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GI009:2021 轨道交通车辆独立安全评估领域检验机构认可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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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NAS-GI009:2021  轨道交通车辆独立安全评估领域检验机构认可指南

    方无任何隶属关系和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4.2.1轨道交通车辆独立安全评估领域检验机构的管理层应具有相关专业背景,技术

    4.2.1轨道交通车辆独立安全评估领域检验机构的管理层应具有相关专业背景,技 负责人应具有8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4.2.2从事轨道交通车辆独立安全评估的人员应经过相应的技术培训,并取得检验机 构内部确定的相应级别的安全评估员授权。关键岗位人员专业、经验和工作年限应满 足相应要求,检验人员专业能力应覆盖车辆安全相关的车辆、机械、材料、电气、电 子、控制、通信、计算机、安全等专业。 4.2.3从事轨道交通车辆独立安全评估的人员应熟悉所从事的专业,独立进行计算、 分析等数据处理工作,对检验结果的有效性、可靠性和准确度进行专业判断房地产项目,具备所

    4.2.2从事轨道交通车辆独立安全评估的人员应经过相应的技术培训,

    2021年12月31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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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领域的检验、分析和判断的能力。

    4.3.1轨道交通车辆独立安全评估领域检验机构不应将所承担检验工作分包给其他 检验机构。必要时,检验机构只能将检测或独立的单项辅助的评估工作,分包给具有 相应资质且有能力承担的机构,且应在投标或签订合同前明确通报客户(委托方/雇 主);当评估工作已开始时,除非客户(委托方/雇主)提出或书面同意,不应随意更换 分包方。 4.3.2分包前,检验机构应评价分包方的能力并保存记录。分包方完成相应工作后, 检验机构应对分包方所交付的工作结果进行分析判断并对是否采用结果负责,如针对 整车应检查GB/T28806规定的各类试验。 4.3.3当决定分包部分检测和(或)评估工作时,应与分包方签订具体的项目合同或 协议。

    4.4.1轨道交通车辆独立安全评估领域检验机构应根据轨道交通系统安全危害和风 险特点,设计和开发其计划开展的每一类型轨道交通车辆及其子系统独立安全评估检 验项目所使用的方法。检验机构应有文件化的检验方法的选择、验证和确认程序,规 范新方法的制定及确认,证实非标方法可以满足预期用途及特定要求。 4.4.2轨道交通车辆独立安全评估领域检验机构应策划评估实现所需的过程,对评估 过程以及过程之间的关系予以识别,明确所用方法、手段、服务质量标准、记录要求 及所需的资源等,编制评估项目质量计划,并适时编制评估细则等作业指导文件。 4.4.3评估项目质量计划作为评估实现策划的输出文件,可采用文字描述、图表或手 册等表述形式,其主要内容包括: a)评估范围; b)评估内容; )评估依据; d)评估服务目标; e)管理职责; f)评估人员、设施设备及其他资源配备; 9)评估的方法和手段,确定文件检查、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证据审核、检测、 测证点然控制上和

    a厂评估范围; b)评估内容; C)评估依据; d))评估服务目标; e)管理职责; f)评估人员、设施设备及其他资源配备; 9)评估的方法和手段,确定文件检查、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证据审核、检测 测试见证点等控制点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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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评估提供过程的控制; i)评估质量标准; i)评估所需记录等。

    4.4.4评估细则视项目复杂程度适时编制,其主要内容包括

    a)评估对象的特点及安全风险点: b)评估的过程; C)评估的控制要点; d)评估的方法及措施等。 4.4.5轨道交通车辆独立安全评估领域检验机构应建立检验安全管理程序,对危及检 验人员及设备安全的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价其风险,制定相应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并让检验人员知晓。

    根据轨道交通系统制式及技术特征,轨道交通车辆可分为机车、客车、货车、动 车组、地铁、市域快轨、轻轨、跨坐式单轨、悬挂式单轨、自导向轨道有轨电车、导 轨式胶轮、电子导同胶轮、中低速磁浮、高速磁浮等类型:从车辆系统的物理组成来 看,车辆系统可由车体、转向架、轮轴、轮对、牵引、制动、空调、车门、辅助电源、 车钩、照明等子系统;这些不同类型的车辆或子系统与系统生命周期相结合,用以描 述独立安全评估的能力。轨道交通车辆相关领域的能力描述可参考但不限于附录A 的型式。

    6.1.1轨道交通车辆独立安全评估领域检验机构认可申请的检验能力描述,可参照附 录A所示的检验对象,以及检验项目。 6.1.2轨道交通车辆独立安全评估领域检验机构认可申请时,应提供对应检验领域的 每位检验人员的详细技术背景资料,包括基本情况、工作经历、取得的成果,以及工 作业绩内容等,检验人员及授权签字人不具备轨道车辆安全评估相关背景的,不予受 理。 6.1.3轨道交通车辆独立安全评估领域检验机构认可申请时,应提供检验机构的质量 手册、程序文件,申请认可领域的作业指导书,并按申请领域(或检验对象)提供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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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年的有代表性的检验报告及客户(委托方/雇主)出具的证明性文件 6.1.4轨道交通车辆独立安全评估领域检验机构首次申请的检验领域,其检验项目至 少应包括构成检验领域独立安全评估活动的主要检验内容,

    6.2.1现场评审前,CNAS项目负责人组织相关专家对轨道交通车辆独立安全评估领 域检验机构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方可安排现场评审。 6.2.2现场评审时,可采用书面或口头提问等方式,考核轨道交通车辆独立安全评估 领域检验机构人员的基本知识掌握程度、技术实践与经历水平。确认其是否满足要求, 并形成书面记录。基本知识包括申请领域(或检验对象)所涉及的技术标准,检验机 构制定的检验方法、管理体系文件及认可准则要求等。 6.2.3按照CNAS检验机构认可通用要求及轨道交通车辆独立安全评估领域应用说 明等规定,确认轨道交通车辆独立安全评估领域检验机构的相关检验能力。

    a)评估项目的受理、评审、组织与派遣; b)检验对象所涉及检验项目的识别及方法确认; c)检验细则对技术标准和评估合同的适用性、科学性和完整性; d)检验日志、周/月报等按项目合同或任务书要求提供: e)发现问题处理及报告程序; f)见证检查记录; 9)安全作业控制与劳动保护; h)评估各阶段报告及结果报告; i)全过程的组织和管理(包括关键环节的评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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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资产标准轨道交通车辆系统独立安全评估检验能力描述(示例)

    轨道交通车辆独立安全评估能力描述示例见表1。XXX类型车辆子系统独立安全 评估能力描述示例见表 2。

    表1轨道交通车辆独立安全评估能力描述(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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