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标 163-2013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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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表中所列各项功能用房使用面积指标为参考值,可根据各地社区卫生服务 站实际业务需要在总建筑面积指标范围内做适当调整。 2 社区卫生服务站位于寒冷地区的,建筑面积可增加4%;位于严寒地区的, 建筑面积可增加6%。
注:1表中所列各项功能用房使用面积指标为参考值,可根据各地社区卫生服务 站实际业务需要在总建筑面积指标范围内做适当调整。 2社区卫生服务站位于寒冷地区的,建筑面积可增加4%;位于严寒地区的: 建筑面积可增加6%
第十三条设置床位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宜按每床不超过25m 增加建筑面积。 第十四条配置X线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稀土标准,宜按每台不超过 60m增加建筑面积
第十三条设置床位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宜按每床不超过25m 增加建筑面积。 第十四条配置X线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宜按每台不超过 60m增加建筑面积
第十五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方便群众,交通便利。 二、具有较好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三、周边有便利的水、电、市政道路等公用基础设施。 四、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 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六、宜设置在居住区内相对中心区域,结合居住区公共服务设 施设置。 第十六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划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布局合理、节约用地。 二、满足基本功能需要,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 三、功能分区合理,布局紧凑,管理方便;流程科学,洁污分流 避免交文感染。 四、根据不同地区的气候条件,合理确定建筑物的朝向、间距, 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与通风。 五、在气候异常(多雨、多雪、多风)地区,加强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宜为相对独立的低层、多层建筑。 如设在公共建筑内,应为相对独立区域的首层,或带有首层的连续 楼层,且不宜超过四层。 社区卫生服务站与公共建筑合并建设时,应设在首层。 第十八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绿化用地、停车用地应符合当地有 关规定。 第十九条新建独立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密度不宜超过45%, 建设用地容积率宜为 0.7~1.2。
第二十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建设,应贯彻安全、适用、经 济、节能、环保的原则,建筑标准应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水平和地 域条件合理确定。 第二十一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建筑的结构形式,应考虑使 用的灵活性和改造的可能性。 第二十二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规定。 · 第二十三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临床科室用房、预防保健科室 用房应自成一区,分设出入口。预防保健科室用房中的预防保健 儿童保健用房宜设置在首层。污物的运送宜设置单独出口。 第二十四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临床科室、预防保健科室和医 技科室用房应满足使用功能的要求,每间使用面积不宜低于下列 规定: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用房: (一)全科诊室10m,中医诊室10m,康复治疗室40m,抢救 室14m。 (二)预防接种室50m,儿童保健室10m,妇女保健室18m, 计划生育指导室10m,健康教育室40m。 (三)检验室18m,B超室12m,心电图室12m,西药房 16m,中药房16m,消毒间10m,治疗室8m,处置室8m,观察 室60m,健康信息管理室12m。 二、社区卫生服务站用房:全科诊室10m,治疗室8m,处置 室8m,观察室20m,预防保健室10m,健康信息管理室6m。 第二十五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宜设集中候诊区,利用走廊单 侧候诊,走廊净宽应不小于2.40m:两侧候诊,走廊净宽应不小于
2.70m;不设候诊的走廊净宽应不小于2.10m。 第二十六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室内净高不应低于下列规定: 一、诊室2.60m,观察室2.80m。 二、医技科室2.80m,或根据需要而定。 三、如果设置病房,病房2.80m。 第二十七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用房层数为二层时宜设电梯 或无障碍坡道,三层及以上应设电梯。 第二十八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应有 利于患者生理、心理健康,体现简洁、温馨的特点。 第二十九条临床科室、预防保健科室和医技科室用房的室内装 修,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墙面、顶棚应易于清扫,不起尘,易维修。有推车(床)通过 的门和墙面应采取防撞措施。 二、地面用材应采用防滑、宜清洗的材料;检验用房的地面材 料还应耐腐蚀,便于清洁、消毒;部分医疗设备用房应按其设备要 求防尘,防静电。 三、化验台、操作台等台面均应采用易洁净、耐腐蚀、可冲洗 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应采用耐腐蚀的材料。 四、消毒间、卫生间、污物(洗)间等有蒸汽溢出和结露的房间, 应采用牢固、耐用、易清洁的材料装修到顶,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使 蒸汽排放顺利、楼地面排水通畅不出现渗漏。 五、卫生洁具、洗涤池,应采用耐腐蚀、易清洁的建筑配件。卫 生间的洗手池和便器应采用非手动开关。 六、装修材料应采用环保、无污染的材料。 第三十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配置完善、清晰、醒目的标识 系统。 第三十一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建筑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 级,消防设施的配置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 规定。 第三十二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抗震应严格按照现行国家
第三十九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备配备,应符合原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 的通知》(卫医发【2006】240号)的规定。 第四十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备配备,可根据发展需要,增 加康复理疗、儿童保健、妇女保健等相应的设备
第四十一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现行有关 规定编制。在评估或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站房屋平均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可参照建设地区相同建筑等级标 准和结构形式的住宅平均建安造价的1.5~2倍确定。有特殊功 能要求的建筑物,其建安工程造价可按实际情况适当提高。 第四十二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经济评价应按国家现行建设 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规定执行。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 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本建设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相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 “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
总 则 19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21) 建筑面积指标 (25) 选址与规划布局 (26) 建筑标准 (27) 医疗设备 (29) 相关技术经济指标 (30)
经济发展相适应,同时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处理好需求与可 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力求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在规模、 功能、布局、装备、建设水平等方面达到比较合理的水平。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工作应依法进行,必须遵守国家有 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增强科 学性,避免盲目性、随意性。 第五条明确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规划建设原则。 第六条本条阐明了本标准与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和标准 的关系。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七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规模确定的主要依据是所在地服 务人口的数量(指常住人口)。根据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 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规定:社区卫生服务 中心原则上按街道办事处范围设置,以政府举办为主。在人口较 多、服务半径较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的社区,可适当设 置社区卫生服务站或增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本标准针对社区卫 生服务中心设定服务人口的数量为3方~10方人。由于3方~ 10万人数差别较大,划分了三个服务人口规模数量梯度,小于5 万人(含5万人)、5万~7万人(含7万人)和大于7万人(含10万 人),并给出了相应的建筑面积指标。人口规模大于10万人的街 道办事处,应增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口规模少于3方人的街 道办事处,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设置由区(市、县)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确定。 根据调查,目前国内已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其建设规 模很多高于上述标准。形成这种现状的主要原因是相当一部分机 构由原来的一级医院或二级医院转型而来,原有规模较大。 2007年中国社区卫生协会对全国现有社区卫生中心、站进行 了普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房屋建筑面积平均为739.68m,其 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2311.67m,社区服务站为256.85m,详 见表1。
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平均房屋建
别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平均房屋建
附表4不同举办主体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平均房屋建筑面积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房屋建筑面积在1000~2000m的比例 最大,占到28.92%,房屋建筑面积大于3000m的社区服务中 心占22.54%。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房屋建筑面积主要集中在 60~200m,大于500m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占7.88%(详见附表 5、附表6)。
煤矿标准规范范本附表5不同类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房屋建筑面积构成情况
编制组在确定建筑面积指标时,先测算出最小功能单元用房 面积,然后根据不同平面组合计算其房屋建筑面积,确定了不同服 务人口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面积指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房 屋建筑面积随人口规模变化产生梯度变化,每个梯度增加300m 用房面积。 第八条社区卫生服务站服务人口少、面积小,仅给出面积指标范围。
第九条根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功能,新建设的社区卫生服务中 心原则上不设非康复治疗功能的病床,可以设置一定数量的康复 床位。由医院转型改造而来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逐步转变功 能,减少治疗功能的床位,保留适量的护理康复床位。 据原卫生部统计资料显示,2007年底,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床位数76453张,平均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床位数为17.82张, 使用率59.6%。另据2007年底原卫生部妇社司对28个社区卫 生服务体系建设重点联系城市基线调查资料显示:社区卫生服务 中心平均服务人口4方人(常住人口),平均设置床位数25.2张 平均每于人口社区卫生服务床位数0.63张。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床位设置主要考虑服务人口、卫生服务需求、服务半径(城市人口 密集区考虑步行15分钟距离)、区域卫生规划以及政策性因素等。 因此,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在适应当前、预留发展、因地制宜的原则 指导下,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确定社区卫生服务中 心床位。 第十条本条阐明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项目的构成。社 区卫生服务中心房屋建筑分为临床科室用房、预防保健科室用房、 医技及其他科室用房三个部分。其中临床科室用房、预防保健用 房、医技用房是实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功能的核心用房:临床科室 用房是直接用于基本医疗的用房,预防保健用房是提供公共卫生 服务的用房,医技用房是通过技术检查手段为两大功能服务的用 房。其他科室用房是提供管理和保障的辅助用房。 社区卫生服务站可合并功能用房。 场地及附属设施包含的内容同样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 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本条提倡附属配套设施尽量利用社会力量,减少管理 成本和运行成本。
第十五条建设用地的选址,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和发挥 作用至关重要,本条规定了选址应遵循的原则和要求。 第十六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虽然规模不是很大,但合理用地是 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的具体体现。同时社区卫生服务 中心的功能会随着社会的发展相应调整。因此,布局上应对未来 发展有所考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功能包括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 卫生服务,从安全卫生角度出发要进行分区分流。 第十七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从功能需求上来讲,为避免干 扰环境以及被环境所干扰,宜为相对独立的建筑,而从节地的角度 考虑宜为多层建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模较小,不设非康复治 疗功能床位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最大规模为2000m,不宜建设 超过四层的建筑(若为四层以上,扣除必要的交通面积,有效使用 面积小,影响使用功能)。如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在公共建筑 内,应该为带有首层的连续楼层,以满足不同人流的出入及诊疗预 防功能需要,方便使用。社区卫生服务站与公共建筑合并建设时, 应设在首层。 第十八条本条规定了绿化、停车用地要求。 第十九条由于已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多数是医院转型而来,建 设用地容积率差距很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总的规模比较小,如 果容积率比较高,那么一方面建设的层数就要多,另一方面室外场 地条件难以保证。未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建设,将更多地体现 人性化,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室内外环境条件的改善。通过统计分 析现有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容积率,并进行平面布局设计测算,综 合考虑节地和环境条件改善两方面要求确定容积率指标。
第二十条本条明确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筑应遵循的基本 原则。 第二十一条本条明确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结构形式要考虑使用 的灵活性和改造的可能性 第二十二条针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服务对象的特殊性,要求 无障碍设施更加完善,为残障和老幼等特殊人群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条由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临床科室用房、预防保健用 房的服务人群分别为患病人群和健康人群,因此两个功能分区应 分开,避免交叉感染。预防接种、儿童保健用房的服务人群是婴幼 儿,应设在首层,方便使用。 第二十四条通过现状调研测算,规定了业务用房室内使用面积 的最小值。 第二十五条本条规定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满足候诊要求的 走廊设置原则和宽度。净宽2.10m是满足推床要求的最小走廊 宽度。 第二十六条本条规定了业务用房室内净高要求。 第二十七条本条针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特殊性服务人群,提出 了垂直交通要求。垂直交通是二层及以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无障 碍建设的首要问题。为方便老年人、残疾人使用,建议垂直交通设 无障碍电梯等无障碍设施。资金投入有困难的,二层可设置无障 碍坡道,坡道面积另行计算。 第二十八条本条提出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筑装修和环境 设计的原则要求。 第二十九条本条规定了业务用房室内装修的具体要求。社区卫 生服务中心、站会使用具有腐蚀性的试剂,应选择耐腐蚀,冲洗效
第三十九条本条规定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备配置原则和 标准。 第四土条本条提出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备配置的要求。
电气标准规范范本第三干九条本条规定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备配置原则和 示准。 第四十条本条提出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备配置的要求。
第四十条我国地域差异大,各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因 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投资估算难以确定准确数字,建议参考建 设地区相同建筑等级标准和结构形式的住宅平均建安造价来 确定。 第四十二条本条规定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经济评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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