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 JSTJXH10-2022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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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标准
一般设置于道路两侧或单侧,采用单舱或双舱配给管线,直 服务于邻近地块终端用户的综合管廊,纳入服务沿线的各种 道。
敷设于浅层地表,容纳电力电缆和通信电缆等简易管廊 有可开启盖板,但其内部空间不能满足人员正常通行要求 需配置照明、通风等附属系统,又称缆线沟、电缆沟。
是以预制构件为主要受力构件经装配、连接而成的混凝土 结构。
上海标准规范范本2.0.7顶进法施工综合管廊工程
nicipal tunnel
采用盾构机在地层中掘进的同时,拼装预制管片或现浇混 土而建造的综合管廊工程。
2.0.9矿山法施工综合管廊工程
采用不挖开地面,从施工通道在地下开挖、支护、衬砌的方 式修建的综合管廊工程。该方法包括全断面法、台阶法、双侧壁 导坑法、中洞法、侧洞法、CD 法、CRD 法等。
municipal tunnel
盖挖法是由地面向下开挖至一定深度后,将顶部封闭,其 的下部工程在封闭的顶盖下进行施工。主体结构可以顺作,也 以逆作。在城市繁忙地带,交通不能中断,且需要确保一定交 流量要求时,可选用盖挖法。
2.0.11抗裂防水混凝土
通过配合比优化设计及使用功能性外加剂,制备的具有低收 缩、低温升、高抗渗性能的混凝土。
2. 0. 12投料口
2. 0. 13 通风口
为满足综合管廊内部空气质量及消防救援等要求而开设的 洞口。
随同进场材料、构配件、器具及半成品等一同提供用于证明 其质量状况的有效文件。
用来收集综合管廊内部渗漏水或供水管道排空水等的构筑物。
用顶进法、盾构法、矿山法等施工法施工时,从地面竖直开 管廊底部的辅助通道,又称为工作坑、竖井等。
3.1.1综合管廊工程的施工应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
3.1.2综合管廊工程中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 件、器具和设备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进场验收时,应对其外观、规格、型号进行验收,质量 证明文件、资料应齐全,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检,检验 合格后方可使用。 2凡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 料、产品,应按各专项工程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和设计文件等规 定进行复验,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监理工程师应按 规定进行平行检测和见证取样检测。 3有防腐、防潮、防虫和防霉变要求的材料,应进行复检。 4各系统的设备及软件应是通过国家认证的产品,并应有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 5进口产品应提供原产地证明和商检证明,配套提供的质 量合格证明、检测报告及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资料应 为中文文本或附中文译文。 6设备、材料到货后应进行开箱检查,检查产品的包装外 观是否完整,产品的规格、型号是否与订货合同相符,检验、试 验报告是否齐全
3.1.2综合管廊工程中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
3.1.3综合管廊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各施工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施工 序完成后,经施工单位自检及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 道工序施工。
2各专业工种之间的相关工序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记录, 未经检查认可,不应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所有隐蔽分项工程应进行隐蔽验收,验收前应由施工单 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隐蔽验收记录,对于监理单位 提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工序,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才能进行 下道工序施工,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分项 工程。 4管线及附属设施安装前应对有关的设备基础、预理件 预留孔的位置、高程、尺寸等进行复核
3.1.4综合管廊工程质量验收中使用的
和精度要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强检计量 具(A类)、周期管理计量器具(B类)、一般管理计量器具( )的规定,不应超期使用。
进行,其工作内容和测量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测量标准、工 程验收标准以及工程资料管理的相关规定
.1.6综合管廊混凝土结构工程宜采用抗裂防水混凝土,并 行抗裂专项设计。
建(构)筑物的拆除、改移、悬吊、保护等工程,质量验收应 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8、《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城镇供热 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28、《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 验收规范》CJJ33、《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第5部分:管道及 系统》DL5190.5等的规定。 3.1.8本标准对工程中的验收项目(包括新材料、新工艺、新 技术、新设备)未做出相应规定时,应按照国家相关验收标准执 行,若无相关标准参考,则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 相关单位制定专项验收要求;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等项目
技术、新设备)未做出相应规定时,应按照国家相关验收标准执 行,若无相关标准参考,则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 相关单位制定专项验收要求;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等项目 的专项验收要求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
3.2质量验收单元的划分
3.2.1施工前,应由施工单位划分综合管廊质量验
3.2.1施工前,应由施工单位划分综合管廊质量验收单元,编 制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 验批的划分方案,并由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 基础上,按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 (子单位)工程的顺序进行。 3.2.2综合管廊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 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划分可按本标 准附录A确定。
3.2.3单位工程验收段应按管廊施工条件、使用功能以长
1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具有独立施工条件或 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分段验收。 2.干线综合管廊工程长度大于1000m时应分段验收,每段 长度不宜大于1000m,不足1000m时,按一段验收;支线综合管 廊工程以每条线为一段验收;缆线管廊工程以整个工程为一段 验收。
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
1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专业性质、建(构)筑部位确定。 2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 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划分为若干个子分部工程 3.2.5分项工程应按主要施工方法、材料、工序等划分,分项 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组成。 3.2.6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工艺、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 照下列要求进行划分: 1开挖工程、基坑(槽)回填工程及管线工程按不超过 200m划分一个检验批。 2结构工程及防水工程等按变形缝划分检验批。 3附属工程按系统特征划分检验批
4检验批抽检点数应考虑管廊顶面、侧面、底面均衡抽样。
3.3.1综合管廊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标准的规定。 2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 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 6涉及质量安全的试块、试件和现场检验项目,监理单位 应按规定进行平行检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 应的资质。 10单位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共同 评定。 3.3.2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应包括如下内容。 1资料检查,包括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的质量证明文 件(质量合格证、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等)和检验报告、 施工过程中重要工序的自检和交接检验记录、平行检验报告、见 证取样检测报告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 2实物检查,按下列方式进行: 1)对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的检验,应按进场的批次 和本标准规定的抽样检验方案执行。 2)对混凝土强度等,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本标准规 定的抽样检验方案执行。 3)对本标准中采用计数检验的项目,应按抽查总点数的 合格点率进行检查。
1资料检查,包括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的质量证明文 件(质量合格证、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等)和检验报告、 施工过程中重要工序的自检和交接检验记录、平行检验报告、见 证取样检测报告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 2实物检查,按下列方式进行: 1)对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的检验,应按进场的批次 和本标准规定的抽样检验方案执行。 2)对混凝土强度等,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本标准规 定的抽样检验方案执行。 3)对本标准中采用计数检验的项目,应按抽查总点数的 合格点率进行检查。
3.3.3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均应检验合格。 2一般项目的质量应经抽样检验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 盾构法施工的一般项目合格点率应达到95%以上,其他工法施工 的一般项目合格点率,除有专门要求外,应达到85%及以上,且 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值不得大于规定充许偏差值的1.5倍。 3主要工程材料的进场验收和复验合格,试块、试件检验 合格。 4主要工程材料的质量保证资料以及相关试验检测资料齐 全、正确;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验收记录。 3.3.4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质量验收全部合格。 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正确: 有关质量保证资料和试验检测资料应齐全、正确。 3.3.5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全部 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质量应按规定验收合格。 4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3.3.6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 收全部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有关安 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检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标准的 规定。 5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3.3.7综合管廊施工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以下规定:
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按本标准附录B填写。 2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按本标准附录C填写。 3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按本标准附录D填写。 4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按本标准附录E 填写。 5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按本标准附录F 填写。 3.3.8综合管廊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经返工返修或更换材料、构件、设备等的分项工程,应 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 分项工程,应予以验收。 3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 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项 工程,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 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 件进行验收。 3.3.9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
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按本标准附录B填写。 2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按本标准附录C填写。 3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按本标准附录D填写。 4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按本标准附录E 填写。 5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按本标准附录F 填写。
3.3.8综合管廊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时,应按下列规
3.4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3.4.1综合管廊单位(子单位)工程及主要部位施工质量验收 程序和组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 准》GB50300的规定。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按检验 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的 顺序进行,并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 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及相关专业验收标准的规定。 2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意见,其中安全与使用功能评价为否定项目,若存在影响安全与 使用功能的重大质量隐患,则工程评价为“不合格”。
3.4.3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规
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
4.1.1综合管廊地基与基础工程验收包括地下水控制、基坑支 护、土石方工程、地基工程和基础工程等分部工程的验收。 4.1.2平整后的场地表面坡率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
沿排水沟方向的坡率不应小于2%0。
全为前提;在含水地层范围内的基坑,应有切实可靠的降水或止 水措施。
地下水控制、基坑及周边环境监测、施工条件验收和应急预案准 备等工作的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土石方开挖
一致,并应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 的原则。
4.1.6开挖过程中,应根据分区分层开挖情况及时对基场
1.6开挖过程中,应根据分区分层开挖情况及时对基坑开折 的围护墙表观质量,支护结构的变形、渗漏水情况以及支撑! 支承构件的垂直度偏差等项目进行检查。
1.7设计文件有明确地基处理要求的,在地基处理完成、 开挖至基底设计标高后应进行验槽。 1.8开挖过程中及回填完成前做好基坑监测、沉降观测,关 时对具备回填条件的肥槽进行回填
GB50202、《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的规定。
4.2.1地下水控制工程的质量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2、《建筑与市政工程 地下水控制技术规范》JGJ111和《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JGJ120的规定,并应符合第4.2.2条~第4.2.8条规定。
降水井与围护结构的净距离不应小于1.5m:以土钉支 护的明挖基坑,降水并与基坑边的净距离不应小于 1.0m;降水井与矿山法施工的初支结构之间的净距离 不应小于2. 0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钢尺量测。 4)钢管管井滤水管孔隙率不应小于20%,无砂水泥管管 井滤水管孔隙率不应小于15%。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质量合格证及质量证明文件。 5)管并、轻型并点的实际填料量不应小于计算量 的95%。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现场称量或检查施工填料记录。 6)井管垂直度不应大于1%。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下管时垂球测量。 7)井管下管应居中,其轴线位置的允许偏差应为±5m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钢尺量测。 .3渗井的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以并底地层控制的并孔,深度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测绳量测和检查施工记录。 2)渗井滤料含泥量不应大于3%,滤料级配应符合设计 文件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抽样送检。 2一般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以并底地层控制的并孔,并深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测绳量测和检查施工记录
2)回灌井钢管滤水管孔隙率不应小于20%,无砂水泥管 滤水管孔隙率不应小于15%。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质量合格证及质量证明文件。 3)回灌井滤料含泥量不应大于3%,滤料级配应符合设 计文件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抽样送检。 4)回灌井实际填料量不应小于计算量的95%。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现场称量或检查施工填料记录。 5)回灌水质应优于回灌层水质或与其一致,毒性指标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水质化验单和送样检验。 6)回灌井设备安装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供水管路应 密封。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一般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以深度控制的井孔,井深的允许偏差应为±200m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测绳量测和检查施工记录。 2)回灌层与非回灌层之间封填的黏土用量不应小于计算 量的95%。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回填黏土施工记录。 3)回灌井直径允许偏差应为±20m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2)回灌井钢管滤水管孔隙率不应小于20%,无砂水泥管 滤水管孔隙率不应小于15%。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质量合格证及质量证明文件。 3)回灌井滤料含泥量不应大于3%,滤料级配应符合设 计文件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抽样送检。 4)回灌井实际填料量不应小于计算量的95%。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现场称量或检查施工填料记录。 5)回灌水质应优于回灌层水质或与其一致,毒性指标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水质化验单和送样检验。 6)回灌井设备安装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供水管路应 密封。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一般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以深度控制的井孔,井深的允许偏差应为±200m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测绳量测和检查施工记录。 2)回灌层与非回灌层之间封填的黏土用量不应小于计算 量的95%。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回填黏土施工记录。 β)回灌井直径允许偏差应为±20m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钢尺量测。 4)回灌井垂直度不应大于1%。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垂球测量。 5)回灌井滤水管下管应居中,其轴线位置的允许偏差应 为±100m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钢尺量测。 .5集水明排的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排水沟、集水井的位置距坡脚不应小于300m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钢尺量测。 2一般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水沟坡度允许偏差宜为±2%o。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高程测量,观察。 2)排水盲沟填料、集水井滤料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实 际填料量不应小于计算量的95%。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检验报告和填料施工记录。 3)排水沟、集水井的宽度、深度的允许偏差应为±100m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钢尺量测。 6排水管线的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水管线的管径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并应满足排水 量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钢尺量测,观察。
2)排水管线的接头不应漏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2一般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排水管铺设坡度不应小于3%o,如为单井直排,排水管线可 不设坡度。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水平尺、钢尺量测,检查施工记录。
1主控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抽排水含砂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粗砂含量应不小于抽排水总重量的1/50000; 中砂含量应不小于抽排水总重量的1/20000; 细砂含量应不小于抽排水总重量的1/10000。 检查数量:3个月取样检验1次。 检验方法:取样送检。 2一般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进行水位观测,观测读数应读到厘米。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测绳量测。 2)水位观测时间及频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降水前应统测一次自然水位;抽水开始后,在水位达 到设计文件规定的降水深度以前,应每天观测1次水 位、水量;当水位达到设计文件规定的降水深度且稳 定时,宜每5d观测1次。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测绳量测,检查观测记录
4.2.8隔水雌幕的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的规定。 2)隔水惟幕的28d试件强度、搭接宽度、桩长和桩径不 应小于设计文件要求。 检查数量:每20根桩检查1次。 检验方法:钢尺量测,检查试验报告。 3)注浆隔水注浆体强度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隔水体厚 度和范围不应小于设计文件要求。 检查数量:每20延米检查1次。 检验方法:钻芯取样检查,钢尺量测。 4)基坑开挖前应分别在雌幕墙内外紧邻位置设置疏干井 和水位观测并,基坑内疏干并抽水时,基坑外侧观测 并水位不应下降。 检查数量:每个基坑沿惟幕每20m设置1组,且不宜 少于3组。 检验方法:垂绳和钢尺量测。 5)基坑开挖时应检查坑壁的渗漏水情况,不宜有明流水。 渗漏水对幕外地下水位的影响不应超出设计文件规 定的变幅,不应有地层颗粒被水带出。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一般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隔水惟幕插人深度的允许偏差应为±100m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2)惟幕桩施工桩位偏差不应大于50mm,垂直度偏差不 应大于1%。 检查数量:每20根桩检验1处。 检验方法:钢尺量测,检查施工记录。 3)惟幕桩桩径、搭接宽度的允许偏差应为±20mm。 检查数量:基坑开挖每层每侧数量不应少于2组
的规足。 2)隔水惟幕的28d试件强度、搭接宽度、桩长和桩径不 应小于设计文件要求。 检查数量:每20根桩检查1次。 检验方法:钢尺量测,检查试验报告。 3)注浆隔水注浆体强度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隔水体厚 度和范围不应小于设计文件要求。 检查数量:每20延米检查1次。 检验方法:钻芯取样检查,钢尺量测。 4)基坑开挖前应分别在雌幕墙内外紧邻位置设置疏干井 和水位观测并,基坑内蔬干并抽水时,基坑外侧观测 井水位不应下降。 检查数量:每个基坑沿惟幕每20m设置1组,且不宜 少于3组。 检验方法:垂绳和钢尺量测。 5)基坑开挖时应检查坑壁的渗漏水情况,不宜有明流水。 渗漏水对幕外地下水位的影响不应超出设计文件规 定的变幅,不应有地层颗粒被水带出。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一般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隔水惟幕插人深度的允许偏差应为±100m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2)惟幕桩施工桩位偏差不应大于50mm,垂直度偏差不 应大于1%。 检查数量:每20根桩检验1处。 检验方法:钢尺量测,检查施工记录。 3)惟幕桩桩径、搭接宽度的允许偏差应为±20mm。 检查数量:基坑开挖每层每侧数量不应少于2组
检验方法:观察,钢尺量测。
预制桩、灌注桩、旋喷桩、水泥土桩墙和咬合桩的施工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 GB50202的规定。 主控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预制桩、灌注桩的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检查数量:围护结构预制桩、灌注桩的同一配合比混 凝土试件每5根不应小于1组试件:围护结构预制桩, 灌注桩直径大于1m或单桩混凝土量超过25m的桩, 每根桩应留置1组试件,直径小于或等于1m或单桩 混凝土量不超过25m的桩,每灌注台班不应少于1组 试件。 检验方法:检查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2)旋喷桩、水泥土桩墙和咬合桩的强度应符合设计文件 要求。 检查数量:同一配合比每20根桩不应少于1组。 检验方法:检查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3)桩顶冠梁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检查数量:同一配合比每次灌注不应少于1组。 检验方法:检查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一般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围护结构灌注桩顺轴线方向的桩位的允许偏差应为 ±100mm,垂直轴线方向的允许偏差应为0~+50m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经纬仪和全站仪测量,钢尺量测。 2)灌注桩成孔深度允许偏差应为0~+300mm。 检查数量:逐孔检查。 检验方法:测绳量测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3.2土钉墙的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
主控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土钉的布置形式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核对设计文件。 2)土钉抗拔承载力不小于设计值。 检查数量:不宜少于土钉总数的1%,同一土层中 的土钉检查数量不应小于3根。 检验方法:土钉抗拨试验。 3)钉孔锚固砂浆强度和喷射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文件 要求。 检查数量:每100m3砂浆或混凝土取试件1组,不足 100m按1组计。 检验方法:检查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4)土钉墙钢筋网的规格、尺寸、网与土钉的连接应符合 设计文件要求。 检查数量:按网面积的10%进行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钢尺量测或检查焊接试验报告。 5)土钉墙支护的分层开挖厚度允许偏差±200mm。 检验方法:水准仪测量,钢尺量测。 一般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土钉墙坡面平整度的允许偏差应为20m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2m靠尺量测。 2)土钉孔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3.2的规定。
表4.3.2土钉孔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m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3)钢筋网网格间距的允许偏差应为±20mm。 检查数量:每次喷射混凝土检查2个断面。 检验方法:钢尺量测,观察。 4)喷射混凝土面层厚度的允许偏差应为±10mm。 检查数量:每施工段检查3个断面,每个断面不少于 5个点。 检验方法:凿孔实测或预埋厚度标识。 5)喷射混凝土应与坡面、钢筋网紧密结合,表面应平顺 无裂隙、无露筋。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3.3土层锚杆(索)的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锚杆的组装安放和注浆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检查数量:每检验批取试件2组,每组试件不少于6块。 检验方法:检查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2)锚杆的张拉值及锁定值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查看压力记录表。 3)锚杆注浆量、注浆压力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4)锚杆的锚固段浆液达到设计强度要求,方可进行张拉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3)钢筋网网格间距的允许偏差应为±20mm。 检查数量:每次喷射混凝土检查2个断面。 检验方法:钢尺量测,观察。 4)喷射混凝土面层厚度的允许偏差应为±10mm。 检查数量:每施工段检查3个断面,每个断面不少于 5个点。 检验方法:凿孔实测或预埋厚度标识。 5)喷射混凝土应与坡面、钢筋网紧密结合,表面应平顺、 无裂隙、无露筋。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并锁定,抗拉和验收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抗拉试验 锚杆的加荷方式应为设计文件规定荷载的25%、50%、 75%、100%、133%;验收试验锚杆的加荷方式应为设 计文件规定荷载的25%、50%、75%、100%、120%; 验收试验锚杆总位移量不应大于抗拉试验锚杆总位 移量。 检查数量:抗拉试件数量宜为总数量的2%,且不应 少于2根:验收试件数量宜为总数量3%,且不应少于 3根。 检验方法:检查拉拔试验报告。 5)锚杆杆体插人孔中长度的允许偏差为±30m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钢尺量测杆体外露标记。 一般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锚杆充许偏差、检查数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3.3 的规定。
3锚杆允许偏差、检查数量和检验
主控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地下连续墙墙体混凝土抗压强度和抗渗强度等级应符 合设计文件要求。 检查数量:墙体混凝土抗压强度试块每100m混凝土
不应少于1组,且每单元槽段不应少于1组,每组为 3件:墙体混凝土抗渗试块每5个单元槽不应少于1 组,每组为6件。 检验方法:检查试验报告。 2)槽壁垂直度允许偏差:当地下连续墙为临时结构时不 大于1/200,当地下连续墙为永久结构时不大于 1/300。 检查数量:临时结构测20%槽段,每槽段测2点:永 久结构全测,每槽段测2点。 检验方法:超声波测槽仪或成槽机上的监测系统。 3)地下连续墙的槽段深度不小于设计值。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酒店标准规范范本,每幅2点。 检验方法:测绳量测。 4)作为永久结构的地下连续墙墙体施工结束后,应对墙 体完整性进行检验。 检查数量:同类型槽段的检查数量不应少于10%,且 不得少于3幅。 检验方法:声波透射法。 5)地下连续墙的裸露墙面应表面密实、无渗漏。空洞、 露筋、蜂窝累计的面积不应超过单元槽段裸露面积 的5%。 检查数量:按单元槽段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钢尺量测。 6)地下连续墙的钢筋骨架和预埋件的安装应无变形,预 埋件应无松动和遗漏,标高、位置应符合设计文件 要求。 检查数量:按单元槽段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钢尺量测。 一般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下连续墙允许偏差、检查数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3.4
主控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板桩桩长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钢尺量测。 2)钢板桩桩身弯曲度不大于L的2%(L为设计桩长,单 位为mm)。 检查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钢尺量测。 3)钢板桩桩顶标高允许偏差±100mm。 检查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水准仪测量。 一般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板桩齿槽无电焊渣或毛刺。 检查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用1m长的桩段做通过试验。 2)钢板桩沉桩垂直度允许偏差不大于1/100。 检查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经纬仪测量。 3)钢板桩轴线位置允许偏差为±100mm。 检查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经纬仪测量,钢尺量测。 4)钢板桩齿槽咬合紧密。 检查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目测法
4.4.1 有支护开挖的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底应经过验槽后,方可进行结构施工,
4.5.2基坑回填填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条件相同的回填材料,每100m~400m取1点, 但不应少于10点:长度、宽度和边坡均为每20m取1点,每边 不应少于1点。回填材料条件变化或来源变化时,应分别取样 检测。 检验方法:取样检查或直观鉴别,按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和 设计要求进行检查,检查检测报告。 4.5.3基坑回填宜分层、水平机械压实,压实后的厚度应根据 压实机械确定,且不应大于0.3m,结构两侧应水平、对称同时 填压;基坑分段回填接槎处,已填土坡应挖台阶,其宽度不应小 于1.0m,高度不应大于0.5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钢尺量测。 4.5.4回填高度符合设计要求:基坑不得带水回填,回填应对 称分层夯实。 检验方法:观察,水准仪测量,检查施工记录。 一回时组相在能主比能干泛吸和血改
4.5.6回填土压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外墙外保温标准规范范本,应符合 表 4. 5. 6 的规定。
表4.5.6回填土压实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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