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4/T 1772-2021 农村消防安全技术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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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B64/T 1772-2021  农村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志愿消防队的管理人员、落实日常监管。志愿消防队应当按照组织章程制定落实有关登记注册、教育训 练、执勤管理、服务记录、考核评价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建立志愿消防员服务档案并对志愿服务记录进 行管理。

    DB 64/T 177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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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农村应设置消防水源。消防水源应由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 7.2江河、湖泊、水塘等天然水源以及水井、水窖作为消防水源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能保证枯水期和冬季的消防用水:

    医药标准DB64/T17722021

    a 应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b) 每25m2应至少配备一具3kg灭火器,灭火器可采用水基型灭火器或ABC干粉灭火器,灭火器 设置在各层的公共部位及首层出口处; c 每间客房均应按照住宿人数每人配备手电筒、逃生用口罩或消防自救呼吸器等设施,并应在明 显部位张贴疏散示意图; d 安全出口、楼梯间、疏散走道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楼梯间、疏散走道应设置应急照明灯。 e) 单栋建筑客房数量超过8间或同时用餐、休闲娱乐人数超过40人时,应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 火系统;如给水管网压力不足但具备自来水管道时,应设置轻便消防水龙。 经营用客房数量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超过4层或建筑面积超过800㎡的农家乐(民 宿),建筑消防设施设置应符合《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要求。 15村庄内的道路宜考虑消防车的通行需要,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a).消防车通行道路可利用交通道路,应与其他公路相连通。消防车通行道路禁止设立影响消防车 通行的隔离桩、栏杆等障碍物。不得堆放土石、柴草等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当管架、栈 桥等障碍物跨越道路时,净高不应小于4m; b) 宜纵横相连,间距不宜大于160m; C) 车道的净宽、净空高度不宜小于4m; d 满足配置车型的转弯半径; e) 能承受消防车的压力; f 尽头式车道满足配置车型回车要求。 16村庄之间以及与其他城镇连通的公路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并应符合4.9条的有关规定。 1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 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8.1.1设置在居住建筑内的厨房宜符合下列

    a) 靠外墙设置; b) 明火加工区与建筑内的其他部位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c) 墙面采用不燃材料; d) 顶棚和屋面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e 用于炊事和采暖的灶台、烟道、烟、火炕等应采用不燃材料建造或制作。与可燃物体相邻部 位的壁厚不应小于240mm。 f) 烟肉穿过可燃或难燃屋顶时,排烟口应高出屋面不小于500mm,并应在顶棚至屋面层范围内采 用不燃烧材料砌抹严密。 g 烟道直接在外墙上开设排烟口时,外墙应为不燃烧体且排烟口应突出外墙至少250mm。 8.1.2烟穿过可燃保温层、防水层时,在其周围500mm范围内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隔热层,严禁在闷 顶内开设烟卤清扫孔。 8.1.3多层居住建筑内的浴室、卫生间和厨房的垂直排风管,应采取防回流措施或在支管上设置防火 阀。 8.1.4柴草、饲料等可燃物堆垛较多、耐火等级较低的连片建筑或靠近林区的村庄,其建筑的烟上 应采取防止火星外逸的有效措施。 815燃慎燃些炉灶周围10m范围内不应堆放菌等可燃物

    8.1.6燃气灶具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3.1.6 燃气灶具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燃气灶具宜安装在有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的厨房内,与卧室设置在同一空间时,应与卧室分隔 b 燃气灶具的灶面边缘和烤箱的侧壁距木质家具的净距离不应小于0.5m,或采取有效的防火隔 热措施; 放置燃气灶具的灶台应采用不燃材料或加防火隔热板; d) 无自然通风的厨房,应选用带自动熄灭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并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器和 与其连锁的自动切断阀和机械通风设施: e) 燃气灶具与燃气管道的连接胶管应采用耐油燃气专用胶管,长度不应大于2m,安装应牢固, 中间不应有接头,且应定期更换。 3.1.7 既有厨房不满足第8.1.1条的规定时,炉灶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与炉灶相邻的墙面应做不燃化处理,或与可燃材料墙壁的距离不小于1.0m; 灶台周围1.0m范围内应采用不燃地面或设置厚度不小于120mm的不燃烧材料隔热层: C 炉灶正上方1.5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 8.1.8火炉、火炕(墙)、烟道应当定期检修、疏通。炉灶与火炕通过烟道相连通时,烟道部分应采 用不燃材料。 8.1.9明火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清理余火,余煜与炉灰等宜用水浇灭或处理后倒在安全地带。炉灰宜集 中存放于室外相对封闭且避风的地方,应设置不燃材料围挡。 8.1.10使用蜡烛、油灯、蚊香时,应放置在不燃材料的基座上,距周围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0.5m。 8.1.11燃放烟花爆竹、吸烟、动用明火应当远离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地和柴草、饲草、农作物等可燃 物堆放地。 8.1.12五级及以上大风天气,不得在可燃物附近吸烟和动用明火。 8.1.13仓库、粮食筒仓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仓库的防火要求。

    a) 导线的选型应与使用场所的环境条件相适应,其耐压等级、安全载流量和机械强度等应满足相 关规范要求; b) 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可燃液体储罐、可燃、助燃 气体储罐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等,与这些场所的间距不应小于电杆高度的1.5倍;1KV及以 上的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可燃屋面的建筑;已有架空电力线路周围场所设置防火间距应符 合上述要求; C 室内电气线路的敷设应避开潮湿部位和炉灶、烟窗等高温部位,并不应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 当必须敷设在可燃物上或在有可燃物的吊顶内敷设时,应采用金属导管或密闭式金属槽盒布 线、阻燃套管保护或采用阻燃电缆; d 导线与导线、导线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应牢固可靠; e) 严禁乱拉乱接电气线路,严禁在电气线路上搭、挂物品。 2.2用电设备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用电设备不应过载使用: b) 配电箱、电表箱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可能产生电火花的电源开关、断路器等应采取防止火 花飞溅的防护措施; C) 严禁使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且不得随意增加保险丝的截面积; 电热炉、电暖器、电饭锅、电熨斗、电热毯等电热设备使用期间应有人看护,使用后应及时切 断电源:停电后应拨掉电源插头,关断通电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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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用电设备使用期间,应留意观察设备温度,超温时应及时采取断电等措施; f 用电设备长时间不使用时,应采取将插头从电源插座上拔出等断电措施。 3.2.3 照明灯具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照明灯具表面的高温部位应与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当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 火保护措施; b) 卤钨灯和额定功率超过100W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 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C 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荧光高压汞灯、超过60W的白炽灯等高温灯具及镇流器不 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

    .1沼气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沼气池周围宜设围挡设施,并应设明显的标志,顶部应采取防止重物撞击或汽车压行的措施; b) 沼气池盖上的可燃保温材料应采取防火措施,在大型沼气池盖上和储气缸上,应设置泄压装置 沼气池进料口、出料口及池盖与明火散发点的距离不应小于25m; d 当采用点火方式测试沼气时,应在沼气炉上点火试气,严禁在输气管或沼气池上点火试气; e 沼气池检修时,应保持通风良好,并严禁在池内使用明火或可能产生火花的器具; ) 水柱压力计“U”型管上端应连接一段开口管并伸至室外高处; g 储气输气主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各连接部位应严密紧固,输气管应定期检查,并应及时排除 漏气点。

    8.3.2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a)严禁在地下室、客房、餐厅内存放和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b) 不宜在厨房内存储液化石油气;确需放置在厨房时,每个灶具配置不得超过1瓶,不应接近火 源、热源,应防止阳光直射,与灶具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0.5m; 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应与化学危险物品混放; d 严禁使用超量罐装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严禁敲打、倒置、碰撞钢瓶,严禁随意倾倒残液和私自 灌气; e) 存放和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房间应通风良好。

    然气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要

    a 燃气管道的设计、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要求,并应由 专业人员设计、安装、维护; b 进入建筑物内的燃气管道应采用镀锌钢管,严禁采用塑料管道,管道上应设置切断阀,穿墙处 应加设保护套管; C) 燃气管道不应设在卧室内。燃气计量表具宜安装在通风较好的部位,严禁安装在卧室、浴室等 场所; d 使用燃气场所应通风良好,发生火灾应立即关闭阀门,切断气源。

    8.4用油(可燃液体)

    8.4.1汽油、煤油、柴油、酒精等可燃液体不应存放在居室内,且应远离火源、热源。 8.4.2使用油类等可燃液体燃料的炉灶、取暖炉等设备应在熄火降温后充装燃料。 8.4.3严禁对盛装或盛装过可燃液体且未采取安全置换措施的存储容器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 8.4.4使用汽油等有机溶剂清洗作业时,应采取防静电、防撞击等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 8.4.5严禁使用玻璃瓶、塑料桶等易碎或易产生静电的非金属容器盛装汽油、煤油、酒精等甲、乙类

    液体。 8.4.6室内的燃油管道应采用金属管道并设有事故切断阀,严禁采用塑料管道 8.4.7含有有机溶剂的化妆品、充有可燃液体的打火机等应远离火源、热源。 8.4.8销售、使用可燃液体的场所应采取防静电和防止火花发生的措施。

    8.5可燃物堆垛及堆场

    .1 柴草、饲料等可燃物堆垛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宜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成村庄边缘,当村庄的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密集时,宜设置在 村庄外; 6 较大堆垛宜设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c) 不应设置在电气线路下方; d 与建筑、变配电站、铁路、道路、架空电力线路等的防火间距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 e) 堆垛不宜过高过大,应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f) 柴草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 g 村民院落内堆放的少量柴草、饲料等与建筑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h 有条件的村镇、农户宜安装监控设备。 .2 露天或半露天可燃物堆场总储量达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规定的一个堆场的总储

    A.3.1室外金属梯,配备逃生避难设施的阳台和外窗,可作为合用场所的辅助疏散设施。逃生避难设 施的设置应符合有关建筑逃生避难设施配置标准。 A.3.2合用场所的外窗或阳台不应设置金属栅栏,当必须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A.3.3用于辅助疏散的外窗,其窗口高度不宜小于1.0m,宽度不宜小于0.8m,窗台下沿距室内地面高 度不应大于1.2m。

    A.4自动灭火和火灾自动报警

    A.4.1合用场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 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规定。 A.4.2合用场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 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和《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GB20517的规定。 A.4.3火灾探测报警器应安装在疏散走道、住房、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房间、疏散楼梯的项部 A.4.4设置非独立式感烟火灾探刚报警器的场所,应设置应急广播扬声器或火灾警报装置。 A.4.5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应急广播扬声器或火灾警报装置的播放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的 15db,且应确保住宿部分的人员能收听到火灾警报音响信号。 A.4.6使用电池供电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应定期更换电池。

    A.5.1合用场所火源控制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要求。 A.5.2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规定。消防应急照 明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A.5.3合用场所的内部装修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和《建 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的规定。 A.5.4室外广告牌、遮阳棚等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制作,且不应影响房间内的采光、排风、辅助疏 散设施的使用、消防车的通行以及灭火救援行动。 A.5.5合用场所集中的地区,当市政消防供水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充分利用天然水源或设置室外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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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1应教育小孩不要玩火,不要玩弄电器和燃气设备。 B.1.2不应乱扔烟头和火柴梗,丢弃前应熄灭。 B.1.3不应躺在床上或沙发上吸烟。 B.1.4不应在禁放区及楼道、阳台、柴草垛旁等地燃放烟花爆竹。 3.1.5大风天严禁在室外动用明火。 B.1.6使用蜡烛、油灯、蚊香时应放置在不燃材料的基座上和不燃材料制作的防护罩内。 3.1.7电暖气和火炉等产生高温或明火的设备附近不应放置可燃物。 3.1.8不得乱拉乱接电线,严禁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不得随意增加保险丝的截面积。 3.1.9严禁在电气线路上搭、挂物品。 B.1.10使用电熨斗、电热炉、电暖器、电饭锅、电热毯等应有人看护,使用后应及时切断电源;停电 后应拔掉电源插头,关断通电设备。 B.1.11用电设备长时间不使用时,应切断电源。 B.1.12 照明灯具与窗帘等可燃物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 B.1.13 燃气炉灶使用时应有人看管,防止溢锅、干锅等引起火灾或爆炸。 B.1.14 严禁超量充装液化气钢瓶,液化气瓶应远离火源、热源,严禁随意倾倒液化气残液 B.1.15 5严禁在地下室存放和使用液化气。 B.1.16 5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B.1.17 发现燃气泄漏,应及时关断气源阀门,打开门窗通风工程规范,不应开关电气设备和动用明火。

    3.1.1应教育小孩不要玩火,不要玩弄电器和燃气设备。 B.1.2不应乱扔烟头和火柴梗,丢弃前应熄灭。 B.1.3不应躺在床上或沙发上吸烟。 B.1.4不应在禁放区及楼道、阳台、柴草垛旁等地燃放烟花爆竹。 3.1.5大风天严禁在室外动用明火。 B.1.6使用蜡烛、油灯、蚊香时应放置在不燃材料的基座上和不燃材料制作的防护罩内。 3.1.7电暖气和火炉等产生高温或明火的设备附近不应放置可燃物。 3.1.8不得乱拉乱接电线,严禁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不得随意增加保险丝的截面积。 3.1.9严禁在电气线路上搭、挂物品。 B.1.10使用电熨斗、电热炉、电暖器、电饭锅、电热毯等应有人看护,使用后应及时切断电源;停电 后应拔掉电源插头,关断通电设备。 B.1.11用电设备长时间不使用时,应切断电源。 B.1.12月 照明灯具与窗帘等可燃物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 B.1.13燃气炉灶使用时应有人看管,防止溢锅、干锅等引起火灾或爆炸。 B.1.14 严禁超量充装液化气钢瓶,液化气瓶应远离火源、热源,严禁随意倾倒液化气残液 B.1.15 5严禁在地下室存放和使用液化气。 B.1.16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3.1.17 发现燃气泄漏,应及时关断气源阀门,打开门窗通风,不应开关电气设备和动用明火。

    B.3.1疏散走道、楼梯和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 B.3.2外窗或阳台不应设置金属栅栏,当必须设置时,不应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应能从内音 启。

    B.3.1疏散走道、楼梯和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 B.3.2外窗或阳台不应设置金属栅栏,当必须设置时公共安全标准,不应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应能从内部易于开 启。

    B.3.3进入宾馆、饭店、商场、医院、歌舞厅等公共场所时,应了解和熟悉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与周 围环境。 B.3.4遇火灾时不应乘坐电梯,应通过疏散楼梯逃生。 B.3.5受到火灾威胁时,不应留恋财物,可用浸温的衣物、被褥等披围身体,迅速向安全出口疏散。 B.3.6穿过浓烟逃生时,宜用湿毛巾捂住口鼻,低姿行走。 B.3.7逃生线路受阻时,应保持镇静,及时发出求救信号并积极采取自救措施,等待救援。 B.3.8房间内起火逃生时,应随即关闭房间门。 B.3.9房间外起火难以逃生时,应立即关闭房间门,用毛巾、被单等织物将门缝等开口部位严密封堵, 并在房门上浇水冷却,打开外窗,等待救援。

    B.3.3进入宾馆、饭店、商场、医院、歌舞厅等公共场所时,应了解和熟悉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与周 围环境。 B.3.4遇火灾时不应乘坐电梯,应通过疏散楼梯逃生。 B.3.5受到火灾威胁时,不应留恋财物,可用浸温的衣物、被褥等披围身体,迅速向安全出口疏散。 B.3.6穿过浓烟逃生时,宜用湿毛巾捂住口鼻,低姿行走。 B.3.7逃生线路受阻时,应保持镇静,及时发出求救信号并积极采取自救措施,等待救援。 B.3.8房间内起火逃生时,应随即关闭房间门。 B.3.9房间外起火难以逃生时,应立即关闭房间门,用毛巾、被单等织物将门缝等开口部位严密封堵 并在房门上浇水冷却,打开外窗,等待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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