量进行定期统计、评价,并将其作为评估人员胜任 相应岗位工作的依据,其中,专业技术能力的评价应从车辆系统安全所涉及的车辆、 电气、控制、通信、安全等专业进行评价。
2021年12月31日发布
2022年2月1日实施
照明设计标准表1关键岗位人员专业、经验和工作年限
注:每位高级安全评估员覆盖的核心子系统不超过两个。
6.1.5检验机构应按轨道交通车辆系统安全所涉及的要素特点,从车辆、电气、控制、 通信、安全等相关专业要求,制定相关程序文件进行评估人员以及其他与检验活动相 关的人员的选择、培训、正式授权和监督。 6.1.8检验机构应对评估人员监督的程序、内容、方式、周期以及监督结果使用的要 求进行文件化规定,并且明确监督人员的任职要求及其职责和权力
2021年12月31日发布
2022年2月1日实施
2022年2月1日实施
6.2.1轨道交通车辆独立安全评估检验机构应当自有具备轨道交通车辆系统相关检 测设施和设备以胜任安全的方式开展与安全评估相关的检测活动
6.3.1轨道交通车辆独立安全评估检验机构不应将所承担独立安全评估工作分包绘 其他检验机构。独立安全评估过程中涉及的部分检测项目可以分包道路标准规范范本,但分包方应具备 相应资质。
7.1.1轨道交通车辆系统独立安全评估机构应依据有关的轨道交通安全标准规范,按 照轨道交通车辆类型制定检验指导书,检验指导书中应结合车辆、机械、材料、电气、 电子、控制、通信、计算机、安全等专业与车辆系统生命周期过程阶段明确评估过程 和评估技术要求。必要时制定检验方案,尤其是应明确检验结论的判断准则。 7.1.1a)轨道交通车辆系统独立安全评估机构的安全评估检验活动应覆盖检验对象 的危害识别与风险评估、验证和确认、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配置管理等活动。应包 含系统概念、系统定义和运行环境、风险分析和评价、系统需求规格、架构及系统需 求分配、设计和实现、制造、集成、系统确认等9个系统生命周期阶段。 7.1.9检验机构应建立检验安全管理程序,对危及评估人员及设备安全的危险源进行 辨识,评价其风险,制定相应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让评估人员知晓
7.2检验项目和样品的处置
7.3.1检验记录应长期保存,直至被评估设备或工程停止使用(拆除)。对于不合格 项目的检验报告,应单独建立项目台账
7.4检验报告和检验证书
2021年12月31日发布
城镇建设标准2022年2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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