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GI008:2021 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和处理系统独立安全评估领域检验机构认可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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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和处理系统独立安全评估领域检验机构应在所申请的专业 领域具有相应的检验能力,并承诺只在其能力范围内开展评估检验工作。 4.1.4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和处理系统独立安全评估领域检验机构应具备足够数量具 有相关知识背景和从业经验的检验人员,且其能力范围和职责经过检验机构确认和授 权。 4.1.5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和处理系统独立安全评估领域检验机构应对检验人员监督 的程序、内容、方式、周期以及监督结果使用的要求进行文件化规定,并且明确监督 人员的任职要求及其职责和权力,以保持与独立安全评估活动的适宜性。 4.1.6应建立确保其开展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和处理系统独立安全评估工作公正性的 内部机制,并且不从事与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和处理系统独立安全评估项目有关的设 计、销售、采购、制造、检验、安装、调试以及咨询等活动。
4.2.1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和处理系统独立安全评估领域检验机构的管理层应具有租 关专业背景,技术负责人应取得具有8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4.2.2从事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和处理系统独立安全评估的人员应经过相应的技术培 训,并取得检验机构内部确定的相应级别的安全评估员授权。关键岗位人员专业、经 验和工作年限应满足相应要求。 4.2.3从事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和处理系统独立安全评估检验的人员应熟悉所从事的 专业,可以独立进行计算、分析等数据处理工作,能对检验结果的有效性、可靠性和 准确度进行专业判断,具备所申请领域的检验、分析和判断的能力。
4.3.1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和处理系统独立安全评估领域检验机构不得将所承担检验 工作分包给其他检验机构。必要时,检验机构只能将检测或独立的单项辅助的评估工 作,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且有能力承担的机构,且应在投标或签订合同前明确通报客 户(委托方/雇主);当评估工作已开始时,除非客户(委托方/雇主)提出或书面同意林业标准, 一般不允许随意更换分包方。 4.3.2分包前,检验机构应评价分包方的能力并保存记录。 4.3.3当决定分包部分检测和(或)评估工作时,应与分包方签订具体的项目合同或 协议。
2021年12月31日发布
2022年2月1日实施
4.4.1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和处理系统独立安全评估领域检验机构应设计和开发其计 划开展的每一类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和处理系统独立安全评估检验项目所使用的方法 检验机构应有文件化的检验方法的选择、验证和确认程序,规范新方法的制定及确认, 证实非标方法可以满足预期用途及特定要求。 4.4.2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和处理系统独立安全评估领域检验机构应策划评估实现所 需的过程,对评估过程以及过程之间的关系予以识别,明确所用方法、手段、服务质 量标准、记录要求及所需的资源等,编制评估项目质量计划,并适时编制评估细则等 作业指导文件。 4.4.3评估项目质量计划作为评估实现策划的输出文件,可采用文字描述、图表或手
4.4.3评估项目质量计划作为评估实现策划的输出文件,可采用文字描述、图表或 册等表述形式,其主要内容包括
a)评估范围; b)评估内容; C)评估依据; d)评估服务目标; e)管理职责; f)评估人员、设施设备及其他资源配备: 9)评估的方法和手段,确定文件检查、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证据审核、检测、 测试见证点等控制点和方式 h)评估提供过程的控制; i)评估质量标准; i)评估所需记录等,
4.4.4评估细则视项目复杂程度适时编制,其主要内容包
a)评估对象的特点及安全风险点; b)评估的过程; C)评估的控制要点; d)评估的方法及措施等。 4.4.5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和处理系统独立安全评估领域检验机构应建立检验安全管 理程序,对危及检验人员及设备安全的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价其风险,制定相应防范 措施和应急预案,并让检验人员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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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检验对象类型的不同,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和处理系统独立安全评估领域检 验机构认可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地铁、单轨、市域铁路、自动导向、有轨电车)、铁 路(高速铁路、普速铁路)、磁悬浮(高速、中低速)以及轨道交通其他制式类型这 四大类型以及通用产品、通用应用和特定应用三个类别相结合,同时考虑系统生命周 期阶段予以界定。相关领域的能力描述可参考但不限于附录A,
6.1.1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和处理系统独立安全评估领域检验机构认可申请的检验能 力描述,可参照附录A所示的检验对象,以及检验项目。 6.1.2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和处理系统独立安全评估领域检验机构认可申请时,应提 供对应检验领域的每位检验人员的详细技术背景资料,包括基本情况、工作经历、取 得的成果,以及工作业绩内容等,检验人员及授权签字人不具备轨道轨道交通通信、 言号和处理系统安全评估相关背景的,不予受理。 6.1.3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和处理系统独立安全评估领域检验机构认可申请时,应提 供检验机构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申请认可领域的作业指导书,并按申请领域(或 检验对象)提供近三年的有代表性的检验报告及客户(委托方/雇主)出具的证明性 文件。 6.1.4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和处理系统独立安全评估领域检验机构首次申请的检验领 域,其检验项目至少应包括构成检验领域独立安全评估活动的主要检验内容。
6.2.1现场评审前,CNAS项目负责人组织相关专家对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和处理系 统独立安全评估领域检验机构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方可安排现场评审。 6.2.2现场评审时,可采用书面或口头提问等方式,考核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和处理 系统独立安全评估领域检验机构人员的基本知识掌握程度、技术实践与经历水平。确 认其是否满足要求,并形成书面记录。基本知识包括申请领域(或检验对象)所涉及 的技术标准,检验机构制定的检验方法、管理体系文件及认可准则要求等。 6.2.3按照CNAS检验机构认可通用要求及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和处理系统独立安全 评估领域应用说明等规定,确认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和处理系统独立安全评估领域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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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机构的相关检验能力
6.2.4见证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和处理系统独立安全评估领域检验机构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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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通信、信号与控制系统独立安全评估检验能力描述(示例)
表1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和处理系统独立安全评估能力描述(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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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水运施工组织设计2022年2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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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系统标准规范范本2022年2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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