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101/T 3102-2021 轨道交通上盖车辆基地消防设计技术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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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101/T 3102-2021 轨道交通上盖车辆基地消防设计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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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上盖车辆基地的板地上、板地下不应设置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和储存场所。
4.0.2板地下咽喉区内的建筑宜设置在板地边缘,且与边缘的距离应符合本《指南》5.3.3安全疏散 的设计要求。 4.0.3丙类厂、库房不宜布置在板地以下空间,确需设置在板地以下空间时,则应布置在板地边缘区 域,且与边缘的距离应符合本《指南》5.3.3安全疏散的设计要求。 4.0.4板地下不应设置除为地铁机车充电以外的其他充电设施,不应使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 值)不小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设施或设备。
的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层民用建筑与板地边缘、板地洞口、独立建造的风亭口部的间距不应小于9m,或在高于板 地洞口上边缘15m高的垂直保护范围内采用防火墙,两侧水平保护范围不应小于5m; 2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单多层民用建筑与板地边缘、板地洞口、独立建造的风亭口的间距不应 小于6m,或在高于板地洞口上边缘10m高的保护距离内采用防火墙,两侧水平保护范围不应小于5m; 3防火墙上开设的窗应为火灾时联动关闭的甲级防火窗或固定的甲级防火窗。 4.0.7 板地上、板地下区域的消防车道设置和消防车道的技术要求,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GB50016及《地铁设计防火标准》GB51298的规定。 4.0.8 板地上、板地下的消防车道应分别独立设置,板地下的消防车道应设置不少于2处与市政道路 连接的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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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倍。当侧面设置开口时,消防车道内边至板地边缘的距离不应大于板下该区域净空高度的2.8倍,且 开口高度不应影响板下排烟要求。 4.0.11板地下通风竖井应与消防车道的自然排烟口分开设置。与消防车道上部开口相邻的机械排烟 口,应采取防止烟气倒灌的措施。 4.0.12下沉式上盖车辆基地的各单体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地铁设计防火标准》GB 51298中的相关要求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上方宜全部散开,且开口宽度不应小于13m。当用地条件 困难时,沿建筑两个长边的消防车道上方应全部敬开,局部可设置连桥。 4.0.13板地下方停车库、列检库、联合检修库的每线列位在两列或两列以上时,应在各列位之间沿横 向设置可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车道的净宽、净高度不应小于4m;当单体厂、库房的宽度大于150Ⅱ 时,应在其中间沿纵向设置可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车道的净宽、净高度不应小于4m。 4.0.14车辆基地与板地上的消防车道引道宜分开布置,确有困难时,可部分共用,共用引道的宽度不 应小于7m。 4.0.15板地上方消防车道的路面、救援操作场地应满足上盖建筑救援所需消防车的承重要求 4.0.16在车辆基地内的消防车道旁边设置机动车停车位时,停车位不应影响消防车通行与灭火救援 其中的电动汽车停车区宜独立集中设置
口,应采取防止烟气倒灌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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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板地下方的停车库、列检库和联合检修库等生产区域的防火分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地铁设计防火标准》GB51298的规定。 5.1.2咽喉区可不划分防火分区。 5.1.3采用自动驾驶模式车辆的停车库、列检库内穿越轨道的地下通道可纳入库区防火分区,但应同 时符合下列要求: 1地下通道深度不大于4m,净高不小于2m,宽度不小于1.2m; 2地下通道出口间距不大于30m,轨道区出口管理门的透空率不小于50%; 3地下通道出口的管理门及疏散路径上的管理门火灾时应保证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通 道及疏散路径处开启。
5.1.1板地下方的停车库、列检库和联合检修库等生产区域的防火分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地铁设计防火标准》GB51298的规定。 5.1.2咽喉区可不划分防火分区。 5.1.3采用自动驾驶模式车辆的停车库、列检库内穿越轨道的地下通道可纳入库区防火分区,但应同 时符合下列要求: 1地下通道深度不大于4m,净高不小于2m,宽度不小于1.2m; 2地下通道出口间距不大于30m,轨道区出口管理门的透空率不小于50%; 3地下通道出口的管理门及疏散路径上的管理门火灾时应保证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通 道及疏散路径处开启
5.2.1库前平交道上方应设置敲开洞口,洞口的宽度不应小于10m,洞口之间的最近边缘间距不应大 于60m,洞口宜均匀布置且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库前平交道面积的25%。库前平交道上方洞口应采取防坠 落措施。
5.2.2车辆基地内的下列部位均应采取防少
应用技术标准》GB/T51410的规定: 1管线(道)穿越防火墙、防火分隔楼板、电缆通道和管沟隔墙处; 2电缆至建筑物的入口或配电间和控制室的沟道入口处,电缆引至电气柜(盘)或控制屏的开孔 部位。
5.2.3风管穿过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墙时,在穿越处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两侧各2m范围内的风
风管穿过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墙时,在穿越处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两侧各2m范围内的 采用耐火风管或风管外壁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该防火分隔体的耐火极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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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车辆基地与其他功能场所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楼板和承重梁分隔,车辆基地建 筑中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板地下各层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其做法按照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附录执行,若超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附录规定范围,可 采用结构抗火设计方法来确定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以及防火保护构造或防火保护措施,详见附录A、B。 5.2.5当上盖综合功能转换层(小汽车库及其他设施)的外墙与板地下车辆基地建筑外墙齐平或小于 10m时,其外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墙,防火墙上开设的窗应为火灾时联动关闭的甲 级防火窗或固定的甲级防火窗;当上盖综合功能转换层(小汽车库及其他设施)的外墙与板地边缘间距 不小于10m时,其外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5.2.6咽喉区板地与出入线隧道之间在上方设置开口分隔时,开口的宽度不应小于13m。
5.3.1车辆基地与板地上建筑的人员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5.3.2上盖地坪的室外开散区域,可作为上盖建筑的室外安全区域。 5.3.3当板地下方车辆基地各单体的建筑外墙距离与板地边缘不大于15m且该区域侧面完全开敲时 可将该区域作为人员的疏散安全区域。 5.3.4板地下方停车库、列检库和联合检修库等场所,内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最远 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限。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疏散距离不应大于45m 5.3.5地上、地下上盖车辆基地的其它安全疏散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 50016及《地铁设计防火标准》GB51298的规定。下沉式上盖车辆基地的安全疏散设计可按照本《指南》 有关地上上盖车辆基地的要求确定。
路径设置疏散方向标志灯,且标志灯设置间距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技术标准》GB51309的规定: 1疏散方向标志灯应设置在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柱面上,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0m; 2当结构柱间距大于10m或无墙、柱等结构时,疏散方向标志灯应设置在疏散通道的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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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
1建筑面积大于6000m的地下、下沉式和板地上设置了其他功能建筑的停车库、列检库、联合 检修库及上述单体建筑的辅跨用房; 2可燃和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或高层仓库。
6.1.8当车辆基地内厂房最大净空高度超过12m且根据本《指南》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设置自 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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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2防烟与排烟设施
6.2.1车辆基地内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及其前室应采取防烟 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 的规定。
窗。 6.2.3除咽喉区、库外轨道区和道路等无人员长期停留的区域可不设置排烟设施外,板地下的停车库、 列检库、检修库、轮库、轨道车库、工程车库、内燃机车库、材料库等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并应符 合下列要求: 1车辆基地内防烟分区的长边宜沿轨道方向设置。当设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时,排烟量 可按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场所计算; 2每个机械排烟系统负担的防烟分区的数量不应大于4个; 3排烟风机的出凤口不应设置在板地下方人员疏散的安全疏散区域; 4车辆基地排烟风机的排烟口与板地上建筑的补风机的补风口或加压送风机的进风口不应设置在 同一面上;当与补风机或加压送风机的进风口处于建筑物非相邻的不同朝向(如南与北、东与西)的外 墙时,两者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或垂直距离不应小于3m,且排烟口应高于进风口; 5咽喉区与出入线隧道的排烟系统应各自独立设置,不应相互影响,且出入线及车辆基地内其它 单体不应向咽喉区排烟
6.3火灾报警与联动控制
6.3.1车辆基地的厂房、库房、办公区域均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预留与外部上一级报警中 心的接口;重要生产和设备用房应设置火灾探测器,高度大于12m的空间场所宜采用空气采样烟雾报 警系统或线型光束感烟探测器等早期火灾报警系统。车辆基地设置机械防排烟系统或其它需要联动控制 设备的区域,应结合联动需求配合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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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车辆基地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具备独立的消防监控能力,在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整个车辆基 地的火灾报警信息,并应具备对本车辆基地的消防设备实行消防控制、故障报警、信息显示、查询打印 及信息上传控制中心等功能。 6.3.3车辆基地采用平时、消防兼用风机系统时,火灾自动报警联动控制器应能直接向环境与设备监 控系统发出报警信息及模式指令,由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自动启动消防与平时合用风机设备转入火灾控 制模式,并接收模式控制反馈信息。 6.3.4车辆基地内设置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单体,其区域控制器应将火警信息传输至车辆基地消防 控制室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在消防控制室应能对现场消防设备进行集中监控
6.3.2车辆基地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具备独立的消防监控能力,在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整个车辆基 地的火灾报警信息,并应具备对本车辆基地的消防设备实行消防控制、故障报警、信息显示、查询打印 及信息上传控制中心等功能。
6.3.3车辆基地采用平时、消防兼用风机系统时,火灾自动报警联动控制器应能直接向环境 控系统发出报警信息及模式指令,由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自动启动消防与平时合用风机设备转 制模式,并接收模式控制反馈信息
6.4消防配电及消防应急疏散
5.4.1板地上、板地下消防配电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地铁设计防火标准》GB51298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的规定。 6.4.2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阻燃耐火型电线电缆或矿物绝缘电缆,电缆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级,并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GB31247的相关规定。 6.4.3车辆基地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系统应具备与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 器的通信功能。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 标准》GB51309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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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1.01x;散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室外楼梯、避难走道等区域疏散照明的 地面水平最低照度不应低于5.01x 6.4.5车辆基地内停车库、列检库、联合检修库、物资总库等室内高度大于4.5m的场所的高位吊挂 式疏散标志灯具应选择大型或特大型标志灯。 6.4.6车辆基地内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应同时设置 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且备用照明不可兼做疏散照明。当电源满足负荷分级要求时,备 用照明不应采用蓄电池组供电。 6.4.7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 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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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结构抗火设计导图
附录A结构抗火设计方法
结构抗火设计包含“结构抗火验算/结构抗火试验”与“防火保护构造/防火保护措施”两 过结构抗火设计可使结构构件的耐火极限达到本《指南》规定的相关要求,结构抗火设计导图 所示
A.2结构抗火设计方法
图A.1结构抗火设计导图
结构抗火设计主要采用结构抗火有限元计算分析方法,并辅以构件的抗火试验以验证有限元计算分 析方法的正确性。已经完成的构件抗火试验详见附录B。 1计算模型 结构抗火有限元计算模型分为三种:第一种是单构件模型,研究结构构件或连接节点在高温下的力 学响应,特别注意,模型的边界条件需还原实际工况,且转换梁与转换柱抗火计算不应采用单构件模型; 第二种是子结构模型,即局部结构模型,可模拟出高温下构件之间的相互作用(如高温下构件膨胀时相 互挤压);第三种是整体结构模型。 2模型的选取 采用单构件或子结构模型进行结构抗火有限元计算时,需从图纸中选取典型的、火灾危险性较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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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火性能较差的部位,基本原 有构件的抗火性能。 3技术路线 结构抗火有限元计算可以得出高温作用下结构的反应,包括温度场分布、结构变形、应力分布和耐 火极限等,结构抗火有限元计算技术路线如图A.2所示。 对于一般建筑火灾,可使用标准火灾升温曲线作为结构边界温度的输入条件,当能准确确定建筑的 火灾荷载、可燃物类型及分布、几何特征参数等特征时,火灾升温曲线也可按其他有可靠依据的火灾模 型确定,然后进行传热计算以确定构件截面内部温度场,最后分析温度和荷载耦合作用下的结构响应。 构件耐火极限判定标准可按照《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GB/T9978.1热行
图A.2结构抗火有限元计算技术路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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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B钢筋混凝土楼板抗火试驼
试件为钢筋混凝土楼板,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40,平面尺寸为3400mm×5000mm,厚度为250mm, 钢筋牌号为HRB400,板底钢筋保护层厚度为45mm,板顶钢筋保护层厚度为15mm,试件配筋如图 3.1所示。分别在板底与板顶钢筋处布置热电偶测量温度,板顶中心处布置位移计测量位移。板顶加载 量为7kN/m,板底受火且采用标准火灾升温曲线。
试验过程中,板底与板顶钢筋温度以及板顶中心挠度的时程曲线如图B.2所示。
b)剖面图 图B.1试件配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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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试验结果时程曲线
进行结构抗火设计时,首先应采用结构抗火有限元计算分析方法复现附录B中的试验,当有限元 十算结果与试验结果相比最大误差不超过20%时,证明有限元计算分析方法可靠,此时需明确有限元 计算分析方法中各个参数的取值,后续模型计算分析时应采用经该试验验证的上述参数。也可进行其他 构件的耐火试验以验证有限元计算分析方法的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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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便于执行本《指南》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本《指南》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
《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GB/T9978.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 《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51249 《地铁设计防火标准》GB51298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 《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标准》GB/T5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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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安 市 地 國方标
轨道交通上盖车辆基地消防设计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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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术语 24 基本规定. 27 总平面布局 29 建筑防火 33 5.1防火分区, 5.2防火分隔. 34 5.3安全疏散 35 消防设施与消防电气, 36 6.1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 36 6.2 防烟与排烟设施 37 6.3 火灾报警与联动控制 37 6. 4 消防配电及消防应急疏散 38
1.0.1本条规定了制定本《指南》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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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规范地指导西安地区轨道交通上盖车辆基地的防火设计,通过梳理、整合借鉴国内外先进经 验,并结合西安市的实际情况,以及对现行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中不明确的相关内容进 行补充和完善,专门制定本《指南》。 1.0.2本《指南》主要适用于西安地区新建、扩(改)建进行上盖综合利用的车辆基地项目。主要内 容为板地下车辆基地的防火设计要求及上盖综合利用工程建筑的防火设计基本原则。 1.0.4上盖车辆基地的防火设计,由于其特殊性,在目前已发布的国家相关规范、标准中并未明确其 特殊内容所应对应的条款。本《指南》的编制是以既有规范为理论依据编制而成,若设计过程中遇到 些本《指南》未指定的内容,则按照既有国家规范、标准中的内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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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摘自《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中的术语,上盖综合利用工程不可以影响这些基本功能的使用 需求。上盖车辆基地基本功能组成如图1所示。
图1上盖车辆基地总平面示意图
2.0.3~2.0.5本三条对题目中的上盖车辆基地进行了解释,并将其三种类型分别进行了描述,明确了 上盖综合利用工程不可以影响板地下方车辆基地功能的基本原则,提出了下沉式上盖车辆基地的概念 1地上上盖车辆基地 车辆基地场坪标高与周边市政道路水平相接,上盖开发以上盖地坪完成面作为土0.00标高,上盖 地坪同时也是上盖开发建筑的场地内交通平台和消防疏散安全区。上盖地坪与地面通过坡道,电扶梯等 垂直交通体系进行连接。地上场段工程实施相对简单,也更符合场段运营习惯,目前国内地铁车辆基地 般都采用该形式。地上上盖车辆基地如图2所示。
图2地上上盖车辆基地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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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下上盖车辆基地 纯粹的地下上盖车辆基地,不利于消防设计及救援,同时也不利于车辆基地自身的运营使用,因此 立尽量避免。确需采用时,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地铁设计防火标准》GB51298 中地下厂、库房的相关设计要求执行。目前国内采用纯地下同时上盖开发的车辆基地较少,超出国家规 范以外的特殊性间题,还需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专门研究。地下上盖车辆基地如图3所示。
图3地下上盖车辆基地示意图
3下沉式上盖车辆基地 对于场坪标高位于地下,但建筑具备足够的消防救援条件的上盖车辆基地,可定义为下沉式上盖车 辆基地,此时板地下建筑单体可视为地上建筑。采用下沉式上盖车辆基地的防火设计标准,可解决纯粹 地下车辆基地中的诸多问题,在后续章节中也会明确其需要满足的各项标准。下沉式上盖车辆基地如图 4所示。
图4下沉式上盖车辆基地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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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板地可视作上盖开发项目及板地下车辆基地部分的分界线。 2.0.9上盖地坪下可建夹层汽车库也可直接为板地下车辆基地用房。上盖地坪、夹层汽车库及板地下 车辆基地用房的关系如图5所示。
图5上盖车辆基地剖面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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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项目设计标准不统一的现象,因此本条对上盖车辆基地所涉及的所有建筑单体进行了火灾危险性分 类的定义。 对于停车库、列检库、月检库、大架修库、架修库、定修库、临修库等名词,为行业内的统一名称。 是承担停放车辆、车辆的运用管理、整备保养、检查工作和承担定修或架修车辆检修任务的生产单位, 性质为厂房,而非库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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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上盖综合利用工程的建筑与板地边缘或开口边缘的间距设计原则,可将板地边缘类比为一个多 层建筑外墙,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多层、高层建筑与多层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求 执行,如图 7、图 8、图 9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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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施工组织设计图8剖面示意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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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9板地开口与上盖建筑间距平面示意图
图9板地开口与上盖建筑间距平面示意图
4.0.8消防车道是迅速扑救火灭、抢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减少火灭损失的重要前提,不能随便占用。 车辆基地及上盖开发建筑属于不同的建筑类型,按两处火灾考虑,因此需要保证消防车道的各自独立; 司时近年来,因为消防车道被占用而延误消防救援时机的事件时有发生,因此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及《地铁设计防火标准》GB51298中关于消防车道的相关要求执行。 4.0.9、4.0.10为了给消防人员提供安全、有效的救援条件,消防车道应为完全开散的室外环境。如 果确有困难时,则应该在消防车道顶部或侧部设置开口,开口的面积最小不得小于消防车道地面面积的 25%,且开口宜均匀设置,间距不大于60m,同时这种车道形式应尽量少做且应分散布置。 对于侧面开口的消防车道,考虑对消防车道净高度的要求,距地面4m以上部分的开口可计入有效开 口面积。 考虑到实际工程中存在开口与消防车道错位的情况,参考NFPA204中排烟口间距的设置原则,对消 防车道与开口中心的距离做出了限定,同时按照《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中关于自然排 烟口间距设置的要求,建议车辅基他建箱外墙及消防车道距离开口不应大主30m,如图10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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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1车辆基地消防车道上方开口的作用为自然排烟功能,若板地下方车辆基地建筑内部的机械排烟 管伸至开口处再上翻,遇到刮风天气容易将烟气倒灌进板地下消防车道区域,因此需要采取相应措施将 机械排烟口与消防车道自然排烟口进行物理分隔处理。 4.0.12下沉式上盖车辆基地四周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上方全部开散,这样板地下车辆基地消防车 道四周完全可视作室外空间,满足地上上盖车辆基地的安全疏散及消防扑救要求,可采用地上上盖车辆 基地消防设计标准设计
电镀标准DB6101/T310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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