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5028-2022 特殊设施工程项目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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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5028-2022 特殊设施工程项目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
1管廊内两侧设置支架或管道时,检修通道净宽不应小 于1.0m; 2管廊内单侧设置支架或管道时,检修通道净宽不应小 于0.9m。 3.2.8乡 纳入天然气管道的综合管廊舱室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与 报警系统。
3.3.1缆线综合管廊内不应敷设天然气管道、蒸汽管道 3.3.2缆线综合管廊管线分支口应满足地块集中接入点需求 分支口的内部空间应满足最大裁面缆线的转变半径要求
4.1.1防灾避难场所应根据其配置功能级别、避难规模和开放 时间等划分为紧急避难场所、固定避难场所和中心避难场所。 4.1.2防灾避难场所应优先选择地势较高、地形较平坦、有利 于排水和空气流通、具备一定基础设施的公共空间;避难建筑应 优先选择抗灾设防标准高、抗灾能力好的公共建筑。安全性应符 合下列规定: 1应避开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的地 段,以及地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错位的部位,并应避开行洪 区、分洪口、洪水期间进洪或退洪主流区及山洪威胁区、高压线 走廊区域; 2应避开易燃、易爆、有毒危险物品生产存储场所,严重污 染源,以及其他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段,并应位于安全距离外; 3应避开周边建(构)筑物塌和坠落物影响范围,并应 位于安全距离外: 4防灾避难场所场地严禁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穿越 场地周边敷设应满足安全防护距离要求。 4.1.3防灾避难场所可通达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心避难场所与城镇外部应有可靠交通连接,与周边避 难场所应有疏散通道连接; 2固定避难场所应与责任区内居住区建立安全避难联系。 4.1.4地下空间作为防灾避难场所时,应确保灾后供电和通风
1中心避难场所与城镇外部应有可靠交通连接,与周边避 难场所应有疏散通道连接; 2固定避难场所应与责任区内居住区建立安全避难联系。 4.1.4地下空间作为防灾避难场所时,应确保灾后供电和通风 等基础设施正常运转公厕标准,人员进出安全。
防烈度对应的罕遇地震影响时,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应能有效运
转,避难建筑不应发生中等及以上破坏,应急辅助设施不应发 严重破坏或不能及时恢复的破坏,应急疏散和避难功能应能得 有效保障。
4.1.6用于风灾避难的防灾避难场所遭受 100 年一遇的当地
本风压对应的风灾影响时,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应能有效运转,避 难建筑不应发生中等及以上破坏,应急辅助设施不应发生严重破 环或不能及时恢复的破坏,应急和避难人员的生活需求应能得到 有效保障。防风避难场所应满足临灾时期和灾时避难的安全防护 要求,龙卷风安全防护时间不应少于3h,台风安全防护时间不 应少于24h。
地防洪标准和流域防洪要求所确定使用情景下的没水位,且 中避洪场地应急避难区和安全台地面标高的安全超高不应 于 0. 5m。
4.1.8防灾避难场所应建立场所维护管理制度,制定场所使用
求班易准立易管刷度,刷易 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管理机构组成,编制应急设施位置图及场 使用功能手册,
4.1.9防灾避难场所责任人应定期对场所进行检查和维护,场
4.1.9防灾避难场所责任人应定期对场所进行检查和维护,场 所启用前应对设施和设备进行应急评估与应急转换
4.2.1城市单个中心避难场所的服务范围不应超过50km建设 用地规模,服务能力不应超过50万人。 4.2.2固定避难场所能容纳避难人员的规模不应低于其责任区 范围内规划人口的15%。
4.2.3不同避难期的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应低于表4.2.3的 规定。
4.2.3不同避难期的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应低于表4
表 4. 2.3避难场所的人均最低有效避难面积
4.2.4防灾避难场所与周围一般地震次生火灾源之间的距 应小于30m;距易燃易爆工厂仓库、燃气厂站等重大次生火 爆炸危险源的距离应能够保障避难场所安全
4.2.5防灾避难场所应根据承担的应急功能配置应急设施
4.2.6固定和中心避难场所内应划分避难分区。分区之间
防火分隔。分区内应设置防火设施、消防通道。中心避难场 固定避难场所应设置应急消防水源,
4.2.8防灾避难场所室外场地中用于婴幼儿、高龄老人、 困难残疾人和伤病员等特定群体的专门区域,应确保人员无 通行。
4.2.9中心避难场所和长期固定避难场所应至少设置4个不
方向的主要出入口,中、短期固定避难场所及紧急避难场所 少设置2个不同方向的主要出人口
应急厕所厕位数量不应少于避难人数的1.0%;当避难场所用于 长期避难使用时,避难宿住区的应急厕所厕位数量不应少于避难 人数的 2. 0% 。
4.2.11 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工作场地应满足救护车辆和应急保障 车辆出入和停放的需要。
4.2.12防灾避难场所应设置明显的、易于辨认和引导的规范化 避难标识。
4.3.1除防洪避难建筑外,避难容量大于建筑平时使用人员规 模的避难建筑宿住功能应优先设在1层和2层;当确需设置在3 层及以上时,安全出人口、疏散楼梯及消防设施应满足消防安全 要求。 4.3.2避难建筑应避开地震断裂带,且避让距离不应小于 500m。
4.3.3避难建筑应按无障碍要求建设。
4.3.5用于地震避难的避难建筑抗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难建筑应采用设置多道抗震防线的结构体系。 2避难建筑设计应具备抗连续倒塌的能力。 3当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8度时,避难建筑应按 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高1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当本地区抗 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避难建筑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 措施。 4建筑非结构构件和建筑附属机电设备及其与主体结构的 连接应采用抗震设计,并应采取与主体结构加强连接或柔性连接 的措施。
4.3.6位于蓄滞洪区的安全楼型避难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
1近水面安全层楼面板底面设计高度,不应低于安全楼 计水位、波峰在静水面以上的高度、风增水高度和安全超高 和,且安全超高不应低于0.5m。 2安全楼设计水位以下的建筑层应采用半透空式或透空
结构形式,且建筑层门窗洞口设计应有利于洪水出人,墙体 比例不应小于0.32.
4.3.7避难建筑抗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于风灾避难的避难建筑基本风压应按不低于100 遇的风压确定,且不应小于0.35kN/m;其地面粗糙度类 提高1类。 2用于风灾避难的避难建筑洞口均应按其破坏不致损 体结构体系安全确定,并应按照最大洞口为开时分析室内 影响;洞口围护构件应验算室内正压力效应,
4.3.8用作避难场所的地下空间建筑面积不应小于400
所内应配备应急供电设施、应急广播设施、应急给水排 应急消防设施、应急通风设施、应急标识等。
5.0.1城市雕塑设置应保证周边安全,形体应与城市功能、环 境、空间尺度相匹配,内涵应与城市历史、文化、景观风貌等相 协调。 主用
5.0.2城市雕塑分类应符合表5.0.2的规定。
5.0.2城市雕塑分类应符合表5.0.2的规定。
表5.0.2城市雕塑分类
表中H为高度,L为宽度,S为面积
2表中面积按展开面积计算。
5.0.3大型及以上城市雕塑选址应避开城市地下设施地面出入 口及架空电力等设施。 5.0.4大型及以上城市雕塑建设应符合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及城 市设计要求。中型及以上城市雕塑体量确定应考虑场所方位、采 光方向、地形地貌、自然荷载等因素。 5.0.5城市雕塑主体结构及结构构件应具备足够的安全性,有 结构支撑的城市雕塑应采取防腐措施。中型及以上城市雕塑及其 主体结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少于50年。 5.0.6城市雕塑应根据环境特点选择适宜户外长期放置的环保 材料,材料尚应满足耐候性的要求。
5.0.8城市雕塑的照明设计应选择环保节能型光源,并应避
5.0.8城市雕塑的照明设计应选择环保节能型光源,并应避免
5.0.9当城市雕塑设有外部电源直供照明的配电箱时,应 电箱的受电端设置具有隔离和保护作用的开关。配电线路应 短路、过负载保护。室外灯光装置应配置合适的浪涌保护器 采取可靠的防雷接地措施。
5.0.10采用外投光形式的城市雕塑,直接照射范围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基本情况 15 二、本规范编制单位、起草人员及审查人员 16 三、术语 18 四、条文说明 20 总则 20 2 基本规定 21 3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 22 防灾避难场所 26 城市雕塑 37
二、本规范编制单位、起草人员及审查人员(一)编制单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工业大学(北京城市与工程安全减灾中心)北京工业大学抗震减灾研究所中国建筑文化中心(全国城市雕塑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同济大学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北理工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公室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铸造协会上海交通大学东华大学(二)起草人员范益群俞明健王恒栋郭小东马东辉 李吉祥陆京钟律苏幼坡周祥茵薛伟辰李跃飞肖燃杨京生涂英时迟义宸陈桂秋王卫东杨健鲍诗度王建刘澄波邵奕敏倪冰乔英娟王志涛潘鹏李霞孟满平王嘉思汪浩吕志成吴克捷张晓东崔凤雷詹邵思16
李扬波袁晨王艺蒙吴端 (三)审查人员 李颜强黄弘陆鸣胡群芳 洪昌富徐波 刘恒吕品晶霍丽方晓风马娜王磐岩 王宗伟
1特殊设施specialfacilities 在城乡建设领域,指系统性弱耦合、较为分散分布,且在既 有其他工程项目规范不包含的一类建(构)筑物,包括地面特殊 设施和地下特殊设施。 2特殊设施基地specialfacilitiessite 根据用地性质和使用权属确定的特殊设施工程项目的使用 场地。 3城市地下综合管廊urbanunderground utilitytunnel 建于城镇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 及附属设施。 4十线综合管廊trunkutilitytunnel 用于容纳城市主干工程管线,采用独立分舱方式建设的综合 管廊。 5支线综合管廊branchutilitytunnel 用于容纳城市配给工程管线,采用单舱或双舱方式建设的综 合管廊。 6缆线综合管廊cabletrench 采用浅理沟槽或组合排管方式建设,用于容纳电力电缆、通 信电缆、广播电视线缆、给水管道等小断面、非通行型综合管 廊。浅埋沟槽设有开启盖板或工作井,组合排管设有工作井。内 部空间不考虑人员通行要求,不设置通风、消防等附属设施。 7 防灾避难场所disaster mitigation emergency congregate shelter 配置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应急辅助设施及应急保障设备和物 资,用于因灾害产生的避难人员生活保障及集中救援的避难场地
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 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1.0.1本条说明了本规范编制的目的。为了适应城市特殊设施 工程建设发展需要,提高城市特殊设施工程项目决策、建设、运 营和管理水平,合理控制建设和投资规模,促进特殊设施的可持 续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1.0.2依据主导功能,本规范所限定的特殊设施类型为城市地 下综合管廊、防灾避难场所、城市雕塑。 1.0.3在特殊设施工程项目规划建设时,应首先制定远期发展 规划,在此基础上细化近期建设规划,实现远、近期相结合,以 近期为主,并做到合理布局、绿色低碳建设、安全运维。 1.0.4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是以工程建设活动结果为导向的技 术规定,突出了建设工程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 借施,但是,规范中关键技术措施不能涵盖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 用的全部技术方法和措施,仅仅是保障工程性能的“关键点”, 很多关键技术措施具有“指令性”特点,即要求工程技术人员去 “做什么”,规范要求的结果是要保障建设工程的性能,因此,能 否达到规范中性能的要求,以及工程技术人员所采用的技术方法 和措施是否按照规范的要求去执行,需要进行全面的判定,其 中,重点是能否保证工程性能符合规范的规定。 进行这种判定的主体应为工程建设的相关责任主体,这是我 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突
出强调了工程监管、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 测、造价、咨询等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既规定了首要责任,也 确定了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执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 是各方主体落实责任的必要条件,是基本的、底线的条件,有义 务对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规 定进行判定。 司时,为了支持创新,鼓励创新成果在建设工程中应用,当 拟采用的新技术在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或推荐性标准中没有相关 规定时,应当对拟采用的工程技术或措施进行论证,确保建设工 程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规定的工程性能要求,确保建设工程 质量和安全,并应满足国家对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卫生健康、经 济社会管理、能源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等相关基本要求。
2.0.1本条规定了特殊设施工程项目的基本原则,既要保障使 用功能,同时也要注重本体具备良好的抗震、防洪、防内涝、防 火、防地质灾害等性能,以及在建设和使用中不影响生态环境并 保障使用者人身健康。 2.0.2本条规定了城市特殊设施工程项目基地选址时的地质要 求。地质灾害地段指滑坡、泥石流、崩塌、地陷、地裂及发震断 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错位的部位。 1建设城市特殊设施时,可通过自然光的引入、中庭共享 等手段,进行多功能、多空间的设计,以满足城市特殊设施空间 品质和自然通风、采光等要求。 2地面特殊设施和地下特殊设施的口部建(构)筑物等地 面附属设施,应尽量避开易发生危险的建筑物、仓库、储罐、可 燃物品和材料堆场,以及地下油气储存设施、天然气管道、输油 管道等危险品周边或者污染超标或放射性元素含量偏高地区周 边。当位于这些地区周边时,应预留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的安全防护距离。对于不存在人员逗留的规划区域(基地)的中
2.0.1本条规定了特殊设施工程项目的基本原则,既要保随 用功能,同时也要注重本体具备良好的抗震、防洪、防内涝、 火、防地质灾害等性能,以及在建设和使用中不影响生态环域 保障使用者人身健康。
型以下(不含中型)城市雕塑,不受此条限制,但必须采取可靠 的防护措施。 3本条是场地高程控制的基本原则之一,即防洪和内涝防 治对场地的要求
在地下特殊设施规划和建设中,考虑到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 不可逆特性,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应注重规划的前瞻性和建设的有 序性。同时,应注重对生态、历史文化遗产、自然资源、河流水 系等资源的保护,促进城市地下空间建设与资源保护之间的协调 发展。
2.0.4本条规定了建筑材料和设备选用的要求。特殊诊
2.0.5本茶规定了特殊设施抛继续使用的要求。除了针对特 施本体结构外,还包括它们的配件和设备等,以保障特殊设方 正常使用功能。
3.1.1根据入廊管线的类型和功能,明确综合管廊的类型,对 确定综合管廊建设规划和设计方案具有重要意义。 3.1.2综合管廊应根据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和缆线综 合管廊功能分类,按不同技术标准进行建设。 3.1.3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应稳步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 建设,即要结合新区建设、旧城改造、道路新(改、扩)建,在 重要地段和管线密集区建设综合管廊。综合管廊的建设既要体现 针对性,文要体现协同性。综合管廊建设要针对需求强烈的城市 重要地段和管线密集区,提高综合管廊实施效果;综合管廊建设 也要与新区建设、旧城改造、道路建设等相关项目协同推进,提 高可实施性。
3.1.4城市总体规划是对一定时期内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 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实施措 施,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上位依据,并符合城 市总体规划的发展要求,也是城市总体规划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要求的进一步落实,其规划年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年限相一致。 由于综合管廊生命周期较长,因此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适当考虑 城市总体规划法定期限以外(即远景规划部分)的城市发展 需求。 综合管廊规划应按照多规融合的方法,在城市总体规划框架 下,融合各类管线专项规划和相关地下设施规划,确定布局,按 照系统最优、效益最大的原则,合理优化相关规划,实现多规高 度融合。
3.1.5本条规定是综合管廊建设规划所应明确的基本内容。
需要人员通行的地下封闭构筑物,为了保障入廊人员安全、管线 运行安全,满足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入廊管线管理单位的使用和 运行维护要求,有效处置突发事故,需要同步建设消防、通风、 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排水、标识等附属设施,
3.1.7本条规定了综合管廊建造材料选用的基本原则
行与入廊人员工作安全而提出的基本要求,对潜在危险源应依据 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采取相应防水、防潮、防火、防爆等防护 措施。
3.1.9本条是对综合管廊运行维护的规定。综
理应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和工程维护档案,并应会同各专业 线单位编制管线维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应急预案。
行,危及管线和人员安全,因此规定针对这些事故应制定专项 急预案。
3.1.11 根据我国综合管廊建设情况,后续邻近工程建设时,会
对已建综合管廊的结构安全产生影响,因此,综合管廊建成后, 应设置安全控制区。工程经验和理论计算表明,两倍综合管廊基 坑深度范围内的堆载、基坑开挖、桩基施工等会对综合管廊产生 较大影响,下部顶管等施工,也会影响综合管廊稳定,在此范围 的建设活动,应对其工程技术方案进行论证,并做好综合管廊安 全监测。
3.2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
3.2.2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的防水设计和施工应遵循“ 质量、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的方针,并应连 “防、排、截、堵相结合,刚柔相济,因地制宜,综合治理 原则。综合管廊应根据气候条件、水文地质状况、结构特点 工方法和使用条件等因素进行防水设计。
3.2.3综合管廊是重要的城市生命线工程,干线综合
线综合管廊纳入城市主要工程管线,应提高其抗震设防标准 御地震破坏作用,减小地震灾害损失。
设置是综合管廊必需的功能性要求。这些口部由于需要露出地 面,往往会形成地面水倒灌的通道,为了保证综合管廊的安全运 行,应当采取技术措施确保在道路积水期间地面水不会倒灌进综 合管廊。 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露出地面的各种口部建筑应满
足内涝防治重现期不少于100年的防内涝要求。当设有防止地面 水倒灌措施时,可不受限制。主要是采用技防措施保证地面水不 倒灌到综合管廊内,满足这种要求就不需要抬高孔口高程,以免 影响城市景观或通行要求
3.2.5综合管廊的吊装口、进排风口、人员出入口等口部膏 露出地面,是安全的薄弱部位,应加强技防要求,防止由于 人员及小动物进入导致的破坏。
虑到头戴安全帽的工作人员在综合管廊内作业或巡视工作所弯 的高度,并考虑到综合管廊内容纳的管线种类数量较多及各头 线的安装运行需求,同时为长远发展预留空间,结合国内工利 践经验,内部净高最小尺寸控制为2.1m。
3.2.7综合管廊通道净宽首先应满足管道安装及维护
时启动应急处置,杜绝发生次生灾害,保障综合管廊运行安全: 故作此规定。
3.3.1缆线综合管廊主要用于电力电缆、通信光缆及电缆、给 水管道敷设。缆线综合管廊内部不具备对可燃易爆等危险气体的 监测功能,易燃气体或高温液体管道与电缆共同敷设或穿越缆线 综合管廊廊体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故应禁止。
缆线综合管廊的主要功能是为配给到地块用户的电力 缆线提供连续顺畅的敷设通道,所以缆线综合管廊的管线分
3.3.2缆线综合管廊的主要功能是为配给到地块用户
通信缆线提供连续顺畅的敷设通道,所以缆线综合管廊的管线分 支口应与地块用户需求的集中接入点对接一致,分支口内部空间 应根据电力及通信等缆线的转弯半径及安装引出需求确定。
4.1.1防灾避难场所的分类和各类设施的配置与灾害应对阶段 密切相关。依据突发灾害应对经验,按预定开放时间将避难场所 划分为紧急避难场所、固定避难场所和中心避难场所三类。紧急 避难场所是用于避难人员就近紧急或临时避难的场所,也是避难 人员集合并转移到固定避难场所的过渡性场所。固定避难场所是 具备避难宿住功能和相应配套设施,用于避难人员固定避难和进 行集中性救援的避难场所。中心避难场所是具备服务于城镇或城 镇分区的城市级救灾指挥、应急物资储备分发、综合应急医疗卫 生救护、专业救灾队伍驻扎等功能的固定避难场所。紧急避难场 所的开放时间一般为1d~3d,固定和中心避难场所的开放时间 一般不超过100d。从配套设施的完善程度看,中心避难场所高 于固定避难场所,固定避难场所文高于紧急避难场所。 4.1.2避难场所的选址应尽可能利用现有设施,以节约工程投 资并加快建设速度,便于维护。各类城市公共空间通常应具备避 难场所应急所要求的出入口、周围形态、疏散道路、供水与水源 设施(储水设施、避难时用水井、蓄水池与河流、排水设备)、 临时厕所、通信与能源设施、储备仓库和管理机构等。当基础设 施比较健全,易于搭建简易房屋和帐篷,又有比较好的防火条 件,可以优先选作室外型防灾避难场所。 从国际上避难场所建设的发展趋势看,初期以空旷场所为 主,逐步发展到以室内避难为主。城镇存在一定数量的抗灾能力 较高的建筑工程(如体育馆、会展中心等),可作为避难建筑的 优先选择。 本条给出了避难场所选址在安全性方面的4款要求,考虑到 避难的主要目的是在灾害发生时减少、消除危险性,把灾害风险 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确保避难人员的安全。如果避难场所由于选
址不利造成本身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或灾害发生后避难场所遭 受灾害威胁,就失去了使用价值,不能实现安全避难。因此,本 条对灾害发生后可能会对避难场所造成威胁的地段提出了避让要 求或防灾措施。
4.1.3中心避难场所需要承担城币级应急指挥、医疗、物资保 障等功能,通常也作为专业救灾队伍驻地。因此,其选址需充分 考虑应急交通保障,并考虑与周边避难场所的联系。 考虑到居民比较熟悉居住区周边环境,便于灾后恢复正常生 活,固定避难场所的布局和选择原则建议以居住区为主进行,这
4.1.5本条规定了用于地震避难的避难场所的抗震设防目
包括了灾害的防御目标和避难功能的保障目标。抗震设防标准 要用于确定避难场所责任区的避难人数和应急功能需求,同时 难场所内的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抗震可靠性应满足抗震设防标 的要求。
4.1.6防风避难场所需要考虑临灾
4.1.7本条规定了防洪避难场所的防洪设防标准最低要求。
馆等,其所有权人或管理使用单位不同。以公园为例,一般由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公园的监督管理 工作,政府管理的城市公园由城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公 园管理机构,非政府管理的城市公园由建设单位确定公园管理机 构。本条规定了防灾避难场所依托的各类场所的所有权人或管理 使用单位在防灾避难方面的机构职责。另外,应急预案是保障灾 时或灾后避难场所功能迅速有效发挥的重要手段,本条对此进行 了规定。同时,公众对于避难场所的了解程度也是保障灾后安 全、迅速避难的重要条件
4.1.9本条提出了避难场所的日常管理和维护要求,场所
前的应急评估和应急转换要求。避难场所后用前应进行应急评 估,判断是否符合启用条件,确定紧急修复的内容、要求、时序
以及需紧急引入的配套设施、设备与物资,完善启用方案,做好 启用准备。避难场所启用时应根据应急评估结果,对功能正常的 设施和设备进行应急转换。应急转换的设备设施分为永久设施、 需储备或定时更换的设备和设施、灾时紧急转换的设施以及灾时 引入的设备和设施。
东定不拥定 规模和人口规模双指标控制。中心避难场所主要用来解决应急救 灾队伍、城市级应急医疗用地、城市级物资储备中心、城市级应 急指挥中心等功能,可不考虑周边避难人口的疏散安置。 中心避难场所的服务范围宜考虑场所的责任区与行政管理划 分相协调,且便于应急救援、应急救护和物资配送的到达。城市 单个中心避难场所的应急功能服务范围宜按建设用地规模不大于 30km、服务总人口不大于30方人控制,并不应超过建设用地 规模50km、服务总人口50万人
中心避难场所的服务范围宜考虑场所的责任区与行政管理划 分相协调,且便于应急救援、应急救护和物资配送的到达。城市 单个中心避难场所的应急功能服务范围宜按建设用地规模不大于 30km、服务总人口不大于30方人控制,并不应超过建设用地 规模50km、服务总人口50万人。 4.2.2本条用于确定固定避难场所规模。固定避难场所安置避 难人员的责任区范围为半径3km左右,其中考虑避难人口的规 模不少于责任范围内人口的15%。 对于固定避难场所规模,需要按照设定防御标准相应灾害的 影响对城镇建设工程的防灾能力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需 要避难的人员数量。但对于城镇新区等区域,考虑到各类建设工 程按照国家现行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此类区域最低避难人员数 量不应低于常住人口的15%。 4.2.3本条提出了不同时期的人均有效避难面积指标。根据责
4.2.2本条用于确定固定避难场所规模。固定避难场所安置
4.2.3本条提出了不同时期的人均有效避难面积指标。根据责
避难场所的避难人员人均有效避难面积,是仅考虑避难宿住 区及其配套设施的占地面积进行核算的,在设计时,还应考虑其
他功能区面积要求统筹计算避难场所容量。
地功能区面积要求统筹计算避炸场所容量。 4.2.4避难的主要目的是灾害发生时减少、消除危险性,把灾害 风险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确保避难人员的安全。如果避难场所本 身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就失去了使用价值,不能实现安全避难。 4.2.5防灾避难场所的应急功能设置应根据所需应对的灾害种 类及其功能定位、常态设施情况、避难规模及类型、开放时间等
4.2.5防灾避难场所的应急功能设置应根据所需应对的灾
表1各级避难场所功能配置要求
注:“”表示应有功能;“^”表示宜有功能; 表示可选功能,
4.2.6 本条规定了防灾避难场所内部的防火安全要求。避难场
f·.0 安生安求。避难场 所消防和疏散设计的基本原则是把避难场所作为重要消防地区来 对待,并按照人员密集场所确定相关防火要求和消防措施。临时 建筑和帐篷之间应留有防火和消防通道,且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 不应小于4.0m;应严格控制避难场所内的火源。 我国室外大多数天然水源距离道路现状不能满足消防快速就 近吸水要求,消防水池也受地形限制难以设置在可通行消防车的 道路附近。考虑避难场所的救灾需要,应设置可接近水源的专门 消防车道,方便消防车取水;无论是专用消防车道还是兼作消防 车道的其他道路或公路,均应满足消防车的通行要求。
我国室外大多数天然水源距离道路现状不能满足消防快速就 近吸水要求幕墙标准规范范本,消防水池也受地形限制难以设置在可通行消防车的 道路附近。考虑避难场所的救灾需要,应设置可接近水源的专门 消防车道,方便消防车取水;无论是专用消防车道还是兼作消防 车道的其他道路或公路,均应满足消防车的通行要求。 4.2.7本条规定了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配置范围和要求。应急 保障基础设施的可靠性主要取决于来源和系统内部的防灾能力。 对于应急供电和应急供水系统,功能的中断主要来自电源和水源 的中断或系统中设施、设备及线路的破坏。设计时应根据具体情 况采取多来源、多路径和提高系统防灾能力等措施,保证其应急 保障功能的实现。
保障基础设施的可靠性主要取决于来源和系统内部的防灾能 对于应急供电和应急供水系统,功能的中断主要来自电源和水 的中断或系统中设施、设备及线路的破坏。设计时应根据具体 况采取多来源、多路径和提高系统防灾能力等措施,保证其应 保障功能的实现。
群体的避难和防护要求与正常人群有很大差异。因此,专门用 特定群体的专门避难场所、专门避难区或专门避难单元,需要 虑这些人员的使用要求和安全防护特点,相应功能配置和设计 求应符合无障碍设计的规定。
4.2.9本条规定了避难场所出入口设置的技术要求。固
场所的出入口应按照便于人员与车辆进出的原则设置。车辆进出 口无台阶、车障和较大的陡坡;人员进出口不应有过高的台阶和 障碍物,至少有一个进出口可以进出残疾人的轮椅。进出口的宽 度取决于进出避难场所的人流量与时间、车辆的宽度与车道数。 建议建设无围墙、无围栏的避难场所
空间面积按2m考虑。应急厕所区面积可以考虑20m/千人,或 原则上每100人不少于1个奠位装修软件,且应男女分设。厕所也可是避
难区域内或邻近的现有固定厕所,必要时也可采用移动式简易厕 所替代。厕所距离棚宿区宜为 30m~5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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