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CIAT0034-2021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监测技术规程及条文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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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CIAT0034-2021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监测技术规程及条文说明
对支护结构和周围岩土体、管廊结构、周边环境等监测对象 的竖向、水平、倾斜等变化所进行的量测工作
对城市综合管廊结构的整体变形变化所进行的量测工作。包 括管廊结构整体的水平变形、垂直变形等监测
上海标准规范范本2.0.7局部变形监测
对城市综合管廊结构的局部变形变化所进行的量测工作。包 括管廊结构的净空收敛、接缝变形和裂缝等监测,
2. 0.8 受力监测
对支护结构和周围岩土体、管廊结构、周边环境等监测对 近承受的内力、外力及其变化等所进行的量测工作,
对综合管廊的周边环境和内部环境各项参数进行的监 工作。
2.0.11 监测于扰源 disturbing source of monitoring
监测过程中外部环境已经存在或潜在存在影响监测工作的 件、行为,包括突发性自然事件、人为扰动等。
2.0.12监测点observation point
在工程建设或运营期间布设在监测对象敏感位置上能反映 监测项目变化特征的测量点。
单位时间内的监测次数。
为保证综合管廊及环境安全,依据规范规定、设计要求、 程经验及相关结构分析结果等,针对变形与受力等监测项目设, 的警戒值。
3.0.1城市综合管廊工程监测分为施工期间监测和运营期间监 测两个阶段,监测内容包括支护结构和周围岩土体监测、管廊结 构监测、环境监测等,施工期间监测宜与运营期间监测统筹 考虑。 3.0.2城市综合管廊工程监测应采用仪器监测、现场巡查、视 频监控等相结合的手段和方法,施工期间监测尚应与检测及工程 控制结合,运营期间监测宜采用具备数据自动采集功能的监测
频监控等相结合的手段和方法,施工期间监测尚应与检测及 控制结合,运营期间监测宜采用具备数据自动采集功能的 系统。
0.3工程监测应遵循下列工作
1 制定初步计划; 2 调查与踏勘; 3 监测干扰源分析; 4 监测安全风险评估: 5 制定监测方案,必要时进行技术论证; 6 监测实施; 7 监测工作结束后,提交监测工作项目总结报告及相应的 成果资料。 3.0.4 制定工程监测初步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明确监测的要求: 2 初步确定监测工作的总体架构和计划; 3 制定各阶段应完成的工作目标。
1收集并分析水文气象资料、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周边环 境调查报告、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设计文件及施工方案等基 础资料:
2按照监测要求搜集各监测对象的现状资料,必要时可采 用现场测试等取得有关资料: 3通过现场踏勘,复核相关资料与现场状况的关系,确定 拟监测项目现场实施的可行性。 3.0.6进行监测干扰源分析时应调查影响区域内的所有干扰源, 对干扰源进行影响程度评估。 3.0.7监测安全风险评估应根据施工方案及监测对象现状进行 风险识别和分析评估,编制风险评估报告。 3.0.8监测方案编制应依据监测的目的、范围、内容进行,宜 包括现状分析、监测干扰源分析、监测等级、监测安全风险评 估、监测内容、精度设计、监测点布设、测量方法、测量仪器设 备、监测人员组织、监测周期、监测数据处理、监测信息反馈 监测预警、预警处置、质量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3.0.9监测方案遇下列情况应进行专门技术论证和专家评审: 1场地地质和环境条件特别复杂; 2穿越地表水体、不良地质地带包括穿越地震活动断层; 3监测工程邻近100m内有重要管线等设施或需要保护的 历史文物建(构)筑物; 4采用新工艺、新工法或有其他特殊要求; 5其他需要技术论证的情况。 3.0.10 监测实施过程应遵循下列工作流程: 1 建立监测系统: 2 采集监测数据及处理: 3 判定安全状态,分析原因并采取措施; 4 提交阶段报告; 监测任务完成后提交监测报告。 3.0.11J 施工期间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监测前应对结构与构件安全性进行分析; 2 施工方案有调整的,施工全过程结构分析应相应更新; 3理论计算数据与实际监测数据差别较大时,应及时分析
2按照监测要求搜集各监测对象的现状资料,必要时可采 用现场测试等取得有关资料: 3通过现场踏勘,复核相关资料与现场状况的关系,确定 拟监测项目现场实施的可行性。 3.0.6进行监测干扰源分析时应调查影响区域内的所有干扰源 对干扰源进行影响程度评估。 3.0.7监测安全风险评估应根据施工方案及监测对象现状进行 风险识别和分析评估,编制风险评估报告。 3.0.8监测方案编制应依据监测的目的、范围、内容进行,宜 包括现状分析、监测干扰源分析、监测等级、监测安全风险评 估、监测内容、精度设计、监测点布设、测量方法、测量仪器设 备、监测人员组织、监测周期、监测数据处理、监测信息反馈
原因、调整计算参数,校正计算结果,并应用于下一阶段的施工 期间监测中; 4应充分考虑临时设施对结构的影响,必要时应进行专家 论证。 3.0.12 运营期间监测宜符合下列规定: 宜采用长期实时监测; 2 主体结构宜进行结构分析模型修正; 3 易燃、易爆等环境的监测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规定; 4 应定期进行现场巡查,并应对监测系统进行检查维护。 3.0.13监测应设置监测预警值,监测预警值应满足被监测对象 的安全或运营控制要求。 3.0.14应根据监测项目及现场情况建立监测系统,并宜设置专 用监控室,监测期间应对监测系统有效性进行检查和维护。监测 系统宜具有完整的测试、采集、传输、存储、数据处理及控制、 预警及状态评估功能 3.0.15监测系统应按规定的方法或流程进行参数设置和调试,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测前,应对传感器进行初始状态设置或零平衡处理; 2应对干扰信号进行检查与分析,并应采取有效预防、消 除或补偿措施进行处理; 3运营期间的监测系统应继承施工期间监测的数据,并应 进行对比分析与鉴别: 4监测系统的采样频率应满足监测技术要求; 5监测期间,监测结果应与结构分析结果进行适时对比, 当监测数据异常时,应及时对监测对象和监测系统进行核查与修 正,当监测值达到预警值时应立即报警。 3016监测点应饰合下剂空
1监测点的位置、数量应根据结构类型、设计要求、施工 过程、运营维护要求、监测项目及结构分析结果确定; 2监测点的数量和布置范围应有余量,重要部位应增加测点:
3.0.17监测设备应符合下列
1监测设备的选择应满足监测期、监测参数与方法及系统 功能的要求,其读测精度应符合精度等级的要求,并具有良好的 稳定性、耐久性、兼容性和可扩展性; 2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在检定、校准合格的有效期内,监测 期间应定期进行必要的检查、检测及保养; 3监测设备应对其工作环境具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和抗干扰 能力,并宜具有存储和补传数据功能: 4应根据监测方法和监测功能的要求选择安装方式,安装 工艺应符合监测期内的使用要求; 5安装完成后应及时现场标识并绘制监测设备布置图,存 档备查。 3.0.18监测传感器宜符合下列规定: 1宜采用具有补偿功能的传感器;
0.18监测传感器宜符合下列
1宜采用具有补偿功能的传感器; 2传感器应满足监测系统对量程、分辨率、线性度、灵敏 度、迟滞、重复性、漂移、稳定性、供电方式及寿命等要求;实 时监测时,传感器的采样频率应满足监测要求,并考虑传感器的 动态特性。
1信号电缆、监测设备与大功率无线电发射源、高压输电 线和微波无线电信号传输通道的距离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 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的相关要求; 2监测接收设备不宜设在强烈反射信号的大面积水域、大 型建筑、金属网及无线电干扰源地带。 3.0.20监测作业安装工作应避免损坏原有结构及其防护、防水 等,监测过程中应对监测点、传感器、线缆、采集仪等监测设 备、设施采取保护措施,避免发生损坏。
4.1.1工程监测项目的选择应在满足工程支护结构安全和周边 环境保护要求的条件下,根据工程监测等级、施工工艺、结构类 型、工程影响分区、周围岩土体及周边环境条件综合确定。监测 项目应真实反映监测对象的变化特征和安全状态。监测等级划分 按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CGB50911 的相关规定执行。监测对象宜包括下列内容: 1基坑工程中的支护桩(墙)、立柱、支撑、锚杆、土钉 等,暗挖法隧道工艺中的初期支护、临时支护、二次衬砌及盾构 法隧道工程中的管片等支护结构; 2工程周围岩体、土体及地下水; 3管廊结构及内部环境; 4工程建设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及其他 城市基础设施等周边环境。 4.1.2监测对象和项目应满足设计、施工方案的要求,并形成 监测体系。
4.1.3重要地段的城市综合管廊结构监测宜采用自动化的监测 方法。
4.1.3重要地段的城市综合管廊结构监测宜采用自动化的监测
4.2.1仪器监测应包括支护结构与周围岩土体监测、管廊结构 监测以及环境监测。
构法隧道管片结构和周围岩土体监测
1 —应测项目,O—宜测项目;
4.2.3特殊情况下工程周围岩土体监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基坑侧壁、隧道围岩的地质条件复杂,岩土体易产生较 大变形、空洞、塌的部位或区域,应进行土体分层竖向位移或 深层水平位移监测; 2在软土地区,基坑或隧道附近存在对沉降敏感的建 (构)筑物时,应进行孔隙水压力、土体分层竖向位移或深层水 平位移监测;
注:· 应测项目,O一宜测项目。
2紧邻天然气舱的其他舱室CH4气体由宜测调整为应测; 3如雨水利用管廊本体独立的结构空间输送,可不对该空间环境参数进行监测; 4含有可燃材料的热力舱室,火灾危险应由宜测调整为应测; 5火灾探测器应具有对环境自适应、灵敏度自动调整功能
2紧邻天然气舱的其他舱室CH4气体由宜测调整为应测; 3 如雨水利用管廊本体独立的结构空间输送,可不对该空间环境参数进行监测; 含有可燃材料的热力舱室,火灾危险应由宜测调整为应测; 5火灾探测器应具有对环境自适应、灵敏度自动调整功能
4.3.1现场巡查应包括施工巡查和运营期间巡查
4.3.2施工巡查的内容包括施工工况、支护结构、管廊
4.3.2施工巡查的内容包括施工工况、支护结构、管廊结构 周边环境、内部环境及监测设施等。应包括下列内容: 1管廊开挖长度、分层高度及坡度; 2 管廊开挖面暴露时间; 3 周围岩土体类型、特征、自稳性、渗漏水量大小; 4 降水效果; 5 支护情况; 6 周边地下构筑物、路面等周边环境的异常变化情况等。 4.3.3 运营阶段现场巡查包括管廊结构、周边环境与内部环境 现场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巡查廊体结构是否存在破损、开裂、错台、渗漏水等情 况,底板是否存在积水,及侧边纵向排水沟堵塞情况,结构的伸 缩缝、预制构件的拼接缝变形情况; 2各种预埋件、支墩、支架应保持完好、坚固,无锈蚀, 如有破损应及时处理; 3手提式灭火器、自动灭火喷头及启动系统的火灾探测器 是否正常; 4各类型管道接头处、阀门处是否渗漏,集水坑水位监测 装置及设备是否工作正常; 5通风设备及阀门是否工作正常,通风管道是否密闭完好, 通风控制电箱是否工作正常,应检查通风夹层内环境卫生; 6管廊内监控、报警和通信设备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7 管廊内照明设备是否正常工作; 8管廊内各类电缆接头处是否松动; 9管廊标识系统是否完整、清晰、醒目,有无破损,位置、 高度、角度是否适当; 10管廊是否存留有害气体; 11管廊安全保护区域内的施工作业情况或各种违章现象; 12其他明显的损坏及不正常现象
4.4.1视频监控应包括施工阶段视频监控和运营阶段视频监控。 4.4.2 施工阶段宜对下列部位进行视频监控: 1 明挖法施工基坑工程岩土体开挖面、支护结构、周边 环境; 2 暗挖法隧道工程的岩土体开挖面; 盾构法隧道工程的始发井、接收井; 4 顶管法施工工程的始发井、接收井及岩土体开挖面; 5 施工竖井、洞口、通道、提升设备等重点部位; 6 管廊结构的伸缩缝与倒虹吸段等重点部位:
7毗邻高风险基坑的周边道路环境、建筑物、桥梁、管 线等; 8 顶管法、盾构法隧道工作井的现场环境。 4.4.3 运营阶段宜对下列对象进行视频监控: 管廊影响范围内的高风险建筑物、桥梁、架空管线; 2 廊体结构破损、错台及底板积水等; 3 廊内火灾、水灾等灾害; 4 廊内照明、排水、消防等附属系统和设备。 4.4.4 视频监控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结构物的稳定、安全; 2 火灾、水灾、地质灾害等自然和人为的灾害; 3关键部位以及高风险区域内的人员和车辆等外来物的异 常出人; 4 施工安全保障设备、设施的执行情况。 4.4.5 视频监控应包括下列要求: 1视频监控现场宜有照明条件,当无照明条件时可采用红 外线设备进行监控: 2视频监控系统应能实现监视、录像、回放、备份、报警 等功能; 3应建立专用网络,并保障视频通信的通畅; 4应配备专职视频跟踪人员或采用视频比对技术,通过视 频监控来实时查看和判断现场的情况; 5管廊内部环境监控采用的视频系统应能适应密闭环境下 的长期工作。
4.6视频监控应具备视频比对
5支护结构和周围岩土体监测点布设5.1一般规定5.1.1支护结构和周围岩土体监测点布设应根据围岩条件、支护参数、施工方法、周边环境及监控量测目的进行。5.1.2监测点布设工作应随施工工序及时进行,应读取初始读数,可根据现场情况及时调整。5.1.3综合管廊保护区内地下水位监测点宜做永久性保护,用于运营期间的地下水位观测。5.2明挖法5.2.1明挖法综合管廊基坑监测点宜沿基坑两侧对称布置,边坡顶部应设置水平和竖向位移共用监测点,监测点位宜设置在深度变化、地质条件复杂部位。5.2.2明挖法综合管廊基坑支护桩(墙)体位于坡顶时,坡顶与支护桩(墙)体的水平位移和竖向监测点共用,当位于二阶以下边坡坡道时,应沿支护桩(墙)顶部布设,纵向间距不宜大于20m,并与坡顶部水平位移和竖向位移监测点处于同一监测断面。5.2.3明挖法综合管廊基坑为一、二级监测等级时,支护桩(墙)体深层水平位移应设置在支护桩(墙)体中,数量和间距视具体情况而定,但每边至少50m设置一个监测点,基坑为三级监测等级时宜根据需要设置。5.2.4明挖法综合管廊基坑为一、二级监测等级时,立柱结构竖向位移监测点应设置在基坑中部、多根支撑交汇处、地质复杂处的立柱上,与基坑监测断面保持一致,同时便于观测和保护。监测点数量不少于立柱总根数的5%,基坑为三级监测等级时宜18
5.2.5明挖法的支撑轴力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测点应设置在支撑内力变化较大或在整个支护系统中 起关键作用的支撑上: 2布置监测点的支撑应在基坑监测断面上; 3每层支撑的监测数量不应少于每层支撑数量的10%,且 每层应不少于3根。 5.2.6明挖法的锚杆、土钉拉力监测点应与水平位移、竖向位 移监测点处于同一断面。锚杆、土钉拉力监测同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在支护结构弯矩较大处、深度变化处、地质条件及周边 环境复杂处,应设置拉力监测点,邻近监测断面上不做重复 设置; 2每层锚杆、土钉拉力监测点数量应不少于3根,层间监 测点竖向对应,纵向布置间距不应大于40m; 3每根锚杆、土钉上的监测点应设置在锚头附近处。 5.2.7明挖法周边地表沉降监测断面及监测点的布设位置宜与 周边环境监测点布设相结合,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沿基坑纵向边线布设地表沉降监测点应不少于两排,排 距宜为3m~8m,第一排监测点距基坑边缘不宜大于2m,每排监 测点间距宜为10m~20m; 2应根据基坑规模和周边环境条件,选择有代表性的部位 布设垂直于基坑边线的横向监测断面。 5.2.8明挖法基坑内地下水位观测孔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水位监测点纵向间距不大于40m; 2水位监测管的埋置深度(管底标高)应在最低设计水位 以下3m~5m;对于承压水层的基坑,埋置深度尚应满足降水设 计要求。
5.2.6明挖法的锚杆、土钉拉力监测点应与水平位移、
5.2.8明挖法基坑内地下水位观测孔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水位监测点纵向间距不大于40m; 2水位监测管的埋置深度(管底标高)应在最低设计水 以下3m~5m;对于承压水层的基坑,埋置深度尚应满足降水 计要求。
5.2.9明挖法基坑外地下水位观测孔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下管线)周边或在两者之间布置,纵向间距不宜大于40m,如有 止水雌幕,宜布置在幕外侧约2m处; 2水位监测管的埋置深度(管底标高)应在最低设计水位 之下3m~5m;对于承压水层的基坑,埋置深度尚应满足降水设 计要求。
5.2.10明挖法土体的深层水平位移、土体分层坚向位
隆起(回弹)、孔隙水压力、支护桩(墙)体的侧向土压力、支 护桩(墙)体的结构应力、土钉拉力、立柱结构水平位移及立 柱结构应力宜根据需要设置监测点,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基坑工程监测技术标准》GB50497的有关规定,
5.3.1监控量测断面及测点布置应考虑围岩代表性、围岩变化、 施工方法及支护参数的变化。监控量测断面应在相应段落施工初 期设置,并开展量测工作
5.3.3暗挖法初期支护机构拱顶沉降监测点应设在围岩或
构表面上,宜布置在拱顶轴线附近,每个断面上应布置1~, 测点。当洞室跨度较大时,应结合施工方法在拱部增设测点。
5.3.5对于高水压、大变形、膨胀岩等地段可在仰拱设置测点 对底板竖向位移进行监测。
5.3.5对于高水压、大变形、膨胀岩等地段可在仰拱设置
5.3.6对于浅埋隧道、洞口段或者有特殊要求应进行地表
监测,地表沉降测点应在洞室开挖前布设。地表沉降测点和洞室 内测点应布置在同一断面里程,断面布置及测点布置可根据公路 隧道施工监测技术规范确定,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个横断面应布置715个点,测点可按隧道中线两侧 以外3倍隧道跨度范围布置; 2对于相邻双洞隧道,每个横断面布置测点数可根据实际 情况调整,对于有建筑物重点保护区域,应加密布置测点。 5.3.7.根据设计要求、施工需要、地质围岩特点及结构形式 选择有代表性的地段进行土体深层水平、竖向位移监测。 5.3.8隧道结构形式特殊、受力复杂的地段,宜对初期支护结 构和二次衬砌进行结构受力监测,受力监测宜与变形监测布置在 司一断面,同时应满足下列规定: 1在每个代表性地段设置1~2个监测断面,每一个监测断 面宜布置3~7个监测点: 2应布置在拱顶中央、拱腰及边墙处,必要时在仰拱上布 置测点。
5.3.9地下水位监测应根据需要和监测目的设置监
监测断面、监测孔布置宜不少于 3 个。
5.4.1盾构的管片在安装完成后应及时监测其竖向位移
位移和净空收敛,并按下列要求执行。 1其监测断面应设在盾构的始发段、接收段和线路的中间 段,始发段和接收段宜在进出洞口处并每5~10环设一个监测断 面,线路的中间段宜每10~30环设一个监测断面; 2存在地层偏压、围岩软硬不均、地下水位较高等地质条 件复杂区段应设监测断面,宜沿盾构线路每10环设一个监测 断面; 3盾构穿越地下管线、穿越或邻近建(构)筑物、穿越河 流湖泊的部位也应设置监测断面,宜每10环设一个监测断面; 4在每个监测断面,应在拱顶、拱底和两侧拱腰处分别布 点,监测管片的净空收敛,拱顶、拱底监测点可兼作竖向位移监 测点,拱腰监测点可兼作水平位移监测点。
5. 4.2当有特殊监测要求时。可在前述管片监测断面监测管
4.2当有特殊监测要求时,可在前述管片监测断面,监测管 结构应力、管片围岩压力、管片连接螺栓的应力。各监测项目 三每个监测断面的监测点宜不少于5个。
5.4.4盾构始发和接收时,应沿盾构外侧距始发井和接收井2 倍坑深范围内监测地下水位,宜在盾构外每侧布设不少于1个监 测点。
5.4.5土体深层水平位移和土体分层竖向位移监测按下列要求
1地层疏松、孔洞、破碎带等地质条件复杂地段,软土、 膨胀性土、湿陷性土等特殊性岩土地段,工程施工对岩土体扰动 较大或邻近重要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等地段,宜布设监测
批发监侧点 2监测孔的位置应布置在靠近被保护对象且有代表性的部 位,应避免管片背后注浆对监测孔的影响; 3土体分层竖向位移监测点宜布设在各层土的界面上,也 可等间距布设。测点深度、测点数量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5.4.6孔隙水压力监测点的设置按下列要求执行: 1孔隙水压力监测点宜在隧道管片结构受力和变形较大、 存在饱和软土和易产生液化的粉细砂土层等有代表性的部位 布设; 2竖向监测点宜在水压力变化影响深度范围内按土层分布 情况布设,数量不宜少于3个,竖向监测点间距宜为2m~5m。 5.4.7对盾构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建(构)筑物、桥 梁道路、铁路等的监测应符合本规程第7章的相关规定。 5.4.8对始发并和接收井的基坑监测应按本规程5.2节、5.3节 的相关条款执行。
5.5.1管线竖向和水平位移的监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双线顶管的“二线”顶管时,应对“一线”已完管线的 水平和竖向位移进行监测;双向顶管时,后顶管道顶管期间,应 对先顶完的管道在工作坑之外2倍坑深范围内的竖向和水平位移 进行监测;曲线段顶管完成后,应监测曲线段的竖向位移和水平 位移; 2监测断面的设置:顶进段和接收段每5~10节管设一个 监测断面,中间段每10~20节管设一个监测断面,曲线段每5 节管设一个监测断面; 3在每个监测断面,应在管顶设一个点,在两侧管腰处各 设一个点,监测管道的竖向位移和水平位移。
3双线顶管两条管线之间的横向监测断面应联通。 5.5.3顶进和接收时,应沿管道外侧距顶进坑和接收坑2倍坑深 范围内监测地下水位,平行于管道轴线的测点间距为5m~10m。 5.5.4当有特殊监测要求时,可监测管节结构应力、管节围岩 压力,可根据工程需求设置监测断面,每个监测断面的监测点宜 不少于5个。 5.5.5土体深层水平位移和土体分层竖向位移的监测按本规程 5. 4.5 条执行。
5.5.8对顶进坑、接收坑的监测应按本规程5.2节、5.3节的相 关条款执行。
6.1.1城市综合管廊工程结构监测包括现浇混凝土综合管廊结 构和预制拼装综合管廊结构监测。 6.1.2城市综合管廊工程结构施工期间监测前,宜根据设计对 结构进行分析市政工程标准规范范本,其分析结果作为监测点布设的依据。 6.1.3城市综合管廊工程结构监测断面的纵向分布位置应选择 在起点处、断面变化处、水文地质条件变化处、线路交叉处、终 点处、曲线段的中点处以及变形较大处。
6.2.1城市综合管廊结构整体水平变形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当选取关键断面进行监测时,在舱室顶板、承重侧壁上 应至少布置一个监测点; 2断面上的监测点宜对称分布布置; 3整体水平变形监测点的纵向间距不宜大于50m; 4当进行长期实时监测时,整体水平变形监测点纵向间距 不宜大于100m。 6. 2. 2 城市综合管廊结构整体垂直变形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断面四角或特殊部位应至少布置1个监测点; 2整体垂直变形监测点宜选择顶板或侧壁位置进行布置; 3整体垂直变形监测点的纵向间距不宜大于50m; 4当进行长期实时监测时,整体垂直变形监测点纵向间距 不宜大王100m
6.2.2城市综合管廊结构整体垂直变形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
规定: 1 断面四角或特殊部位应至少布置1个监测点; 2 整体垂直变形监测点宜选择顶板或侧壁位置进行布置; 3整体垂直变形监测点的纵向间距不宜大于50m; 4当进行长期实时监测时,整体垂直变形监测点纵向间距 不宜大于100m。
6.2.3整体水平变形监测点宜与垂直监测点共用点位
6.2.4 管廊结构的差异沉降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差异沉降监测断面应至少对称布置2个监测点; 2断面宽度尺寸大于10m的管廊结构应进行横向差异沉降 监测,横向差异沉降应布置不少于2个监测点。 6.2.5对于具有一定高差变化或曲率变化的城市综合管廊工程 结构DB11标准规范范本,整体变形监测点布置时宜考虑转接和仪器量程精度的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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