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201/T 658-2022 武汉市城市公共避难场所功能复合利用技术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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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B4201/T 658-2022  武汉市城市公共避难场所功能复合利用技术标准

    4.2.1避难场所的选址应遵循场地安全、交通便利和出入方便的原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选择地势比较平坦空旷且地势较高、易于排水、适宜搭建帐篷的地形; 2 避开周围的地质灾害隐惠和易燃易爆危险源; 3) 选择利于人员和车辆进出的地段; 4)选择便于应急供水、应急供电等设施接入的地段。 4.2.2避难场所按照其保障性能、避难规模和开放时间,可划分为三个级别。其分级应符合表1的规 定。其中用地面积应扣除场地内的水域占地面积、道路交通设施占地面积、密林及大于7度的坡地占地 面积、文物古迹保护区域占地面积,建(构)筑物倒塌影响区域的面积。 4.2.3除防洪建筑外,其他避难建筑宜为单层建筑。当采用多层避难建筑时,避难人员宿住功能不应 设置在3层以上的楼层。与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合建时,避难休息室和医疗救护室应设置在建筑物的底层, 并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

    3.1避难场所责任区的划分宜以街道(乡镇)、居(村)委会、企事业单位等为基本单位。避 责任区内的避难人数,应根据责任区内建设工程抗灾能力的评估结果,结合人口分布特点进行 难场所责任区划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

    装修工艺、技术DB 4201/T 6582022

    表1避难场所责任区划分的分级指标

    注:条件允许时,人均有效避难面积可按人均宿住区面积进行计算

    4.3.2避难场所设计应标出避难容量。避难场所的避难容量不应低于所在地区设定防御标准影响下责 任区的避难人数。当避难容量不满足要求时,应对责任区划分进行调整。避难场所的用地规模应满足重 要应急功能的用地要求与根据避难容量确定的避难用地需求之和的要求。重要应急功能是指应急综合管 理、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应急物资储备及分发、专业救灾队伍驻扎等应急功能。重要应急功能的用地 要求应符合市(区)突发事件人员疏散撤离和避难场所启用应急预案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要求。 4.33避难场地各功能区面积所占比例官符合表2的规定

    表2应急避难场地面积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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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分析确定避难场所和外部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衔接要求和设计方案; 5) 核定避难场所的责任区范围和避难人数; 6 确定责任区内各疏散单元或社区通往避难场所的疏散路线。 4.4.4避难场所应与应急保障基础设施以及应急医疗卫生救护、物资储备分发等应急服务设施布局相 协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难场所的避难容量、应急设施及应急保障设备和物资的规模应满足遭受设定防御标准相应灾 害影响时的疏散避难和应急救援需求; 2) 避难场所设计应结合周边的各类防灾和公共安全设施及市政基础设施的具体情况,有效整合场 地空间和建筑工程,形成有效、安全的防灾空间格局; 固定避难场所应满足以居住地为主就近疏散避难的需要,紧急避难场所应满足就地疏散避难的 需要; 4)用于应急救灾和疏散困难地区的避难场所,应制定专门的疏散避难方案和实施保障措施。 4.4.5避难场所设计应根据应急功能配置要求及避难宿住需求,按应急功能分区划分避难单元,分级 配置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应急辅助设施及应急保障设备和物资,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急综合管理、医疗卫生救护、物资储备分发等设施应单独设置应急功能区; 2)专业救灾队伍宜单独划定临时驻扎营地,并应设置设备停放区; 3 相邻或相近的专项避难、救助及安置场所或公共设施可选择统筹整合成一个综合型的申心避难 场所或固定避难场所。 4.4.6避难场所的总体布局设计应结合各类用地和工程设施的安全性和适宜性评估结果,对应急功能 区划分及分区控制指标,出入口位置、宽度和缓冲区设置,应急保障基础设施规模和布局,避难单元和 避难建筑划分及控制技术要求,应急辅助设施的规模和设置要求,各专业工程管线系统等做出综合设计。 4.4.7避难场地可根据自然地形坡度,采用平坡、台阶或混合式;当自然地形坡度小于8%时,可采 用平坡式;当自然地形坡度大于8%时,宜采用台阶式,且台阶高度宜为1.5m~3.0m,台阶之间应设 当土墙或护坡。 4.4.8避难场所内需要保证车辆和人员通行的应急通道与两侧建(构)筑物之间的安全间距,应大于建 筑(构)筑物倒塌或破坏影响范围加1m与相邻建筑防火间距中的较大者;当有可靠抗灾设计保证建(构) 筑物不会发生倒塌或破坏时,应大于两侧建筑防止坠落物安全距离之和加1m与防火间距中的较大者。 4.4.9避难场所内建(构)筑物的倒塌或破坏影响范围宜通过计算分析确定。 4.4.10当需确定承担应急功能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与倒塌建筑堆积瓦砾之间的防火间距时,可能倒塌的 建筑宜按四级耐火等级对待。当需确定承担应急功能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与无灾后消防备用措施的一般建 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时,宜将一般建筑降低一级耐火等级对待,且当一般建筑耐火等级为四级时宜按倒塌 对待。

    4.6避难场所的总体布

    5. 1.1公共设施设计

    避难场所与公共设施的复合利用建设,下列公共设施应根据避难场所专项规划的要求,按 进行建设: 1)符合要求的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学校操场等场地:

    2)建筑面积不小于2000m的单建式人民防空工程和地下空间; 3)大型体育馆、会展中心、学校教学楼等建筑; 4)避难场地范围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5. 1. 2 消防与疏散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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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2.1避难场所应进行防火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016中关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有关规定。 5.1.2.2对于避难场所的防火疏散安全距离,当避难场所有可靠的应急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时,不应 大于50m,其他情况不应大于40m。对于婴幼儿、高龄老人、残疾人和行动困难、需要卧床的伤者和病 人等特定人员的专门避难区域,应分别不大于25m和20m。 5.1.2.3避难场所的外围四周应设置防火安全带,其宽度应满足实际需要。周边或内部林木分布较多 的避难场所,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防止火灾的蔓延。应急功能区与周围易燃建筑等一般火灾危险源之 间应设置不小于30m的防火安全带。 5.1.2.4避难场所内消防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取水平台,并应连接车道。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0Ⅱ。 避难场所内消防通道设置符合GB51143中关消防通道设置的有关规定,且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8m X18m。 5.1.2.5中心避难场所应按照不少于2次火灾、每次灭火用水量不低于10L/s、火灾持续时间不少于1 小时设计;固定避难场所当宿住区的避难人数大于3.5方人时,消防用水量应按不少于2次火灾、每次 灭火用水量不低于10L/s、火灾持续时间不少于1小时设置;其他情况应按消防用水量应按不少于1次 火灾、每次灭火用水量不低于10L/s、火灾持续时间不少于1小时设置。避难场所应根据防火要求设置 应急消防水源,配置消防设施。 5.1.2.6避难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避难建筑应至少设2个安全疏散出口;多层避难建筑应至 少设2个安全疏散楼梯。避难建筑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5. 1.3无障碍设计

    5. 1. 4 儿童安全设讯

    5.1.5文物保护设计

    避难场所设计应对场所内的古树名木、有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构)筑物采取保护措施,并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T50357和GB51192的有关规定

    5.2应急功能分区与应急设施设计

    5.2. 1应急功能分

    应急避难场所,应按照其级别配置相应的应急功能分区与应急交通,其内容宜符合表4的规

    5. 2. 3. 1. 1应急逢宿区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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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避难宿住区设计应进行避难宿住设施和配套设施的布置。避难宿住区应设在便于人员安全疏散的地 段,并应根据灾害环境、气候、地形地貌、基础设施配套及避难人员特点等进行布局。应急篷宿区应进 行分区,每个分区不应超过1000m,分区之间应有不小于3m的人行道。关于棚宿区的设置还需满足GB 51143的具体要求

    5.2.3.1.2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设施

    于设置医疗救护与 固定的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 管理用房或其他建筑物可月 效护与卫生防疫设施。

    5.2.3. 1.3应急供水设施

    可选择设置供水管网、供水车、蓄水池等两种或两种以上供水设施,灾时应利用原有的供水设施, 增设供水管网到各功能分区,并根据所选设施和当地水质配置用于净化自然水体成为直接饮用水的净化 设备。应急供水系统与市政给水管网的接口不应小于两个,且两接口的距离不小于100m。每100人应至 少设一个水龙头,每250人应至少设一处饮水处。基本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符合GB5749的要求。可储 备消防水带作为灾时临时供水管道。

    5.2.3.1.4应急供电设施

    医疗、通信用电等 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 坏。此外,尚应配置自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等应急电源供电

    5.2.3.1.5应急排污设施

    5.2.3.1.5.1应设置满足应急生活需要和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排放管线、基本生活污水集水池、简易 污水处理设施。应急排污系统应与市政管道相连接,不具备连接条件时,可设置独立排污系统。 5.2.3.1.5.2避难场所的污废水应采用自流排出。基本生活污水集水池的有效容积应大于避难场所开 放3天产生的全部污水量的1.25倍。避难场所内现有的公共厕所作为应急厕所时,化粪池可采用比常 规计算容量大1号的规格。应急排污系统应远离水源地和供水设施

    5. 2. 3. 1. 6 应急厕所

    5.2.3.1.6.1应设置满足应急生活需要的固定式厕所或暗坑式厕所或移动式厕所。紧急避难场所和固 定避难场所的厕位数量不应小于核定避难人数的1%;中心避难场所的厕位数量不应小于核定避难人数 的2%。应急厕所之间距离应小于100m,且位于避难场所下风向设置,距离应急棚宿区30m~50m。 5.2.3.1.6.2暗坑式厕所应具备水冲能力,并单独设置化粪池,其容量按CJJ14中5.0.13的要求设 置。男女厕位的比例应满足女:男≥2:1。固定式厕所和暗坑式厕所应设置洗浴设施,供灾时使用。应 急厕所应设置应急供水、应急供电、应急排污、应急通道和应急标识设施,

    5.2.3.1.8应急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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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6避难场所内道路宽度分级

    5.2.3.1.8.6避难场所主要干道应与主通道连

    2.3.1.8.6避难场所主要干道应与主通道连通。 .3.1.8.7避难场所的人员疏散和进出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a)避难场所内部道路应连通各避难功能区、避难建筑和主要设施; b)避难场所内道路边缘至避难设施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7的规定

    a)避难场所内部道路应连通各避难功能区、避难建筑和主要设施; b)避难场所内道路边缘至避难设施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道路边缘至避难设施的最小距离

    5. 2. 3. 2 一般设施

    5.2.3.2.1应急消防设施

    3.2.1.1应根据避难人员数量,综合考虑避难场所内的场地、建(构)筑物及其他工程设施的 施,设置应急消防设施。 3.2.1.2应急期间应急棚宿区应配置灭火工具或其他消防器材设施。

    5.2.3.2.2应急物资储备设施

    应急物资储备设施的设置应符合GB21734中6.2.2的规定。可结合现有构筑物或设置一定数量的 做临时物资储备设施,每处应不小于20m㎡。

    5.2.3.2.3应急综合管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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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3.2.3.1应急综合管理设施应设置产播、图像监控、有线通信、无线通信等管理设施。产播及监 控系统应与建筑原有广播及监控系统相结合。广播系统应覆盖避难场所。图像监控范围应覆盖应急休息 区、应急棚宿区和应急道路。通信网络应与所在地应急避难救援指挥中心连接。 5.2.3.2.3.2应急综合管理设施用房面积可按60㎡~100㎡使用面积设置

    5.2.3.2.4应急洗浴设施

    应急洗浴设施应结合厕所设置

    洗浴设施应结合厕所设量

    5. 2. 3. 3 综合设施

    5.2.3.3.1应急停车场

    避难场所附件应设置应急车辆停车场

    避难场所附件应设置应急车辆停车场。

    2.3.3.2应急停机坪

    避难场所内或周边应设置供直升机起降的应急停机坪。应急停机坪地面应平坦硬质,周边无高大建 (构)筑物,保证直升机有升空平行安全角度

    2.3.3.3应急通风设施

    通风条件有限的室内避难场所应设置通风设施。

    通风条件有限的室内避难场所应设置通风设施。

    5.2.3.3.4功能介绍设施

    应设置功能介绍图板和功能介绍牌等非电子类设施。入口处应设置标有文字说明的避难场所平 周边居民疏散路线图。

    5.2.3.4应急设施建设

    国、绿地、广场等兼做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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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3. 1 基本要求

    5.3.1.1统一规划,综合利用。应结合整体避难规划确定应急避难功能,并与其他类别的避难场所综 合利用。 5.3.1.2平灾结合,功能整合。公园避难场所的功能建设应充分考虑平时和灾时的使用需求,各种设 施注重平灾功能的平衡与转换。 5.3.1.3因地制宜,节约实效。应利用公园的自然条件、建设状况,注重科学的建设管理,合理设置 应急避难设施 5.3.1.4便捷通达,安全美观。避难场所在满足安全的情况下,靠近公园绿地出入口;在不影响避难 功能条件下,应为使用者提供标识明确、舒适宜人、景观优美的环境

    5. 3. 2 功能分区

    表8应急棚宿区分级及防火分区间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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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应急管理区。避难场所应设置应急管理区,可结合公园管理用房或临时设施进行综合设置。应 急管理区应设置在避难场所入口处,按50m200m用地面积预留设置。应急管理区应设置 人员登记处。 应急停车场。应急停车场应设置在场所入口处。固定避难场所(II级)的应急停车场面积不应 小于500㎡。中心避难场所(I级)的应急停车场面积不应小于3600m;用地紧张地区停车 场面积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1800m。公园停车场可兼做应急停车场使用。 8 专业救灾队伍场地。专业救灾队伍场地不应设置在应急棚宿区附近,应设置在适于车辆出入的 区域且有道路连接避难场所的出入口。专业救灾队伍场地用地面积应根据救灾车辆及人员数量 确定,且不应小于3000m;救灾车辆及人员单位用地面积要求见表9。专业救灾队伍场地应预 留供水、供电设施接口。 9 应急直升机使用区。应急直升机使用区应设置在避难场所内或周边。应急直升机使用区应考虑 需要起降的直升机型号、数量等要求,按照MH5013和GB50009的要求进行设置。应急直升 机便用区 升机安全起降的要求,

    (灾车辆及人员单位用地

    绿化种植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难场所的植物种植应在满足其场所避难功能的基础上,避免次生灾害发生,并满足观赏性的 要求。植物应抗风、耐火、防尘、抗污染、无毒、无刺、含水率高、含油率低、遮阴性好,并 具有良好观赏性。 固定避难场所及中心避难场所绿地周边应结合防火要求设置宽度不低于10m的防护绿带。公 园内建(构)筑物周边应根据其建筑结构形式和高度,设置3m~5m宽的防护绿带,以防止建 筑物倒塌和高层坠物造成的伤害。 3 应急停机坪安全起降范围内不得种植乔木和灌木,停机坪内草坪选用耐踩耐压、容易养护的品 种。避难场所的绿化种植除应符合以上规定外,还应符合GB51192的规定。

    5.4人防工程等地下空间兼做避难场所设计

    5. 4. 1 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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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模较大的人防工程等地下空间兼作地震避难场所应划分避难单元。每个避难单元的建筑面 不应大于4000m。各避难单元的应急避难设施应自成系统。相邻避难单元间应用防火墙、防 卷帘分隔并相互通达,连通口应设甲级防火门。

    5. 4. 2 功能分区

    人防设施避难单元的出入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个避难单元应设置不少于两个出入口,并应至少有一个位于地面建筑倒塌范围之外且不小于 5m,各出入口应设置成不同朝向; 位于地面建筑倒塌范围之外的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1.2m; 每个避难单元出入口和通道总净宽应按避难人数计算,疏散宽度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地下室底 板建筑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大于10m的避难单元,疏散宽度指标应为每100人不小于 0.75m;地下室底板建筑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避难单元,疏散宽度指标应为 每100人不小于1.0m; 4)战时出入口作为避难单元出入口使用时,其人员通过的防护密闭门和密闭门应采用无槛门。

    5.5体育场馆、展览馆、会展中心等兼做避难

    利用体育场馆、展览馆、会展中心、学校教室等公共建筑兼做避难场所的,除符合本文件5.1、5

    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1143的相关

    5. 5. 2 功能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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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3避难建筑设计

    1)当避难房间内设计避难宿住人数超过50人时,宜分区,且区内每人睡眠宽度不宜小于0.55m, 通道宽度不宜小于0.65Ⅲ。避难宿住房间室内地面应满足防水、防潮、防虫等要求, 2)当避难建筑室外台阶踏步总高度超过0.70m且侧面临空时,应设防护设施。室内楼梯应设防护 设施,楼梯踏步应防滑。 3)避难建筑室外坡道坡度应满足无障碍坡道要求。避难建筑的出入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易 于从内部打开,防火安全出口数量、宽度和总宽度应根据避难人数按照GB50016的要求确定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防火安全出口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1.1Ⅲ;安全出口不应设置门槛; b)避难建筑通往周边场地防火疏散的安全出口的总净宽度和疏散通道的总净宽度按所有使用 人员计算不应小于每百人0.65m。

    3.1.1作为避难场所的建筑和地下空间(含人民防空工程)应符合抗震、抗风雪和防洪的设计要求。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GB50023进行技术鉴定、采取加固措施、达到相关设计要求之后方可作为避难 场所使用。 6.1.2作为避难场所的地下空间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不应选择砌体结构房屋作为避难场所。

    2.1避难场所场址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011、GB50021、GB50413的有关规定,并应 列规定:

    6.2.1避难场所场址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011、GB50021、GB50413的有

    1)避开发震断裂带,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裂、地陷、泥石流等抗震危险地段 2)与有毒气体、放射性物、易燃易爆物等危险源之间有足够的安全距离;距易燃易爆工厂、仓库、 供气厂、储气站等重大火灾或爆炸危险源的距离不应小于1000m; 3)避开高压线走廊区域; 4)避开相邻非避难建(构)筑物的倒塌范围,并应保持安全距离; 5)避开其他可能发生次生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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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避难建筑避开发震断裂的避让距离不应小于500m;建造于抗震不利地段的建筑不宜作为避难场 所; 2)避难场所应按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高1度的要求进行液化判别,当建筑场地内存在液化土时, 应采取抗液化措施; 3)不应将未经处理的液化土层作为天然地基的持力层;所采取的地基液化处理措施应使处理后的 地基液化指数不大于5。

    避难场所设定防御标准所对应的地震影响不应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相应的罕遇地震影响 应低于7度地震影响。应急避难建筑的抗震设防目标应高于GB50011的设计要求。当采用性能 其抗震性能目标不低于C级。

    .1应急避难建筑的抗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急避难建筑宜采用多道防线的抗震结构体系。8度时,亦可采用隔震和消能减震结构体系。 2)建筑形体规则,抗侧力构件在平面内的布置宜规则对称,结构刚度和承载力沿竖向宜均匀分布, 不规则项一般不超过3项,不得采用严重不规则项的结构; 3)计算应急避难建筑的地震作用时,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应按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1度 的要求取值,场地特征周期不提高。其余地震动参数,以提高之后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 依据,按GB50011的规定取值; 4)应急避难建筑应按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高1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5)应急避难建筑的楼梯间应采取加强的抗震措施 6)对于非结构构件和建筑附属机电设备,其自身及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进行抗震设计,并应采 取与主体结构加强连接或柔性连接的措施,达到与应急避难建筑相同的抗震设防目标要求

    6.5.1避难场所场址选择应避开行洪区、指定的分洪口、洪水期间进洪或退洪主流区以及山洪影响区。 6.5.2避难场所应进行防洪排涝专项设计,并应采取有效的防洪涝措施,保证应急功能区不被水淹。 抗浮设计时,临江建筑应计入该地区历史最大洪水水位的影响。 6.5.3位于防洪保护区的防洪避难场所的设定防御标准不应低于按GB50201所确定的淹没水位,且应 急功能区的地面标高的安全超高不应低于0.51

    6.6风荷载与雪荷载取值

    5.6.1应急避难建筑的风荷载值应取100年重现期的风压值 6.6.2应急避难建筑的雪荷载值应取100年重现期的雪压值

    3.6.1应急避难建筑的风荷载值应

    避难场所的机电设施进行统一规划设计,满足避难场所功能需求。公共避难场所应根据其建 功能特点,确定“平难”转换的机电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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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2避难场所的新建、改建项目,应进行应急避难机电设施专项设计。 7.1.3根据机电设施类型和避难场所的功能要求,将避难场所的应急设施分为永久设施、需储备或定 时更换的设备和设施、灾时紧急转换的设施、灾时引入设备和设施等,并进行分类管理。 7.1.4给排水及空调管道不应从避难场所内强电和弱电机房,以及重要医疗设备用房的室内通过,必 须通过时应采取防漏措施。 7.1.5避难场所内的机电管线统应不渗漏、耐温、耐腐蚀,且应有足够的清洁、维护和维修明露管道 的空间。 7.1.6避难场所内的机电设备运行的噪声和振动等不得影响人员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7.1.7避难场所内的设施和设备在启用前应进行应急转换并设置到位。 7.1.8公共避难场所的机电设计应符合现行相关规范、标准和武汉市当地有关政策的要求,在满足平 时使用需求的基础上,具备“平难”转换功能,

    7.2.2热水与饮用水供应

    2.2.1避难场所生活热水的原水水质应符合GB5749的规定, 生活热水的水质应符合CJ/T521 。热水供应系统应满足使用要求的水量、水质、水温和水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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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2.2热水系统采用的管材和管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管道的工作压力和工作温度不得 大于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许用工作压力和工作温度。热水系统所采用的设备、设施、阀门、管道、附件等 应保证系统的安全、可靠使用。 7.2.2.3避难场所的工作人员热水用水量定额按40L/人·日,其他避难人员热水用水量定额按5L 人·日选用。 7.2.2.4生活热水系统不设灭菌消毒设施时,水加热设备出水温度应为60℃~65℃;系统设灭菌消毒 没施时,水加热器出水温度不应低于60℃。生活热水系统回水温度不应低于50℃。 7.2.2.5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水加热设备出水温度不能满足不低于50℃的要求时,应设置消灭致病菌 的设施或采取消灭致病菌的措施。 7.2.2.6电热水器必须带有保证使用安全的装置。 7.2.2.7热水系统与冷水系统的供水压力应平衡。热水系统的换热设备不应少于2台,当一台检修时 其余设备应能供应60%的设计用水量。 7.2.2.8室内外热水的配水干管、支管应设置检修阀门,阀门宜设在工作人员的清洁区内 7.2.2.9热水管道应选用耐腐蚀和安装连接方便可靠的管材,可采用薄壁不锈钢管、薄壁铜管、塑料 热水管、复合热水管等。当采用塑料热水管或塑料和金属复合热水管材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管道的工作压力应按相应温度下的许用工作压力选择; 2) 设备机房内的管道不应采用料热水管。 7.2.2.10 热水管道系统应采取补偿管道热胀冷缩的措施。 7.2.2.11 配水干管和立管最高点应设置排气装置。系统最低点应设置泄水装置,宜设在工作人员的清 洁区内。 7.2.2.12下行上给式系统回水立管可在最高配水点以下与配水立管连接。上行下给式系统可将循环管 道与各立管连接, 7.2.2.13避难场所应设置生活饮用水供应设施。开水系统也可采用瓶装水饮水机。 其他避难人员生活饮水定额按2L/人·日选用

    房地产项目7. 2. 3生活排水

    7.2.3.1避难场所的应急厕所可为暗坑式厕所或移动式厕所,并应符合如下要求: 1)暗坑式厕所按CJJ14规定的公共场所公共厕所厕位服务人数确定厕位数量,暗坑式厕所应设 为水冲式,附设或单独设置化粪池,容量按1.2kg/人·日设计。供水困难时可设为旱厕。 2)应急厕所位于避难场所主导风向的下风向,距离人员住宿区距离宜为30~50m。 7.2.3.2室内生活排水管道系统的设备选择、管材配件连接和布置不得造成泄漏、冒泡、返溢,不得 污染室内空气、食物、原料等。 7.2.3.3避难场所室内生活排水管道应以良好水力条件连接,并以管线最短、转弯最少为原则,应按 重力流直接排至室外检查井;当不能自流排水或会发生倒灌时,应采用机械提升排水。 7.2.3.4排水管道的布置应考虑噪声影响,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7.2.3.5当2根或2根以上排水立管的通气管汇合连接时,汇合通气管的断面积应为最大一根排水 立管的通气管的断面积加其余排水立管的通气管断面积之和的1/4。 7.2.3.6排水横管直径应比设计一值大1级,污物洗涤池和污水盆的排水管管径不得小于75mm。 7.2.3.7卫生器具的材质和技术要求,均应符合GB/T6952和JC/T2116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天、小便器均选择构造内有存水弯的卫生器具,天便器宜选用冲洗效果好、污物不易黏附在便 槽内且回流少的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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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洗手盆不采用盆塞; 3)卫生器具选型应能挂式安装。 4 除了需要地面排水的部位,如污洗间、卫生间、浴室、空调机房等应设置地漏外,其它房间不 应设地漏。地漏应设置在易溅水的器具或冲洗水嘴附近,且应在地面的最低处。 7.2.3.8地漏宜采用带过滤网的无水封地漏加存水弯,存水弯的水封不得小于50mm,且不得大于75 mm。严禁采用活动机械活瓣替代水封,严禁采用钟式结构地漏。 7.2.3.9下列设施与生活污废水排水管道连接时,必须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 1)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或无水封的地漏; 2)其他设备的排水口或排水沟的排水口。 7.2.3.10卫生器具排水管段上不得重复设置水封。 7.2.3.11生活排水管的布置应根据规划、地形标高、排水流向,按管线短、埋深小、尽可能自流排出 的原则确定。当生活排水管道不能以重力自流排人市政排水管道时,应设置生活排水泵站。 7.2.3.12避难场所室外生活排水管道的下列位置应设置检查井: 1)在管道转弯和连接处; 2)在管道的管径、坡度改变、跌水处; 3 检查井井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014的有关规定。 7.2.3.13生活排水管的检查并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接处的水流转角不得小于90°;当排水管管径小于或等于300mm且跌落差大于0.3m时,可 不受角度的限制; 2) 室外排水管除有水流跌落差以外,管顶宜平接: 3)排出管管顶标高不得低于室外接户管管顶标高; 4)排出管与市政管渠衔接处,排出管的设计水位不应低于市政管渠的设计水位。 7.2.3.14室外生活排水管道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最大小时排水流量计算,并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生活排水最大小时排水流量应按住宅生活给水最大小时流量与公共建筑生活给水最大小时流 量之和的85%~95%确定; 2 生活排水定额和小时变化系数应与其相应生活给水用水定额和小时变化系数相同,按GB50015 中3.2.2确定。 7.2.3.15室外理地生活排水管道最小管径、最小设计坡度和最大设计充满度宜按GB50015的有关规 定。生活污水单独排至化粪池的室外生活污水接户管道当管径为160mm时,最小设计坡度宜为 0.010~0.012;当管径为200mm时.最小设计坡度宜为0.010。 7.2.3.16室外生活排水管道系统,宜采用理地排水塑料管和塑料污水排水检查井。 7.2.3.17检查井的内径应根据所连接的管道管径、数量和埋设深度确定。生活排水管道的检查井内应 有导流槽或顺水构造:当并内径大于或等于600mm时,应采取防堕落措施。 7.2.3.18小于或等于150mm的排水管道,当敷设于室外地下室顶板上覆土层时,可用清扫口替代检 查井,清扫口宜设在井室内。 7.2.3.19生活排水排入城市污水管道时,应满足GB/T31962的有关规定。

    2.4.1屋面雨水排水系统设计应根据建筑物屋面特点等,合理确定系统形式、计算方法、设计参 水管材和设备,在设计重现期降雨量时不得造成屋面积水、泛溢。 2.4.2避难场所雨水排水工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火力发电厂标准规范范本DB 4201/T 6582022

    1)避难场所建筑屋面排水设计重现期不应低于5年,室外场地不应低于3年: 2)中心避难场所及其周边区域的排水设计重现期不应低于5年; 3)固定避难场所及其周边区域的排水设计重现期不应低于3年; 4)避难场所排水设计应保证在100年一遇的暴雨条件下,场所内避难建筑首层地面不被淹没。 7.2.4.3建筑物内设置的雨水管道系统应密闭。有埋地排出管的屋面雨水排出管系,在底层立管上宜 设检查口。建筑屋面各汇水范围内,雨水排水立管不宜少于2根。 7.2.4.4重力流雨水排水系统中长度大于15m的雨水悬吊管,应设检查口,其间距不宜大于20m, 且应布置在便于维修操作处,

    水口: 1 道路交汇处和路面最低点; 坡度人口处。 7.2.4.6室外雨水检查井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雨水管、雨水沟管径、坡度、流向改变时.应设雨水检查井连接; 2) 雨水管在检查并连接,除有水流跌落差以外,宜采取管顶平接: 3 连接处的水流转角不得小于90°;当雨水管管径小于或等于300mm且跌落差大于0.3m时 可不受角度的限制; 4) 小区排出管与市政管道连接时,小区排出管管顶标高不得低于市政管道的管顶标高; 5) 雨水管道向景观水体、河道排水时,管内水位不宜低于水体的设计水位。 7.2.4.7室外雨水排水管道的排水设计重现期不宜小于3a。 7.2.4.8室外雨水排水系统宜选用埋地塑料管和塑料雨水排水检香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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