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33/T 1278-2022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设计防火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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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BJ33/T 1278-2022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设计防火标准

    更各种管线和设备进出综合管廊Ⅱ

    2.0.9管线分支口junctionforpipesorcables

    综合管廊中电力电缆的电缆接头部位、接头集中敷设部位和 综合管廊中天然气管道易泄漏、易聚积部位等。

    综合管廊本体内配套设置的设备夹层。设备夹层一般由送风 室、排风机室、消防泵房、现场设备间或变配电房等组成。

    3.0.1综合管廊的防火设计应采取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 并根据不同舱室管线的特点林业标准,采取有效可靠的防火技术措施

    没置供管线出入和敷设的工作并,其内部空间可不考虑人员正常 通行要求,不设置通风、消防等附属设施。 3.0.3入廊管线应由管线权属部门组织专项设计。专项设计除应 等合权属部门对其管线的敷设、消防监控及联动和其安全营运等 相关规定外,尚应满足管廊安全运营的相关规定

    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电缆接头等消防重点防护部位应设置独 立自动灭火系统。

    3.0.6电力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或不燃电缆。电力电缆的自 制电缆、光缆均应采用阻燃型,与电力电缆同支架敷设时应 防火分隔措施。

    3.0.7电力电缆专项设计中的电力电缆穿越防火分隔或管线分 支口处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217和 行行业标准《电力电缆隧道设计规程》DL/T5484的要求进行电 缆防火和阻止延燃设计。

    3.0.8通信线缆、广播电视缆线等应采用阻燃线缆

    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 《城镇

    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和现行浙江省标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 工程设计规范》DB33/T1148的相关要求。 3.0.11天然气管道应在独立舱室内敷设, 3.0.12含燃气舱的综合管廊严禁穿越地下商业中心、地下人防 设施、地下地铁站等重要公共设施,严禁穿越堆积易燃易爆材料 和具有腐蚀性液体的场地。 3.0.13入廊管线设置的与管廊安全相关的实时报警及联动信 息,以及管廊本体设置的与管廊安全相关的实时报警及联动信息 应通过管廊的监控与报警系统统一管理平台实时互通,

    3.0.14设置在综合管廊内外的消防设施设备,均应设

    周围环境的明显标志并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标识要求

    4建筑防火4.1一般规定4.1.1含有下列管线的综合管廊舱室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表4.1.1的规定。表4.1.1综合管廊舱室火灾危险性分类舱室内容纳管线种类舱室火灾危险性类别天然气管道甲阻燃电力电缆丙通信线缆油丙热力管道丙污水管道丁雨水管道、给水管道塑料管等难燃管材丁再生水管道钢管、球墨铸铁等不燃管材戊注:应采用阻燃通信电缆。4.1.2,当舱室内含有两种及以上管线时,舱室内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管线确定。4.1.3综合管廊主体结构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性结构。4.1.4综合管廊内不同舱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性结构进行分隔。4.1.5综合管廊交叉口及各舱室交叉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性墙体进行防火分隔,当有人员通行需求时,防火分隔处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管线穿越防火隔断部位应采用阻火包等防火封堵措施进行严密封堵。4.1.6天然气管道舱及电力电缆舱应每隔200m采用耐火极限不6

    低于3.00h的不燃性墙体进行分隔,形成防火分隔单元。管线穿 越防火分隔部位应采用阻火包等防火封堵措施进行严密封堵

    以及楼梯间等)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地面的重要设备用房 廊监控中心及其他地面附属用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寻

    1与其他建筑合址建设时,监控管理中心应为独立的防火分 区,且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分隔: 2设于地下的监控管理中心其消控室、消防泵房应设置在地 下一层。 4.1.13消控室和消防泵房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或者 应采用长度不天于15m、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 级防火门分隔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 4.1.14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应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 4.1.15天然气管道舱室应采用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地面。采用 绝缘材料做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4.1.16除嵌缝材料外,综合管廊内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4.2.1综合管廊各主要构件的燃烧性能及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 4.2.1 的规定,

    表4.2.1综合管廊舱各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综合管廊舱室防火分隔单元之间分隔结构 不燃性 3.00h 设备夹层通向地面的逃生口与其他部位分隔结构 不燃性 3.00h 4.2.2逃生口应采用不燃性盖板,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吊 装口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盖板,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 4.2.3各舱室人员出入口合并出地面时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原 不同舱室和各防火分隔单元的独立性。 4.2.4不同舱室或同舱室不同防火分隔单元的通风口采用合并 通风方式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不同舱室之间防火分隔的完 整性。 4.2.5各舱室通向夹层、由夹层通向地面的逃生口等处与其他部 立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各通道及各现场设备间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4.2.6综合管廊电力舱与城市变电站相连通时,连通处应采取防 火墙等防火分隔措施及防火封堵措施。 4.2.7燃气舱室的排风口与其他舱室排风口、进风口、人员出人 口以及周边建(构)筑物口部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4.2.8燃气舱室的排风口应避免直接排向可能的人流车流密集 部位。 4.2.9燃气舱室的进、排风口的口部应设置防护隔离措施及安全 警示标识,防止带火花及易燃易爆物品落人。 4.2.10燃气舱室的各类孔口不得与其他舱室连通,并应设置明 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4.2.11燃气舱应设置独立集水坑并设置独立水泵提升至市

    4.2.5各舱室通向夹层、由夹层通向地面的逃生口等处与其

    1通道应通过防火门形成独立的防火分隔,门净宽不应小于 0.90m; 2通道净宽应满足人员疏散要求,且不应小于1.10m,高度 不应小于2.10m; 易燃易爆的管线不得穿越: 4 综合管廊的人员出入口的设置不应少于2个 4.3.2 综合管廊逃生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敷设电力电缆的舱室,逃生口间距不宜大于200m; 2敷设天然气管道的舱室,逃生口间距不宜大于200m; 3敷设热力管道的舱室,逃生口间距不应大于400m。当热 力管道采用蒸汽介质时,逃生口间距不应大于100m; 4 敷设其他管道的舱室,逃生口间距不宜大于400m; 5逃生口尺寸不应小于1m×1m,当为圆形时,内径不应小 于1m。 4.3.3双舱或多舱合设逃生口时,各舱室应采取有效防火分隔措 施确保不同舱室、不同防火分隔单元的独立性。 4.3.4,舱室通往夹层的逃生口处宜设置不影响人员通行和设备 操作的固定式垂直钢爬梯。垂直爬梯高度大于3m时,宜在距地 2.2m处起,设置爬梯笼。 4.3.5综合管廊舱室进入监控中心的人员出入口应通过独立的 通道相连,其连通门应为甲级防火门。该通道宜作为火灾时的人 员疏散通道。

    4.3.6综合管廊的人员出入口可共用监

    5.1.1设置在综合管廊内、外供巡检人员操作或使用的消防设 施,均应设置区别于周围环境的明显标志并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 标准的标识要求。

    5.1.2非消防设备的供电电缆、控制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火灾

    时需继续工作的电缆应采用耐火电缆或不燃电缆。天然气管道舱 内的电气线路不应有中间接头,线路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 作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5.1.3天然气管道舱内的电气

    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有关爆炸性气体环境2 防爆规定

    5.1.4管廊内明敷的桥架、金属导管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5.2.3设备夹层内的变配电房,应为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宜设

    5.2.3设备夹层内的变配电房,应为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宜设 置自动灭火系统。

    火系统、超细干粉灭火装置或气体灭火装置等。

    火系统、超细王粉灭火装置或气体灭火装置等。

    5.2.5水喷雾、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以及灭火系统中

    源、给水形式等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 规范》GB50219、《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消 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有关规定。 5.2.6气体灭火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设 计规范》GB50370的有关规定 5.2.7管廊处于市政消火栓服务范围以外时,应沿管廊走向、间 隔不大王120m设置外消火栓 消水栓宜设置在管颜逃生

    原、给水形式等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火火系统技木 现范》GB50219、《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消 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有关规定。

    计规范》GB50370的有关规定 5.2.7管廊处于市政消火栓服务范围以外时,应沿管廊走向、间 隔不大于120m设置室外消火栓,消火栓宜设置在管廊逃生口、 进风口或人员出人口处。

    5.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3.1综合管廊内下列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3.1综合管廊内下列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干线综合管廊含电力电缆的舱室; 2 支线综合管廊含电力电缆的舱室: 3其他有火灾风险的舱室。 5.3.2与管廊连通的监控中心、变配电所等配套用房应设置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

    5.3.3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综合

    5.3.6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舱室应设置防火门监控系

    5.3.9需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其联动触

    5.3.11消防控制室应能接收并显示管廊内消防设备电源的

    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 隹》GB/T504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火灾自动 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和现行浙江省标准《城市地下综合 管廊工程设计规范》DB33/T1148的有关规定。

    5.3.13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应独立设置,并由可燃

    5.3.13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应独立设置,并由可燃气体报警 控制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和声光警报器等组成。 5.3.14可燃气体探测器报警时应联动报警处所在的通风区间及

    其相邻通风区间的通风设备启动并同步推送报警信息至管线权属 单位。

    5. 4供电与应急照明

    5.4.1综合管廊内消防设备应按二级负荷供电。消防配电线路的 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5.4.2综合管廊内火灾时需继续工作的消防设备应采用耐火电 缆或不燃电缆,其他设备应采用阻燃电缆。 5.4.3综合管廊内自用电缆的防火与阻燃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217和现行行业标准《电力电缆 遂道设计规程》DL/T5484及《阻燃及耐火电缆塑料绝缘阻燃及 耐火电缆分级和要求第1部分:阻燃电缆》XF306.1和《阻燃及 耐火电缆塑料绝缘阻燃及耐火电缆分级和要求第2部分:耐火电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217和现行行业标准《电力电缆 隧道设计规程》DL/T5484及《阻燃及耐火电缆塑料绝缘阻燃及 耐火电缆分级和要求第1部分:阻燃电缆》XF306.1和《阻燃及 耐火电缆塑料绝缘阻燃及耐火电缆分级和要求第2部分:耐火电

    缆》XF306.2的有关规定。

    5.4.5消防配电线路和控制回路宜按防火分隔单元划分。消防配 电设备应设置明显标志。

    5.4.5消防配电线路和控制回路宜按防火分隔单元划分。消防配

    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要求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并应选择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规定和有 关市场准人制度要求的产品

    5.4. 7 设有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综合管廊。疏散用应

    急照明照度不应低于51x,应急电源持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60min 由正常照明转换为应急照明的切换时间不应大于5s。

    急照明照度不应低于5x,应急电源持续供电时间不应小

    5.4.8综合管廊人员出入口、逃生口和各舱室防火门上方或附

    5.4.9监控中心内中央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监控设备室、消防

    泵房、变电所、自备发电机房、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 正常工作的设备用房应设置消防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 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GB/标准规范范本5.4.11管廊内设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防 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

    安装、电气线路及接地系统设计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 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焊接钢管配线,并应进行隔离密封防爆处理。

    5.5.1综合管廊内应设置火灭后排出有毒有害气体的通风设施, 平时通风设施宜兼作火灾后排烟 5.5.2通风区间的设置应根据管廊规模、施工工法、通风效果和 地面条件等因素确定,并应和防火分隔单元的设置相匹配。 5.5.3排除高温烟气的通风设备应按排烟风机选择,其烟气流经 的风阀、消声器等辅助设备,应能在280℃下连续正常工作不小 于1.00h。排烟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5.5.4综合管廊舱室发生火灾时,发生火灾的通风区间及相邻通 风区间的通风设备应能够自动关闭。 5.5.5天然气管道舱的排风口应紧贴舱顶布置,其风口上缘至舱 顶距离不应大于0.4m。 5.5.6天然气管道舱风机应采用防爆风机;其排风系统应设置止 回阀和早除静由的接地装置

    电线电缆标准回阀和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 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建筑灭火器装置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217 《水喷雾灭火系统规范》GB50219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 《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 《城镇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工程技术标准》GB/T51274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设计规范》DB33/T1148 《电力电缆隧道设计规程》DL/T5484 《阻燃及耐火电缆塑料绝缘阻燃及耐火电缆分级和要求第 1部分:阻燃电缆》XF306.1 《阻燃及耐火电缆塑料绝缘阻燃及耐火电缆分级和要求第 2部分:耐火电缆》XF3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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