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T15-231-2021 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保护监测技术标准(完整清晰正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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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1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应设置控制保护区,设置范围应包括 以下区域: 1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m内; 2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结构外边线外侧30m内; 3、出人口、通风亭、变电站等附属建(构)筑物结构外边 线外侧10m内; 4过江隧道、跨江桥梁外边线外侧100m内。 3.1.2 当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遇以下地质条件时,宜扩大 监测范围: 1 深厚的填土、软土、富水砂层、花岗岩类残积土; 2 岩溶中等一强发育; 3 采空区;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断裂带; 岩性接触带等复杂地质区域。 3.1.3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监测应与外部作业及周边环境监 测数据实现过程联动、整体分析、综合预警。 3.1.4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的监测工作,不得影响城市轨道 交通的正常运营。 3.1.5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的监测流程应为: 1 收集资料、现场踏勘; 编制和执行监测方案: 监测信息收集、处理和分析; 4 信息反馈及成果提交。 3.1.6 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的监测方案,应依据既有结构类

    型及状况、结构受外部作业的影响特征、结构安全保护要求、设 计图纸及外部作业实施前所开展的安全评估成果编制

    3.1.7既有结构调查应包含既有结构破损、裂缝、渗漏水、错 台等病害状况。

    3.1.8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的监测方法应根据监测对象 测项目的特点、设计要求、精度要求、场地条件和当地工程 等综合确定。

    地铁标准规范范本3.1.9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监测的基准点应设置外部作业影

    (A)、显著影响区(B)时,应对既有高架桥梁结构进行监测 监测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桥梁结构监测技术规范》 GB5098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911的有关 规定。 3.1.11监测数据的处理及信息反馈宜利用监测数据处理与信息 管理系统专业软件或平台,系统软件或平台宜能对监测点进行变 形分析和粗差判断,并宜具备数据采集、处理、分析、查询和管 理一体化以及监测成果可视化的功能。

    (A)、显著影响区(B)时,应对既有高架桥梁结构进行监测 监测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桥梁结构监测技术规范》 GB5098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911的有关 规定。

    管理系统专业软件或平台,系统软件或平台宜能对监测点进 形分析和粗差判断,并宜具备数据采集、处理、分析、查询 理一体化以及监测成果可视化的功能

    1.12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监测新技术、新方法应用前,应与传

    3.1.12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监测新技术、新方法应用前

    统方法进行验证,监测精度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3.2外部作业影响等级

    3.2.1外部作业为基坑、矿山法隧道、盾构法隧道、

    3.2.1外部作业为基坑、矿山法隧道、盾构法隧道、大型 等工程时。应根据外部作业与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的接近 及其工程影响分区(见附录A),确定其影响等级

    3.2.2外部作业影响等级应按表3.2.2进行划分。

    3.2.3当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处于复杂的工程地质

    在地质灾害的情况时,其外部作业影响等级应结合类似工程经验 综合确定,且不宜低于一级。

    表3.2.2外部作业影响等级的划分

    注:1本表适用于围岩级别为IV、V的情况;围岩级别为I~Ⅲ的情况,表中 的影响等级可降低一级;围岩级别为VI的软土地区,表中的影响等级应 提高一级,特级时不再提高。 2围岩级别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CB 50307的有关规定确定,

    3.2.4重大影响外部作业是指对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

    1影响等级划分为特级、一级的外部作业; 2影响等级为二级的外部作业,但由于城市轨道交通既有 结构所处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较复杂,主要表现为既有 结构处于岩溶发育区域,或附近存在断裂带、破碎带; 3存在道床开裂、剥离、隧道漏水、结构变形过大等病害 的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控制保护区的外部作业: 4在未预留结构门洞等的情况下,改建城市轨道交通既有 结构的作业; 5上穿、下穿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的作业,不含直径或 最大边长小于2.5m的浅埋明挖小型管沟、明渠及牵引顶管等平 面交义作业; 6城市轨道交通高架桥位于外部作业强烈影响区(A)、显 著影响区(B)的作业。 3.2.5监测项目应及时反映外部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 影响的重要恋化并根据表325进行选择

    表3.2.5监测项目

    注:1当外部作业需进行爆破时,应监测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振动速率。 2既有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施工,外部作业对隧道的影响等级为特 级、一级时,应对隧道边线外及外部基坑周边进行地下水位监测。

    3.3.1城市轨道交通结构水平位移及沉降应以中误差作为衡量 精度的指标,并以二倍中误差作为极限误差 3.3.2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监测的观测精度等级,宜不低于表 3.3.2 中的二等精度要求。

    表3.3.2精度指标及适用范围

    注:1沉降监测点测站高差中误差,对水准测量,为其测站高差中误差;对静 力水准测量、三角高程测量,为相邻沉降监测点间等价的高差中误差。 2位移监测点坐标中误差,是指监测点相对于基准点或工作基点的坐标中 误差、监测点相对于基准线的偏差中误差等。

    4.1.1外部作业影响等级为特级、一级、二级时,应对受其影 响的城市轨道交通结构进行监测。 4.1.2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监测的监测方案与实施,应能反映外 部作业的基本情况、外部作业与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关系、外部 作业影响下的结构变形程度或变形趋势等,并应满足城市轨道交 通运营部门、建设单位的信息化使用要求。 4.1.3监测方案编制前应收集并分析既有结构资料、结构岩土 工程勘察报告、周边环境调查资料、安全评估报告、设计文件及 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并进行现场踏勘

    4.2.1 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监测的监测方案应包括表4.2.1的 内容,

    4.2.2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监测方式应根据监测对象的现场情况 选取,已运营隧道、车站轨行区应以自动化监测方式为主。 4.2.3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监测可采用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及高 程基准,对大型或有特殊要求的项且宜采用2000 国家大地坐

    4.2.3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监测可采用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及高 程基准。对大型或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宜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 标系及1985国家高程基准或当地平面坐标系统及高程基准。

    通既有隧道结构的监测范围应外扩不小于3倍外部作业基底埋 ;影响等级为一、二级时,对城市轨道交通既有隧道结构的监 范围应外扩不小于2倍外部作业基底埋深,

    4.2.5外部作业为隧道工程且影响等级为特级时,对城市

    通既有隧道结构的监测范围应外扩不小于3倍隧道洞径;影响 级为一、二级时,对城市轨道交通既有隧道结构的监测范围应 扩不小于2倍隧道洞径。

    4.2.6外部作业为桩基工程时,对城市轨道交通既有隧道

    监测范围应结合接近程度、桩径、地质条件、施工工艺等确 每根桩基础施工的影响范围,在该影响范围内设置监测 面。

    的监测范围应结合接近程度、桩径、地质条件、施工工艺等确 定每根桩基础施工的影响范围,在该影响范围内设置监测 断面。 4.2.7监测点应布置在监测对象变形和内力的关键特征点上, 应符合表4.2.7的规定,埋设点位不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 运营及维护。测点布置应遵从结构设计要求,不得安装在禁止打

    应符合表4.2.7的规定,埋设点位不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 运营及维护。测点布置应遵从结构设计要求,不得安装在禁止打 孔的结构上(如预应力梯形轨枕),所有测点和仪器须标识监测 信息,标识信息应牢固、可靠。

    表 4. 2. 7监测点布置要求

    注:1桥墩监测应根据桥墩的具体位置,每个墩位不少于2个监测点。 2外部作业为桩基施工,应在每个桩位的投影位置布设不少于1个监测 断面。 3监测点和监测断面的布置,应根据外部作业影响等级和城市轨道交通结 构的特征综合确定。 4对新增宽度大于0.2mm以及既有宽度大于结构安全控制值的结构裂缝, 选取代表性或典型的裂缝实施裂缝监测。

    :隧道断面尺寸应在监测开始前至少观测

    注:1D取既有隧道、拟建隧道外径较大值。 2穿越区为外部施工区域与城市轨道交通隧道重叠的部分

    :1D为既有隧道、拟建隧道洞径较大者的直径。 2穿越区为外部施工区域与城市轨道交通隧道重叠的部分。

    4.2.10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控制指标值应由外部作业设计单 位参考安全评估报告制订,经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组织审查 当结构未进行加固处理时,控制指标应考虑已经发生的变形量: 已经对结构进行加固处理的,应重新考虑结构控制指标。结构安 全控制值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并宜符合表4.2.10的规定。

    0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安全控制

    工:1 2 表中数值为未考虑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发生变形或病害情况下的安全 控制值,如既有结构已发生变形或病害,则应根据现状评估取值。 3 桥梁监测项目控制值应在调查分析桥梁规模、结构形式、基础类型、建 筑材料、养护情况等的基础上,结合其与工程的空间位置关系、已有沉 降、差异沉降和倾斜以及当地工程经验,通过结构检测、计算分析和安 全评估确定,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桥梁养护技术标准》CJ99 的有关规定。

    4.2.11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监测预警等级,应根据结构监测值

    4.2.11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监测预警等级,应根据结构监测值 的大小和变化趋势,以及其相应的结构安全控制指标值进行划 分,监测预警等级划分及应对管理措施应符合表4.2.11的规定,

    表 4. 2. 11 1监测预警等级划分及应对管理措施

    注:1监测比值G=监测项目实测值/结构安全控制指标值。 2监测预警等级的划分,尚应充分考虑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监测数据的变化 速率。 3同一测点连续2d变形增量均达到2mm/d时,应进行监测报警

    4.3.1实施监测的仪器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准仪及配套水准尺、全站仪等测量仪器设备,应经法 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应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 2所使用的传感器应经出厂测试,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3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应根据现场作业条件的变化情况, 对所用仪器设备进行检查校正; 4作业时,自动化监测仪器设备及其附件等不得侵人行车 限界; 5仪器设备应在其说明书给出的作业条件下使用,有关安 装、操作及设备维护等应符合其说明书的规定。 4.3.2监测项目的初始值应在外部作业实施前测定,应至少连 续测取3次稳定值,取其平均值作为初始值。 4.3.3各期监测应在相同周期内完成,对不同期监测,宜采用

    相同的观测网形、观测路线和观测方法,并宜使用相同的测量仪 器设备。

    在备注中说明,并应及时修复

    4.3.5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监测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

    1变形量或变形速率出现异常变化; 2 变形量或变形速率达到或超出变形预警值; 既有结构新增较明显的结构病害; 4 既有结构原有病害出现较快发展: 5 外部作业本身或其周边环境出现异常; 6 外部作业造成既有结构损坏。 4.3.6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监测周期,应贯穿于外部作业的全 过程,从测定监测项目初始值开始,至外部作业完成后1个月且 监测区域数据稳定后结束。数据稳定标准为最后3个较长监测周 期(每个周期不少于1周)的三维结构变形量均小于观测精度。 4.3.7监测周期应根据轨道交通结构的特性、变形速率、变形 影响因子的变化和观测精度等综合确定。如监测数据保持稳定 并且城市轨道交通结构未因外部作业出现病害的发展或增加,则 由外部作业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近期监测数据、城市轨道 交通既有结构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经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书 面同意后方可停止监测。

    过程,从测定监测项目初始值开始,至外部作业完成后1 监测区域数据稳定后结束。数据稳定标准为最后3个较长 期(每个周期不少于1周)的三维结构变形量均小于观测

    5.1.1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调查应由具有丰富调查经验的人 员通过详细人工观察和仪器量测,获取隧道结构病害和几何尺寸 的关键信息,并做好标识、准确记录。获取的调查信息应做到全 面、直观、可量化,同时做好数据的整理、分析工作。 5.1.2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调查包括工前调查、过程调查及 工后确认。外部作业在开工前应对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进行工 前调查,在施工过程中对出现的问题进行过程调查,完工后进行 工后确认。既有结构调查应清晰、准确,宜采用技术先进、信息 全面的检测手段,并充分结合影像数据对病害发生部位及当前状 态进行详细描述。 5.1.3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调查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隧道渗漏水(隧道有无渗漏水、析出物,施工缝、变形缝 有无渗漏水、漏泥沙,道床有无渗漏水、冒浆,排水沟有无积水); 2结构缺损(隧道结构有无裂缝、露筋、掉块,道床有无 开裂、拱起,排水沟有无开裂); 3材质劣化(隧道表面有无蜂窝、麻面、起层、剥落,钢 筋有无锈蚀,止水带有无脱落); 4盾构隧道椭圆度; 5历史监测情况。 5.1.4工前调查应在安全评估之前开展,为安全评估提供基础

    5.1.1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调查应由具有丰富调查经验的人

    1·隧道渗漏水(隧道有无渗漏水、析出物,施工缝、变形缝 有无渗漏水、漏泥沙,道床有无渗漏水、冒浆,排水沟有无积水); 2结构缺损(隧道结构有无裂缝、露筋、掉块,道床有无 开裂、拱起,排水沟有无开裂); 3材质劣化(隧道表面有无蜂窝、麻面、起层、剥落,钢 筋有无锈蚀,止水带有无脱落); 4盾构隧道椭圆度; 5历史监测情况。 5.1.4 工前调查应在安全评估之前开展,为安全评估提供基础 资料。 5.1.5 施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开展过程调查工作: 1 监测数据达到或超过控制值的60%; 2 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出现新增病害:

    5.2.2结构缺损病害调查包含隧道结构有无开裂、露筋、掉块

    压溃、错台;管片连接件(螺杆、螺栓等)有无缺失、松脱; 道床有无开裂、拱起;排水沟有无开裂。调查内容应包括病害位 置、大小和分布等,应对结构缺损状况进行详细记录,做好标识 并留存影像数据记录。

    1隧道掉块、剥落以及结构露筋可用钢直尺或卷尺量测 并进行详细记录,做好现场标识,留存影像数据记录。 2应结合人工自测和仪器量测对隧道内宽度大于结构安全 控制值的结构性裂缝进行普查,记录裂缝位置,选用仪器设备辅 助量测裂缝长度、宽度。裂缝长度可用钢卷尺或钢直尺量测,量 测精度不宜低于1mm;裂缝宽度可用裂缝插片尺、裂缝宽度观测 仪、游标卡尺量测,量测精度不低于0.1mm。应在裂缝两侧设置 测量标志,以便于工前、过程以及工后调查对比分析裂缝发展情 况,同时做好裂缝状况标识,现场标识出裂缝长度、宽度及里程 信息,留存影像数据记录。 5.2.4既有结构调查应采用技术先进、信息全面的检测手段 结合三维激光扫描仪、激光断面仪、自动全站仪、裂缝测宽仪

    结合三维激光扫描仪、激光断面仪、自动全站仪、裂缝测宽 摄影测量设备等,对隧道结构现状进行定量的测量和记录。 和检测方法应根据表5.2.4进行选择

    表5.2.4现状调查和检测方法

    5.2.5全站仪非接触量测法可用于隧道断面尺寸、错台高差等

    5.2.5全站仪非接触量测法可用于隧道断面尺寸、错台高差等

    隧道几何尺寸现状的检测工作,使用的全站仪测角精度应不低于 1",测距精度应不低于1mm+2ppm。采用全站仪进行隧道全断面 扫描检测时,无棱镜测距精度应不低于3mm;每个断面应设置仪 器对中点、定向点和检查点,3点水平投影应呈一条直线,断面 上每条线型内的有效数据不应少于5个点。

    5.2.7近景摄影测量的方法可用于隧道结构几何尺寸检测及

    缝数量、宽度和位置的观测等方面。当采用近景摄影测量方法进 行作业时,应尽量采用高影像分辨率、长焦距的数码相机;施测 时可选用单基线立体摄影测量方法或多基线摄影测量方法,摄站 点宜布设在与隧道长轴线相平行的一条直线上,并使摄影主光轴 垂直于隧道结构:单独布设的摄站点应与基准点进行联测,

    6.1.1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监测项目,应根据所需测定的变 形类型、精度要求和现场作业条件来选择相应的观测方法。一个 项目中可组合使用多种观测方法。对有特殊要求的监测项目,可 同时选择多种观测方法相互校验。 6.1.2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的监测应采用仪器监测与现场巡 查相结合的方法。现场巡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 工程齿洲技术规带 凯

    6. 2 水平位移监测

    6.2.1城市轨道交通结构水平位移监测宜采用全站仪自动监测 系统进行。其中,全站仪边角测量法可用于位移基准点网观测及 基准点与工作基点间的联测;监测点的位移监测可采用全站仪小 角度法、极坐标法、前方交会法和自由设站法等。 6.2.2城市轨道交通结构水平位移监测所用全站仪标称精度 测回水平方向标准差应不大于1.0",测距中误差应不大于 1mm+2ppm。

    6.2.2城市轨道交通结构水平位移监测所用全站仪标称精 测回水平方向标准差应不大于1.0",测距中误差应不大 1mm+2ppm。

    Imm+zppm 6.2.3当采用全站仪边角测量法进行位移基准点网观测及基准 点与工作基点间联测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准点及工作基点应组成多边形网,网的边长宜小 于300m。 2应在各基准点、工作基点上设站观测,观测应边角同测。 6.2.4水平位移观测可视现场情况采用小角法、极坐标法、前 方交会法、自由设站法等,相关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的有关规定。

    6.2.5当采用全站仪自动监测系统进行变形监测时,应符合下 列规定: 1自动化数据采集的仪器设备应安装牢固,并不应影响监 测对象的安全运营。使用期间应定期维护设备,发现性能异常时 应及时修复。 2全站仪的自动照准应稳定、有效,单点单次照准时间不 宜大于10s。 3应根据观测精度要求、全站仪精度等级、监测点到仪器 测站点的视线长度,进行观测方法设计和精度估算。 4后台控制程序应能按预定顺序逐点观测,数据不正常时 应能补测,并应能根据即时指令增加观测。 5多台全站仪联合组网观测时,相邻测站应有重叠的观测 目标。 6观测时均应定期进行基准点联测、稳定性判断和观测精 度评定,然后再进行监测点数据计算。

    6.3.1城市轨道交通结构沉降监测可采用全站仪自动化监测法、 几何水准测量法或静力水准监测法,必要时宜采用静力水准自动 监测系统

    6.3.2当采用水准仪进行几何水准测量时、所用仪器型

    尺类型、作业方式、观测限差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变 测量规范》JGJ8的有关规定。

    6.3.3每期观测开始前,应测定数字水准仪的i角。当其值

    变统购,购处放在1用。 一等、二等沉降观测超过15”,应停止使用,立即送检。当双 成果出现异常,经分析可能与仪器有关时,应及时对仪器进 校正。

    6.3.4当采用静力水准监测法时,可实施自动化观测。

    观测精度要求和预估沉降量,选取相应精度和量程的静力水准传 感器。对一等、二等沉降观测,宜采用连通管式静力水准;对二

    等以下沉降观测,可采用压力式静力水准。采用静力水准进行沉 降观测,宜将传感器稳固安装在待测结构上。 6.3.5一组静力水准监测系统可由一个参考点和多个监测点组 成。当采用多组串联方式构成观测路线时,在相邻组的交接处应 在同一结构的上下位置设置转接点。当观测范围小于300m且转 接点数不大于2个时,可将一端的参考点设置在相对稳定的区域 作为工作基点;否则,宜在观测路线的两端分别布设工作基点。 工作基点应采用水准测量方法定期与基准点联测。 6.3.6静力水准观测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6.3.6的规定

    表6.3.6静力水准观测技术要求(

    6.3.7 静力水准监测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路内液体应具有流动性。 2观测前向连通管内充水时,可采用自然压力排气充水法 或人工排气充水法,不得将空气带入,管路应平顺,管路内不应 出现2形,管路转角不应形成滞气死角。 3安装在室外的静力水准系统,应采取措施保证全部连通 管管路温度均匀,避免阳光直射。 4对连通管式静力水准,同组中的传感器应安装在同一高 度,安装标高差异不得消耗其量程的20%;管路中任何一段的高 度均应低于蓄水罐底部,但不宜低于0.2m。 6.3.8静力水准监测系统的数据采集与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观测时间应选在气温最稳定的时段,观测读数应在液体 完全呈静态下进行。 2每次观测应读数3次,读数较差应小于本标准表6.3.6

    每次观测应读数3次,读数较差应小于本标准表6.3.6

    中相应等级的仪器标称精度,取读数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观测值。 3多组串联组成静力水准观测路线时,应先按测段进行闭 合差分配后计算各组参考点的高程,再根据参考点计算各监测点 的高程。 6.3.9静力水准监测系统应与水准测量进行互校。使用期间应

    6.4.1新增宽度大于0.2mm以及既有宽度大于结构安全控制值 的典型结构裂缝应进行裂缝观测。裂缝观测应测定裂缝的位置分 布和裂缝的走向、长度、宽度、深度及其变化情况。必要时,宜 在裂缝最宽的位置实施深度观测

    6.4.2对需要观测的裂缝应统一编号。每次观测时,应绘出裂 缝的位置、形态和尺寸,注明观测日期,并拍摄裂缝照片。

    6.4.2对需要观测的裂缝应统一编号。每次观测时,应绘出裂

    6.4.3裂缝的长度监测宜采用直接量测法。

    4 裂缝的宽度监测宜于每条裂缝至少布设3组观测标志, 组应在裂缝的最宽处,另两组应分别在裂缝的未端。每组 用两个对应的标志,分别设在裂缝的两侧,

    6.4.4 裂缝的宽度监测宜于每条裂缝至少布设3组观测标志,

    理入墙面的金属标志、金属杆标志或楔形板标志;短期观测 可采用油漆平行线标志或用建筑胶粘贴的金属片标志。当需要 出裂缝纵、横向变化值时,可采用坐标方格网板标志。采用专 仪器设备观测的标志,可按具体要求另行设计。

    6.4.6裂缝的宽度量测精度不应低于0.1mm,长度量测精度不 应低于 1. 0mm。

    6.4.6裂缝的宽度量测精度不应低于0.1mm,长度量测精度不

    .7裂缝观测方法应符合下列

    1对数量少、量测方便的裂缝,可分别采用比例尺、小钢 尺或游标卡尺等工具定期量出标志间距离求得裂缝变化值,或用 方格网板定期读取坐标差计算裂缝变化值。 2对大面积且不便于人工量测的众多裂缝,宜采用前方交

    会或单片摄影方法观测。 3当需要连续监测裂缝变化时,可采用测缝计或传感器自 动测记方法观测

    6.5.1矿山法施工的隧道围岩和衬砌结构、盾构法施工的隧道 拼装环管片的净空收敛应优先采用全站仪和红外激光测距仪进行 监测,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采用收敛计或三维激光扫描仪进行 监测。

    6.5.2采用收敛计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在收敛测线两端安装监测点,监测点与隧道侧壁应连 接牢固;监测点安装后应进行监测点与收敛尺接触点的符合性检 查,并应进行3次独立观测,且3次独立观测较差应小于标称精 度的2倍。 2观测时应施加收敛尺标定时的拉力,观测结果应取3次 独立观测读数的平均值。 3工作现场温度变化较大时,读数应进行温度修正。 6.5.3采用红外线激光测距仪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测距仪的标称精度应优于±2mm。 2应在收敛测线两端设置对中与瞄准标志,隧道侧壁粗糙 时,瞄准标志宜采用反射片。对中与瞄准标志设置后,应进行实 测精度符合性检查,并应进行3次独立观测,且3次独立观测较 差应小于标称精度的2倍。 3观测结果应为3次独立观测读数的平均值。 6.5.4采用全站仪进行固定测线收敛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固定仪器设站位置,并在收敛测线两端固定小棱 镜或设置反射片,设站点与测线两端点水平投影应呈一直线。 2应按盘左、盘右两个盘位观测至少一测回,并计算测线 两端点的直线距离。

    6.5.4采用全站仪进行固定测线收敛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固定仪器设站位置,并在收敛测线两端固定 镜或设置反射片,设站点与测线两端点水平投影应呈一直线。 2应按盘左、盘右两个盘位观测至少一测回,并计算氵 两端点的直线距离。

    6.5.5采用全站仪进行隧道全断面扫描收敛监测应符合下列

    规定: 1每个断面应设置仪器对中点、定向点和检查点,3点水 平投影应呈一直线。 2应结合断面的剖面结构采集断面数据,断面上每段线型 (直线或圆弧)内的有效数据不应少于5个点。 3宜采用具有无棱镜测距、自动测量功能的全站仪,利用 机载程序实现自动数据采集,无棱镜测距精度不应低于±3mm。 4收敛变形数据宜与标准断面进行比较,并以标准断面为 基准输出全断面各点向外(拉张)或向内(压缩)变形情况。 5采用全站仪进行自动化监测时,应通过同一断面内侧腰 (或拱顶、道床)两监测点的三维坐标计算出隧道的收敛变形 情况。

    6.6隧道断面形状测量

    6.6.1隧道断面形状测量可采用支距法、全站仪解析法、断面 仪法、摄影测量、三维激光扫描等方法。

    7.1.1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监测的基准点应设置在变形影响范围 以外且位置稳定、易于长期保存的地方,应避开外部作业直接影 响的区段。 海上业金国

    7.1.2基准点可分为沉降基准点和位移基准点。当需同时 沉降和位移时暖通空调管理,宜设置同时满足沉降基准点和位移基准点布 求的基准点

    7.1.3基准点测量及基准点与工作基点之间联测的精度等级

    不应低于所选沉降或位移观测精度等级。 7.1.4基准点应理设固定元件,且应在理设达到稳定后方可进 行变形监测。

    1基准点复测周期应视其所在位置的稳定情况确定,在外 部作业施工过程中宜1个月到2个月复测1次。 2当某期检测发现基准点有可能变动时工程质量标准规范范本,应立即进行复测。 3当某期变形监测中多数监测点观测成果出现异常,应立 即进行复测。 4复测后,应按本标准第7.3节的规定对基准点的稳定性 进行分析。 业#

    7.1.6当基准点与测站距离较远致使监测作业不方便时,

    1工作基点应设在相对稳定且便于进行作业的地方,并应 设置相应的标志。 2在变形监测作业时,应定期将工作基点与基准点进行联 测,再利用工作基点对监测点进行观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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